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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30 B 41 DB4107 新乡市 地 方 标 准 DB 4107/T 429 2019 生猪屠宰 厂(场)防疫监督 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Supervision over 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 for Pig-slaughtering factory(house)2019-10-12 发布 2019 11-01 实施 新 乡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410/T 429 2019 I 前 言 本标准 依据GB/T 1.1-2009 标准 化工作 导则 第1 部 分:标 准的结 构和 编写 给出的 规则要 求,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动 物 防疫法、生猪 屠宰 管 理条例、动物 防疫 条 件审查 办法 和 动 物检 疫管理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规 定,为 规范 新乡 市生 猪屠 宰厂(场)的动 物防 疫监 督管理 工作,结 合 新 乡 市 动物卫生 监管 工作 实际 而制 定。本标准 由新 乡市 农业 农村 局、新 乡市 市场 监督 管理 局提出。本标准 起草 单位:新 乡市 动物卫 生监 督所。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杜少 甫、申 雪伟、常 卫波、程 慧、郭 育辰。本标准 于2019 年10月12 日 首次发 布。DB410/T 429 2019 1 生 猪屠宰 厂(场)防疫监 督管理规 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生 猪屠 宰厂(场)动物 防疫 的监 督管 理工作 相关 的术 语和 定义、动物 防疫 条件、肉 品品质检 验、屠宰 检疫、消 毒管理、疫 情报 告、无害 化 处理、档 案管 理和 监督 检查。本标准 适用 于新 乡市 辖区 内生猪 屠宰 厂(场)的防 疫监督 管理 工作。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仅 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 件。凡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T 17236-2008 生 猪屠 宰操作 规程 GB/T 17996-1999 生 猪屠 宰产品 品质 检验 规程 SB/T 10359-2011 肉 品品 质检验 人员 岗位 技能 要求 原农业 部农 牧发 2019 2 号生 猪屠 宰检 疫规 程 原农业 部农 医发 2017 25 号 病死 及病 害动 物无 害 化处理 技术 规范 原农业 部农 医发 2016 14 号 生猪 屠宰 厂(场)监 督检查 规范 SB/T 10660-2012 屠宰 企业消 毒规 范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行 政许 可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动 物防 疫法 生猪 屠宰 管理 条例 原农业 部令2010 年第6 号 动物检 疫管 理办 法 原农业 部令2010 年第7 号 动物防 疫条 件审 查办 法 河南省 非洲 猪瘟 疫情 防控 工作应 急指 挥部 豫防 指 2018 23 号 畜禽 及其 产品 运输车 辆清 洗消 毒 技术规范 河南省 畜牧 局豫 牧屠 管2017 12 号 河 南省 畜牧 局 关于调 整生 猪 屠 宰环 节检 疫监管 工作 的通 知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标准 3.1 生猪屠 宰厂(场)经设区 的市 级人 民政 府批 准、依 法设 立的 符合 生猪 定点屠 宰条 件从 事生 猪屠 宰活动 的场 所。3.2 动物疫 病 指动物 传染 病、寄生 虫病。DB410/T 429 2019 2 3.3 动物防 疫 动物疫 病的 预防、控 制、扑灭和 动物、动 物产 品的 检疫。动物 疫病 类别 和具 体病种 名录 按照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动物 防疫 法 规定执 行。3.4 屠宰检 疫 官方兽 医按 照农 业农 村部 动物屠 宰检 疫规 程规 定在 畜禽宰 前或 宰后 对国 家规 定的动 物疫 病进 行检查、辨 别和 出具 相关 检疫 证明的 行为。3.5 官方兽 医 具备规 定的 资格 条件 并经 兽医 主 管部 门任 命,负责 出具检 疫等 证明 的国 家兽 医工作 人员。3.6 无害化 处理 指用物 理、化学 等方 法处 理病死 及病 害动 物和 相关 动物产 品,消灭 其所 携带 的病原 体,消除 病害,对人类 健康 无危 害的 过程。4 动物防 疫条 件 4.1 生猪屠 宰厂(场)选 址、布局、设施 设备 中与 动物 防疫有 关的 部分,必 须符 合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动物防 疫法 生猪 屠宰 管理条 例 和 动物 防疫 条件审 查办 法 等规 定的 动物防 疫条 件。4.2 兴办生 猪屠 宰厂(场)的 单位和 个人,向 当地 县级 以上畜 牧兽 医行 政主 管部 门提出 申请,并 附具相关材 料。4.3 县级以 上畜 牧兽 医行 政主 管部门 按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行 政许 可 法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动物 防疫法 和 动 物防 疫条 件审 查办法 等 规定 的程 序、标准和 时限 等要 求,进行 纸质申 报材 料审 查 和 现 场 勘验。4.4 经审验 合格 的,由县 级以 上畜牧 兽医 行政 主管 部门 发给 动物 防疫 条件 合格 证;不合 格的,通知申请 人并 向其 说明 理由。4.5 生猪屠 宰厂(场)在 取得 动物 防疫 条件 合格 证 后,应 当在 每 年1 月 底前 将上一 年的 动物 防疫条件情 况和 防疫 制度 执行 情况向 发证 机关 报告。变 更场址 或者 经营 范围 的,应当重 新申 请办 理 动 物 防疫条件 合格 证,同时 交 回原 动物 防疫 条件 合格 证,由 原发 证机 关予 以 注销。变更 布局、设施 设 备和制度,可 能引 起动 物防 疫条件 发生 变化 的,应当 提前 30 日 向原 发证 机关 报 告。发 证机 关应 当 在20日内完 成审 查,并将 审查 结果通 知申 请人。变 更单 位名称 或者 其负 责人 的,应当在 变更 后 15 日 内持 有效证明 申请 变更 动 物防 疫条件 合格 证。5 肉品品 质检 验 5.1 厂(场)方 应建 立肉 品品 质检验 制度,并 做好 相关 记录。DB410/T 429 2019 3 5.2 配备经 考核 合格 的肉 品品 质检验 人员,检 验人 员数 量、岗 位技 能水 平和 检验 流程应 符合 相 关 规 定。5.3 检验后 不合 格肉 品按 照有 关规定 进行 处置。6 屠宰检 疫 6.1 入厂(场)监督 查验 6.1.1 驻场检 疫人 员监 督厂(场)方查 验入 场生 猪的 动 物检疫 合格 证明 和 佩戴 的生猪 标识;了 解生猪运 输途 中有 关情 况;检查生 猪健 康情 况,并 做 好记录。查验 运输 车辆 是 否在当 地畜 牧主 管部 门进 行备案,是否 有车 辆备 案证 明。6.1.2 持有有 效的 生 猪运 输车 辆备案 表、动 物检 疫 合格证 明、生猪 标识 符 合要求、证 物相 符、临床检 查健 康,并且 目的 地是本 屠宰 厂的,方 可入 场,并 回收 动 物检 疫合 格证明。厂(场)方 须 按批次分 类将 生猪 送入 待宰 圈待宰 静养,并 进行 分圈 编号和 及时 录入“河 南省 畜禽屠 宰管 理系 统”,不 同货主、不同 批次 的生 猪不 得混群。6.1.3 不合格、不 符合 条件 的,按国家 有关 规定 处理。6.2 待宰巡 查 6.2.1 宰前停 食静 养不 少 于 12 h 24 h,宰 前3 h 停 止喂 水。6.2.2 监督厂(场)方 待宰 静养 期间安 排专 门人 员进 行待 宰生猪 健康 状况 巡查,发 现有异 常情 况的 立即报告 驻场 官方 兽医,并 按照有 关规 定进 行处 置。6.2.3 做好巡 查记 录,如实 记录 待宰生 猪数 量、临床 健康 检查情 况、隔离 观察 情况、停食 静养 情况,以及货 主等 信息。6.3 申报检 疫 6.3.1 厂(场)方 应于 屠宰 前 6 h 通过“河 南省 畜禽 屠宰 管理系 统”申报 检疫,填 写检疫 申报 单。官方兽医 接到 检疫 申报 后,根据相 关情 况决 定是 否予 以受理。受 理的,应 当及 时实施 宰前 检查;不 予 受 理的,应 说明 理由。6.3.2 屠宰 前2 h,官 方兽 医应 按照 生猪 产地 检疫 规程 中“临床 检查”部 分 实 施检查。合 格的,准予屠 宰;不合 格的,按 照相关 规定 处理。6.4 同步检 疫 6.4.1 屠宰过 程中,官 方兽 医按 照规定 与屠 宰操 作相 对应,分不 同岗 位对 同一 头生 猪的不 同部 位进 行检疫,并做 好检 疫记 录。6.4.2 经检疫 合格 的,由官 方兽 医出具 动 物检 疫合 格证 明,对胴 体及 分割、包 装的生 猪产 品加 盖检疫验 讫印 章或 者加 施检 疫标志。6.4.3 不合格 的,由官 方兽 医出 具动 物检 疫处 理通 知单,并 监督 屠宰 厂(场)或者货 主按 照农 业农村部 规定 的技 术规 范处 理。6.4.4 农业农 村部 规定 必须 进行 实验室 检测 的动 物疫 病,厂(场)方 负责 按照 要求 进行检 测,并遵 守国家有 关病 原微 生物 实验 室管理 的规 定,检测 结果 符 合要求 的,官方 兽医 方可 出 具 动 物检 疫合 格证 明。DB410/T 429 2019 4 6.5 产品出 厂 6.5.1 检疫检 验合 格,并证 物相 符的生 猪产 品方 可出 厂。6.5.2 出场时,厂(场)方 做好 产品流 向记 录,详细 登记 出场生 猪产 品规 格、数量、检疫 证号、屠 宰日期、销售 日期 以及 购货 者名称、地 址、联系 方式 等信息。7 消毒管 理 7.1 运输车 辆出 入口 处设 置与 门同宽,长4 m、深0.3 m 以上 的消 毒池。7.2 建立车 辆洗 消制 度,洗消 中心的 选址 和建 设标 准、设施设 备、消毒 流程 和标 准、污 水污 物处 理等按照 畜禽 及其 产品 运输 车辆清 洗消 毒技 术规 范 规定执 行。7.3 入场车 辆进 行有 效消 毒后 方可进 场,运猪 车 辆 卸载 生猪后 对车 辆及 有关 用具 进行清 洗、消毒 后凭消毒证 明出 厂。生猪 产品 运输车 辆消 毒应 符合 要求。7.4 屠宰加 工间 入口 设置 人员 更衣消 毒室,且 正常 使用。7.5 加工原 毛、生皮、骨、角 的,应 当设 置封 闭式 熏蒸 消毒间。7.6 对屠宰 车间、屠 宰设 备、器械及 时进 行清 洗、消毒。7.7 建立定 期消 毒制 度,对场 区进行 消毒,执 行良 好,并做好 记录。8 疫情报 告 8.1 入场、待宰、隔 离、屠宰 过程中 发现 动物 染疫 或者 疑似染 疫的,应 当立 即上 报当地 畜牧 兽医 主管部门,并采 取隔 离等 控制 措施。8.2 发生重 大动 物疫 情时,配 合畜牧 兽医 主管 部门 做好 疫情防 控工 作。9 无害化 处理 9.1 待宰死 亡生 猪,检疫 不合 格生猪 或生 猪产 品,屠宰 过程中 产生 的不 可食 用生 猪产品 和有 害组 织、腺体,以及 召回 的生 猪产 品,按 照 生 猪定 点屠 宰 厂(场)病害 猪无 害化 处 理管理 办法 病 死及 病 害动物无 害化 处理 技术 规范 及其 他相 关规 定进 行无 害化处 理,或者 委托 第三 方无害 化处 理专 业 机 构 进 行处理。9.2 无害化 处理 时,应详 细记 录货主 名称、产 品部 位、处理原 因、处理 头数 或数 量、处 理方 式等 信 息,并按照 生 猪定 点屠 宰厂(场)病害 猪无 害化 处理 管理办 法 病 死及 病害 动物无 害化 处理 技术 规 范 及其他 相关 规定,由 无害 化处理 人员、货 主、生猪 屠宰厂(场)负 责人 进行 签字或 盖章 确认。9.3 无害化 处理 应当 在官 方兽 医现场 监督 下进 行,做好 拍照、摄像 等处 理过 程记 录。委 托第 三方 进行处理的 生猪 屠宰 厂(场)应当与 无害 化处 理机 构签 订无害 化处 理协 议,并如 实建立 台账 存档 备查。9.4 生猪屠 宰厂(场)应 当按 时向相 关部 门如 实上 报无 害化处 理情 况和 信息。10 档案管 理 DB410/T 429 2019 5 10.1 生猪屠 宰厂(场)按照 规 定建立 入场 查验、分 圈编 号、待 宰巡 查、非 洲猪 瘟 自检、检疫 申报、无害化处 理、清洗 消毒、生 猪来源 和生 猪产 品流 向等 管理档 案,记录 规范、完 整,档 案保 存 2 年以 上。10.2 驻场官 方兽 医应 做好 动 物检疫 合格 证明 回 收、保存,入场 监督 查验、检 疫申报 受理、宰 前检查、同 步检 疫等 环节 记录,检疫 证明 和相 关记 录保 存12 个月 以上。10.3 不同环 节分 类记 录、分类 存档。11 监督检 查 11.1 畜牧兽 医行 政主 管部 门、畜牧兽 医执 法机 构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动物 防疫 法 生猪 屠 宰 管 理条例 生 猪屠 宰厂(场)监督 检查 规范 等 法律 法规规 定对 生猪 屠宰 厂(场)进 行监 督检 查。11.2 对畜牧 兽医 行政 主管 部门 或畜牧 兽医 执法 机构 进行 的监督 检查,有 关单 位和 个人应 当予 以 配 合,不得拒 绝、阻挠。11.3 发现违 法屠 宰经 营行 为的,按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动物防 疫法 生猪 屠宰 管理条 例 等 法 律 法规规定 进行 处罚。DB410/T 429 2019 6 A A 附 录 A(资料 性附 录)生猪屠 宰厂(场)防 疫监 督管理 规范 明白 纸 为规范 生猪 屠宰 厂(场)动 物防疫 监督 管理 工作,保 障生猪 屠宰 环节 动物 疫病 可防、可 控,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 国动 物防 疫法、生 猪屠 宰管 理条 例、动物防 疫条 件审 查办 法 和动 物检 疫管 理办 法等法律 法规 规定,结合 我 市动物 卫生 监管 工作 实际,新 乡市 动物 卫生 监督 所 组织人 研究 起草,并由 新 乡市农业 农村 局、新乡 市市 场监督 管理 局提 出 生猪 屠宰厂(场)防 疫监 督管 理规范,本规 范规 定了 生猪屠宰 厂(场)的动 物防 疫监督 管理 要求。本 标准 适用于 新乡 市辖 区内 的生 猪定点 屠宰 厂(场)。生猪屠 宰厂(场)动 物防 疫条件 应当 符合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动 物防 疫法、生猪屠 宰管 理条 例、动物 防疫 条件 审查 办法 的规 定。生 猪屠 宰厂(场)建 立健 全下 列动 物防 疫管理 制度:生 猪入 场、待宰静养、宰 前、屠 宰过 程 中、产 品出 厂等 环节 的肉 品品质 检验 和屠 宰检 疫制 度;车 辆、人 员、场区、屠宰车间、屠宰 设备 和用 具 等的清 洗消 毒制 度;国 家 规定的 动物 疫病 疫情 上报 制度;病 死猪 和不 可食 用 产品的无 害化 处理 制度;入 场查验、分 圈编 号、待宰 巡查、无害 化处 理等 环节 的档案 管理 制度。生 猪 屠 宰厂(场)应 当配 合畜 牧兽 医行政 主管 部门、畜 牧兽 医执法 机构 实施 的监 督检 查,存 在相 关违 法行 为 的,依法接 受处 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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