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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80 Z 05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T 1176 2019 污染 地块 风险管控 与 土壤修 复 效果评估 技术指南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verification of risk control and soil remediation of contaminated site 2019-11-05 发布 2020-05-01 实施 江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36/T 1176-2019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总 体要 求.2 5 更 新地 块概 念模 型.4 6 土 壤修 复效 果评 估布 点.6 7 风 险管 控效 果评 估布 点.8 8 样 品采 集与 实验 室分 析.9 9 效 果评 价与 后期 环境 监 管建议.9 10 效 果评 估报 告编 制.9 附录A(资 料性 附录)t 分布临 界值 表.10 DB36/T 1176-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江 西省 生态 环境 厅提出 并归 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江 西省 环境保 护科 学研 究院。本标准 主要起草人:陈宏文、王 涛、刘足根、曹炳伟、姚 娜、李惠民、史晓燕、张 萌、万莹、朱佳琪。DB36/T 1176-2019 1 污 染地块 风险管控 与 土壤 修复 效果 评估技 术 指南 1 范围 本 标准 规定 了 建 设用 地 污 染地块 风险 管控 与土 壤修 复 效果 评估 的工 作程 序、方法和 技术 要求。本标准 适用 于 建 设用 地污染 地块 风险 管控 与土 壤修 复 效果 评估 工作。本 标准 不适 用于 致病 性 微 生物、放射 性物 质 导 致的 污染地块 风 险管 控 与 土壤 修复 效 果的 评估。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标准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仅 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 件。凡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有效 版 本(包括 所有 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标准。GB 36600 土壤 环境 质量 建设 用地 土壤 污染 风险 管 控标准(试 行)HJ 25.2 场地 环境 监测 技 术导则 HJ 25.3 污染 场地 风险 评 估技术 导则 HJ 25.5 污染 地块 风险 管 控与土 壤修 复效 果评 估技 术导则(试 行)HJ/T 91 地表 水和 污水 监 测技术 规范 HJ/T 164 地下 水环 境监 测技术 规范 HJ/T 166 土壤 环境 监测 技术规 范 HJ 194 环境 空气 质量 手 工监测 技术 规范 HJ/T 394 建设 项目 竣工 环境保 护验 收技 术规 范 生 态影响 类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污染地 块 contaminated site 按照国 家或 地方 技术 规范 确认污 染物 浓度 超过 有关 土壤污 染风 险管 控标 准的 地块。3.2 关注污 染物 contaminant of concern 根据地 块污 染特 征、相关 标准规 范要 求 和 地块 利益 相关方 意见,确 定需 要进 行调查 和风 险评 估的 污染物。3.3 目标污 染物 target contaminant DB36/T 1176-2019 2 在地块 环境 中数 量或 浓度 已达到 对生 态系 统和 人体 健康具 有实 际或 潜在 不利 影响的,需 要进 行风险管控和 修复 的关 注污 染物。3.4 地块概 念模 型 site conceptual model 用文字、图、表 等方 式来 综合描 述污 染源、污 染物 迁移途 径、人体 或生 态受 体接触 污染 介质 的过 程和接触 方式 等。3.5 原位修 复 in-situ remediation 不移动 受污 染的 土壤 或地 下水,直接 在地块 发 生污 染的位 置对 其进 行原 地修 复或处 理。3.6 异位修 复 ex-situ remediation 将受污 染的 土壤 或地 下水 从地块 发生 污染 的原 来位 置挖掘 或抽 提出 来,搬运 或 转移到 其他 场所 或位置进行 治理 修复。3.7 修复目 标 remediation target 由污染 地块 环境 调查 和风 险评估 确定 的目 标污 染物 对人 体 健康 和生 态受 体不 产生直 接或 潜在 危害,或不具 有环 境风 险的 污染 修复终 点。3.8 风险管 控 与 土壤 修复 效果 评估 verification of risk control and soil remediation 通过资 料回 顾与 现场 踏勘、布点 采样 与实 验室 检测,综合评 估污 染地 块 风 险管 控 与 土 壤修 复 是 否达到规定 要求 或地 块风 险是 否达到 可接 受水 平。4 总体要 求 4.1 评估时 段和 范围 4.1.1 评估时 段 4.1.1.1 原位修 复地 块,在治 理修 复工程 完成 后,且所 有影 响土壤 及地 下水 的临 时性 措施取 消后 进行修复效 果评 估。临 时性 措 施包括 但不 限于:热脱 附 产生的 土壤 升温 效应、止 水帷幕 产生 的地 下水 水位 变化等。4.1.1.2 异位修 复地 块,可采 用分 阶段评 估方 法,其中 地块 污染土 壤清 理应 在污 染土 壤外运 之后,清洁土壤 回填 之前 进行 评估;对于 需回 填的 异位 土壤 修复工 程,应分 批次 对污 染土壤 处理 处置 的效 果 进 行评估,达 到要 求后 方可 回 填;对于 不进 行回 填的 异 位土壤 修复 工程,外运 污 染土壤 视情 况分 批次 或全 部完成处 理处 置后 进行 评估。DB36/T 1176-2019 3 4.1.1.3 风险管 控效 果评 估应 在风 险管控 工程 实施 完成 且所 有影响 土壤 与地 下水 状态 的临时 性措 施取消后 1 年内 开展 效果 评估。4.1.2 评估范围 4.1.2.1 污染地 块土 壤修 复效 果评估 范围 应 包 括工 程实 施范 围及受 工程 扰动 的区 域,其中工 程实 施范围应与 修复 工程 设计 方案 确定的 修复 范围 一致,当 修复工 程的 范围 发生 变更 时,应 根据 变更 相关 批 复 文件,结 合 实 地踏 勘确定 工 程实施 范围;修 复过 程中 可能受 扰动 的区 域包 括:污染土 壤暂 存区、固 体 废 物堆放区、异 位土 壤修 复处 置区以 及运 输车 辆临 时道 路等工 程实 施 过 程中 污染 物迁移 涉及 的区 域。4.1.2.2 风险管 控工 程效 果评 估的 范围应 当完 全覆 盖关 注污 染物浓 度超 过可 接受 风险 值水平 的区 域及可能受 影响 的区 域。4.1.2.3 对于涉 及危 险废 物清 除的 污染地 块,应对 清除 后的 区域进 行采 样评 估。4.2 评估对 象及 标准 4.2.1 评估对 象 4.2.1.1 原位修 复地块,包括 原位 土壤修 复工 程 及 受 其 扰动 范围 内 的 土 壤、地下 水、地表水、环 境空气 等环 境介 质。4.2.1.2 异位修 复地块,包括 地块 现场清 挖范 围 及 受其 扰动 范围 内 的土 壤、地下 水、地表水、环 境空气 等,离场 污染 土壤 和固 体废物,以 及暂 存、处 置 和受到 扰动 区域 的土 壤、地下水、地 表水、环境 空 气等环境 介质。4.2.1.3 风险管 控工 程效 果评 估评 估对象 包括 评估 范围 内的 土壤、地 下水、环 境空 气 以及离 场、暂 存、处置的 土壤、地 下水 等环 境介质,如 有必 要,亦可 监测风 险管 控区 域内 的地 表水体。4.2.2 评估标准 污染地 块 风 险管 控与 修复 效果评 估标准 主 要是 治理 修复技 术方 案确 定的 修复 目标、风险 管控 方案 确定的管 控目 标、依据GB 36600确 定的 风险 筛选 值、管控值 或是 根据HJ 25.3 的 规定计 算获 得的 风险 控制值。在 实际 工作 中,评估 标准应 结合 污染 地块 再次 开发利 用要 求或 风险 管控 要求综 合确 定。4.3 评估方法 和 流程 4.3.1 评估方 法 污染地 块风 险管 控与 修复 效果评 估方 法包 括资 料审 核、现 场踏 勘、人员 访谈、问卷调 查、专家 咨询、采样监 测与 分析 等,具体 开展评 估工 作时,可 结合 项目特 点,灵活 选用 以上 方法。4.3.2 评估流程 污染地 块 风 险管 控与 修复 效果评 估 流 程主 要包 括 更 新地块 概念 模型、布点 采 样与实 验室 分析、风险管控与 修复 效果 评估、后 期环境 监管 建议、评估 报 告编制 等 五 个阶 段,工作 流程 见 图1,具体 要求 见HJ 25.5。DB36/T 1176-2019 4 图1 污染地 块风 险管 控与 土壤 修复效 果评 估工 作流 程 5 更新地 块概 念模 型 DB36/T 1176-2019 5 5.1 资料 整 理与 审核 要点 5.1.1 资料整 理 污染地 块 风 险管 控与 土壤 修复 效 果评 估资料 包 括但 不限于 以下 内容:a)规范性 资料:污 染地 块有 关 的国家 及地 方法 律法 规、部 门规章、环 境标 准以 及有 关 行政文 件等;b)污染地 块前 期工 作资 料:污染地 块 环 境调 查与 风险 评估报 告、工程 实 施方 案、工 程环 境影 响评价文件 以及 相关 的行 政批 复文件 等;c)工程技术 资料:工程 设计 资料、工程 小试、中试 报 告、施 工组 织设 计资 料、施工日 志、施工 与运行过 程中 的监 测数 据、环境监 理报 告及 有关 记录、工程 竣工 报告 等;d)工程管 理资 料:工程 实施 相 关合同 协议,工 程方 案变 更 及批复 文件、运 输与 接收 的 协议和 记录、施工管 理文 件及 规章 制度 等;e)相关图 件 及 影像 资料:项目 地理 位置 图、总平 面布 置图、工程 实施 范围 图、工艺流 程图、工程实施过程 及 实施 前后 对比 影像记录 资料 等;f)其他资 料:与 风险 评估 或 土壤修 复 效 果评 估 有 关的 其他资 料,如 地块 用地 规 划、地块 所在 地环境功能 区划 等。5.1.2 审核要 点 污染地 块 风 险管 控与 土壤 修复 效 果评 估资料 审 核要 点 如下:a)根据污 染地块 环 境调 查与 风险评 估报 告、工程 实施 方案及 相关 行政 文件、技 术标准 与规 范 等,确定污 染地 块 的 目标 污染 物、工 程实 施范围、修复 或风险 管控 目标、受 扰动 范围 等;b)通过审 查污 染地块 工 程实 施 过程 的 施 工记 录、监理 记录和 监测 数据 等资料,核实工程 方 案和 环保措施 的落 实情 况,判 断工程 是否 按照 设计 的 技 术参 数进行 实施,实施 过程 是否 存在二 次 污 染;c)通过审 查相 关运 输记录、接收 记 录及 有关 函件 等有 关工程 管理 资料,核实 污 染土壤 的数量、去向、流 转 等 信息;d)通过审 查相 关文 件和 检测 数据,核实 污染 土壤 修复 的土方 量、修复 前后 土方 平衡情 况等信息;e)结合污 染地 块及 周边 环境 敏感点 信息,需 要关 注的 其他方 面。5.2 现场踏勘 5.2.1 核定工 程实 施范围 及扰 动 范围 5.2.1.1 根据污 染地 块土壤 环 境调 查及风险 评 估资 料、工程 实施方 案 及 有关 行政 文件 等确定 的钉 桩资料或地 理坐 标等,现 场勘 查确定 污染 地块 风险 管控 与 修复 工程 的实 施范 围,判定现场 工 程实 施范围是否与有关 文件 资料 相符。5.2.1.2 依据现 场工 程实 施情 况,核定工 程实 施过 程中 受扰 动的范 围,主要 包括:污 染土壤 暂存 区、修复设 施所 在区、固 体废 物或危 险废 物堆 存区、运 输车辆 临时 道路、土 壤或 地下水 待检 区、废水 暂 存 处理区、修复 过程 中污 染物 迁移涉 及的 区域 以及 其他 可能的 二次 污染 区域。5.2.2 识别现 场遗 留污 染 结合 污 染地 块 有 关资 料,现 场核实 对比 污染 地块 工程 实施 前 后的 状 况,确 定地 块 残留建 构筑 物残 渣、污染土 壤等 转运 路线,对 工程实 施 过 程遗 留的 污染 情况、二 次污 染防 治措 施 的落实 情况、风险 管控 措 施的落实 情况 等进 行识 别,具体如 下:DB36/T 1176-2019 6 a)根据 风 险管 控 或 修复 工程 相关资 料,通过 目视 和嗅 觉等方 法,对现 场土 壤开 挖面和 遗留 物品 进行观察 判断,识别现 场遗 留污染,必要 时可使 用便 携式测 试仪 器进 行现 场测 试,为效果 评估采样和判 断提 供依 据;b)对未按 治理 修复 技术 方案 或风险 管控 方案 确定 的范 围进行 工程 实施、地 块环 境 风险评 估划 定的治理修 复 或 风险 管控 范围 不准确 等导 致的 遗留 污染,应根 据实 际状 况进 行勘 察,查 明横 向和 垂向上的 遗留 污染 范围;c)对生产 装置 拆除、清理 过 程中原 辅材 料和 产品 撒落 造成的 地块 局部 污染,应 通过现 场勘 察,识别需补 充修 复 或 风险 管控 的范围;d)对 工程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 的 二次污 染,应通 过核 查治 理修复 或风 险管 控设施 及 配套环 保设 施、固体废物 和化 学品 贮存、三废 排 放及 处理 处置、污染 事故及 环保 投诉 等情 况,识别二 次污 染 范围。5.3 人员访 谈 人员访 谈的 有关 要求 参见HJ 25.5。5.4 更新地 块概 念模 型 在资料 审核、现 场踏 勘及 人员访 谈的 基础 上 更 新地 块概念 模型,具 体 要 求参 见HJ 25.5。6 土壤修 复效 果评 估布点 6.1 基本要 求 6.1.1 在布点 采样前,应制 定采 样监测 方案,方案 应包括 但不限 于以下 内容:采样 监测范 围、采 样布点方案、监 测项 目、样品 采集与 流转 方案、实 验室 质控与 分析 方案、采 样监 测工作 组织 实施 等内 容。6.1.2 采样监 测范围 应覆盖 修复 工程或 风险管 控设 计方案 确定的 范围及 其边 缘,当 工程发 生变更 时,应根据 实际 情况 对采 样监 测范围 进行 调整。6.1.3 工程实施 可能 对地表 水、地下水、环境 空气 等周边 环境介 质及环境 敏 感目标 产生影 响的,监测方案亦 应酌 情考 虑布 设采 样点。6.2 土壤监 测点 位布 设 6.2.1 污染地 块土 壤清 理 效 果评 估 布点 6.2.1.1 布点对 象为 污染 土壤 清理 后遗留 的基 坑 底 部和 侧壁,采样节 点、布点 数量 及位 置 参照 HJ 25.5。6.2.1.2 基坑底 部采样 采 用系 统布 点法时,一 般随 机布 设第 一个采 样点,构 建通 过此 点的网 格,在每个网格 交叉 点采 样。网格 大小根 据采 样面 积和 采样 数量确 定,见式(1):L=(A/n)1/2.(1)式中:L 两 个采 样点 之间 的距 离(网格 大小),单位 为米(m);A 采样 区域 面积。单位 为 平方米(m2);n 采 样点 数量。6.2.1.3 当修复 深度 小于 等 于 1m 时,侧 壁不 进行 垂向 分层 采样;当修 复深 度大 于 1m 时,侧壁 应进行垂向 分层 采样,第 一层 为表层 土(0m0.2m),0.2m 以下每 1m3m 分一 层,不 足 1m 时与上 一层 合并。各 层采 样点 之间 垂向 距离不 小 于 1m,且不 大 于 3m。采样 点的 位置 应结 合地块 地层 特征、土 壤异常气味 和颜 色等 情况 进行 确定。DB36/T 1176-2019 7 6.2.2 污染土 壤修 复效 果 评 估布 点 污染地 块土 壤异 位修 复、原位修 复效 果评 估对 象、采样节 点、布点 数量 与位 置参 照 HJ 25.5。6.2.3 土壤修 复二 次污 染区 域布 点 土壤修 复二 次污 染区 域评 估范围、采 样节 点、布点 数量与 位置 参照HJ 25.5。6.3 地下水 监测 点位 布设 6.3.1 地下水 原位 修复 布点 6.3.1.1 地下水 修复 效果 评估 应涵 盖地下 水修 复区 域及 其上 下游,依据 地下 水的 流向 及污染 区域 地理位置进 行设 置,修 复范 围 上 游地 下水 采样 点不 少 于 1 个,修 复范 围内 采样点 不 少于 3 个,修 复范 围下 游采样点 不少 于 2 个。6.3.1.2 对地下 水进 行修复 效 果评 估,可 利用 地块 环境 调查、评价 和修 复过 程建 设的 监测井,但 利用数量不 应超 过修复 效 果评 估时监 测井 总数 的 60%。通过修 复效 果评 估前,相 关责任 单位 应完 好保 存地块环境 调查 和修 复过 程中 建设的 地下 水监 测井。6.3.1.3 需增加 额外 地下 水监 测点 位的项 目,新增 监测 井位 置 应 布 设在 需修 复的 地下 水污染 最严 重的区域。6.3.1.4 地下水 监测 点位 布设 要求 参 照 HJ 25.2 的 规定 执行。6.3.2 地下水 异位 修复 布点 6.3.2.1 对地下 水污 染抽 提范 围内 的效果 评估 监测 采样 参照 地下水 原位 修复 效果 评估 监测布点 方 法执行。6.3.2.2 对抽提 后修 复完 毕的 地下 水,采 用序 批式 处理 方式 对污染 地下 水进 行修 复时,效果 评估 监测采样可 以 每 1 个 批次 地下 水为 1 个采 样单 元;采用 连续处 理方 式对 污染 地下 水进行 修复 时,可在 单 日 施工周期 内于 出水 口位 置 每 2h 采 集一 个样 品,制成 1 个混合 样;针对 挥发 性有 机物污 染地 下水 不宜 采用混合取 样。6.4 地表水 监测 点位 布设 6.4.1 如果污 染地块 内有流 经的 河流(河段),应 依据河 流(河 段)的 流向 设置 监 测断面,修复 范围上游各 河流(河 段)监 测 断面不少于 1 个,修 复范 围内各 河 流(河 段)监 测 断面不少于 3 个,修 复范 围下游各 河流(河 段)监测 断面不少于 1 个。6.4.2 如果污 染地块 内 没有 流经 的或汇 集的 河流(河 段),则在 其下游 3km 内的 汇 水区域 内寻 找地 表水源,并至 少布 设 2 个监 测断面。6.4.3 监测断 面上 采样 点位 的布 设参 考 HJ 25.2、HJ/T 91 的有关 要求 设置。6.4.4 如果污 染地块 有 完善 的 市 政排水 设施,则 无需 进行 地表水 采样 布点。6.5 环境空 气点 位布 设 污染地 块环 境空 气采 样点 位布设 要求 参见HJ 25.2。6.6 生态调 查 6.6.1 如果污 染地 块土 壤修 复 工 程实施 后对 自然 生态 系统 的 影响 较大,应 开展 生态 调查。6.6.2 生态调 查应结 合工程 实施 方 案中 确定的 修复 目标、工程实 施前后 生态 环境的 变化、修复地 块周边环境 敏感 目标 等因 素,确定调 查内 容。DB36/T 1176-2019 8 6.6.3 生态调 查应 重 点关注 修复 工程实施 后拟 修复 地 块及 周边生 态环境 的改 变 及对 环境敏 感目标 的影响,调 查时 应 以 定量 指标 为主,定性 指标 为辅。6.6.4 生态调 查工 作 程 序、调查 内容、调查 方法 及技 术要 求 等可 参考 HJ/T 394 中的相关内 容。7 风险管 控效 果评 估布点 7.1 基本要求 7.1.1 风险管 控工程 效果评 估主 要针对 污染地 块土 壤和地 下水中 的目标 污染 物是否 仍然对 周边环 境敏感受体 产生 环境 风险 进行 评估。7.1.2 本标准 所指风 险管控 工程 一般 以 降低目 标污 染物对 周边敏 感受体 的环 境风险 为主要 目标,主要以污染 阻隔 工程 为主,如 固化/稳 定化、封 顶、阻隔、填埋、地 下水 阻隔 墙、可渗透 反应 墙 等。7.1.3 对于以 污染阻 隔工程 为主 的风险 管控工 程,其 效果 评估主 要包括 风险 管控工 程实施 效果评 估、风险管 控区 域定 期监 测评 估 和 地 块回 顾性 监测 评估。7.1.4 对于以 污染源 削减或 去除 方式为主 的风 险管 控工程,如监 控式自 然衰 减,其 效果评 估要求 参照第 6 章 执行。7.2 风险管 控工 程实 施效 果评 估 7.2.1 效果评 估 机构 应根据 风险 管控技 术方案 确定 的技术 路线、参数和 工程 要求,对工程 实施情 况的符合性 进行 验证。7.2.2 对于地 下水污 染风险 阻隔 工程,应根据 阻隔 墙两侧 地下水 中 污染 浓度、阻隔 墙的渗 透性、垂直阻隔墙 的连 续性 等方 面开 展分析 测试,同 时结 合受 保 护的环 境敏 感受 体及 受管 控地块 周边 生态 环境 质量的变化 等情 况,综合 评估 阻隔工 程的 实施 效果。7.2.3 对于环 境空气 污染风 险阻 隔工程,应根 据阻 隔工程 实施后,地块 内环 境空气 污染水 平、受 保护的环境 敏感 点环 境空 气质 量等情 况,综合 评估 阻隔 工程的 实施 效果。7.3 风险管 控 区 域定 期监 测评 估 7.3.1 风险管 控区 域内 土壤、地 下水、地表 水、环境 空气 等环境 介质 的监 测评 估布 点参照 第 6 章的 有关要求 执行。7.3.2 对于采 取阻 隔措 施的 风险 管控项 目,在阻 隔墙 上游 和下游 分别 设置 至少 2 口 监测井,及 时监 测隔离墙 的隔 离效 果;在 关 注对象 周边 布设 至 少 2 口 监测井,监测 地下 水浓 度 是否保 持持 续下 降,同 时 也从 侧面 反映 隔离 墙的 隔离 效果。7.3.3 单次定 期监 测周 期至 少为 3 个月,且 监测 数据 结果 发生明 显变 化时,效 果评 估机构 应在 监测 周期内增 加采 样的 频次。7.4 地块回 顾性 监测 评估 7.4.1 如需对 地块土 壤和地 下水 的质量 状况进 行回 顾性评 估监测 时,回 顾性 评估监 测布点 可根据 工程设计提 出 的 要求 确定。7.4.2 回顾性 评估 的 土 壤和 地下 水 监测 点位 设置 按 6.2 及 6.3 要求 执行,可 根据 实际 情 况对地 块 地 表水及环境 空气 进行 回顾 性评 估监测,监 测点 位布 设要 求按 6.4 及 6.5 要求 执行。7.4.3 考 虑到 风险管 控的持 久性,相应 管控区 域的 效果评 估监测 应持续 足够 的时间;地下 水与地 表水交换频 繁的 地块 应增 加监 测频率,以 保证 管控 效果,并设 置永 久监 测井,进 行跟踪 监测。7.4.4 风险管 控工 程回 顾性 评估 监测点 位布 设原 则上 沿用 风险管 控区 域定 期监 测的 点位布 设。DB36/T 1176-2019 9 8 样品采 集与 实验 室分 析 8.1 检测指 标 检测指 标依 据HJ 25.5 的 要 求确定。8.2 样品采 集分 析与 质量 保证 8.2.1 污染地 块土壤、地下 水、地表水、环境 空气 样品的 采样位 置、方 法、现场质 量保证、样品 的保存与运 输方 法、样品 分析 方法、实验 室质 量控 制、监测报 告编 制等 按 照 HJ 25.2、HJ/T 166、HJ/T 164、HJ/T 91、HJ 194 的 有关 规 定执行。8.2.2 风险管 控工 程性 能指 标的 测定参 照有 关工 程技 术检 测方法 执行。8.2.3 效果评 估 检 测方 法的 检测 限应低 于修 复 或 风险 管控 目标值。9 效果评 价与 后期 环境 监管 建议 污染地 块风 险管 控与 修复 效果评 价及 后期 环境 监管 建议 可 参考HJ 25.5 中的 有 关要求,其中t 分 布临界值表 参见 附录A。10 效果评 估 报 告编 制 10.1 基本要求 10.1.1 效果评 估报告 应 对有 关 资 料进行 详细 分析,真 实、全 面地反 映风 险管 控与 修复 工程的 实施 效果,科学判 定是 否达 到预 期目标,并 给出 明确 的评 估结论 和建 议。10.1.2 出现风 险管 控或 修复 目标 尚未 达 到的 情况,需要 说 明原因,并提 出处 理和改进 建议,以 达 到预期目标。10.2 主要内 容 与 参考 格式 效果评 估报 告的 主要 内容 及参考 格式 参见HJ 25.5。DB36/T 1176-2019 10 A A 附 录 A(资料 性附 录)t 分布临 界值 表 表A.1 t 分布临 界值 表 n-1 0.2 0.1 0.05 0.02 0.01 0.002 0.001 1 3.078 6.314 12.706 31.821 63.657 318.309 636.619 2 1.886 2.920 4.303 6.965 9.925 22.327 31.599 3 1.638 2.353 3.182 4.541 5.841 10.215 12.924 4 1.533 2.132 2.776 3.747 4.604 7.173 8.610 5 1.476 2.015 2.571 3.365 4.032 5.893 6.869 6 1.440 1.943 2.447 3.143 3.707 5.208 5.959 7 1.415 1.895 2.365 2.998 3.499 4.785 5.408 8 1.397 1.860 2.306 2.896 3.355 4.501 5.041 9 1.383 1.833 2.262 2.821 3.250 4.297 4.781 10 1.372 1.812 2.228 2.764 3.169 4.144 4.587 11 1.363 1.796 2.201 2.718 3.106 4.025 4.437 12 1.356 1.782 2.179 2.681 3.055 3.930 4.318 13 1.350 1.771 2.160 2.650 3.012 3.852 4.221 14 1.345 1.761 2.145 2.624 2.977 3.787 4.140 15 1.341 1.753 2.131 2.602 2.947 3.733 4.073 16 1.337 1.746 2.120 2.583 2.921 3.686 4.015 17 1.333 1.740 2.110 2.567 2.898 3.646 3.965 18 1.330 1.734 2.101 2.552 2.878 3.610 3.922 19 1.328 1.729 2.093 2.539 2.861 3.579 3.883 20 1.325 1.725 2.086 2.528 2.845 3.552 3.850 21 1.323 1.721 2.080 2.518 2.831 3.527 3.819 22 1.321 1.717 2.074 2.508 2.819 3.505 3.792 23 1.319 1.714 2.069 2.500 2.807 3.485 3.768 24 1.318 1.711 2.064 2.492 2.797 3.467 3.745 25 1.316 1.708 2.060 2.485 2.787 3.450 3.725 26 1.315 1.706 2.056 2.479 2.779 3.435 3.707 27 1.314 1.703 2.052 2.473 2.771 3.421 3.690 28 1.313 1.701 2.048 2.467 2.763 3.408 3.674 29 1.311 1.699 2.045 2.462 2.756 3.396 3.659 30 1.310 1.697 2.042 2.457 2.750 3.385 3.646 31 1.309 1.696 2.040 2.453 2.744 3.375 3.633 32 1.309 1.694 2.037 2.449 2.738 3.365 3.622 DB36/T 1176-2019 11 表 A.1 t 分布 临界 值表(续)n-1 0.2 0.1 0.05 0.02 0.01 0.002 0.001 33 1.308 1.692 2.035 2.445 2.733 3.356 3.611 34 1.307 1.691 2.032 2.441 2.728 3.348 3.601 35 1.306 1.690 2.030 2.438 2.724 3.340 3.591 36 1.306 1.688 2.028 2.434 2.719 3.333 3.582 37 1.305 1.687 2.026 2.431 2.715 3.326 3.574 38 1.304 1.686 2.024 2.429 2.712 3.319 3.566 39 1.304 1.685 2.023 2.426 2.708 3.313 3.558 40 1.303 1.684 2.021 2.423 2.704 3.307 3.551 41 1.303 1.683 2.020 2.421 2.701 3.301 3.544 42 1.302 1.682 2.018 2.418 2.698 3.296 3.538 43 1.302 1.681 2.017 2.416 2.695 3.291 3.532 44 1.301 1.680 2.015 2.414 2.692 3.286 3.526 45 1.301 1.679 2.014 2.412 2.690 3.281 3.520 46 1.300 1.679 2.013 2.410 2.687 3.277 3.515 47 1.300 1.678 2.012 2.408 2.685 3.273 3.510 48 1.299 1.677 2.011 2.407 2.682 3.269 3.505 49 1.299 1.677 2.010 2.405 2.680 3.265 3.500 50 1.299 1.676 2.009 2.403 2.678 3.261 3.496 51 1.298 1.675 2.008 2.402 2.676 3.258 3.492 52 1.298 1.675 2.007 2.400 2.674 3.255 3.488 53 1.298 1.674 2.006 2.399 2.672 3.251 3.484 54 1.297 1.674 2.005 2.397 2.670 3.248 3.480 55 1.297 1.673 2.004 2.396 2.668 3.245 3.476 56 1.297 1.673 2.003 2.395 2.667 3.242 3.473 57 1.297 1.672 2.002 2.394 2.665 3.239 3.470 58 1.296 1.672 2.002 2.392 2.663 3.237 3.466 59 1.296 1.671 2.001 2.391 2.662 3.234 3.463 60 1.296 1.671 2.000 2.390 2.660 3.232 3.460 61 1.296 1.670 2.000 2.389 2.659 3.229 3.457 62 1.295 1.670 1.999 2.388 2.657 3.227 3.454 63 1.295 1.669 1.998 2.387 2.656 3.225 3.452 64 1.295 1.669 1.998 2.386 2.655 3.223 3.449 65 1.295 1.669 1.997 2.385 2.654 3.220 3.447 66 1.295 1.668 1.997 2.384 2.652 3.218 3.444 67 1.294 1.668 1.996 2.383 2.651 3.216 3.442 68 1.294 1.668 1.995 2.382 2.650 3.214 3.439 69 1.294 1.667 1.995 2.382 2.649 3.213 3.437 70 1.294 1.667 1.994 2.381 2.648 3.211 3.435 DB36/T 1176-2019 12 表 A.1 t 分布 临界 值表(续)n-1 0.2 0.1 0.05 0.02 0.01 0.002 0.001 71 1.294 1.667 1.994 2.380 2.647 3.209 3.433 72 1.293 1.666 1.993 2.379 2.646 3.207 3.431 73 1.293 1.666 1.993 2.379 2.645 3.206 3.429 74 1.293 1.666 1.993 2.378 2.644 3.204 3.427 75 1.293 1.665 1.992 2.377 2.643 3.202 3.425 76 1.293 1.665 1.992 2.376 2.642 3.201 3.423 77 1.293 1.665 1.991 2.376 2.641 3.199 3.421 78 1.292 1.665 1.991 2.375 2.640 3.198 3.420 79 1.292 1.664 1.990 2.374 2.640 3.197 3.418 80 1.292 1.664 1.990 2.374 2.639 3.195 3.416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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