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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206铜 仁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2 0 6/T 3 8-2 0 1 8代 替 D B 5 2 2 2 0 0/T 0 7-2 0 0 8烟 草 农 药 安 全 使 用 规 则2 0 1 8-1 2-0 6 发 布 2 0 1 8-1 2-0 6 实 施铜 仁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I C S 6 5.1 6 0X 8 7D B 5 2 0 6/T 3 8-2 0 1 8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请 注 意: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标 准 代 替 D B 5 2 2 2 0 0/T 0 7-2 0 0 8 烟 草 农 药 安 全 使 用 规 则。本 标 准 与 D B 5 2 2 2 0 0/T 0 7-2 0 0 8 相 比,主 要 是 进 行 编 辑 性 修 改。本 标 准 由 贵 州 省 烟 草 公 司 铜 仁 市 公 司 提 出,铜 仁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贵 州 省 烟 草 公 司 铜 仁 市 公 司。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朱 钧、宋 光 龙、罗 会 斌、艾 永 峰、李 忠 俊。本 标 准 的 历 次 版 本 发 布 情 况 为:D B 5 2 2 2 0 0/T 0 7-2 0 0 8。D B 5 2 0 6/T 3 8-2 0 1 81烟 草 农 药 安 全 使 用 规 则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烟 草 种 植、仓 储 杀 虫 杀 菌 所 需 农 药 的 购 买、贮 存、运 输 保 管,施 药 人 员 防 护、药 械、废 异 物 的 处 理 安 全 规 定,以 确 保 人 畜 安 全 和 烟 叶 吸 食 安 全。本 标 准 适 用 于 铜 仁 市“梵 净 山”烤 烟 种 植 区 以 及 烟 叶 仓 储 杀 虫、杀 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Y C/T 3 7 1 烟 草 田 间 农 药 合 理 使 用 规 程3 术 语 和 定 义Y C/T 3 7 1 规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4 农 药 采 购4.1 计 划 制 定4.1.1 农 药 采 购 要 根 据 烤 烟 年 度 种 植 计 划,参 考 当 地 气 象 预 测 预 报 情 况,分 析 当 年 各 种 烟 草 病 虫 害 发生 趋 势 和 发 生 率,结 合 各 地 农 药 库 存 情 况,编 制 各 种 农 药 的 采 购 计 划,具 体 采 购 时 可 按 计 划 放 宽 1 0%,以 保 证 其 生 产 用 药。4.1.2 农 药 选 购 原 则4.1.2.1 杜 绝 采 购 国 家 和 烟 草 行 业 明 令 禁 止 在 烟 草 种 植 病 虫 害 防 治、仓 储 杀 虫、杀 菌 上 使 用 的 高 毒、高残 留 农 药;4.1.2.2 无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生 产 的 农 药 不 得 采 购;4.1.2.3 无 注 册 商 标 标 识、技 术 参 数、使 用 方 法、生 产 日 期 的 不 得 采 购;4.1.2.4 综 合 考 虑 用 药 费 用,在 新 购 农 药 时 应 考 虑 农 药 含 量,单 位 面 积 用 量,农 药 在 作 物 上 的 特 效 性 和整 个 防 治 季 节 所 需 施 药 的 次 数,以 减 少 用 药 成 本,提 高 防 治 效 果;4.1.2.5 新 农 药 的 引 进 推 广 使 用,必 须 通 过 正 规 的 药 效 试 验,确 认 该 农 药 对 某 种 病、虫、草 害 有 较 好 的防 治 效 果,方 可 采 购 在 大 面 积 推 广。5 农 药 的 运 输 贮 存 保 管5.1 农 药 运 输5.1.1 农 药 采 购 合 同 约 定 由 生 产 厂 家 或 经 销 商 送 货 时,安 排 好 收 货 点。并 要 求 按 农 药 安 全 运 输 有 关 规定 进 行 运 输。D B 5 2 0 6/T 3 8-2 0 1 825.1.2 确 需 在 农 药 生 产 厂 或 农 药 经 销 商 处 提 货 自 行 运 输 时,装 运 提 货 前 应 先 对 该 批 农 药 的 包 装 进 行 检查,发 现 包 装 有 渗 漏、包 装 瓶(袋)破 裂 的,要 求 按 包 装 规 定 的 材 料 重 新 包 装 后 运 输。装 卸 农 药 时 严 格按 包 装 标 识 注 明 的 方 法 装 卸。5.1.3 农 药 运 输 不 得 与 烟 叶、粮 食、蔬 菜、瓜 果、食 品、日 用 品 以 及 动 物 饲 料、草 料 等 混 载、混 放,避 免 各 种 食 物 污 染,出 现 中 毒 事 故,造 成 人 畜 伤 亡。5.2 农 药 贮 存5.2.1 农 药 贮 存 条 件5.2.1.1 仓 库 要 远 离 生 活 区;5.2.1.2 仓 库 建 筑 结 构 不 渗 漏,易 于 清 洗;5.2.1.3 仓 库 要 求 通 风、干 燥;5.2.1.4 库 内 要 配 备 消 防 设 备 以 及 为 保 管 人 员 配 备 急 救 药 箱;5.2.1.5 下 列 情 况 禁 止 贮 存 和 堆 放 农 药:a)烟 叶 收 购 仓 库;b)与 食 物、日 用 品、烟 用 包 装 物 等 库 混 装;c)宿 舍、办 公 场 所;d)生 活 区。5.2.2 农 药 存 放 要 求5.2.2.1 包 装 完 好 无 损、标 签 清 晰。包 装 破 损、无 标 签 的 农 药 分 类 另 行 处 理;5.2.2.2 库 内 农 药 堆 放 距 电 源 5 0 c m,仓 库 密 封 性 能 好,无 阳 光 直 接 照 射,农 药 堆 放 稳 固,不 宜 过 高;5.2.2.3 不 同 类 别(杀 虫 剂、杀 菌 剂、除 草 剂),不 同 包 装(固 体、液 体)。易 燃、易 爆、不 同 毒 性 级别,不 同 生 产 日 期 等 农 药 分 别 堆 放,避 免 混 淆,出 现 意 外 事 故。5.2.3 农 药 保 管5.2.3.1 保 管 人 员 应 具 备 初 中 以 上 文 化 程 度,身 体 健 康,工 作 认 真 负 责;5.2.3.2 要 经 过 专 业 培 训,掌 握 一 定 的 农 药 基 本 知 识 和 安 全 常 识;5.2.3.3 建 立 严 格 的 安 全 保 管 制 度,农 药 进 库、贮 存,发 放 都 要 对 农 药 名 称、数 量、生 产 日 期、有 效 期等 建 立 台 帐 和 详 细 记 录;5.2.3.4 定 期 检 查,维 修 仓 库 设 施,防 护 用 具,使 其 处 于 良 好 状 况;5.2.3.5 定 期 清 扫 农 药 仓 库,保 持 整 洁;5.2.3.6 进 入 高 毒 农 药 存 放 间 的 人 员,必 须 穿 戴 防 护 服 和 防 护 面 具、口 罩 等,同 时 注 意 仓 库 通 风、照 明良 好。6 安 全 合 理 使 用 农 药6.1 农 药 的 配 制6.1.1 用 药 浓 度 及 用 量 计 算 方 法6.1.1.1 单 位 面 积 农 药 制 剂 用 量 计 算公 式:农 药 制 剂 取 用 量(g 或 m g)=单 位 面 积 上 农 药 制 剂 用 量(g 或 m g/6 6 7 m2或 h m2)施 药 面 积(6 6 7 m2D B 5 2 0 6/T 3 8-2 0 1 83或 h m2)6.1.1.2 单 位 面 积 的 农 药 有 效 成 分 用 量 计 算公 式:农 药 制 剂 取 用 量(g 或 m g)=单 位 面 积 上 农 药 有 效 成 分 用 量(g 或 m g 6 6 7 m2或 h m2)制 剂 的 有 效 成 分 含 量(%)施 药 面 积(6 6 7 m2或 h m2)6.1.1.3 农 药 制 剂 稀 释 倍 数 计 算 农 药 制 剂 取 用 量公 式:农 药 制 剂 取 用 量(g 或 m g)=配 制 药 液 量(g 或 m g)稀 释 药 液 倍 数 施 药 面 积(6 6 7 m2或 h m2)6.1.1.4 农 药 制 剂 m g 与 k g 计 算 农 药 制 剂 用 量公 式:农 药 制 剂 取 用 量=配 制 药 液 量(g 或 m g)1 06 有 效 成 分 含 量(%)施 药 面 积(6 6 7 m2或 h m2)6.1.2 农 药 稀 释 的 计 算 方 法6.1.2.1 换 算 不 同 浓 度 的 表 示 法a)百 分 浓 度(%)与 百 万 分 浓 度(m g/k g)之 间 换 算公 式:原 药 百 万 分 浓 度=原 药 百 分 浓 度1 m g k g 浓 度b)倍 数 与 百 分 浓 度 之 间 换 算公 式:百 分 浓 度(%)=原 药 剂 浓 度稀 释 倍 数%c)m g/k g 倍 数 换 算公 式:以 百 分 数 除 以 m g/k g,小 数 点 后 移 四 位。6.1.2.2 倍 数 法 计 算a)稀 释 剂 用 量 计 算公 式:稀 释 剂 用 量=原 药 重 量 稀 释 倍 数 原 药 重 量b)用 药 量 计 算公 式:原 药 用 量=所 配 出 药 剂 重 量稀 释 倍 数c)稀 释 倍 数 计 算公 式:稀 释 倍 数=所 配 药 剂 重 量 或 原 药 浓 度原 药 剂 重 量 或 所 配 药 剂 重 量6.1.2.3 有 效 成 分 计 算a)原 药 用 量 计 算公 式:原 药 用 量=所 配 药 剂 重 量 所 配 药 剂 浓 度原 药 浓 度b)稀 释 剂 的 用 量 计 算稀 释 1 0 0 倍 以 下公 式:D B 5 2 0 6/T 3 8-2 0 1 84稀 释 剂 用 量=原 药 剂 重 量(原 药 剂 浓 度-所 配 药 剂 浓 度)所 配 药 剂 浓 度稀 释 1 0 0 倍 以 上公 式:稀 释 剂 用 量=原 药 剂 重 量 原 药 剂 浓 度所 配 药 剂 浓 度6.1.3 在 具 体 施 用 农 药 时 见 表 1 农 药 制 剂 用 量 配 制 药 液 量 和 稀 释 倍 数 对 照 表 和 表 2 稀 释 倍 数 和 有 效 成分 浓 度(m g/k g)换 算 表,进 行 农 药 浓 度 配 制,以 提 高 病 虫 害 防 治 效 果。6.1.4 安 全 配 制 农 药 及 防 护6.1.4.1 配 药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专 业 培 训,掌 握 必 要 的 技 术 和 熟 悉 所 用 农 药 的 性 能;6.1.4.2 孕 妇、哺 乳 期 妇 禁 止 参 加 配 药;6.1.4.3 在 开 启 农 药 包 装、称 量 配 制 时,操 作 人 员 须 穿 必 要 的 防 护 服,戴 必 要 的 防 护 用 品,尽 量 避 免 皮肤 与 农 药 接 触 及 吸 入 粉 尘、烟、雾 等;6.1.4.4 禁 止 用 瓶 盖 量 取 药 或 用 饮 水 桶 配 药,禁 止 用 盛 药 水 的 桶 直 接 下 沟 河 取 水,不 能 用 手 或 胳 臂 伸 入药 液、粉 剂 或 颗 粒 剂 中 搅 拌。配 药 时 要 防 止 溅 洒、散 落;6.1.4.5 配 制 农 药 应 在 远 离 住 宅 区、牲 畜 栏 和 水 源 的 地 方 进 行,药 剂 要 随 配 随 用。已 配 好 的 药 液 应 尽 可能 采 取 密 封 施 药,当 天 配 好 的 药 液 当 天 用 完。开 装 后 余 下 的 农 药 应 封 闭 在 原 包 装 中,不 得 转 移 到 其 他 包装 中,如 饮 料 瓶 或 食 品 的 包 装;6.1.4.6 处 理 粉 剂 和 可 湿 性 粉 剂 时 要 防 止 粉 尘 飞 扬。如 果 要 倒 完 整 袋 装 的 可 湿 性 粉 剂,应 将 袋 口 尽 量 接近 水 面,站 在 上 风 处,让 粉 尘 和 飞 扬 物 随 风 吹 走;6.1.4.7 要 检 查 药 械 是 否 完 好。喷 雾 器 中 的 药 液 不 要 装 得 太 满,以 免 药 液 溢 漏,污 染 皮 肤 和 防 护 衣 物;施 药 场 所 应 具 备 有 足 够 的 水、清 洗 剂、急 救 药 箱、修 理 工 具 等;表 1 农 药 制 剂 用 量,配 制 药 液 量 和 稀 释 倍 数 对 照 表配制药量8 升 1 0 升 1 4 升 1 6 升 2 0 升 3 0 升 4 0 升 5 0 升 1 0 0 升 2 0 0 升制剂用量乳油(毫升)或可湿性粉剂(克)乳油(毫升)或可湿性粉剂(克)乳油(毫升)或可湿性粉剂(克)乳油(毫升)或可湿性粉剂(克)乳油(毫升)或可湿性粉剂(克)乳油(毫升)或可湿性粉剂(克)乳油(毫升)或可湿性粉剂(克)乳油(毫升)或可湿性粉剂(克)乳油(毫升)或可湿性粉剂(克)乳油(毫升)或可湿性粉剂(克)稀释倍数1 0 02 0 03 0 04 0 05 0 06 0 07 0 08 0 09 0 01 0 0 01 2 0 01 5 0 01 8 0 02 0 0 02 5 0 03 0 0 04 0 0 05 0 0 01 0 0 0 08 04 02 72 01 61 41 21 09876543.2321.60.81 0 05 03 32 52 01 71 41 2.51 11 0876543.32.5211 4 07 04 73 52 82 42 01 81 61 41 21 087653.52.81.41 6 08 05 34 03 22 52 32 01 81 61 31 0.7986.45.343.21.62 0 01 0 06 75 04 03 32 92 52 22 01 6.61 3.31 11 086.65423 0 01 5 01 0 07 56 05 04 33 83 43 02 52 01 6.61 51 21 07.5634 0 02 0 01 3 31 0 08 06 75 75 04 44 03 32 6.62 22 01 61 31 0845 0 02 5 01 6 71 2 51 0 08 37 26 35 65 04 23 32 72 52 01 6.61 2.51 051 0 0 05 0 03 3 32 5 02 0 01 6 71 4 31 2 51 1 11 0 08 36 75 55 04 03 32 52 01 02 0 0 01 0 0 06 6 75 0 04 0 03 3 32 8 62 5 02 2 22 0 01 6 71 3 31 1 11 0 08 06 75 04 02 0D B 5 2 0 6/T 3 8-2 0 1 852 0 0 0 0 0.4 0.5 0.7 0.8 1 1.5 2 2.5 5 1 0表 2 稀 释 倍 数 与 有 效 成 分 浓 度(m g/k g)换 算 表稀释浓度(倍数)成分含量1 0 0%8 0%5 0%4 0%3 0%1 0%5%1%1 0 02 0 03 0 04 0 05 0 01 0 0 0 05 0 0 03 3 3 32 5 0 02 0 0 08 0 0 04 0 0 02 6 6 62 0 0 01 6 0 05 0 0 02 5 0 01 6 6 61 2 5 01 0 0 04 0 0 02 0 0 01 3 3 31 0 0 08 0 03 0 0 01 5 0 01 0 0 07 5 06 0 01 0 0 05 0 03 3 32 5 02 0 05 0 02 5 01 6 61 2 51 0 01 0 0.05 0.03 3.32 5.02 0.06 0 07 0 08 0 09 0 01 0 0 01 5 0 02 0 0 03 0 0 04 0 0 05 0 0 01 0 0 0 02 0 0 0 03 0 0 0 04 0 0 0 05 0 0 0 01 0 0 0 01 6 6 61 4 2 31 2 5 01 1 1 11 0 0 06 6 65 0 03 3 32 5 02 0 01 0 05 0.03 3.32 5.02 0.01 0.01 3 3 31 1 4 21 0 0 08 8 88 0 05 3 32 5 01 6 61 2 51 0 05 02 5.01 6.61 2.51 0.05.58 3 37 1 46 2 55 5 55 0 03 3 32 5 01 6 61 2 51 0 05 02 5.01 6.61 2.51 0.05.06 6 65 7 15 0 04 4 44 0 02 6 62 0 01 3 31 0 08 04 02 0.01 3.31 0.08.04.05 0 04 2 83 7 53 3 33 0 02 0 01 5 01 0 07 56 03 01 5.01 0.07.56.03.01 6 61 4 21 2 51 1 11 0 06 65 03 32 52 01 05.03.32.52.01.08 37 16 25 55 03 32 51 61 21 052.51.61.21.00.51 6.61 4.21 2.51 1.11 0.06.65.03.32.52.01.00.50.30.2 50.20.16.1.4.9 配 备 的 药 械 一 般 要 求 专 用。每 次 用 后 要 洗 净,不 要 在 河 流、小 溪、井 边 冲 洗,以 免 污 染 水 源;6.1.4.1 0 少 量 剩 余 农 药,应 分 类 贴 上 标 签 送 回 库 房,妥 善 保 管。保 管 时 间 超 过 保 质 期,应 及 时 按 报 废农 药 处 理 方 法 统 一 处 理。6.2 安 全 合 理 施 药 及 防 护6.2.1 安 全 合 理 施 药 应 遵 守 以 下 原 则6.2.1.1 按 照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施 药、注 意 安 全 防 护、避 免 人、畜 中 毒 事 故;6.2.1.2 达 到 防 治 指 标 时 再 施 药,避 免 盲 目 用 药、增 加 施 药 次 数;6.2.1.3 按 照 农 药 合 理 使 用 准 则 施 药,严 格 控 制 施 药 次 数,施 药 量 和 安 全 间 隔 期,避 免 烟 叶 中 农 药残 留 量 超 标。6.2.2 安 全 施 药 的 技 术 原 则6.2.2.1 施 药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训 练;6.2.2.2 不 允 许 未 成 年 人 和 儿 童 施 用 农 药,或 接 触 农 药;6.2.2.3 孕 妇、哺 乳 期 妇 女 不 能 从 事 施 药 操 作;6.2.2.4 根 据 施 用 的 农 药 毒 性 级 别、施 药 方 法 和 地 点,穿 戴 相 应 的 防 护 用 品;6.2.2.5 施 用 毒 性 较 大 的 农 药 时,施 药 人 员 每 日 工 作 不 超 过 6 h,连 续 施 药 不 超 过 5 d;6.2.2.6 施 药 时,要 注 意 天 气 情 况,雨 天、大 风、温 高(3 0 以 上)天 气 时 不 要 喷 药,以 免 药 雾(粉)被 冲 刷、飘 移,造 成 防 治 效 果 差,还 可 能 发 生 作 物 药 害 和 人、畜 中 毒 事 故;6.2.2.7 施 药 人 员 要 始 终 处 于 上 风 向 位 置 施 药;D B 5 2 0 6/T 3 8-2 0 1 866.2.2.8 工 作 人 员 施 药 过 程 中 不 准 吃 东 西、饮 水 和 抽 烟。如 需 吃、喝、抽 烟,应 离 开 施 药 现 场,洗 净 手、脸,脱 去 防 护 衣 物;6.2.2.9 不 要 用 嘴 去 吹 堵 塞 的 喷 头,应 用 细 签、草 秆 或 水 来 疏 通 喷 头;6.2.2.1 0 施 药 现 场 不 允 许 非 操 作 人 员 和 家 畜 停 留,凡 施 过 药 的 区 域,应 设 立 警 告 标 志。一 般 至 少 2 4小 时 以 后,才 能 进 入 喷 药 的 田 间;6.2.2.1 1 临 时 在 田 间 存 放 的 农 药、施 药 器 械,必 须 有 人 看 管,及 时 处 理;6.2.2.1 2 库 房 熏 蒸,应 设 置“禁 止 入 内”、“有 毒”等 标 志,库 房 内 温 度 应 低 于 3 5;熏 蒸 作 业 必 须由 2 人 以 上 轮 流 进 行,并 设 专 人 监 护;6.2.2.1 3 施 药 人 员 如 有 头 痛、头 昏、恶 心、呕 吐 等 中 毒 症 状,应 立 即 离 开 现 场 急 救 治 疗。6.2.3 施 药 后 要 求6.2.3.1 应 做 好 施 药 记 录,包 括 农 药 名 称、防 治 对 象、施 药 时 间、地 点、施 药 量、施 药 人 员 等;6.2.3.2 剩 余 或 不 用 的 农 药,应 分 类 贴 上 标 签,送 回 库 房;已 配 制 好 的 剩 余 农 药,应 放 置 在 安 全 的 地 方保 管,如 放 置 时 间 超 过 安 全 保 质 时 限,应 按 过 期 农 药 进 行 无 害 处 理;6.2.3.3 施 药 人 员 用 过 的 防 护 衣 服 和 器 具,应 及 时 清 洗 干 净。要 洗 净 手、脸 和 暴 露 的 皮 肤 后 再 吃、喝 和吸 烟;6.2.3.4 不 要 将 剩 余 药 液 或 清 洗 施 药 器 械 的 药 液 倒 入 水 塘、河 沟 或 路 旁;6.2.3.5 施 药 后 的 田 块、作 物、杂 草 上 附 着 有 农 药,要 张 贴 明 显 通 告,5 d 内 禁 止 人、畜 进 入,防 止 农药 中 毒。6.2.4 农 药 废 弃 物 的 安 全 处 理 及 防 护6.2.4.1 不 同 毒 性 级 别 的 废 弃 农 药 的 处 理 方 法a)高 毒 农 药 应 先 经 过 化 学 处 理,要 远 离 住 宅 区 和 水 源,并 在 具 有 防 渗 结 构 的 沟 槽 中 掩 埋,设“有毒”标 志;b)中、低 等 毒 农 药 应 掩 埋 远 离 住 宅 区 和 水 源 的 深 坑 中;c)凡 是 焚 烧 销 毁 的 农 药,应 在 专 门 的 炉 中 进 行 处 理;6.2.4.2 严 禁 将 农 药 废 弃 物(瓶、袋、盒、箱)乱 扔 或 作 为 它 用;6.2.4.3 在 进 行 废 弃 农 药 包 装 物 和 废 弃 农 药 药 品 处 理 时,要 穿 戴 和 农 药 毒 性 相 适 应 的 防 护 服 或 用 品,注意 要 远 离 人、畜、食 品 和 水 源 等 避 免 造 成 危 害。6.3 作 物 药 害 及 其 预 防6.3.1 引 起 药 害 发 生 主 要 由 农 药、作 物、环 境 条 件 三 个 方 面 的 因 素 相 互 作 用 而 产 生。6.3.1.1 农 药 质 量、使 用 方 法 不 当 引 起 的 药 害a)农 药 理 化 性 质,对 作 物 的 防 治 对 象 选 择 性 差 药 害 轻,对 植 物 活 性 高 的 农 药,其 产 生 药 害 的 可 能 性就 高;b)农 药 质 量 差、杂 质 多、农 药 长 期 存 放,保 管 不 当,农 药 分 解 变 质,会 引 起 药 害;c)农 药 乱 混 乱 配,引 起 作 物 药 害;d)施 用 剂 量 和 浓 度 超 过 作 物 而 受 药 量 产 生 药 害;e)施 药 次 数 过 多,两 次 施 药 间 隔 时 间 太 短,同 一 农 药 在 作 物 叶 面 反 复 喷 施 造 成 药 害;f)施 药 方 法 不 当 导 致 药 害 发 生。6.3.1.2 作 物 生 育 期 易 产 生 的 药 害a)作 物 生 育 期,不 同 生 育 期 对 农 药 的 敏 感 性 差 异 较 大,一 般 幼 苗 期 耐 药 性 差,易 产 生 药 害;D B 5 2 0 6/T 3 8-2 0 1 87b)植 株 部 位,叶 片、嫩 芽 上 易 造 成 药 害;c)作 物 长 势,当 作 物 营 养 不 良,长 势 弱 时,易 造 成 药 害。6.3.1.3 环 境 条 件空 气 温 度 过 高 易 产 生 药 害。6.3.2 预 防 药 害 的 方 法坚 持 对 新 农 药 或 没 有 使 用 过 的 农 药 实 行 先 试 验 后 推 广 应 用 的 原 则;严 格 农 药 施 用 操 作 技 术,按 农 药 产 品 说 明 书 或 技 术 指 导 书 进 行 农 药 配 制 和 施 药 操 作。7 农 药 中 毒 及 施 救7.1 农 药 中 毒 类 型根 据 农 药 品 种,进 入 人 体 的 剂 量,进 入 途 径 的 不 同,分 轻、中、重 三 度,以 中 毒 的 快 慢 分 为 急 性(包括 亚 急 性)和 慢 性 中 毒。7.2 农 药 中 毒 途 径7.2.1 经 皮 肤 吸 收;7.2.2 经 呼 吸 道 吸 入;7.2.3 经 口(消 化 道)摄 入;7.3 发 生 中 毒 症 状 及 采 取 施 救 措 施7.3.1 施 药 者 在 施 药 过 程 中 出 现 头 痛、头 昏、全 身 不 适、恶 心 呕 吐、呼 吸 障 碍、心 博 骤 停,休 克 昏 迷、激 动、烦 躁 不 安、疼 痛 等 症 状,视 为 中 毒。7.3.2 施 救 措 施7.3.2.1 去 除 农 药 污 染 源,防 止 农 药 继 续 进 入 体 内7.3.2.1.1 经 皮 肤 引 起 中 毒 者,应 立 即 脱 去 被 污 染 的 衣 裤,迅 速 用 温 水、肥 皂 水 或 用 碳 酸 氢 钠 溶 液 冲洗 被 污 染 的 皮 肤;若 药 剂 溅 入 眼 内,应 立 即 用 生 理 盐 水 冲 洗 2 0 次 以 上,然 后 滴 入 2%可 的 松 和 0.2 5%氯霉 素 眼 药 水,疼 痛 加 剧 者,可 滴 入 1 2%普 鲁 卡 因 溶 液,严 重 者 立 即 送 医 院 治 疗;7.3.2.1.2 吸 入 引 起 中 毒 者,立 即 将 中 毒 者 带 离 现 场,移 至 空 气 新 鲜 的 地 方,并 解 开 衣 领、腰 带,保持 呼 吸 通 畅,保 持 温 暖,严 重 者 立 即 送 医 院 治 疗;7.3.2.1.3 经 口 引 起 中 毒 者,在 昏 迷 不 清 醒 时,不 得 引 吐,如 神 志 清 醒 者,应 及 早 引 吐、洗 胃、导 泄或 对 症 使 用 解 毒 剂;7.3.2.2 及 早 排 出 已 吸 收 的 农 药 及 其 代 谢 物,可 采 取 吸 氧、输 液、透 析 等 方 法。7.3.3 治 疗 措 施7.3.3.1 及 时 服 用 解 毒 药 品,配 合 其 它 治 疗 措 施,可 使 毒 物 对 人 体 的 症 状 减 轻 或 消 除。7.3.3.1.1 有 机 磷 类 农 药 中 毒 者 使 用 解 磷 定、氯 磷 定、双 复 磷 等 胆 碱 酯 酶 复 能 剂 解 毒;7.3.3.1.2 急 性 有 机 磷 中 毒 和 安 基 甲 酸 酯 类 农 药 中 毒 者,使 用 硫 酸 阿 托 品 解 毒;7.3.3.1.3 有 机 氯、有 机 锡、砷 制 剂 中 毒 者 使 用 硫 基 类 络 合 剂 解 毒;7.3.3.1.4 有 机 氟 类 农 药 中 毒 者,使 用 乙 酰 胺 解 毒;D B 5 2 0 6/T 3 8-2 0 1 887.3.3.2 对 症 治 疗(由 当 地 医 疗 机 构 负 责)。8 正 确 使 用 农 药 标 签8.1 在 使 用 农 药 前,仔 细,认 真 阅 读 标 签 和 使 用 说 明 书,确 保 看 懂 并 完 全 理 解 和 掌 握 其 主 要 内 容。8.2 农 药 标 签 是 对 包 装 内 农 药 产 品 的 名 称、性 能、应 用 技 术 及 注 意 事 项 等 内 容 的 全 面 反 映,包 括 以 下内 容:8.2.1 农 药 名 称,包 括 商 品 名 称、通 用 名 称、有 效 成 份 含 量 和 剂 型;8.2.2 农 药 登 记 号、产 品 标 准 号、生 产 许 可 证(或 准 产 证)号;8.2.3 净 重(克 或 千 克)或 净 容 量(毫 升 或 升);8.2.4 生 产 厂 名、地 址、邮 政 编 码 及 电 话 等;8.2.5 农 药 类 别 及 标 志 色 带,在 标 签 下 部 用 不 同 颜 色 的 标 志 按 用 途 将 杀 虫 剂、杀 菌 剂 等 不 同 类 别 的 农药 区 分 开 来。8.2.5.1 红 色 代 表 杀 虫 剂;8.2.5.2 黑 色 代 表 杀 菌 剂;8.2.5.3 绿 色 代 表 除 草 剂;8.2.5.4 蓝 色 代 表 杀 鼠 剂;8.2.5.5 深 黄 色 代 表 植 物 生 长 调 节 剂。8.2.6 使 用 说 明包 括 防 治 对 象、施 药 时 间、用 药 量 和 施 药 方 法、限 用 范 围、与 其 它 农 药 或 物 质 混 用 禁 忌 等 内 容。8.2.7 毒 性 标 志 及 注 意 事 项8.2.7.1 毒 性 标 志 是 用 以 表 示 农 药 毒 性 级 别。剧 毒、高 毒、中 毒 见 图 1 2;8.2.7.2 安 全 间 隔 期 是 指 最 后 一 次 施 药 至 收 获 前 的 时 期;8.2.7.3 贮 存 的 特 殊 要 求;8.2.7.4 生 产 日 期 和 批 号、质 量 保 证 期;8.2.7.5 安 全 警 句;8.2.7.6 简 要 的 中 毒 症 状 及 急 救 措 施。8.3 象 形 图8.3.1 贮 存 象 形 见 图 3。表 示 加 锁,放 在 儿 童 接 触 不 到 的 地 方;8.3.2 操 作 时 象 形 图。分 配 制 液 体 农 药 时、配 制 固 体 农 药 时 和 施 药 时 三 个 图 型。见 图 4 6;8.3.3 忠 告 象 形 图。分 戴 手 套、穿 胶 靴、戴 防 护 眼 镜、戴 口 罩、戴 防 毒 面 具、用 药 后 清 洗 见 图 7 1 2;8.3.4 警 告 象 形 图。分 对 家 畜 有 害;对 鱼 有 害,不 要 污 染 湖 泊、河 流、池 塘、小 溪。见 图 1 3 1 4。D B 5 2 0 6/T 3 8-2 0 1 89图 1 剧 毒、高 毒 图 2 中 毒 图 3 农 药 贮 存图 4 配 制 液 体 农 药 时,。图 5 配 制 固 体 农 药 时,。图 6 施 药 时,。图 7 戴 手 套 图 8 穿 胶 靴 图 9 戴 防 护 眼 镜图 1 0 戴 口 罩 图 1 1 戴 防 毒 面 具 图 1 2 用 药 后 需 清 洗图 1 3 对 家 畜 有 害 图 1 4 对 鱼 有 害,不 要 污 染 湖 泊、河 流、池 塘、小 溪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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