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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30 A 10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 13742017 医养结合 机构服务 规范 2017-04-24 发布 2017-07-24 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1/T 13742017 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 2009 给出 的规 则起 草。本标准 由河 南省 民政 标准 化技术 委员 会提 出并 归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河 南省 老年学 和老 年医 学学 会、河南省 荣军 医院、河 南省 标准化 研究 院、河南 中医药大 学第 一附 属医 院、河南省 老年 医院、郑 州市 第九人 民医 院、新乡 市元 海颐康 颐和 源养 老公 寓。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宋朝 功、赵敏、梁 绯、袁灿 宇、白建林、郭 敬东、邢 松丽。本标准 参加 起草 人:李本 谦、朗清 义、徐玉 玲、魏联 杰、典 迎彬、田 伟萍、汪 桂琴、朱玲 霞、王彦、陈相新、刘 小软、龚 红红、唐其 民、张乃 丹。DB41/T 13742017 1 医 养结合 机构服务 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医 养结 合机 构的术 语和 定义、机 构类 型、养老 机构 设医 疗机 构、医 疗机构 设养 老机 构、医养联 合体 的服 务要 求、服务质 量评 价与 改进。本标准 适用 于河 南省 区域 内医养 结合 机构 服务 的要 求与评 价。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是注 日期的引 用文 件,仅 注日期 的版本适 用于 本文 件。凡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T 29353-2012 养老 机 构基本 规范 SB/T 10944-2012 居家 养 老服务 规范 WS/T 431 护理 分级 护理 院基 本标 准(2011 版)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卫生 部 康复 医院 基本 标准(2012 版)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卫生部 医疗 机构 从业 人员 行为 规范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卫 生部2012 养老 机构 管理 办法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民政 部令2013 第49 号 养老 机构 医务 室基 本标 准(试行)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国家 卫生 和计 划生 育委 员办公 厅2014 养老 机构 护理 站基 本标 准(试行)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国家 卫生 和计 划生 育委 员办公 厅2014 河南 省医 疗机 构管 理条 例实施 办法 豫 政199744号 河南 省养 老服 务机 构服 务质量 规范(试 行)河 南省民 政厅 豫民2013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584号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医养结 合机 构 具有专业医 疗卫 生和 养老 服务资 质和 能力 的医 疗 卫 生与养 老服 务相 结合 的机 构。4 机构类 型 4.1 养老机 构设 医疗 机构:包 括自建 和引 入外 部医 疗机 构两种 方式。4.2 医疗机 构设 养老 机构:包 括通过 创办 和增 设两 种方 式设立 的养 老机 构。4.3 医养联 合体:社 区居 家养 老服务 机构 与周 边基 层医 疗卫生 机构 合作 共建 的医 疗养老 联合 体。DB41/T 13742017 2 5 养老机 构设 医疗 机构 5.1 基本要 求 5.1.1 床位数 量为 200 张以 下的 养老机 构可 申请 设立 医务 室或护 理站,床 位数 量达 到200 张(含)以上的可 申请 设立 护理 院,有条件 的可 申请 设立 康复 医院。5.1.2 内设医 疗机 构应 经相 关卫 生计生 部门 审查 批准,取 得医 疗机 构执 业许 可证 或备 案。5.1.3 内设医 疗机 构登 记或 备案 后,符 合医 疗保 险定 点条 件的,可到 相应 的人 力资 源社会 保障 部门 申请医保 定点 资格。5.1.4 医护人 员应 持有 相关 部门 颁发的 执业 资格 证书,并 符合相 关国 家规 定和 行业 规范对 执业 资质 和条件的 要求。5.1.5 设医疗 机构 的医 护人 员应 被纳入 卫生 计生 部门 统一 管理,在继 续教 育、技术 准入和 推荐 评先 评优等方 面,与其 他医 疗机 构同等 对待。5.2 内设医 务室 或护 理站 5.2.1 科室设 置 应符 合 养老 机构 医务 室基本 标准(试 行)或 养老 机构 护理 站基 本标 准(试 行)中 对科 室设置的 要求。5.2.2 人员配 备 应符合 养 老机 构医 务室 基本标 准(试行)或 养老机 构护 理站 基本 标准(试行)中对人员 配备的要 求。5.2.3 设施设 备及 药品 5.2.3.1 应符合 养 老机 构医 务室 基本标 准(试行)和 养老机 构护 理站 基本 标准(试行)中对设施设 备的 要求。5.2.3.2 应配置 接送 老年 人就 医专 用的轮 椅、担架、移 动病 床等转 运工 具及 相应 的保 护装置。5.2.3.3 应配置 老年 人常 见病、多 发病、慢性 病、突发 病等 疾病的 常用 及紧 急救 治的 设备和 药品。5.2.3.4 应建立 信息 化健 康服 务与 管理平 台,实现 对老 年人 的日常 健康 管理。5.2.4 服务内 容 5.2.4.1 养老服 务项 目和 内容 应符 合GB/T 29353-2012 第 8 章的要 求。5.2.4.2 内设医 务室 提供 的医 疗服 务包括 老年 保健,一 般常 见病、多发 病诊 疗、护理,诊断 明确 的慢性病治 疗,急诊 救护、常 规中医 保健,中 药辨 证施 治、针 灸推 拿等 外治 疗法 等。5.2.4.3 内设护 理站 提供 常见 病、多发病、慢 性病 的护 理、康复指 导、心理 护理,根 据医嘱 进行 处置、消毒隔 离指 导、健康 教育、中医 相关 服务 项目。5.2.4.4 同时提 供以 下服 务项 目:个性化 诊疗 服务,为失 能失 智、行动 不便 或病 情严 重的 老年人 提供 个性 化医 疗护 理、康复 服 务;定期巡 诊服 务,安排 医师 到老年 人居 住房 间提 供病 情排查 和疾 病诊 疗等 服务;随访诊 疗服 务,针对 接受 过诊疗 服务 的老 年人 进行 跟踪访 问,根据 需要 调整 诊疗方 案;陪护就 医服 务,为老 年人 配备专 人协 助其 完成 内部 全程就 医;其他与 医务 室功 能、护理 站功能 相适 应的 服务;针对不 同体 质细 化中 医体 质辨识、专 人专 病专 方个 性化中 医康 复干 预和 指导。DB41/T 13742017 3 5.2.5 服务要 求 5.2.5.1 医疗服 务人 员行 为应 符合 卫生部 发布 的 医疗 机构 从业人 员行 为规 范 的要 求。5.2.5.2 养老服 务人 员行 为应 符合 河南省 民政 厅 河南 省养 老服务 机构 服务 质量 规范(试行)的要求。5.2.5.3 应建立 养老 服务 人员、医 护人员、管 理人 员及 相关 协助人 员联 动工 作机 制。5.2.5.4 应建立 急诊 和转 诊工 作机 制,与 周边 大型 综合 或专 科类医 疗机 构建 立急 诊和 转诊服 务流 程,开设转 诊“绿色 通道”,确保实 现及 时有 效转 诊。5.2.5.5 应建立 与医 务室 或护 理站 功能相 适应 的分 级转 诊制 度、药 品登 记分 发制 度、健康教 育与 管理制度等 各项 服务 规章 制度,以及 与制 度相 适应 的人 员岗位 职责、操 作规 范、服 务流程、管 理要 求等 文件。5.2.5.6 养老服 务过 程中 应加 强融 入健康 管理 和教 育理 念,增强对 医疗 卫生 服务 的支 撑。5.2.5.7 宜提供 相关 中医 服务 项目。5.3 内设护 理院 5.3.1 科室设 置 应符合 护 理院 基本 标准(2011 版)中 对科 室设 置的要 求。5.3.2 人员配 备 应符合 护 理院 基本 标准(2011 版)中 的对 人员 配备的 要求。5.3.3 设施设 备及 药品 5.3.3.1 应符合 护 理院 基本 标准(2011 版)中对 设施 设备的要 求。5.3.3.2 应配置 与住 院医 疗服 务相 配套的 其他 设施 设备。5.3.3.3 应配置 接送 老年 人就 医专 用的轮 椅、担架、移 动病 床、救 护车 辆等 转运 工具 及相应 的保 护装置。5.3.3.4 应配置 老年 人常 见病、多 发病、慢性 病、突发 病等 疾病的 常用 及紧 急救 治的 设备和 药品。5.3.3.5 建立信 息化 健康 服务 与管 理平台,实 现对 老年 人的 日常健 康管 理。5.3.4 服务内 容 5.3.4.1 养老服 务项 目和 内容 应符 合GB/T 29353-2012 第 8 章的要 求。5.3.4.2 内设护 理院 为长 期卧 床患 者、晚 期姑 息治 疗患 者、慢性病 患者、生 活不 能自 理的老 年人 以及其他需 要长 期护 理服 务的 患者提 供医 疗护 理、康复 促进、中医 健身 气功、穴 位按摩、中 医内 病外 敷、临终关怀 等服 务。5.3.4.3 同时提 供以 下服 务项 目:为老年 人随 时提 供出 诊服 务;个性化 诊疗 服务,为失 能失 智、行动 不便 或病 情严 重的 老年人 提供 个性 化医 疗护 理、康复 服 务;定期巡 诊服 务,安排 医师 定期到 老年 人居 住房 间提 供病情 排查 和疾 病诊 疗等 服务;随访诊 疗服 务,针对 接受 过诊疗 服务 的老 年人 进行 跟踪访 问,根据 需要 调整 诊疗方 案;陪护就 医服 务,为老 年人 配备专 人协 助其 完成 内部 全程就 医;分级护 理服 务,按 WS/T 431-2013 的 要求 为老 年人 提供护 理服 务;延续护 理服 务,为需 要延 续护理 服务 的老 年人 提供 相应的 专业 医疗 护理 服务;特色中 医护 理服 务,常规 护理同 时为 老年 人提 供中 医特色 如保 健按 摩等 护理 服务项 目;其他与 护理 院功 能相 适应 的服务。DB41/T 13742017 4 5.3.5 服务要 求 5.3.5.1 医疗服 务人 员行 为应 符合 卫生部 发布 的 医疗 机构 从业人 员行 为规 范 的要 求。5.3.5.2 养老服 务人 员行 为应 符合 河南省 民政 厅 河南 省养 老服务 机构 服务 质量 规范(试行)的要求。5.3.5.3 建立养 老服 务人 员、医务 人员、管理 人员 及相 关协 助人员 联动 工作 机制。5.3.5.4 建立急 诊、双向 转诊 工作 机制,与周 边大 型综 合或 专科医 疗机 构建 立急 诊、双向转 诊服 务流程,开 设急 诊、转诊“绿 色通道”,确保 实现 及时 有效的 诊疗。5.3.5.5 应对老 人进 行健 康评 估,根据老 年人 日常 住养 和住 院两种 不同 的需 求,明确 各自的 管理 路径和信息 管理 系统,确 保“医”“养”互换 时信 息准 确切换 和管 理路 径及 时调 整。5.3.5.6 应建立 与护 理院 功能 相适 应的分 级转 诊制 度、药品 登记分 发制 度、健康 教育 与管理 制度、院内转科 或转 床工 作制 度、特殊医 疗问 题处 理制 度、出院前 老年 人健 康评 估制 度等各 项服 务规 章制 度,以及相适 应的 人员 岗位 职责、操作 规范、服 务流 程、管理要 求等 文件。5.4 内设康 复医 院 5.4.1 科室设 置 应符合 卫生 部 康复 医院 基本标 准(2012 版)中 针对服 务老 年人 而设 立的 要求。5.4.2 人员配 备 应符合 康 复医 院基 本标 准(2012版)中对 人 员配备的 要求。5.4.3 设施设 备配 置 应符合 康 复医 院基 本标 准(2012版)中针 对服 务老年 人设 置的 设施 设备 的要求。5.4.4 服务内 容 5.4.4.1 养老服 务项 目和 内容 应符 合GB/T 29353-2012 第 8 章的要 求。5.4.4.2 同时提 供以 下服 务项 目:慢性病、功 能障 碍性 疾病 的预防、保 健、康复 治疗;专业医 疗护 理和 康复 训练;针对个 别慢 性病、中医 适宜病种,提供 精准 有效 的中医治 疗方 法,如针灸 推拿、药物 艾灸、特色药物 熏蒸、中 药离 子导 入理疗 等;为失能 失智 等特 殊病 况老 年人,提供 个性 化康 复诊 疗服务;康复早 期介 入;康复方 案制 定;老年人 日常 保健;健康知 识教 育、中医 养生 知识宣 讲;其他与 康复 医院 功能 相适 应的服 务。5.4.5 服务要 求 5.4.5.1 医疗服 务人 员行 为应 符合 卫生部 发布 的 医疗 机构 从业人 员行 为规 范 的要 求。5.4.5.2 养老服 务人 员行 为应 符合 河南省 民政 厅 河南 省养 老服务 机构 服务 质量 规范(试行)的要求。5.4.5.3 应符合 国家 制定 或认 可的 诊疗指 南和 临床、护 理技 术操作 规程。DB41/T 13742017 5 5.4.5.4 应建立 养老 服务 人员、医 务人员、管 理人 员及 相关 协助人 员联 动工 作机 制。5.4.5.5 应建立 急诊、双 向转 诊工 作机制,与 周边 大型 综合 或专科 类医 疗机 构建 立急 诊、双 向转 诊服务流程,开 设急 诊、转诊“绿色 通道”,确保 实现 及时有 效的 诊疗。5.4.5.6 应根据 老年 人日 常住 养和 住院两 种不 同的 需求,明 确各自 的管 理路 径和 信息 管理系 统,确保“医”“养”互 换时 信息 准确切 换和 管理 路径 及时 调整。5.4.5.7 应建立 与康 复医 院功 能相 适应的 各项 服务 规章 制度,人员 岗位 职责、操 作规 范、服 务流 程、管理要 求等 文件。6 医疗机 构设 养老 机构 6.1 基本要 求 6.1.1 应获得 民政 部门 的设 立许 可,取 得 养老 机构 设立 许可证,并依 法登 记。6.1.2 养老服 务人 员应 符合 省民 政厅 河南 省养 老服 务机 构服务 质量 规范(试 行)要求 的资 质和 条件。6.1.3 医疗机 构应 属于 医保 定点 单位,可为 老年 人提 供住 院或门 诊费 用医 保结 算。6.1.4 应根据 老年 人日 常住 养和 住院两 种不 同的 需求,明确 各自的 管理 路径 和信 息管 理系统,确保“医”“养”互换 时信 息准 确切 换和管 理路 径及 时调 整。6.2 人员配 备 应符合 河 南省 医疗 机构 管理条 例实 施办 法 和 河南省 养老 服务 机构 服务 质量规 范(试行)对医疗机 构和 养老 机构 的人 员配备 的规 定。6.3 设施设 备配 置 应符合 河 南省 养老 服务 机构服 务质 量规 范(试行)对 养老 机构 的设 施设 备配置 的要 求。6.4 服务内 容 6.4.1 养老服 务项 目和 内容 应符 合GB/T 29353-2012 第 8 章的要 求。6.4.2 医疗服 务包 括全 面检 查、疾病诊 疗、紧急 救治、医 疗护理、康 复保 健、临终 关怀等。6.4.3 同时提 供以 下服 务项 目:安排医 师 24h 轮 流值 班,为老年 人随 时提 供出 诊服 务;个性化 诊疗 服务,为失 能失 智、行动 不便 或病 情严 重的 老年人 提供 个性 化医 疗护 理、康复 服 务;定期巡 诊服 务,安排 医师 定期到 老年 人居 住房 间提 供病情 排查 和疾 病诊 疗等 服务;随访诊 疗服 务,针对 接受 过诊疗 服务 的老 年人 进行 跟踪访 问,根据 需要 调整 诊疗方 案;陪护就 医服 务,为老 年人 配备专 人,协助 其完 成内 部全程 就医;分级护 理服 务,按照 WS/T 431 的要 求为 老年 人提 供 护理服 务;延续护 理服 务,为需 要延 续护理 服务 的老 年人 提供 相应的 专业 医疗 护理 服务;中医会 诊服 务,根据 个性 化中医 养生 调理 的需 求,为老年 人提 供中 医会 诊服 务。6.5 服务要 求 6.5.1 医疗服 务人 员行 为应 符合 医疗 机构 从业 人员 行为 规范 的要 求。6.5.2 养老服 务人 员行 为应 符合 河南省 民政 厅 河南 省养 老服务 机构 服务 质量 规范(试行)的要 求。DB41/T 13742017 6 6.5.3 应设立 老年 人服 务窗 口,提供挂 号、就诊、收 费、取药、住院 等快 捷服 务,并落实 相关 老年 医疗服务 优待 政策。6.5.4 建立老 年人 健康 信息 管理 系统,与预 约诊 疗系 统、分级诊 疗系 统、远程 医疗 系统等 互联 共享 老年人健 康信 息,实现 老年 人健康 资料 的信 息化 管理。6.5.5 应建立 与提 供养 老服 务相 关的各 项规 章制 度,人员 岗位职 责、操作 规范、服 务流程、管 理要 求等文件。6.5.6 应建立 应对 常态 危机 和突 发危机 的医 疗卫 生应 急体 系,建 立健 全应 急工 作机 制,合 理配 置医 疗资源和 养老 资源,明 确相 应部门 职责,建 设应 急队 伍,完 善服 务保 障方 面的 制度建 设。7 医养联 合体 7.1 基本要 求 7.1.1 社区居 家养 老服 务机 构应 依托社 区服 务平 台与 基层 医疗卫 生机 构建 立联 系,为社区 居家 养老 提供医疗 服务。7.1.2 应优先 与纳 入医 保定 点的 医疗卫 生机 构建 立服 务协 议。7.1.3 基层医 疗卫 生机 构和 医务 人员应 与老 年人 家庭 通过 社区居 家养 老服 务机 构建 立签约 服务 关系,明确医 疗服 务的 服务 内容、双方 的职 责、权利 和义 务。7.2 人员配 备 居家养 老服 务应 符合 河 南省养 老服 务机 构服 务质 量规范(试 行)对 养老 服务人 员配 备的 要求,基层医 疗卫 生机 构应 根据 协议要 求满 足提 供居 家养 老巡护 服务 对医 护人 员的 需求。7.3 设施设 备及 药品 7.3.1 应为老 年人 家庭 与医 护人 员及时 取得 联系,满 足提 供医疗 预约、急 诊联 络、服务咨 询等 服务 的通讯设 备。7.3.2 应及时 提供 满足 老年 人就 医需要 的配 套设 施设 备和 必备药 品。7.3.3 有条件 的基 层医 疗卫 生机 构应为 医护 人员 进入 老人 家庭提 供医 疗服 务,提供 相应的 配套 设备 和药品。7.3.4 具备条 件的 医养 联合 体可 采用“互联 网+”先 进技 术,为老 人提 供多 层次 医养 结合服 务。7.4 服务内 容 7.4.1 社区居 家养 老服 务项 目和 内容应 符 合SB/T 10944-2012 中第 5 章的 要求。7.4.2 基层医 疗卫 生机 构应 根据 协议内 容,提供 定期 体检、上门 巡诊、家 庭病 床、社区护 理、健康 管理等基 本服 务项 目。7.5 服务要 求 7.5.1 建立无 缝对 接工 作机 制,根据协 议基 层医 疗卫 生机 构组建 专业 医护 人员 队伍,保持 即时 通讯,建立快 速联 动的 工作 机制。7.5.2 基层医 疗卫 生机 构应 树立 为老年 人优 先服 务的 意识,根据 协议 要求 为老 年人 就医开 通“绿色 通道”。7.5.3 建立定 期巡 诊工 作机 制,为老人 提供 体检、诊 疗、健康咨 询等 服务。7.5.4 建立急 诊、转诊 服务 工作 机制,保证 为老 年人 提供 及时有 效的 就医 服务。DB41/T 13742017 7 7.5.5 建立老 年人 健康 档案 管理 制度,及时 为有 健康 问题 的老年 人进 行指 导、咨询 和危险 因素 干预,制定针 对性 的综 合诊 疗方 案。8 服务质 量评 价与 改进 8.1 服务评 价 8.1.1 应建立 内部 老年 人服 务满 意度测 评、机构 内部 服务 质量自 我监 督与 考核 等工 作机制,完 善服 务质量的 自我 评价。8.1.2 应通过 实施 第三 方机 构社 会化满 意度 评估、服 务质 量问卷 调查、群 众意 见反 馈和社 会媒 体监 督以及聘 用社 会监 督员 实施 监督检 查等 方式,建 立服 务 质量外 部监 督评 价制 度,完 善服务 质量 的外 部评 价。8.2 服务改 进 8.2.1 按河 南省 医疗 机构 管理 条例实 施办 法 的要 求,自觉接 受卫 生计 生部 门对 医疗机 构医 疗执 业活动的 监督 管理;按 要求 进行改 进并 制定 医疗 服务 质量持续改 进方 案。8.2.2 按 河 南省 养老 服务 机构 服务质 量规 范(试行)的办法 进行养 老服 务质 量的 自我评 价与 改进,完善养老 服务质 量的 自我 评价与 改进 体系。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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