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1 1.0 2 0CCS C 5 05301昆 明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3 0 1/T 1 0 7 2 0 2 4安宁 疗护 服务 对象入 选评估 规范2 0 2 4-0 5-0 1 发 布 2 0 2 4-0 6-0 1 实 施昆 明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5 3 0 1/T 1 0 7 2 0 2 4目 次前 言.I I I引 言.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工 作 要 求.1评 估 时 机.1评 估 人 员.1评 估 地 点.1评 估 对 象.1信 息 采 集.2注 意 事 项.25 入 选 评 估.2必 备 条 件.2优 选 条 件.2结 果 告 知.26 资 料 管 理.2附 录 A(规 范 性)姑 息 行 为 功 能 评 分.4附 录 B(资 料 性)生 存 期 预 估 表.5参 考 文 献.7D B 5 3 0 1/T 1 0 7 2 0 2 4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昆 明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昆 明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杜 映 荣、付 海 艳、万 焱、王 洁、刘 怡、牛 翠 芬、黄 红 丽、罗 煜、薛 莲、李 红 娟、徐 斌、张 洁、汤 晓 青、陈 瑾、赵 凡、郭 玺、尚 靖 茹、周 宇 君、杨 开 琪、庞 允 娟、李 嘉 佳、谢 春 红、李 娜。D B 5 3 0 1/T 1 0 7 2 0 2 4引 言安 宁 疗 护 是 为 疾 病 终 末 期 患 者 在 临 终 前 提 供 身 体、心 理、精 神 等 方 面 的 照 护 和 人 文 关 怀 等 服 务,控制 痛 苦 和 不 适 症 状,提 高 生 命 质 量,帮 助 患 者 舒 适、安 详、有 尊 严 的 离 世 的 医 疗 行 为。提 高 安 宁 疗 护 服务 质 量 是 为 了 维 护 人 的 基 本 尊 严,减 少 过 度 医 疗,减 少 资 源 浪 费,改 善 医 患 关 系,促 进 社 会 文 明 进 步。根 据 第 七 次 全 国 人 口 普 查 公 布 数 据,昆 明 市 6 0 岁 及 以 上 人 口 为 1 2 1.8 万 人,占 1 4.4 0%,其 中 6 5 岁 及以 上 人 口 为 8 8.7 万 人,占 1 0.4 9%。昆 明 市 正 面 临 着 人 口 老 龄 化 加 速 的 严 峻 挑 战,随 着 失 能、部 分 失 能老 年 人 口 和 晚 期 肿 瘤 患 者 的 大 幅 增 加,终 末 期 患 者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需 求 和 生 活 照 料 需 求 叠 加 的 趋 势 愈 加 凸显,而 目 前 现 有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和 社 区 服 务 远 远 不 能 满 足 这 部 分 群 体 的 需 要。为 积 极 贯 彻 落 实 关 于 建 立 完 善 老 年 健 康 服 务 体 系 的 指 导 意 见 中 提 出 的“加 快 安 宁 疗 护 机 构 标准 化、规 范 化 建 设”及“制 定 安 宁 疗 护 等 老 年 健 康 服 务 机 构 基 本 标 准 和 服 务 规 范”的 部 署,高 质 量 推 进昆 明 市 安 宁 疗 护 标 准 化、规 范 化 建 设,依 据 安 宁 疗 护 实 践 指 南(试 行)(国 卫 办 医 发 2 0 1 7 5 号),以 及 云 南 省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云 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云 南 省 教 育 厅、云 南 省 民 政 厅、云 南 省 财 政 厅、云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云 南 省 广 播 电 视 局、云 南 省 医 疗 保 障 局 联 合 发 布 的 关 于 印 发 云 南 省 安宁 疗 护 工 作 实 施 方 案(2 0 2 3 版)的 通 知(云 卫 老 龄 发 2 0 1 7 1 号)做 出 的 工 作 部 署,特 制 定 本 文 件。D B 5 3 0 1/T 1 0 7 2 0 2 41安 宁 疗 护 服 务 对 象 入 选 评 估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开 展 安 宁 疗 护 服 务 的 医 疗 机 构 或 医 疗 机 构 的 专 属 病 区 以 下 简 称“安 宁 疗 护 机 构(病区)”入 选 患 者 评 估 的 工 作 要 求、入 选 评 估 和 资 料 管 理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开 展 安 宁 疗 护 服 务 的 安 宁 疗 护 机 构(病 区)。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安 宁 疗 护 P a l l i a t i v e C a r e安 宁 疗 护 是 为 疾 病 终 末 期 患 者 在 临 终 前 提 供 身 体、心 理、精 神 等 方 面 的 照 护 和 人 文 关 怀 等 服 务,控制 痛 苦 和 不 适 症 状,提 高 生 命 质 量,帮 助 患 者 舒 适、安 详、有 尊 严 的 离 世 的 医 疗 行 为。安 宁 疗 护 机 构(病 区)P a l l i a t i v e C a r e I n s t i t u t e(W a r d)为 入 住 病 区 的 疾 病 终 末 期 患 者 提 供 安 宁 疗 护 的 医 疗 机 构(病 区)。知 情 人 I n s i d e r当 患 者 不 具 备 完 全 民 事 能 力 或 不 能 与 医 务 人 员 进 行 有 效 沟 通 时,能 够 向 安 宁 疗 护 机 构(病 区)的 医护 人 员 提 供 患 者 部 分 或 全 部 情 况 的 人 员(包 括 但 不 限 于:患 者 直 系 亲 属、法 定 监 护 人、授 权 委 托 人、主要 照 顾 者、户 口 所 在 地 社 区 工 作 人 员、患 者 原 单 位 工 作 人 员)。4 工 作 要 求评 估 时 机患 者 本 人 或 知 情 人,向 开 展 安 宁 疗 护 服 务 的 医 疗 机 构(病 区)提 出 入 住 申 请 被 受 理 后。评 估 人 员一 般 由 医 师 及 护 士 各 1 名 组 成,评 估 人 员 应 符 合 国 家 执 业 要 求、具 备 安 宁 疗 护 机 构(病 区)工 作 经历、接 受 过 相 关 评 估 培 训。评 估 地 点安 宁 疗 护 机 构(病 区)设 立 的 独 立 评 估 室(病 房)或 由 评 估 人 员 携 带 必 要 的 评 估 设 备 前 往 患 者 住 所。评 估 对 象D B 5 3 0 1/T 1 0 7 2 0 2 42需 要 接 受 医 疗、护 理 的 终 末 期 患 者,主 要 包 括 恶 性 肿 瘤 终 末 期 患 者 和 非 癌 不 可 治 愈 慢 性 疾 病 终 末 期患 者。信 息 采 集整 个 评 估 过 程 中,评 估 人 员 应 仔 细 询 问、聆 听 并 记 录 患 者 本 人、知 情 人 的 陈 述,以 获 得 较 为 完 整 的基 础 信 息。患 者 相 关 信 息 可 来 自 于 患 者 本 人 自 述 或 知 情 人 代 述。注 意 事 项4.6.1 评 估 人 员 应 规 范 着 装,佩 戴 有 自 己 身 份 标 识 的 证 件,态 度 和 蔼,使 用 礼 貌 用 语。4.6.2 使 用 容 易 理 解 的 语 言,即 时 应 答 评 估 对 象 或 知 情 人 的 疑 问。4.6.3 评 估 结 束 后 应 及 时 告 知 知 情 人 初 步 评 估 结 果;患 者 本 人 有 要 求 时,征 得 知 情 人 同 意 后 做 出 回 答。4.6.4 记 录 评 估 结 果,并 由 两 名 评 估 人 员 签 字。5 入 选 评 估必 备 条 件有 服 务 需 求,自 愿 接 受 服 务 的 患 者,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可 提 供 二 级 及 以 上 医 院 的 明 确 病 理 学 诊 断 或 明 确 影 像 学 诊 断,预 估 生 存 期 不 大 于 6 个 月 的 晚期 恶 性 肿 瘤 患 者;可 提 供 二 级 及 以 上 医 院 的 明 确 诊 断 证 明 及 近 半 年 就 诊 记 录,且 病 情 不 断 恶 化,无 条 件 治 愈 的非 癌 慢 性 疾 病 终 末 期,预 估 生 存 期 不 大 于 6 个 月 者。优 选 条 件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患 者,可 优 先 收 治。使 用 附 录 A 给 出 的 评 分 项 对 患 者 进 行 评 估:P P S 分 数 在 5 0%以 下,且 患 者 本 人 及 知 情 人 同 意 入住 者。参 考 附 录 B 给 出 的 评 分 项 对 患 者 进 行 生 存 期 评 估,得 分 5 0 分,生 存 期 为 不 大 于 1 个 月 者。确 定 存 在 癌 性 疼 痛 的 患 者,生 存 期 预 估 得 分 5 0 分,自 行 规 律 使 用 口 服 剂、外 用 剂、栓 剂 等止 痛 药 物 但 疗 效 不 佳 的 患 者。结 果 告 知评 估 结 束,评 估 结 果 宜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供 给 知 情 人,并 应 向 其 告 知:评 估 结 果 将 作 为 安 宁 疗 护 的 医 疗 机 构(病 区)制 订 照 护 计 划 的 依 据;安 宁 疗 护 的 照 护 目 的 和 内 容;对 申 请 安 宁 疗 护 对 象 生 存 期 的 初 步 判 断,说 明 入 院 后 将 随 病 情 变 化 再 进 行 多 次 评 估 后,方 可得 出 相 对 准 确 的 结 论;知 情 人 应 给 予 的 相 关 配 合,包 括 但 不 限 于:及 时 支 付 相 关 的 费 用、给 予 患 者 情 绪 安 抚、日 常生 活 照 料 等;对 符 合 入 住 条 件 的 患 者 再 次 确 认 其 入 住 意 向,确 认 无 误 后 办 理 入 住 手 续。6 资 料 管 理D B 5 3 0 1/T 1 0 7 2 0 2 43评 估 结 果 涉 及 患 者 个 人 隐 私 的 内 容,仅 作 为 向 患 者 提 供 安 宁 疗 护 服 务 的 依 据,不 应 以 其 他 目 的 传播 或 泄 露。对 收 住 安 宁 疗 护 机 构(病 区)的 患 者,其 入 选 评 估 资 料 应 一 并 归 档 至 住 院 病 历。D B 5 3 0 1/T 1 0 7 2 0 2 44附 录 A(规 范 性)姑 息 行 为 功 能 评 分姑 息 行 为 功 能 评 分 按 照 表 A.1 给 出 的 评 分 项 进 行。表 A.1 姑 息 行 为 功 能 评 分 表 第 2 版(P P S v 2)水平(%)移动 活动 及疾病证 据 自我 照顾能力 摄食 能力 意识 状态1 0 0 正常 正常活动和工作;无疾病证据 正常 正常 正常9 0 正常正常活动和工作;一些疾病证据正常 正常 正常8 0 下降正常活动稍勉强;有一些疾病证据正常 正常或减少 正常7 0 减少 不能正常工作;有确切疾病 正常 正常或减少 正常6 0大 部 分 时 间坐位或卧床不能做喜爱的活动或家务;有确切疾病偶尔需要帮助 正常或减少 正常或意识错乱5 0大 部 分 时 间卧床不能做任何工作;有多种疾病 需要很大帮助 正常或减少 正常或意识错乱4 0 完全卧床无法进行大部分活动;有多种疾病绝大部分需要帮助 正常或减少正 常 或 嗜 睡 意 识 错乱3 0 完全卧床 不能做任何活动;有多种疾病 完全需要照料 减少正 常 或 嗜 睡 意 识 错乱2 0 完全卧床 不能做任何活动;有多种疾病 完全需要照料 少量,啜饮正 常 或 嗜 睡 意 识 错乱1 0 完全卧床 不能做任何活动;有多种疾病 完全需要照料 只有口腔护理正 常 或 嗜 睡 意 识 错乱0 死亡 医 师 签 字:护 士 签 字:评 估 日 期:年 月 日BD B 5 3 0 1/T 1 0 7 2 0 2 45附 录 B(资 料 性)生 存 期 预 估 表B.1 生 存 期 预 估 参 照 表 B.1 给 出 的 项 目 进 行。表 B.1 生 存 期 预 估 表C项 目级 差 比 例评 估 得 分1 0 0%5 0%3 0%2 0%1 0%1 摄 入平 时 正 常 量(按 谷类 食 物 2 5 0 g/日 4 0 0 g/日)1 8 分平 时 半 量 以 下 仅半 流9 分少 量 流 质5 分少 量 吸 引3 分*仅 口 唇 囫 动1 分2 体 能 生 活自 动 行 走 全 自 理1 8 分搀 扶 走 大 部 分 自理9 分大 多 卧 床 自 行 用 餐5 分卧 床 能 坐 靠 能 交 流3 分*仅 肢 体 徐 动、吞 咽1 分3年 龄(岁)5 0(1 0 分)5 0 6 95 分7 0 7 93 分8 0 9 02 分 9 01 分4呼 吸(次/分)正 常(1 2 2 0)1 0 分活 动 后 气 促5 分平 卧 时 气 促3 分*3 0或 1 02 分#张 口 点头 样1 分5 神 志正 常1 0 分淡 漠 眼、神 呆 滞5 分嗜 睡 或 烦 躁3 分*浅 昏 迷2 分#深 昏 迷 或 见“回光 返 照”1 分6血 压(收 缩压)m m H g正 常(9 0 1 4 0)6 分 平 时 值2 0%3 分 1 0 02 分*8 01 分#1 0 0 或 不 齐3 分 1 2 0 或 1 6 0 或 5 01 分#1 0%3 分轻 度 消 瘦 体 重 下降 2 0%2 分中 度 消 瘦 体 重降 3 0%1 分重 度 消 瘦 体 重 下降 4 0%0.5 分9脏 器状 况无 损 伤4 分非 重 要 脏 器 损 伤2 分一 个 重 要 脏器 损 伤1.5 分二 个 重 要 脏 器 损 伤1 分三 个 以 上 重 要 脏 器损 伤0.5 分1 0体 温(腋 温)正 常(3 6 3 7)4 分 3 7.12 分 3 81.5 分*3 9 或 4 0 或 7 0 0 m l2 分减 少 4 0 0 m l1.5 分*少 尿 4 0 0 m l1 分#无 尿 1 0 0 m l0.5 分1 2 水 肿无4 分下 肢 水 肿2 分全 身 水 肿1.5 分伴 胸 腹 水1 分胸 腹 水 伴 呼 吸 限 制0.5 分共 计医 师 签 字:护 士 签 字:评 估 日 期:B.2 使 用 表 B.1 时 请 注 意:a)表 中 含“*、#”格 为 限 定 警 示 指 标 内 容,符 合“*”内 容 3 项 以 上 者 或 符 合“#”2 项 以 上 者,可 确定 病 情 已 进 入 濒 临 死 亡 阶 段,预 计 生 存 期 约 在 3 天;b)重 要 脏 器 指 对 生 命 延 续 有 明 显 影 响 的 脏 器,如 心、肝、肺、肾、脑,损 伤 包 括 脏 器 转 移 和/或功 能 衰(减)弱,重 要 脏 器 是 否 损 伤 及 损 伤 程 度 按 照 医 学 相 关 指 标 进 行 评 定;D B 5 3 0 1/T 1 0 7 2 0 2 46c)血 压 的 平 时 值 指 发 病 以 前,血 压 在 同 样 条 件 下 的 平 均(3 次 以 上)测 量 值;d)“回 光 返 照”指 患 晚 期 癌 症 或 其 他 衰 竭 性 疾 病 的 病 人,在 临 终 弥 留 时,出 现 短 期 的“食 欲 增 加、精 神 亢 奋、神 志 转 清、开 口 说 话、思 维 清 晰、肢 体 徐 动”等 现 象,约 1 d 3 d 后 病 情 急 转,出 现 死 亡;e)“下 肢 水 肿”指 腿、足 部 任 一 侧、段 的 水 肿,“胸 腹 水 伴 呼 吸 限 制”指 大 量 胸、腹 水 时 引 起 的 呼 吸困 难;f)某 些 初 入 院 病 人,病 情 尚 不 稳 定 如 颅 内 压 增 高、严 重 感 染、高 热,需 待 急 症 病 况 得 到 控 制,方 能 比 较 准 确 的 评 估,本 评 估 所 得 结 果 建 立 在 安 宁 疗 护 的 基 础 上。B.3 生 存 期 预 估 天 数表 B.2 生 存 期 预 估 天 数 对 照 表F 评 分(分)生 存 天 数(天)评 分(分)生 存 天 数(天)2 0 4 4 1 1 42 1 4 4 2 1 52 2 4 4 3 1 62 3 5 4 4 1 72 4 5 4 5 1 82 5 5 4 6 1 92 6 5 4 7 2 02 7 6 4 8 2 12 8 6 4 9 2 32 9 6 5 0 2 43 0 7 5 1 2 63 1 7 5 2 2 83 2 8 5 3 2 93 3 8 5 4 3 13 4 9 5 5 3 33 5 1 0 5 6 3 63 6 1 0 5 7 3 83 7 1 1 5 8 4 03 8 1 1 5 9 4 33 9 1 2 6 0 4 64 0 1 3D B 5 3 0 1/T 1 0 7 2 0 2 47参 考 文 献 1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印 发 安 宁 疗 护 中 心 基 本 标 准 和 管 理 规 范(试 行)的 通 知(国 卫 医 发 2 0 1 7 7 号)2 安 宁 疗 护 实 践 指 南(试 行)(国 卫 办 医 发 2 0 1 7 5 号)3 关 于 印 发 云 南 省 安 宁 疗 护 工 作 实 施 方 案(2023 版)的 通 知(云 卫 老 龄 发 2 0 2 3 1 号)4 上 海 市 社 区 舒 缓 疗 护(临 终 关 怀)工 作 规 范(沪 卫 基 层 2 0 1 3 1 号)5 上 海 市 安 宁 疗 护 服 务 规 范(沪 卫 基 层 2 0 2 0 9 号)6 L a u F,M a i d a V,D o w n i n g M,L e s p e r a n c e M,K a r l s o n N,k u z i e m s k y C.U s e o f t h e P a l l i a t i v eP e r f o r m a n c e S c a l e(P P S)f o r e n d-o f-l i f e p r o g n o s t i c a t i o n i n a p a l l i a t i v e m e d i c i n e c o n s u l t a t i o ns e r v i c e.J P a i n S y m p t o m M a n a g e.2 0 0 9;3 7(6):9 6 5-9 7 2.d o i:1 0.1 0 1 6/j.j p a i n s y m m a n.2 0 0 8.0 8.0 0 3.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