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线DB50/T 548.2-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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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9 3.0 8 0.3 0C C S R 8 7DB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0/T 5 4 8.2 2 0 2 4代 替 D B 5 0/T 5 4 8.2 2 0 1 4城 市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设 施 设 置 规 范第 2 部 分:道 路 交 通 标 线2 0 2 4-0 3-1 4 发 布 2 0 2 4-0 6-1 4 实 施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0/T 5 4 8.2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一 般 规 定.25 机 动 车 车 行 道 宽 度.26 指 示 标 线.26.1 指 示 标 线 的 分 类.26.2 可 跨 越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36.3 可 跨 越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36.4 潮 汐 车 道 线.46.5 车 行 道 边 缘 线.56.6 左 弯 待 转 区 线.66.7 路 口 导 向 线.96.8 导 向 车 道 线.1 06.9 人 行 横 道 线.1 36.1 0 道 路 出 入 口 标 线.1 76.1 1 停 车 位 标 线.1 96.1 2 停 靠 站 标 线.2 26.1 3 导 向 箭 头.2 46.1 4 路 面 文 字 标 记.2 57 禁 止 标 线.2 67.1 禁 止 标 线 的 分 类.2 67.2 禁 止 跨 越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2 77.3 禁 止 跨 越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2 87.4 禁 止 停 车 线.2 87.5 停 止 线.2 97.6 让 行 线.3 07.7 导 流 线.3 27.8 中 心 圈.3 37.9 网 状 线.3 47.1 0 车 种 专 用 车 道 线.3 57.1 1 定 向 车 道 线.3 78 警 告 标 线.3 78.1 警 告 标 线 的 分 类.3 78.2 路 面(车 行 道)宽 度 渐 变 段 标 线.3 88.3 减 速 标 线.3 98.4 立 面 标 记.4 19 其 他.4 29.1 突 起 路 标.4 2D B 5 0/T 5 4 8.2 2 0 2 4I I9.2 轮 廓 标.4 2参 考 文 献.4 4D B 5 0/T 5 4 8.2 2 0 2 4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是 D B 5 0/T 5 4 8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设 施 设 置 规 范 的 第 2 部 分。D B 5 0/T 5 4 8 已 经 发 布 了 以 下部 分:第 1 部 分:道 路 交 通 标 志;第 2 部 分:道 路 交 通 标 线;第 3 部 分:道 路 交 通 信 号 灯;第 4 部 分: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设 施。本 文 件 代 替 D B 5 0/T 5 4 8.2 2 0 1 4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设 施 设 置 规 范 第 2 部 分:道 路 交 通 标 线,与 D B 5 0/T 5 4 8.2-2 0 1 4 相 比,除 结 构 调 整 和 编 辑 性 改 动 外,主 要 技 术 变 化 如 下:a)按 照 标 线 功 能 分 类 将 章 节 排 列 为 指 示 标 线、禁 止 标 线、警 告 标 线、其 他(见 第 6 9 章);b)增 加 了 指 示 标 线 的 分 类(见 6.1);c)更 改 了 可 跨 越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线 宽 标 准(见 6.2.1,2 0 1 4 年 版 的 6.1.1);d)更 改 了 可 跨 越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的 设 置 场 景(见 6.2.2,2 0 1 4 年 版 的 6.1.2);e)更 改 了 可 跨 越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设 计 速 度 分 类 数 值(见 6.3.2,2 0 1 4 年 版 的 6.2.3);f)增 加 了 可 跨 越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2 车 道 变 3 车 道 划 法(见 图 5);g)增 加 了 潮 汐 车 道 设 置 于 外 侧 车 道 的 划 法 及 配 图(见 6.4.3,图 7);h)更 改 了 车 行 道 边 缘 线 白 色 虚 线 设 置 场 景(见 6.5.3,2 0 1 4 年 版 的 6.4.3);i)更 改 了 道 路 中 央 有 隔 离 设 施 时,隔 离 设 施 侧 车 行 道 边 缘 线 的 划 法(见 6.5.5,2 0 1 4 年 版 的 6.4.5);j)更 改 了 左 转 弯 待 行 区 线 划 法 配 图(见 图 1 1、1 2、1 3,2 0 1 4 年 版 的 图 1 2、1 3、1 4);k)更 改 了 待 行 区 标 线 的 设 置 方 法(见 6.6.6,2 0 1 4 年 版 的 6.5.6);l)增 加 了 可 变 导 向 车 道 线 的 长 度 及 地 面 文 字 设 置 方 法 及 配 图(见 6.8.5.3,图 2 3);m)更 改 了 人 行 横 道 线 设 置 场 景(见 6.9.1,2 0 1 4 年 版 的 7.1.1);n)增 加 了 人 行 横 道 线 设 置“礼 让 行 人”“守 法 过 街”文 字 要 求(见 6.9.3);o)增 加 了 斜 交 人 行 横 道 线 的 设 置 要 求(见 6.9.5);p)增 加 出 入 口 标 线 在 出 入 口 处 的 设 置 长 度 要 求(见 6.1 0.3);q)删 除“不 宜 设 置 倾 斜 式 停 车 位 标 线 或 垂 直 式 停 车 位 标 线”的 要 求(见 2 0 1 4 年 版 的 8.2.1.6);r)更 改 了 限 时 停 车 位 标 线 设 置 要 求(见 6.1 1.3,2 0 1 4 年 版 的 8.2.3);s)更 改 了 路 面 文 字 标 记 规 格 要 求(见 6.1 4.1,2 0 1 4 年 版 的 8.8.1);t)增 加 了 白 色 虚 实 线 的 设 置 方 式(见 7.3.3);u)更 改 了 禁 止 停 车 线 的 设 置 方 式(见 7.4,2 0 1 4 年 版 的 6.8);v)增 加 了 导 流 线 的 设 置 方 式(见 7.7.3);w)增 加 了 网 状 线 的 设 置 方 式(见 7.9);x)更 改 了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线 的 设 置 方 式(见 7.1 0.2,2 0 1 4 年 版 的 8.7.2);y)增 加 了 定 向 车 道 线 的 设 置 方 式(见 7.1 1);z)增 加 了 减 速 标 线 的 设 置 要 求(见 8.3)。D B 5 0/T 5 4 8.2 2 0 2 4I V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组 织 实 施。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公 安 局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重 庆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管 理 局、重 庆 市 市 政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招 商 局 重 庆 交 通 科研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陈 芃、封 胜、徐 佳、郭 斌、汤 展、杨 益、戚 静、汪 华、王 少 飞、冯 明 兵、万 驰、王 维、马 红 江、钟 继 科、郭 明 卫、黄 程 远、赵 平 恒、朱 湧、查 坤、肖 云 鹏、李 游、杨 宝 宝、高 显 鹏、楚嘉 文。本 文 件 及 其 所 代 替 文 件 的 历 次 版 本 发 布 情 况 为:2 0 1 4 年 首 次 发 布 为 D B 5 0/T 5 4 8.2-2 0 1 4;本 次 为 第 一 次 修 订。D B 5 0/T 5 4 8.2 2 0 2 41城 市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设 施 设 置 规 范第 2 部 分:道 路 交 通 标 线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的 一 般 规 定、机 动 车 车 行 道 宽 度 以 及 各 类 型 交 通 标 线 的 设 置 方 法。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的 设 置。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2 8 9 3 安 全 色G B 5 7 6 8.3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3 部 分:道 路 交 通 标 线G B 5 7 6 8.8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8 部 分:学 校 区 域G B/T 1 6 3 1 1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质 量 要 求 和 检 测 方 法G B/T 2 4 7 2 2 路 面 标 线 用 玻 璃 珠G B/T 2 4 7 2 5 突 起 路 标G B/T 2 4 9 7 0 轮 廓 标C J J 1 9 3 城 市 道 路 路 线 设 计 规 范J T/T 2 8 0 路 面 标 线 涂 料D B J 5 0/T 3 9 1 城 市 公 交 专 用 道 技 术 标 准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道 路 交 通 标 线 r o a d t r a f f i c m a r k i n g s施 划 或 安 装 于 道 路 上 的 各 种 线 条、箭 头、文 字、图 案 及 立 面 标 记、实 体 标 记、突 起 路 标 和 轮 廓 标 等交 通 设 施 的 总 称。3.2人 行 过 街 安 全 岛 p e d e s t r i a n s a f e t y i s l a n d设 置 在 道 路 上,供 行 人 横 穿 道 路 临 时 停 留 的 交 通 岛。3.3定 向 车 道 线 d i r e c t i o n a l l a n e m a r k i n g s根 据 道 路 预 设 方 向 到 达 的 不 同 地 点,指 定 某 车 道 仅 供 驶 向 规 定 地 点、规 定 方 向 的 车 辆 使 用,驶 向 其余 地 点 方 向 的 车 辆 不 得 驶 入 的 专 用 车 道 标 线。D B 5 0/T 5 4 8.2 2 0 2 424 一 般 规 定4.1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应 向 道 路 使 用 者 传 递 有 关 道 路 交 通 的 规 则、警 告、指 引 等 信 息,可 与 标 志 配 合 使 用,也 可 单 独 使 用。4.2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应 根 据 道 路 等 级、运 行 状 况、交 通 流 特 性、车 辆 行 驶 和 行 人 行 走 轨 迹 以 及 交 通 组 织等 要 素 合 理 设 置。4.3 交 通 标 线 应 使 用 反 光 型 涂 料 或 预 成 型 标 线 带,可 试 点 使 用 新 型 交 通 标 线 材 料。4.4 交 通 标 线 涂 料 应 符 合 G B 2 8 9 3、G B/T 1 6 3 1 1、G B/T 2 4 7 2 2 和 J T/T 2 8 0 等 有 关 规 定。成 品 和 材 料 应由 国 家 认 可 的 检 测 机 构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规 范 检 测 合 格。4.5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按 照 功 能 可 分 为 指 示 标 线、禁 止 标 线 和 警 告 标 线,按 照 设 置 方 式 可 分 为 纵 向 标 线、横 向 标 线 和 其 他 标 线 三 类。5 机 动 车 车 行 道 宽 度机 动 车 车 行 道 宽 度 指 车 行 道 两 侧 标 线 中 心 之 间 的 距 离。如 图 1 所 示。宽 度 根 据 设 计 速 度 和 行 驶 车 辆类 型 参 照 表 1 执 行。图 1 机 动 车 车 行 道 宽 度表 1 机 动 车 车 行 道 宽 度(一 般 值)对 照 表设计速度k m/h车型及车道类型m大型车或混行车道 小客车专用车道6 0 3.5 3.2 5 6 0 3.7 5 3.5注:条件 受限情 况下不宜 小于 3 m。特 殊情况 下,经交 通工程 论证需 采用最 低值时,最低不 得小于 2.8 m,弯 道车行道宽度和环岛内侧行车道宽度宜根据转弯半径适当加宽。6 指 示 标 线6.1 指 示 标 线 的 分 类D B 5 0/T 5 4 8.2 2 0 2 436.1.1 纵 向 标 线 包 括:a)可 跨 越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b)可 跨 越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c)潮 汐 车 道 线;d)车 行 道 边 缘 线;e)左 弯 待 转 区 线;f)路 口 导 向 线;g)导 向 车 道 线。6.1.2 横 向 标 线 包 括 人 行 横 道 线。6.1.3 其 他 标 线 包 括:a)道 路 出 入 口 标 线;b)停 车 位 标 线;c)停 靠 站 标 线;d)导 向 箭 头;e)路 面 文 字 标 记。6.2 可 跨 越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6.2.1 可 跨 越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一 般 设 置 在 道 路 的 中 心,但 不 一 定 设 置 在 道 路 的 几 何 中 心 线 上,用 来分 隔 对 向 行 驶 的 交 通 流,颜 色 为 黄 色,一 般 线 宽 为 1 5 c m,车 道 瘦 身 等 特 殊 应 用 情 况 下,线 宽 可 采 用 1 0c m。6.2.2 用 于 分 隔 对 向 行 驶 的 交 通 流,允 许 车 辆 越 线 或 转 弯 的 路 段,可 跨 越 对 向 车 道 分 界 线 的 设 置 应 符合 下 列 规 定:a)双 向 2 车 道,车 行 道 路 幅 宽 度 大 于 等 于 6 m 的 无 中 央 分 隔 设 施 的 道 路,在 满 足 超 车 视 距 且 交 通量 较 小 的 一 般 平 直 路 段,设 置 黄 色 单 虚 线,在 禁 止 跨 越 超 车 段 设 置 黄 色 单 实 线;b)路 幅 宽 度 大 于 等 于 5 m 的 双 向 非 机 动 车 专 用 车 道,应 设 置 黄 色 单 虚 线。6.2.3 可 跨 越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为 黄 色 单 虚 线,线 段 和 间 隔 分 别 为 4 0 0 c m 和 6 0 0 c m。如 图 2 所 示。单位为厘米6 0 0 4 0 01 5图 2 黄 色 单 虚 线 可 跨 越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6.3 可 跨 越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6.3.1 可 跨 越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用 来 分 隔 同 向 行 驶 的 交 通 流,线 宽 为 1 5 c m,车 道 瘦 身 等 特 殊 应 用 情况 下,线 宽 可 采 用 1 0 c m。同 一 行 驶 方 向 有 两 条 或 两 条 以 上 车 行 道,并 允 许 车 辆 变 道 或 短 时 跨 越 行 驶 时,应 划 可 跨 越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D B 5 0/T 5 4 8.2 2 0 2 446.3.2 可 跨 越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为 白 色 虚 线,设 计 速 度 不 小 于 4 0 k m/h 时,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线 段 和间 隔 分 别 为 6 0 0 c m 和 9 0 0 c m,如 图 3 所 示。设 计 速 度 小 于 4 0 k m/h 时,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线 段 和 间 隔分 别 为 2 0 0 c m 和 4 0 0 c m,如 图 4 所 示。单位为厘米图 3 设 计 车 速 不 小 于 4 0 k m/h 时 的 可 跨 越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单位为厘米图 4 设 计 车 速 小 于 4 0 k m/h 时 的 可 跨 越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6.3.3 车 道 数 量 发 生 变 化 的 道 路,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应 平 滑 连 接 或 对 齐 导 向 车 道 线,优 先 考 虑 内 侧 车道 直 行 车 辆 行 驶 的 连 续 性,如 图 5 所 示。图 5 可 跨 越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2 车 道 变 3 车 道6.4 潮 汐 车 道 线6.4.1 根 据 交 通 管 理 需 要 以 及 车 流 量 潮 汐 变 化 特 点,可 设 置 潮 汐 车 道。6.4.2 潮 汐 车 道 线 为 黄 色 双 虚 线,线 宽 1 5 c m,两 条 虚 线 间 横 向 距 离 1 0 c m 1 5 c m,线 段 长 度 以 及 间隔 长 度 应 与 同 一 路 段 的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一 致。如 图 6 所 示。D B 5 0/T 5 4 8.2 2 0 2 45单位为厘米图 6 潮 汐 车 道 线6.4.3 当 潮 汐 车 道 线 设 置 于 外 侧 车 道 时,该 侧 可 不 设 车 行 道 边 缘 线。如 图 7 所 示。图 7 潮 汐 车 道 线 设 置 示 例6.4.4 潮 汐 车 道 线 应 与 车 道 指 示 信 号 灯 及 相 应 的 交 通 标 志 等 设 施 配 合 设 置。6.5 车 行 道 边 缘 线6.5.1 车 行 道 边 缘 线 用 以 指 示 机 动 车 道 的 边 缘 或 用 以 划 分 机 动 车 道 与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分 界,城 市 道 路 应设 置 车 行 道 边 缘 线。车 行 道 边 缘 线 分 为 白 色 实 线、白 色 虚 线、白 色 虚 实 线 三 种,一 般 线 宽 为 1 5 c m,车道 瘦 身 等 特 殊 应 用 情 况 下,线 宽 可 采 用 1 0 c m。6.5.2 车 行 道 边 缘 线 白 色 实 线 用 以 指 示 禁 止 车 辆 跨 越 的 车 行 道 边 缘。如 图 8 所 示。单位为厘米图 8 车 行 道 边 缘 白 色 实 线6.5.3 车 行 道 边 缘 线 白 色 虚 线 用 以 指 示 车 辆 可 临 时 越 线 行 驶 的 车 行 道 边 缘。在 出 入 口、交 叉 口 及 允 许路 边 停 车 路 段 等 允 许 机 动 车 跨 越 边 缘 线 的 地 方,可 设 置 车 行 道 边 缘 白 色 虚 线。未 设 置 停 止 线、让 行 线 的D B 5 0/T 5 4 8.2 2 0 2 46路 口 应 施 划 车 行 道 边 缘 线 白 色 虚 线,线 段 和 间 隔 分 别 为 2 0 0 c m 和 4 0 0 c m。相 邻 出 入 口 间 距 小 于 1 0 0 m时,车 行 道 边 缘 线 可 连 续 设 置。如 图 9 所 示。单位为厘米图 9 车 行 道 边 缘 白 色 虚 线6.5.4 车 行 道 边 缘 线 白 色 虚 实 线 表 示 虚 线 侧 允 许 车 辆 跨 线 行 驶,实 线 侧 不 允 许 车 辆 跨 线 行 驶。实 线 和虚 线 间 横 向 距 离 为 1 5 c m 2 0 c m,虚 线 线 段 和 间 隔 分 别 为 2 0 0 c m 和 4 0 0 c m。如 图 1 0 所 示。单位为厘米图 1 0 车 行 道 边 缘 白 色 虚 实 线6.5.5 采 用 绿 化 带、隔 离 栏 等 实 体 隔 离 车 行 道 时,应 同 步 施 划 车 行 道 边 缘 线。道 路 中 央 有 永 久 性 物 理隔 离 设 施 分 隔 对 向 交 通 流 时,靠 近 隔 离 设 施 的 车 行 道 边 缘 线 为 白 色 实 线;城 市 道 路 上 采 用 活 动 护 栏 等 可移 动 隔 离 设 施 分 隔 对 向 交 通 流 时,靠 近 隔 离 设 施 的 车 行 道 边 缘 线 为 黄 色 实 线。6.6 左 弯 待 转 区 线6.6.1 左 弯 待 转 区 线 用 以 指 示 左 弯 车 辆 可 在 直 行 时 段 进 入 待 转 区 等 待 左 转 的 位 置。6.6.2 左 弯 待 转 区 线 应 在 设 有 左 转 弯 专 用 信 号 且 辟 有 左 转 弯 专 用 车 道 时 使 用,设 于 左 转 弯 专 用 车 道 前端,伸 入 交 叉 路 口 内,但 不 得 妨 碍 对 向 直 行 车 辆 的 正 常 行 驶。6.6.3 左 弯 待 转 区 线 为 两 条 平 行 并 略 带 弧 形 的 白 色 虚 线,线 宽 1 5 c m,线 段 和 间 隔 均 为 5 0 c m,前 端 配合 设 置 停 止 线,在 待 转 区 内 施 划 白 色 左 转 弯 导 向 箭 头,箭 头 长 3 0 0 c m,一 般 在 左 弯 待 转 区 的 起 始 位 置和 停 止 线 前 各 施 划 一 组,左 弯 待 转 区 较 长 时,中 间 可 重 复 设 置 导 向 箭 头,左 弯 待 转 区 较 短 时 可 仅 设 置 一组 导 向 箭 头。并 同 时 施 划 地 面 文 字,颜 色 为 白 色,文 字 字 高 应 为 1 5 0 c m,字 宽 应 为 1 0 0 c m,间 距 应 为5 0 c m,文 字 居 中 布 置,由 近 及 远 排 列,左 弯 待 转 区 较 短 时 地 面 文 字 可 横 向 排 列。如 图 1 1 所 示。D B 5 0/T 5 4 8.2 2 0 2 47单位为厘米a)b)图 1 1 左 弯 待 转 区 标 线D B 5 0/T 5 4 8.2 2 0 2 486.6.4 交 叉 口 同 一 方 向 设 置 有 两 条 及 以 上 左 弯 待 转 区 线 时,外 侧 左 转 专 用 车 道 的 待 转 区 可 略 长 于 内 侧车 道。如 图 1 2 所 示。图 1 2 同 一 方 向 设 置 两 条 左 弯 待 转 区 线6.6.5 在 有 条 件 的 地 点 左 弯 待 转 区 可 设 置 成 多 条 待 转 的 形 式,增 加 左 转 弯 的 通 行 能 力。如 图 1 3 所 示。图 1 3 一 条 变 两 条 左 弯 待 转 区 线D B 5 0/T 5 4 8.2 2 0 2 496.6.6 在 信 号 灯 控 制 的 交 叉 路 口 可 设 置 待 行 区 标 线,通 过 引 导 信 号 指 示 车 辆 进 入 路 口 待 行。如 图 1 4所 示。待 行 区 标 线 应 由 白 色 虚 线、停 止 线、导 向 箭 头 和 地 面 文 字 组 成:待 行 区 白 色 虚 线 线 宽 1 5 c m,线段 及 间 隔 均 为 5 0 c m,且 前 端 配 合 设 置 停 止 线;导 向 箭 头 长 3 0 0 c m,宜 在 待 行 区 起 点 处 及 停 止 线 前 各 施划 一 组,待 行 区 较 长 时 可 重 复 设 置,较 短 时 可 仅 设 置 一 组;待 行 区 起 点 处 应 设 置“待 行 区”白 色 地 面 文字,文 字 横 向 均 匀 排 列,字 高 为 1 5 0 c m,字 宽 为 1 0 0 c m。图 1 4 待 行 区 标 线 示 例6.7 路 口 导 向 线6.7.1 路 口 导 向 线 设 置 在 平 面 交 叉 口 面 积 较 大、形 状 不 规 则 或 交 通 组 织 复 杂,车 辆 寻 找 出 口 车 道 困 难或 交 通 流 交 织 严 重 的 路 口。6.7.2 路 口 导 向 线 为 弧 形 的 黄 色 或 白 色 虚 线,线 段 和 间 隔 均 为 2 0 0 c m,线 宽 1 5 c m。6.7.3 连 接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的 路 口 导 向 线 为 白 色 圆 曲(或 直)虚 线。如 图 1 5 所 示。单位为厘米图 1 5 连 接 同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的 路 口 导 向 线D B 5 0/T 5 4 8.2 2 0 2 41 06.7.4 连 接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的 路 口 导 向 线 为 黄 色 圆 曲(或 直)虚 线。如 图 1 6 所 示。单位为厘米图 1 6 连 接 对 向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的 路 口 导 向 线6.7.5 两 条 相 对 的 路 口 导 向 线 之 间 应 保 证 1 0 0 c m 以 上 的 安 全 距 离,且 不 应 在 路 口 内 交 叉 设 置。如 图1 7 所 示。单位为厘米图 1 7 相 对 方 向 路 口 导 向 线 示 例6.8 导 向 车 道 线6.8.1 导 向 车 道 线 是 指 在 交 叉 口 驶 入 段 用 以 指 示 车 辆 应 按 导 向 方 向 行 驶 的 车 行 道 分 界 线。导 向 车 道 线为 白 色 实 线,线 宽 可 选 1 0 c m 或 1 5 c m,长 度 应 按 交 通 流 量 及 交 通 管 理 需 要 确 定,一 般 不 小 于 3 0 m。如图 1 8 所 示。在 交 通 流 量 较 大 的 交 叉 口,导 向 车 道 线 末 端 宜 至 少 间 隔 设 置 2 组 导 向 箭 头。D B 5 0/T 5 4 8.2 2 0 2 41 1单位为米图 1 8 导 向 车 道 线6.8.2 临 近 交 叉 口 的 路 段 内 车 行 道 数 量 少 于 路 口 导 向 车 道 数 量 时,导 向 车 道 线 与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应 平 滑连 接,车 行 道 一 般 正 对 直 行 导 向 车 道。如 图 1 9 所 示。图 1 9 导 向 车 道 线 与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平 滑 连 接6.8.3 十 字 交 叉 路 口 导 向 车 道 线 设 置。如 图 2 0 所 示。图 2 0 十 字 交 叉 路 口 导 向 车 道 线D B 5 0/T 5 4 8.2 2 0 2 41 26.8.4 交 叉 路 口 应 尽 量 开 辟 左 右 转 弯 专 用 车 道,增 加 路 口 导 向 车 道 数 量。根 据 道 路 条 件 采 取 适 当 的 路口 加 宽 与 适 当 的 路 口 车 道 宽 度 缩 减、缩 小 中 央 分 隔 带 的 宽 度、缩 小 中 央 分 隔 带 宽 度 并 缩 小 车 行 道 宽 度、偏 移 道 路 中 心 线 并 缩 小 车 行 道 宽 度、缩 小 路 肩(人 行 道)或 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等 方 法。6.8.5 可 变 导 向 车 道 线6.8.5.1 可 变 导 向 车 道 线 设 置 在 需 要 变 化 行 车 方 向 的 交 叉 口 导 向 车 道 内,为 白 色 齿 形 线,齿 宽 1 5 c m,齿 高 3 0 c m,与 行 车 方 向 成 4 5,齿 形 线 间 隔 为 1 0 0 c m。可 变 导 向 车 道 内 不 设 置 导 向 箭 头,其 长 度 应不 小 于 其 他 导 向 车 道 线 的 设 置 长 度。如 图 2 1、图 2 2 所 示。单位为厘米图 2 1 可 变 导 向 车 道 线图 2 2 可 变 导 向 车 道 线 设 置 示 例6.8.5.2 可 变 导 向 车 道 线 应 与 可 变 的 车 道 行 驶 方 向 标 志 配 合 使 用,车 道 行 驶 方 向 由 可 变 的 车 道 行 驶 方向 标 志 的 指 向 确 定。进 入 可 变 导 向 车 道 的 车 辆 必 须 按 车 道 行 驶 方 向 标 志 显 示 的 指 向 行 驶。6.8.5.3 上 游 路 段 至 可 变 导 向 车 道 起 点 处,由 近 及 远 间 距 2 0 m 5 0 m 施 划 1 组 2 组“注 意 可 变 车 道”地 面 文 字,字 高 3 m,字 宽 1 m,间 距 1.5 m。如 图 2 3 所 示。单位为米D B 5 0/T 5 4 8.2 2 0 2 41 3图 2 3 可 变 导 向 车 道 设 施 平 面 布 置 图 示 例6.9 人 行 横 道 线6.9.1 无 过 街 人 行 天 桥 或 地 道 等 其 他 过 街 设 施 时,人 行 横 道 线 应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在:道 路 交 叉 口;次 支路 上 大 型 公 共 建 筑、超 市、学 校、幼 儿 园、医 院、养 老 院、轨 道 站 出 入 口 等 行 人 过 街 较 为 集 中 的 路 段;路 侧 有 出 入 口 且 人 流 集 中 区 域,高 峰 小 时 横 穿 道 路 人 流 量 大、集 中 的 位 置;其 他 有 人 行 横 道 设 置 要 求 的路 段。人 行 横 道 线 宜 与 无 障 碍 通 道、盲 道、人 行 步 道 等 设 施 相 连 接,确 保 行 人 通 行 安 全 无 障 碍。6.9.2 人 行 横 道 线 为 白 色 平 行 粗 实 线,人 行 横 道 的 宽 度 依 据 行 人 横 穿 道 路 的 流 量 和 街 道 宽 度 确 定。人行 横 道 线 最 小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3 m,并 可 根 据 行 人 流 量 以 1 m 为 一 级 加 宽。人 行 横 道 的 线 宽 为 4 0 c m,线间 隔 为 6 0 c m。6.9.3“礼 让 行 人”地 面 文 字 面 向 来 车 方 向,“守 法 过 街”地 面 文 字 面 向 行 人 方 向。字 体 采 用 黑 体,颜 色 采 用 黄 色,“礼 让 行 人”地 面 文 字 在 停 止 线 与 人 行 横 道 线 空 白 区 域 居 中 布 置,字 符 高 度、间 距 应 根据 人 行 横 道 线 与 停 止 线 距 离 作 适 当 调 整(停 止 线 应 距 人 行 横 道 1 m 3 m)。“守 法 过 街”地 面 文 字 标识 施 划 于 人 行 横 道 线 与 人 行 道 之 间 空 白 区 域(间 距 不 够 时 可 取 消 1 根 人 行 横 道 线),地 面 文 字 在 人 行 横道 线 与 人 行 道 空 白 区 域 居 中 布 置,字 符 高 度、间 距 应 根 据 人 行 横 道 线 与 人 行 道 距 离 作 适 当 调 整。字 高、字 宽、间 距 及 设 置 组 数 宜 按 照 表 2 选 取,人 行 横 道 线 及 地 面 文 字 样 式 如 图 2 4 所 示。表 2 人 行 横 道 地 面 文 字 尺 寸地面标识字高c m字宽c m净间距c m“礼让行人”、“守法过街”施划(组)礼让行人 8 0 1 2 0 9 0 1 2 0 4 0 5 0单向 3 车道(含)以下 单向 3 车道以上1 2守法过街 4 0 5 0 4 0 5 0 2 0 2 5人行横道宽度 6 米(含)以下 人行横道宽度 6 米以上1 2D B 5 0/T 5 4 8.2 2 0 2 41 4单位为厘米图 2 4 人 行 横 道 线6.9.4 公 交 车 站 附 近 设 置 人 行 横 道 线 时,宜 设 置 在 停 靠 公 交 车 辆 后 方。在 急 弯 和 陡 坡、桥 梁、隧 道、公 交 车 站 前 方、车 行 道 宽 度 渐 变 路 段 等 视 距 受 限、影 响 安 全 的 路 段 不 宜 设 置 人 行 横 道 线。6.9.5 当 设 置 斜 穿 交 叉 口 的 人 行 横 道 线 时,必 须 设 置 人 行 全 绿 相 位,各 方 向 人 流 全 部 放 行,所 有 方 向机 动 车 辆 必 须 全 部 停 车 等 待。斜 穿 交 叉 口 的 人 行 横 道 线 和 其 他 人 行 横 道 线 应 配 合 设 置。6.9.6 相 邻 两 条 人 行 横 道 之 间 的 间 隔 距 离 一 般 不 小 于 1 5 0 m,在 无 其 他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且 有 行 人 过 街 需求 的 路 段,间 隔 距 离 一 般 不 大 于 8 0 0 m;繁 华 街 道 人 行 横 道 之 间 的 间 隔 可 视 行 人 横 穿 道 路 的 实 际 需 要 设置。如 图 2 5 所 示。单位为米图 2 5 相 邻 两 条 人 行 横 道 线 间 隔 距 离6.9.7 无 信 号 灯 控 制 的 路 段 人 行 横 道 前,应 设 置 停 止 线 和 两 组 人 行 横 道 预 告 标 识。人 行 横 道 预 告 标 识为 白 色 菱 形 图 案,边 缘 宽 2 0 c m、长 3 0 0 c m、宽 1 5 0 c m。如 图 2 6 所 示。D B 5 0/T 5 4 8.2 2 0 2 41 5单位为厘米图 2 6 人 行 横 道 预 告 标 识6.9.8 人 行 横 道 预 告 标 识 宜 设 置 两 组,第 一 组 距 导 向 车 道 线 起 点 1 0 m 2 0 m,两 组 间 距 1 0 m 2 0 m。交 叉 路 口 和 信 号 灯 控 制 的 人 行 横 道 前 不 设 置 人 行 横 道 预 告 标 识。如 图 2 7 所 示。单位为米图 2 7 人 行 横 道 预 告 标 识 设 置 示 例6.9.9 交 叉 口 人 行 横 道 线 尽 量 靠 近 交 叉 口 中 心,同 时 要 考 虑 车 辆 转 弯 顺 畅 及 交 叉 口 人 行 横 道 的 整 体 布局。应 避 开 电 线 杆、灯 杆、广 告 牌、树 木、花 坛 等 影 响 行 人 正 常 行 走 的 永 久 设 施,兼 顾 残 疾 人 行 走 的 便利,与 路 侧 人 行 步 道 上 的 无 障 碍 坡 道(盲 道)顺 畅 连 接。6.9.1 0 人 行 横 道 线 与 路 缘 石 延 长 线 之 间 宜 预 留 5 0 c m 1 0 0 c m 空 间,以 保 证 交 叉 口 内 机 动 车、非 机 动车 与 行 人 之 间 的 安 全 距 离。如 图 2 8 所 示。单位为厘米图 2 8 人 行 横 道 线 与 路 缘 石 延 长 线 距 离D B 5 0/T 5 4 8.2 2 0 2 41 66.9.1 1 行 人 过 街 交 通 量 特 别 大 的 交 叉 口,可 并 列 设 置 两 道 人 行 横 道 线,并 辅 以 方 向 箭 头 指 示 行 人 靠 左右 分 道 过 街,方 向 箭 头 长 度 为 1 0 0 c m。如 图 2 9 所 示。单位为厘米图 2 9 并 列 两 道 的 人 行 横 道 线6.9.1 2 畸 形 交 叉 口 的 人 行 横 道 应 灵 活 设 置,尽 量 选 择 行 人 横 穿 车 道 的 最 短 距 离,并 符 合 行 人 的 行 走 轨迹,减 少 绕 行。如 图 3 0 所 示。图 3 0 倾 斜 式 人 行 横 道 线 设 置 示 例6.9.1 3 因 用 地 条 件、地 形 条 件 等 因 素 限 制,为 确 保 人 行 过 街 安 全 岛 面 积 能 够 满 足 行 人 等 候 信 号 放 行 的停 留 需 要,或 避 免 桥 墩 等 其 他 构 筑 物 遮 挡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视 线 情 况 时,可 将 人 行 横 道 线 错 位 设 置。如 图3 1 所 示。D B 5 0/T 5 4 8.2 2 0 2 41 7a)b)c)图 3 1 错 位 人 行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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