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 C S 9 1.0 2 0C C S P 5 32 0 2 4-0 4-1 2 发 布 2 0 2 4-0 4-1 9 实 施苏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B3205城 乡 容 貌 标 准S t a n d a r d f o r u r b a n a n d r u r a l a p p e a r a n c e苏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2 0 5/T 1 1 0 9 2 0 2 4D B 3 2 0 5/T 1 1 0 9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35 建(构)筑 物.35.1 一 般 要 求.35.2 屋 顶.35.3 外 立 面.35.4 附 加 设 施.45.5 围 墙.46 城 市 道 路.56.1 一 般 要 求.56.2 桥 梁、人 行 天 桥、地 下 通 道.56.3 附 属 设 施.56.4 交 通 工 具 及 停 放 场 地.57 城 市 绿 化.67.1 一 般 要 求.67.2 公 园 绿 地.67.3 附 属 绿 地.68 户 外 广 告、店 招 标 牌 及 标 志.78.1 一 般 要 求.78.2 户 外 广 告.78.3 店 招 标 牌.78.4 标 志.89 城 市 照 明.89.1 一 般 要 求.89.2 城 市 功 能 照 明.99.3 城 市 景 观 照 明.91 0 其 他 公 共 设 施.91 0.1 一 般 要 求.1 01 0.2 电 力 及 通 信 设 施.1 01 0.3 公 共 服 务 设 施.1 01 0.4 公 交 车 停 靠 站、候 车 亭 及 出 租 车 停 靠 站.1 01 0.5 环 卫 设 施.1 01 1 公 共 场 所.1 11 1.1 一 般 要 求.1 1D B 3 2 0 5/T 1 1 0 9 2 0 2 4I I1 1.2 集 贸 市 场.1 11 1.3 城 市 交 通 场 站、停 车 场 及 机 动 车 清 洗 站.1 11 1.4 废 品 回 收 站(点)、便 民 服 务 点、临 时 摊 点 及 临 时 活 动 场 所.1 11 2 城 市 水 域.1 21 2.1 一 般 要 求.1 21 2.2 城 市 水 域 景 观.1 21 2.3 船 舶 及 航 道.1 21 3 居 住 区.1 21 3.1 一 般 要 求.1 31 3.2 公 共 环 境.1 31 3.3 居 民 活 动.1 31 4 施 工 工 地.1 31 4.1 一 般 要 求.1 31 4.2 围 挡.1 31 4.3 防 尘、降 噪 及 遮 光.1 41 5 乡 村.1 41 5.1 一 般 要 求.1 41 5.2 农 房 庭 院.1 41 5.3 乡 村 道 路.1 41 5.4 乡 村 绿 化.1 51 5.5 乡 村 水 域.1 51 5.6 乡 村 公 共 设 施.1 51 5.7 乡 村 公 共 场 所.1 51 5.8 农 业 生 产.1 5参 考 文 献.1 6D B 3 2 0 5/T 1 1 0 9 2 0 2 4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定 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苏 州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苏 州 市 城 市 管 理 局、上 海 环 境 卫 生 工 程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杨 青 松、阎 鸿 泰、邬 家 军、朱 斌、李 寅、吴 加 位、单 福 征、冯 蒂、傅 碧 天、任平、郑 双 杰、李 海 波、凌 文 超、梁 静 宜、付 守 存、邢 涛、宋 金 成、恽 文 露、付 冰 冰、史 雨 晴、林 之 亮。D B 3 2 0 5/T 1 1 0 9 2 0 2 41城 乡 容 貌 标 准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城 乡 容 貌 中 的 城 市 建(构)筑 物、道 路、绿 化、户 外 广 告、店 招 标 牌 与 标 志、照 明、其 他 公 共 设 施、公 共 场 所、水 域、居 住 区、施 工 工 地 及 乡 村 容 貌 等 的 基 本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和 城 乡 容 貌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1 7 7 9 0 家 用 和 类 似 用 途 空 调 器 安 装 规 范G B/T 2 5 0 3 0 建 筑 物 清 洗 维 护 质 量 要 求G B 5 0 3 5 2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统 一 标 准G B/T 5 0 3 5 7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保 护 规 划 标 准G B 5 0 4 4 9 城 市 容 貌 标 准G B 5 0 6 8 8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设 计 规 范C J J 1 4 城 市 公 共 厕 所 设 计 标 准C J J 2 7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设 置 标 准C J J 3 6 城 镇 道 路 养 护 技 术 规 范C J J 4 5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标 准C J J/T 8 5 城 市 绿 地 分 类 标 准C J J/T 1 0 8 城 市 道 路 除 雪 作 业 技 术 规 程C J J/T 1 2 6 城 市 道 路 清 扫 保 洁 与 质 量 评 价 标 准C J J/T 1 3 4 建 筑 垃 圾 处 理 技 术 标 准C J J/T 1 4 9 城 市 户 外 广 告 和 招 牌 设 施 技 术 标 准J G J/T 1 6 3 城 市 夜 景 照 明 设 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城 乡 容 貌 u r b a n a n d r u r a l a p p e a r a n c e城 市 和 乡 村 外 观 的 综 合 反 映,与 城 乡 环 境 和 秩 序 密 切 相 关 的 城 市 建(构)筑 物、道 路、绿 化、公 共设 施、户 外 广 告、店 招 标 牌 与 标 志、照 明、公 共 场 所、水 域、居 住 区、施 工 工 地 及 乡 村 容 貌 等 构 成 的 局部 或 整 体 景 观。来 源:G B 5 0 4 4 9-2 0 0 8,定 义 2.0.1,有 修 改 3.2建 筑 物 b u i l d i n gD B 3 2 0 5/T 1 1 0 9 2 0 2 42用 建 筑 材 料 构 筑 的 空 间 和 实 体,供 居 民 居 住 和 进 行 各 种 活 动 的 场 所。3.3构 筑 物 s t r u c t u r e为 某 种 使 用 目 的 而 建 造 的,人 们 一 般 不 直 接 在 其 内 部 进 行 生 产 和 生 活 活 动 的 工 程 实 体 或 附 属 建 筑 设施。3.4城 市 道 路 r o a d城 市 供 车 辆、行 人 通 行 的,具 备 一 定 技 术 条 件 的 道 路、桥 梁、隧 道 等 及 其 附 属 设 施。3.5城 市 绿 化 u r b a n a f f o r e s t a t i o n城 市 中 栽 种 植 物 和 利 用 自 然 条 件 以 改 善 城 市 生 态、保 护 环 境,为 居 民 提 供 游 憩 场 地,和 美 化 城 市 景观 的 活 动。3.6城 市 照 明 u r b a n l i g h t i n g城 市 功 能 照 明 和 景 观 照 明 的 总 称,城 市 道 路、隧 道、广 场、公 园、公 共 绿 地、名 胜 古 迹 以 及 其 他 建(构)筑 物 的 功 能 照 明 或 者 景 观 照 明。来 源:G B 5 0 4 4 9-2 0 0 8,定 义 2.0.3,有 修 改 3.7公 共 场 所 p u b l i c a r e a车 站、港 口、码 头、影 剧 院、体 育 场(馆)、公 园、广 场 等 供 公 众 从 事 社 会 活 动 的 各 类 室 外 场 所。来 源:G B 5 0 4 4 9-2 0 0 8,定 义 2.0.4,有 修 改 3.8户 外 广 告 o u t d o o r a d v e r t i s i n g利 用 建(构)筑 物、场 地、设 施、交 通 工 具 等 设 置 的 灯 箱、霓 虹 灯、电 子 显 示 装 置、展 示 牌、实 物造 型 以 及 其 他 形 式 的 向 户 外 发 布 的 广 告。3.9店 招 标 牌 s h o p s i g n s企 事 业 单 位、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在 其 办 公、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建(构)筑 物 外 立 面 或 用 地 范 围 内 设置 的,表 明 其 名 称、字 号、标 识 等 内 容 或 者 建 筑 物 名 称 的 牌 匾。3.1 0公 共 设 施 p u b l i c f a c i l i t y设 置 在 道 路 和 公 共 场 所 的 交 通、电 力、通 信、邮 政、消 防、环 卫、生 活 服 务、文 体 休 闲 等 设 施。来 源:G B 5 0 4 4 9-2 0 0 8,定 义 2.0.2 3.1 1标 志 s i g n由 符 号、文 字、图 形 等 组 合 形 成 的 提 供 导 向 与 识 别 功 能 的 路 名 牌、指 路 牌、交 通 标 志 牌 及 地 名 标 志等 信 息 载 体。3.1 2城 市 水 域 u r b a n w a t e r s城 市 的 江 河 湖 泊 常 水 位 以 下 区 域 及 人 工 景 观 水 体。3.1 3居 住 区 r e s i d e n t i a l d i s t r i c t城 市 中 住 宅 建 筑 相 对 集 中 布 局 的 地 区。D B 3 2 0 5/T 1 1 0 9 2 0 2 433.1 4乡 村 r u r a l a r e a主 要 从 事 农 业、人 口 分 布 较 城 镇 分 散 的 地 方。4 基 本 要 求4.1 城 乡 容 貌 管 理 应 符 合 城 乡 规 划 要 求,与 城 乡 社 会 经 济 发 展、环 境 保 护 相 协 调,充 分 体 现 国 家 历 史文 化 名 城、江 南 水 乡 古 镇、古 村 落 特 色。4.2 城 乡 容 貌 应 实 施 分 类 分 级 管 理,保 持 城 乡 环 境 干 净、整 洁、有 序、安 全。城 市 道 路 及 建(构)筑物 建 设、各 类 公 共 设 施 设 置、户 外 广 告 和 店 招 标 牌 设 施 设 置、城 市 照 明 建 设 应 与 所 在 区 域 环 境 相 协 调,并 兼 顾 昼 夜 景 观。4.3 城 乡 容 貌 管 理 应 注 重 各 相 关 设 施 或 场 所 对 城 市 安 全 的 影 响 及 抵 御 自 然 灾 害 与 防 范 风 险 的 能 力。4.4 对 影 响 城 乡 容 貌 的 各 类 设 施 设 备 应 定 期 巡 检,实 施 预 防 性 维 护,保 障 设 施 设 备 完 好、整 洁 和 功 能正 常;发 生 损 坏 或 故 障 时,应 及 时 修 复;涉 及 城 乡 容 貌 的 临 时 性 设 施、装 饰 等 在 活 动 结 束 后 应 及 时 恢 复原 貌。4.5 城 乡 容 貌 管 理 宜 利 用 智 慧 化 手 段,通 过 系 统 性 数 据 采 集 和 分 析,对 影 响 城 乡 容 貌 的 主 要 因 素 进 行监 测 评 估,实 现 持 续 改 进。4.6 对 影 响 城 乡 容 貌 的 各 种 资 源 的 共 享,应 积 极 引 导、有 序 管 理,兼 顾 资 源 节 约、便 利 化 和 规 范 性。4.7 城 乡 容 貌 管 理 应 实 施 责 任 制 管 理,任 何 单 位、个 人 有 责 任 和 义 务 维 护 城 乡 容 貌 干 净、整 洁、有 序、安 全。5 建(构)筑 物5.1 一 般 要 求5.1.1 新 建、改 建、扩 建 的 建(构)筑 物 应 根 据 城 市 规 划 相 关 要 求 和 G B 5 0 3 5 2 的 相 关 规 定,其 造 型、色 彩、风 格、装 饰 与 所 在 区 域 及 周 边 的 人 文 环 境 相 协 调。5.1.2 城 市 主 要 道 路(街 道)及 重 点 地 区 内 的 建(构)筑 物 宜 进 行 整 体 城 市 设 计,追 求 建 筑 艺 术,注重 美 观 协 调。5.1.3 城 市 文 物 保 护 单 位(文 保 点)、历 史 建 筑 及 历 史 文 化 街 区、历 史 地 段 和 历 史 城 区 范 围 内 的 建(构)筑 物 应 按 G B 5 0 3 5 7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规 划 控 制,保 持 原 有 的 风 格 特 色。5.2 屋 顶5.2.1 屋 顶 应 保 持 整 洁、美 观,不 应 堆 放 杂 物,无 积 水、暴 露 垃 圾、卫 生 死 角 等 现 象。5.2.2 屋 顶 绿 化 不 应 对 原 建 筑 屋 顶、外 立 面 造 成 功 能 性 损 害,枯 枝、落 叶 应 及 时 清 理。5.2.3 屋 顶 安 装 的 设 施、设 备 应 规 范 设 置,不 应 违 法 搭 建。确 需 在 屋 顶 加 装 太 阳 能 光 伏 设 施 或 5 G 基站 等 设 施 的,应 与 既 有 建 筑 主 体 相 协 调,并 严 格 控 制 安 装 的 形 式、高 度 及 色 调,不 应 影 响 城 市 容 貌 及 周边 市 民 正 常 生 活。5.3 外 立 面5.3.1 建(构)筑 物 外 观 应 保 持 完 好、整 洁,外 立 面 及 依 附 于 建(构)筑 物 的 玻 璃 幕 墙 及 其 他 附 加 设施 等 应 安 全 牢 固,无 破 损 和 表 面 脱 落 现 象,无 构 件 锈 蚀、油 漆 脱 落、龟 裂、风 化,无 乱 张 贴、乱 涂 写、乱 刻 画,无 明 显 污 迹 等 现 象。D B 3 2 0 5/T 1 1 0 9 2 0 2 445.3.2 建(构)筑 物 外 立 面 进 行 粉 饰 或 重 新 装 饰、装 修 的,外 立 面 的 造 型、材 料、色 调 宜 与 建(构)筑 物 主 体 及 周 边 环 境 相 协 调。5.3.3 各 类 建(构)筑 物 外 立 面 应 定 期 进 行 清 洗 或 整 饰,清 洗 维 护 质 量 符 合 G B/T 2 5 0 3 0 的 要 求。5.3.4 同 一 路 段 的 临 街 单 位、商 铺,其 空 间 形 态、色 彩、风 格 应 协 调 融 合。临 街 商 铺 门 窗 宜 采 用 玻 璃等 通 透 材 料,设 置 外 侧 防 护 装 置 的,宜 保 持 视 线 通 透,形 式 和 色 调 应 与 周 边 环 境 相 协 调。历 史 文 化 街 区可 采 用 木 制 栅 板 门 等 地 方 特 色 门 饰。5.3.5 临 街 外 立 面 应 保 持 整 洁、完 好,玻 璃 材 质 宜 采 用 低 反 射 玻 璃,实 体 外 墙 宜 进 行 艺 术 化 装 饰 装 修。5.3.6 临 街 商 铺 进 行 粉 饰 或 重 新 装 饰、装 修 的,应 与 临 街 整 体 风 貌 相 协 调。不 应 擅 自 遮 挡 原 有 建 筑 物立 柱 及 装 饰 线 门 楣,不 应 占 用 人 行 道、无 障 碍 设 施 等 设 置 台 阶。同 一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内 或 临 街 连 续 台 阶 的颜 色、材 质 应 统 一,并 与 周 边 环 境 相 协 调。5.3.7 临 街 商 铺 的 橱 窗 应 整 洁、美 观,门 外 不 应 堆 放 垃 圾、杂 物,不 应 擅 自 安 装 水 龙 头、摆 放 货 物 架(台)、设 置 电 瓶 车 充 电 桩 等 附 加 设 施。5.4 附 加 设 施5.4.1 阳 台、外 走 廊、防 护 栅、晾 衣 架、花 架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临 街 建 筑 物 封 闭 阳 台、安 装 防 护 栅 符 合 消 防 要 求,不 安 装 外 挑 式 防 护 栅;同 一 建 筑 物 上 的 防 护栅 采 用 相 近 的 材 料、样 式 和 色 彩,并 与 主 体 建 筑 物 外 墙 主 色 调 相 同 或 相 协 调;防 护 栅 定 期 维 护,并 保 证 使 用 安 全,及 时 更 新、维 修,无 锈 蚀、吊 挂、晾 晒 等 现 象;b)临 街 建 筑 物 阳 台、外 走 廊 内 堆 放 的 物 品 不 超 过 护 栏 高 度,衣 被 等 物 品 晾 晒 在 阳 台、外 走 廊 内;对 临 街 建 筑 物 阳 台、外 走 廊 使 用 状 态 进 行 监 管,无 影 响 城 市 容 貌 的 各 种 堆 放、晾 晒、悬 挂、装饰、改 造 和 封 闭 等 现 象;c)城 市 主 要 道 路(街 道)和 重 点 地 区 临 街 建 筑 物 的 外 立 面 上 不 安 装 晾 衣 架、固 定 式 花 架 等 附 加 设施;其 他 道 路 临 街 建 筑 物 的 外 立 面 上 安 装 的 可 伸 缩 晾 衣 架、固 定 式 花 架 等 设 施 挑 出 外 檐 部 分 最大 宽 度 不 超 过 6 0 c m。5.4.2 空 调 外 机 支 架(罩)、空 调 外 机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新 建 建 筑 物 外 立 面 的 空 调 外 机 安 装 位 置 符 合 G B 5 0 3 5 2 和 G B 1 7 7 9 0 规 定,不 随 意 变 更 位 置 或 者破 坏 建 筑 物 外 立 面;b)空 调 外 机 保 持 外 观 整 洁、美 观;c)空 调 外 机 冷 凝 水 接 入 排 水 管 道,不 向 建(构)筑 物 外 墙 面 和 室 外 地 面 排 放。5.4.3 油 烟 排 放 设 施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城 市 主 要 道 路(街 道)和 重 点 地 区 临 街 建 筑 的 外 立 面 不 安 装 油 烟 排 放 管 道 和 净 化 装 置,其 他 道路 临 街 建 筑 的 油 烟 排 放 管 道 和 净 化 装 置 隐 蔽 安 装;b)油 烟 排 放 口 不 直 接 朝 向 街 道 和 住 宅 楼;油 烟 排 放 不 污 染 建(构)筑 物。5.4.4 沿 街 建(构)筑 物 遮 阳(雨)篷 应 设 置 规 范,风 格、造 型、色 彩 宜 协 调 统 一。5.4.5 临 街 商 铺 设 置 的 遮 阳(雨)篷 不 应 安 装 着 地 柱 脚,且 遮 阳(雨)篷 下 沿 距 离 地 面 的 高 度 应 大 于 2.4m,出 挑 最 大 宽 度 不 应 大 于 1.5 m。5.4.6 依 附 于 建(构)筑 物 外 墙 架 设 的 室 外 管 线 应 分 类 捆 扎、有 序 布 置、标 识 权 属,临 街 立 面 外 露 的附 属 管 线 应 统 一 纳 入 线 槽;电 力、通 信 等 缆 线 宜 采 用 地 下 敷 设 方 式,鼓 励 共 建 共 享。5.5 围 墙5.5.1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的 用 地 分 界 宜 采 用 透 景、半 透 景 的 围 墙、栅 栏 或 绿 篱、花 坛(池)草 坪 等 形 式,绿 篱、栅 栏 的 高 度 不 宜 超 过 1.6 m,围 墙、栅 栏 或 绿 篱 周 边 无 堆 放 杂 物 和 散 落 垃 圾。5.5.2 同 一 路 段 的 绿 篱 或 栅 栏 造 型、高 度 应 保 持 协 调 或 一 致。街 巷 设 置 的 照 壁、空 窗、洞 门、花 墙 造D B 3 2 0 5/T 1 1 0 9 2 0 2 45型、色 调 应 与 环 境 协 调。6 城 市 道 路6.1 一 般 要 求6.1.1 城 市 道 路 应 保 持 整 洁,不 应 乱 扔 垃 圾、乱 倒 污 水,不 应 任 意 焚 烧 落 叶、枯 草 等 废 弃 物,无 乱 设摊、违 规 散 发 广 告 等 现 象。经 批 准 或 者 因 疏 导 临 时 占 用 道 路、公 共 广 场 或 者 其 他 公 共 场 地 摆 摊 设 点 的,经 营 者 应 按 照 规 定 的 时 间、区 域 经 营 并 保 持 场 地 及 周 围 环 境 卫 生、整 洁、有 序。6.1.2 城 市 道 路 清 洁 度 指 标 应 符 合 C J J/T 1 2 6 的 规 定。影 响 交 通 的 降 雪 应 及 时 清 除,并 应 符 合 C J J/T 1 0 8的 规 定。6.1.3 加 工、经 营、堆 放、晾 晒 及 搭 建 等 不 应 擅 自 占 用 城 市 道 路。6.1.4 不 应 占 用 坡 道、盲 道 等 无 障 碍 设 施,保 持 畅 通、完 好,不 应 私 接 坡 道。6.1.5 城 市 道 路 应 保 持 平 整、完 好,无 坑 凹、碎 裂、隆 起、溢 水 以 及 水 毁 塌 方 等 病 害,修 复 后 的 路 面平 整 度 和 外 观 应 与 原 道 路 保 持 一 致 和 协 调,并 应 符 合 C J J 3 6 规 定。6.2 桥 梁、人 行 天 桥、地 下 通 道6.2.1 桥 梁、人 行 天 桥 及 地 下 通 道 的 栏 杆(扶 梯)应 保 持 整 洁、美 观,金 属 主 体 或 构 件 应 无 锈 蚀、残损 现 象。6.2.2 桥 梁、人 行 天 桥、地 下 通 道 出 入 口 造 型 应 与 周 围 环 境 相 协 调,周 边 及 通 道 内 不 应 擅 自 设 摊、散发 小 广 告。6.3 附 属 设 施6.3.1 路 名 牌、桥 名 牌 应 保 持 牌 面 整 洁,文 字 规 范,清 晰 醒 目,美 观 大 方。同 一 区 域 或 路 段 的 路 名 牌应 统 一 样 式 与 风 格,并 与 整 体 市 容 环 境 相 协 调;路 名 牌 出 现 污 损、倾 斜 等 情 况 应 及 时 清 洗、维 护、修 复,出 现 缺 失 应 及 时 补 充 安 装;路 名 变 更 时 应 及 时 更 换 名 牌。6.3.2 交 通 标 志、交 通 标 线 应 完 整、清 晰、醒 目、统 一。交 通 信 号 灯、交 通 标 志、防 护 设 施 等 交 通 附属 设 施 设 置 应 符 合 G B 5 0 6 8 8 规 定,并 定 期 清 洗、检 查,及 时 维 修,保 持 整 洁、安 全、稳 固、完 好,无被 遮 蔽 现 象。同 一 区 域 或 路 段 的 交 通 附 属 设 施 应 统 一 样 式 与 风 格,并 与 周 边 区 域 环 境 相 协 调。6.3.3 城 市 道 路 上 的 各 类 杆 件、箱 体、视 频 监 控、噪 声 检 测 装 置 等 设 施 应 进 行 集 约 化 设 计,各 类 标 志应 有 机 组 合,宜 做 到“多 杆 合 一、多 箱 合 一、多 头 合 一、多 牌 合 一”。所 有 杆 柱 应 安 全 牢 固,保 持 正 位,无 乱 张 贴、乱 涂 写、乱 吊 挂 等 现 象,发 生 倾 斜、断 裂、倒 地、废 弃 时 应 及 时 扶 正、更 换 或 者 清 除。所 有箱 体 启 闭 功 能 应 完 好,非 检 修 情 况 箱 门 应 保 持 关 闭 状 态。6.3.4 道 路 上 设 置 的 井(箱)盖、沟 盖、雨 箅 等 市 政 附 属 设 施 应 保 持 齐 全、完 好、平 整,无 堵 塞 现 象;井 盖 安 装 方 向 应 顺 直 整 齐,并 标 明 行 业 标 识。6.3.5 依 附 于 道 路、桥 梁 布 置 的 供 水、排 水 等 管 道 应 保 持 畅 通,无 漏 水、外 溢 现 象。6.3.6 城 市 主 要 道 路(街 道)和 重 点 地 区 内 道 路 沿 线 消 火 栓、洒 水 车 取 水 栓 应 定 期 维 护,无 滴 水、漏水 现 象。6.3.7 高 架 道 路 声 屏 障,应 保 持 整 洁、美 观,无 残 损 现 象。6.4 交 通 工 具 及 停 放 场 地6.4.1 机 动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停 放 区 域 的 交 通 标 注、交 通 标 线 等 应 明 晰;机 动 车、非 机 动 车 应 规 范、有 序停 放,做 到 停 车 入 位、顺 向 停 放,不 应 擅 自 占 用 道 路;加 强“潮 汐 式”管 理。D B 3 2 0 5/T 1 1 0 9 2 0 2 466.4.2 公 共 自 行 车 站 点 设 施 应 完 好、整 洁;各 类 设 施 应 定 期 保 洁,保 养,满 足 安 全 使 用 条 件;车 桩、控 制 器 基 础 牢 固,无 松 动 现 象,锁 扣 无 变 形 现 象;功 能 完 好,标 识 清 晰,无 导 线 外 露 现 象;车 桩 编 号 清晰,无 缺 损 脱 落 现 象。6.4.3 共 享 单 车、共 享 电 动 自 行 车、共 享 汽 车 应 设 置 停 放 区 域,服 务 站 点 设 施 及 场 地 应 整 洁,车 辆 有序 停 放。废 弃 车 辆 应 及 时 清 理。6.4.4 在 城 市 道 路 行 驶 的 各 类 车 辆 应 保 持 车 身 整 洁 和 外 观 良 好。车 身 不 整 洁 或 者 破 损 的,应 及 时 清 洗、维 修。运 输 渣 土、砂 石、灰 浆、垃 圾 等 散 装、液 体 物 料 的 车 辆,应 采 取 密 闭 或 者 其 他 措 施 防 止 物 料 扬 撒、遗 洒、遗 撒 造 成 污 染;发 生 遗 撒 的,运 输 人 应 及 时 清 除。不 应 向 车 外 抛 撒 物 品。7 城 市 绿 化7.1 一 般 要 求7.1.1 城 市 绿 化 应 注 重 自 然 生 态 保 护 和 恢 复,建 设 形 态 与 周 边 人 居 环 境 相 协 调,兼 顾 功 能 性、安 全 性、观 赏 性 和 养 护 便 利 性,主 要 道 路(街 道)与 重 点 地 区 的 绿 化 应 做 到“一 街 一 景”。7.1.2 城 市 绿 化 应 保 持 植 物 生 长 良 好,不 应 随 意 破 坏。乔 灌 木 树 形 优 美、开 花 适 时,无 缺、枯、死 株,无 明 显 病 虫 害 现 象;造 型 植 物、攀 缘 植 物 和 绿 篱 应 保 持 造 型 美 观;地 被、花 卉 整 洁 美 观,无 泥 土 裸 露 现象。公 共 绿 地 不 宜 出 现 单 处 面 积 大 于 1 m2以 上 的 泥 土 裸 露。7.1.3 城 市 园 林、风 景 名 胜 区、公 园、寺 庙、学 校、单 位、居 民 院 内 的 古 树 名 木 及 后 备 资 源 养 护 管 理符 合 苏 州 市 古 树 名 木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要 求。7.1.4 不 应 擅 自 占 用 绿 地、损 坏 城 市 绿 化 及 其 附 属 设 施。城 市 绿 地 内 不 应 停 放、堆 放、悬 挂 或 摆 放 与绿 化 无 关 的 车 辆、物 品,不 应 擅 自 搭 建 露 营、烧 烤 设 施 或 设 摊 搭 棚。7.1.5 绿 地 环 境 应 整 洁 美 观,无 痰 迹、瓜 果 皮 核、烟 头 纸 屑、食 品 包 装、渣 土、污 水、粪 便 等 废 弃 物,无 杂 物 堆 放 现 象,并 应 及 时 清 除 渣 土、枝 叶 等,不 应 露 天 焚 烧 枯 枝、落 叶。7.1.6 绿 带、花 坛(池)内 的 泥 土 土 面 应 低 于 侧 石(或 池 壁)1 0 c m 以 上,侧 石(或 池 壁)外 侧 面 应保 持 平 顺、整 洁。7.2 公 园 绿 地7.2.1 公 园 绿 地 内 的 建(构)筑 物、假 山 叠 石、凉 亭 回 廊、雕 塑 小 品、水 池 喷 泉、花 坛 座 椅、园 路 铺地、照 明、标 识 等 附 属 设 施 应 保 持 完 好、整 洁,维 护 及 时,并 保 证 使 用 安 全。7.2.2 风 景 名 胜 区、城 市 山 体 公 园 内 应 以 保 护 原 生 态 植 被 风 貌 为 主,对 已 破 坏 城 市 景 观 界 面 的 自 然 体应 及 时 进 行 生 态 修 复。7.2.3 结 合 苏 州 市 山 体 资 源 特 色,鼓 励 利 用 城 区 范 围 内 的 自 然 山 体,打 造 市 民 休 闲 活 动 场 地,提 倡 环境 保 护 与 利 用 并 重。7.2.4 应 按 苏 州 园 林 保 护 和 管 理 条 例 要 求,保 护 园 林 建(构)筑 物、古 树 名 木、山 石 水 体、勒 石碑 刻 等,保 持 整 洁、安 静 的 园 林 环 境,园 林 围 墙(含 围 墙)以 内 区 域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不 应 改 变 原 有 布 局,保 持 山 石 水 体 原 貌;b)不 应 任 意 改 建、拆 除 原 有 建 筑 设 施,不 应 擅 自 新 建 建 筑 物、构 筑 物;c)不 应 擅 自 设 置 户 外 广 告、经 营 摊 点。7.3 附 属 绿 地7.3.1 附 属 于 各 类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内 的 绿 化,应 合 理 布 局 并 符 合 C J J/T 8 5 的 相 关 规 定。7.3.2 居 住 区 以 及 各 单 位 用 地 范 围 内 的 附 属 绿 地,宜 以 植 物 造 景 为 主,有 条 件 的 合 理 布 置 休 闲 场 所。D B 3 2 0 5/T 1 1 0 9 2 0 2 477.3.3 道 路、高 架 桥 及 人 行 天 桥 附 属 绿 化 的 滴 灌 水 流 不 宜 滴 漏 至 桥 下 路 面;桥 身 两 侧 花 槽 内 绿 化 植 物应 修 剪 整 齐,无 枯 叶 败 枝 飘 落 桥 面、桥 底 现 象。7.3.4 在 交 通 岛、中 心 岛、立 体 交 叉 绿 岛、道 路 交 叉 口 等 地 段 的 行 车 视 距 范 围 内 种 植 的 植 物 应 采 用 通透 式 配 置,不 影 响 行 车 视 线 安 全。7.3.5 同 一 路 段 行 道 树 品 种 趋 于 统 一。行 道 树 定 植 后 应 保 持 线 形 流 畅、间 距 合 理、树 形 整 齐、树 冠 舒展,无 缺 株、枯 株、死 株 和 明 显 病 虫 害 现 象。行 道 树 分 枝 点 高 度 宜 保 持 一 致,不 应 低 于 2.5 m。7.3.6 行 道 树 及 临 街 树 木 应 定 期 修 剪,不 妨 碍 安 全 视 距,不 影 响 车 辆、行 人 通 行,不 影 响 路 灯 照 明 和交 通 信 号 信 息 传 递,不 影 响 电 力、通 讯 等 架 空 管 线。7.3.7 行 道 树 树 池 内 的 土 面 应 低 于 边 缘 石,宜 采 用 草 坪、陶 粒 等 覆 盖,无 泥 土 裸 露、污 物 现 象。8 户 外 广 告、店 招 标 牌 及 标 志8.1 一 般 要 求8.1.1 户 外 广 告、店 招 标 牌 及 标 志 应 保 持 干 净、整 洁,文 字、商 标、图 案 应 准 确 规 范,无 污 渍、破 损现 象,无 缺 字、错 字、少 字 和 显 示 残 缺 现 象。户 外 广 告 和 店 招 标 牌 设 置 应 符 合 C J J/T 1 4 9 的 规 定。8.1.2 店 招 标 牌 及 标 志 应 体 现 苏 州 地 域 风 貌 特 征,符 合 苏 州 市 店 招 标 牌 设 施 个 性 化 设 置 导 则 的 规定。8.1.3 户 外 广 告、店 招 标 牌 及 标 志 应 牢 固 可 靠,并 采 取 抗 风 压、防 坠 落、防 雷 击 措 施。8.1.4 户 外 广 告 应 张 贴 在 指 定 场 所,不 应 擅 自 在 建(构)筑 物 或 者 其 他 设 施 上 涂 写、刻 画、悬 挂、张贴。主 要 道 路(街 道)及 重 点 地 区 临 街 建(构)筑 物 的 玻 璃 幕 墙 内 外 侧 及 橱 窗 不 应 擅 自 悬 挂、书 写、张贴 影 响 市 容 的 广 告 性 文 字、图 案、标 语 或 标 贴。8.1.5 户 外 广 告、店 招 标 牌 与 标 志 宜 采 用 环 保、可 重 复 利 用 的 材 料,减 少 对 环 境 的 影 响。8.2 户 外 广 告8.2.1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按 面 积 及 边 长 分 为 大 型、小 型,大 型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的 任 一 边 边 长 不 小 于 4 m 或 单 面面 积 不 小 于 1 0 m2,其 他 为 小 型 户 外 广 告 设 施。8.2.2 大 型 独 立 式 户 外 广 告 宜 设 置 在 对 外 交 通 道 路、场 站 周 边,不 应 在 人 流 密 集、建 筑 密 度 高 的 城 市道 路 沿 线 及 主 要 景 区 内 设 置。8.2.3 建(构)筑 物 顶 部 不 应 设 置 户 外 广 告,城 市 建 成 区 不 应 设 置 大 型 高 立 柱 户 外 广 告。8.2.4 人 行 道 上 设 置 的 独 立 式 户 外 广 告 应 以 小 型 为 主,设 置 广 告 设 施 后 的 人 行 通 道 净 宽 不 应 小 于 3 m。8.2.5 在 建(构)筑 物 上 设 置 广 告 设 施 应 与 建(构)筑 物 形 体、尺 度、色 彩 相 协 调。文 物 保 护 单 位、具 有 传 统 风 貌 和 艺 术 特 点 较 强 的 建(构)筑 物 不 应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及 其 他 附 属 设 施。古 城 区、传 统 风 貌 保护 地 区 和 重 要 的 景 观 地 区 临 街 建(构)筑 物 不 应 设 置 垂 直 于 墙 面 的 户 外 广 告。8.2.6 电 子 显 示 装 置 类 户 外 广 告 应 发 光 均 匀,无 抖 动、闪 烁、断 亮、花 屏 现 象,具 备 自 动 调 节 亮 度 的功 能。8.2.7 移 动 式 户 外 广 告 画 面 应 简 洁 明 快、整 洁 美 观,色 彩 应 协 调。车 身 广 告 不 应 使 用 反 光 材 料,不 应影 响 识 别 和 乘 坐。8.2.8 布 幔、横 幅、气 球、彩 虹 气 膜、空 飘 物、节 目 标 语、广 告 彩 旗 等 临 时 广 告,应 按 规 定 的 时 间、地 点、样 式、内 容、形 式 设 置。路 灯 杆、电 线 杆、交 通 隔 离 护 栏 和 公 共 设 施 及 树 干 上 无 吊 挂、张 贴 现 象;不 应 设 置 跨 街 横 幅、道 路 隔 离 栏 及 人 行 天 桥 条 幅 等 布 幅。8.3 店 招 标 牌D B 3 2 0 5/T 1 1 0 9 2 0 2 488.3.1 在 同 一 建 筑 物 设 置 店 招 标 牌,其 大 小、材 料、色 彩 应 整 体 协 调,不 应 在 建 筑 物 顶 部 设 置。8.3.2 居 住 区 商 业 裙 房 设 置 店 招 标 牌,不 应 采 用 霓 虹 灯 等 高 亮 光 源 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