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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1 6 0A 0 0DB61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6 1/T 1 1 2 1 2 0 1 8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规 范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o f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 s e r v i c e c e n t e r2 0 1 8-0 2-1 3 发 布 2 0 1 8-0 3-1 3 实 施陕 西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6 1/T 1 1 2 1 2 0 1 8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规 划 设 计.14 功 能 布 局.25 设 施 设 备.26 标 识 标 牌.37 互 联 网 政 务 服 务 平 台.3D B 6 1/T 1 1 2 1 2 0 1 8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陕 西 省 政 府 政 务 公 开 办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陕 西 省 政 府 政 务 公 开 办、陕 西 省 审 改 办、陕 西 省 电 子 政 务 办 公 室、陕 西 省 信 息 中心、陕 西 省 社 会 科 学 院、陕 西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谢 泱、王 铁 钢、张 赫、裴 成 荣、屈 晓 东、朱 峥、刘 婷、白 正 玮、马 明、何 晓 芳。本 标 准 由 陕 西 省 政 府 政 务 公 开 办 负 责 解 释。本 标 准 首 次 发 布。联 系 信 息 如 下:单 位:陕 西 省 政 务 公 开 办电 话:0 2 9-6 3 9 1 2 3 2 0地 址:西 安 市 新 城 区 新 城 大 院 内邮 编:7 1 0 0 0 6D B 6 1/T 1 1 2 1 2 0 1 81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的 规 划 设 计、功 能 布 局、设 施 设 备、标 识 标 牌 和 信 息 系 统 的 内 容 与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省、市、县(市、区)各 级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的 建 设。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2 8 9 3.1 图 形 符 号 安 全 色 和 安 全 标 志 第 1 部 分:安 全 标 志 和 安 全 标 记 的 设 计 原 则G B/T 1 0 0 0 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G B 1 3 4 9 5.1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1 部 分:标 志G B/T 1 5 5 6 6.1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设 置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1 部 分:总 则G B 1 5 6 3 0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要 求G B/T 2 0 5 0 1.1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要 素 的 设 计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1 部 分:图 形 标 志 及 相 关 要 素G B/T 2 0 5 0 1.2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要 素 的 设 计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2 部 分:文 字 标 志 及 相 关 要 素G B/T 2 0 5 0 1.3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要 素 的 设 计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3 部 分:平 面 示 意 图 和 信 息 板G B/T 2 0 5 0 1.6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要 素 的 设 计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6 部 分:导 向 标 志G B 2 5 2 0 1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0 3 4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标 准G B 5 0 0 6 8 建 筑 结 构 可 靠 度 设 计 统 一 标 准G B 5 0 1 4 0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规 范G B/T 5 0 3 1 2 综 合 布 线 系 统 工 程 验 收 规 范D B 6 1/T 1 1 2 5-2 0 1 8 互 联 网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规 范 第 1 部 分:功 能 界 面D B 6 1/T 1 1 2 6-2 0 1 8 互 联 网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规 范 第 2 部 分:数 据 结 构 与 交 换D B 6 1/T 1 1 2 7-2 0 1 8 互 联 网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规 范 第 3 部 分:基 础 应 用3 规 划 设 计3.1 选 址政 务 服 务 中 心 选 址 应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要 求,宜 选 在 交 通 便 利、公 共 设 施 较 完 善 的 位 置。3.2 建 筑 结 构按 G B 5 0 0 6 8 的 要 求,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建 筑 结 构 的 安 全 等 级 应 为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D B 6 1/T 1 1 2 1 2 0 1 823.3 建 筑 面 积3.3.1 确 定 原 则依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和 政 务 服 务 年 均 受 理 量,以 集 中、高 效、规 范 满 足 政 务 服 务 需 求 为 原 则,确定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建 筑 面 积。3.3.2 面 积 要 求政 务 服 务 中 心 主 体 建 筑 面 积 要 求 如 下:a)省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宜 为 1 0 0 0 0 以 上;b)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宜 为 6 0 0 0 以 上;c)县(市、区)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宜 为 3 0 0 0 以 上。3.4 外 观 及 标 识3.4.1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主 体 建 筑 外 观 应 简 朴、整 洁、庄 重 大 方。3.4.2 县 级 及 以 上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名 称 统 一 为“x x x 政 务 服 务 中 心”,县 级 以 下 名 称 为“x x x 便 民 服 务 站”。示例 1: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示例 2:青年路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站4 功 能 布 局4.1 服 务 大 厅 应 具 备 咨 询 导 引、受 理 办 理、自 助 服 务、休 息 等 候、投 诉 受 理 等 功 能,并 合 理 设 置 区 域。4.2 服 务 大 厅 应 合 理 设 置 窗 口,原 则 上 将 行 政 许 可 服 务 与 便 民 服 务 分 区 设 置,并 兼 顾 业 务 关 联 性。窗口 应 为 开 放 式,且 数 量 满 足 服 务 需 求。4.3 应 于 大 厅 主 入 口 处 设 置 导 办 台,提 供 咨 询、引 导 服 务。4.4 根 据 工 作 需 要,合 理 设 置 管 理 办 公 区、档 案 室、多 功 能 会 议 室、计 算 机 房 和 监 控 室、文 化 活 动 室、更 衣 室、员 工 休 息 室。4.5 应 合 理 设 置 标 志 明 显、数 量 适 宜 的 男 女 卫 生 间。4.6 应 设 置 与 服 务 能 力 相 匹 配 的 停 车 场。5 设 施 设 备5.1 基 础 设 施5.1.1 应 尽 量 采 用 自 然 光,采 光 不 足 的,应 配 置 与 其 场 所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照 明 设 施。室 内 照 明 应 符 合 G B5 0 0 3 4 及 节 能 环 保 要 求,并 配 备 应 急 照 明 系 统,提 供 不 间 断 电 源。5.1.2 应 配 置 空 气 调 节 系 统,并 应 符 合 节 能 环 保 要 求。5.1.3 应 配 备 满 足 电 子 政 务 服 务 要 求 的 网 络 通 讯 设 施,并 按 G B/T 5 0 3 1 2 的 要 求 布 线。5.1.4 应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G B 5 0 0 1 6 和 G B 5 0 1 4 0 的 要 求,结 合 场 所 的 火 灾 类 别 和 危 险级 别 配 置 消 防 设 施,安 装 防 火 灭 火 系 统,设 置 紧 急 逃 生 通 道 等,并 按 照 G B 2 5 2 0 1 的 要 求 进 行 定 期 检 查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5.1.5 应 设 置 无 障 碍 设 施。5.2 服 务 设 施D B 6 1/T 1 1 2 1 2 0 1 835.2.1 应 配 置 工 作 所 需 的 计 算 机、打 印 机、电 话、高 拍 仪、身 份 证 读 卡 器、条 码 扫 描 器、扫 描 仪、数量 适 宜 的 网 络 接 口、电 源 插 座 及 面 向 服 务 对 象 的 显 示 器。5.2.2 工 作 台 面 高 度 宜 为 7 5 9 5,宽 度 为 6 0 8 5。5.2.3 应 配 置 排 号 机、自 助 服 务 终 端、评 价 器、意 见 箱(簿)、服 务 对 象 办 事 所 需 的 文 具 用 品。5.2.4 应 配 备 数 量 适 宜 的 桌 椅、资 料 柜、档 案 柜、保 险 柜、物 品 柜 等 办 公 家 具。5.2.5 宜 配 置 饮 水 机、充 电 台、A T M 机、轮 椅、雨 伞、急 救 箱、报 刊 栏 等。5.2.6 宜 摆 放 一 定 数 量 的 盆 栽 植 物,保 持 盆 体 干 净 整 洁。6 标 识 标 牌6.1 导 向 指 引6.1.1 应 设 置 服 务 区 域 指 引 和 服 务 场 所 导 向 系 统。各 类 标 识 标 牌 设 置 应 安 全、醒 目、相 互 协 调、易 于识 别。包 括:位 置 标 志;导 向 标 志;信 息 板;示 意 图。6.1.2 应 设 置 其 他 告 知 性 标 志,包 括 但 不 限 于:无 障 碍 设 施、公 共 设 施 等 标 志。6.1.3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应 符 合 G B/T 1 0 0 0 1.1 的 要 求,导 向 系 统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G B/T 1 5 5 6 6.1 的 要 求,导 向 要 素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G B/T 2 0 5 0 1.1、G B/T 2 0 5 0 1.2、G B/T 2 0 5 0 1.3 和 G B/T 2 0 5 0 1.6 的 要 求。6.2 公 示 牌6.2.1 应 在 服 务 场 所 主 入 口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工 作 时 间 公 示 牌。6.2.2 应 设 置 政 务 服 务 公 示 栏,公 示 内 容 包 括 窗 口 号、部 门 名 称、服 务 事 项 名 称 等。6.3 窗 口 标 识 牌服 务 窗 口 应 设 置 吊 牌 或 电 子 显 示 屏,内 容 包 括 窗 口 号、部 门 名 称 等,标 识 牌 应 一 目 了 然,方 便 群 众办 事。6.4 警 示 类 标 志6.4.1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应 符 合 G B 1 3 4 9 5.1 的 要 求,颜 色 应 符 合 G B 2 8 9 3.1 的 要 求,设 置 应 符 合 G B 1 5 6 3 0的 要 求。6.4.2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应 醒 目、无 遮 拦,疏 散 通 道、疏 散 楼 梯、安 全 出 口 应 保 持 通 畅。7 互 联 网 政 务 服 务 平 台7.1 平 台 建 设应 按 D B 6 1/T 1 1 2 5-2 0 1 8、D B 6 1/T 1 1 2 6-2 0 1 8、D B 6 1/T 1 1 2 7-2 0 1 8 的 要 求 建 设 配 套 的 互 联 网 政 务服 务 平 台。7.2 运 维 保 障D B 6 1/T 1 1 2 1 2 0 1 84应 建 立 健 全 运 行 维 护 制 度,并 有 专 职 人 员 对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进 行 定 期 维 护。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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