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第1部分:待遇申领DB53/T 1245.1-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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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南 省 地 方 标 准DB53/T 1 2 4 5.1 2 0 2 4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服 务 规 范第 1 部 分:待 遇 申 领2 0 2 4-0 3-0 1 发 布 2 0 2 4-0 6-0 1 实 施云 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ICS 0 3.0 8 0.0 1CCS A 1 653D B 5 3/T 1 2 4 5.1 2 0 2 4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是 D B 5 3/T 1 2 4 5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服 务 规 范 的 第 1 部 分,D B 5 3/T 1 2 4 5 已 经 发 布以 下 部 分:第 1 部 分:待 遇 申 领;第 2 部 分:待 遇 暂 停 发 放;第 3 部 分:待 遇 恢 复 发 放;第 4 部 分: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丧 葬 补 助 金 申 领;第 5 部 分:注 销 登 记;第 6 部 分:个 人 账 户 退 费。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云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本 文 件 由 云 南 省 公 共 服 务 和 社 会 管 理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Y N T C 1 6)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云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行 政 审 批 处、云 南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云 南 省 质 量 管理 学 会。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王 佳 麒、陈 云 峰、李 关 艳、焦 萍、魏 迪 莉、赵 忆 宁、陈 丽 丽、聂 晶、郑 莹、毕虹、崔 继 梅、王 苏 天、赵 阳 楠、伍 林。D B 5 3/T 1 2 4 5.1 2 0 2 4I I I引 言社 会 保 障 体 系 是 人 民 生 活 的 安 全 网 和 社 会 运 行 的 稳 定 器,养 老 保 险 是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是 社 会 保 险 五 大 险 种 中 最 重 要 的 险 种 之 一,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规 定:无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未 在 用 人 单 位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非 全 日 制 从 业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可 以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由个 人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为 了 规 范 我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服 务,明 确 参 保 人 员 待 遇 申 领、待 遇 暂停 发 放、待 遇 恢 复 发 放、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丧 葬 补 助 金 申 领、注 销 登 记 和 个 人 账 户 退 费 等 内 容,编制 了 D B 5 3/T 1 2 4 5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服 务 规 范,由 6 个 部 分 构 成。第 1 部 分:待 遇 申 领。目 的 在 于 确 立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申 领 业 务 办 理 的 服 务 流 程 和要 求。第 2 部 分:待 遇 暂 停 发 放。目 的 在 于 确 立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暂 停 发 放 业 务 办 理 的 服务 流 程 和 要 求。第 3 部 分:待 遇 恢 复 发 放。目 的 在 于 确 立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恢 复 发 放 业 务 办 理 的 服务 流 程 和 要 求。第 4 部 分: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丧 葬 补 助 金 申 领。目 的 在 于 确 立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丧 葬 补 助 金 申 领 业 务 办 理 的 服 务 流 程 和 要 求。第 5 部 分:注 销 登 记。目 的 在 于 确 立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注 销 登 记 业 务 办 理 的 服 务 流 程 和要 求。第 6 部 分:个 人 账 户 退 费。目 的 在 于 确 立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退 费 业 务 办 理 的 服务 流 程 和 要 求。D B 5 3/T 1 2 4 5.1 2 0 2 41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服 务 规 范 第 1 部 分:待 遇 申 领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服 务 待 遇 申 领 的 服 务 内 容、业 务 要 求、业 务 流 程、风 险 控 制 和档 案 管 理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县 级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为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人 员 提 供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险 待 遇 申 领 服 务。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2 7 7 6 8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总 则G B/T 3 1 5 9 6.1 社 会 保 险 术 语 第 1 部 分:通 用G B/T 3 1 5 9 6.2 社 会 保 险 术 语 第 2 部 分:养 老 保 险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2 7 7 6 8、G B/T 3 1 5 9 6.1 和 G B/T 3 1 5 9 6.2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4 服 务 内 容县 级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为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人 员 提 供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申 领 服务。5 业 务 要 求5.1 办 理 条 件5.1.1 符 合 以 下 条 件,参 保 人 员 可 申 领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a)申 领 人 年 满 6 0 周 岁;b)累 计 缴 费 年 限 满 1 5 年;c)未 领 取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d)其 他 符 合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申 领 相 关 规 定 的 情 形。5.1.2 在 新 农 保 或 城 居 保 制 度 实 施 时 未 达 到 4 5 周 岁 的,累 计 缴 费 年 限 已 满 1 5 年;或 者 在 新 农 保 或 城居 保 制 度 实 施 时 超 过 4 5 周 岁 的,累 计 缴 费 年 限 不 足 1 5 年;或 者 在 新 农 保 或 城 居 保 制 度 实 施 时 超 过 6 0周 岁 的,无 需 缴 费。5.2 办 理 方 式D B 5 3/T 1 2 4 5.1 2 0 2 42窗 口 办 理、网 络 办 理。5.3 办 理 时 限5 个 工 作 日。5.4 收 费 要 求不 收 费。6 业 务 流 程6.1 申 请待 遇 申 领 人 持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材 料(社 会 保 障 卡 或 身 份 证 等)到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社 会 保 险 经 办机 构 或 者 乡 镇(街 道)社 会 保 障 服 务 所(中 心)提 出 领 取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申 请。他 人 代 为 办理 的 提 供 待 遇 申 领 人 和 代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材 料。6.2 受 理受 理 人 员 收 到 申 请 后,核 实 待 遇 申 领 人 是 否 年 满 6 0 周 岁。核 实 后,按 以 下 情 况 分 别 处 理:a)待 遇 申 领 人 年 满 6 0 周 岁 的,予 以 受 理,生 成 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申 领 表(参见 附 录 A),交 申 请 人 确 认,出 具 业 务 受 理 回 执(参 见 附 录 B.1),进 入 审 核 环 节;b)待 遇 申 领 人 未 满 6 0 周 岁 的,出 具 不 予 受 理 回 执(参 见 附 录 B.2)。6.3 审 核6.3.1 初 审6.3.1.1 初 审 人 员 的 审 核 要 点 如 下:a)待 遇 申 领 人 符 合 领 取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条 件;b)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申 领 表 信 息 准 确。6.3.1.2 初 审 后,按 以 下 情 况 分 别 处 理:a)符 合 领 取 待 遇 条 件、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申 领 表 信 息 准 确 的,生 成 云 南 省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核 定 表(参 见 附 录 C),进 入 复 核 环 节;b)待 遇 申 领 人 在 新 农 保 或 城 居 保 制 度 实 施 时 超 过 4 5 周 岁、申 请 时 年 满 6 0 周 岁 且 累 计 缴 费 年 限 不满 1 5 年 的,告 知 待 遇 申 领 人 可 补 缴。待 遇 申 领 人 自 愿 补 缴 的,终 止 业 务 办 理,待 补 缴 资 金 到账 后 重 新 申 领 待 遇;c)待 遇 申 领 人 在 新 农 保 或 城 居 保 制 度 实 施 时 超 过 4 5 周 岁、申 请 时 年 满 6 0 周 岁 且 累 计 缴 费 年 限 不满 1 5 年 的,告 知 待 遇 申 领 人 可 补 缴。待 遇 申 领 选 择 不 补 缴 的,告 知 待 遇 申 领 人 填 写 云 南 省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人 放 弃 补 缴 承 诺 书(参 见 附 录 D),业 务 中 止。待 遇 申 领 人 提 交 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人 放 弃 补 缴 承 诺 书 后,生 成 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老 保 险 待 遇 核 定 表,进 入 复 核 环 节;d)不 符 合 待 遇 申 领 条 件 的,终 止 业 务 办 理,出 具 不 予 办 理 回 执(参 见 附 录 B.3)。6.3.2 复 核D B 5 3/T 1 2 4 5.1 2 0 2 436.3.2.1 复 核 人 员 的 审 核 要 点 如 下:a)待 遇 领 取 条 件 和 领 取 起 始 时 间 准 确;b)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核 定 表 个 人 信 息 准 确;c)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核 定 表 养 老 金 金 额 核 定 准 确。6.3.2.2 复 核 后,按 以 下 情 况 分 别 处 理:a)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核 定 表 的 人 员 信 息、养 老 金 核 定 金 额、启 领 时 间 准 确 的,进 入 审 批 环 节;b)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核 定 表 的 人 员 信 息、养 老 金 核 定 金 额、启 领 时 间 不 准 确的,业 务 中 止,退 回 至 初 审 环 节 重 新 核 定。6.3.3 审 批6.3.3.1 审 批 人 员 的 审 核 要 点 如 下:a)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申 领 流 程 合 规 完 备;b)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核 定 表 信 息 完 整。6.3.3.2 审 批 后,按 以 下 情 形 分 别 处 理:a)申 领 程 序 合 规 完 备、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核 定 表 信 息 完 整 的,进 入 办 理 环 节;b)申 领 程 序 不 合 规 不 完 备 或 者 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核 定 表 信 息 不 完 整 的,退 回至 复 核 环 节 重 新 审 核。6.4 办 理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为 申 领 人 核 定 并 发 放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6.5 结 果 反 馈6.5.1 待 遇 申 领 人 未 满 6 0 周 岁 的,反 馈 不 予 受 理 回 执。6.5.2 不 符 合 待 遇 申 领 条 件 的,反 馈 不 予 办 理 回 执。6.5.3 核 定 并 发 放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反 馈 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核 定 表。6.6 流 程 图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申 领 流 程 图 见 附 录 E。7 风 险 控 制7.1 风 险 点7.1.1 申 领 待 遇 人 员 不 具 备 领 取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资 格。7.1.2 待 遇 发 放 起 始 时 间 错 误。7.2 防 控 措 施7.2.1 加 强 业 务 学 习,提 升 工 作 人 员 业 务 素 质。7.2.2 加 强 作 风 教 育,强 化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认 真 履 职。7.2.3 完 善 制 度 机 制,防 范 降 低 风 险。7.2.4 坚 持 问 题 导 向,及 时 发 现 并 整 改 风 险 隐 患。D B 5 3/T 1 2 4 5.1 2 0 2 447.2.5 设 置 复 初 审、复 核、审 批 三 个 环 节,保 证 申 领 待 遇 人 员 的 资 格、信 息、数 据 准 确 性。8 档 案 管 理8.1 档 案 类 型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类,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核 定 材 料。8.2 档 案 保 管 期 限5 0 年。8.3 档 案 保 存 方 式电 子 档 案。8.4 档 案 归 档 目 录8.4.1 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申 领 表。8.4.2 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人 放 弃 补 缴 承 诺 书。8.4.3 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核 定 表。8.4.4 其 他 相 关 材 料。9 相 关 法 律 法 规、政 策 文 件本 文 件 涉 及 的 法 律 法 规、政 策 文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三 十 五 号);b)社 会 保 险 个 人 权 益 记 录 管 理 办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第 1 4 号);c)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统 一 的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意 见(国 发 2 0 1 4 8 号);d)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印 发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规 程 的 通 知(人 社 部 发 2 0 1 9 8 4 号);e)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云 政 发 2 0 1 4 2 0 号);f)云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规 程 的 通 知(云 人 社 办 2 0 1 7 5 6 号)。D B 5 3/T 1 2 4 5.1 2 0 2 45A A附 录 A(资 料 性)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申 领 表 示 例下 面 给 出 了 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申 领 表 的 示 例。示例:云南省城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待遇申领人姓名待遇申领人手机号码待遇申领人证件类型待遇申领人证件号码代办人姓名代办人手机号码代办人证件类型代办人证件号码待遇领取人银行账号银行卡开户行名称申领人或代办人:年 月 日提示:申领人可以不填写银行账号和开户 行名称,但申领人需要到银行先激活二代金融社保卡的银行账号,养老金 待遇会发放至该账号。如申领人想选择其他发放账号的,需填写银行账号和开户行名称。D B 5 3/T 1 2 4 5.1 2 0 2 46B B附 录 B(资 料 性)回 执 单 示 例B.1 下 面 给 出 了 业 务 受 理 回 执 的 示 例。示例:业务受理回执条形码 二维码请扫描上方二维码随时关注办理进度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事项名称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受理资料1.X X X2.X X X3.X X X4.X X X5.X X X温馨提示1.受理回执记录业务受理情况,可用于办理进度查询,请妥善保管。2.您可以用“云南人社”A P P 和云南人社微信小程序扫描本单右上角二维码查询办理进度。3.如果您所办业务办结后有相关 结果表单需要下载,可以使用“云南人社”A P P 下载,也可以在自助一体机或社保经办机构大厅查 询获取。4.事项特殊提示信息。(有就显 示,没有就不显示)受理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章):D B 5 3/T 1 2 4 5.1 2 0 2 47B.2 下 面 给 出 了 不 予 受 理 回 执 的 示 例。示例:不予受理回执表单编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申 办 业务,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因以下原因,不符合受理条件,我局决定不予受理。1.;2.;3.。(业务专用章)年 月 日D B 5 3/T 1 2 4 5.1 2 0 2 48B.3 下 面 给 出 了 不 予 办 理 回 执 的 示 例。示例:不予办理回执表单编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申办 业务(业务受理编号:),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因以下原因,不符合办理条件,我局决定不予办理。1.;2.;3.。(业务专用章)年 月 日D B 5 3/T 1 2 4 5.1 2 0 2 49C C附 录 C(资 料 性)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核 定 表 示 例下 面 给 出 了 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核 定 表 的 示 例。示例:云南省城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单位:元参保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证件类型 证 件号码参保时间 个 人编号所属村(居)小组银行账号开户银行个人账户情况项目个人缴费总额补助(资 助)总额政府补贴总额利息总额 其他 小计城乡居保老农保 被征地其他合计缴费月数 其中:老农保视同缴费月数核定待遇领取标准项目 中央 省 州(市)县(市、区)其他 小计基础养老金加发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城乡居民 老农 保 被征地 其他 小计其他合计待遇启领时间年 月 月领取标准经审核,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同意 按月领取待遇。经办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章):年 月 日D B 5 3/T 1 2 4 5.1 2 0 2 41 0D D E附 录 D(资 料 性)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人 放 弃 补 缴 承 诺 书 示 例下 面 给 出 了 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人 放 弃 补 缴 承 诺 书 的 示 例。示例:云南省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放弃补缴承诺书编号: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我是 县(市)区 乡镇(街道)社 区(村)居委会居民,身份证号为:,我于 年 月 日接到云南省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告知书,且我符合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 5 年,可选择自 愿补缴养老保险费。我已知晓补缴养老保险费可以增加养老金,但经过认真考虑,我自愿选择放弃 补缴,本人自行承担放弃补缴而少计 养老金待遇的结果。承诺人(签字或按手印):年 月 日居住地址:联系电话:E FD B 5 3/T 1 2 4 5.1 2 0 2 41 1附 录 E(规 范 性)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申 领 流 程 图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申 领 流 程 见 图 E.1。图 E.1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申 领 流 程 图 DB53/T 1245.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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