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D B 5 0/T 0 0 0 2 0 2 XI C S 1 3.2 0 0C C S P 1 3DB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0/T 1 6 0 4 2 0 2 4地 质 灾 害 防 治 边 坡 工 程 结 构可 靠 性 设 计 规 范2 0 2 4-0 4-1 1 发 布 2 0 2 4-0 7-1 1 实 施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0/T 1 6 0 4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则.25 安 全 等 级 和 可 靠 度.25.1 基 本 要 求.25.2 边 坡 工 程 安 全 等 级.25.3 边 坡 可 靠 度.36 极 限 状 态 设 计 原 则.46.1 基 本 要 求.46.2 极 限 状 态.46.3 设 计 状 况.46.4 极 限 状 态 设 计.47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的 作 用 和 环 境 影 响.57.1 基 本 要 求.57.2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的 作 用.57.3 环 境 影 响.68 材 料 和 岩 土 的 性 能 及 几 何 参 数.68.1 基 本 要 求.68.2 材 料 和 岩 土 的 性 能.68.3 几 何 参 数.69 边 坡 稳 定 性 分 析 和 试 验 辅 助 设 计.69.1 基 本 要 求.69.2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模 型.69.3 作 用 模 型.79.4 分 析 方 法.79.5 试 验 辅 助 设 计.71 0 分 项 系 数 设 计 方 法.71 0.1 基 本 要 求.71 0.2 承 载 能 力 极 限 状 态.81 0.3 正 常 使 用 极 限 状 态.9D B 5 0/T 1 6 0 4 2 0 2 4I I附 录 A(规 范 性)稳 定 系 数 与 可 靠 指 标 的 关 系.1 1附 录 B(规 范 性)试 验 辅 助 设 计.1 4附 录 C(资 料 性)算 例 1.1 5附 录 D(资 料 性)算 例 2.1 8附 录 E(资 料 性)算 例 3.2 0附 录 F(资 料 性)算 例 4.2 2参 考 文 献.2 4条 文 说 明.2 5D B 5 0/T 1 6 0 4 2 0 2 4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规 划 和 自 然 资 源 局 提 出、归 口 并 组 织 实 施。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重 庆 大 学、重 庆 地 质 矿 产 研 究 院、武 汉 大 学、重 庆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集 团)有 限公 司、中 煤 科 工 重 庆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福 州 大 学、中 国 建 筑 第 五 工 程 局 有 限 公 司、中 建 五 局 第 三 建设 有 限 公 司、湖 南 科 技 大 学。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员:周 小 平、陈 立 川、徐 洪、寿 云 东、张 婷、杨 勇、陈 念、廖 云 平、何 昌 杰、徐朝 霞、李 铮、黄 虎、康 燕 飞、黄 小 城、唐 秋 元、梁 丹、袁 旭 凯、陈 俊 伟、陈 正 华、王 骏、任 晓 虎、李 辉、刘 鹏、闫 奇、陈 柏 林、黄 帅、陈 思、黄 勤、郑 华 敬。D B 5 0/T 1 6 0 4 2 0 2 41地 质 灾 害 防 治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可 靠 性 设 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边 坡 工 程 可 靠 性 设 计 的 安 全 等 级 和 可 靠 度、极 限 状 态 设 计 原 则、边 坡 工程 结 构 的 作 用 和 环 境 影 响、材 料 和 岩 土 的 性 能 及 几 何 参 数、边 坡 稳 定 性 分 析 和 试 验 辅 助 设 计、分 项 系 数设 计 方 法 等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类 边 坡 工 程 可 靠 性 设 计,其 它 边 坡 工 程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5 0 0 6 8-2 0 1 8 建 筑 结 构 可 靠 性 设 计 统 一 标 准G B 5 0 1 5 3-2 0 0 8 工 程 结 构 可 靠 性 设 计 统 一 标 准G B 5 0 1 9 9-2 0 1 3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结 构 可 靠 性 设 计 统 一 标 准G B 5 0 3 3 0-2 0 1 3 建 筑 边 坡 工 程 技 术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边 坡 工 程 s l o p e e n g i n e e r i n g为 满 足 工 程 需 要 而 对 自 然 边 坡 和 人 工 边 坡 进 行 改 造 的 工 程。3.2可 靠 性 r e l i a b i l i t y边 坡 工 程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在 规 定 的 条 件 下,完 成 预 定 功 能 的 能 力。来 源:G B 5 0 0 6 8-2 0 1 8,2.1.2 3 3.3可 靠 度 d e g r e e o f r e l i a b i l i t y边 坡 工 程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在 规 定 的 条 件 下,完 成 预 定 功 能 的 概 率。来 源:G B 5 0 0 6 8-2 0 1 8,2.1.2 4 3.4失 效 概 率fP p r o b a b i l i t y o f f a i l u r efP边 坡 工 程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在 规 定 的 条 件 下,不 能 完 成 预 定 功 能 的 概 率。来 源:G B 5 0 0 6 8-2 0 1 8,2.1.2 5 3.5可 靠 指 标 r e l i a b i l i t y i n d e x度 量 边 坡 工 程 可 靠 度 的 数 值 指 标,可 靠 指 标 与 失 效 概 率fP 的 关 系 为:1()fP,(其 中1()为 标 准 正 态 分 布 函 数 的 反 函 数)。来 源:G B 5 0 0 6 8-2 0 1 8,2.1.2 6 D B 5 0/T 1 6 0 4 2 0 2 423.6极 限 状 态 l i m i t s t a t e边 坡 工 程 结 构 超 过 某 一 特 定 状 态 就 不 能 满 足 设 计 规 定 的 某 一 功 能 要 求,此 特 定 状 态 为 该 功 能 的 极 限状 态。来 源:G B 5 0 1 5 3-2 0 0 8,2.1.1 3 3.7功 能 函 数 p e r f o r m a n c e f u n c t i o n关 于 基 本 变 量 的 函 数,该 函 数 表 征 一 种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功 能。来 源:G B 5 0 1 5 3-2 0 0 8,2.1.2 6 3.8支 挡 结 构 r e t a i n i n g s t r u c t u r e用 于 支 撑 坡 体,防 止 其 破 坏,保 持 其 稳 定 的 一 种 结 构。3.9变 异 系 数 c o e f f i c i e n t o f V a r i a t i o n原 始 数 据 标 准 差 与 原 始 数 据 平 均 值 的 比 值。4 总 则4.1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可 靠 性 设 计 应 遵 循“安 全 可 靠、技 术 可 行、经 济 合 理、环 境 友 好”的 原 则。4.2 边 坡 结 构 设 计 宜 采 用 以 概 率 理 论 为 基 础、以 分 项 系 数 表 达 的 极 限 状 态 设 计 方 法。4.3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设 计 应 使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在 设 计 工 作 年 限 内 满 足 规 定 的 可 靠 度 要 求。4.4 边 坡 工 程 应 综 合 考 虑 工 程 地 质、水 文 地 质、安 全 等 级、环 境 条 件 和 各 种 作 用 等 因 素,因 地 制 宜,精 心 设 计,精 心 施 工。5 安 全 等 级 和 可 靠 度5.1 基 本 要 求5.1.1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设 计 时,应 根 据 边 坡 类 型、边 坡 高 度 和 成 灾 后 可 能 产 生 的 后 果,采 用 不 同 的 安 全等 级。5.1.2 可 靠 指 标 应 根 据 边 坡 的 安 全 等 级 与 设 计 工 作 年 限 确 定。5.2 边 坡 工 程 安 全 等 级地 质 灾 害 边 坡 工 程 应 根 据 边 坡 类 型、边 坡 高 度 和 成 灾 后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失 大 小 按 表 1 进 行 划 分。表 1 边 坡 分 类 及 安 全 等 级 划 分 表边坡类型 边坡高度 H(m)破坏后果 安全等级岩质边坡H 3 0/一级1 5 H 3 0很严重 一级严重 二级H 1 5很严重 一级严重 二级不严重 三级土质边坡 H 1 5/一级D B 5 0/T 1 6 0 4 2 0 2 431 0 H 1 5很严重 一级严重 二级H 1 0很严重 一级严重 二级不严重 三级注:1 一个边坡工程的各段,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2 对危害性极严重、环境和地质条件复杂的边坡工程,其安全等级应根据工程情况适当提高;3 很 严重:造 成重 大 人 员伤 亡 或 财产 损 失;严 重:可能 造 成 人员 伤 亡或 财 产 损失;不 严重:可 能造 成 财 产损失;4 表中“/”表示边坡破坏后果很严重、严重和不严重都适用。5.3 边 坡 可 靠 度5.3.1 边 坡 可 靠 指 标 不 应 小 于 表 2 的 规 定。表 2 边 坡 可 靠 指 标边坡可靠指标边坡工程安全等级一级 二级 三级永久边坡一般工况 3.0 2.8 2.6校核工况连续降雨或强降雨3.0 2.7 2.5地震 2.7 2.5 2.3临时边坡 2.8 2.6 2.5注:临时边坡设计工作年限不超过 2 年,永久边坡设计工作年限为 5 0 年。5.3.2 边 坡 稳 定 状 态 根 据 可 靠 指 标 按 表 3 划 分。表 3 边 坡 稳 定 性 状 态 按 可 靠 指 标 划 分边坡可靠指标 1.5 1.5 2.0 2.0 2.5 2.5边坡失效概率(%)fP 6.6 8 6.6 8 fP 2.2 8 2.2 8 fP 0.6 2fP 0.6 2边坡稳定性状态 不稳定 欠稳定 基本稳定 稳定5.3.3 边 坡 结 构 可 靠 指 标 与 可 接 受 水 平 之 间 的 关 系 按 表 4 确 定。表 4 可 靠 指 标 与 可 接 受 水 平 之 间 的 关 系 1 失效概率fP(%)可靠指标 可接受水平1 5.8 7 1.0 很差6.6 8 1.5 差2.2 8 2.0 较差0.6 2 2.5 中0.1 3 3.0 良0.0 0 3 4.0 较好0.0 0 0 0 3 5.0 好D B 5 0/T 1 6 0 4 2 0 2 446 极 限 状 态 设 计 原 则6.1 基 本 要 求6.1.1 对 于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的 各 种 极 限 状 态,均 应 规 定 明 确 的 标 志 或 限 值。6.1.2 对 极 限 状 态 的 各 种 作 用 组 合,边 坡 工 程 的 设 计 均 应 采 用 其 最 不 利 的 效 应 设 计 值 进 行。6.2 极 限 状 态6.2.1 极 限 状 态 可 分 为 承 载 能 力 极 限 状 态 和 正 常 使 用 极 限 状 态。极 限 状 态 应 符 合 下 列 表 5 规 定:表 5 极 限 状 态 定 义序号 极限状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超过极限状态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1)支挡结构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2)支挡结构失去平衡;3)支挡结构丧失稳定;4)支挡结构因局部破坏而发生连续倒塌;5)支挡结构的疲劳破坏。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1)影响正常使用的变形;2)影响正常使用的局部损坏;3)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4)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特定状态。6.2.2 边 坡 工 程 设 计 时 应 对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的 不 同 极 限 状 态 分 别 进 行 计 算 或 验 算;当 某 一 极 限 状 态 的 计算 或 验 算 起 控 制 作 用 时,可 仅 对 该 极 限 状 态 进 行 计 算 或 验 算。6.3 设 计 状 况6.3.1 永 久 边 坡 工 程 设 计 应 区 分 下 列 设 计 状 况:a)一 般 设 计 状 况,适 用 于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使 用 时 的 正 常 情 况;b)校 核 设 计 状 况,适 用 于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遭 受 地 震、连 续 降 雨 或 强 降 雨 时 的 情 况。6.3.2 临 时 边 坡 工 程 设 计 采 用 临 时 设 计 状 况,适 用 于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的 短 期 使 用 情 况。6.3.3 对 不 同 的 设 计 状 况,应 采 用 相 应 的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体 系、可 靠 度 水 平、基 本 变 量 和 作 用 组 合 等 进行 边 坡 工 程 可 靠 性 设 计。6.4 极 限 状 态 设 计6.4.1 对 第 6.3 条 规 定 的 边 坡 工 程 设 计 状 况,应 分 别 进 行 下 列 极 限 状 态 设 计:a)对 一 般 设 计 状 况、校 核 设 计 状 况 和 临 时 设 计 状 况 均 应 进 行 承 载 能 力 极 限 状 态 设 计;b)对 一 般 设 计 状 况 尚 应 进 行 正 常 使 用 极 限 状 态 设 计;c)对 临 时 设 计 状 况 可 根 据 需 要 进 行 正 常 使 用 极 限 状 态 设 计;d)对 校 核 设 计 状 况 可 不 进 行 正 常 使 用 极 限 状 态 设 计。6.4.2 进 行 承 载 能 力 极 限 状 态 设 计 时,应 根 据 不 同 的 设 计 状 况 采 用 下 列 作 用 组 合:a)对 于 一 般 设 计 状 况 或 临 时 设 计 状 况,应 采 用 作 用 的 基 本 组 合;b)对 于 校 核 设 计 状 况,应 采 用 作 用 的 频 遇 组 合 或 偶 然 组 合。6.4.3 进 行 正 常 使 用 极 限 状 态 设 计 时,宜 采 用 下 列 作 用 组 合:a)对 于 永 久 荷 载 正 常 使 用 极 限 状 态 设 计,宜 采 用 作 用 的 标 准 组 合;b)对 于 可 变 荷 载 正 常 使 用 极 限 状 态 设 计,宜 采 用 作 用 的 校 核 荷 载 组 合;c)对 于 偶 然 荷 载 正 常 使 用 极 限 状 态 设 计,宜 采 用 作 用 的 频 遇 组 合;d)对 于 长 期 效 应 是 决 定 性 因 素 的 正 常 使 用 极 限 状 态 设 计,宜 采 用 作 用 的 永 久 组 合。6.4.4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的 极 限 状 态 可 采 用 下 列 极 限 状 态 方 程 描 述:1 2,0ng X X X(1)式 中:()g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的 功 能 函 数;D B 5 0/T 1 6 0 4 2 0 2 45(1,2,)iX i n 基 本 变 量,指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的 各 种 作 用 和 环 境 影 响、材 料 和 岩 土 的 性 能 及 几 何参 数 等;在 进 行 可 靠 度 分 析 时,基 本 变 量 应 作 为 随 机 变 量。6.4.5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按 极 限 状 态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2,0ng X X X(2)6.4.6 当 采 用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的 作 用 效 应 和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的 抗 力 作 为 综 合 基 本 变 量 时,边 坡 工 程 结 构 按极 限 状 态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0 R S(3)式 中:R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的 抗 力;S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的 作 用 效 应。6.4.7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的 设 计 应 以 规 定 的 可 靠 指 标 满 足 第 6.4.5 或 第 6.4.6 条 的 要 求。6.4.8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宜 根 据 规 定 的 可 靠 指 标,采 用 荷 载 作 用 的 代 表 值、材 料 性 能 的 标 准 值、几 何 参 数的 标 准 值 和 各 相 应 的 分 项 系 数 构 成 的 极 限 状 态 设 计 表 达 式 进 行 设 计;有 条 件 时 也 可 根 据 附 录 A 的 规 定,直 接 采 用 基 于 可 靠 指 标 的 方 法 进 行 设 计。7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的 作 用 和 环 境 影 响7.1 基 本 要 求边 坡 工 程 设 计 时,应 考 虑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可 能 出 现 的 各 种 直 接 作 用、间 接 作 用 和 环 境 影 响。7.2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的 作 用7.2.1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作 用 可 分 为:永 久 作 用、可 变 作 用、偶 然 作 用。7.2.2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的 作 用 随 时 间 变 化 的 规 律,宜 采 用 随 机 过 程 的 概 率 模 型 进 行 描 述,对 不 同 的 作 用可 采 用 不 同 的 方 法 进 行 简 化,并 符 合 以 下 规 定:a)对 永 久 作 用 宜 采 用 随 机 变 量 的 概 率 模 型;b)对 可 变 作 用 在 作 用 组 合 中 可 采 用 简 化 的 随 机 过 程 概 率 模 型。在 确 定 可 变 作 用 的 代 表 值 时 宜 采 用将 设 计 基 准 期 内 最 大 值 作 为 随 机 变 量 的 概 率 模 型;c)对 偶 然 作 用 应 采 用 偶 然 作 用 的 设 计 值。偶 然 作 用 的 设 计 值 应 根 据 具 体 工 程 情 况 和 偶 然 作 用 可 能出 现 的 最 大 值 确 定,也 可 根 据 相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确 定。7.2.3 当 永 久 作 用 和 可 变 作 用 作 为 随 机 变 量 时,其 统 计 参 数 和 概 率 分 布 类 型,应 以 观 测 数 据 为 基 础,运 用 参 数 估 计 和 概 率 分 布 的 假 设 检 验 方 法 确 定,检 验 的 显 著 性 水 平 宜 取 0.0 5。7.2.4 当 有 充 分 观 测 数 据 时,作 用 的 标 准 值 应 按 在 设 计 基 准 期 内 最 不 利 作 用 概 率 分 布 的 相 应 的 统 计 特征 值 确 定;当 有 条 件 时,可 对 各 种 作 用 统 一 规 定 该 统 计 特 征 值 的 概 率 定 义;当 观 测 数 据 不 充 分 时,作 用的 标 准 值 也 可 根 据 工 程 经 验 通 过 分 析 判 断 确 定;对 有 明 确 界 限 值 的 有 界 作 用,作 用 的 标 准 值 应 取 其 界 限值。7.2.5 边 坡 工 程 按 不 同 极 限 状 态 设 计 时,在 相 应 的 作 用 组 合 中 对 可 能 同 时 出 现 的 各 种 作 用,应 采 用 不同 的 作 用 代 表 值。对 可 变 作 用,其 代 表 值 包 括 基 本 值、标 准 值、频 遇 值 和 准 永 久 值。组 合 值、频 遇 值 和准 永 久 值 可 通 过 对 可 变 作 用 的 标 准 值 分 别 乘 以 不 大 于 1 的 组 合 值 系 数c、频 遇 值 系 数f 和 准 永 久 值 系数q 等 折 减 系 数 表 示。对 地 震 作 用,应 采 用 标 准 值,标 准 值 应 根 据 地 震 作 用 的 重 现 期 确 定。7.2.6 当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的 作 用 比 较 复 杂 且 不 能 直 接 描 述 时,可 根 据 作 用 形 成 的 机 理,通 过 数 学 模 型 来表 征 作 用 的 大 小、位 置、方 向 和 持 续 期 等 性 质。边 坡 工 程 结 构 的 作 用 F 的 大 小 可 采 用 下 列 数 学 模 型;0(,)F F(4)式 中:()所 采 用 的 函 数;0F 基 本 作 用,通 常 具 有 随 时 间 和 空 间 随 机 的 或 非 随 机 的 变 异 性,但 与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的 性 质 无D B 5 0/T 1 6 0 4 2 0 2 46关;用 以 将0F 转 化 为 F 的 随 机 或 非 随 机 变 量,它 与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的 性 质 有 关。7.2.7 当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受 地 震 作 用 时,应 采 用 动 力 模 型 描 述。此 时,边 坡 工 程 结 构 的 动 力 分 析 应 考 虑边 坡 工 程 结 构 的 刚 度、阻 尼 及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各 部 分 质 量 的 惯 性。当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容 许 简 化 分 析 时,可 采用 拟 静 力 法 计 算。7.3 环 境 影 响7.3.1 环 境 影 响 可 分 为 永 久 影 响、可 变 影 响 和 偶 然 影 响。7.3.2 对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的 环 境 影 响 应 进 行 定 量 分 析;当 没 有 条 件 进 行 定 量 分 析 时,可 通 过 环 境 对 边 坡工 程 结 构 的 影 响 程 度 的 分 级 等 方 法 进 行 定 性 分 析,并 在 设 计 中 采 取 相 应 的 技 术 措 施。8 材 料 和 岩 土 的 性 能 及 几 何 参 数8.1 基 本 要 求材 料 和 岩 土 的 性 能 参 数 具 有 随 机 特 性,宜 采 用 随 机 变 量 概 率 模 型 分 析。8.2 材 料 和 岩 土 的 性 能8.2.1 材 料 强 度 的 概 率 分 布 宜 采 用 正 态 分 布 或 对 数 正 态 分 布。8.2.2 在 已 知 材 料 和 岩 土 的 性 能 参 数 分 布 类 型 时,材 料 和 岩 土 的 强 度、弹 性 模 量、变 形 模 量、压 缩 模量、内 摩 擦 角、黏 聚 力 等 力 学 性 能 指 标 的 测 试 试 样 不 应 少 于 1 5 组,且 每 组 试 样 不 应 少 于 3 件。8.2.3 人 工 材 料 强 度 的 标 准 值 可 按 其 概 率 分 布 的 0.0 5 分 位 值 确 定;岩 土 材 料 强 度 的 标 准 值 可 按 其 概 率分 布 的 0.1 分 位 值 确 定;材 料 弹 性 模 量、泊 松 比 等 物 理 性 能 的 标 准 值 可 按 其 概 率 分 布 的 0.5 分 位 值 确 定。岩 土 材 料 性 能 的 标 准 值 宜 根 据 原 位 测 试 和 室 内 试 验 的 结 果 确 定。8.2.4 当 利 用 标 准 试 件 的 试 验 结 果 确 定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中 实 际 的 材 料 性 能 时,还 应 考 虑 实 际 边 坡 工 程 结构 与 标 准 试 件、实 际 工 作 条 件 与 标 准 试 验 条 件 的 差 别。边 坡 工 程 结 构 中 的 材 料 性 能 与 标 准 试 件 材 料 性 能的 关 系,应 根 据 相 应 的 对 比 试 验 结 果 通 过 换 算 系 数 或 函 数 来 表 示,或 根 据 工 程 经 验、反 演 分 析 确 定。8.3 几 何 参 数8.3.1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的 几 何 参 数 宜 采 用 随 机 变 量 概 率 模 型 描 述。几 何 参 数 的 各 种 统 计 参 数 和 概 率 分 布类 型,应 以 正 常 生 产 情 况 下 对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几 何 尺 寸 的 观 测 数 据 为 基 础,运 用 参 数 估 计 和 概 率 分 布 的 假设 检 验 方 法 确 定。8.3.2 当 观 测 数 据 不 充 分 时,几 何 参 数 的 统 计 参 数 可 根 据 有 关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公 差,经 分 析 判 断 确 定。8.3.3 当 几 何 参 数 的 变 异 性 对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抗 力 及 其 他 性 能 的 影 响 很 小 时,几 何 参 数 可 作 为 确 定 性 变量。8.3.4 几 何 参 数 的 标 准 值 可 采 用 设 计 规 定 的 公 称 值,或 根 据 几 何 参 数 概 率 分 布 的 0.5 分 位 值 确 定。9 边 坡 稳 定 性 分 析 和 试 验 辅 助 设 计9.1 基 本 要 求9.1.1 边 坡 稳 定 性 分 析 应 能 满 足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使 用 要 求。9.1.2 在 边 坡 工 程 稳 定 性 分 析 中,宜 考 虑 环 境 对 材 料 性 能 的 影 响。9.2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模 型9.2.1 边 坡 工 程 稳 定 性 分 析 采 用 的 基 本 假 定 和 计 算 模 型 应 符 合 所 考 虑 的 极 限 状 态 下 的 边 坡 工 程 特 征。9.2.2 根 据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的 具 体 情 况,可 采 用 二 维 或 三 维 的 计 算 模 型 进 行 分 析。9.2.3 边 坡 工 程 稳 定 性 分 析 所 采 用 的 各 种 简 化 或 近 似 假 定,应 具 有 理 论 或 试 验 依 据,或 经 工 程 验 证 可行。9.2.4 当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的 变 形 可 能 使 作 用 的 影 响 显 著 增 大 时,应 在 边 坡 工 程 稳 定 性 分 析 中 考 虑 边 坡 工程 结 构 变 形 的 影 响。9.2.5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计 算 模 型 的 不 确 定 性 应 在 极 限 状 态 方 程 中 采 用 附 加 基 本 变 量 来 考 虑。附 加 基 本 变量 的 概 率 分 布 类 型 和 统 计 参 数,可 通 过 模 型 计 算 结 果 与 实 际 观 测 结 果 比 较 确 定。D B 5 0/T 1 6 0 4 2 0 2 479.3 作 用 模 型9.3.1 对 不 计 累 积 效 应 的 静 力 分 析,可 只 考 虑 发 生 在 设 计 基 准 期 内 作 用 的 最 大 值 和 最 小 值。9.3.2 当 不 能 确 定 作 用 参 数 时,应 对 作 用 参 数 给 出 上 下 限 范 围 并 进 行 比 较,以 确 定 不 利 的 作 用 效 应。9.3.3 当 采 用 拟 静 力 法 计 算 时,可 将 拟 静 力 作 用 乘 以 等 效 动 力 放 大 系 数 计 算 动 力 作 用 效 应。9.3.4 当 动 力 作 用 引 起 的 振 幅、速 度、加 速 度 使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有 可 能 超 过 正 常 使 用 极 限 状 态 的 限 值 时,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进 行 正 常 使 用 极 限 状 态 验 算。9.4 分 析 方 法9.4.1 边 坡 工 程 稳 定 性 分 析 宜 采 用 极 限 平 衡 法。9.4.2 当 动 力 作 用 使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产 生 较 大 加 速 度 时,应 对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进 行 动 力 响 应 分 析。9.5 试 验 辅 助 设 计9.5.1 试 验 辅 助 设 计 宜 按 准 附 录 B 规 定 的 方 法 进 行 边 坡 工 程 分 析。9.5.2 采 用 试 验 辅 助 设 计 的 边 坡 工 程 结 构,应 达 到 相 关 设 计 状 况 采 用 的 可 靠 度 指 标,并 应 考 虑 试 验 结果 对 相 关 参 数 不 确 定 性 的 影 响。1 0 分 项 系 数 设 计 方 法1 0.1 基 本 要 求1 0.1.1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极 限 状 态 设 计 表 达 式 中 所 包 含 的 各 种 分 项 系 数,宜 根 据 有 关 基 本 变 量 的 概 率 分 布类 型 和 统 计 参 数 及 规 定 的 可 靠 指 标,通 过 计 算 分 析,并 结 合 工 程 经 验 综 合 确 定;当 缺 乏 统 计 数 据 时,参照 G B 5 0 1 5 3 和 G B 5 0 0 6 8 执 行。1 0.1.2 基 本 变 量 的 设 计 值 可 按 下 列 规 定 确 定:a)作 用 的 设 计 值dF 可 按 下 式 确 定:d F rF F(5)式 中:rF 作 用 的 代 表 值;F 作 用 的 分 项 系 数。b)材 料 性 能 的 设 计 值df 可 按 下 式 确 定:kdMff(6)式 中:kf 材 料 性 能 的 标 准 值;M 材 料 性 能 的 分 项 系 数,其 值 按 有 关 的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设 计 标 准 的 规 定 采 用。当 材 料 性 能 服 从 正 态 分 布 时,材 料 性 能 分 项 系 数 应 按 下 式 计 算:2111m mMm mKK(7)11 1 m mK p(8)12 2 m mK p(9)式 中:m 材 料 性 能 的 变 异 系 数;1 mp、2 mp 相 应 于 材 料 性 能 的 设 计 值、标 准 值 在 标 准 正 态 分 布 上 的 概 率,1 mp 宜 在 其 设 计 验 算 点附 近 选 用;1 mK、2 mK 1 mp、2 mp 反 函 数 的 绝 对 值。当 材 料 性 能 服 从 对 数 正 态 分 布 时,材 料 性 能 分 项 系 数 应 按 下 式 计 算:D B 5 0/T 1 6 0 4 2 0 2 48 22 11e xp l n 1Mm m mK K(1 0)来 源:5 0 1 9 9-2 0 1 3,8.4.4 c)几 何 参 数 的 设 计 值da 采 用 几 何 参 数 的 标 准 值ka。当 几 何 参 数 的 变 异 性 对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性 能 有明 显 影 响 时,几 何 参 数 的 设 计 值 按 下 式 确 定:d k aa a(1 1)式 中:a 几 何 参 数 的 附 加 量。d)边 坡 支 挡 结 构 抗 力(抗 滑 移、抗 倾 覆)的 设 计 值dR 按 下 式 确 定:(/,)d k M dR R f a(1 2)1 0.2 承 载 能 力 极 限 状 态1 0.2.1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按 承 载 能 力 极 限 状 态 设 计 时,应 考 虑 以 下 不 利 状 态:a)边 坡 工 程 结 构 的 破 坏;b)边 坡 工 程 结 构 整 体 或 局 部 失 去 静 力 平 衡。1 0.2.2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在 不 利 状 态 下 的 承 载 能 力 极 限 状 态 设 计 时,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边 坡 工 程 结 构 破 坏 时 的 承 载 能 力 极 限 状 态 设 计,应 符 合 下 式 规 定:dR S d 0(1 3)式 中:0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重 要 性 系 数,其 值 按 第 1 0.2.7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采 用;dS 作 用 组 合 的 效 应 设 计 值;dR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的 抗 力 设 计 值。b)边 坡 工 程 结 构 整 体 或 局 部 失 去 静 力 平 衡 时 的 承 载 能 力 极 限 状 态 设 计,应 符 合 下 式 规 定:0 d,d s t d s t bS R,(1 4)式 中:,d d s tS 不 平 衡 作 用 效 应 的 设 计 值;,d s t bR 平 衡 作 用 效 应 的 设 计 值。1 0.2.3 承 载 能 力 极 限 状 态 设 计 表 达 式 中 的 作 用 组 合,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作 用 组 合 应 为 可 能 同 时 出 现 的 作 用 的 组 合;b)当 边 坡 工 程 结 构 中 永 久 作 用 位 置 的 变 异,对 静 力 平 衡 或 类 似 的 极 限 状 态 设 计 结 果 很 敏 感 时,该永 久 作 用 的 有 利 部 分 和 不 利 部 分 应 分 别 作 为 单 个 作 用;c)当 一 种 作 用 产 生 的 几 种 效 应 非 全 相 关 时,对 产 生 有 利 效 应 的 作 用,其 分 项 系 数 的 取 值 应 予 以 降低;d)对 不 同 的 设 计 状 况 应 采 用 不 同 的 作 用 组 合。1 0.2.4 对 一 般 设 计 状 况 和 临 时 设 计 状 况,应 采 用 作 用 的 基 本 组 合,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基 本 组 合 的 效 应 设 计 值 按 下 式 中 最 不 利 值 确 定:111 1 i jd G i k P Q k Q c j j ki jS S G P Q Q(1 5)式 中:()S 作 用 组 合 的 效 应 函 数;i kG 第 i 个 永 久 作 用 的 标 准 值;P 预 应 力 作 用 的 有 关 代 表 值;1 kQ 第 1 个 可 变 作 用 的 标 准 值;j kQ 第 j 个 可 变 作 用 的 标 准 值;iG 第 i 个 永 久 作 用 的 分 项 系 数,应 按 第 1 0.2.8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采 用;P 预 应 力 作 用 的 分 项 系 数,应 按 第 1 0.2.8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采 用;D B 5 0/T 1 6 0 4 2 0 2 491Q 第 1 个 可 变 作 用 的 分 项 系 数,应 按 第 1 0.2.8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采 用;jQ 第 j 个 可 变 作 用 的 分 项 系 数,应 按 第 1 0.2.8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采 用;c j 第 j 个 可 变 作 用 的 组 合 值 系 数,应 按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采 用。b)当 作 用 与 作 用 效 应 按 线 性 关 系 考 虑 时,基 本 组 合 的 效 应 设 计 值 按 下 式 中 最 不 利 值 计 算:1 1 1 1 i i k k j j kd G G P P Q Q Q c j Qi jS S S S S(1 6)式 中:i kGS 第 i 个 永 久 作 用 标 准 值 的 效 应;PS 预 应 力 作 用 有 关 代 表 值 的 效 应;1 kQS 第 1 个 可 变 作 用 标 准 值 的 效 应;j kQS 第 j 个 可 变 作 用 标 准 值 的 效 应。1 0.2.5 对 偶 然 设 计 状 况,应 采 用 作 用 的 偶 然 组 合,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偶 然 组 合 的 效 应 设 计 值 按 下 式 确 定:1 1 11 1()d i k d f q k q j j ki jS S G P A Q Q 或(1 7)式 中:dA 偶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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