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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南 省 地 方 标 准DB53/T 1 2 4 7.7 2 0 2 4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转 入 服 务 规 范第 7 部 分:退 役 军 人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城 镇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规 范2 0 2 4-0 3-0 1 发 布 2 0 2 4-0 6-0 1 实 施云 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ICS 0 3.0 8 0.0 1CCS A 1 653D B 5 3/T 1 2 4 7.7 2 0 2 4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定 起 草。本 文 件 是 D B 5 3/T 1 2 4 7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转 入 服 务 规 范 的 第 7 部 分,D B 5 3/T 1 2 4 7 已 经发 布 以 下 部 分:第 1 部 分: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 规 范;第 2 部 分: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 规 范;第 3 部 分: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 规 范;第 4 部 分:参 保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规 范;第 5 部 分:参 保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规 范;第 6 部 分:参 保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规 范;第 7 部 分:退 役 军 人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规 范。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云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本 文 件 由 云 南 省 公 共 服 务 和 社 会 管 理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Y N T C 1 6)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云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行 政 审 批 处、云 南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云 南 省 烟 草 烟叶 公 司、云 南 省 质 量 管 理 学 会。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伍 林、白 云、王 佳 麒、皇 甫 皓、符 泽 博、焦 萍、陈 丽 丽、魏 迪 莉、郑 莹、李 关艳、赵 忆 宁、陶 成 金、聂 晶、王 薇、崔 继 梅、马 仲 昕、王 苏 天、赵 阳 楠、周 君 君、李 斌、毕 虹。D B 5 3/T 1 2 4 7.7 2 0 2 4III引 言社 会 保 障 体 系 是 人 民 生 活 的 安 全 网 和 社 会 运 行 的 稳 定 器,养 老 保 险 是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是 社 会 保 险 五 大 险 种 中 最 重 要 的 险 种 之 一,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规 定:个 人 跨 统 筹 地 区 就 业的,其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随 本 人 转 移,缴 费 年 限 累 计 计 算。为 了 规 范 我 省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转 入服 务,明 确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参 保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参 保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入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参 保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和 退 役 军 人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等 内 容,编 制 了 D B 5 3/T 1 2 4 7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转入 服 务 规 范,由 7 个 部 分 构 成。第 1 部 分: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 规 范。目 的 在 于 确 立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转 出 业 务 办 理 的 服 务 流 程 和 要 求。第 2 部 分: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 规 范。目 的 在 于 确 立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出 业 务 办 理 的 服 务 流 程 和 要 求。第 3 部 分: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 规 范。目 的 在 于 确 立 机 关 事 业 单 位工 作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 业 务 办 理 的 服 务 流 程 和 要 求。第 4 部 分:参 保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规 范。目 的 在 于 确 立 参 保 人 员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业 务 办 理 的 服 务 流 程 和 要 求。第 5 部 分:参 保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规 范。目 的 在 于 确 立 参 保 人 员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业 务 办 理 的 服 务 流 程 和 要 求。第 6 部 分:参 保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规 范。目 的 在 于确 立 参 保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业 务 办 理 的 服 务 流 程 和要 求。第 7 部 分:退 役 军 人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规 范。目 的 在 于 确 立 退 役 军 人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业 务 办 理 的 服 务 流 程 和 要 求。D B 5 3/T 1 2 4 7.7 2 0 2 41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转 入 服 务 规 范第 7 部 分:退 役 军 人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退 役 军 人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服 务 内 容、业 务 要 求、业 务 流 程、风 险 控 制 和 档 案 管 理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各 级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为 退 役 军 人 提 供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服务。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2 7 7 6 8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总 则G B/T 3 1 5 9 6.1 社 会 保 险 术 语 第 1 部 分:通 用G B/T 3 1 5 9 6.2 社 会 保 险 术 语 第 2 部 分:养 老 保 险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2 7 7 6 8、G B/T 3 1 5 9 6.1 和 G B/T 3 1 5 9 6.2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4 服 务 内 容各 级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为 退 役 军 人 提 供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服 务。5 业 务 要 求5.1 办 理 条 件军 人 退 出 现 役。5.2 办 理 方 式窗 口 办 理、网 络 办 理。5.3 办 理 时 限1 8 个 工 作 日。5.4 收 费 要 求不 收 费。D B 5 3/T 1 2 4 7.7 2 0 2 426 业 务 流 程6.1 申 请退 役 军 人 本 人 或 者 所 在 单 位 向 参 保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提 出 军 人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申 请,并 提供 以 下 材 料:a)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材 料(社 会 保 障 卡 或 者 身 份 证 等,其 中:社 会 保 障 卡 通 过 数 据 共 享,经 系 统验 证 可 免 于 提 交);b)军 人 退 役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缴 费 凭 证;c)军 人 退 役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信 息 表。6.2 受 理受 理 人 员 收 到 申 请 后,按 以 下 情 况 分 别 处 理:a)申 请 转 入 材 料 齐 全、信 息 完 整 的,予 以 受 理,出 具 业 务 受 理 回 执(参 见 附 录 A),进 入 审核 环 节;b)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的,退 回 材 料 并 一 次 性 告 知 需 补 全 材 料 名 称,出 具 不 予 受 理 回 执(参 见 附录 B)。6.3 审 核6.3.1 审 核 人 员 的 审 核 要 点 如 下:a)转 入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审 核:1)未 就 业 的 退 役 军 人,本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为 安 置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2)已 就 业 的 退 役 军 人,本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为 用 人 单 位 参 保 的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b)转 入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审 核 本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为 工 作 单 位 参 保 的 社 会保 险 经 办 机 构。6.3.2 审 核 后,按 以 下 情 况 分 别 处 理:a)属 于 本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的,予 以 受 理,出 具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联 系 函(参见 附 录 C),等 待 转 移 资 金 到 账,业 务 终 止。待 转 移 资 金 到 账 后,进 入 资 金 审 核 环 节;b)不 属 于 本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的,退 回 材 料 并 告 知 申 请 人,出 具 不 予 办 理 回 执(参 见 附录 D)。6.4 资 金 审 核6.4.1 经 办 人 员 收 到 退 役 军 人 原 部 队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转 出 的 转 移 资 金 后,审 核 转 移 资 金 的 实 际 到 账金 额,转 移 资 金 实 际 到 账 金 额 与 军 人 退 役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缴 费 凭 证 军 人 退 役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转 移 接 续 信 息 表 中 记 录 的 转 移 资 金 金 额 应 一 致。6.4.2 经 办 人 员 审 核 转 移 资 金 的 实 际 到 账 金 额 与 军 人 退 役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缴 费 凭 证 军 人 退 役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信 息 表 记 录 金 额 一 致。审 核 后,按 以 下 情 形 分 别 处 理:a)转 移 资 金 的 实 际 到 账 金 额 与 军 人 退 役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缴 费 凭 证 军 人 退 役 基 本 养 老 保 险关 系 转 移 接 续 信 息 表 记 录 金 额 一 致 的,接 收 转 移 资 金,进 入 办 理 环 节;b)转 移 资 金 的 实 际 到 账 金 额 与 军 人 退 役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缴 费 凭 证 军 人 退 役 基 本 养 老 保 险关 系 转 移 接 续 信 息 表 记 录 金 额 不 一 致 的,拒 绝 接 收 转 移 资 金,启 动 退 费 流 程 将 转 移 资 金 按原 渠 道 退 回,终 止 业 务 办 理,出 具 不 予 办 理 回 执。6.5 办 理D B 5 3/T 1 2 4 7.7 2 0 2 43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退 役 军 人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登 记,记 录 个 人 权 益,出具 云 南 省 城 镇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办 结 通 知(参 见 附 录 E)。6.6 结 果 反 馈6.6.1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的,反 馈 不 予 受 理 回 执。6.6.2 不 符 合 办 理 转 入 登 记 条 件 的,反 馈 不 予 办 理 回 执。6.6.3 办 理 转 入 登 记 的,反 馈 云 南 省 城 镇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办 结 通 知。6.7 流 程 图退 役 军 人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流 程 图 见 附 录 F。7 风 险 控 制7.1 风 险 点转 移 资 金 的 实 际 到 账 金 额 与 应 转 移 基 金 金 额 不 一 致。7.2 防 控 措 施7.2.1 设 置 资 金 审 核 环 节,确 保 转 移 资 金 实 际 到 账 金 额 与 军 人 退 役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缴 费 凭 证 军人 退 役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信 息 表 的 转 移 基 金 金 额 一 致。7.2.2 加 强 业 务 学 习,提 升 工 作 人 员 业 务 素 质。7.2.3 加 强 作 风 教 育,强 化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认 真 履 职。7.2.4 完 善 制 度 机 制,防 范 降 低 风 险。7.2.5 坚 持 问 题 导 向,及 时 发 现 并 整 改 风 险 隐 患。8 档 案 管 理8.1 档 案 类 型社 会 保 险 管 理 类,参 保 人 员 登 记 材 料。8.2 档 案 保 管 期 限1 0 0 年。8.3 档 案 保 存 方 式电 子 档 案。8.4 档 案 归 档 目 录8.4.1 军 人 退 役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缴 费 凭 证。8.4.2 军 人 退 役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信 息 表。8.4.3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联 系 函。8.4.4 其 他 相 关 材 料。9 相 关 法 律 法 规、政 策 文 件D B 5 3/T 1 2 4 7.7 2 0 2 44本 文 件 涉 及 的 法 律 法 规、政 策 文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 5 号);b)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军 人 保 险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5 6 号);c)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财 政 部 总 参 谋 部 总 政 治 部 总 后 勤 部 关 于 军 人 退 役 基 本 保 险 关 系 转移 接 续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后 财 2 0 1 5 1 7 2 6 号);d)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办 公 厅 总 后 勤 部 财 务 部 关 于 军 人 退 役 参 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有 关问 题 的 通 知(人 社 厅 函 2 0 1 5 3 6 9 号);e)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 央 军 委 政 治 工 作 部 中 央 军 委 后 勤保 障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军 人 退 役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工 作 的 通 知(军 后 财 2 0 1 9 6 5 9 号)。A A AD B 5 3/T 1 2 4 7.7 2 0 2 45附 录 A(资 料 性)业 务 受 理 回 执 示 例下 面 给 出 了 业 务 受 理 回 执 的 示 例。示例:业务受理回执条形码 二维码请扫描上方二维码随时关注办理进度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事项名称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受理资料1.X X X2.X X X3.X X X4.X X X5.X X X温馨提示1.受理回执记录业务受理情况,可用于办理进度查询,请妥善保管。2.您可以用“云南人社”A P P 和云南人社微信小程序扫描本单右上角二维码查询办理进度。3.如果您所办业务办结后有相关结果表单需要下载,可以使用“云南人社”A P P 下载,也可以在自助一体机或社保经办机构大厅查询获取。4.事项特殊提示信息。(有就显示,没有就不显示)受理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章):B B BD B 5 3/T 1 2 4 7.7 2 0 2 46附 录 B(资 料 性)不 予 受 理 回 执 示 例下 面 给 出 了 不 予 受 理 回 执 的 示 例。示例:不予受理回执表单编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申办 业务,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因以下原因,不 符合受理条件,我局决定不予受理。1.;2.;3.。(业务专用章)年 月 日C C CD B 5 3/T 1 2 4 7.7 2 0 2 47附 录 C(资 料 性)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联 系 函 示 例下 面 给 出 了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联 系 函 的 示 例。示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单位名称):原在你处的参保 人员,现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我处,如无不妥请按相关规定 办理转移手续。原个人编号 姓名 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开户全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新就业地社保机构银行账号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地址新就业地社保机构邮政编码经办人(签章):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章):电话:时间:(本函一式两联,一联发给原参保 地社保机构,一联留存)D D DD B 5 3/T 1 2 4 7.7 2 0 2 48附 录 D(资 料 性)不 予 办 理 回 执 示 例下 面 给 出 了 不 予 办 理 回 执 的 示 例。示例:不予办理回执表单编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申办 业务(业务受理编号:),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因以下原因,不符合办理条件,我局决定不予办理。1.;2.;3.。(业务专用章)年 月 日E E ED B 5 3/T 1 2 4 7.7 2 0 2 49附 录 E(资 料 性)云 南 省 城 镇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办 结 通 知 示 例下 面 给 出 了 云 南 省 城 镇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办 结 通 知 的 示 例。示例:云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结通知F F F个人参保编号 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关系转入本经办机构时间经办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章):年 月 日D B 5 3/T 1 2 4 7.7 2 0 2 41 0附 录 F(规 范 性)退 役 军 人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流 程 图退 役 军 人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流 程 见 图 F.1。图 F.1 退 役 军 人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流 程 图 DB53/T 1247.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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