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规范DB53/T 1243-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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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南 省 地 方 标 准DB53/T 1 2 4 3 2 0 2 4劳 动 保 障 违 法 行 为 举 报 投 诉 受 理 规 范2 0 2 4-0 3-0 1 发 布 2 0 2 4-0 6-0 1 实 施云 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ICS 0 3.0 8 0.0 1CCS A 1 653D B 5 3/T 1 2 4 3 2 0 2 4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云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本 文 件 由 云 南 省 公 共 服 务 和 社 会 管 理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Y N T C 1 6)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云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行 政 审 批 处、云 南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云 南 省 质 量 管理 学 会。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王 苏 天、邹 碧 莲、赵 阳 楠、伍 林、王 佳 麒、左 冀 云、李 关 艳、李 寿、魏 迪 莉、赵 忆 宁、聂 晶、崔 继 梅、毕 虹。D B 5 3/T 1 2 4 3 2 0 2 41劳 动 保 障 违 法 行 为 举 报 投 诉 受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劳 动 保 障 违 法 行 为 举 报 投 诉 受 理 的 服 务 内 容、业 务 要 求、业 务 流 程、风 险 控 制、档 案管 理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县 级 以 上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受 理 劳 动 保 障 违 法 行 为 举 报 投 诉。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本 文 件 没 有 需 要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4 受 理 内 容4.1 受 理 任 何 组 织 或 个 人 对 违 反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行 为 的 举 报。4.2 受 理 劳 动 者 对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劳 动 保 障 法 律、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行 为 的 投 诉。5 业 务 要 求5.1 受 理 条 件5.1.1 任 何 组 织 或 个 人 发 现 有 劳 动 保 障 违 法 行 为 的,均 有 权 向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进 行 举 报。受 理条 件 如 下:a)违 反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的 行 为 发 生 在 2 年 内;b)有 明 确 的 被 举 报 单 位;c)属 于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职 权 范 围 并 由 受 理 投 诉 的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管 辖。5.1.2 任 何 劳 动 者 认 为 自 身 劳 动 保 障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的,均 可 以 向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进 行 投 诉。受理 条 件 如 下:a)违 反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的 行 为 发 生 在 2 年 内;b)有 明 确 的 被 投 诉 用 人 单 位,且 投 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是 被 投 诉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劳 动 保 障 法 律的 行 为 所 造 成 的;c)属 于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职 权 范 围 并 由 受 理 投 诉 的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管 辖。5.2 受 理 方 式窗 口 受 理、网 络 受 理。5.3 受 理 时 限D B 5 3/T 1 2 4 3 2 0 2 425 个 工 作 日。5.4 收 费 要 求不 收 费。6 业 务 流 程6.1 举 报、投 诉6.1.1 举 报 人、投 诉 人 向 用 工 所 在 地 的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举 报、投 诉。6.1.2 举 报 人、投 诉 人 根 据 举 报 投 诉 的 内 容 提 供 材 料:a)举 报 劳 动 保 障 违 法 行 为 的 举 报 人 须 填 写 云 南 省 劳 动 保 障 违 法 行 为 举 报 登 记 表(参 见 附 录 A表 A.1),举 报 人 可 以 实 名 举 报,也 可 以 匿 名 举 报;b)投 诉 劳 动 保 障 违 法 行 为 的 投 诉 人 需 填 写 云 南 省 劳 动 保 障 违 法 行 为 投 诉 登 记 表(参 见 附 录 A表 A.2)。投 诉 文 书 应 当 载 明 下 列 事 项:1)投 诉 人 的 姓 名、性 别、年 龄、职 业、工 作 单 位、住 所 和 联 系 方 式;2)被 投 诉 用 人 单 位 的 名 称、住 所、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姓 名、职 务;3)投 诉 人 劳 动 保 障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的 事 实 和 投 诉 请 求 事 项。6.2 初 审经 办 人 员 收 到 举 报、投 诉 材 料,按 以 下 情 况 分 别 处 理:a)无 明 确 的 被 投 诉 用 人 单 位,且 无 法 证 明 投 诉 人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是 被 投 诉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劳 动 保障 法 律 的 行 为 所 造 成 的,应 退 回 材 料 并 一 次 性 告 知 投 诉 人 需 补 正 投 诉 材 料;b)无 明 确 的 被 举 报 用 人 单 位,应 退 回 材 料 并 一 次 性 告 知 举 报 人 需 补 正 举 报 材 料;c)举 报、投 诉 材 料 齐 全 但 填 写 不 准 确 或 有 遗 漏 的,指 导 举 报、投 诉 人 修 改 补 充;d)举 报、投 诉 内 容 不 属 于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职 权 范 围 的,应 书 面 告 知 举 报 投 诉 人 云 南 省 劳 动 保 障 监察 举 报(投 诉)告 知 书(参 见 附 录 B.1);e)举 报、投 诉 材 料 齐 全 且 填 写 规 范 完 整 的,进 入 下 一 环 节。6.3 审 核经 办 人 员 收 到 举 报、投 诉 材 料 后,提 出 初 步 处 理 意 参 见 后 报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机 构 负 责 人 审 核:a)符 合 举 报、投 诉 受 理 条 件 的,属 地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机 构 作 出 受 理 决 定;b)举 报、投 诉 内 容 属 于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职 权 范 围 但 不 属 于 受 理 举 报 投 诉 的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门 管 辖 的,应 当 告 知 举 报、投 诉 人,并 将 举 报、投 诉 线 索 移 交 有 管 辖 权 的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机 构;c)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投 诉,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机 构 负 责 人 应 当 自 接 到 投 诉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报 请 人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人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决 定,并 书 面 告 知 投 诉 人。6.4 受 理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情 形 出 具 云 南 省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举 报(投 诉)告 知 书 或 云 南 省劳 动 保 障 监 察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参 见 附 录 B.2),并 送 达 投 诉 人。6.5 流 程 图D B 5 3/T 1 2 4 3 2 0 2 43劳 动 保 障 违 法 行 为 举 报 投 诉 受 理 流 程 图 见 附 录 C。7 风 险 控 制7.1 风 险 点7.1.1 未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受 案 范 围、受 理 条 件 受 理。7.1.2 属 于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职 权 范 围,但 不 属 于 受 理 举 报 投 诉 的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管 辖 的,未依 法 告 知 举 报 投 诉 人 并 移 交 有 管 辖 权 的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机 构。7.1.3 不 属 于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职 权 范 围,未 依 法 告 知 举 报 投 诉 人。7.1.4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投 诉,未 依 法 出 具 并 送 达 云 南 省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7.2 防 控 措 施7.2.1 加 强 业 务 学 习,提 升 工 作 人 员 业 务 素 质。7.2.2 加 强 作 风 教 育,强 化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认 真 履 职。7.2.3 完 善 制 度 机 制,定 期 复 核 举 报 投 诉 台 账 资 料,防 范 降 低 风 险。7.2.4 坚 持 问 题 导 向,及 时 发 现 并 整 改 风 险 隐 患。7.2.5 严 肃 执 纪 问 责,依 法 处 理 违 法 违 纪 问 题。8 档 案 管 理8.1 档 案 类 型劳 动 保 障 监 察 类。8.2 档 案 保 管 期 限至 少 3 年。8.3 档 案 保 存 方 式纸 质、电 子 档 案。8.4 档 案 归 档 目 录8.4.1 举 报 登 记 表 或 投 诉 登 记 表。8.4.2 举 报 或 投 诉 材 料。8.4.3 举 报 投 诉 人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8.4.4 云 南 省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举 报(投 诉)告 知 书。8.4.5 云 南 省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9 相 关 法 律 法 规、政 策 文 件本 文 件 涉 及 的 法 律 法 规、政 策 文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国 务 院 令 第 4 2 3 号);D B 5 3/T 1 2 4 3 2 0 2 44b)关 于 实 施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若 干 规 定(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2 5 号);c)云 南 省 劳 动 监 察 条 例。D B 5 3/T 1 2 4 3 2 0 2 45A A附 录 A(资 料 性)登 记 表 格 示 例A.1 下 面 给 出 了 云 南 省 劳 动 保 障 违 法 行 为 举 报 登 记 表 的 示 例。示例:云南省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编号:举报人情况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住所 邮编其他联系方式被举报人情况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在哪些方面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打)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 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 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 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情况社会保险经办和服务机构遵守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经办和服务规定的情况其他:举报内容摘要举报要求摘要证据材料备注举报人签名:年 月 日注:1.本表由举报人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述,由劳动保障监察员记录;2.举报人超过 1 人的,另添纸逐一列明举报人情况并签名;3.提供的证据材料须注明原件或复印件及数量。D B 5 3/T 1 2 4 3 2 0 2 46A.2 下 面 给 出 了 云 南 省 劳 动 保 障 违 法 行 为 投 诉 登 记 表 的 示 例。示例:云南省劳 动保障违法行为投诉登记表编号:投诉人情况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年龄 职业 工作单位住所 邮编其他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种类 号码被投诉人情况单位(工程项目)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 邮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电话其他联系方式投诉内容摘要投诉请求摘要证据材料备注投诉人签名:年 月 日注:本 表 由 投 诉 人书 写,有 困 难 的,可 以口 述,由劳 动 保 障监 察 员记 录;2.投 诉人 超 过 1 人 的,另 添 纸 逐 一 列明 投诉人情况 并签名;3.提供的证据材料须注明原件或复印件及数量D B 5 3/T 1 2 4 3 2 0 2 47B B附 录 B(资 料 性)告 知 书、决 定 书 示 例B.1 下 面 给 出 了 云 南 省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举 报(投 诉)告 知 书 的 示 例。示例:云南省劳 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告知书劳监告 号举报(投诉)人: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接到你关于(举报、投诉主要内容)的举报(投诉)。根据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 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经审查,您的举报(投诉)不属于劳动保障 监察职权范围。同时,告知如下:请你向有管辖权的 部门进 行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印章)年 月 日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 事人,一份留存。D B 5 3/T 1 2 4 3 2 0 2 48B.1 下 面 给 出 了 云 南 省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的 示 例。示例: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人社监不受 号投诉人:地址:我厅(局)于 年 月 日接到你关于(投诉主要内容)的投诉。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经审查,您的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理由与依据如下:同时,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告知如下:如 不服 本不 予 受理 决 定书,可 以 收到 本 决定 书之 日 起 6 0 日 内向 人 民政 府申 请 行政 复 议,或者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年 月 日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CD B 5 3/T 1 2 4 3 2 0 2 49附 录 C(规 范 性)劳 动 保 障 违 法 行 为 举 报 投 诉 受 理 流 程 图劳 动 保 障 违 法 行 为 举 报 投 诉 受 理 流 程 见 图 C.1。图 C.1 劳 动 保 障 违 法 行 为 举 报 投 诉 受 理 流 程 图 DB53/T 124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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