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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工程建 设地方 标准 建 筑 设备 智 能一 体 化监 控 系统 设 计标 准 Standard for intelligent integration monitoring system design of construction equipment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17 年 01 月 01 日 吉 林人民出 版社2016 长春 DB22/T5107-2016代替DB22/T162-2016吉 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公 告 第 429 号 吉 林省住房 和城乡建 设厅关 于 发布 吉 林省工程 建设地方 标准 建 筑设备智 能一体化监 控系统设 计标准 的公告 DB22/JT 162-2016 2017 1 1 2016 11 21 前 言 根 据 吉 林 省住 房 和 城 乡建 设 厅 2015 年 全 省 工程 建 设 地 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制定(修订)计划(一),编制组 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建筑设备智能一体 化监控系统设计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本 标 准 主 要技 术 内 容 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功能设计;5 系统配置;6 系统节能设计;7 监控机房;8 线缆选 择与敷设;9 系统电源与接地。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希望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送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 519 号,邮编 130041,Emai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吉 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 标 准 参 编 单 位:吉林省土木建筑学会建筑电气分会 吉林省同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建筑大学 北京迎希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瑞航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 主要起草人员:衣建全 王 立光 方甲 松 李艳秋 刘宇红 孙 宇 赵华莎 魏立明 惠 群 于 大伟 本标准 主要审查人员:石永桂 林 海 陶乐然 邵子平 韩成浩 张 允 1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4 4 功能设计.8 4.1 一般规 定.8 4.2 冷热源 系统监控.10 4.3 通风设 备及空调末端监控.11 4.4 给排水 系统监控.16 4.5 供配电 系统监控.18 4.6 照明系 统监控.19 4.7 电梯和 自动扶梯系统监控.20 4.8 能耗监 测管理系统.21 4.9 电力负 荷控制系统.22 4.10 智慧城 市接口系统.24 4.11 管理功 能.24 5 系统配置.27 5.1 一般 规定.27 5.2 传感 器和执行 器.28 5.3 一体 化控制箱或柜.31 5.4 中央监 控管理系统.32 5.5 人机 界面和数据库.33 5.6 网络 和接口.34 6 系统节能 设计.36 7 监控机房.38 8 线缆选择 与敷设.39 2 9 系统 电源 与接地.40 附录 A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受控设备一览表.41 附录 B 建筑 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点位代号及点位说明表.42 附录 C 建筑 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热力 站辅助控制系统点位表.43 附录 D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换热工艺 单元点位表.44 附录 E 建筑 设备智能一体 化监控系统冷冻机单元系统点位 表.45 附录 F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蓄冰制冷 单元系统点位表 46 附录 G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直燃式 冷热水机组系统点位表.47 附录 H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照明与风机盘管系统点位表.48 附录 J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风机系统点位表.49 附录 K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排水泵系统点位表.50 附录 L 建筑 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输水泵系统点位表.51 附录 M 建筑 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给水泵系统点位表.52 附录 N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热回收新风系统点位表.53 附录 P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空调机组系统点位表.54 附录 Q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配电单元点位表.55 附录 R 建筑 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复合功能总线监控点位表 56 附录 S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设备材料一览表.57 附录 T 建筑 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工程量一览表.62 本标准 用词说明.63 引用标准名录.64 附:条文说明.65 1 1 总则 1.0.1 为 更 好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可 持 续 发 展 经 济 目 标,有 利 于 设 备 安全、设备管理、设备信息互通、建 筑节能 及公众健康,保证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质量,制定 本标准。1.0.2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吉 林 省 行 政 区 内 新 建、改 建 和 扩 建 的 建 筑 物(群)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1.0.3 建 筑 设 备 智 能 一 体 化 监 控 系 统 设 计,应 遵 循 国 家 的 有 关 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应具有 可维护性、可扩展性、可升级性和开放性。1.0.4 建筑 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2 术语 2.0.1 建筑 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 intelligent integration monitoring system of construction equipment 将智能一体化控制设备通过网络进行相互连接,形成的综合监测和控制系统。2.0.2 智能 一体化控制设备 intelligent integration control quipment 以物联网计算机控制系统为内核,具有配电、电力变换、设备状态采集和控制功能为一体的,具备独立工艺、节能控制和网络通信能力的机电一体化电气设备。2.0.3 复合 功能总线 multifunction bus 能同时为控制设备、受控设备提供直流或单相交流电源,又 能双向传输控制信号的多功能复合总线。2.0.4 传感 器 sensor 能 感 受 规 定 的 被 测 量 并 按 一 定 规 律 转 换 成 可 用 输 出 信 号 的 器件或装置。2.0.5 执行 器 actuator 能接收控制信息并按一定规律产生某种 响应的器件或装置。2.0.6 网络 元件 network element 通过通信方式与主控设备进行状态、数据交换的设备元件,包括智能开关、智能仪表、变频器、软启动器、直接数字控制器(DDC)等含有微处理器的特定功能设备。2.0.7 受控 工艺设备 controlled process equipment 处于工艺环节上,受控制系统控制从而实现工艺功能的设备。2.0.8 控制 内核 control kernel 安装于一体化设备内部,执行采集、工艺节能分析运算、保护、控制、通信等功能的物联网计算机系统。3 2.0.9 控制-响应-反馈时间 the time of control-response-feedback 指 令 从 操 作 终 端 发 出 通 过 中 间 环 节 传 输 到 现 场 设 备 开 始 执 行指令,再将开始执行后的状态返回操作终端的时间。2.0.10 电力 负荷控制系统 power load control system 用电侧控制设备能够根据供电系统的负荷状况,进行加载、卸载电负荷的系统。2.0.11 当前 负荷率 the current load rate 表征当前电力系统负荷状态的数值,其值等于当前总负荷与变压器容量的比值。2.0.12 目标 负荷率 the target load rate 为了控制负荷总量,使用电负荷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而设定的负荷控制目标,其计算值等于目标 负荷与变压器容量的比值。2.0.13 实时 数据库系统 the real-time database system 实时数据库系统简称(RTDB),用于存储实时数据的数据库服务系统。其特点是支持实时数据的发布、预订、通告功能,支持布尔型、整形、实型、字符串、媒体流等变量类型,支持微秒级的请求响应速度。2.0.14 人机 界面 human machine interface(HMI)人和计 算机之间传递和交换信息的媒介。2.0.15 数据 库 database 按一定 的结构和组织方式存储起来的相关数据的集合。2.0.16 接口 interface 不同设 备之间传输信息的 物理连接和数据交换。4 3 基本规 定 3.0.1 智能 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应以建筑物的建筑规模、管理模式为依据,根据监控功能需求设置监控设备,满足建筑物的 使用功能、使用环境、运营管理和能效等级等要求,并应实现设备运行安全、可靠、节能和环保。3.0.2 智能 一体化监控系统应具有设备监控、电力监控、照明控制、剩余电流检测、环境监控、节能控制、能耗监测、防雷监控、负 荷控制 等功能,并应配备智慧城市接口系统。3.0.3 智能 一体化监控系统应由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人机界面、数据库、通信网络和接口等组成。3.0.4 智能 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选择先 进、成熟和实用的技术和设备,并容易扩展、维 护和升级;2 应从硬件 和软件两方面充分确定系统的可集成性;3 应根据建 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容错技术;4 系统应实 现建筑机电设备和环境参数的采集、传输、处理 和控制的功能,并 可在远程进行访问和信息管理;5 系统应具 有 建筑物(群)能耗管理 的 系统功能;6 当建筑 物(群)设 置 建 筑 设 备 智 能 一 体 化 监 控 系 统 时,可 不 再 设 置 其 他 功 能 重 复 的 子 系 统。3.0.5 每 个 相 对 独 立 的 功 能 区 域 或 设 备 工 艺 单 元 宜 单 独 设 置 一 体化控制设备。3.0.6 下列 工艺和单元系统宜设置智能一体化控制设备,对其进行综合监控和管理:1 送风、排 风系统;2 集中排风 热回收系统;5 3 空气源冷、热水生产系统;4 室内、外 照明系统;5 区域(热 回收)新风系统;6 区域空气 调节系统;7 地热、辐 射吊顶、风机盘管、热风幕等暖通空调末端系统;8 热力站冷 热水生产和热交换、热力分配系统;9 给水、输 水、补水、排水、循环水系统;10 供配电 系统;11 电梯和 自动扶梯系统。3.0.7 智能 一体化监控系统的设备机柜,宜采用模块化组件结构,不同功能控制柜应包含下列相应功能模组:1 单电源输 入模组;2 双电源输 入模组;3 馈电输出 模组;4 变频控制 模组;5 电机直接 控制模组;6 降压启动 电机控制模组;7 软起动电 机控制模组;8 双速电机 控制模组;9 双向电机 控制模组;10 照明输 出控制模组;11 插座输 出控制模组;12 复合功 能总线控制模组;13 控制内 核模组。3.0.8 智能 一体化监控 系统设备的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有以太 网通信接口,并支持与实时数据库、中央监控平 台、智慧城市信息平台进行实时数据和信息交换;2 应有计量 仪表 M-bus 通信接口,支持热表、气表、水表、电表等能源仪表的接入;6 3 应 有 复 合功 能 总 线 接口,支 持 传感 器、执 行器 以 及 总线照明等 总线末端设备的接入;4 应有支持 各种 通信协议的 RS485 总线通信接口,用于和第三方设备通过总线进行数据采集、控制和通信;5 控 制 内核应 设 第 三 方备 用 供 电 系统 接 口。当外 部 供 电条件不具备时,控制柜内应有自备电源。3.0.9 智 能 一 体 化 监 控 系 统 复 合 功 能 总 线 网 络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规定:1 复合功能 总线每回路的节点数不应超过 32 个,通信波特率 不应低于 50kbps;2 复合功能 总线的电压选择应能满足总线设备的工作电压要 求,不同电压等级的总线设备不应连接在同一条总线上;3 连接在复 合功能总线上的传感器、执行器,其供电电源宜 由复合功能总线提供;4 风机盘管、V A V 末端 空调箱宜采用复合功能总线方式连接 至智能一体化控制箱(柜)进行控制;5 公 共 照 明宜 采 用 复 合功 能 总 线 控制 方 式,并通 过 总 线控制模块控制灯具的开关或亮度调节。3.0.10 智 能 一 体 化 监 控 系 统 的 直 流 电 压 等 级 选 择 宜 符 合 下 列 规定:1 动 力 设 备 采 用 低 压 直 流 供 电 系 统 时,其 电 压 等 级 为 DC600V,允 许 偏 差 应 为7%;2 照明和风机 盘 管 采 用低 压 直 流 供电 系 统 时,其 电 压 等级为DC380V,允许偏差应为5%;3 安全电压 直流供电系统,其电压等级 宜为 DC24V,允许偏差应为5%。3.0.11 智能 一体化监控系统 应满足计量和综合能 效节能管理的要求。7 3.0.12 智能 一体化监控系统配置应满足功能设计的要求,应优先选用节能、环保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产品目录的产品不得在本系统中使用。3.0.13 系统 应 用软件设计宜与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同步,应用软件的编程应与系统施工同步。3.0.14 为智 能一体化监控设备编制的受控设备 可参照本标准附录A 的规定;监控点 位可参照本标准附录 B R 的 规定;设备材料表可参照 本标准附录 S 的规定;系统工程量可参照 本标准附录 T 的规定。8 4 功能设 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智能 一体化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应根据项目建设目标确定,当被监控设备自带控制单元时,宜采用数字通信接口方式与系统互联,也 可采用标准电气接口方式与系统互联。4.1.2 智能 一体化监控系统根据监控范围和运行管理要求,应具备以下功能:1 应具备监 测功能;2 应具备安 全保护功能;3 应具备远 程控制功能,并应以实现监测和安全保护功能为 前提;4 宜具备自 动启停功能,并应以实现远程控制功能为前提;5 宜具备自 动调节功能,并应以实现远程控制功能为前提;6 宜具备电力 负荷控制功能,并应以实现远程控制功能为前提。4.1.3 智能 一体化监控系统监测功能应根据监控范围和运行管理要求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监测 设备在启停、运行及维修处理过程中的参数;2 应能监测 反映相关环境状况的参数;3 宜能监测 用于设备和装置主要性能计算和经济分析所 需要的参数;4 监测内容 应能进行记录,且记录数据应包括参数和时间标 签两部分;记录数据在数据库中的保存时间不应小于 1 年,并 可导出到其他存储介质。4.1.4 智能 一体化监控系统安全保护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 根据监测参数执行保护动作,并能根据需要发出报警;9 2 应 记录 相 关 参 数和 动 作 信 息,且 记 录 数据 应 符 合 本标 准 第4.1.3 条中第 4 款的规定。4.1.5 智能 一体化监控系统的 远程控制功能应符 合下列规定:1 应 能根 据操 作 人 员 通过 人 机 界 面发 出 的 指 令改 变 被 监控设备的状态;2 被 监 控 设 备 的 电 气 控 制 箱(柜)应 设 置 手 动 和 自 动 转 换 开关,且监控系统应能监测手动和 自动转换开关的状态,当执行远程控制功能时,转换开关应处于“自动”状态;3 应 设置 手动 和 自 动 的模 式 转 换,当 执 行 远 程控 制 功 能 手动时,监控系统应处于“手动”模式;4 应 记录 通过 人 机 界 面输 入 的 用 户身 份 和 指 令信 息,记录数据应符合本标准第 4.1.3 条第 4 款的 规定。4.1.6 智能 一体化监控系统自动启停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根据 控制 算法实现相关设备的顺序启停控制;2 应能按时 间表控制相关设备的启停;3 应设置手 动和 自动的模式转换,且执行自动启停功能时,监控系统应处于“自动”模式。4.1.7 智能 一体化监控系统自动调节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选定的 运行工况下,应能根据控制算法实时调整被监控设备的状态,使被监控参数达到设定值要求;2 应设置手 动和 自动的模式转换,且执行自动调节功能时,监控系统应处于“自动”模式;3 应能设定 和修改运行工况;4 应能设定 和修改监控参数的设定值。10 4.2 冷热源系 统 监控 4.2.1 智 能 一 体 化 监 控 系 统 对 冷 热 源 系 统 的 监 测 功 能 应 符 合 下 列规定:1 冷水机组 或热泵的蒸发器进、出口温度和压力;2 冷水机组 或热泵的冷凝器进、出口温度和压力;3 常压锅炉 的进、出 水温度;4 热交换器 一二次 侧进、出口温度和压力;5 集、分水器 温度和压力(或压差);6 水泵进、出口压力;7 水过滤器 前后压差开关状态;8 冷水机组 或热泵、水泵、锅炉、冷却塔风机等设备的启停 和故障状态;9 冷水机组 或热泵蒸发器和冷凝器侧的水流 开关状态;10 水箱的 高、低液位开关状态;11 冷热水、热源的热量和补水水量。4.2.2 智能一 体 化 控 制系 统 对 冷 热源 系 统 应 能实 现 下 列 安全 保 护功能:1 根据设备 故障或断水 流信号关闭冷 水机组或热泵或锅炉;2 防止冷却 水温低于冷水机组允许的下限温度;3 根据水泵 和冷却塔风机的故障信号发出报警提示;4 根据膨胀 水箱高、低液位的 报警信号进行排水或补水;5 冰蓄冷系 统热交换器的防冻报警和自动保护。4.2.3 智 能 一 体 化 控 制 系 统 对 冷 热 源 系 统 应 能 实 现 下 列 远程控制功能:1 水泵和冷 却塔风机等设备的启停;2 调整水阀 的开度,并宜监测阀位的反馈;11 3 应 通过 设备 自 带 控 制单 元 实 现 冷 水机组、热泵 或 锅 炉的启停。4.2.4 智 能 一 体 化 控 制 系 统 对 冷 热 源 系 统 应 能 实 现 下 列 自 动 启 停功能:1 按 设 计要求 顺 序 启 停冷 水 机 组 或热 泵、锅 炉及 相 关 水 泵、阀门、冷却塔风机等设备;2 按 时 间 表启 停 冷 水 机组 或 热 泵、水 泵、阀 门和 冷 却 塔风机等设备。4.2.5 智 能 一 体 化 控 制 系 统 对 冷 热 源 系 统 应 能 实 现 下 列 自 动 调 节功能:1 当 空调 水系 统 总 供、回 水 管 之 间设 置 旁 通 调节 阀 时,自动调节旁通阀的开度,且保证冷水机组允许的最低冷水流量;2 当 冷 却 塔供、回 水 总管 之 间 设 置旁 通 调 节 阀时,自 动调节旁通阀的开度,保证冷水机组允许的最低冷却水温度;3 设定和修 改供冷、供热、过渡季工况;4 设定和修 改供水温度、压力的设定值。4.2.6 智 能 一 体 化 控 制 系 统 对 冷 热 源 系 统 宜 能 实 现 下 列 自 动 调 节功能:1 自动调节 冷水机组、热泵、锅炉的运行台数和供水温度;2 自动调节 水泵运行台数和转速;3 自动调节 冷却塔风机运行台数和转速;4 按累计运 行时间进行被监控设备的轮换。4.3 通风设备 及空调末端 监控 4.3.1 智 能 一 体 化 监 控 系 统 对 空 调 机 组 的 监 控 功能 应 符 合 下 列 规定:1 应能监测 下列参数:1)室内、室外 空气温、湿 度;12 2)空调机组的 送风温度;3)空气冷却器、加热器出口的冷、热水温度;4)空气过滤器 进出口 压差开关状态;5)风机、水阀、风阀等设备的启停状态和运行参数;6)监测防冻开 关的状态;7)当系统设有 70防火阀 时,应监测防火阀开闭状态;8)空调水的热 量;9)当服务区域 有空气品质监控要求时,还应设置 CO2浓 度监测;2 应能实现 下列安全保护功能:1)风机的故障报警;2)空气过滤器压差超限时的堵塞报警;3)应具有防冻报警和自动保护的功能;3 应能实现 下列 远程控制功能:1)风机的启停;2)调整水阀的开度,并宜监测阀位的反馈;3)调整风阀的开度,并宜监测阀位的反馈;4 应能实现 下列自动启停功能:1)风机停止时,新风或送风阀和水阀连锁关闭;2)按时间表启停风机;3)能接收到消防联动信号和(或)直接控制信号,并控 制风机工作在消防状态并返回状态信息。当发生火灾时,非消防用途的空调机组 应接受消防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停机,火灾时兼作补风的 空调机组应能根据消防联动信号和(或)直接控制信号强制启动风机以工频运行。当 700防火阀 超温动作闭合时,应能联 动停止风机运行。5 应能实现 下 列自动调节功能:1)自动调节水阀的开度;2)自动调节风阀的开度;13 3)设定和修改供冷、供热、过渡季工况;4)设定和修改服务区域空气温度的设定值。4.3.2 智 能 一 体 化 监 控 系 统 对 新 风 机 组 的 监 控 功 能 应 符 合 下 列 规定:1 应能监测 下列参数:1)室外空气的温度;2)机组的送风温度;3)空气冷却器、空气加热器出口的冷、热水温度;4)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压差开关状态;5)风机、水阀、风阀等设备的启停状态和运行参数;6)应监测防冻开关的状态;7)当系统设有 70 防火阀时,应监测防火阀开关状态;2 应能实现 下列安全保护功能:1)风机的故障报警;2)空气过滤器压差超限时的堵塞报警;3)应具有防冻报警和自动保护的功能;3 应能实现 下列 远程控制功能:1)风机的启停;2)调整水阀的开度,并宜监测阀位的反馈;3)调整风阀的开关,并宜监测阀位的反馈;4 应能实现 下列自动启停功能:1)风机停止时,新风阀和水阀连锁关闭;2)按时间表启停风机;3)能接收到消防联动信号和(或)直接 控制信号,并控制 风机工作在 消防状态并返回状态信息。当发生火灾时,非消防用途的新风机组应接受消防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停机,火灾时兼作补风的新风机组应能根据消防联动信号和(或)直接控制信号强制启 动风机以工频运行。当70防火阀 超温动作闭合时,应能联动停止风机运行。14 5 应能实现 下列自动调节功能:1)自动调节水阀的开度;2)设定和修改供冷、供热、过渡季工况;3)设定和修改空气温度的设定值;6 宜根据服 务区域空气品质情况,控制风机的启停 和(或)转速。4.3.3 智 能 一 体 化 监 控 系 统 对 风 机 盘 管 的 监 控 功 能 应 符 合 下 列 规定:1 应能监测 下列参数:1)室内空气的温度和设定值;2)供冷、供热工况转换开关的状态;3)当采用干式风机盘管时,还应监测室内的露点温度或 相对湿度;2 应能实现 下列安全保护功能:1)风机的故障报警;2)当采用干式风机盘管时,还应具有结露报警和关闭相应 水阀的保护功能;3 应能实现 风机启停的 远程控制;4 应能实现 下列自动启停功能:1)风机停止时,水阀连锁关闭;2)按时间表启停风机;5 应能实现 下列自动调节功能:1)根据室温自动调节风机和水阀;2)设定和修改供冷或供热工况;3)设定和修改服务区域温度的设定值,且对于公共区域的 设定值应具有上、下限值;6 宜能根据 服务 区域是否有人控制风机的启停。4.3.4 智 能 一 体 化 监 控 系 统 对 通 风 设 备 的 监 控 功 能 应 符 合 下 列 规定:15 1 应能监测 下列参数:1)通风机的启停和故障状态;2)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压差 开关状态;3)当系统设有 70、150 或 280 防火 阀时,还应监测 防火阀开关状态;2 应能实现 下列安全保护功能:1)当有可燃、有毒等危险物泄露时,应能发出报警,并 宜 在事故地点设有声、光等警示,且自动连锁开启事故通 风机;2)风机的故障报警;3)空气过滤器压差超限时的堵塞报警;3 应能实现 风机启停、转速控制和电动风阀、防火阀的开关 的远程 控制;4 应能实现 下列自动启停功能:1)按时间表启停风机;2)能接收到消防联动信号和(或)直接 控制信号,并控制 风机工作在消防状态并返回状态信息。当发生火灾时,非消防用途的风机应停止通风,火灾时兼作补风或排烟风机应能根据消防联动信号 和(或)直接控制信号强制启动风机以工频运行。当 70、150 或 280防 火阀超温动作闭合时,应能联动停止风机运行;5 宜能实现 下列自动调节功能:1)在人员 密度 相对较 大且 变化较 大的 区域,根据 CO2浓度或人数或 人 流,修 改 最 小 新 风 比 或 最 小 新 风 量 的 设定值;2)在地下停车库,根据车库内 CO 浓度或车辆数,调节通风机的运行台数和转速;16 3)对于变配电室等发热量和通风量较大的机房,根据发热设 备 使 用 情 况 或 室 内 温 度,调 节 风 机 的 启 停、运 行 台数和转速。4.3.5 智能 一体化监控系统对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监控功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采用电 加热器时,应具有无风和超温报警及相应断电保护功能;2 当房间采 用辐射式供冷末端时,应监测室内露点温度或相对湿度,并应具有结露报警和连锁关闭相应水阀的保护功能;3 当冬夏季 需要改变送风方向和风量时,送风口执行器应能根据供冷、供热工况进行调节。4.4 给排水系 统监控 4.4.1 智 能 一 体 化 监 控 系 统 对 给 水 设 备 的 监 控 功 能 应 符 合 下 列 规定:1 应能监测 下列 参数:1)水泵的启停和故障状态;2)供水管道的压力;3)水箱(水塔)的高、低液位状态;4)给水水量;5)水过滤器进出口的压差开关状态;2 应能实现 下列安全保护功能:1)水泵的故障报警功能;2)水箱液位超高和超低的报警和连锁相关设备动作;3 应能实现 水泵启停的 远程控制;4 应能实现 下列自动启停功能:1)根据水泵故障报警,自动启动备用泵;2)按时间表启停水泵;17 3)当采用多路给水泵供水时,应能依据相对应的液位设定值 控 制 各 供 水 管 的 电 动 阀(或 电 磁 阀)的 开 关,并 应能 实 现 各 供 水 管 的 电 动 阀(或 电 磁 阀)与 给 水 泵 间 的连锁控制功能;5 宜实现下 列自动调节 功能:1)设定和修改供水压力;2)根据供水压力,自动调节水泵的台数和转速;3)当设置备用水泵时,能根据要求自动轮换水泵工作。4.4.2 智 能 一 体 化 监 控 系 统 对 排 水 设 备 的 监 控 功 能 应 符 合 下 列 规定:1 应能监测 下列参数:1)水泵的启停和故障状态;2)污水池(坑)的高、低和超高液位状态;2 应能实现 下列安全保护功能:1)水泵的故障报警功能;2)污水池(坑)液位超高时发出报警,并连锁启动备用水 泵;3 应能实现 水泵启停的 远程控制;4 应能实现 下列自动启停功能:1)根据水泵故障报警自动启动备用泵;2)根据高液位自动启动水泵,低液位自动停止水泵;3)按时间表启停水泵;5 当设置备 用水泵时,宜能根据要求自动轮换水泵工作。4.4.3 智能 一体化监控系统应能监测生活热水的温度,宜监控直饮水、雨水、中水等设备的启停。18 4.5 供配电系 统监测 4.5.1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对高压配电柜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 规定:1 应能监测 进线断路器、馈线断路器和母线联络断路器的分、合闸状态及故障、跳闸报警状态;2 应 能监 测进 线 回 路 的电 流、电 压、频 率、有功 功 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 和耗电量;3 应能监测 馈线回路的电流、电压 和耗电量;4 应设置柜 内装置室 温度监测、母线温度监测、电加热器运行监测 功能。4.5.2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对 低 压 配 电 柜 的 监 测 功 能 应 符 合 下 列规定:1 应能监测 进线开关、重要的馈出 开关、母联开关的分、合 闸状态及故障、跳闸报警状态;2 应能监测 进线回路的电流、电压、频率、有功功率、无功 功率、功率因数 和耗电量,并宜能监测进线回路的谐波含量;3 应能监测 馈出回路的电流、电压、耗电量 和剩余电流;4 应设置柜 内装置室温度监测、母线温度监测、电加热 器运行监测功能;5 宜设置功 率因数补偿电流监测功能。4.5.3 智 能 一 体 化 监控系统对 干 式 变 压 器 的 监 测 功 能 应 符 合 下 列规定:1 应能 监测变压器运行状态、运行时间累计;2 应 能监 测 变 压 器线 圈 温 度 显示、超 温 报警 及 强 制 风冷 风机运行状态和故障报警。4.5.4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对 应 急 电 源 及 装 置 的 监 测 功 能 应 符 合下列规定:19 1 应能监测 柴油发电机组工作状态及故障报警;2 应能监测 柴油发电机组日用油箱油位及超高、超低 油位报 警;3 应能监测 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组电压及充电器故障报警;4 应能监测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及应急电源装置(EPS)进 出开关的分、合闸状态和蓄电池组电压;5 应能监测 应急电源供电电流、电压及频率。4.5.5 智能 一体化监控系统对供配电系统的监测,宜通过总线方式连接网络输入、输出、计 量元件,网络元件宜直接安装在开关柜内,每条总线所连接的网络元件数量不宜超过 8 个。4.5.6 高压 配电单元和每个低压 配电单元应分别设置智能一体化控制设备。4.6 照明系统 监控 4.6.1 智 能 一 体 化 监 控 系 统 对 照 明 系 统 的 监 测 功 能 应 符 合 下 列 规定:1 应 能监 测室 内 公 共 区域 照 明 不 同楼 层 和 区 域照 明 回路 的开关状态和 工作电流;2 应能监 测室 外 庭 院 照明、景 观 照明、立 面 照明 等 不 同照明回路的 工作电流、剩余电流和开关状态;3 应能监测 电源端的剩余电流、电源状态;4 宜能监测 插座回路的工作电流;5 宜能监测 室内各功能房间照明回路的 工作电流和;6 宜能监测 室内外的区域照度。4.6.2 智 能 一 体 化 监 控 系 统 对 照 明 系 统 的 控 制 功 能 应 符 合 下 列 规定:1 应能实现 室内公共区域照明回路 开关的自动控制;20 2 应 能 实 现 室 外 庭 院 照 明、景 观 照 明、立 面 照 明 等 不 同 照 明回路开关的自动控制;3 应 能 接 收 到 消 防 联 动 信 号,并 控 制 照 明 回 路 工 作 在 消 防 状态并返回 状态信息。当发生火灾时,应能切断普通照明回路电源;4 宜能实现 室内各功能房间照明回路开关的自动控制。4.6.3 智 能 一 体 化 监 控 系 统 对 照 明 系 统 的 自 动 启 停 功 能 应 符 合 下列规定:1 应能按照 预先设定的时间表控制相应回路的开关;2 宜 能根 据相 关 区 域 的照 度 要 求 或标 准、相 关区 域 人 员的存在情况或二者的组合控制相应回路的开关。4.6.4 智 能 一 体 化 监 控 系 统 对 照 明 系 统 的 自 动 调 节 功 能 宜 包 括 下列内容:1 设定场景 模式;2 修改服务 区域的照度设定值;3 启停各照 明回路的开关或调节相应灯具的调光 器。4.6.5 照明 系统节能设计 尚应符合本标准第 6.0.3 及第 6.0.4 条的规定。4.6.6 当重 要区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对照明有联动控制需求时,本系统 尚应具有相应的功能。4.6.7 智能 一体化监控系统对照明系统的监控宜采用复合功能总线方式。4.6.8 有工作日或 休 息 日 控 制 要 求 的 照 明 系 统 应 能 通 过 智 慧 城 市接口,获取国家节假日公共信息。4.7 电梯和自 动扶梯系统监控 4.7.1 电 梯 和 自 动 扶 梯 的 自 动 监 测 与 控 制 和 安 全 保 护 均 由 设 备 自带的控 制系统完成,应由供应商提供数据总线通信接口,直接与智能一体化监控 系统交换数据。21 4.7.2 电梯自带控 制 系 统 的 通 信 接 口 宜 能 接 受 下 列 控 制 和 状 态 查询指令:1 电 梯 运行方 向、轿 厢位 置、运 行、呼 叫 状 态、消 防 状态查询;2 扶梯运行 方向、运行状态、消防状态查询;3 接受具有 网络数据的楼层呼叫。4.7.3 电梯 和自动扶梯的运行参数的监测应 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电 梯、自动扶梯运行状态显示及故障报警;2 当监控电 梯群组运行时,电梯群宜分组、分时段控制;3 宜对每台 电梯的运行时间进行累计;4 宜监测电 梯的运行方向和楼层位置;5 宜能对电 梯发出楼层呼叫;6 宜能对电 梯 自动平层装置的 参数进行监测。4.8 能耗监测 管理系统 4.8.1 智 能 一 体 化 监控设 备 应 具 有 能 耗 监 测、计 量、管 理 的 功能。4.8.2 智能一体化监控 设 备 应 有 采 集 第 三 方 能 量 仪 表 计 量 数 据 的总线接口,应提供 RS485 和 M-bus 两种通信接口。4.8.3 智能 一体化 监控设备应能与冷热水表、气表、热量表、燃油表、电表等具有 RS485 或 M-bus 通信接口的仪表相连接。4.8.4 监测 仪表应提供通信协议文档,便于数据采集程序的编制。4.8.5 智能 一体化监控系统中,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设计尚应满 足现行吉林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DB22/T 1957 的相关 要求。22 4.9 电力负荷 控制系统 4.9.1 建筑 物设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时,宜设电力负荷控制系统,系统应采用设备控制层主动控制的方法。4.9.2 电力 负荷控制系统的设置,应根据供电系统的供电方案,可设一套或多套负荷控制系统。4.9.3 应合 理选择目标负荷率的大小,使当前负荷率与目标 负荷率的比值处于小于 90%状 态。4.9.4 建筑 物内应根据各用电设备工作对建筑环境的影响、实现建筑功能及用电能耗等因素,对用电需求 进行分级,宜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设备、应急照明设备、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需要 工作时,为 5 级用电需求;2 舒适性空 调温度调 节的用电需求 级别可按下列要求设置:1)偏离设 定温度 0.5 以内 时为 0 级用电需求;2)偏离 0.5 1.5 时 为 1 级用电 需求;3)偏离 1.5 2.5 时 为 2 级用电 需求;4)偏离 2.5 以上时为 3 级用电需求;3 舒适性空 调湿度调节的用电 需求 级别可按下列要求设置:1)偏离设 定湿度 10%以内 时为 0 级 用电需求;2)偏离 10%20%时 为 1 级 用电 需求;3)偏离 20%30%时 为 2 级 用电 需求;4)偏离 30%以上时为 3 级 用电需求;4 保障一、二级负荷配电系统工作的空调系统可按下列要求设置:1)偏离设定 温度 0.5 以内时为 0 级用电需求;2)偏离 0.5 1.5 时为 3 级用电 需求;3)偏离 1.5 2.5 时为 4 级用电 需求;4)偏离 2.5 以上为 5 级用 电需求;23 5 送排风机 室内空气二氧化碳含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卫生间标准 GB/T17094、室内 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 及使用要求 确定其用电需求 级别;6 送排风机 室内空气一 氧化碳含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 及使用 要求确定其 用电需求级别;7 通风机在 工作保障最低换气次数要求的状态时,为 4 级 用电需求;8 空调机组 在保障最低保温需求时,为 4 级用电 需求;9 兼做消防 补风的 风机设备在消防状态时,为 5 级用电需求;10 普通照 明在满足最低照度要求时为 4 级用电 需求,在高于最低照度 5%以内时为 3 级用电需求,高于最低照度 5%10%时为 2 级用电 需求,高于最低照度 10%15%时为 1 级用电 需求,高于最低照度 15%时为 0 级用电需求;11 普通照 明、空调、通风机,火灾时强制 时为 0 级用电需求;12 专用设 备 或其他设备宜根据具体功能和工艺情况划分用电需求。4.9.5 负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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