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第7部分:关系终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DB53/T 1244.7-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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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南 省 地 方 标 准DB53/T 1 2 4 4.7 2 0 2 4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服 务 规 范第 7 部 分:关 系 终 止 和 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申 领2 0 2 4-0 3-0 1 发 布 2 0 2 4-0 6-0 1 实 施云 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ICS 0 3.0 8 0.0 1CCS A 1 653D B 5 3/T 1 2 4 4.7 2 0 2 4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是 D B 5 3/T 1 2 4 4 企 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服 务 规 范 的 第 7 部 分,D B 5 3/T 1 2 4 4 已 经 发 布 以 下部 分:第 1 部 分:参 保 人 员 正 常 退 休 登 记;第 2 部 分:参 保 人 员 提 前 退 休 核 准;第 3 部 分:待 遇 申 领;第 4 部 分:离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暂 停 发 放;第 5 部 分:离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恢 复 发 放;第 6 部 分:参 保 人 员 因 病 或 非 因 工 死 亡 丧 葬 补 助 金、抚 恤 金 申 领;第 7 部 分:关 系 终 止、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 申 领;第 8 部 分:个 人 账 户 退 费;第 9 部 分:企 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工 伤 保 险 单 位 注 销 登 记。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云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本 文 件 由 云 南 省 公 共 服 务 和 社 会 管 理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Y N T C 1 6)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云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行 政 审 批 处、云 南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云 南 省 烟 草 烟叶 公 司、昆 明 市 社 会 保 险 中 心、云 南 省 质 量 管 理 学 会。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崔 继 梅、李 雪 姣、王 苏 天、陈 浩、焦 萍、赵 阳 楠、陈 丽 丽、普 忠 伟、伍 林、郑莹、王 薇、王 佳 麒、马 仲 昕、李 关 艳、周 君 君、毕 虹、魏 迪 莉、李 斌、赵 忆 宁、聂 晶、符 泽 博、陶 成 金。D B 5 3/T 1 2 4 4.7 2 0 2 4I I I引 言社 会 保 障 体 系 是 人 民 生 活 的 安 全 网 和 社 会 运 行 的 稳 定 器,养 老 保 险 是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是 社 会 保 险 五 大 险 种 中 最 重 要 的 险 种 之 一,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规 定:职 工 应 当 参 加 基 本 养老 保 险。为 了 规 范 我 省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服 务,明 确 参 保 人 员 正 常 退 休 登 记、提 前 退 休 核 准、因 病或 非 因 工 死 亡 丧 葬 补 助 金、抚 恤 金 申 领,离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暂 停、恢 复 发 放,待 遇 申 领,关系 终 止、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 申 领,个 人 账 户 退 费,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工 伤 保 险 单 位 注 销 登 记 等内 容,编 制 了 D B 5 3/T 1 2 4 4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服 务 规 范,由 9 个 部 分 构 成。第 1 部 分:参 保 人 员 正 常 退 休 登 记。目 的 在 于 确 立 参 保 人 员 正 常 退 休 登 记 业 务 办 理 的 服 务 流程 和 要 求。第 2 部 分:参 保 人 员 提 前 退 休 核 准。目 的 在 于 确 立 参 保 人 员 提 前 退 休 核 准 业 务 办 理 的 服 务 流程 和 要 求。第 3 部 分:待 遇 申 领。目 的 在 于 确 立 待 遇 申 领 业 务 办 理 的 服 务 流 程 和 要 求。第 4 部 分:离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暂 停 发 放。目 的 在 于 确 立 离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保 险待 遇 暂 停 发 放 业 务 办 理 的 服 务 流 程 和 要 求。第 5 部 分:离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恢 复 发 放。目 的 在 于 确 立 离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保 险待 遇 恢 复 发 放 业 务 办 理 的 服 务 流 程 和 要 求。第 6 部 分:参 保 人 员 因 病 或 非 因 工 死 亡 丧 葬 补 助 金、抚 恤 金 申 领。目 的 在 于 确 立 参 保 人 员 因病 或 非 因 工 死 亡 丧 葬 补 助 金、抚 恤 金 申 领 业 务 办 理 的 服 务 流 程 和 要 求。第 7 部 分:关 系 终 止、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 申 领。目 的 在 于 确 立 关 系 终 止、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待 遇 申 领 业 务 办 理 的 服 务 流 程 和 要 求。第 8 部 分:个 人 账 户 退 费。目 的 在 于 确 立 个 人 账 户 退 费 业 务 办 理 的 服 务 流 程 和 要 求。第 9 部 分:企 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工 伤 保 险 单 位 注 销 登 记。目 的 在 于 确 立 企 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工 伤 保 险 单 位 注 销 登 记 业 务 办 理 的 服 务 流 程 和 要 求。D B 5 3/T 1 2 4 4.7 2 0 2 41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服 务 规 范第 7 部 分:关 系 终 止 和 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 申 领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为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人 员 办 理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终 止 及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 申 领 的 服 务 内 容、业 务 要 求、业 务 流 程、风 险 控 制、档 案 管 理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各 级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为 申 请 人 提 供 关 系 终 止 和 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 申 领 服 务。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2 7 7 6 8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总 则G B/T 3 1 5 9 6.1 社 会 保 险 术 语 第 1 部 分:通 用G B/T 3 1 5 9 6.2 社 会 保 险 术 语 第 2 部 分:养 老 保 险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2 7 7 6 8、G B/T 3 1 5 9 6.1 和 G B/T 3 1 5 9 6.2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4 业 务 内 容各 级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为 申 请 人 提 供 关 系 终 止 和 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 申 领 服 务。5 业 务 要 求5.1 办 理 条 件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人 员,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时,本 人、其 法 定 继 承 人 或 指 定 受 益 人、所 在单 位、社 会 化 管 理 所 属 社 区 工 作 人 员 应 向 参 保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申 请 终 止 其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并 支 付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a)死 亡;b)重 复 领 取 待 遇,按 规 定 需 终 止 本 段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c)在 职 人 员 丧 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按 规 定 需 终 止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d)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时 累 计 缴 费 年 限(含 视 同 缴 费 年 限)不 满 十 五 年 且 不 愿 延 伸 缴 费 或 者 转 入 城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本 人 申 请 终 止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5.2 办 理 方 式D B 5 3/T 1 2 4 4.7 2 0 2 42窗 口 办 理、网 络 办 理。5.3 办 理 时 限2 2 个 工 作 日。5.4 收 费 要 求不 收 费。6 业 务 流 程6.1 申 请申 请 人 向 最 终 参 保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提 出 申 请,填 写 云 南 省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人 员 一次 性 待 遇 申 领 表(参 见 附 录 A),并 提 供 以 下 材 料:a)申 请 人 主 体 资 格 材 料,如 身 份 证 明 材 料、法 定 继 承 人 或 指 定 受 益 人 证 明、单 位 或 社 区 经 办 人 员证 明 等;b)申 领 人 员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材 料(社 会 保 障 卡 或 身 份 证 等,其 中:社 会 保 障 卡 通 过 数 据 共 享,经 系统 验 证 可 免 于 提 交);c)申 领 人 员 的 银 行 卡 账 号,原 则 上 提 供 金 融 社 保 卡(金 融 社 保 卡 通 过 数 据 共 享,经 系 统 验 证 可 免于 提 交);d)参 保 人 员 死 亡 的,提 供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业 务 证 明 事 项 告 知 承 诺 书(养 老 保 险 类)(见 附 录 B);e)在 职 人 员 丧 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的,提 供 定 居 国 护 照;f)参 保 人 员 重 复 领 取 待 遇 的,提 供 所 选 择 保 留 发 放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出 具 的 待 遇领 取 证 明 材 料。6.2 受 理受 理 人 员 收 到 申 请 后,按 以 下 情 况 分 别 处 理:a)申 请 材 料 齐 全,云 南 省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人 员 一 次 性 待 遇 申 领 表 填 写 完 整 且 填 写信 息 与 申 请 材 料 一 致 的,予 以 受 理,出 具 业 务 受 理 回 执(参 见 附 录 C),进 入 审 核 环 节;b)申 请 材 料 齐 全 但 云 南 省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人 员 一 次 性 待 遇 申 领 表 填 写 不 完 整 或 者填 写 信 息 与 申 请 材 料 不 一 致 的,指 导 申 请 人 修 改 补 充 后 予 以 受 理,出 具 业 务 受 理 回 执,进 入 审 核 环 节;c)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的,退 回 材 料 并 一 次 性 告 知 需 补 全 材 料 名 称,出 具 不 予 受 理 回 执(参 见 附录 D)。6.3 审 核6.3.1 初 审6.3.1.1 初 审 人 员 的 审 核 要 点 如 下:a)符 合 终 止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和 申 领 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 条 件;b)云 南 省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人 员 一 次 性 待 遇 申 领 表 信 息 与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 一 致;c)需 终 止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的 人 员 不 存 在 欠 费 或 多 缴 的 情 形。D B 5 3/T 1 2 4 4.7 2 0 2 436.3.1.2 初 审 后,按 以 下 情 形 分 别 处 理:a)符 合 终 止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和 领 取 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 条 件、云 南 省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参 保 人 员 一 次 性 待 遇 申 领 表 信 息 与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 一 致、在 职 参 保 人 员 无 欠 费 或 多 缴 情形 的,生 成 云 南 省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清 退 核 定 表(参 见 附 录 E),进 入 复 核环 节;b)符 合 终 止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和 领 取 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 条 件 且 云 南 省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参 保 人 员 一 次 性 待 遇 申 领 表 信 息 与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 一 致,但 在 职 参 保 人 员 有 欠 费 情 形 的,业 务 中 止,待 欠 费 补 缴 后 进 入 复 核 环 节;c)符 合 终 止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和 领 取 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 条 件 且 云 南 省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参 保 人 员 一 次 性 待 遇 申 领 表 信 息 与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 一 致,但 在 职 参 保 人 员 有 多 缴 情 形 的,业 务 中 止,待 个 人 账 户 退 费 后 进 入 复 核 环 节;d)不 符 合 终 止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和 领 取 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 条 件 或 者 云 南 省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保 险 参 保 人 员 一 次 性 待 遇 申 领 表 信 息 与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 不 一 致 的,终 止 业 务 办 理,出 具 不 予 办 理 回 执(参 见 附 录 F)。6.3.2 复 核6.3.2.1 复 核 人 员 的 审 核 要 点 如 下:a)云 南 省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清 退 核 定 表 人 员 信 息 准 确;b)云 南 省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清 退 核 定 表 清 退 金 额 准 确。6.3.2.2 复 核 后,按 以 下 情 形 分 别 处 理:a)云 南 省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清 退 核 定 表 的 人 员 信 息、清 退 金 额 准 确 的,进 入 审批 环 节;b)云 南 省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清 退 核 定 表 的 人 员 信 息 或 者 清 退 金 额 不 准 确 的,业务 中 止,退 回 至 初 审 环 节 重 新 核 实。6.3.3 审 批6.3.3.1 审 批 人 员 的 审 核 要 点 如 下:a)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终 止 和 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 申 领 流 程 合 规 完 备;b)云 南 省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清 退 核 定 表 信 息 完 整。6.3.3.2 审 批 后,按 以 下 情 形 分 别 处 理:a)流 程 合 规 完 备、云 南 省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清 退 核 定 表 信 息 完 整 的,进 入 办 理环 节;b)流 程 不 合 规 不 完 备 或 者 云 南 省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清 退 核 定 表 信 息 不 完 整 的,业 务 中 止,退 回 至 复 核 环 节 重 新 核 实。6.4 办 理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终 止 并 发 放 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6.5 结 果 反 馈6.5.1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的,反 馈 不 予 受 理 回 执。D B 5 3/T 1 2 4 4.7 2 0 2 446.5.2 不 符 合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终 止 或 者 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 申 领 条 件 的,反 馈 不 予 办 理回 执。6.5.3 终 止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并 发 放 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 的,反 馈 云 南 省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清 退 核 定 表。6.6 流 程 图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终 止 和 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 申 领 流 程 图 见 附 录 G。7 风 险 控 制7.1 风 险 点个 人 账 户 清 退 金 额 错 误。7.2 防 控 措 施7.2.1 加 强 业 务 学 习,提 升 工 作 人 员 业 务 素 质。7.2.2 加 强 作 风 教 育,强 化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认 真 履 职。7.2.3 完 善 制 度 机 制,防 范 降 低 风 险。7.2.4 坚 持 问 题 导 向,及 时 发 现 并 整 改 风 险 隐 患。7.2.5 设 置 初 审、复 核、审 批 三 个 环 节,保 证 清 退 金 额 准 确。8 档 案 管 理8.1 档 案 类 型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类,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支 付 申 报 核 定 业 务 表 单 及 相 关 审 核 材 料。8.2 档 案 保 管 期 限5 0 年。8.3 档 案 保 存 方 式纸 质 档 案、电 子 档 案。8.4 档 案 归 档 目 录8.4.1 云 南 省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人 员 一 次 性 待 遇 申 领 表。8.4.2 社 会 保 险 业 务 证 明 事 项 告 知 承 诺 书(养 老 保 险 类)。8.4.3 申 领 人 员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材 料(社 会 保 障 卡 或 身 份 证 等)。8.4.4 定 居 国 护 照。8.4.5 云 南 省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清 退 核 定 表。8.4.6 其 他 相 关 材 料。9 相 关 法 律 法 规、政 策 文 件D B 5 3/T 1 2 4 4.7 2 0 2 45本 文 件 涉 及 的 法 律 法 规、政 策 文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三 十 五 号);b)关 于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若 干 规 定(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1 3 号);c)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人 社部 规 2 0 1 6 5 号);d)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云 南 省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云 政 发 2 0 0 0 2 1 2 号);e)云 南 省 社 会 保 险 局 关 于 印 发 云 南 省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业 务 规 程(试 行)的 通 知(云 社险 2 0 0 4 2 7 号)。D B 5 3/T 1 2 4 4.7 2 0 2 46A A A附 录 A(资 料 性)云 南 省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人 员 一 次 性 待 遇 申 领 表 示 例下 面 给 出 了 云 南 省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人 员 一 次 性 待 遇 申 领 表 的 示 例。示例: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待遇申领表单位名称:单位编号:填表说明:1.个人申报业务的,填写申领人的 银行账户信息。2.单位申报业务的,填写单位银行 账户信息。3.个人申报业务的,在承诺栏中无 需填报单位信息。参保人员姓 名 证件号码个人编号 性别民族 终止时间 年 月人员类型 在职 退休 业务类型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终止原因死亡 丧失国籍 累计缴费年限不足最低缴费年限重复参保 重复领取待遇申领人姓名 申领人证件号码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申领人与参保人 关系 申领人电话银行账号以上 项目真实 填写,若与实 际情况不 符,愿 承 担相关 责任。申 领人签名及手印:单位经办人:单位名称(章):年 月 日D B 5 3/T 1 2 4 4.7 2 0 2 47B B附 录 B(资 料 性)社 会 保 险 经 办 业 务 证 明 事 项 告 知 承 诺 书(养 老 保 险 类)示 例下 面 给 出 了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业 务 证 明 事 项 告 知 承 诺 书 的 示 例。示例: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养老保险类)申请人:身份证件号:办理业务及证明材料(勾选并补充 完整):丧抚费申领:(填写姓名)为参保人(填写姓名)的遗属,参保人已于 年 月 日死亡,参保人遗体处理符合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规定,符合申请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规定。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填写姓名)为参保人(填写姓名)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已于 年月 日死亡。承诺内容:本人已认真阅读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 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及相关规定,对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证明义务和办理条件已充分知晓。在此本人郑重承诺,已经符合本业务办理条件,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 确、完整、有效,并授权同意经办机构通过其他部 门、机构、企业查询与承诺相关的个人信息,用于核实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同时,知悉本人如作出不实承诺,将被 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失信信息将在“信用中国”、人社门户网站等媒介公示,并接受由相关部门 实施包括限制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获得贷款授信,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在内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若本次领取待遇出现继承人之间的财产纠纷,由本人自行解决。承诺人签名及手印:身份证件号:与申请人关系:本人/法定监护人(勾选)承诺日期:年 月 日D B 5 3/T 1 2 4 4.7 2 0 2 48社会保险 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一、按照 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 0 1 9 7 1 号)要求,本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二、办事对象须知晓本事项相关办理条件,有义 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并签署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承诺书,原则上不允许代为承诺。不具备 民事行为能力或书写能力的办事对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诺。三、办事对象办理指定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交部 分证明材料,具体证明名称及适用事项见附表。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依据办事对象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 相关业务,并通过 部门内、部门间核查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实,对于无法核实 的内容,可以要求办事对象提交必要 的相关证明。办理流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四、办事对象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 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上述办事对象须按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事 指南中的规定办理相关事项。五、办事对象不符合相关办理条件,或者未按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的,不予进行告知承诺和业 务办理。办事对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 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明材料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纳入社会保险 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失信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D B 5 3/T 1 2 4 4.7 2 0 2 49C C附 录 C(资 料 性)业 务 受 理 回 执 示 例下 面 给 出 了 业 务 受 理 回 执 示 例。示例:业务受理回执条形码 二维码请扫描上方二维码随时关注办理进度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事项名称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受理资料1.X X X2.X X X3.X X X4.X X X5.X X X温馨提示1.受理回执记录业务受理情况,可用于办理进度查询,请妥善保管。2.您可以用“云南人社”A P P 和云南人社微信小程序扫描本单右上角二维码查询办理进度。3.如果您所办业务办结后有相关结果表单需要下载,可以使用“云南人社”A P P 下载,也可以在自助一体机或社保经办机构大厅查询获取。4.事项特殊提示信息。(有就显示,没有就不显示)受理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章):D B 5 3/T 1 2 4 4.7 2 0 2 41 0附 录 D(资 料 性)不 予 受 理 回 执 示 例下 面 给 出 了 不 予 受 理 回 执 示 例。示例:不予受理回执表单编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申办 业务,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因以下原因,不 符合受理条件,我局决定不予受理。1.;2.;3.。(业务专用章)年 月 日D B 5 3/T 1 2 4 4.7 2 0 2 41 1D D附 录 E(资 料 性)云 南 省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清 退 核 定 表 示 例下 面 给 出 了 云 南 省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清 退 核 定 表 的 示 例。示例:云南省城镇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退核定表单位名称:单位编号:参保人 员基本信 息姓名 个人编号身份证号码领取人信息姓名 与参保人关系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清退原 因 清退日期重复清退 时段应清退金额是否存在 多领养老保险 待遇行为 是 否应停发待遇时间 实际停发待遇时间多领待遇金额应从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金额实际清退 金额小写金额大写金额收款信 息 单 位 个 人单位经办人 经办人联系电话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审核 意见经审核,同意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 元。经办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章):年 月 日D B 5 3/T 1 2 4 4.7 2 0 2 41 2E E附 录 F(资 料 性)不 予 办 理 回 执 示 例下 面 给 出 了 不 予 办 理 回 执 的 示 例。示例:不予办理回执表单编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申办 业务(业务受理编号:),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因以下原因,不符合办理条件,我局决定不予办理。1.;2.;3.。(业务专用章)年 月 日D B 5 3/T 1 2 4 4.7 2 0 2 41 3F F附 录 G(规 范 性)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终 止 和 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 申 领 流 程 图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终 止 和 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 申 领 流 程 见 图 G.1。图 G.1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终 止 和 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 申 领 流 程 图 DB53/T 1244.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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