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规范DB52/T 1782-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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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020 CCS C 75 52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T 1782 2024 医养结合 机构服务 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medical and nursing institutions 2024-01-25 发布 2024-05-01 实施 贵州省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发 布 DB52/T 17822024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2 4 基 本要 求.2 5 服 务要 求.4 6 服 务评 价与 改进.7 附录A(规范 性)医 养 结合机 构服 务流 程.8 参考文 献.9 DB52/T 1782 2024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分:标准 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 定起草。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这些 专利的 责任。本文件 由 贵 州省 疾病 预防 控制中 心提 出。本文件 由贵 州省 卫生 健康 委归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贵 州省 疾病预 防控 制中 心、贵州 省人民 医院、贵 州医 科大 学附属 医院、贵 州省 第二人民 医院。本文件 主要起 草人:黄璐、范家 诚、吴 金丽、姚永 明、胡 远东、宋晓 甜、张 维仙、明永琴、李 程、龙光文、杨 怡、穆兰、徐 燕、何 叶、庞小 萄、舒海 莹、龙 斌。DB52/T 1782 2024 1 医养结合 机构服 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医 养结 合机 构的术 语与 定义、基 本要 求、服 务内 容、服务 要求、服务 评价 与改 进。本文件 适用 于各 类医 养结 合机构。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2893.1 图形 符号 安全色 和安 全标 志 第1 部 分:安 全标 志和 安全 标记 的设计 原则 GB 2894 安全 标志 及其 使 用导则 GB 3096 声环 境质 量标 准 GB/T 10001.1 公共 信息 图形符 号 第1 部分:通 用 符号 GB 15630 消防 安全 标志 设置要 求 GB/T 18883 室 内空 气质 量标准 GB/T 29353 养 老机 构基 本规范 GB 31654 食品 安全 国家 标准 餐饮 服务 通用 卫生 规范 GB/T 35796-2017 养老 机 构服务 质量 基本 规范 GB/T 37276 养 老机 构等 级划分 与评 定 GB 38600 养老 机构 服务 安全基 本规 范 GB/T 40665(所 有部 分)中医 四诊 操作 规范 GB 50016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0033-2013 建 筑采 光 设计标 准 GB 50763 无障 碍设 计规 范 MZ/T 168 养老 机构 老年 人健康 档案 管理 规范 MZ/T 171 养老 机构 生活 照料服 务规 范 WS/T 313 医务 人员 手卫 生规范 DB52/T 1328 养老 机构 建 设指南 DB52/T 1680 养老 机构 分 级护理 服务 规范 安宁 疗护 实践 指南(试 行)常用 康复 治疗 技术 操作 规范(2012 年版)国家 基本 公共 卫生 服务 规范(第三 版)老年 护理 实践 指南(试 行)医疗 机构 从业 人员 行为 规范 医疗 机构 基本 标准(试行)中医 药健 康管 理服 务规 范(第三 版)DB52/T 1782 2024 2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医养结 合机 构Institutions of combination of medical and seniorhealth care 兼具医 疗卫 生和 养老 服务 资质与 能力 的医 疗卫 生与 养老服 务相 融合 的机 构。安宁疗 护服 务Hospice services 为生命 终末 期的 患者 及其 家属提 供身 体、心理、灵 性、社 会方 面的 照料 与支 持,提 高终 末期 患者 及其家属 的生 活质 量,帮助 患者舒 适、安详、有 尊严 地离世。4 基本要 求 机构执 业资 格 4.1.1 医养结 合机 构应 具备 医疗 机构执 业许 可或 在卫 生健 康行政 部门 进行 备案。4.1.2 具备法 人资格 的医 疗机构 申请设 立养老 机构,应向 县级以 上民政 部门 备案,并根据 经营性 质 向县级以 上市 场监 管部 门申 请变更 登记。4.1.3 提供餐 饮服 务的 医养 结合 机构,应持 有食 品经 营许 可证。场地与 环境 卫生 4.2.1 场地 4.2.1.1 建筑设 计应 符 合DB52/T 1328 的 要求。4.2.1.2 无障碍 设计 应符 合 GB 50763 的 规定。4.2.1.3 防火设 计应 符 合GB 50016 的规定。4.2.1.4 相应场 所标 识标 志应 符合 GB/T 2893.1、GB/T 2894、GB/T 10001.1、GB 15630 的要 求。4.2.1.5 场地应 具有 养老 服务 功能 和医疗 服务 功能,按 养老 服 务 功能 分为 接待 区、服务 空 间、娱 乐区、文化活 动区、休息 区、就 餐区、厨 房、浴 室、理 发 区、洗衣 区、卫 生间、保 健康复 区、心 理疏 导区 和 办公区等。医 疗服 务功 能应 设置 诊 疗区,面 积不 少 于30 平 方米,至 少包 括 治 疗 室、处 置室。4.2.2 环境条 件 4.2.2.1 场地环 境应 符 合GB/T 29353 要 求。4.2.2.2 采光水 平应 符 合 GB 50033-2013 中 1.2 对 住宅 建筑 和 医疗建 筑场 所采 光的 要求;室内 灯光 照度应柔 和,居室 及通 道应 设有夜 灯及 应急 灯。4.2.2.3 室内宜 配置 房间 空气 温度 调节设 施,室内 空气 符 合GB/T 18883 的 要求。4.2.2.4 环境噪 声应 符 合GB 3096 对0 类 机构 环境 噪声 限值 的要求。设施设 备 4.3.1 医疗设 施设 备 4.3.1.1 医养结 合机构 中的 医疗机 构应按 医疗 机构 基本标 准(试 行)规定 配置与 注册机 构类别 相匹配的 医疗 设施 设 备,并 至少配 置以 下设 施设 备:a)血压计;b)体温计;DB52/T 1782 2024 3 c)压舌板;d)注射器;e)纱布罐;f)方盘;g)药品柜;h)紫外线 灯;i)听诊器;j)污物桶;k)处置台;l)消毒灭 菌设 备;m)给氧装 置;n)电动吸 引器。4.3.1.2 临床检 验、消 毒供 应如与 其他合 法机构 签订 相关服 务合同,由其 他机 构提供 服务的,可不 配备检验 和消 毒供 应设 备。4.3.2 康娱设 施设 备 4.3.2.1 病房及 养护 室至 少 应 配置 电视机。4.3.2.2 室内活 动场所 至少 应配置 电视机、健身 器材、休闲 棋牌类 用品、书画 阅读用 桌椅、书籍报 刊等。4.3.3 生活设 施设 备 4.3.3.1 有膳食 服务 必要 的设 施与 设备,如餐 厅、适老 化餐 桌椅。4.3.3.2 养老用 床、床头 柜、衣柜、洗面 台、床头 灯、隐私 保护隔 帘。4.3.3.3 热水器、开 水器、洗 浴助 浴设施(洗 浴水 温可 调节)。4.3.3.4 洗衣机、烘 干机、制 冷供 暖设备、照 明设 施、坐式 蹲位等。4.3.4 安全设 施设 备 4.3.4.1 病房及 养护 室 4.3.4.1.1 养护室 卫生 间应 设扶 手、紧急呼 叫按 钮、坐式 蹲位 或残疾 人蹲 位、地面 防滑 设施。4.3.4.1.2 病床或 养老 用床 应有 床档,床旁 呼叫 系统。4.3.4.1.3 应有低 位照 明灯 和应 急照 明灯。4.3.4.2 公共区 域 4.3.4.2.1 公共区 域和走 廊应 有无障 碍设施 和扶手,转 角应有 防撞护 角,地 面防 滑、座 椅牢固 并有 适老化装 置。4.3.4.2.2 餐厅及 活动 室地 面防 滑、桌椅牢 固并 应有 适老 化装 置。4.3.4.2.3 公共浴 室应 有助 浴设 施、安全防 护设 施。4.3.4.2.4 活动场 所应 有固 定座 椅等 设施,且光 线充 足。4.3.4.2.5 通道应 有低 位照 明灯、应 急照明 灯、消防 器材、安 全疏散 指示 标志。药品配 备 应配备 根据医 师诊 断和治 疗需要,以基 本药 物目录 内药品 为主,其他 药品目 录内药 品为辅 的药 品。DB52/T 1782 2024 4 人员要 求 4.5.1 医护人 员应持 有相 关部门 颁发的 执业资 格证 书,并 符合国 家相关 规定 和行业 规范对 执业资 质 和条 件的 要求。4.5.2 医疗护 理员、养 老护 理员 应持有 符合 岗位 要求 的职 业资格 证书 或专 业培 训合 格证书。4.5.3 养老护 理员配 备应 与老年 人失能 情况进 行匹 配,与 能力完 好老年 人的 匹配比 例不宜 低于 1:15,与轻度 失能 老年 人的 匹配 比例不 宜低 于 1:8,与重 度失能 老年 人的 匹配 比例 不宜低 于1:3.4.5.4 医护人 员行 为规 范应 参照 医疗 机构 从业 人员 行为 规范 的要 求执 行。4.5.5 根据服 务需要 配备 持有相 关部门 颁发资 格证 书或经 过专业 培训的 康复 治疗师、营养 师、心 理 咨询师、社会 工作 者等。4.5.6 餐饮工 作人 员应 持 有 A 类 健康证。安全卫 生 4.6.1 应按GB 38600、WS 444.1、WS 444.2 规定,制 定安 全管理 体系 与风 险防 范制 度,建 立突 发传 染病应急 处置、老 年人 突发 事件应 急处 置等 各类 意外 处理预 案开 展安 全服 务。4.6.2 医疗服 务感 染、预防 与控 制服务 参照 医 院感 染管 理办法。4.6.3 医护工 作人 员手 卫生 应符 合 WS/T 313 的 要求。4.6.4 餐饮服 务应 符 合GB 31654 的要 求。4.6.5 医疗废 物处 置参 照 医疗 废物管 理条 例 规定 执行。4.6.6 按GB/T 35796-2017 中 6.4 的安 全管 理要 求提 供服 务。洗涤服 务 4.7.1 应按GB/T 35796-2017 规 定,定 期收 集、清洗、消 毒老年 人衣 物、被褥 等织 物。4.7.2 被污染 的织 物,应进 行单 独收集、清 洗、消毒,并 采用安 全的 防护 措施。5 服务要 求 服务流 程 医养结 合机 构服 务流 程应 符合附 录A 规定 的要 求。服务内 容与 要求 5.2.1 基本服 务 5.2.1.1 基本服 务应 符 合GB/T 35796-2017、GB/T 37276 要 求,包 括但 不限 于:生活 照料服 务、膳 食服务、清洁 卫生 服务、洗 涤服务、文 化娱 乐服 务。5.2.1.2 基本服 务内 容应 与老 年人 及其监 护人 协商,遵 从老 年人及 其监 护人 的意 愿。5.2.2 医疗服 务 5.2.2.1 定期巡 诊 5.2.2.1.1 根据老 年人 健康 需求,定 期到老 年人 居住 的房 间巡 视并做 好记 录。5.2.2.1.2 巡诊时 应详 细询 问老 年人 的病史,进 行必 要的 体检 和 辅助检 查,并记 录老 年人 血 压、心 率、血糖等 指标。DB52/T 1782 2024 5 5.2.2.2 疾病诊 疗 5.2.2.2.1 为老年 人提 供一 般常 见病、多发 病和 慢性 病诊 疗服 务。5.2.2.2.2 在诊疗 时详 细询 问老 年人 病史,并进 行体 格检 查。5.2.2.2.3 在诊疗 过程 中,开展 必要 的辅助 检查。了 解老 年人 过敏史、用 药史、不 良反 应史。5.2.2.2.4 按照相 关规 定协 助老 年人 用药,应观 察老 年人 服药 后反应。5.2.2.2.5 有条件 的医 养 结合 机构可 对老年 人常见 病提 供多种 专科诊 疗服务,如 神经内 科、心 血管 内科、呼 吸内 科、肿瘤 科、老年病 科、营养 科、康复 科、中 医科 等。5.2.2.3 急诊救 护 5.2.2.3.1 应安排 医护 人 员 24 小时 值 班,及 时提 供急 诊救 护服 务。5.2.2.3.2 应与医 疗机 构建 立应 急救 助合作 机制,开 通应 急救 助通道。5.2.2.3.3 对无能 力处 理的 急危 重症 疾病,遵循 就近 转诊 原则,并通 知家 属。5.2.2.3.4 在救护 车到达 之前,现场 医护人 员根据 患者 病情进 行必要 的处理,如 清理呼 吸道、面罩 给氧,建 立静 脉通 道等。5.2.2.4 健康管 理服 务 5.2.2.4.1 入住医 养结 合机 构的 老年 人应 按 MZ/T 168 建 立健 康 档案。5.2.2.4.2 健康档 案内 容准 确、信息 完整、更新 及 时,可 根据 不同需 要增 加内 容。5.2.2.4.3 每年至 少应 向老 年人 提 供1 次体 检服 务。5.2.2.5 健康教 育和 健康 知识 普及 服务 5.2.2.5.1 应开展 健康教 育和 健康知 识普及 服务,内容 包括但 不限于:合理 膳食、控制 体重、适当 运动、心 理平 衡、改 善睡 眠、戒烟 限酒、科学 就医、合理用 药等。方 式包 括但 不限于:制 作 和 发放 健康 教育宣传 材料、设 置健 康教 育宣传 栏、举办 老年 人健 康知识 讲座。5.2.2.5.2 健康咨 询服 务应 由医 护人 员或相 关专 业人 员提 供。5.2.2.5.3 健康教 育服 务应 达到 至 少6 次/年以 上,其中 小型 机 构(床位 数小 于100 张)适 当减少 服务提供频 次。5.2.2.5.4 健康知 识普 及还 应符 合下 列要求:a)可制作 和发 放健 康教 育宣 传材料,如 健康 教育 折页、健康 教育 处方 和健 康手 册等;b)每年设 置健 康教 育宣 传栏 至少 6 次,并 根据 季节、疾病流 行情 况、社 会活 动 等及时 更新。健康教育宣 传栏 数量 至少 为 2 个;c)每年定 期举 办至 少 6 次老 年人健 康知 识讲 座,引 导 老年人 学习 健康 知识,掌 握预防 疾病 的措 施及必要 的健 康技 能。5.2.2.5.5 应及时 收集、整 理、保管 完整的 健康 教育 素材 与服 务记录。5.2.3 中医药 服务 5.2.3.1 有条件 的医 养结 合机 构应 为老年 人提 供至 少 1 次/年 中医药 服务,内 容包 括但 不限于:中 医 健康状态 辨识 与评 估、咨询 指导、健康 管理 等服 务。5.2.3.2 为 65 周岁 以上 老年 人提 供 中医药 健康 管理 服务,包 括但不 限于:中 医体 质辨 识、情 志调 摄、饮食调 养、起 居调 摄、运动 保健、穴 位保 健等 内容,参 照 国家 基本 公共 卫生 服 务规范(第 三版)中 中医药健 康管 理服 务规 范(第三版)要 求执 行。5.2.3.3 根据老 年人 需要 提供 针刺、艾灸、推 拿、按摩、刮 痧、拔 罐、熏洗 等服 务。5.2.3.4 中医诊 疗应 符 合 GB/T 40665(所 有部 分)的要 求。DB52/T 1782 2024 6 5.2.4 护理服 务 5.2.4.1 老年护 理参 照 老年 护理 实践指 南(试行)要求 执行。5.2.4.2 分级护 理符 合DB52/T 1680 要求 执行。5.2.5 康复服 务 5.2.5.1 康复服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物 理治疗、作 业治 疗、认知 语言治 疗和 传统 康复 治疗 服务。5.2.5.2 评估老 年人 功能 障碍 情况,至少 每 6 个月 1 次,特 殊情况 及时 重新 评估。5.2.5.3 按常 用康 复治 疗技 术操 作规范(2012 年版)执 行。5.2.6 辅助服 务 5.2.6.1 辅助服 务内容 包括 但不限 于:观 察老年 人日 常生活 情况变 化、协 助或 指导老 年人使 用辅助 器具、化 验标 本的 收集 送检、陪同 老年 人就 医,生活 照料服 务参 照 MZ/T 171 执 行。5.2.6.2 辅助服 务应 制定 相关 程序 和要求,向 老年 人或 其监 护人说 明提 供辅 助服 务的 须知。5.2.6.3 辅助服 务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陪同有 需要 的老 年人 就诊,陪同 就诊 的情 形包 括不 限于:门诊 急诊、常 见病、慢性病 复诊、辅助性检 查、门诊 注射、换 药;b)陪同就 诊应 注意 安全,及 时向监 护人 反馈 就诊 情况。就 医完 成后 及时 将用 药 药量、方 式、频率等医嘱 内容 书面 告知 老年 人或监 护人、并 与其 他服 务人员 完成 工作 交接;c)服 务 人员 应 遵医 嘱协 助 完成 化 验标 本 的收 集与 送 检,及 时取 出 检验 结果 报 告并 递 交给 医 护 人员;d)代有需 要的 老年 人配 药,配药范 围为 诊断 明确、病 情稳定、治疗 方案 确定 的 常见病、慢性 病;e)宜提供 合法 范围 内协 商一 致后的 委托 服务,如 代购、代办、机 构间 转介、法 律 咨询、权益 维 护等服务。5.2.7 失智老 年人 服务 5.2.7.1 评估老 年人 认知 障碍 的程 度和患 病类 型。5.2.7.2 应动态 观察失 智老 年人情 绪或心 理变化 并了 解根源,及时 交流沟 通,多使用 指令性 及鼓励 性语言,适当给 予解 释、安 慰。对 有情绪 和心 理/精 神 问题的 失智老 年人,必要 时应请 专业人 员协 助处 理或转至 专业 医疗 机构 进行 情绪疏 导、心理 咨询 及危 机干预。5.2.7.3 按照GB 38600 规定,做 好 老年人 防跌 倒、防走 失、防自伤 和防 伤人 等安 全防 护。5.2.8 安宁疗 护服 务 5.2.8.1 安宁疗 护服 务参 照 安宁 疗护实 践指 南(试行)的要求。5.2.8.2 有条件 的医养 结合 机构应 为老年 人提供 控制 疼痛、呼吸困 难、咳 嗽、咯血、呕吐、便血、腹胀、水 肿、发热、厌 食、口干、失眠 等症 状。5.2.8.3 可根据 老年人 需要,帮助 患者应 对情绪 反应,寻求 社会支 持,为 患者 提供死 亡教育 等心理 支持和人 文关 怀服 务。5.2.8.4 应尊重 患者 的价 值观 与信 仰,保 护患 者的 隐私 与权 利。5.2.9 心理/精神 支持 服务 5.2.9.1 心理精 神支 持服 务包 括但 不限于:环 境适 应、情 绪疏 导、心 理支 持、危 机干 预、情志调 节等。5.2.9.2 应由心 理咨询 师、社会工 作者、医护人 员或 经过心 理学相 关培训 的医 疗护理 员、养 老护理 员承担。DB52/T 17822024 7 5.2.9.3 制定心 理/精 神支持 服务 危 机处理 程序,了解 掌握老 年人心 理和精 神状 况,经 评估发 现异常,及时告 知监 护人,必 要时 转至专 业医 疗机 构。5.2.9.4 可定期 组织 志愿 者为 老年 人提供 服务,倡 导老 年人 参与力 所能 及的 志愿 活动。5.2.10 智慧养 老服 务 各医养 结合机 构宜 结合各 类信息 化服务 平台,充分 发挥“互联网+健康 医疗”优势,推进互 联网、大数据、5G 通讯 等信 息化 技术应 用;有条 件的 医养 结合机 构宜 利用 智能 监护 设备动 态监 测老 年人 健 康 信息,实 现通 信终 端呼 叫功 能;宜 利用 好各 级医 疗机 构远程 会诊 系统,开 展各 级医院 远程 会诊。5.2.11 档案服 务 5.2.11.1 老年人 健康 档案 宜包 括老 年人基 本信 息、入院 健康 记录、能力 评估 表、分级 护理表、健 康 体检表、医师 巡诊 记录、护 理记录、生 活照 料记 录、知情同 意书、医 疗护 理风 险告知 与沟 通协 议等。有 条件的机 构可 建立 电子 健康 档案。5.2.11.2 应保护 老年 人隐 私,不 泄 露老年 人健 康档 案信 息。5.2.11.3 档案保 存时 间应 自老 年人 最后一 次出 院之 日起 不少 于 30 年。6 服务评 价与 改进 应建立 评价和 持续 改进机 制,定 期组织 人员 明确评 价主体、人员 及职 责,制 定评价 与持续 改进 计划,采 用查 阅资 料、意见 征询、访谈、实 地考 察等 方式对 老年 人养 老和 医疗 服务过 程进 行持 续的 质 量 评价和改 进。应定期 对各 类工 作人 员、老年人 及家 属进 行相 关知 识的培 训,并评 价培 训效 果。应对评 价中 提出 的问 题进 行归纳 整理,定 期形 成评 价结果。针对评 价发现 的问 题,分 析原因,制定 整改 措施持 续改进 服务,且改 进情况 报告应 作为下 一次 评价的依 据。DB52/T 1782 2024 8 A A 附录A(规范 性)医养结 合机 构服 务流 程 图A.1 医养结 合机 构服 务流 程图 制定护 理计 划 签订服 务协 议 建立服 务档 案 提供以“医”为 主的 服务 提供以“养”为 主的 服务 服 务 效 果 评 价 与改进 上 级 医 疗 机 构 或 签 约医疗机 构 服务期 满 终止服 务 继续提 供服 务 不续约 续约 身体情 况适 合入 住 双向转诊 服务接 待 经 初 步 判 断 适 合经 初步 判断 不适 合入身 体 情 况 不 适 合 入老年人 能力 评估 中医评 估(具备 中医 服务 资质 的机 构)老年人 入院 体检 老 年 护 理 需 求 评 估 身体情 况适 合入 住 经初步 判断 适合 入住 经初步 判断 不适 合入 住 身体情 况不 适合 入住 DB52/T 1782 2024 9 参考文 献 1 GB 51039 综 合医 院 建筑设 计规 范 2 MZ/T 032 养 老机 构 安全管 理 3 MZ/T 187 养 老机 构 岗位设 置及 人员 配备 规范 4 WS 444.1 医 疗机 构 患者活 动场 所及 坐卧 设施 安全要 求 第1 部分:活 动 场所 5 WS 444.2 医 疗机 构 患者活 动场 所及 坐卧 设施 安全要 求 第1 部分:坐 卧 设施 6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卫 生 部令 第48号 医 院感 染管 理办法 7 国务 院令 第380 号 医疗废 物管 理条 例 DB52/T 178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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