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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 5.0 2 0.2 0CCS B 2 5DB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0/T 1 5 8 6 2 0 2 4柱 花 草 种 植 技 术 规 程2 0 2 4-0 4-1 1 发 布 2 0 2 4-0 7-1 1 实 施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2D B 5 0/T 1 5 8 6 2 0 2 4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西 南 大 学 提 出。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农 业 农 村 委 员 会 归 口 并 组 织 实 施。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西 南 大 学、四 川 农 业 大 学。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曾 兵、黄 琳 凯、罗 登、吴 佳 海、袁 扬、王 胤 晨、蒋 紫 薇、张 毅、何 晶 晶。D B 5 0/T 1 5 8 6 2 0 2 41柱 花 草 种 植 技 术 规 程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柱 花 草 种 植 的 土 地 准 备、种 植 技 术、田 间 管 理 及 收 获 利 用 等 技 术 规 范。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柱 花 草 的 种 植。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5 0 8 4 农 田 灌 溉 水 质 标 准G B 6 1 4 1 豆 科 草 种 子 质 量 分 级G B/T 8 3 2 1(所 有 部 分)农 药 合 理 使 用 准 则N Y/T 4 9 6 肥 料 合 理 使 用 准 则 通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柱 花 草 S t y l o p h o r a别 名 斯 蒂 罗(S t y l o s a n t h e s g u i a n e n s i s),巴 西 苜 蓿,热 带 苜 蓿,豆 科 多 年 丛 生 性 草 本 植 物。4 土 地 准 备4.1 选 地宜 选 择 土 质 疏 松、耕 层 深 厚、富 含 有 机 质、排 灌 方 便 的 壤 土 地 块。4.2 整 地 施 肥除 去 草 根、石 块 等 杂 物。按 照 有 机 肥 2 2 5 0 0 k g/h m2 3 0 0 0 0 k g/h m2或 复 合 肥 4 0 0 k g/h m2 6 0 0k g/h m2施 足 底 肥 后,翻 耕 平 整 地 面,使 土 层 上 虚 下 实,深 浅 一 致,达 到 地 平 土 碎 土 细,间 隔 5 m 左 右开 沟。肥 料 使 用 应 符 合 N Y/T 4 9 6 的 规 定。5 种 植 技 术5.1 品 种 选 择选 用 国 家 或 省 级 审 定,符 合 当 地 生 产 条 件 和 需 求 的 优 良 柱 花 草 品 种。种 子 质 量 应 符 合 G B/T 6 1 4 1 中的 相 关 要 求。D B 5 0/T 1 5 8 6 2 0 2 425.2 播 种5.2.1 播 种 时 间春 播 或 秋 播,春 播 3 5 月,秋 播 9 1 1 月,地 温 1 2 1 4 为 宜。5.2.2 播 种 量根 据 土 壤 条 件 而 定,以 7.5 k g/h m2 1 5 k g/h m2为 宜。5.2.3 播 种 方 式条 播 行 距 7 0 c m 8 0 c m。点 播 株 行 距 5 0 c m 8 0 c m。播 后 覆 土,深 度 不 超 过 2 c m。6 田 间 管 理6.1 苗 期 管 理及 时 查 苗、补 播。6.2 杂 草 清 除宜 采 用 物 理 方 式 及 时 清 除。6.3 灌 溉适 时 灌 溉,水 质 应 符 合 G B 5 0 8 4 要 求。6.4 追 肥分 枝 期 追 肥,刈 割 后 结 合 灌 溉 或 降 雨 追 肥,每 次 施 尿 素 3 0 k g/h m2 4 5 k g/h m2或 复 合 肥 4 5 k g/h m26 0 k g/h m2。肥 料 使 用 应 符 合 N Y/T 4 9 6 的 规 定。6.5 病 虫 害 防 治宜 物 理、生 物 方 式 防 治 为 主;化 学 防 治 时,农 药 使 用 应 符 合 G B/T 8 3 2 1 的 规 定,在 刈 割 前 1 5 d 不得 使 用 药 剂。7 收 获 利 用草 层 高 度 达 8 0 c m 9 0 c m 时,全 面 刈 割 1 次,留 茬 1 5 2 0。种 植 两 年 及 以 上 的 可 1 年割 3 次,分 别 以 5 月、7 8 月 以 及 1 0 1 1 月 为 宜。收 获 后,青 饲 或 调 制 干 草、干 草 粉,也 可 与 禾本 科 牧 草 混 合 调 制 青 贮 饲 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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