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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动 汽 车 集 中 式 公 共 充 电 站 设 计 规 范D e s i g n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c e n t r a l i z e d p u b l i c E V c h a r g i n g s t a t i o n s2 0 2 4-0 3-1 9 发 布 2 0 2 4-0 4-0 1 实 施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3/T 4 3 4 2 0 2 4I C S 4 3.0 8 0C C S T 4 7DB4403D B 4 4 0 3/T 4 3 4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选 址 和 布 置.25 设 备 选 型 及 安 装.36 电 气 设 计.47 电 能 质 量 要 求.48 电 气 照 明.59 防 雷 及 接 地.51 0 消 防 给 水 和 灭 火 设 施.61 1 计 量.61 2 监 控 系 统.61 3 节 能 环 保.71 4 标 志 标 识.7参 考 文 献.8D B 4 4 0 3/T 4 3 4 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深 圳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深 圳 奥 特 迅 电 力 设 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深 圳 市 标 准 技 术 研 究 院、深 圳 电 气 科 学 研 究院、华 为 数 字 能 源 技 术 有 限 公 司、中 石 油 昆 仑 网 联 电 能 科 技(广 东)有 限 公 司、深 圳 英 飞 源 技 术 有 限 公司、中 国 质 量 认 证 中 心 深 圳 分 中 心、深 圳 金 奇 辉 电 气 有 限 公 司、深 圳 市 新 能 源 汽 车 运 营 企 业 协 会、深 圳市 安 车 检 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中 国 建 筑 科 学 研 究 院 建 筑 防 火 研 究 所、深 圳 绿 电 直 流 电 气 技 术 有 限 公 司、广东 工 贸 职 业 技 术 学 院、深 圳 普 瑞 赛 思 检 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深 圳 蔚 来 能 源 有 限 公 司、比 亚 迪 汽 车 工 业 有 限公 司、深 圳 永 泰 数 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深 电 能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深 圳 汽 车 研 究 院(电 动 车辆 国 家 工 程 实 验 室 深 圳 研 究 院)、深 圳 市 浩 能 能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南 方 电 网 电 动 汽 车 服 务 有 限 公 司、深圳 技 术 大 学。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李 志 刚、王 益 群、肖 敏 英、匡 猛、杨 志 亮、颉 滨、冯 志 敏、陈 泽 亮、邓 永 辉、张 兢 兢、李 达、赵 利 宏、李 峰、梁 志 勇、闫 学 兵、谭 卓 辉、赵 丛、陈 志 星、谢 永 斌、王 文 伟、洪 诚 睿、李 勋、杨 兴 兴。D B 4 4 0 3/T 4 3 4 2 0 2 41电 动 汽 车 集 中 式 公 共 充 电 站 设 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电 动 汽 车 集 中 式 公 共 充 电 站 设 计 应 遵 循 的 充 电 站 选 址 和 布 置、设 备 选 型 及 安 装、电 气设 计、电 能 质 量 要 求、电 气 照 明、防 雷 及 接 地、消 防 给 水 和 灭 火 设 施、计 量、监 控 系 统、节 能 环 保、标志 标 识 的 设 计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电 动 汽 车 集 中 式 公 共 充 电 站 的 新 建、扩 建 及 改 建 工 程 的 设 计。本 文 件 不 适 用 于 在 立 体 停 车 库 建 设 的 集 中 式 公 共 充 电 站。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3 0 9 6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G B/T 1 1 0 3 2 交 流 无 间 隙 金 属 氧 化 物 避 雷 器G B/T 1 2 3 2 5 电 能 质 量 供 电 电 压 偏 差G B/T 1 2 3 2 6 电 能 质 量 电 压 波 动 和 闪 变G B/T 1 4 5 4 9 电 能 质 量 公 用 电 网 谐 波G B/T 1 5 5 4 3 电 能 质 量 三 相 电 压 不 平 衡G B/T 1 8 4 8 7.1 2 0 2 3 电 动 汽 车 传 导 充 电 系 统 第 1 部 分:通 用 要 求G B 2 0 0 5 2 电 力 变 压 器 能 效 限 定 值 及 能 效 等 级G B/T 2 9 3 1 7 2 0 2 1 电 动 汽 车 充 换 电 设 施 术 语G B/T 3 1 5 2 5 图 形 标 志 电 动 汽 车 充 换 电 设 施 标 志G B/T 3 6 5 4 7 电 化 学 储 能 系 统 接 入 电 网 技 术 规 定G B/T 3 7 4 0 8 光 伏 发 电 并 网 逆 变 器 技 术 要 求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0 5 7 2 0 1 0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规 范G B 5 0 1 5 6 2 0 2 1 汽 车 加 油 加 气 加 氢 站 技 术 规 范G B 5 0 3 4 3 2 0 1 2 建 筑 物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防 雷 技 术 规 范G B 5 0 9 6 6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站 设 计 规 范G B 5 5 0 3 7 建 筑 防 火 通 用 规 范N B/T 3 3 0 0 1 电 动 汽 车 非 车 载 传 导 式 充 电 机 技 术 条 件N B/T 3 3 0 0 2 电 动 汽 车 交 流 充 电 桩 技 术 条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1 8 4 8 7.1 2 0 2 3、G B/T 2 9 3 1 7 2 0 2 1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D B 4 4 0 3/T 4 3 4 2 0 2 423.1电 动 汽 车 集 中 式 公 共 充 电 站 c e n t r a l i z e d p u b l i c E V c h a r g i n g s t a t i o n s为 电 动 汽 车 提 供 集 中 式 充 电 服 务 的、对 外 开 放 的 专 用 场 所。注:电动汽车集中式公共充电站一般由多台集中布置、本地集中管理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以及相关的供电设备、监控设备、配套设施等组成。3.2电 动 汽 车 柔 性 充 电 堆 E V f l e x i b l e c h a r g i n g p i l e同 时 为 多 辆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的,具 备 动 态 功 率 分 配 功 能 的 智 能 化、集 成 化 充 电 系 统。3.3电 动 汽 车 非 车 载 充 放 电 设 备 E V o f f-b o a r d c h a r g i n g a n d d i s c h a r g i n g e q u i p m e n t实 现 电 动 汽 车 蓄 电 池 系 统 与 电 网 之 间 双 向 电 能 转 换 的 装 置。3.4超 级 充 电 设 备 s u p e r c h a r g i n g e q u i p m e n t固 定 连 接 至 交 流 或 直 流 电 源,并 将 其 电 能 转 化 为 直 流 电 能,采 用 整 车 传 导 充 电 方 式 为 电 动 汽 车 提 供电 能,且 至 少 具 备 一 个 额 定 功 率 不 低 于 4 8 0 k W 的 车 辆 插 头 的 专 用 装 置。3.5超 级 充 电 站 E V s u p e r c h a r g i n g s t a t i o n配 置 了 超 级 充 电 设 备(3.4)的 电 动 汽 车 集 中 式 公 共 充 电 站(3.1)。3.6超 充 车 位 E V s u p e r c h a r g i n g s p a c e配 置 了 超 级 充 电 设 备(3.4)可 以 为 电 动 汽 车 提 供 超 级 充 电 服 务 的 充 电 车 位。3.7综 合 能 量 管 理 系 统 i n t e g r a t e d e n e r g y m a n a g e m e n t s y s t e m具 备 电 动 汽 车 集 中 式 公 共 充 电 站(3.1)内 配 电、充(放)电、光 伏 发 电 和 储 能 实 时 监 测、负 荷 管理 以 及 功 率 自 动 调 节 等 功 能 的 系 统。4 选 址 和 布 置4.1 电 动 汽 车 集 中 式 公 共 充 电 站 选 址4.1.1 电 动 汽 车 集 中 式 公 共 充 电 站(以 下 简 称 充 电 站)选 址 应 符 合 城 市 规 划、电 力 规 划、环 境 保 护 和消 防 安 全 的 要 求,避 让 中 高 压 燃 气 管 道、输 油 管 道,并 应 选 在 交 通 便 利 的 地 方,宜 靠 近 城 市 道 路。4.1.2 充 电 站 规 划 建 设 应 利 用 临 近 的 道 路、给 排 水、消 防 等 市 政 公 用 设 施。4.1.3 充 电 站 选 址 应 便 于 供 电 电 源 的 取 得,宜 接 近 供 电 电 源 端,并 便 于 供 电 电 源 线 路 的 进 出。4.1.4 充 电 站 应 在 地 面 建 设,宜 独 立 建 设。当 采 用 其 它 形 式 建 设,或 建 设 在 其 它 建 筑 内 时,应 设 置 独立 的 充 电 区 域,并 应 采 取 防 火 隔 墙、防 火 门 与 其 它 功 能 区 域 分 隔,满 足 消 防 安 全 要 求。4.1.5 充 电 站 不 应 设 在 有 剧 烈 振 动 或 高 温 的 场 所,不 宜 设 在 多 尘、水 雾 或 有 腐 蚀 性 气 体 的 场 所,当 无法 远 离 时,不 应 设 在 上 述 场 所 风 向 的 下 风 侧。4.1.6 充 电 站 不 应 设 在 室 外 地 势 低 洼 易 产 生 积 水 的 场 所 和 易 发 生 次 生 灾 害 的 地 点。4.1.7 充 电 站 与 其 他 建 筑 物、构 筑 物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满 足 G B 5 0 0 1 6、G B 5 5 0 3 7 的 要 求。4.2 充 电 站 布 置4.2.1 充 电 站 应 设 置 出 入 口、行 车 道、充 电 区 和 供 配 电 设 施 布 置 区,具 备 条 件 的 可 设 置 监 控 室、休 息室 和 卫 生 间、储 能 布 置 区、临 时 停 车 区 等。D B 4 4 0 3/T 4 3 4 2 0 2 434.2.2 电 气 设 备 的 布 置 应 遵 循 安 全、可 靠、适 用 的 原 则,并 便 于 安 装、操 作、搬 运、检 修、调 试。4.2.3 充 电 终 端、一 体 式 充 电 设 备、交 流 充 电 桩 应 靠 近 充 电 车 位 设 置,且 不 应 妨 碍 站 内 其 他 车 辆 的 充电 与 通 行。4.2.4 超 级 充 电 站 应 设 置 一 定 数 量 的 超 充 车 位,超 充 车 位 设 置 应 便 于 车 辆 进 入 和 驶 出,宜 按 平 行 车 位设 计。4.2.5 充 电 区 宜 建 设 遮 雨 棚。具 备 光 伏 发 电 系 统 的 充 电 站,光 伏 发 电 系 统 宜 与 遮 雨 棚 结 合 建 设。4.2.6 充 电 站 出、入 口 宜 分 开 设 置,并 应 设 置 明 确 指 示 标 识,且 便 于 电 动 汽 车 出 入。当 充 电 站 充 电 车位 不 超 过 5 0 个 时,可 合 并 设 置 为 一 个 出 入 口。当 出 入 口 直 接 连 接 城 市 市 政 道 路 时,宜 设 置 缓 冲 距 离 或缓 冲 地 带,便 于 电 动 汽 车 进 出 和 充 电 等 候,充 电 站 出 入 口 应 设 置 减 速 安 全 设 施。4.2.7 充 电 站 内 道 路 设 计 应 满 足 车 辆 通 行 要 求:单 车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3.5 m,双 车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6 m。消 防 通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4 m,转 弯 半 径 不 宜 小 于 9 m 且 满 足 消 防 车 转 弯 的 要 求。4.2.8 充 电 站 基 地 应 设 置 不 低 于 0.2%的 坡 度,且 场 站 内 的 道 路 宜 高 于 场 站 外。4.2.9 与 加 油、加 气、加 氢 站 共 建 的 充 电 站,应 符 合 G B 5 0 1 5 6 的 要 求。4.2.1 0 具 备 条 件 的 充 电 站,宜 设 置 大 型 车 辆 的 充 电 车 位。5 设 备 选 型 及 安 装5.1 充 电 设 备 选 型5.1.1 充 电 站 应 配 置 一 定 数 量 的 非 车 载 传 导 式 充 电 设 备,也 可 配 置 部 分 交 流 充 电 桩。非 车 载 传 导 式 充电 设 备 应 符 合 N B/T 3 3 0 0 1 的 要 求,宜 满 足 T/C E C 2 1 4 的 要 求。交 流 充 电 设 备 应 符 合 N B/T 3 3 0 0 2 的 要 求,宜 满 足 T/C E C 2 1 3 的 要 求。5.1.2 充 电 设 备 应 采 用 符 合 安 全 性 能 的、节 能、环 保、免 维 护 或 少 维 护 的 新 技 术、新 设 备 和 新 材 料,不 应 使 用 国 家 和 地 方 明 令 禁 止 或 淘 汰 的 技 术 和 产 品。5.1.3 充 电 设 备 应 选 用 取 得 型 式 试 验 的 产 品,使 用 的 关 键 零 部 件(如 充 电 模 块,充 电 枪 等)应 按 法 律法 规 的 要 求 取 得 强 制 性 认 证 或 型 式 试 验 报 告、委 托 试 验 报 告。现 场 安 装 的 充 电 设 备 应 与 报 告 保 持 一 致。5.1.4 非 车 载 传 导 式 充 电 设 备 宜 采 用 电 动 汽 车 柔 性 充 电 堆,也 可 采 用 固 定 功 率 充 电 设 备。5.1.5 超 级 充 电 站 应 设 置 一 定 数 量 的 电 动 汽 车 超 级 充 电 设 备。电 动 汽 车 超 级 充 电 设 备 应 采 用 电 动 汽 车柔 性 充 电 堆,其 结 构 形 式 宜 采 用 分 体 式 结 构。超 级 充 电 站 的 整 站 装 机 功 率 宜 不 小 于 9 6 0 k W,设 置 的 车辆 插 头 数 量 宜 不 少 于 2 个,并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配 置 一 定 数 量 的 常 规 车 辆 插 头,车 辆 插 头 应 符 合 G B/T2 0 2 3 4.1、G B/T 2 0 2 3 4.3 或 G B/T 2 0 2 3 4.4 的 要 求。5.1.6 充 电 站 可 配 置 一 定 数 量 的 电 动 汽 车 非 车 载 充 放 电 设 备,电 动 汽 车 非 车 载 充 放 电 设 备 的 并 网 点 应满 足 电 网 的 接 入 要 求。5.1.7 充 电 站 可 配 置 光 伏 发 电 系 统 和 电 池 储 能 系 统。充 电 站 如 配 置 光 伏 发 电 系 统,光 伏 发 电 并 网 逆 变器 应 符 合 G B/T 3 7 4 0 8 的 要 求;如 配 置 电 化 学 储 能 系 统,电 化 学 储 能 系 统 应 符 合 G B/T 3 6 5 4 7 的 要 求。5.1.8 当 充 电 站 配 置 了 非 车 载 充 放 电 装 置、光 伏 发 电 系 统、电 池 储 能 系 统 中 的 任 意 一 种 时,均 应 设 置综 合 能 量 管 理 系 统,并 自 动 对 各 系 统 的 功 率 进 行 调 节。5.2 变 配 电 设 备 选 型5.2.1 变 压 器 应 选 用 干 式 变 压 器,或 绝 缘 介 质 选 用 氟 碳 绝 缘 冷 却 液 等 非 燃 绝 缘 介 质 的 变 压 器。5.2.2 当 直 流 充 电 设 备 装 机 功 率 在 充 电 站 所 有 负 荷 的 占 比 超 过 8 0%,且 直 流 充 电 设 备 功 率 因 数 超 过0.9 5 时,低 压 配 电 系 统 无 需 设 置 动 态 无 功 补 偿 装 置。5.2.3 充 电 站 所 有 控 制 回 路、照 明 回 路 以 及 辅 助 供 电 回 路 均 需 配 置 漏 电 保 护 断 路 器,且 剩 余 电 流 保 护额 定 动 作 电 流 为 3 0 m A,动 作 时 间 不 大 于 0.1 s。D B 4 4 0 3/T 4 3 4 2 0 2 445.3 设 备 安 装5.3.1 充 电 设 备 与 充 电 车 位、建(构)筑 物 之 间 的 距 离 应 满 足 安 全、操 作 及 检 修 的 要 求,充 电 设 备 外廓 与 充 电 位 边 缘 的 净 距 不 宜 小 于 0.4 m。5.3.2 充 电 设 备 外 壳 应 可 靠 接 地,并 有 明 显 的 接 地 标 识。5.3.3 充 电 设 备 应 与 地 平 面 垂 直 安 装,偏 离 垂 直 面 任 一 方 向 的 误 差 不 应 大 于 5。5.3.4 落 地 式 充 电 设 备 的 安 装 基 础 应 高 出 地 坪 0.2 m 及 以 上,必 要 时 可 安 装 防 撞 栏。6 电 气 设 计6.1 负 荷 分 级 及 计 算6.1.1 充 电 站 宜 按 三 级 负 荷 供 电。6.1.2 充 电 设 备 计 算 容 量 应 按 公 式(1)计 算。=(c o s)(1)式 中:充 电 设 备 的 总 计 算 容 量(k V A);设 备 的 同 时 系 数,一 般 取 0.9 1;设 备 的 需 求 系 数,一 般 取 0.6 1,充 电 堆 一 般 取 0.9 1;单 台 充 电 设 备 的 装 机 功 率;充 电 设 备 转 换 效 率,一 般 取 0.9 0.9 5;c o s 充 电 设 备 功 率 因 数,一 般 取 0.9 0.9 8。6.1.3 未 配 置 综 合 能 量 管 理 系 统 的 充 电 站,充 电 设 备 总 装 机 功 率 应 不 超 过 额 定 配 电 容 量。配 置 综 合 能量 管 理 系 统 的 充 电 站,充 电 设 备 计 算 容 量 应 不 超 过 额 定 配 电 容 量 及 其 它 供 电 电 源(如 储 能 系 统 等)之 和。综 合 能 量 管 理 系 统 应 能 自 动 将 配 电 系 统 总 功 率 限 制 到 额 定 配 电 容 量 以 下。6.2 接 线 方 式1 0(2 0)k V 宜 采 用 单 母 线 接 线 或 单 母 线 分 段 接 线;3 8 0 V 宜 采 用 单 母 线 或 单 母 线 分 段 接 线。6.3 变 压 器充 电 站 变 压 器 容 量 超 过 5 0 0 k V A(含 5 0 0 k V A)时,宜 采 用 专 用 变 压 器。6.4 高 压 供 电 线 路高 压 供 电 线 路 设 计 和 变 压 器 配 置,还 应 满 足 供 电 部 门 有 关 要 求。7 电 能 质 量 要 求7.1 充 电 设 施 接 入 电 网,公 共 连 接 点 的 电 压 偏 差 应 符 合 G B/T 1 2 3 2 5 的 有 关 规 定。充 电 站 1 0(2 0)k V及 以 下 三 相 供 电 的 电 压 偏 差 限 值 为 标 称 电 压 的 7%。7.2 充 电 站 设 计 应 采 取 选 择 合 理 变 压 器 变 比 和 分 接 头、降 低 系 统 阻 抗、补 偿 无 功 功 率、调 整 三 相 负 荷平 衡 等 减 小 供 电 电 压 偏 差 的 措 施。7.3 充 电 站 所 产 生 的 电 压 波 动 和 闪 变 在 电 网 公 共 连 接 点 的 限 值 应 符 合 G B/T 1 2 3 2 6 的 要 求。7.4 充 电 站 接 入 电 网 所 注 入 的 谐 波 电 流 和 引 起 公 共 连 接 点 电 压 正 弦 畸 变 率 应 符 合 G B/T 1 4 5 4 9 的 要 求。D B 4 4 0 3/T 4 3 4 2 0 2 457.5 充 电 站 供 配 电 系 统 中 在 公 共 连 接 点 的 三 相 电 压 不 平 衡 允 许 限 值 应 符 合 G B/T 1 5 5 4 3 的 要 求。8 电 气 照 明8.1 照 度 标 准充 电 站 内 各 场 所 照 度 标 准 见 表 1。表 1 充 电 站 各 场 所 照 度 标 准工作场所照度(l x)参考平面及高度一般照明 事故照明室内监控室 3 0 0 8 0 0.7 5 m 水平面配电室 2 0 0 6 0 地面室外充电区域 1 0 0-地面主干道 5-地面8.2 照 明 要 求8.2.1 照 明 光 源 的 选 择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的 相 关 规 定。8.2.2 照 明 种 类 有 工 作 照 明 和 疏 散 照 明。8.2.3 照 明 灯 具 布 置 时 应 满 足 各 场 所 的 工 作、应 急、标 识 等 要 求。8.2.4 应 急 疏 散 照 明 的 备 用 电 源 连 续 供 电 时 间 不 应 少 于 3 0 分 钟。8.2.5 照 明 配 电 系 统 中,照 明 和 插 座 回 路 不 宜 由 同 一 回 路 供 电。插 座 回 路 的 电 源 侧 应 设 置 剩 余 电 流 动作 保 护 装 置,其 额 定 动 作 电 流 为 3 0 m A。9 防 雷 及 接 地9.1 一 般 要 求9.1.1 充 电 站 的 充 电 区 和 配 电 室 的 建(构)筑 物 的 防 雷 分 类 应 符 合 G B 5 0 0 5 7 的 要 求。9.1.2 充 电 站 的 防 雷 区 划 分 应 符 合 G B 5 0 0 5 7 的 要 求。9.1.3 充 电 站 应 充 分 利 用 站 内 的 金 属 建(构)筑 物 作 为 外 部 防 雷 装 置,但 不 应 利 用 安 装 在 场 站 区 域 内接 收 无 线 电 视 广 播 的 天 线 杆 作 为 接 闪 器。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当 充 电 站 与 加 油 加 气 站 共 建 时 的 防 雷 装 置 应 符 合 G B 5 0 1 5 6 2 0 2 1 中 1 3.2 的 要 求;当 充 电 站 与 光 伏 发 电 系 统 配 套 建 设 时,光 伏 电 站 的 专 设 接 闪 器 或 以 屋 面 永 久 性 金 属 建 筑 物 作 为接 闪 器 的,其 各 部 间 应 与 充 电 桩 接 地 装 置 进 行 电 气 连 接,且 各 部 间 的 导 通 电 阻 不 应 大 于 5 0 m。9.1.4 新 建、改 建、扩 建 的 充 电 站 的 防 雷 装 置 应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同 时 施 工、同 时 投 入 使 用。9.1.5 应 在 配 电 变 压 器 的 高 压 侧 装 设 避 雷 器,避 雷 器 的 选 型 应 符 合 G B/T 1 1 0 3 2 的 要 求。9.1.6 室 外 充 电 站 每 个 充 电 桩 的 上 级 配 电 箱 应 装 设 电 涌 保 护 器,电 涌 保 护 器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0 0 5 7 2 0 1 0 中 第 4 章 和 G B 5 0 3 4 3 2 0 1 2 中 5.4 的 要 求。9.1.7 防 雷 装 置 根 据 其 防 雷 分 类 划 分 由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进 行 定 期 检 测,确 保 防 雷 装 置的 有 效。D B 4 4 0 3/T 4 3 4 2 0 2 469.1.8 在 雷 电 密 度 较 大 的 场 站 设 立 防 雷 警 示 牌,提 醒 市 民 在 雷 电 预 警 信 号 生 效 期 间 做 好 个 人 防 护。9.2 防 直 击 雷 要 求9.2.1 当 充 电 站 的 建(构)筑 物 可 能 遭 受 直 击 雷 时,应 按 各 自 类 别 采 取 防 直 击 雷 的 措 施。9.2.2 当 充 电 站 的 建(构)筑 物 不 可 能 遭 直 击 雷 时,可 不 采 取 防 直 击 雷 措 施,可 仅 按 各 自 的 防 雷 类 别采 取 防 闪 电 感 应 和 防 闪 电 电 涌 侵 入 的 措 施。9.2.3 充 电 站 内 防 接 触 电 压 和 跨 步 电 压 的 措 施,应 符 合 G B 5 0 0 5 7 2 0 1 0 中 4.5.6 的 要 求。9.2.4 充 电 站 应 根 据 各 自 的 防 雷 类 别 确 定 接 闪 器 的 保 护 范 围。9.2.5 充 电 站 内 防 直 击 雷 的 专 设 引 下 线 应 沿 建 筑 物 外 墙 表 面 敷 设,并 应 经 最 短 路 径 接 地,但 距 出 入 口、人 行 道 边 沿、休 息 室 等 人 员 容 易 靠 近 的 地 方 不 宜 小 于 3 m。9.2.6 充 电 站 内 的 建(构)筑 物 应 设 置 防 直 击 雷 的 装 置,并 宜 采 用 避 雷 带(网)作 接 闪 器。当 彩 钢 屋 面 的金 属 板 厚 度 不 小 于 0.5 m m、搭 接 长 度 不 小 于 1 0 0 m m 且 紧 邻 金 属 板 的 下 方 无 易 燃 物 品 时,彩 钢 屋 面 可 直接 作 为 接 闪 器。9.3 接 地 要 求9.3.1 充 电 站 的 低 压 系 统 电 源 中 性 点、电 气 装 置 外 露 导 电 部 分 的 保 护 接 地、保 护 等 电 位 联 接 的 接 地 极,宜 与 建 筑 物 的 雷 电 保 护 接 地 共 用 同 一 接 地 装 置。充 电 站 的 防 雷 接 地、防 静 电 接 地、电 气 设 备 的 工 作 接 地、保 护 接 地 及 信 息 系 统 的 接 地 宜 共 用 接 地 装 置,接 地 电 阻 不 应 大 于 4。9.3.2 充 电 站 的 工 作 接 地、保 护 接 地、防 雷 接 地 应 可 靠 接 地。室 外 安 装 的 充 电 设 备 宜 与 附 近 的 建 筑 物或 配 电 设 施 共 用 接 地 装 置,当 距 离 建 筑 物 较 远 时,可 单 独 设 置 接 地 装 置。充 电 设 备 的 金 属 外 壳、支 架 和底 座 等 金 属 构 件 均 应 可 靠 接 地。9.3.3 等 电 位 连 接 的 过 渡 电 阻 值 不 应 大 于 0.2。9.3.4 接 地 体 的 材 料、结 构 和 最 小 尺 寸 应 符 合 G B 5 0 0 5 7 2 0 1 0 中 5.4.1 的 要 求。9.3.5 埋 于 土 壤 中 的 人 工 垂 直 接 地 体 可 采 用 热 镀 锌 角 钢、圆 钢、复 合 材 料 等 接 地 材 料,埋 于 土 壤 中 的人 工 水 平 接 地 体 宜 采 用 热 镀 锌 扁 钢 或 圆 钢。9.3.6 埋 于 腐 蚀 性 土 壤 中 的 接 地 体 应 采 用 防 腐 能 力 强 的 接 地 体。9.3.7 在 高 土 壤 电 阻 率 的 场 地,降 低 防 直 击 雷 冲 击 接 地 电 阻 宜 采 用 G B 5 0 0 5 7 2 0 1 0 中 5.4.6 的 方 法。9.3.8 人 工 垂 直 接 地 体 的 埋 设 间 距 宜 不 小 于 垂 直 接 地 体 长 度 的 两 倍,受 场 地 限 制 时 可 适 当 减 小。1 0 消 防 给 水 和 灭 火 设 施1 0.1 充 电 站 设 置 的 消 防 给 水 设 施 和 灭 火 设 施 与 器 材 应 符 合 G B 5 0 9 6 6 的 要 求。1 0.2 鼓 励 充 电 站 配 置 新 型 自 动 灭 火 设 施。1 1 计 量计 量 应 符 合 G B 5 0 9 6 6 的 要 求。1 2 监 控 系 统1 2.1 充 电 站 监 控 系 统 应 符 合 G B 5 0 9 6 6 的 要 求。D B 4 4 0 3/T 4 3 4 2 0 2 471 2.2 如 充 电 站 配 置 超 级 充 电 设 备,充 电 站 监 控 系 统 应 具 备 超 级 充 电 安 全 监 测,加 强 超 充 设 备 运 行 状 况监 测、备 份 历 史 运 行 数 据 等 关 键 信 息,宜 具 备 关 键 参 数(如 充 电 电 压、电 流、充 电 枪 温 度)等 过 程 曲 线记 录 功 能。1 2.3 充 电 站 监 控 系 统 应 接 入 市 级 安 全 监 控 平 台。1 2.4 充 电 站 监 控 系 统 宜 接 入 市 级 虚 拟 电 厂 管 理 平 台,具 备 相 应 虚 拟 电 厂 调 度 的 能 力。1 3 节 能 环 保1 3.1 节 能1 3.1.1 新 建 充 电 站 变 压 器 应 选 用 节 能 变 压 器,变 压 器 应 符 合 G B 2 0 0 5 2 的 要 求,变 压 器 能 效 等 级 宜 选用 2 级 及 以 上。1 3.1.2 充 电 站 内 照 明 灯 具 应 选 用 节 能 灯。1 3.1.3 充 电 站 内 充 电 设 备 应 选 用 节 能 产 品,直 流 充 电 设 备 的 峰 值 效 率 应 不 低 于 9 5%,一 体 式 直 流 充 电设 备 待 机 功 耗 应 不 超 过 2 0+5 N,分 体 式 充 电 设 备 待 机 功 耗 应 不 超 过 2 0+1 6 N+0.0 0 5%Pn;交 流 充 电 桩 的 运行 功 耗 应 不 超 过 7 5 W,待 机 功 耗 应 不 超 过 5+3 N+0.0 1%Pe。注:N 为充电设备所带充电接口数量,Pn为直流充电设备额定功率,Pe为交流充电设备额定输出功率。1 3.2 环 保1 3.2.1 充 电 站 内 电 缆 应 选 用 低 烟 无 卤 产 品。1 3.2.2 充 电 站 噪 声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应 符 合 G B 3 0 9 6 的 要 求。1 3.2.3 充 电 站 应 从 噪 声 声 源 上 进 行 控 制,宜 选 用 低 噪 声 设 备。1 4 标 志 标 识1 4.1 充 电 站 内 的 图 形 标 识 应 符 合 G B/T 3 1 5 2 5 的 要 求。1 4.2 充 电 站 应 用 1 0 c m 1 5 c m 宽 线 条 标 明 充 电 车 位,设 置 导 向 箭 头 用 以 指 示 车 辆 的 行 驶 方 向。1 4.3 充 电 站 应 采 用 醒 目 简 洁 的 形 象 设 计,突 出 统 一 性、环 保 性、规 范 性 和 宣 传 性,宜 采 用 深 圳 市 统 一的 公 共 充 电 设 施 形 象 标 识。D B 4 4 0 3/T 4 3 4 2 0 2 48参 考 文 献 1 T/C E C 2 1 3 电 动 汽 车 交 流 充 电 桩 高 温 沿 海 地 区 特 殊 要 求 2 T/C E C 2 1 4 电 动 汽 车 非 车 载 充 电 机 高 温 沿 海 地 区 特 殊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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