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安装维护消防安全指南DB4413/T 44-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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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1 3.2 2 0.0 1C C S C 8 04413惠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1 3/T 4 4 2 0 2 4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安 装 维 护 消 防 安 全 指 南F i r e s a f e t y g u i d e l i n e s f o r i n s t a l l a t i o n a n d m a i n t e n a n c e o f e x h a u s t c o l l e c t i o n a n dt r e a t m e n t f a c i l i t i e s2 0 2 4-0 5-0 6 发 布 2 0 2 4-0 8-0 6 实 施惠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4 4 1 3/T 4 4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24 总 则.25 设 计 安 装.26 维 护 保 养.37 动 火 作 业 安 全 管 理.48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与 应 急 处 置.5消 防 安 全 管 理.5应 急 处 置.5附 录 A(资 料 性)常 见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6附 录 B(资 料 性)相 关 国 家 标 准 条 文 摘 录 及 动 火 作 业 注 意 事 项.7附 录 C(资 料 性)标 识 牌 参 考 样 式.1 4参 考 文 献.1 5D B 4 4 1 3/T 4 4 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惠 州 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惠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惠 州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提 出。本 文 件 由 惠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惠 州 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惠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惠 州 市 应 急 管 理 局、广 东 省 惠 州 市 质量 技 术 监 督 标 准 与 编 码 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朱 国 喜、毛 晓 杰、廖 俊 辉、林 必 昂、蒋 夏 瑾、张 蓬、郑 东 林、林 炳 业、谢 成 全、马 飞 清、陈 曦、宁 燕 凌、陈 其 胜、朱 彬、洪 嘉 婷、古 媛 婷、陈 枝 莹、刘 晓 璐。D B 4 4 1 3/T 4 4 2 0 2 4I I I引 言近 年 来,国 家 对 生 态 环 境 的 治 理 持 续 深 入,社 会 单 位 配 套 环 保 设 施 不 断 增 多,因 环 保 设 施 在 设 计、安 装、维 护 等 环 节 存 在 技 术 条 件 把 握 不 准 确、运 行 管 控 不 到 位、用 火 用 电 不 规 范 等 因 素,环 保 设 备 设 施火 灾 不 仅 呈 现 多 发 态 势,甚 至 引 发 多 起 爆 炸 事 故,教 训 十 分 深 刻。2 0 2 2 年 1 2 月 2 6 日,国 务 院 安 委 会 办 公室、生 态 环 境 部、应 急 管 理 部 印 发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环 保 设 备 设 施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通 知,要 求 督 促 企业 落 实 主 体 责 任,强 化 环 保 设 备 设 施 安 全 运 行 管 理,将 环 保 设 备 设 施 安 全 作 为 行 业 领 域 安 全 工 作 的 重 要内 容。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是 环 保 设 施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此 类 设 施 在 设 备 安 装、日 常 运 行、维 护 保 养 中 均 存在 一 定 消 防 安 全 风 险,加 之 社 会 单 位 排 放 废 气 种 类 多 样、成 分 复 杂、浓 度 波 动 频 繁,处 理 工 艺 繁 琐,极易 引 发 火 灾、爆 炸 事 故。实 践 表 明,缺 少 有 效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控 措 施,是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引 发 火 灾 的 重要 因 素。本 文 件 聚 焦 现 行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实 际,从 设 计 安 装、日 常 运 行、维 护 保 养 等 环 节 提 出 了 消 防 安 全指 引,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使 用 单 位 可 以 通 过 参 照 本 标 准,规 范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行 为,建 立 消 防 安 全 自 我 管理 与 约 束 机 制,实 现 预 防 火 灾 发 生、减 少 火 灾 危 害、保 障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的 目 标。D B 4 4 1 3/T 4 4 2 0 2 41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安 装 维 护 消 防 安 全 指 南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安 装 维 护 消 防 安 全 的 术 语 和 定 义、总 则、设 计 安 装、维 护 保 养、动火 作 业 安 全 管 理、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与 应 急 处 置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设 计 安 装、维 护 保 养 等 过 程 中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本 文 件 不 适 用 于 石 油 化 工、垃 圾 焚 烧、发 电 等 行 业 的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3 8 3 6(所 有 部 分)爆 炸 性 环 境G B/T 5 9 0 7.1 消 防 词 汇 第 1 部 分:通 用 术 语G B 1 2 1 5 8 防 止 静 电 事 故 通 用 导 则G B/T 1 3 3 4 7 石 油 气 体 管 道 阻 火 器G B 1 5 5 7 7 粉 尘 防 爆 安 全 规 程G B/T 1 5 6 0 5 粉 尘 爆 炸 泄 压 指 南G B 1 5 9 3 0 建 筑 通 风 和 排 烟 系 统 用 防 火 阀 门G B 1 9 5 1 7 国 家 电 气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G B/T 2 9 6 3 9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导 则G B/T 3 8 3 1 5 社 会 单 位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编 制 及 实 施 导 则G B/T 4 0 2 4 8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管 理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0 1 9 工 业 建 筑 供 暖 通 风 与 空 气 调 节 设 计 规 范G B 5 5 0 3 7 建 筑 防 火 通 用 规 范G B 5 0 0 5 7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5 8 爆 炸 危 险 环 境 电 力 装 置 设 计 规 范G B 5 0 1 8 7 工 业 企 业 总 平 面 设 计 规 范G B 5 0 2 3 1 机 械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通 用 规 范G B 5 0 2 4 3 通 风 与 空 调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G B 5 1 4 0 1 电 子 工 业 废 气 处 理 工 程 设 计 标 准H J 2 0 0 0 大 气 污 染 治 理 工 程 技 术 导 则D B 4 4 1 3/T 4 4 2 0 2 42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5 9 0 7.1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e x h a u s t c o l l e c t i o n a n d t r e a t m e n t f a c i l i t i e s对 工 业 企 业(单 位)、餐 饮 场 所 工 艺 设 备 排 放 的 有 机 废 气、粉 尘 废 气、酸 碱 废 气、异 味 废 气 等 废 气经 收 集 后,采 用 物 理、化 学、生 物 等 方 法 对 废 气 进 行 处 理 的 设 施。注:附录A 给出常见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动 火 作 业 h o t w o r k在 工 业 企 业(单 位)、餐 饮 场 所 的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上 或 周 围,进 行 电 焊、气 焊(割)、喷 灯、电 钻、砂 轮、喷 砂 机 等 可 能 产 生 火 焰、火 花 或 炽 热 表 面 的 非 常 规 作 业。来 源:G B 3 0 8 7 1-2 0 2 2,定 义 3.4,有 修 改 4 总 则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以 预 防 火 灾 发 生、减 少 火 灾 危 害、保 障 人 身、财 产 及 环 境 安 全为 目 标。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的 设 计、安 装 和 维 护 应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和 规 定,排 放 污 染 物 符 合 国 家 及 地 方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要 求。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使 用 单 位 建 立 健 全“安 全 自 查、隐 患 自 除、责 任 自 负”的 自 我 管 理 机 制,按 照“谁 使 用、谁 负 责”的 原 则,明 确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员,落 实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度 和 岗 位 职 责。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使 用 单 位 应 遵 守 各 项 法 律 法 规,对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检 查,定 期开 展 人 员 消 防 安 全 宣 传 教 育,定 期 组 织 开 展 有 针 对 性 的 培 训 和 应 急 疏 散 演 练。5 设 计 安 装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的 设 计、安 装 按 照 G B 5 0 0 1 9、G B 5 0 2 3 1、G B 5 0 2 4 3、G B 5 1 4 0 1、H J 2 0 0 0 等 规定 执 行,其 中 粉 尘 类 处 理 设 施 的 设 计、安 装 按 照 G B 1 5 5 7 7、G B/T 1 5 6 0 5 等 相 关 标 准 的 规 定,并 符 合 消防 安 全 总 体 设 计。在 设 计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排 放 系 统 时,应 充 分 考 虑 控 制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内 火 灾 烟 气的 蔓 延、保 障 人 员 安 全 疏 散、有 利 于 消 防 救 援 等 相 关 因 素。注:附录B 表B.1 摘录了部分国家标准条文供参考。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的 场 址 选 择 应 最 大 限 度 减 少 有 害 气 体、噪 音 等 对 环 境 造 成 的 影 响,选 址 与 平 面布 置 按 G B 5 0 1 8 7、G B 5 5 0 3 7 及 G B 5 0 0 1 6 的 规 定 执 行。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需 考 虑 消 火 栓 的 保 护 半 径、流 量 和 压 力 因 素,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安 装 在 厂 房 外部 或 顶 楼 且 不 在 消 防 设 施 保 护 范 围 内 的,宜 增 设 消 火 栓、消 防 软 管 卷 盘 或 轻 便 消 防 水 龙。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应 考 虑 防 火、防 爆、防 漏 电、防 雷 击 和 防 泄 漏 等 因 素,并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处 理 高 温 废 气 的 设 施 宜 设 计 过 热 保 护 功 能 或 安 装 温 度 指 示 设 备,温 度 超 过 报 警 温 度 时,自 动报 警 装 置 启 动,并 联 动 开 启 降 温 装 置 或 立 即 采 取 降 温 措 施;b)处 理 易 燃 易 爆 废 气 设 施 的 风 机、电 机 及 电 气 设 备 等 设 施 可 参 照 G B/T 3 8 3 6(所 有 部 分)、G B 5 0 0 5 8确 认 防 爆 分 区,根 据 划 分 的 防 爆 分 区 及 废 气 的 分 级、分 组 信 息 进 行 防 爆 设 计 及 防 爆 设 备 选 型;D B 4 4 1 3/T 4 4 2 0 2 43c)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配 套 的 电 气 设 备 按 G B 1 9 5 1 7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配 有 漏 电 及 短 路 保 护 装 置 且能 正 常 运 行;d)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按 照 G B 5 0 0 5 7 的 规 定 安 装 避 雷 装 置 并 进 行 定 期 检 测,参 照 G B 1 2 1 5 8 的 规定 设 置 导 除 静 电 的 接 地 装 置;e)处 理 高 压 废 气 的 设 施 宜 安 装 压 力 指 示 设 备 和 泄 压 设 备。针 对 R T O(蓄 热 式 热 力 焚 化 炉)、T O(直 燃 式 废 气 燃 烧 炉)、R C O(蓄 热 式 催 化 燃 烧 法)、C O(催化 氧 化 器)等 燃 烧 工 艺,宜 进 行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论 证,若 废 气 成 分 复 杂,宜 进 行 H A Z O P(危 险 与 可 操 作 性)分 析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措 施。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的 管 道 应 采 用 不 燃 材 料,如 金 属 类 管 道。排 除 有 腐 蚀 性 废 气 的 管 道 可 采 用 阻 燃材 质 P P(V-0 级)、P V C 等 难 燃 材 料。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管 道 因 保 温、隔 热、消 音 等 需 要 包 覆 时,包 覆材 料 及 其 粘 结 剂 宜 采 用 不 燃 材 料,确 有 困 难 时,可 采 用 难 燃 材 料。已 设 置 废 气 处 理 设 施 的 使 用 单 位 应 对管 道 材 质 及 包 覆 材 料 开 展 自 查,不 符 合 安 全 规 定 的,及 时 进 行 改 造。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管 道 的 防 火 分 隔 措 施,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排 除 有 燃 烧 或 爆 炸 危 险 性 废 气 的 管 道,不 应 穿 过 防 火 墙,或 爆 炸 危 险 性 房 间、人 员 聚 集 的 房间、可 燃 物 较 多 的 房 间 的 隔 墙,禁 止 穿 过 疏 散 楼 梯 间 及 其 前 室,竖 向 管 道 应 布 置 在 专 用 管 道井 内;b)排 除 其 他 废 气 的 管 道 确 需 穿 过 防 火 墙、防 火 隔 墙、楼 板、建 筑 变 形 缝 处,未 按 防 火 分 区 独 立设 置 的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其 竖 向 风 管 与 每 层 水 平 风 管 交 接 的 水 平 管 段 处,均 应 采 取 防 止 火灾 通 过 管 道 蔓 延 至 其 他 防 火 分 隔 区 域 的 措 施。当 管 道 的 防 火 分 隔 措 施 采 用 防 火 阀 时,防 火 阀 的 安 装 需 满 足 漏 烟 量 和 耐 火 性 能 要 求,起 到 隔 烟 阻火 作 用 并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防 火 阀 宜 靠 近 防 火 分 隔 处 设 置,当 防 火 阀 暗 装 时,应 在 安 装 部 位 设 置 方 便 维 护 的 检 修 口;b)防 火 阀 应 符 合 G B 1 5 9 3 0 的 要 求,宜 选 用 气 动 式 控 制 阀,且 具 备 手 动 关 闭 方 式;c)当 活 性 炭 箱 体 前 后 端 设 有 防 火 阀 的,宜 与 箱 体 内 水 喷 淋 系 统、运 行 系 统 风 机 联 锁;d)涉 及 燃 烧 法(R C O、C O 等 工 艺)处 理 系 统 进 风 口 风 机 后 端、焚 烧 炉 前 端 设 置 符 合 G B/T 1 3 3 4 7规 定 的 阻 火 器。废 气 管 道 宜 结 合 实 际 设 置 可 拆 卸 管 道,采 用 卡 扣 或 法 兰 连 接,便 于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及 拆 卸。管 道 安装 时,所 有 金 属 管 道 应 接 地,同 时 添 加 垫 片 或 改 用 静 电 消 除 型 橡 胶。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应 设 置 清 晰、牢 固 的 标 识 牌。标 识 牌 采 用 喷 涂 方 式 或 采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粘 贴 固 定,设 置 在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外 部 或 邻 近 的 醒 目 位 置,如 喷 淋 塔 主 体、邻 近 的 墙 面 或 地 面 上,设 置 标 识 的 间距 以 能 保 持 视 觉 连 续 为 原 则。标 识 内 容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废 气 成 分(种 类)、处 理 工 艺、维 护 与 拆 卸 注 意 事项、紧 急 联 系 人 等 信 息。注:标识牌参考样式见附录C。6 维 护 保 养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纳 入 使 用 单 位 的 设 备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计 划。使 用 单 位 应 制 定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的 运 行、维 护、维 修 和 拆 卸 等 相 关 操 作 规 程,建 立 废 气 收 集 处理 设 施 运 行 状 况 的 台 账 制 度。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需 定 期 进 行 检 查、维 护 保 养、检 修、更 换 必 要 的 部 件 和 耗 材,并 做 好 相 关 记 录。D B 4 4 1 3/T 4 4 2 0 2 44根 据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的 运 行 情 况,结 合 废 气 种 类 及 废 气 处 理 工 艺,明 确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的 维护 周 期、更 换 周 期、耗 材 清 理 周 期、废 弃 物 处 理 方 式 及 流 向 跟 踪 等 措 施。不 具 备 维 护 保 养 能 力 的 相 关 单位 可 通 过 聘 请 相 关 专 业 机 构 实 施 专 业 化 管 理。涉 爆 粉 尘 处 理 按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执 行。餐 饮 场 所 根 据 规 模 大 小 及 实 际 情 况,确 定 烟 道 清 洗 周 期,定期 清 洗 烟 道。宾 馆、餐 饮 场 所、医 院、学 校 等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厨 房 的 烟 道 参 照 G B/T 4 0 2 4 8 的 规 定,至 少每 季 度 清 洗 一 次。处 理 喷 漆 工 艺 废 气 的 处 理 设 备 及 其 组 件 应 定 期 清 理 或 更 换,并 符 合 以 下 规 定:a)废 气 管 道 清 洗 周 期 为 1 5 天 一 次;b)滤 网 清 理 周 期 为 7 天 一 次,视 被 检 查 滤 网 的 堵 塞 情 况 更 换 过 滤 棉;c)活 性 炭 更 换 周 期 一 般 不 应 超 过 设 备 累 计 运 行 5 0 0 小 时 或 3 个 月;d)水 帘 柜 风 机 在 每 次 喷 涂 作 业 完 毕 后 均 应 进 行 一 次 卫 生 清 理 维 护,宜 每 月 进 行 一 次 彻 底 清 理 维护 保 养。对 于 运 行 5 年 以 上 的 U V 光 解 设 备,经 使 用 单 位 评 估 未 能 达 到 安 全 条 件 的,应 淘 汰 并 更 换 为 活 性 炭吸 附、R T O、R C O 等 高 效 处 理 工 艺。现 有 使 用 单 位 应 开 展 自 查,不 符 合 安 全 条 件 的,及 时 更 换 设 备。使 用 单 位 对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进 行 周 期 性 的 安 全 检 查,及 时 消 除 火 灾 隐 患,检 查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于 以 下 内 容:a)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及 相 关 附 件 是 否 老 化;b)电 线 插 头 是 否 松 动、设 备 与 设 备 的 连 接 是 否 异 常;c)管 道 是 否 破 损 或 漏 气,管 道 内 的 残 留 物 是 否 及 时 清 理;d)阻 火 器、自 动 降 温 装 置、压 力 报 警、泄 爆 片 是 否 故 障 或 失 效;e)防 火 阀 是 否 有 锈 蚀、关 闭 与 复 位 操 作 是 否 灵 活 可 靠;f)串 联 的 抽 风 机 与 排 风 机 是 否 故 障 或 失 效;g)喷 淋 塔 的 防 泄 漏 措 施 是 否 故 障 或 失 效;h)U V 光 解 设 备 是 否 故 障 或 失 效;i)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及 相 关 附 件 是 否 存 在 积 水、漏 水、漏 电 等 异 常 情 况。7 动 火 作 业 安 全 管 理拆 除、维 修 及 保 养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前,需 查 明 其 内 部 介 质 危 险 特 性、工 艺 条 件 及 其 管 道 布 置 走向,排 除 安 全 隐 患,有 针 对 性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拆 除 作 业 时,避 免 使 用 产 生 电 弧、火 花、静 电 等 工 具,有 效 控 制、减 少 动 火 作 业 的 频 次。确 需 对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进 行 动 火 作 业 时,使 用 单 位 应 全 面 识 别 动 火 作 业 流 程 中 的 危 险 源,采 取相 应 的 防 火 分 隔 措 施 和 应 急 处 置 措 施。使 用 单 位 内 部 需 建 立 完 善 动 火 作 业 管 控 机 制,落 实 动 火 审 批 制 度,确 保 作 业 人 员 持 证 上 岗。动 火作 业 过 程 中 落 实 专 人 监 护,作 业 前 需 清 除 动 火 现 场 及 周 围 的 可 燃 物,采 取 有 效 防 火 分 隔 措 施,并 配 备 消防 器 材,满 足 作 业 现 场 应 急 需 求。动 火 作 业 前,对 设 施 内 的 残 留 物 进 行 清 洗 或 清 理,对 周 围 可 能 泄 漏 易 燃、可 燃 的 物 料、设 备 等,采 取 防 火 分 隔 措 施。动 火 作 业 完 毕 后 清 理 现 场,确 认 无 遗 留 火 种 后 方 可 离 开。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涉 及 粉 尘 环 境 的 动 火 作 业 应 按 G B 1 5 5 7 7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注:附录B 表B.2 摘录了动火作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部分条文。D B 4 4 1 3/T 4 4 2 0 2 458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与 应 急 处 置消 防 安 全 管 理使 用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的 单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消 防 安 全 管 理、防 火 检 查、火 灾 隐 患 整 改、消 防 安全 宣 传 教 育 和 培 训、灭 火、应 急 疏 散 预 案 和 演 练、消 防 档 案、奖 惩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机关、团 体、企 业、事 业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定(公 安 部 令 第 6 1 号)等 有 关 国 家、行 业 相 关 规 定 执 行。应 急 处 置使 用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的 单 位 的 灭 火 和 应 急 预 案 编 制、培 训 及 演 练 参 照 G B/T 3 8 3 1 5 及 G B/T 2 9 6 3 9的 规 定 执 行,发 生 事 故 应 启 动 应 急 预 案。D B 4 4 1 3/T 4 4 2 0 2 46附 录 A(资 料 性)常 见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常 见 消 防 安 全 风 险 较 大 的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设 备:处 理 厨 房 油 烟:油 烟 净 化 设 备;处 理 粉 尘 废 气:静 电 除 尘 设 备、旋 风 除 尘 设 备、布 袋 除 尘 设 备;处 理 有 机 废 气、酸 碱 废 气:喷 淋 塔、活 性 炭 吸 附 装 置、等 离 子 净 化 设 备、光 氧 催 化 设 备、光离 复 合 设 备、U V 光 解 设 备、燃 烧 设 备、蓄 热 式 热 力 焚 化 炉、直 燃 式 废 气 燃 烧 炉、蓄 热 式 催 化燃 烧 炉、催 化 氧 化 器;处 理 喷 漆 工 艺 产 生 有 机 废 气:喷 淋 塔、活 性 炭 吸 附 装 置、等 离 子 净 化 设 备、U V 光 解 设 备。D B 4 4 1 3/T 4 4 2 0 2 47附 录 B(资 料 性)相 关 国 家 标 准 条 文 摘 录 及 动 火 作 业 注 意 事 项B.1 相 关 国 家 技 术 标 准 条 文 摘 录表 B.1 摘 录 了 相 关 国 家 标 准 条 文 内 容。表 B.1 相 关 国 家 标 准 条 文 摘 录序号 标准号及标准名称 对应章条编号 标准条文内容1G B 5 0 0 1 9-2 0 1 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6.7.2风管材料应满足风管使用条件、施工安装条件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采用金属材料制作;2 风管材料的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 B 5 0 0 1 6的有关规定;3 风管材料的防腐蚀性能应能抵御所接触腐蚀性介质的危害;4 需防静电的风管应采用金属材料制作。6.9.9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应与其他普通型的排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6.9.1 0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中,该建筑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 0.0 m。6.9.1 3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且应设置泄爆装置。6.9.1 9排除或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且不应穿过人员密集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6.9.2 4排除或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通风设备和风管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当风管法兰密封垫料或螺栓垫圈采用非金属材料时,还应采取法兰跨接的措施。6.9.2 7排除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风管宜采用圆形风管,宜垂直或倾斜敷设。水平敷设管道时不宜过长,需用水冲洗清除积灰时,管道应沿气体流动方向具有下倾的坡度,其值不应小于 0.0 1。6.9.3 0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缆线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并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通风机房。7.7.2 1 输送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粉尘时,气力输送系统应采取防爆措施。1 1.5.1 4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输灰系统故障时应报警。2G B 5 1 4 0 1-2 0 1 9电子工业废气处理工程设计标准3.0.3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1 不同排风点不同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2 混合后能产生或加剧腐蚀性或毒性;3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4 散发极毒和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5 排风中含有燃烧爆炸性气体。D B 4 4 1 3/T 4 4 2 0 2 48表 B.1(续)序号 标准号及标准名称 对应章条编号 标准条文内容2G B 5 1 4 0 1-2 0 1 9电子工业废气处理工程设计标准3.0.6排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含有燃烧爆炸性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应按物理化学性质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2 排风中污染物浓度或排放速率超过国家和地区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应进行净化处理。3.0.8废气处理系统的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防爆型:1 直接布置在爆炸危险性区域内时;2 排除、输送或处理有甲、乙类物质,其浓度为爆炸下限 1 0%及以上时;3 排 除、输送 或处 理 有燃 烧或 爆炸 危 险的 粉尘、纤维 物质,其 含尘浓度为其爆炸下限的 2 5%及以上时。3.0.1 0有爆炸危险厂房内的排风风管,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3.0.1 7排风中含有燃烧爆炸性、毒性物质时,排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燃烧爆炸性、毒性物质未经处理的排风管路,应保持相对于路由区域的负压值;2 中央废气处理系统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一级负荷供电的电量应保证系统排风量不小于正常运行时系统排风量的5 0%;3 排风中含有燃烧爆炸性物质时,排风机应设置备用;4 排风中含有极毒或剧毒物质时,排风机和处理设备均应设置备用。6.2.3电镀工艺产生的废气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溶液(镀)槽宜采用槽边排风罩、吹吸罩等有效的排风措施;2 排风管道宜采用耐腐蚀、耐温的不燃或难燃材质制作;3 易产生沉淀物的排风管道应设观察窗及检修口;4 各废气处理系统的冷凝废液应排至电镀废水处理系统。7.1.5处理设备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 5 0 0 1 6、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 B 5 0 0 5 8 的有关规定。3G B 1 5 5 7 7-2 0 1 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5.3对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程及工艺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应符合标准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露天场所;如厂房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墙。6 防止粉尘云与粉尘层着火(标准中第6 章的整章内容)D B 4 4 1 3/T 4 4 2 0 2 49表 B.1(续)序号 标准号及标准名称 对应章条编号 标准条文内容4G B/T 1 5 6 0 5-2 0 0 8粉尘爆炸泄压指南4.34.3.1 管道各段应进行径向泄压,泄压面积应不小于管道的横截面积。4.3.2 管道如安装在建筑物内,则管道应设计为靠近外墙,并安装通向建筑物外的泄压导管。4.3.3 管道泄压装置的静开启压力不应大于与管道相连设备的泄压装置的静开启压力。4.3.4 宜每隔6 m 设置一个径向泄压口。对于竖直管道,可每楼层设置一个泄压口。5G B 5 0 1 8 7-2 0 1 2工业 企业总 平面 设计规范5.2.3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并不应采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布置形式。产生高温的生产设施的长轴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垂直或呈不小于 4 5 交角布置。5.6.4易燃及可燃材料堆场的布置宜位于厂区边缘,并应远离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地点。6G B 5 0 0 5 7-2 0 1 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4.1.1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3.0.3 条第5 7 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闪电感应的措施。4.1.2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1)建筑物金属体。2)金属装置。3)建筑物内系统。4)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2 除本条第 1 款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尚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4.2.12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下列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1)当有管帽时应按表 4.2.1 的规定确定;2)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 5 m 的半球体;3)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本款 第 1 项或第 2 项所规定的空间之外。3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以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应保护到管口。D B 4 4 1 3/T 4 4 2 0 2 41 0表 B.1(续)序号 标准号及标准名称 对应章条编号 标准条文内容7G B 1 2 1 5 8-2 0 0 6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6.4.4应尽量采用金属导体制作管道或部件。当采用静电非导体时,应具体测量并评价其起电程度。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措施。6.4.5必要时,可在气流输送系统的管道中央,顺其走向加设两端接地的金属线,以降低管内静电电位。也可采取专用的管道静电消除器。6.4.1 0 收集和过滤粉料的设备,应采用导静电的容器及滤料并予以接地。8G B 5 5 0 3 7-2 0 2 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2.1.5厂房内的生产工艺布置和生产过程控制,工艺装置、设备与仪器仪表、材料等的设计和设置,应根据生产部位的火灾危险性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2.1.8在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和管道均应具有防止发生静电或静电积累的性能。6.3.4电气线路和各类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竖井井壁、建筑变形缝处和楼板处的孔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6.3.5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建筑变形缝处,建筑内未按防火分区独立设置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的水平管段处,均应采取防止火灾通过管道蔓延至其他防火分隔区域的措施。8.1.2建筑中设置的消防设施与器材应与所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的燃烧特性、环境条件、设置场所的面积和空间净高、使用人员特征、防护对象的重要性和防护目标等相适应,满足设置场所灭火、控火、早期报警、防烟、排烟、排热等需要,并应有利于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8.1.3设置在建筑内的固定灭火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灭 火剂 应适 用 于扑 救 设置 场所 或 保护 对 象的 火灾 类 型,不 应用 于扑救遇灭火介质会发生化学反应而引起燃烧、爆炸等物质的火灾;2 灭火设施应满足在正常使用环境条件下安全、可靠运行的要求;3 灭 火剂 储存 间 的环 境 温度 应满 足 灭火 剂 储存 装置 安 全运 行 和灭 火剂安全储存的要求。9G B 5 0 0 5 8-2 0 1 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3.2.1爆 炸 性 气 体 环 境 应 根 据 爆 炸 性 气 体 混 合 物 出 现 的 频 繁 程 度 和 持 续时间分为 0 区、1 区、2 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 0 区应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2 1 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3 2 区 应为 在正 常 运行 时 不太 可能 出 现爆 炸 性气 体混 合 物的 环 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D B 4 4 1 3/T 4 4 2 0 2 41 1表 B.1(续)序号 标准号及标准名称 对应章条编号 标准条文内容9G B 5 0 0 5 8-2 0 1 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3.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1 没有释放源且不可能有可燃物质侵入的区域;2 可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 1 0%;3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可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4 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可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确定。5.1.1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宜将设备和线路,特别是正常运行时能发生火花的设备布置在爆炸性环境以外。当需设在爆炸性环境内时,应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地点。2 在满足工艺生产及安全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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