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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 30.9 9Z7 1DB37山东省地方标 准DB 37/T 3469.22018农村垃圾分类与处理技术规范 第 2 部 分:生产垃圾2 0 1 8-1 2-2 9发 布 2 0 1 9-0 1-2 9实 施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 B 3 7/T 34 69.2 20 18I目 次前言.II1范 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要求.25 分类及组成.26 分类处理.26.1 工业垃圾.26.2 农业垃圾.36.3 建筑垃圾.47 长效管理.47.1 管理机制.47.2 宣传教育.5D B 3 7/T 34 69.2 20 18II前 言DB37/T 3 4 6 9 农村垃圾分类与处理技术规范分为两个部分:第1部分:生活垃圾;第2部分:生产垃圾。本部分为DB37/T 3 4 6 9 的第2部分。本标准按照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山东省农业厅提出并监督实施。本标准由山东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山东农业大学、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安洁、吕楚岫、时连辉、马晓鸥。D B 3 7/T 34 69.2 20 181农村垃圾分类与处理技术 规范 第 2 部分:生产 垃圾1范 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产垃圾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分类及组成、分类处理、长效管理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农村生产垃圾的分类与处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7 9 5 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 1 8 4 8 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 8 5 9 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 8 5 9 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 8 5 9 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T 2 5 2 4 6 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 5 4 1 3 农田地膜残留量限值及测定CJ 3 0 3 6 医疗垃圾焚烧环境卫生标准CJJ 1 34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HJ/T 8 1 禽畜养殖业污染防治控制规范HJ/T 3 0 0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缓冲溶液法HJ 5 7 4 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 8 8 农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导则DB37/T 1 4 2 7 黄淮平原区小麦秸秆机械化直接还田与配套技术规程DB37/T 1 4 2 8 黄淮平原区玉米秸秆机械化直接还田与配套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农村生产垃圾 rural p roduction w a s t e农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产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农村产生的工业垃圾、农业垃圾以及建筑垃圾等,不包括危险废物。3.2农业垃圾 agricultural w a s t eD B 3 7/T 34 69.2 20 182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业加工等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如作物秸秆、畜禽粪便以及农用塑料残膜、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等。4 基本要求4.1 农村生产垃圾污染控制以实现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基本原则,依据不同地区的气候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选择经济有效、管理简便的控制措施,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4.2 农村生产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臭气、粉尘和噪声及其他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要求。5 分类及组成农村生产垃圾可分为四种类型,类别及主要组成见表1。表 1 农村生产垃圾分类分类 主要 组成工业垃圾(1)机械工业切削碎屑、研磨碎屑、废型砂等;(2)食品工业的活性炭渣等。农业垃圾(1)种植业垃圾,如秸秆、杂草、树叶等;(2)养殖业垃圾,如畜禽粪便等;(3)农产品加工废弃物;(4)化肥、种子包装废弃物;(5)“非降解性”农用塑料残膜等。建筑垃圾(1)工程渣土;(2)其他建筑垃圾,如废旧混凝土、碎砖瓦、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等。注:第四类危险废物包括工业垃圾中的危废、“非降解性”农药包装物、过期药品、废旧医疗设备、废针管针头、空药瓶等,但不属于农村生产垃圾处理范畴。6 分类处理6.1 工业垃圾6.1.1 堆 存6.1.1.1 工业垃圾堆存时间不宜过长,并保证不渗透到空气、水体和土壤中。6.1.1.2 工业垃圾贮存、处置场地的设计、运行管理以及环境保护应符合 G B 18597、G B 18599 的要求。6.1.1.3 露天贮存场地应具有防雨措施,露天贮存场地应铺设不透水地面,并具有排水及污染物截流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等污染环境的情况发生。6.1.2 固化填埋6.1.2.1 若工业垃圾中含有焚烧飞灰、重金属、酸碱污泥、含氰污泥、石棉等,工业垃圾填埋前应进行固化处理。D B 3 7/T 34 69.2 20 1836.1.2.2 一般工业垃圾经处理后,按照 HJ/T 3 0 0 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 2 规定的限值,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表 2 浸出液污染物浓度限制序号 污染 物项 目 浓度 限值(mg/L)1 汞 0.052铜4 03 锌 1004 铅 0.255 镉 0.156 铍 0.027钡2 58 镍 0.59 砷 0.310 总铬 4.511 六价铬 1.512 硒 0.16.1.3 焚 烧在不影响生活垃圾焚烧炉污染物排放达标和焚烧炉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一般工业垃圾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符合GB 1 8 4 8 5 的要求。6.2 农业垃圾6.2.1 还 田6.2.1.1 可使用堆腐还田、高留茬还田等多种秸秆还田方式,还田技术应符合 HJ 5 8 8 中的要求。6.2.1.2 小麦秸秆切碎还田的操作应符合 DB37/T 1 4 2 7 的规定,玉米秸秆切碎还田的操作应符合DB37/T 1 4 2 8 的规定。6.2.2 回收利用6.2.2.1“非降解性”农用塑料残膜的回收和再加工利用应合理采用残膜回收机等清膜机械,加强废旧膜回收利用。地膜残留量限制应符合 G B/T 25413 的要求。6.2.2.2 化肥、种子等农资包装废弃物应由各乡镇集中收集,并送交当地垃圾中转站处置。6.2.2.3 应建立农药包装物回收点,单独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集中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安全规范的无害化处置。6.2.3 畜禽养殖垃圾处理6.2.3.1 畜禽粪便及产生的污水、固体废物、恶臭气体应集中收集处理。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物控制按照 H J/T 81 和 G B 1 8596 的规定执行。6.2.3.2 经无害化处理后的畜禽粪便可进行还田,还田过程应符合 GB/T 2 5 2 4 6 的要求。6.2.4 堆 肥6.2.4.1 各类秸秆、畜禽粪便、果木枝条、菇渣、树皮、木屑等农业垃圾宜进行堆肥处理。D B 3 7/T 34 69.2 20 1846.2.4.2 堆肥方式分为集中式和就近就地两种模式:企业适合集中式堆肥,堆肥类型有条垛式、槽式或容器式;农户、合作社和基地适合就近就地模式。6.2.4.3 材料的粉碎:果木枝条粒径小于 10 c m,玉米小麦秸秆粉碎,粒径为 110 c m。6.2.4.4 堆肥初始条件:p H 值 5.59.0;C/N 为 2040:1;含水量 4 5%6 5%;可将秸秆(高碳氮比、低含水量)和畜禽粪便(低碳氮比、高含水量)混配。好氧发酵菌剂添加量为 13。6.2.4.5 堆肥过程中,畜禽粪便为主要原料的 12 天翻堆 1 次,秸秆为主要原料的 27 天翻堆 1 次。在翻堆的过程中,如果材料的含水量低于 4 5%,需要补水。露天堆肥如遇大雨,应用塑料薄膜或篷布覆盖,雨后去掉。6.2.4.6 堆肥主发酵和后发酵的要求如下:集中堆肥:主发酵宜 为 1 030 天,温度不低 于 5 5;后发酵的 时间宜为 2040 天,自然堆放,堆放高度 2 m;分散堆肥:主发酵完成,继续原地堆放,直接就近施用即可。6.2.4.7 堆肥成品评价应符合 GB 7 9 5 9 的要求。6.2.5 沼气发酵沼气发酵工艺技术应符合HJ 5 7 4 中的要求。6.3 建筑垃圾6.3.1 回 填6.3.1.1 局部标高低于规划使用要求的地坪可用建筑垃圾回填,回填宜优先选择开挖土方。6.3.1.2 回填地块应根据规划用途选用适宜的回填原料和采用相应的压实措施。6.3.1.3 回填前宜对低洼地进行清理,当低洼地含水量大时,宜采取排水、清淤等处理措施以利于加固基底土体。6.3.1.4 雨期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水流入回填点内部,并应避免边坡塌方。6.3.2 填 埋6.3.2.1 建筑垃圾填埋场的选址、设施、填埋区的设计等应符合 CJJ 1 34 中的要求。6.3.2.2 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不得进入建筑垃圾回填点、建筑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6.3.3 再生利用6.3.3.1 建筑垃圾作为生产再生建筑材料的原料时,应符合相应的再生建筑材料标准。6.3.3.2 混凝土用再生骨料的生产、再生砖和砌块的生产、再生沥青混合料生产等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应符合 C J J 1 3 4 的要求。7 长效管理7.1 管理机制7.1.1 建立农村生产垃圾分类处理责任制度,健全村、镇(街道)检查和考核工作制度,定期开展生产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的检查。7.1.2 各村应建立生产垃圾处理档案,实现垃圾处理追溯。7.1.3 各村应通过村规民约、实施奖惩措施等方式组织和引导村民开展生产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工作。D B 3 7/T 34 69.2 20 1857.1.4 逐步建立农村生产垃圾分类处理第三方服务运行模式,乡镇(街道)负责指导督促第三方服务单位规范操作。7.1.5 鼓励垃圾处理技术革新,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提升农村生产垃圾分类处理智能化管理水平。7.2 宣传教育7.2.1 乡镇(街道)及各村委会应通过宣传栏、方法图册、上门指导、组织活动等方式定期开展农村生产垃圾分类处理的宣传,提高村民主动开展垃圾分类的意识以及垃圾分类的准确率。7.2.2 各类媒体应开展农村生产垃圾分类处理的公益宣传。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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