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蓄电池制造业尘毒危害防治规范DB13/T 2978-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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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40 Z 05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T 2978 2019 铅蓄电池 制造业尘 毒危害防 治规范 2019-04-28 发布 2019-05-28 实施 河 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13/T 29782019 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 2009 给出 的规 则起 草。本标准 由 河 北省 应急 管理 厅 提出。本标准 起草 单位:河 北安 科检测 检验 有限 公司。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邓杰、杨洋、付 淑玲、王 晓雪、薛博、杨 璞、张密 贵、张阳、谢盼、王 广达、贾佳、张晓 哲、高杨、段 欣然。DB13/T 29782019 1 铅 蓄电池 制造业尘 毒危害 防治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 铅 蓄电 池制 造业尘 毒防 治的 术语 和定 义、总体 要求、各 工序 尘 毒防护 设施、个人 防护用品、职业 病危 害告 知、职业卫 生培 训、定期 检测 与评价、职 业 健 康检 查 的 要求。本标准 适用 于河 北省 铅蓄 电池制 造业 尘毒 危害 防治。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 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仅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 件。凡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 2626 呼吸 防护 用品 自吸过 滤式 防颗 粒物 呼吸 器 GB/T 11651 个 体防 护装 备选用 规范 GB 13746 铅作 业安 全卫 生规程 GB/T 16758 排 风罩 的分 类及技 术条 件 GB 50019 工业 建筑 供暖 通风与 空气 调节 设计 规范 GBZ 2.1 工作 场所 有害 因 素职业 接触 限值 第1部 分:化学 有害 因素 GBZ 158 工作 场所 职业 病 危害警 示标 识 GBZ/T 188 职 业健 康监 护 技术规 范 AQ/T 4274 局 部排 风设 施 控制风 速检 测与 评价 技术 规范 HG 20571 化工 企业 安全 卫生设 计规 范 3 术语和 定义 GBZ/T 224 中界定 的术 语和 定义适 用 于 本文 件。为了 便于使 用,以下 重复 列出 了GB/T 17398、GBZ/T 224、GBZ/T 277 中的 一些 术语和 定义。3.1 职业病 危害 occupational hazard 对 从事 职业 活动 的劳 动者 可能导 致职 业病 的各种 危 害。GBZ/T 277 2016,定义3.2 3.2 个人防 护用 品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又称 个 人职 业病 防护 用品,指劳 动者 在劳 动中 为防 御 物理、化 学、生物 等外 界因素 伤害 而穿 戴、配备以及 涂抹、使 用的 各种 物品的 总称。GBZ/T 224 2010,定 义9.1 DB13/T 29782019 2 3.3 职业病 危害 评价 assessment of occupational hazard 对职业 病危 害因 素接 触水 平、职 业病 防护 设施 与效 果、其 他相 关职 业病 防护 措施与 效果 以及 职业 病危害 因 素对 劳动 者的 健康 影响情 况等 做出 综合 评价,并提 出补 充措 施和 建议,以控制 和降低 职 业病 危害程度的 全过 程,一般 包括 建设项 目的 职业 病危 害预 评价、职业 病危 害控 制效 果评价 以及 职业 病危 害 现 状评价。GBZ/T 277 2016,定义3.5 3.4 职业性 有害 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s 又称职 业病 危害 因素,在 职业活 动中 产生 和(或)存在的、可 能对 职业 人群 健康、安全 和作 业能 力造成不 良影 响的 因素 或条 件,包 括化 学、物理、生 物等因 素。GBZ/T 224 2010,定 义2.6 3.5 职业接 触限 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 劳 动 者 在职 业 活动 过 程中长 期 反 复接 触,对 绝 大多数 接 触 者的 健 康不 引 起有害 作 用 的容 许 接触 水平,是职 业性 有害 因素 的 接触限 制量 值。化 学有 害 因素的 职业 接触 限值 包括 时间加 权平 均容 许浓 度、短时间接 触容 许浓 度和 最高 容许浓 度三 类。物理 因素 职 业接触 限值 包括 时间 加权 平均容 许限 值和 最高 容许限值。GBZ/T 224 2010,定 义5.1 3.6 职业病 防护 设施 facilities for occupational hazard control 消除 或 者降 低工 作场 所的 职业病 危害 因素 的浓 度或 者强度,预 防和 减少 职业 病 危害因 素对 劳动 者健康的损 害或 者影 响,保护 劳动者 健康 的设 备、设施、装置、构(建)筑 物等 的总称。GBZ/T 277 2016,定义3.4 3.7 铅烟 lead fume 铅冶炼 过程 中产 生的 铅蒸 气在空 气中 迅速 冷凝 及氧 化后形 成的 悬浮 于空 气中 的固体 微粒,其 直径 不超过0.1 m。GB/T 17398 2013,定 义3.1 3.8 铅尘 lead dust 铅冶炼 过程 中产 生的 漂浮 于空气 中的 含铅 固体 微粒,其直 径大 于0.1 m。GB/T 17398 2013,定 义3.2 3.9 硫酸雾 sulfuric acid mist 本标准 中硫 酸雾 包括 硫酸 小液滴、三 氧化 硫及 颗粒 物中可 溶性 硫酸 盐。DB13/T 29782019 3 3.10 工作场 所 workplace 劳动者 进行 职业 活动、并 由用人 单位 直接 或间 接控 制的所 有工 作地 点。GBZ/T 224 2010,定 义2.24 4 总体要 求 4.1 控制、减少 和消 除铅 蓄电 池制造 业尘 毒危 害,切实 保护劳 动者 职业 健康 权益。4.2 铅蓄电 池 制 造企 业应 淘汰 落后工 艺技 术,采取 措施 控制尘毒 危 害,并对 尘毒 危害进 行综 合治 理,使其职 业病 危害 因素 浓度 符合 GBZ 2.1 化 学有 害因 素职业 接触 限值 的要 求。5 各工序 尘毒 防护 设施 5.1 铅粉制 造 5.1.1 铸条应 采用 有效 封闭 式熔 铅炉,并设 置除 尘设 施,如铅烟 净化 器等。5.1.2 熔铅炉 带自 动温 控措 施,加料口 不加 料时 应处 于关 闭状态。5.1.3 铅粉制 造使 用全 自动 密封 式铅粉 机,铅粉 系统(包 括贮粉、输 粉)应密 封,除尘、净化 设备 应符合GB/T 17398 第6.1 节 的要求。5.1.4 不得使 用开 放式 熔铅 炉(锅)。5.2 板栅及 零部 件铸 造 5.2.1 铸板及 铅零 件工 序应 设在 独立封 闭的 车间 内,熔 铅、熔 铅锅 应保 持封 闭,并 带有自 动温 控措 施,加料口 不加 料时 应处 于关 闭状态。5.2.2 熔铅锅、铸 板机 中产 生铅 烟的部 位,应设 置除 尘设 施。5.2.3 不得使 用开 放式 熔铅 锅和 手工铸 板、手工 铸铅 零件、手工 铸铅 焊条 等工 艺。5.2.4 所有重 力浇 铸板 栅工 艺,均应实 现集 中供 铅。5.2.5 宜使用 连铸 连轧 自动 化设 施设备。5.3 生板制 造 5.3.1 铅粉进 料采 取密 闭自 动化 设备,和膏 工序 在密 封状 态下生 产,应设 置二 级除 尘设施。5.3.2 生产管 式极 板采 用自 动挤 膏工艺 或封 闭式 全自 动负 压灌粉,灌 粉机 应设 置二 级除尘 设施。5.3.3 不得使 用人 工输 粉工 艺。5.3.4 不得使 用开 口式 和膏 机。5.3.5 供酸工 序采 用自 动配 酸系 统、密 闭式 酸液 输送 系统 和自动 灌酸 设备。淋 酸、洗板、浸渍、灌 酸、电池清 洗工 序应 设置 酸液 自动收 集系 统和 酸雾 净化 系统(加碱 液吸 收的 逆流 洗涤技 术)。DB13/T 29782019 4 5.3.6 作业区 设置 应急 喷淋 洗眼 装置,喷淋 洗眼 装置 的设 置应符 合 HG 20571 第 5.6.5 节 的规 定。5.3.7 不得采 用手 工涂 板工 艺。5.3.8 不得采 用人 工配 酸和 灌酸 工艺。5.4 分板、刷板 5.4.1 分板、刷板(耳)工 序应 设在独 立封 闭的 车间 内,使用整 体密 闭的 机械 化分 板、刷 板(耳)设备,设 备应 配置 二级 除尘 设施,保持 作业 在局 部负 压环境 下生 产。5.4.2 不得采 用手 工分 板、刷板(耳)的操 作工 艺。5.5 称板、叠板 5.5.1 叠板包 板、称板 应采 用自 动化程 度高 的生 产设 备,宜设置 下吸 或者 侧吸 式铅 尘收集 装置,保 持合适的 吸气 压力,并 与铅 尘处理 设施 连接,确 保工 位在局 部负 压环 境下。5.5.2 不得采 用手 工操 作工 艺。5.6 组装 5.6.1 采用全 自动 机器 焊机 工序,应配 备含 铅烟、铅 尘收 集装置,并 根据 烟、尘特 点采用 符合 设计 规范的吸 气方 式,保持 合适 的吸气 压力,并 与铅 烟处 理设施 连接,确 保工 位在 局部负 压环 境下。5.6.2 不得采 用手 工焊 接工 艺。5.7 化成及 充放 电 5.7.1 化成、充电 工序 应设 在独 立封闭 的车 间内,配 备与 产能相 适应 的硫 酸雾 收集 装置和 处理 设施,保持在 微负 压环 境下 生产;采用 外化 成工 艺的,化 成槽应 封闭,并 保持 在局 部负压 环境 下生 产,不 得 采用手工 焊接 外化 成工 艺。5.7.2 供酸工 序应 采用 自动 配酸 系统、密闭 式酸 液输 送系 统和自 动灌 酸设 备。5.7.3 浸渍、灌酸、电 池清 洗工 序应配 备废 液自 动收 集系 统,通 过废 水管 线送 至相 应处理 装置 进行 处理。5.7.4 不得采 用人 工配 酸和 灌酸 工艺。5.7.5 浓酸储 罐、酸配 置区、化 成作业 区应 设置 卸险 区/沟,配置 应急 喷淋 洗眼 装置。5.8 防尘防 毒设 施设 置及 维护 要求 5.8.1 防尘防 毒设 施风 量和 捕捉 效率应 保证 作业 场所 铅烟、铅尘的 浓度 符合GB 13746 第4.6 节的 要求,烟尘收 集装 置应 靠近 产生 铅烟、铅尘 的位 置,宜配 备集气 罩。5.8.2 集气罩 的设 计应 引导 铅烟、铅尘 向收 集装 置流 动,符合 GB/T 16758 第4 节至第 6 节 的要 求,并将操作 工的 口、鼻与 烟尘 产生部 位分 隔。5.8.3 烟尘收 集装 置应 实现 封闭,根据 烟、尘特 点采 用符 合设计 规范 的吸 气方 式,并保持 较高 的吸 气压力,实现 有效 收集,排 风罩的 设置 应符 合 GB/T 16758 第4 节 至第6 节 的要 求,风 速应 满足AQ/T 4274第 6 节 的要 求。DB13/T 29782019 5 5.8.4 应定期 清理 铅尘 收集 装置 内部沉 积的 铅尘。5.8.5 不同生 产岗 位不 宜合 用一 个通风 除尘 系统。除 尘系 统应定 期维 护、检修 和调 整并有 记录,除 尘管道应 定期 清理、检 查和 维 护,避 免积 尘与 破损,对防 尘防毒 设施 的性 能和 净化 效率每 年至 少检 测一 次。5.8.6 铅粉制 备工 序、板栅 和零 部件铸 造、和膏 和涂 板、分板、刷磨 板、称板、叠 板间应 配备 水源、真空吸 尘器 等防 止二 次扬 尘的清 扫设 施。5.8.7 含铅工 业废 弃物 按照 有关 规定处 置。5.8.8 不得采 用干 式清 扫(含吹 扫)去 除地 面、设备 表面 铅尘。5.8.9 铅蓄电 池企 业应 配备 送新 风系统。送 新风 系统 的设 计应考 虑整 体性,对 铸板、涂板、灌 粉、包板、称 板、装配 焊接 等固 定工位,应 保证 每个 工位 均能覆 盖,并保 持适 宜的 风速,其换 气量 应满 足 作 业场所铅 烟、铅尘 的浓 度符 合职业 接触 限值 的要 求。5.8.10 送新风 系统 进风 口应 设在 室外空 气洁 净处,不 应设 在车间 内,设置 应符 合 GB 50019 第6 节的要求。5.8.11 不得使 用工 业电 风扇 代替 送新风 系统 或进 行降 温。6 个人防 护用 品 6.1 企业应 根据 作业 场所 存在 的粉尘 及化 学物 的种 类、接触方 式,为劳 动者 配备 包括但 不限 于下 列的防护用 品:a)防尘口 罩;b)防毒面 具;c)防护服;d)防护手 套;e)护目镜;f)护耳器;g)工作帽;h)防护鞋。6.2 防护用 品性 能应 符 合GB 2626 第5 节、GB/T 11651 第4 节的 要求,数 量应 满足 防尘防 毒需 要,按周期为 劳动 者更 换2。6.3 企业应 健全 管理 制度,加 强个人 防护 用品 配备、发 放、使 用等 管理 工作,加 强岗位 作业 人员 的培训。6.4 个人防 护用 品应 有采 购发 票、防 护用 品生 产厂 家生 产许可 证,企业 制定 发放 标准,将发 放领 取记录归档。6.5 设置专 用容 器收 集涉 铅的 废旧劳 保用 品。7 职业病 危害 告知 7.1 产生职 业病 危害 的用 人单 位应设 置公 告栏,公 布本 单位职 业病 防治 的规 章制 度等内 容3。DB13/T 29782019 6 7.1.1 设置在 办公 区域 的公 告栏,主要 公布 本单 位的 职业 卫生管 理制 度和 操作 规程 等。7.1.2 设置在 工作 场所 的公 告栏,主要 公布 存在 的职 业病 危害因 素及 岗位、健 康危 害、接 触限 值、应急救援 措施,以 及工 作场 所职业 病危 害因 素检 测结 果、检 测日 期、检测 机构 名称等。7.2 存在或 产生 职业 病危 害的 工作场 所、作业 岗位、设 备、设 施,应在 醒目 位置 设置图 形、高 毒 区域红色警 示线、警 示语 句、告知卡 等警 示标 识和 中文 警示说 明,应符 合 GBZ 158 等相 关规 定。7.3 用人单 位与 劳动 者订 立劳 动合同 时,应将 工作 过程 中可能 产生 的职 业病 危害 及其后 果、职业 病防护措施 和待 遇等 如实 告知 劳动者,并 在劳 动合 同中 写明,不应 隐瞒 或者 欺骗。8 职业卫 生培 训 8.1 企业主 要负 责人、职 业卫 生管理 人员 应接 受职 业卫 生培训,并 取得 职业 卫生 培训合 格证,初 次培训不应 少 于 16 学时,继 续 教育每 年不 应少 于 8 学时。8.2 企业应 对接 触尘 毒危 害的 劳动者 进行 上岗 前和 在岗 期间的 职业 卫生 培训,上 岗前培 训时 间不 应少于 8 学 时,在岗 期间 培训 时间每 年不 应少 于4 学时。8.3 从业人 员调 整工 作岗 位或 者采用 新工 艺、新技 术、新设备、新 材料 的,应对 其进行 专门 的安 全教育和培 训4。9 定期检 测与 评价 9.1 企业应 委托 职业 卫生 技术 服务机 构每 年至 少进 行一 次职业 病危 害因 素检 测,职业病 危害 严重 的用人单位,每 三年 进行 一次 职业病 危害 现状 评价。9.2 应实施 由专 人负 责的 工作 场所职 业病 危害 因素 日常 监测。9.3 检测、评价 结果 存入 单位 职业卫 生档 案,并向 相关 部门报 告和 向劳 动者 公布。10 职业健 康检 查 10.1 企业应 建立 职业 健康 监护 制度,按规 定组 织接 触职 业病危 害的 劳动 者进 行上 岗前、在岗 期间 和 离岗时的 职业 健康 检查,检 查结果 书 面 告知 劳动 者。10.2 企业应 建立 劳动 者个 人健 康监护 档案 及用 人单 位职 业健康 监护 管理 档案,存入由职业 健康 检查 机构出具 的职 业健 康检 查报 告。健 康检 查周 期应 符 合GBZ 188 规 定。10.3 对职业 病患 者、疑似 职业 病以及 有职 业禁 忌证 的劳 动者按 规定5进 行妥 善安 置。DB13/T 29782019 7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工 业 和信息 化部 公 告2015 年第 85 号 铅蓄 电池 行业 规 范条件(2015 年本)2 安监 总厅 安健 2018 3 号 国 家安 全监 管总 局办公 厅关 于修 改用 人单 位劳动 防护 用品 管理规范的 通知 3 安监 总厅 安健 2014 111 号 国家 安全 监管 总局办 公厅 关于 印发 用人 单位职 业病 危害 告知与警示 标识 管理 规范 的通 知 4 国家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 理总局 令 第 44 号 安全 生 产培训 管理 办法 5 国家 安监 总局 第47 号令 工作 场所 职业 卫生 监督管 理规 定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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