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27-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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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40 Z 60 DB11 北京市 地 方 标 准 DB11/1227 2015 汽车整车 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 染物 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ainting process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2015-08-18 发布 2015-09-01 实施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11/1227 2015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大 气污 染物 排放 控制 要 求.4 5 监 测与 检测.6 6 实 施与 监督.7 附录A(规 范性 附录)涂装生 产线 单位 涂装 面积 挥发性 有机 物排 放量 核算.8 附录B(规 范性 附录)工艺措 施与 管理 要求.9 DB11/1227 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 为 全 文强制。自本标 准实 施之 日起,北 京市 汽 车整 车制 造 业(涂 装 工序)大 气污 染物 排放 按本标 准执 行,不再 执行DB11/501 大 气污 染物 综合排 放标 准。本标准 依据GB/T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北 京市 环境 保护 局提出 并归 口。本标准 由北 京市 人民 政府 于2015 年8 月18 日批 准。本标准 由北 京市 环境 保护 局组织 实施。本标准 起草 单 位:北 京市 环境保 护科 学研 究院、环 境保护 部环 境标 准研 究所 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邵霞、聂磊、潘 涛、张国 宁、李国昊、任 培芳、闫 磊、高喜超、王 迪、袁勋、王海林、王 敏燕、何 万清、高美 平 DB11/1227 2015 III 引 言 为控制 汽车 整车 制造 业(涂装工序)大气 污染 物 排 放,引 导汽 车 整 车制 造 业(涂装 工序)生 产工 艺和污染 治理 技术 的发 展方 向,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环境保 护法、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大气 污染 防治 法、北京 市大 气污 染防 治条 例 制 定本 标准。DB11/1227 2015 1 汽 车整车 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 污染 物 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 北 京市 汽车 整车制 造业(涂装 工序)大 气污染 物排 放控 制、监 测 与检测 以及 标准 的实施与监 督要 求。本标准 适用 于现 有汽车 整 车制造 企业(涂装 工序)大气污 染 物 排放 管理,以 及新建、改 建、扩建 汽车整车 制造 涂装 生产 线 建 设项目 的环 境影 响评 价、环境保 护设 施 设 计、竣工 环境保 护 验 收及 其投产后的大气污 染物 排放 管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T 3186 色 漆、清漆 和 色漆与 清漆 用原 材料 取样 GB/T 4754-2011 国 民经 济行业 分类 与代 码 GB/T 8264 涂 装技 术术 语 GB/T 15089 机 动车 类及 挂车分 类 GB/T 15432 环 境空 气 总悬浮 颗粒 物的 测定 重 量法 GB/T 16157 固 定污 染源 排气中 颗粒 物测 定与 气态 污染物 采样 方法 GB 23985 色漆 和清 漆 挥 发性有 机物(VOC)含 量的 测 定 差 值法 GB 23986 色漆 和清 漆 挥 发性有 机物(VOC)含 量的 测 定 气 相色 谱法 GB 24409 汽车 涂料 中有 害物质 限量 HJ/T 38 固定 污染 源排 气 中非甲 烷总 烃的 测定 气 相 色谱法 HJ/T 55 大气 污染 物无 组 织排放 监测 技术 导则 HJ/T 373 固定 污染 源监 测质量 保证 与质 量控 制技 术规范(试 行)HJ/T 397 固定 源废 气监 测技术 规范 HJ/T 4570 汽 车用 水性 涂 料 HJ 583 环 境空 气 苯系 物 的测定 固 体吸 附/热 脱附-气相色 谱法 HJ 584 环 境空 气 苯系 物 的测定 活 性炭 吸附/二硫 化碳解 析-气相 色谱 法 HJ 732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挥发性 有机 物的 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挥发性 有机 物的 测定 固 定 相吸附-热 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DB11/1195 固 定污 染源 监测点 位设 置技 术规 范 3 术语和 定义 GB/T 4754-2011 和HJ/T 4570 界定 的以 及下 列术 语和 定义适 用于 本标 准。3.1 DB11/1227 2015 2 汽车整车 制造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operations 指由动 力装 置驱 动,具有 四个以 上车 轮的 非轨 道、无架线 的车 辆,并主 要用 于载送 人员 和(或)货物,牵 引输 送人 员和(或)货物 的车 辆制 造,还包 括汽车 发动 机的 制造。【国民 经济 行业 分类 与代 码,GB/T 4754-2011,3610】3.2 涂装工序 painting process 将涂料 覆于 基底 表面 形成 具有防 护、装饰 或特 定功 能涂层 的过 程,包括 前处 理、底 漆、中 涂、色漆、清漆、密封 胶、流平、烘 干、打 磨、注蜡、车 身发 泡、图 案和 打腻 等所 有工 序。3.3 喷漆室 spray booth 进行喷 漆操 作时 能防 止漆 雾飞散 或能 捕集 漆雾 的封 闭或半 封闭 装置。【涂装 技术 术语,GB/T 8264-2008,4.50】3.4 烘干室 drying room 加热、烘烤 使车 体表 面涂 料产生 聚合、干 燥或 固化 的场所。3.5 水性涂 料 waterborne coatings 以水为 主要 稀释 剂 或 分散 介质,且 即用 状态 下不 扣 水核算 挥发 性有 机物 含量 低于(含)200g/L的涂料。3.6 底漆 primers 多层涂 装时,直 接涂 到经过 前处 理的 底材 上的 涂料。3.7 中涂 漆 intermediate paints 多层涂 装时,施 涂于 底涂 层与面 层之 间的 涂料。3.8 底色漆 base coats 表面需 涂装 罩光 清漆 的色 漆。3.9 实色漆 solid base coats 不含金 属、珠光 等效 应颜 料的色 漆。DB11/1227 2015 3 3.10 本色面 漆 solid base coats without clearcoat 表面不 需涂 装罩 光清 漆的 实色漆。3.11 罩光清漆 overcoat varnishes 涂于面 漆之 上形 成保 护装 饰涂层 的清漆。3.12 即用状 态 ready for use 原料产 品调 配好 即可 用于 生产的 状态。3.13 挥发性 有机 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 气光 化学 反应 的有 机 化合 物,或者 根据 规定 的方法 测量 或核 算确 定的 有机化合 物。3.14 非甲烷 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采用HJ/T 38 规 定的 监测 方法,检测器 有明 显响 应 的除甲 烷外 的碳 氢化 合物 的总称(以碳 计)。本标准使 用“非甲 烷总 烃(NMHC)”作 为排 气筒 及 无 组 织挥发 性有 机物 排放 的综 合控制 指标。3.15 单位涂 装面 积 挥 发性 有机物 排放 总量 total VOCs emission per coating area 涂装工 艺所有 工序VOCs 排 放量,以及 溶剂 用作 工艺 设备(喷漆 室、喷涂 或其 它固定 设备)清 洗(既包括在 线清 洗也 包括 停机 清洗)的 挥 发性 有机 物排放 总 量 除以 底涂 总面 积,单位为g/m2。3.16 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苯系物 是指 分子 式中 只含 有一个 苯环 的芳 烃统称。本标准 中的 苯系 物 仅 包括 苯、甲 苯、二甲 苯(间,对二甲 苯和邻 二甲 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 甲苯 和 1,3,5-三 甲苯)、乙 苯及 苯乙烯合 计。无标 气物 种以 甲苯计。3.17 无组织 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 染物 不经 过排 气筒 的无规 则排 放。3.18 无组织 排放 监控 点浓 度限 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监控点 污染 物浓 度在 任何1 小时的 平均 值不 得超 过的 限值。DB11/1227 2015 4 3.19 密闭排 气系 统 closed vent system 将工艺 设备 或车 间排 出或 逸散出 的大 气污 染物,捕 集并输 送至 污染 控制 设备 或排放 管道,使 输送 的气体不 直接 与大 气接 触的 系统。3.20 挥发性 有机 物控制 设施 treatment facility for VOCs 处理挥 发性 有 机 物的 燃烧 装置、吸收 装置、吸 附装 置、冷 凝装 置、生物 处理 设施或 其它 有效 的污 染控制设施。3.21 现有污 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 实施 之日 前,已建 成投产 或环 境影 响评 价文 件已通 过审 批的 工业 企业 或生产 设施。3.22 新建污 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 实施 之日 起,环境 影响评 价文 件通 过审 批的 新建、改建 和扩 建的 建设 项目。4 大气污 染物 排放 控制 要求 4.1 时段划 分 4.1.1 现有污 染源 自本 标准 实施 之日起 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止 执 行第 时段 规定 的 限值,自2017 年9月1 日起 执 行第 时 段规 定的限 值。4.1.2 新建污 染源 自本 标准 实施 之日起 执行 第 时段 规定 的限值。4.1.3 附录B.1.1 的规 定自 第 时段起 执 行;其 他未 划分 时段的 工艺 措施 和管 理要 求、排 气筒 高度 要求以及 无组 织排 放监 控点 浓度限 值 自 本标 准实 施之 日起执 行。4.2 涂料要求 汽 车整车 制 造企 业涂装 工序 使用 的处 于即 用状 态的 涂料 挥 发性 有机 物 含 量(以 单位体 积涂 料中 挥发性有机 物 的 质量 浓度 计,g/L)应 执行 表1 规定 的限 值。表1 涂料挥 发性 有机 物含 量限值 单位:g/L 涂 料种类 时段 时段 1 底漆 50 50 2 中涂 漆 560 100 DB11/1227 2015 5 涂 料种类 时段 时段 3 实色底漆/闪光 底 漆 650 200 4 罩光清 漆 560 480 5 本色面 漆 580 500 4.3 排气筒 排放 限值 汽车整车 制 造业(涂装 工序)设 备或 车间 排气 筒排 放的大 气污 染物 浓度 应执行 表2 规定 的限 值。表2 大气污 染物 排放 浓度 限值 单位:mg/m3 污染物项目 时段 时段 监控位置 苯 1.0 0.5 车间或 生产 设施 排气筒 苯系物 20 10 非甲烷 总烃 30 25 颗粒物 20 10 4.4 无组织 排放 监控 点浓 度限 值 无组织 排放 监控 点 应 执行 表3规定 的 限值。表3 无组织 排放 监控 点浓 度限 值 单位:mg/m3 监控位置 苯 苯系物 非甲烷总烃 颗粒物 中涂 喷 漆室 色漆 喷 漆室 罩光 喷 漆室 修补喷 漆室 0.5 2.0 5.0/PVC/密 封胶 等涂装 线 0.1 1.0 2.0 打磨生 产线/3.0 4.5 单位涂 装面 积 挥 发性 有机 物排放 总量 汽车整车 制造 业(涂装 工 序)单 位涂装 面积 挥发性 有机物 排放量 还应 遵守表4 规定的 限值。单位 涂装面积 挥发 性有 机物 排放 量的核 算方 法见 附录A。DB11/1227 2015 6 表4 单位涂 装面 积挥 发性 有机 物排放 量限 值 单位:g/m2 车型范围 时段 时段 说明 小汽车 45 20 指 GB/T 15089 规定 的 M1 类汽车 货车驾 驶仓 55 35 指 GB/T 15089 规定 的 N2、N3 类 车的 驾驶 仓 客车 150 80 指 GB/T 15089 规定 的 M2、M3 类车 注:根 据GB/T 15089 的规 定,M1、M2、M3、N1、N2、N3类 车定 义如 下:M1 类车 指包 括驾 驶员 座位 在内,座位 数不 超过9 座 的 载客汽 车;M2 类车 包括 驾驶 员座 位在 内座位 数超 过9 座,且最 大 设计总 质量 不超 过5000kg 的载客 汽车;M3 类 车指 包括 驾 驶 员座 位 在内座 位数 超过9座,且最 大设计 总质 量超 过5000kg 的载客 汽车;N1类车 指最 大设 计总 质量 不超过3500kg 的 载货 汽车;N2 类车 指最 大设 计总 质量 超过3500kg,但 不超 过12000kg 的 载货 汽车;N3 类车 指最 大设 计总 质量 超过12000kg 的 载货 汽车。4.6 排气筒 高度 高度 要求 排气筒 具体 高度 及距 周围 建筑物 的距 离 按 批复 的环 境影响 评价 文件 确定,且 不应低 于15m。4.7 工艺措 施和 管理 要求 工艺措施 和 管理 要求 见附 录B。5 监测 与 检测 5.1 涂料 挥 发性 有机 物含 量测定 按照GB/T 3186 的规 定对 即 用状态 涂料 取样,涂 料挥 发性有 机物 含量 测定 按照 表5规 定的 方法 执行。表5 涂料挥 发性 有机 物含 量 测 定方法 序号 涂 料类型 标 准名称 标 准编号 1 溶剂型涂料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的测定 差值法 GB/T 23985 2 水性涂料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23986 5.2 排气筒 监测 5.2.1 应按 DB11/1195 的 规定 设 置废气 采样 口和 采样 平台,并满 足GB/T 16157 和 HJ/T 397 规定 的采样条件。5.2.2 排气筒 废气 的 监 测采 样 应 按照GB/T 16157、HJ/T 397、HJ 732 或 HJ 734 的 规定 执 行。5.3 无组织 排放 监测 DB11/1227 2015 7 5.3.1 涂装作 业在 封闭 涂装 车间 进行的,无 组织 挥发 性有 机物监 测点 位设 在封 闭工 作间门 或窗 口 外1米、距离 地面1.5 米以上位置处;PVC/密封 胶等 在 非封闭 涂装 车间 进行 的,无组织 挥发 性有 机物 监测 点位设在 距作 业位 置1 米、距地 面 1.5 米以上 位置 处。表 面打 磨作 业在 非封 闭 车间进 行的,颗粒 物无 组 织监测点 位设 在打 磨线 入口 且距地 面 1.5 米 以上 位置 处。无 组织 监控 点的 数量 一般不 少 于 3 个,并 选 取 浓度最大 值。5.4 大气污 染物 测定 方法 大气污 染物 的 分 析测 定应 按照表6规 定的 方法 执行。表6 大气污 染物 测定 方法 序号 污 染物项目 标 准名称 标 准编号 1 苯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析-气相色谱 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 发性有机物 的测定 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583 HJ 584 HJ 734 2 苯系物 3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4 颗粒物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 定 重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5432 GB/T 16157 注:本标准实施之日后,国家再行发布的适用的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也 应执行。5.5 监测工 况要 求 5.5.1 对于建 设项 目环 境保 护设 施竣工 验收 监测 或限 期治 理后的 监测,采 样期 间的 工况不 应低 于设 计工况 的75%。对 于监 督性 监测,不受 工况 和生 产负 荷的限 制。5.5.2 生产设 施应 采用 合理 的通 风措施,不 应稀 释排 放。在国家 未规 定单 位产 品基 准排气 量之 前,暂以实测 浓度 作为 判定 是否 达标的 依据。6 实施 与 监督 6.1 本标准 由市 和区(县)环 境保护 主管 部门 统一 监督 实施。6.2 任何情 况下,汽 车整 车制 造 企业(涂 装工 序)均应 遵守本 标准 大气 污染 物排 放控制 要求,采 取必要措施 保证 污染 防治 设施 正常运 行。各级 环保 部门 在对设施 进 行监 督性 检查 时,可 以现 场即 时采 样 或 监测结果,作 为判 断排 污行 为是否 符合 排污 标准 以及 实施相 关环 境保 护管 理措 施的依 据。DB11/1227 2015 8 附 录 A(规范 性附 录)涂装生 产线 单位 涂装 面积 挥发性 有机 物 排 放量 核算 A.1 单位涂 装面 积 挥 发性 有机 物 排放 量 单位涂 装面积 挥 发性 有机 物 排放 量 是 以每 月涂 装工 序 所有 排放 的 挥 发性 有机 物 总量(含 逸散 性排 放量)除 以底 涂总 面积,按 式(A-1)计算。单 位 涂 装 面 积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排放量(g/m2)每 月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排 放 总 量/每月底涂总面积(A-1)A.2 涂装工序 每月 挥 发性 有机 物 排放 总量 汽车 整 车制 造涂装 工序 每月 挥发 性有 机物 排放 总量 以物料 衡算 法按 式(A-2)计算。挥发性 有机 物排 放总量=I-O1-O2(A-2)式中:I 涂装 工序 各单 元 每 月 使用的 各类 含 挥 发性 有机 物 的原 料(如涂 料、稀释 剂、密 封胶、PVC胶、清洗剂 等)中 挥 发性 有机 物 的量,kg;O1 每月 回收 的 挥 发性 有机物 的量(可 再利 用或 进行处 理),kg;O2 每月 污染 控制 设施 破坏掉 的挥 发性 有机 物量,kg。以挥 发性 有机 物污 染控制 设施 进、出 口 非甲烷总 烃排放 量的 监督监 测数据 或通过 有效 性审核 的在线 监测数 据作 为认定 依据。如污 染物处 理设 施进口不 具备 监测 条件,则 按 照环境 保护 行政 主管 部门 相关要 求和 规定 作为 认定 依据,否则 不做 治理 认定。A.3 每月底涂 总 面积 底涂总 面积 以每 月产 量计,按 式(A-3)计算。每月底 涂总 面积=每 月产 量(辆/月)单 车底 涂面 积(m2/辆)(A-3)A.4 单车底 涂面 积 单车底 涂面 积按 式(A-4)计算。底涂面 积(m2)=2 钢板 净重(kg)/(钢板 原始 厚 度(m)钢板 密度(kg/m3)(A-4)或者以 企业 提供 的计 算机 辅助设 计系 统设 计的 单车 涂装 面 积作 为 有 效的 计算 依据。DB11/1227 2015 9 A A 附 录 B(规范 性附 录)工艺措施 与 管理 要求 B.1 生产工 艺要 求 B.1.1 使用非 水性涂 料 的 涂装工 序产生 的 挥发 性有 机物 不 应与使 用水性 涂料 涂装 工 序产生 的 挥发 性 有机物混 合收 集,应配 置独 立的密 闭收集 系 统和 污染 治理设 施,达标 排放。B.1.2 密闭排 气系统 和挥 发性有 机物污 染控制 设施 应先于 生产活 动及工 艺设 施启动,后于 生产活 动 及工艺设 施关 闭。B.1.3 有机溶 剂应 密闭 输 送 并储 存,其 使用 和操 作应 在封闭 空间 或设 备中 进行;产 生的 挥 发性 有机 物经由密 闭排 气系 统导 入污 染控制 设施 或排 放管 道,达标排 放。B.1.4 废气燃 烧装 置应 按设 计温 度运行,并 安装 燃烧 温度 连续监 控系 统。B.2 管理要 求 企业应 建立 运行 情况 记录 制度,并至 少保 存三 年。记录包 括但 不限 于 以 下内 容:a)每月 车型 种类、生 产数 量及各 车型 对应 的底 涂总 面积 或 钢板 使用 情况;b)涂、稀释剂、密封胶 及清洗溶剂等 含挥发性有 机物原辅材料 名称、购入 量、使用量、回收量,原料中挥 发性 有机 物的 含量;c)涂、稀释 剂、密 封胶 及清洗 溶剂 等原 料的 回收 方式、回收 量(计 算方 式 见附 录 A)以及 处理 去处,并提供 相关 发票 记录;d)污染处理设施运行参数,处理装置和净化材料的 名称、净化材料使用量和 更换日期;燃烧装置的燃烧温度 和燃 料用 量。e)污染处理 设施使 用了吸附剂的,吸附剂更换产 生的废吸附剂应交由持有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 置或 综合 利用,并 保存 相 关的 合同 和票据。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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