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准则DB34/T 3321-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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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 Z 51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33212019 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准则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Water Eco-civilization City 文稿版次选择 2019-02-01发布 2019-03-01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3321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安徽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安徽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池州市水务局、蒙城县水务局。本标准起草人:夏小林、黄光谱、刘旦旦、张卫、汪邦稳、龙昶宇、张世杰、赵黎明、朱昊宇、张靖雨、袁先江、许浒、曹秀清、王旭光、章彭宇。DB34/T 33212019 1 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徽省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准则的术语和定义、评价方法、指标和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评价工作,评价对象为安徽省境内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25501 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 GB 25502 坐便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 GB 28377 小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 GB 28378 淋浴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 GB 28379 便器冲洗阀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 GB 30717 蹲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201 防洪标准 GB/T 50805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SL 286 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 SL 368 再生水水质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水生态文明 water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人类遵循人、水、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人工”水循环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反映社会人水和谐程度和文明进步状态。3.2 水生态文明城市 water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ity 达到水系完整、水体流动、水质良好、生物多样、安全保障、文化传承等方面目标要求,实现人水和谐的城市。DB34/T 33212019 2 3.3 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 water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ity construction 遵循水生态文明理念,因地制宜采取各项保护与建设措施,建设水生态文明城市的过程。3.4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centralized drinking water source 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且通过公共管网供应饮用水的水源地。3.5 生态护岸 ecological revetment 利用植物或者植物与土木工程相结合,对河流、湖泊等水体岸边带进行防护的一种河道护坡形式,具有防止河岸塌方、维持岸边生物群落自然生长、沟通地表地下水力联系、增强河道自净能力的功能和自然景观效果。4 评价方法 4.1 评价指标 4.1.1 评价指标共有 25 项评价指标,采取量化评分方式,每项指标评价结果划分为 I、II、III、IV、V 共5 级,分别对应 4、3、2、1、0 的评分,总分 100 分;各项指标总分不足 80 分为不达标,达到 80分及以上总体评价为达标,其中 80至 85 分(不含)评价为合格,85至90 分(不含)评价为良,90分及以上评价为优,各项指标分级评价标准见附录 A。4.1.2 25 项评价指标包括 24 项通用指标和 1 项区域指标,其中区域指标分别适用于淮北平原区、江淮丘陵区、皖西大别山区、沿江圩区、皖南山丘区 5 个地区,各区域对应的行政区见附录 B。4.2 评价要求 4.2.1 水生态文明城市的评价应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各项评价指标值应以监测统计资料或得到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最近一个完整统计年度的公报、公文数据为依据。4.2.2 指标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相邻两级评分标准的分界值按分值较高的一级予以赋分;局部地区如不存在区域指标,该项指标评分按级予以赋分。5 通用指标 5.1 水安全 5.1.1 水安全主要评估区域防洪排涝与饮水安全保障程度,包括防洪排涝达标率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率 2 项通用指标。其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指实际供水人口大于 1000 人的水源地。5.1.2 防洪排涝达标率由防洪堤达标率、排涝达标率 2 项子指标分别评价赋分后,取其平均值作为该项指标评分。2 项指标含义及计算方法如下:a)防洪堤达标率指防洪堤达到相关规划要求防洪标准的长度与现有堤防总长度的比值,按公式(1)计算:DB34/T 33212019 3%100堤总堤标堤 LLR.(1)式中:堤R 防洪堤达标率;标堤L 达标堤防长度;总堤L 现有及规划堤防总长度。注:无相关规划对防洪达标标准进行规定时参照 GB 50201 确定。b)排涝达标率指相关规划明确排涝任务与目标的区域中排涝达标面积与区域总面积的比值,按公式(2)计算:%100涝总涝标涝 MMR.(2)式中:涝R 排涝达标率;标涝M 排涝达标面积;总涝M 明确排涝任务与目标的区域总面积。注:无相关规划对排涝达标标准进行规定时参照 GB 50014、GB/T 50805 确定。5.1.3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个数占总个数比例,按公式(3)计算:%100饮总饮标饮 TTR.(3)式中:饮R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饮标T 达标饮用水水源地个数;饮总T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总数。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要求参照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指南。5.2 水生态 5.2.1 水生态主要评估区域水生态系统、河湖动植物和水土保持状况,包括生态需水满足程度、河湖连通性指数、城市水面率、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河湖生态护岸比例、水土保持“三同时”落实率和林草覆盖率 7 项指标。DB34/T 33212019 4 5.2.2 生态需水满足程度指区域主要河流典型断面生态基流满足率的平均值,按公式(4)、公式(5)计算,具体要求如下:a)各地区应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在辖区范围内流域面积大于 100 km2的河流作为评价对象。b)当在辖区范围内流域面积大于 100 km2的河流总数超过 10 条时,可只选取辖区范围内流域面积最大的 10条河流,或是其他具有重要意义的河流参考评价。c)各参评河流生态流量标准以流域或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确定的值为准。nKKni 1 i基基流.(4)%100评总i 基基 DDKi.(5)式中:基流K 河流生态基流满足程度;i 基K 第 i条河流生态基流满足率;n 参与评价河流总数;i 基D 第 i条河流评价年日均流量满足生态基流要求的天数;评价总天数。注:水资源保护规划未予明确生态流量标准的参评河流,参照 SL/Z 712 确定。5.2.3 河流连通性指数指每 100 km 河长中阻隔河流连通的人工建筑物数量,按公式(6)计算:%100河总阻物连通 LTK.(6)式中:连通K 河流连通性指数;阻物T 阻隔河流连通的人工建筑物数量;河总L 参与评价河流总长度,km。注1:阻隔河流连通的人工建筑物不包括已有过鱼设施且发挥作用的闸坝、不影响鱼类通过的小型跌水工程和溢流坝。注2:参加评价的河流为流域面积大于100 km2以上的河流。5.2.4 城市水面率指河流、湖泊、水库湿地、塘洼等水体护堤之内或者最高水位线以下的面积占区域总面积比例,按公式(7)计算:DB34/T 33212019 5%100总水域水域 MMR.(7)式中:水域R 城市水面率;水域M 各种水体护堤之内或者最高水位线以下的面积;总M 区域总面积。5.2.5 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指各类水生生物种类数量与近天然基准年种类数量比值的算术平均值,按公式(8)计算:.(8)式中:水生物完整性I 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浮游TY 浮游生物种类数;底栖TY 底栖动物种类数;鱼类TY 鱼类种类数;植物TY 高等水生植物种类数;两栖TY 两栖动物种类数;浮游JTY 基准年浮游生物种类数;底栖JTY 基准年底栖动物种类数;鱼类JTY 基准年鱼类种类数;植物JTY 基准年高等水生植物种类数;两栖JTY 基准年两栖动物种类数。注1:现状种类数量统计不包括外来物种。DB34/T 33212019 6 注2:近天然基准年水生生物种类数以前期调查资料、文献记载、专家咨询等为依据确定,参考年代一般不晚于 20世纪80年代。5.2.6 河湖生态护岸比例指全部人工建设护岸中生态护岸长度所占比例,按公式(9)计算:%100岸总生岸生岸 LLK.(9)式中:生岸K 河流生态护岸比例;生岸L 已建生态护岸长度;总岸L 人工建设护岸总长度。5.2.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指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生产建设项目数占区域生产建设项目总数的比例,按公式(10)计算:%100生产三同时三同时 SQSSST.(10)式中:三同时ST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三同时SS 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的生产建设项目数;生产SQ 区域生产建设项目总数。5.2.8 林草覆盖率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乔木林、灌木林与草地等林草植被面积之和占区域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按公式(11)计算:%100面积面积林草 QYLSL.(11)式中:林草L 林草覆盖率;面积LS 林草植被面积;面积QY 区域土地总面积。5.3 水环境 5.3.1 水环境主要评估区域水质、控源截污和节水减排情况,包括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水质优良度、水功能区纳污控制率、废污水达标处理率、节水型社会普及情况、污水处理再生利用率 6 项通用指标。5.3.2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水质达标的水功能区数量比例,按公式(12)计算:DB34/T 33212019 7%100总标功 GGR.(12)式中:功R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标G 水质达标水功能区数量;总G 水功能区总数。5.3.3 水质优良度指达到或优于 GB 3838 的 类水质标准的河流长度(或湖库数量)占评价总河长(或湖库数量)的比例。水质优良度指标的评分同时考虑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情况,若城市建成区存在黑臭水体,至少扣减 1 分;建成区黑臭水体比例达到 5以上,扣减 2 分;达到 10以上,扣减 3 分;依次类推,扣完为止。按公式(13)计算:.(13)式中:优I 水质优良度;类 L水质河流长度(或湖库数量);评总L 评价河流总长度(或湖库数量)。注:黑臭水体的评价标准参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5.3.4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率指入河排污量在其纳污能力范围之内的水功能区个数占区域水功能区总数的比例,按公式(14)计算:%100总限 GG.(14)式中: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率;限G 入河排污量在其纳污能力范围之内的水功能区个数;总G 水功能区总数。注1:参与评价的水功能区为国家级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复的水功能区。注2:入河污染复核考虑COD和氨氮两项指标,主要针对点源污染,暂不考虑面源污染负荷。5.3.5 废污水达标处理率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达标处理量与废污水排放总量的比例,按照公式(15)计算。DB34/T 33212019 8%100污总污标污 WWR.(15)式中:污R 污废水达标处理率;污标W 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达标处理量;污总W 废污水排放总量。5.3.6 节水型社会普及情况指公共设施和居民生活试用节水器具的数量比例,按公式(16)计算:%100总节具 JJR.(16)式中:具R 节水型社会普及情况;节J 公共设施和居民生活节水器具使用数量;总J 公共设施和居民生活总用水器具数量。注:节水器具指达到 GB 25501、GB 25502、GB 28377、GB 28378、GB 28379、GB 30717 中各种用水器具节水评价值的用水器具。5.3.7 污水处理再生利用率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量与年污水处理总量的比值,按公式(17)计算。其中污水处理再生利用量包括:a)再生水厂出水量。b)通过专用供水管线将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企业,由用水企业进行深度处理后使用的水量。c)污水处理厂出水符合 SL 368 的相关要求,并直接用于生态环境补水和农业灌溉的水量。%100污处污回回 WWR.(17)式中:回R 污水处理再生利用率;污回W 年污水处理再生利用量;污处W 年污水处理量。5.4 水管理 5.4.1 水管理主要评估水资源管理能力和政府职能在管理中所起的作用,包括用水总量控制达标情况、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相对值、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水资源监控能力指数、水生态文明建设重视度和配套法规制度建设情况 6 项通用指标。DB34/T 33212019 9 5.4.2 用水总量控制达标情况指是否实现了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以上级政府考核结果为依据,若实现年度目标,则此项指标评价为“级”,得满分;否则评价为“级”,不得分。5.4.3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相对值指区域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与当年全省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均采用当年价计算)的比值,按公式(18)计算:%100工平均工区域工相对 WWW.(18)式中:工相对W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相对值;工区域W 区域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工平均W 当年全省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5.4.4 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指公共供水企业产水总量与收费水量之差占总产水量的比例,按公式(19)计算:%100产收 产管WW WR.(19)式中:管R 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产W 公共供水企业产水总量;收W 收费水量。5.4.5 水资源监控能力指数由取用水计量率、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率、入河排污口监测率 3 项子指标分别评分后,取其平均值作为该项指标评分。3 项子指标含义及计算方法如下:a)取用水计量率指根据实测数据统计的用水量占区域用水总量的比例,按公式(20)计算:%100总实计量 YYR.(20)式中:计量R 取用水计量率;实Y 根据实测数据统计的用水量;总Y 区域用水总量。b)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率指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复的水功能区中,按水质监测规范要求定期开展水质监测评价的水功能区数量比例,按公式(21)计算:DB34/T 33212019 10%100总监水监 GGR.(21)式中:水监R 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率;监G 开展水质监测评价的水功能区数量;总G 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复的水功能区总数。c)入河排污口监测率指按照监测规范要求开展在线、定期或监督性监测的入河排污口数量比例,按公式(22)计算:%100总监污监 TTR.(22)式中:污监R 入河排污口监测率;监T 开展在线、定期或监督性监测的入河排污口数量;总T 入河排污口总数。5.4.6 水生态文明建设重视度代表政府部门对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程度,综合考虑本区域下一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中水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所占的分值比例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平均得分率,按公式(23)计算:%100n/总n1 ii 水水 SsA.(23)式中:水A 水生态文明建设重视度;n 参与政绩考核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总数;i 水S 第 i 个下一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中水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得分;总S 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的满分值。5.4.7 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情况指针对本区域内水生态文明建设制订的相关规章制度数量和宣传培训次数,若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不小于 5 个,此项评价为“级”,45 个为“II 级”,24 个为“III 级”,12 个为“IV 级”,0 个为“V 级”。5.5 水文化 5.5.1 水文化主要评估水文化体现、水文化宣传和水文化传承情况,包括水文化传承载体数量、水生态文明建设公众认知度、水生态环境质量公众满意度 3 项通用指标。DB34/T 33212019 11 5.5.2 水文化传承载体数量指具有文化传承功能的历史水利遗址、水利风景区、涉水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节水和水土保持教育基地、水博物馆、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等物质载体数量,以及以水体、水利或水资源节约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文化节、文化活动与文化遗产等非物质载体数量之和。5.5.3 水生态文明建设公众认知度指水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直接参与人次与水文化传承载体参观人次之和与区域常住人口的比例,按公式(24)计算:%100常知知 PPK.(24)式中:知K 水生态文明建设公众认知度;知P 宣传教育活动直接参与人次以及水文化传承载体参观人次之和;常P 常住人口。5.5.4 水生态环境质量公众满意度指对水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感到满意的受访者的比例,通过第三方抽样调查获取。6 区域指标 6.1 淮北平原区 6.1.1 淮北平原区的区域指标主要评估地下水超采情况,采用地下水超采面积比例指标进行评价。6.1.2 地下水超采面积比例指地下水超采区面积占区域平原区总面积的比例,按公式(25)计算。地下水超采区应按 SL 286 确定。.(25)式中:超采K 地下水超采面积比例;超采M 地下水超采区面积;平M 区域平原区总面积。6.2 江淮丘陵区 6.2.1 江淮丘陵区的特色指标主要评价水体生态环境情况,采用水体富营养化指数进行评价。6.2.2 水体富营养化指数指河流、湖泊、水库、水塘等主要水体富营养化指数平均值,按公式(26)计算。%1001 ii 富营养富营养 nFFn.(26)DB34/T 33212019 12 式中:富营养F 水体富营养化指数;iF富营养 第 i个河流、湖泊、水库、水塘等主要水体富营养化指数;n 参与评价的河流、湖泊、水库、水塘等主要水体总数。6.3 皖西大别山区 6.3.1 皖西大别山区的特色指标主要评价作为城市水源地的河流、水库和输水渠道等水体生态环境情况,采用湖库富营养化指数进行评价。6.3.2 湖库富营养化指数指河流、水库和输水渠道等主要水体富营养化指数平均值,按公式(27)计算:.(27)式中:湖库富营养化指数;第 i个河流、水库、输水渠道等主要水体富营养化指数;n 参与评价的河流、水库、输水渠道等主要水体总数。6.4 沿江圩区 6.4.1 沿江圩区的区域指标主要评价水体生态环境和重要湿地保护情况,采用重要湿地保留率指标进行评价。6.4.2 重要湿地保留率指区域内重要天然湿地的总面积与近天然基准年湿地总面积的比值(不包括新建人工湿地),按公式(28)计算。%100原湿现湿湿 MMR.(28)式中:湿R重要湿地保留率;现湿M重要湿地现状总面积;原湿M近天然基准年湿地总面积。注:近天然基准年参考年代一般不晚于20世纪80年代。6.5 皖南山丘区 6.5.1 皖南山丘区的区域指标主要评估区域水土流失控制情况,采用水土流失治理程度指标进行评价。DB34/T 33212019 13 6.5.2 水土流失治理程度指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占区域水土流失总面积的比例,按公式(29)计算:%100总治治 MSMSRS.(29)式中:治RS 水土流失治理程度;治MS 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总MS 区域水土流失总面积。DB34/T 33212019 14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标准 表A.1 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标准 评价项目 评价指标 单位 指标分级阈值及分值 级(4分)级(3分)级(2分)级(1分)级(0分)水 安 全 防洪排涝 防洪排涝达标率 10090 9075 7560 6040 400 饮水安全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00 10090 9080 8070 700 水 生 态 区域水生态 生态需水满足程度 10098 9890 9080 8060 600 河湖连通性指数 个/100km00.3 0.30.5 0.50.8 0.81.2 1.2 城市水面率 15 1510 106 64 40 河湖动植物 水生生物完整指数 10085 8570 7050 5030 300 河湖生态护岸比例 10090 9070 7050 5030 300 水土保持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10080 8070 7060 6040 400 林草覆盖率 30 3025 2520 2015 150 水 环 境 水质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10090 9075 7560 6040 400 水质优良度a 90 9075 7560 6040 400 控源截污 水功能区纳污控制率 100 10080 8060 6040 400 废污水达标处理率 10095 9590 9085 8580 800 节水减排 节水型社会普及情况 10090 9080 8070 7060 600 污水处理再生利用率 10050 5030 3020 2010 100 水 管 理 水资源管理 用水总量控制达标情况-达标-不达标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相对值 035 3570 70100 100150 150 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 08 812 1218 1825 25100水资源监控能力指数 10090 9075 7560 6040 400 政府作用 水生态文明建设重视度 10 108 85 53 30 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个 5 54 42 21 0 DB34/T 33212019 15 表A.1(续)评价项目 评价指标 单位指标分级阈值及分值 级(4分)级(3分)级(2分)级(1分)级(0分)水 文 化 水文化体现 水文化传承载体数量 个 8 76 53 21 0 水文化宣传 水生态文明建设公众认知度 20 2015 1510 105 50 水文化传承 水生态环境质量公众满意度 10090 9080 8060 6050 500 区 域 指 标 淮北平原区 地下水超采面积比例 0 010 1020 2030 30100 江淮丘陵区 水体富营养化指数 050 5055 5560 6070 70100 皖西大别山区 湖库富营养化指数 050 5055 5560 6070 70100 沿江圩区 重要湿地保留率 10090 9070 7050 5030 300 皖南山丘区 水土流失治理度 10080 8060 6040 4020 200 注1:指标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相邻两级评分标准的分界值按分值较高的一级予以赋分;局部地区如不存在区域指标,该项指标评分按级予以赋分。注2:a 水质优良度指数的评分同时考虑区域黑臭水体情况,若存在黑臭水体,至少扣减 1 分;黑臭水体比例达到5以上,扣减2分;达到10以上,扣减3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DB34/T 33212019 16 B B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分区评价对应行政区 表B.1 分区评价对应行政区情况表 分区评价区域 对应行政区 淮北平原区 宿州市(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埇桥区)、淮北市(濉溪县、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亳州市(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谯城区)、阜阳市(界首市、颍上县、阜南县、太和县、临泉县、颍泉区、颍东区、颍州区)、淮南市(凤台县、潘集区)、蚌埠市(固镇县、五河县、怀远县、淮上区)江淮丘陵区 淮南市(寿县、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蚌埠市(蚌山区、龙子湖区、禹会区)、合肥市(巢湖市、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庐江县、蜀山区、庐阳区、瑶海区、包河区)、六安市(霍邱县、金安区、裕安区、叶集区)、滁州市(明光市、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定远县、凤阳县、琅琊区、南谯区)、马鞍山市(含山县)皖西大别山区 六安市(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安庆市(桐城市、岳西县、潜山市、太湖县)沿江圩区 安庆市(宿松县、望江县、怀宁县、大观区、迎江区、宜秀区)、铜陵市(枞阳县、铜官区、郊区、义安区)、芜湖市(无为县、芜湖县、繁昌县、鸠江区、弋江区、三山区、镜湖区)、马鞍山市(当涂县、和县、雨山区、花山区、博望区)皖南山丘区 池州市(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贵池区)、芜湖市(南陵县)、宣城市(宁国市、郎溪县、广德县、泾县、旌德县、绩溪县、宣州区)、黄山市(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屯溪区、黄山区、徽州区)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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