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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3.010 CCS P 13 45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45/T 2774 2023 海洋牧场 岩土工 程勘 察规程 Code of practice for marine ranching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investigation 2023-12-12 发布 2024-02-01 实施 广西壮族 自治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发 布 DB45/T 2774 2023 I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 义.1 4 勘察原则 和总体要 求.2 4.1 总则.2 4.2 基本原 则.2 4.3 总体要 求.2 5 勘察内容.3 6 勘察方法.3 7 资料收集.3 8 海洋牧场 勘察.3 8.1 导航定 位.3 8.2 调查.4 8.3 地球物 理勘察.6 8.4 初步勘 察海洋牧 场岩土钻 探.16 8.5 详细勘 察人工鱼 礁场址岩 土钻探.16 8.6 详细勘 察海上固 定式平台 场址岩土 钻探.18 8.7 其它设 施单元勘 察规定.18 9 原位试验.18 9.1 一般规 定.18 9.2 标准贯 入试验.18 9.3 圆锥动 力触探试 验.19 9.4 微型十 字板剪切 试验.19 10 土工试 验.19 10.1 土工 室内试验 内容.19 10.2 试验 室土工试 验方法.19 11 水质分 析评价.19 12 场地岩 土工程分 析.20 12.1 场地 流场分析.20 12.2 场地 冲淤稳定 性分析.20 12.3 场地 环境影响 分析.20 12.4 场地 地震效应 分析.20 13 成果报 告.21 13.1 成果 报告编写.21 DB45/T 2774 2023 II 13.2 详细 勘察成果 报告.21 13.3 详细 勘察成果 报告图件.21 附录A(资料 性)水样取样 现场记录 表.23 附录B(资料 性)抓斗取样 现场记录 表.24 附录C(资料 性)柱状取样 现场记录 表.25 附录D(资料 性)等比制(值标准)粒级分 类表.26 附录E(资料 性)沉积物粒 度三角分 类图.27 附录F(资料 性)土的统一 分类与定 名.28 F.1 一般规 定.28 F.2 土的分 类和定名.28 参考文献.30 DB45/T 2774 2023 I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 2020 标准化 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 件的结构 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 件的某些 内容可能 涉及专利。本文件 的发 布机构不承 担识别专 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广 西壮族自 治区海洋 局提出、归口并宣 贯。本文件起草 单位:广西壮 族自治 区海洋研 究院、广西 壮族自治区 海洋地质 调查院、广 西北海地 质工程勘察院。本文件主要起草 人:杨敏、欧业成、李焰、曾华、覃 旭健、朝鲁、黄 川、吴尔 江、农明智、高龙、周哲、刘雪秋、花育辉、魏天宇、李 贵斌、杨成、韦 绍鹏、陈志泉、戴璐、程 海燕、陈鑫 婵、黄丰 慧、杨爱萍、刘 枝刚、陈 恩萍、王 天济、曾 思 华。DB45/T 2774 2023 1 海洋牧场 岩土工 程勘察 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 了海洋牧 场岩土工 程勘察的 涉及的术 语和 定义,规 定了勘察 原则、总体要求、勘察 内容、勘察方法、资 料收集、海洋牧场 勘察、原位 试验、土 工试验、水质 分析评价、场地岩 土工程分 析、成果报告的要求。本文件适用 于广西壮 族自治区 行政区域 内海洋牧 场岩 土工程的勘 察。2 规范性引用 文件 下列文件中 的内容通 过文中的 规范性引 用而构成 本文 件必不可少 的条款。其中,注日 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 应的版本 适用于本 文件;不 注日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本(包括所有 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GB 12327 2022 海 道测量规 范 GB/T 12763.2 海洋 调查规范 第2部分:海洋 水文 观测 GB/T 12763.3 海洋 调查规范 第3部分:海洋 气象 观测 GB/T 12763.4 海洋 调查规范 第4部分:海水 化学 要素调查 GB/T 17503 2009 海上平台 场址工程 地质勘察 规范 GB/T 18190 2017 海洋学术 语 海洋 地质学 GB/T 40946 2021 海洋牧场 建设技术 指南 GB 50011 2010 建 筑抗震设 计规范(2016 年版)GB 50021 2001 岩 土工程勘 察规范(2009 年版)GB/T 50123 土工试 验方法标 准 GB/T 50266 工程岩 体试验方 法标准 GB/T 50269 地基动 力特性测 试规范 DZ/T 0327 海洋地质 取样技术 规程 JGJ/T 87 2012 建 筑工程地 质勘探与 取样技术 规程 SC/T 9111 2017 海 洋牧场分 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 定义适用 于本文件。3.1 海洋牧场 marine ranching 基于海洋生 态系统原 理,在特 定海域,通 过人工 鱼礁、增殖放流等 措施,构 建或修复 海洋生物 繁殖、生长、索饵 或避敌所 需要的场 所,增殖 养护渔业 资源,改善海域 生态环境,实现渔 业资源可 持续利用 的渔业模式。来源:SC/T 9111 2017,3.1 DB45/T 2774 2023 2 3.2 底质 bottom material 组成海底表 面的物质。注:底质 可分 为松 散沉 积物 和岩 石两 种类 型。来源:GB/T 18190-2017,3.1.1 3.3 浅地层 shallow strata 海底以下30 m内的 地层。3.4 人工鱼礁 artificial reef 用于修复和 优化海域 生态环境,建设海 洋生物生 息场 的人工设施。来源:GB/T 40946 2021,3.3 3.5 海上固定式 平台 fixed offshore platform 用桩将结构 固定于海 底或依靠 自身的重 量坐落于 海底 的平台。3.6 岩土工程勘 察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根据建设工 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 价建设场 地的 地质、环境 特征和岩 土工程条 件,编制 勘察文件的活动。来源:GB 50021 2001,2.1.1 4 勘察原则和 总体要求 4.1 总则 4.1.1 勘察阶段宜分为 初步勘察 和详细勘察。初步勘察 对应 于选址阶段,详 细勘察对 应于建设阶 段。勘察宜根据 不同的勘 察阶段、海洋牧场 设施单元,采 用对应的勘 察方法。4.1.2 在本文件规 定外的其 他设施单 元,按国 家及地方 现行 相关规范进 行勘察。4.1.3 勘察除应符 合本文件 的规定之 外,尚应 符合国家 现行 有关标准规 范的规定。4.2 基本原则 4.2.1 因地制宜,节约成本,并在勘 察工作全 过程坚持 绿色 勘察 的原则。4.2.2 勘察方法以 海洋地球 物理勘察 与海域钻 探相结合 为主,底质及海 水、岩土 取样为辅 的原则。4.2.3 工作顺序先 海洋地球 物理调查,后岩土 钻探的原 则。4.2.4 成果报告遵循 易用性 原则。4.3 总体要求 4.3.1 初步勘察阶 段工作方 法,以资 料收集、调查为主,必要 时辅以地球 物理勘察 和少量的 岩土钻探。初步评价区 域岩土工 程地质条 件、海洋 水文条件。4.3.2 详细勘察阶 段工作方 法,要求根 据海洋牧 场设施单 元,选择对应的 勘察方法 及手段(见 表 1)。查明场址岩 土工程地 质条件和 海洋水文 条件,编写 资 料完整、评 价正确的 勘察报告。DB45/T 2774 2023 3 表1 勘察主要工 作方法及 手段 设施单元 勘 察 方 法 及 手 段 人工鱼礁 场 址 调 查 及 地 球 物 理 勘 察,人 工 鱼 礁 岩 土 钻 探 海 上 固 定 式 平 台 场 址 调 查 及 地 球 物 理 勘 察,海 上 固 定 式 平 台 岩 土 钻 探 本 文 件 规 定 外 的 其 它 设 施 单 元 可 针 对 性 地 增 加 相 应 勘 察 工 作 5 勘察内容 勘察内容包 括:资 料收集;海底 地形测量;海洋 水文 调查;底 质调查;浅地层 结构、空间延 展及其物理力学性 质;海洋 自然灾害。6 勘察方法 勘察方法包 括:单波速、多 波速水深 测量;侧扫 声纳探 测;浅地层剖面 探测;海流 测量;底质取 样;海水取样;岩土钻探;土层原 位测试及 取土样;土工 试验分析。7 资料收集 宜包括下列 内容:区域和建设 场地的基 础地质资 料和岩土 工程勘察 资料,包括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不良地 质作用、岩土工程 评价等;地形、水深、航道和 岸线变迁 等图件与 说明,平 面、高程控制和 当地理论 最低潮面 等资料;有关的海洋 气象、海 洋水文资 料;地震及震害 情况;水下和地下 文物、建 筑物、抛 石、沉船、管道、电缆 及其他异物 分布情况;勘察区范围、邻区的 海洋开发 利用情况。8 海洋牧场勘 察 8.1 导航定位 8.1.1 定位中误差 应符合下 列要求:当测图比例 尺1:5 000 时,海上定 位平面位 置极限 误差不应大 于图上 1.5 mm;当测图比例 尺1:5 000 时,海上定 位平面位 置极限 误差不应大 于图上 1.0 mm。8.1.2 坐标系和投 影方式应 符合下列 要求:平面坐标系 统宜采用 国家 2 000 大 地坐标系;宜采用高斯-克吕格投 影。8.1.3 平面控制测 量和高程 控制测量:按照 GB 12327 2022 中6、7 的 有关规定 执行。8.1.4 导航定位方 法应符合 以下要求:满足导航定 位作业的 误差要求;定位作用距 离覆盖作 业区域;DB45/T 2774 2023 4 能连续、稳 定、可靠 作业;定位数据更 新率不小 于 1 次/s;每年出测前、DGPS 定 位仪遭受 强烈撞击 或主要部 件维 修、更换后,应在已 知点上进 行不少于4 h 的连续 性检验。DGPS 定位 仪测前 在已知点 上应进 行不少于 1 h 的连续 性检验。采样间 隔不大于 1 min,并计算 内、外符 合精度。内符合精 度不应 大于标称精 度,外符 合精度应 满足 8.1.1要求。8.1.5 常用的定 位 方法包括 星站差分 定位(SS-DGNSS)、无 线电指向标 差分定位(RBN-DGNSS)、实 时动态测量(RTK)、网 络 RTK、后处理差 分(PPK)、精密单点定 位(PPP)等。8.1.6 走航式地球 物理勘察 导航定位 应符合下 列要求:勘察船应沿 测线延伸 线提前上 线、延时 下线;有 拖体 情况下,延 伸线长度 应不少于2 倍拖缆长度;进行侧扫声 呐探测、浅地层剖 面探测等 作业时,工作 航速应不大 于 5 kn;进行 水深测量 单项作业时,工 作航速应 不大于 10 kn;航迹与设计 测线偏离 距应不大 于测线间 距的 20;多 波束测量时,测线最 大偏离为 条幅宽度的 10;定位标记点 的图上间 距应不大 于 1 cm;班报记录应 详细记载 测线号、首尾点号、日期时 间、卫星信号质 量指标、中断情况 及处理意见等;勘察船定位 仪器的天 线与勘察 设备探头 水平位置 应尽 量重合,当 二者水平 距离超过 图上 1 mm时,应进行 点位偏心 改正。8.1.7 定点式调查 导航 定位 应符合下 列要求:当采样或测 试装置到 达水下预 定位置时,记录定 位数 据。实际钻 孔位置与 设计钻孔 位置的最大偏离,在 近岸区20 m,浅海区 50 m,深海区 100 m;采样作业时,宜将采 样作业一 侧船舷调 置在上风 位。8.1.8 定位资料整 理应符合 下列要求:定位手簿和 其他设备 记录手簿 所记的线 号、点号、日 期、时间应 一致;如外业资料 由数据自 动采集系 统获取,数据文件 中应 包括如下要 素:线号、点号、日期、时间、经纬度、X、Y 坐 标、采集 的深度值、水位改 正值、改正深度 值及备注;根据定位资 料编制航 迹图。8.2 调查 8.2.1 海洋水文调 查 8.2.1.1 调查内容 包括海流、海浪、水 温、盐度 等。调查 的具体内 容可 根据养护型 海洋牧场 勘察的要 求而定,并应在技术设计文 件中明确 规定。具 体可参照GB/T 12763.3 的有关规定 执行。8.2.1.2 调查方法 宜选择定点 观测和连 续观测。DB45/T 2774 2023 5 8.2.1.3 调查顺序 水文调查宜 按下列顺 序进行:a)调查前准备 和检查仪 器;b)对连续观测 应在正点 前测量水 深,确定 采水层次;c)观测水温、盐度,并 采 水样;d)观测海流,对于连 续观测站,海流 观测宜 尽可能在 正 点(8 时、11 时、14 时、17 时)完成;e)观测海浪。8.2.1.4 测站布设原 则及观测 间隔选取 测站布设原 则及观测 间隔选取 应符合下 列要求:布设的测站 在观测海 区应具有 代表性,即所测得 的水 文要素资料 能够反映 该要素的 分布特征和变化规律;每一水文断 面应不少 于三个测 站。同一断面 上各测站 的观测工作 应在尽可 能短的时 间内完成。水文断面的 设置方向,应尽可 能与经过 观测海区 的主 导海流相垂 直;每一测站的 观测次数 应不少于 两次,一 般情况为 大小 潮各一次。8.2.1.5 水文调查仪 器和设备 基本要求 水文调查仪 器和设备 应符合下 列要求:仪器的适用 水深范围 和测量范 围应满足 观测海区 的水 深变化范围 和所测要 素的变化 范围,同还应满足对 观测要素 及其计算 参数的准 确度及时 空连 续性的要求;选用的仪器 应适于所 采用的承 载工具和 观测方式;仪 器的记录方 式应便于 资料的处 理和进加工;调查设备安 装位置应 工作方便,各项工 作互不妨 碍;避免建筑物、辐射热 和船只排 污水等对观测结果的 影响;每航次观测 结束后,调查设备 和观测仪 器应认真 维护 保养。凡入 水的仪器 应用淡水 洗净晾干保存。绞车、钢丝绳 和计数器 等,应擦 拭并涂抹 黄油 后保存。8.2.1.6 海水取样 宜用开 闭 式采水器 沉入需要 采样的海 水中进行 采样,到达需要的采 水深度时,慢慢向上 提起。采样设计按GB/T 12763.4 的规定 执行,表 层、底层 位置 和钢丝绳倾 角订正按GB/T 12763.2 的规 定执行。水样取样现场 记录表参 见附录A,操作如下:a)样器、样品 瓶等应按 规定的洗 涤方法洗 净,按规 定容 器分装测样;b)现场作业前,应先进 行保存试 验和抽查 器皿的洁 净度;c)用于分装有 机化合 物 的样品容 器,洗涤 后用 Teflon 或铝箔盖内 衬;d)采样人员手 应保持清 洁,采样 时,不能 用手、手 套等 接触样品瓶 的内壁和 瓶盖;e)样品瓶应防 尘、防污、防烟雾 和污垢,应置于清 洁环 境中;f)过滤膜及其 设备应保 持清洁;g)消毒过的瓶 子应保持 无菌状况 直至样品 采集;h)外界金属物 质不应与 酸和水样 接触;i)采样器可用 海水广泛 漂洗,或 放在较深 处,再提 到采 样深度进行 采样;j)采样层次按 表 2 进行,每层采 水量不少 于 1 000 mL。DB45/T 2774 2023 6 表2 采样层次 水深 范围(m)采样 层次 5 表层 510 表层、底 层 1030 表层、中 层、底层 注:表层 指海 面以 下0.1 m 1.0 m;中 层指1/2 测站 实际 水深 的水 层;底 层 指 距海 底2.0 m 的水 层。8.2.2 底质调查 8.2.2.1 基本要求 取 样站位间 距为100 m100 m 200 m200 m,其中柱状 取样站位 数应达 到表层取 样站位 数的20 以上,根据 需要再局 部加密。柱状站位 取样宜均 匀布 置。8.2.2.2 表层取样 宜采用蚌式 抓斗、箱式取 样等设备 取样,表层 取样现场 记录表参见 附录B。具体 内容可参 照DZ/T 0327的相关规定 执行。操 作如下:a)取样应先进 行水深测 量,了解 地形特征,确定取 样设 备;b)采样器触底 后,待取 样器利用 自身重量 充分入泥 后,提起取样器;c)如样品质量 不能满足 设计要求,应重新 采集;d)海底表层采 集样品应 保证取样 质量,不 应低于 2 kg;连续两次取 样达不到 采样质量 要求,应更换其他方 式取样;e)取好样品的 要贴标签,并将样品 号记入现 场描述记 录 表内;样品应 密封保存,放入样品 箱存放。8.2.2.3 柱状取样 宜使用重力、重 力活塞振 动活塞及浅 钻等取样设 备进 行,柱状取样现 场记录表 参见附录C。具体内容可参照DZ/T 0327 的 相关规定 执行。操 作如下:a)底质为基岩 或粗碎屑 沉积物,不宜采用 柱状取样;b)柱状采样管 配重为 300 kg600 kg,采取柱 状样长度:砂质样品 应大于 50 cm,泥质样 品应大于100 cm,柱状 样品直径 不 小于 69 mm;c)采取的样品 应及时做 好层次标 记上下次 序不应颠 倒;d)分割样品时,应注意 断面和剖 面上样品 的完整,不应 污染或损坏 样品。8.3 地球物理勘 察 8.3.1 单波束探测 8.3.1.1 一般要求 8.3.1.1.1 船载非 GNSS 无验潮水 深测量时,应进行 船舶动 态吃水 测定。当同 一船舶测 深仪换能 器位置固定不变时,测定的 船舶动态 吃水值允 许作为常 数使 用。船舶动 态吃水的 测定方法 参照 GB 12327 2022中附录 O 有 关规定执 行。8.3.1.1.2 单波束采用校对法检查测深仪改正数时,水深应20 m,换能器采用舷挂式安装。采用声DB45/T 2774 2023 7 速剖面改正 时,应测 定单波束 仪器差,测定方法 参照GB 12327 2022 中附 录 P 有关 规定执行。8.3.1.1.3 水深测量应进行 主、检测线 交叉点水 深比对和相 邻图 幅拼接重合点水 深比对。水 深比对应遵守下列规 定:a)水深比对点 选择图上 距离不超 过 1.0 mm 的水 深点,且 不超过两倍 定位中误 差;b)水深比对重 合点深度 不符值限 差不超过 表 3 要求;表3 水深比对不 符限差 测深 范围Z(m)极限 误差(m)0Z 20 0.5 20Z 30 0.6 30Z 50 0.7 50 Z 100 1.5 Z20 Z3 c)超限的比对 点数不超 过参加比 对总点数 的 10;d)比对点超限,或虽未超 限但存在 系统误差,或对测量 成果质量有 疑问时,分 析原因并 正确处理,处理情 况作为重 要问题记 录。8.3.1.2 测线部署 8.3.1.2.1 单波束测深布线 间距应根据 实际需要 和环境地质 条件 的复杂程度而定,也可按任 务委托方要求选择比 例尺施测。8.3.1.2.2 初步勘察按 1:10 000 比例尺 布设测线 进行施测,详细 勘察根据不 同程度的 环境地质 条件选择施测的比 例和测线 间距,按 表4 执行。表4 单波束探测 测线间距 要求 方法类别 环 境 地 质 条 件 比例尺 主 测 线 间 距(m)检 查 线 间 距(m)单 波 束 探 测 简单 1:10 000 100500 中等 1:5 000 50 250 复杂 1:2 000 20 100 注:简单 环境 地质 条件:海 底地 形平 缓单 调,地层 单一,构 造活 动 不发 育,海洋 动力 条件 变化 不大;中 等环 境地质条 件:介于 简单 和复 杂之 间;复杂 环境 地质 条件:海 底地 形 复杂,地 层复 杂,构造 活动 发育,海 洋动 力条件变 化剧 烈。8.3.1.2.3 当勘察场地 小于施测 测线间距 时,测线 部署可选 择大 一级比例尺 施测。8.3.1.3 水位控制 8.3.1.3.1 验潮站类型 如下:长期验潮站,应有 2 年以上连 续观测资 料;短期验潮站 应与长期 验潮站同 步观测 30 d 以 上,恢复 的原有短期 验潮站,同步观测 应达 15 d以上;临时验潮站,在水深 测量时设 置,应与 长期验潮 站或 短期验潮站 同步观测 水位 3 d 以上,且观测日期含大 潮日(半 日潮海域:大潮日,日潮海 域:回归潮日)。8.3.1.3.2 验潮站布设的密 度应能控制 全测区的 潮汐变化。相邻 验潮站之间的距 离应满足最 大潮高差DB45/T 2774 2023 8 0.4 m,最大潮 时差不大 于 1 h,且潮 汐性质应 基本 相同。8.3.1.4 资料利用要 求 利用有关单 位观测的 潮汐资料,应重点 了解以下 内容:验潮仪器 的型号、观测方法 和精度;水准点设立的位置、稳定性,与水尺零 点、验潮站 零点(即 水位零点)的 关系;采 用的深度 基准面;记 时钟表校正情况;设站期间 是否有中 断观测。8.3.1.5 验潮站选址 原则 8.3.1.5.1 水尺前方应无浅 滩阻隔,海 水可自由 流通,低潮 不干 出,能充分反映 当地海区潮 波传播情况的地方。8.3.1.5.2 海上定点验 潮站应选 在海底平 坦、泥沙 底质、风 浪和 海流较小的 地方。8.3.1.6 水尺设立要 求 设立的水尺 要牢固、垂 直于水面、高潮不淹 没、低潮 不干出;两水 尺相衔接 部分至少 有0.3 m 重 叠。8.3.1.7 验潮站水准 测量要求 8.3.1.7.1 每个验潮站 附近应在 地质坚固 稳定的地 方埋设工 作水 准点一个。8.3.1.7.2 工作水准点可在 岩石、固定 码头、混 凝土面、石 壁上 凿标志,再以油 漆记号。不 具备上述条件时,可 埋设牢固 的木桩。8.3.1.7.3 工作水准点的高 程按不低于 四等水准 测量要求,与国 家四等(含)以 上水准点或 与邻近长期验潮站的 主要水准 点进行联 测。8.3.1.7.4 在验潮站附 近的水准 点和三角 点,经检 查合格,可作 为工作水准 点。8.3.1.7.5 水尺零点可 按图根水 准测量要 求与工作 水准点联 测。8.3.1.7.6 水位观测过程中,如发现或 怀疑水尺 零点有变化 时,应进行高差联测。当水尺零 点变动超过3 cm,应重新 确定其相 互关系,并另编尺 号。8.3.1.7.7 海上定点验潮站 的水尺零点 无法进行 水准联测时,可 通过三角高程测 量、跨海高 程测量、GPS 水准测量 方式测 定。8.3.1.7.8 验潮站不同 水尺零点 应归化到 统一的验 潮站水位 零点。8.3.1.8 水位观测时 间要求 测深期间,观测时 间间隔小 于等于30 min。在高低 潮 前后适当增 加水位观 测次数,其时间 间隔以不遗漏潮位极 值水位值 为原则。8.3.1.9 气象观测 水位 观测期间,应在1 h、7 h、13 h、19 h 进行气 象观测(风向、风 力、气压),并记 载天气状 况(阴、雨、晴、雪)。8.3.1.10 钟表校对 验潮用的钟 表,每天 至少与北 京标准时 间校对一 次。DB45/T 2774 2023 9 8.3.1.11 水位观测读 数要求 水位观测读 数读到厘 米,其误 差1 cm;当 风浪较大、水尺读数 误差5 cm时,应停止 工作。8.3.1.12 单波束探测 实施 8.3.1.12.1 在深度测量 中,当水 深20 m 时,深度测 量中误 差 0.2 m;当水深 20 m 时,深度测量中误差为 所测深度 的1。8.3.1.12.2 单波束测深 仪技术指 标应符合 下列规定:换能器波束 指向角为325;测深分辨力 2 cm;盲区1.0 m;当船速10 kn,船横摇10,纵 摇5 时,仪器 能正常工作。8.3.1.12.3 单波束测深 仪安装应 符合下列 规定:换能器采用 船底安装 时,在与 换能器同 一横剖面 的船 舶水线两侧 标绘吃水 标志,准 确测量换能器至两侧 吃水线标 志的距离 和高度,并建立相 互数 学关系。采 用船舷安 装时,在 换能器安装杆水线附 近标绘吃 水标志。吃水标志 间隔不大 于 10 cm,上、下标志 大于船舶 最大吃水 变化量;换能器采用 舷侧安装 时,应安装 在船舶吃 水变化小、噪声低且震 动小的位 置,距离船 艏 1/31/2 处。8.3.1.12.4 新购置的单 波束测深 仪,或大 修、更换 换能器等 重要 部件后,或 每年出测 前,应进 行仪器差测定和稳 定性测试。仪器差 测定和稳 定性测试 按照GB 12327 2022 中 10.4.3.3 的有关规 定执行。8.3.1.12.5 每个测量项 目作业前 应对测深 仪进行航 行试验,试 验 时,选择水深变 化较大的 海区,检验测深仪在不 同深度和 不同航速 下工作是 否正常。8.3.1.12.6 校对法检查 测深仪改 正数按照GB 12327 2022 中 10.4.4 的有关规 定执行。8.3.1.12.7 声速改正按 照 GB 12327 2022 中10.4.5 的有关 规定 执行。8.3.1.12.8 水深测量应 符合下列 规定:每日测前、测后观测 记录吃水 或水线变 化,确定 换能 器静吃水值;调整声速、仪器差等 测深仪内 部参数时,即时打 印测 深仪参数,或在测量 记录簿记 录;定位、测深 连续记录,GNSS 定 位采样间 隔不大 于 1 s;水深点采 样间隔不 大于 0.2 s,当 回波信号时间超 过 0.2 s 时,采 集所有 回波信号;海底起伏较 大水域,选择小波 束角测深 仪,或进 行波 束角效应改 正测量时,每条测 线应提前和延迟 30 s 或 100 m 上线和下 线;纸质记录打 标时间与 数据记录 时间保持 一致,或在测 深纸上标注 时间偏差;打标线 标注时 间、水深位置等 信息;校对法检查 仪器改正 数时,每 个深度点 进行打标,打 标前、后记 录时间不 少于 5 s;GNSS 无验潮 水深测量 按照 GB 12327 2022 中 10.4.7 的有关规 定 执行。8.3.1.12.9 水深测量时,下列情 况应进行 补测:一般海区,测深仪回 波信 号、数字水 深记录异 常,或 无验潮水深 测量模式GNSS 大地 高精度超限,致使两 定位点间 测线漏测 超过图上3 mm;地貌复杂海 区发生漏 测现象;单波束零信 号或回波 信号不正 常,不符 合水深量 取要 求;验潮工作时 间不符合 要求;DB45/T 2774 2023 10 不符合等深 线勾绘要 求或海底 地形地貌 探测不充 分;主检测线交 叉水深比 对超限。8.3.1.12.10 水深测量时,下列情 况应进行 重测:漏做校准测 量或校准 测量的水 域选择、测线布设、校 准实施不合 理,不能 得出准确 校准参数时;漏做声速剖 面测量或 选择投放 深度、时 间间隔、位置 不符合本文 件要求;水位控制方 案、观测 资料不符 合本文件 要求;定位、姿态 数据长时 间异常,定位中误 差超限;所用主要测 量设备不 符合本文 件要求,且无法弥 补;其他严重违 反本文件 要求的情 况。8.3.1.12.11 水深数据处 理及图件 编绘 按照GB 12327 2022 中 10.5、10.6 的有 关规定 执行。8.3.1.12.12 水深测量资 料检查内 容如下:测量工作流 程和关键 环节是否 按本文件 的要求实 施、设备性能和 检验结果 是否满足 测量要求、设备参数设 置是否正 确、测量 成果是否 存在质量 缺陷;数据采集是 否真实、正确,原 始记录是 否涂改,原始 数据是否删 改;各种 测量日 记、表格 填写是否 字体规范、书写工 整、纸面整洁,不应涂、改、擦,填写错误后是否在错 误之处整 齐划去,并签名;各种打印资 料是否与 电子资料 一致;其他资料是 否真实可 靠。8.3.1.12.13 图件编绘完 成后,进 行下列质 量检查:对数据处理 过程进行 人工核对;按深度 分段进行 声速 改正数检查;对每条 测线的水 位改正数进行人工校 对,确保 水位改正 正确;人工修改水 深、人工 内插水深 数量统计 和质量检 查;利用全部水 深数据构 建三维立 体模型,通过可视 化手 段查看地形 是否存在 断裂、突 跳等异常情况;对测线间距、成图水 深密度、水深浅点 是否正确 选取 进行检查;主检测线交 叉比对统 计,检查 水 深比对 符合率;相邻图幅拼 接比对统 计,深度 点比较的 差值应 在2 倍 测深精度范 围以内,不应存在 系统差,水深差值超 限点数应 不大于总 比对水深 数的 10;各级检查过 程及结论 应进行记 录。8.3.2 多波束探测 8.3.2.1 一般要求 按照8.3.1.1 的规定执 行。8.3.2.2 测线部署 测线部署要 求如下:多波束探测 采用全覆 盖方式进 行施测,测线间距 保证 相邻测带有 效扫宽重 叠不少于10;检查线应垂 直于主测 线,特殊 情况下除 外,均匀 布设 在平坦水域。检查线 总长不少 于主测线总长的 5,布设的 检查线应 能对所有 主测线进 行检 查;DB45/T 2774 2023 11 不同作业组 测量的相 邻测区,拼接处应 布设不少 于 1 条重叠测线,或者布 设贯穿相 邻测区的检查线。8.3.2.3 水位控制 按照 8.3.1.3 的规定 执行。8.3.2.4 多波束探测 实施 8.3.2.4.1 多波束测深 仪技术指 标应符合 下列规定:发射波束角 不大于 2.5,接 收波束角 不大于 2.5 扇区开角不 小于 60;当船速10 kn,船横摇10,纵 摇5 时,仪器 能正常工作;配备声速剖 面仪、姿 态传感器、航向仪 等辅助设 备;姿态传感器 横摇、纵 摇精度优 于 0.05,升沉精 度优 于 0.05 m 或实际 升沉量的5取大 者,航向精度优 于 0.1,频率不 低于 20 Hz。8.3.2.4.2 多波束测深 仪安装遵 守下列规 定:多波束安装 时,根据 测量船结 构和设备 的安装位 置建 立船体三维 直角参考 坐标系,参考坐标系原点宜设 置在船舶 重心、姿态 传感器中 心、测深杆 与水线交接 处等,X 轴 与测深平 台左右轴线平行,Y 轴 与测深平 台首尾线 平行,Z 轴与 XY 平 面 垂直,X、Y、Z 轴方向应 与采集、处理软件所定义的 方向一致;精确量 取换能器、GNSS 天 线、姿态传感器 中心等设 备至参考 坐标系原点的偏移量,往返各 测 1 次,读数至厘 米;水平 方向 往返测量误 差应小于5 cm,竖直方 向往返测量误差 应小于 2 cm,测量结果 取中数;多波束安装 时,换能 器安装在 噪声低且 不易产生 气泡 的位置,吃 水大于船 舶吃水;姿态传感器安装在能 准确反映 测深换能 器姿态的 位置,前 后方 向应平行于 船的艏舰 线。8.3.2.4.3 多波束安装完成 后,应进行 安装校准,安装校准 包括 定位时延、横摇 偏差、纵摇 偏差、艏向偏差等项 目。多波 束安装校 准要求应 符合下列 规定:单体船固定 安装每年 至少校准1 次;双 体船固定 安装 每航次至少 校准 1 次;便携式 每次安装后重新校准,未重新 安装每月 校准 1 次;当换能器、姿态传感 器、罗经、定位仪 拆卸重装、维 修更换或安 装状态发 生改变,或测量船因结构变化 导致船体 重心改变,应进行 重新校准;定位仪无 秒 脉冲(1 PPS)信 号输出进 行定位时 延校准;具有秒脉 冲(1 PPS)信号 输出,进 行时间同步;定位时延校 准在特征 水域(水 下地形坡 度 10 以上或 水下有礁石、沉船、沟壑等明 显特征 物)进行,利用 同测线、同方向、不同速度(两次速 度相差1 倍及以上)2 次测量 数据计算 校准值,差值绝对值 小于 0.05 s;横摇偏差校 准在平坦 水域进行,利用同 测线、反 方向、同速度 2 次测量数 据计算校 准值,差值绝对值小 于 0.05;纵摇偏差校 准在特征 水域进行,利用同 测线、反 方向、同速度 2 次测量数 据计算校 准值,差值绝对值小 于 0.3;艏向偏差校 准在特征 水域进行,利用不 同测线(测线 间距约为多 波束有效 覆盖的 2/3)、反(或同)方向、同速度 2 次测量数 据计算校 准值,差 值绝 对值小于 0.1;DB45/T 2774 2023 12 安装校准值 计算按照 定位时延、横摇偏 差、纵摇 偏差、艏向偏差 顺序进行,每个校 准值至少有 1 组多余 观测;配置电磁罗 经时,进 行电磁罗 经校正。8.3.2.4.4 多波束安装 校准完成 后,应进行测 深精度检 查。在不 浅于 5 m 的 平坦水域,布设交叉 测线,对有效扫宽 内的全覆 盖水深测 量结果进 行比对,或利 用单波束对 多波束有 效扫宽内 水深进行 比对,比 对误差不超过 表 3 的要 求。8.3.2.4.5 校对法检查 测深仪改 正数按照GB 12327 2022 中 10.4.4 的有关规 定执行。8.3.2.4.6 声速改正按 照 GB 12327 2022 中 10.4.5 的有关 规定 执行。8.3.2.4.7 多波束测量 应符合下 列规定:每日测前、测后观测 记录吃水 或水线变 化,连续 观测 不少于 2 次,观测误 差不大于2 cm;测量过程中在 测量船稳 定状态下 加测 1 次;测前检查多 波束、姿 态传感器、定位仪、表层声 速仪 的工作状态,保证数 据稳定、正确;未配置表层声 速仪时,在测前进 行声速剖 面测量;根据多波束 采样更新 率、波束 角大小、测区最 浅水深 和测量等级 等因素确 定测船的 最大船速,最大船速按 公式(1)计算:=2 ta n(2)()(1)式中:v 最大船 速,单位 为米每秒(m/s);纵向 波束角,单位为弧 度(rad);H 测区内 瞬时最浅 水深,单 位为米(m);D 换能器 吃水,单 位为米(m);N 多波束 每秒的数 据更新率。测量船提前 和延迟 30 s 或100 m 上线和 下线;测 量时 保持匀速直 线航行,航向的修 正速率不超过 5()/min;保留测量船 配置文件、采集软 件版本信 息、内业 处理 配置等文件 或图片信 息;同一测区检 查线、主 测线的测 量参数设 置保持一 致;CNSS 无验潮 水深测量 按照 GB 12327 2022 中 10.4.7 的有关规定 执行。8.3.2.4.8 水深测量时,下列情 况应进行 补测:全覆盖水深 测量有效 重叠宽度 未达到规 定,或出 现断、漏测及数 据出现短 时异常;主检测线交 叉水深比 对、相邻 测图和不 同测深系 统之 间水深拼接 超限;参 照8.3.1.5.8 的有 关规定执 行。8.3.2.4.9 水深测量时,下列情 况应进行 重测:仪器安装不 稳,测量 中多波束 换能器、姿态传感 器等 振动严重或 安装角度 发生持续 性变化,导致数据质 量失真;多波束测量 时,表层 声速错误 导致数据 处理无法 满足 要求;主、检比对 超 过表 3 的规定要 求,且查 找不到引 起的 原因;参照 8.3.1.5.10 的 有 关规定执 行。8.3.2.5 水深数据处 理及图件 编绘 按照 GB 12327 2022 中 10.5、10.6 的 有关规定 执行。DB45/T 2774 2023 13 8.3.2.6 水深测量质 量检查 参照8.3.1.6 和 8.3.1.7 的有 关规定执 行。8.3.3 侧扫声呐探 测 8.3.3.1 一般要求 8.3.3.1.1 测量前需收集测 区水深、潮 流、海底 地形地貌、已(疑)存航行障碍 物情况、待 测目标信息等资料。8.3.3.1.2 侧扫声呐扫海得 到的海底目 标,应借 助于水深测 量或 人工探摸手段对 海底目标的 最浅点水深进行测定,以获得 准确的目 标位置、范围及深 度。8.3.3.1.3 扫海发现可 疑目标时,应加密 探测,或 采用其他 探测 方式确认详 细信息。8.3.3.1.4 扫海测量测 得的航行 障碍物应 在测量日 志上记录。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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