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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南 省 地 方 标 准DB53/T 1 2 4 5.5 2 0 2 4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服 务 规 范第 5 部 分:注 销 登 记2 0 2 4-0 3-0 1 发 布 2 0 2 4-0 6-0 1 实 施云 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ICS 0 3.0 8 0.0 1CCS A 1 653D B 5 3/T 1 2 4 5.5 2 0 2 4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是 D B 5 3/T 1 2 4 5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服 务 规 范 的 第 5 部 分,D B 5 3/T 1 2 4 5 已 经 发 布以 下 部 分:第 1 部 分:待 遇 申 领;第 2 部 分:待 遇 暂 停 发 放;第 3 部 分:待 遇 恢 复 发 放;第 4 部 分: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丧 葬 补 助 金 申 领;第 5 部 分:注 销 登 记;第 6 部 分:个 人 账 户 退 费。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云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本 文 件 由 云 南 省 公 共 服 务 和 社 会 管 理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Y N T C 1 6)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云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行 政 审 批 处、云 南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云 南 省 质 量 管理 学 会。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赵 阳 楠、陈 云 峰、伍 林、焦 萍、王 佳 麒、李 关 艳、陈 丽 丽、魏 迪 莉、郑 莹、毕虹、赵 忆 宁、聂 晶、崔 继 梅、王 苏 天。D B 5 3/T 1 2 4 5.5 2 0 2 4I I I引 言社 会 保 障 体 系 是 人 民 生 活 的 安 全 网 和 社 会 运 行 的 稳 定 器,养 老 保 险 是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是 社 会 保 险 五 大 险 种 中 最 重 要 的 险 种 之 一,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规 定:无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未 在 用 人 单 位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非 全 日 制 从 业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可 以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由个 人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为 了 规 范 我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服 务,明 确 参 保 人 员 待 遇 申 领、待 遇 暂停 发 放、待 遇 恢 复 发 放、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丧 葬 补 助 金 申 领、注 销 登 记 和 个 人 账 户 退 费 等 内 容,编制 了 D B 5 3/T 1 2 4 5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服 务 规 范,由 6 个 部 分 构 成。第 1 部 分:待 遇 申 领。目 的 在 于 确 立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申 领 业 务 办 理 的 服 务 流 程 和要 求。第 2 部 分:待 遇 暂 停 发 放。目 的 在 于 确 立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暂 停 发 放 业 务 办 理 的 服务 流 程 和 要 求。第 3 部 分:待 遇 恢 复 发 放。目 的 在 于 确 立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恢 复 发 放 业 务 办 理 的 服务 流 程 和 要 求。第 4 部 分: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丧 葬 补 助 金 申 领。目 的 在 于 确 立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丧 葬 补 助 金 申 领 业 务 办 理 的 服 务 流 程 和 要 求。第 5 部 分:注 销 登 记。目 的 在 于 确 立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注 销 登 记 业 务 办 理 的 服 务 流 程 和要 求。第 6 部 分:个 人 账 户 退 费。目 的 在 于 确 立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退 费 业 务 办 理 的 服务 流 程 和 要 求。D B 5 3/T 1 2 4 5.5 2 0 2 41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服 务 规 范 第 5 部 分:注 销 登 记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服 务 注 销 登 记 的 服 务 内 容、业 务 要 求、业 务 流 程、风 险 控 制 和档 案 管 理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县 级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为 参 保 人 员 提 供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注 销 登 记 服 务。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2 7 7 6 8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总 则G B/T 3 1 5 9 6.1 社 会 保 险 术 语 第 1 部 分:通 用G B/T 3 1 5 9 6.2 社 会 保 险 术 语 第 2 部 分:养 老 保 险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2 7 7 6 8、G B/T 3 1 5 9 6.1 和 G B/T 3 1 5 9 6.2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4 服 务 内 容县 级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为 参 保 人 员 提 供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注 销 登 记 服 务。5 业 务 要 求5.1 办 理 条 件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人 员,应 申 请 办 理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注 销 登 记:a)丧 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b)已 享 受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c)死 亡。5.2 办 理 方 式窗 口 办 理、网 络 办 理。5.3 办 理 时 限1 个 工 作 日。5.4 收 费 要 求D B 5 3/T 1 2 4 5.5 2 0 2 42不 收 费。6 业 务 流 程6.1 申 请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人 员 本 人、指 定 受 益 人 或 法 定 继 承 人 或 者 村(居)协 办 员 向 参 保 的 社 会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申 请 注 销,填 写 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注 销/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丧 葬 补 助 金 申请 表(参 见 附 录 A),并 提 供 以 下 材 料:a)参 保 人 员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材 料(社 会 保 障 卡 或 身 份 证 等,其 中:社 会 保 障 卡 通 过 数 据 共 享,经 系统 验 证 可 免 于 提 交);b)指 定 受 益 人 或 法 定 继 承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材 料(社 会 保 障 卡 或 身 份 证 等);c)社 会 保 险 经 办 业 务 证 明 事 项 告 知 承 诺 书(养 老 保 险 类)(参 见 附 录 B)。6.2 受 理受 理 人 员 收 到 申 请 后,按 以 下 情 况 分 别 处 理:a)申 请 材 料 齐 全,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注 销/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丧 葬 补 助 金 申 请 表 填 写 完 整 且 填 写 信 息 与 申 请 材 料 一 致 的,予 以 受 理,出 具 业 务 受 理 回 执(参 见 附 录 C.1),进 入 审 核 环 节;b)申 请 材 料 齐 全 但 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注 销/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丧 葬 补 助 金 申 请 表 填 写 不 完 整 或 者 填 写 信 息 与 申 请 材 料 不 一 致 的,指 导 申 请 人 修 改 补 充 后 予 以 受 理,出 具 业务 受 理 回 执,进 入 审 核 环 节;c)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的,退 回 材 料 并 一 次 性 告 知 需 补 全 材 料 名 称,出 具 不 予 受 理 回 执(参 见 附录 C.2)。6.3 审 核6.3.1 初 审6.3.1.1 初 审 人 员 的 审 核 要 点 如 下:a)参 保 人 员 死 亡、已 享 受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或 者 丧 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等 情 形 真 实,符 合 注 销 条 件;b)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注 销/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丧 葬 补 助 金 申 请 表 的 信 息 与 社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 一 致。6.3.1.2 初 审 后,按 以 下 情 形 分 别 处 理:a)符 合 注 销 条 件 且 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注 销/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丧 葬 补 助 金 申 请 表 信 息 与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 一 致 的,生 成 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注 销 登 记 表(参 见附 录 D),进 入 复 核 环 节;b)不 符 合 注 销 条 件 或 者 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注 销/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丧 葬 补 助 金 申请 表 信 息 与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 不 一 致 的,出 具 不 予 办 理 回 执(参 见 附 录 C.3)。6.3.2 复 核6.3.2.1 复 核 人 员 审 核 要 点 如 下:D B 5 3/T 1 2 4 5.5 2 0 2 43a)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注 销 登 记 表 信 息 准 确;b)注 销 登 记 时 间 符 合 政 策 规 定。6.3.2.2 审 核 后 按 以 下 情 形 分 别 处 理:a)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注 销 登 记 表 信 息 准 确、注 销 登 记 时 间 正 确 的,进 入 办 理 环 节;b)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注 销 登 记 表 信 息 不 准 确 或 注 销 登 记 时 间 错 误 的,退 回 至 初 审环 节。6.4 办 理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人 员 办 理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注 销 登 记。6.5 结 果 反 馈6.5.1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的,反 馈 不 予 受 理 回 执。6.5.2 不 符 合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条 件 的,反 馈 不 予 办 理 回 执。6.5.3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的,反 馈 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注 销 登 记 表。6.6 流 程 图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注 销 登 记 流 程 图 见 附 录 E。7 风 险 控 制7.1 风 险 点7.1.1 不 符 合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注 销 条 件。7.1.2 注 销 时 间 不 符 合 政 策 规 定。7.2 防 控 措 施7.2.1 加 强 业 务 学 习,提 升 工 作 人 员 业 务 素 质。7.2.2 加 强 作 风 教 育,强 化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认 真 履 职。7.2.3 完 善 制 度 机 制,防 范 降 低 风 险。7.2.4 坚 持 问 题 导 向,及 时 发 现 并 整 改 风 险 隐 患。7.2.5 设 置 复 核 环 节,保 证 信 息、业 务 的 准 确 性。8 档 案 管 理8.1 档 案 类 型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类,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核 定 材 料。8.2 档 案 保 管 期 限5 0 年。8.3 档 案 保 存 方 式D B 5 3/T 1 2 4 5.5 2 0 2 44纸 质 档 案、电 子 档 案。8.4 档 案 归 档 目 录8.4.1 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注 销/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丧 葬 补 助 金 申 请 表。8.4.2 社 会 保 险 业 务 证 明 事 项 告 知 承 诺 书(养 老 保 险 类)。8.4.3 参 保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材 料(社 会 保 障 卡 或 身 份 证 等)。8.4.4 指 定 受 益 人 或 法 定 继 承 人 及 其 他 人 员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材 料(社 会 保 障 卡 或 身 份 证 等)。8.4.5 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注 销 登 记 表。8.4.6 其 他 相 关 材 料。9 相 关 法 律 法 规、政 策 文 件本 文 件 涉 及 的 法 律 法 规、政 策 文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三 十 五 号);b)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统 一 的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意 见(国 发 2 0 1 4 8 号);c)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印 发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规 程 的 通 知(人 社 部 发 2 0 1 9 8 4 号);d)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云 政 发 2 0 1 4 2 0 号);e)云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转 发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规 程 的 通 知(云 人社 发 2 0 1 9 5 1 号);f)云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规 程 的 通 知(云 人 社 办 2 0 1 7 5 6 号)。D B 5 3/T 1 2 4 5.5 2 0 2 45A A附 录 A(资 料 性)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注 销/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丧 葬 补 助 金 申 请 表 示 例下 面 给 出 了 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注 销/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待 遇/丧 葬 补 助 金 申 请 表 的 示 例。示例: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丧葬补助金申请表参保人姓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注销原因 丧失国籍 丧失国籍时间:年 月;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起始时间:年 月;死亡 死亡时间:年 月;其他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联系电话申请人身份证号码与参保人关系 本人 配偶 子女 其他亲属 村(居)协办员 其他领取人姓名领取人身份证号码银行名称银行卡卡号申请人承诺: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无误,如不属实,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签字及手印):年 月 日D B 5 3/T 1 2 4 5.5 2 0 2 46B B附 录 B(资 料 性)社 会 保 险 业 务 证 明 事 项 告 知 承 诺 书(养 老 保 险 类)示 例下 面 给 出 了 社 会 保 险 业 务 证 明 事 项 告 知 承 诺 书(养 老 保 险 类)的 示 例。示例:社会保险经 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养老保险类)申请人:身份证件号:办理业务及证明材料(勾选并补充 完整):1.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丧葬补助金申领/个人 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参保人已于 年 月死亡。2.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领取其他养老保障待 遇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参保人已于 年 月领取其他养老保障 待遇。3.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丧失国籍个人账户一 次性待遇申领:参保人已于 年 月丧失国籍。4.居民养老保 险注销登记/其他参保人已于 年 月因 办理注销登记。承诺内容:本人已认真阅读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及相关规定,对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证明义务和办理条件已充分知晓。在此本人郑重承诺,已经符合本业务办理条件,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 授权同意经办机构通过其他部门、机构、企业查询与承诺相关的个人信息,用于核实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同时,知悉本人如作出不实承诺,将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失信信息将在“信用中国”、人社门户网站等媒介公示,并接受由相关部门实施 包括限制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获得贷款授信,通报批评,公开谴 责等在内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涉及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若本次领取待遇出现继承人之间的财产纠纷,由本人自行解决。承诺人签名及手印:身份证件号:与申请人关系:本人/法定监护人(勾选)承诺日期:年 月 日D B 5 3/T 1 2 4 5.5 2 0 2 47社会 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一、按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印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 0 1 9 7 1 号)要求,本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二、办事对象须知晓本事项相关办理条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并签署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 项告知承诺书,原则上不允许代为承诺。不具备民 事行为能力或书写能力的办事对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诺。三、办事对象办理指定业务时,不再需要提 交部分证明材料,具体证明名称及适用事项见附表。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依据办事对象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 相关业务,并 通过部门内、部门间核查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实,对于无法核 实的内容,可以要求办事对象提交必要 的相关证明。办理流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四、办事对象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 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上述办事对象须按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事 指南中的规定办理相关事项。五、办事对象不符合相关办理条件,或者未 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的,不予进行告知承诺和 业务办理。办事对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 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明材料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纳入社会保险 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失信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D B 5 3/T 1 2 4 5.5 2 0 2 48C C附 录 C(资 料 性)回 执 单 示 例C.1 下 面 给 出 了 业 务 受 理 回 执 单 的 示 例。示例:业务受理回执条形码 二维码请扫描上方二维码随时关注办理进度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事项名称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受理资料1.X X X2.X X X3.X X X4.X X X5.X X X温馨提示1.受理回执记录业务受理情况,可用于办理进度查询,请妥善保管。2.您可以用“云南人社”A P P 和云南人社微信小程序扫描本单右上角二维码查询办理进度。3.如果您所办业务办结后有相关结果表单需要下载,可以使用“云南人社”A P P 下载,也可以在自助一体机或社保经办机构大厅查询获取。4.事项特殊提示信息。(有就显示,没有就不显示)受理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章):D B 5 3/T 1 2 4 5.5 2 0 2 49C.2 下 面 给 出 了 不 予 受 理 回 执 单 的 示 例。示例:不予受理回执表单编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申办 业务,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因以下原因,不符合受理条件,我局决定不予受理。1.;2.;3.。(业务专用章)年 月 日D B 5 3/T 1 2 4 5.5 2 0 2 41 0C.3 下 面 给 出 了 不 予 办 理 回 执 单 的 示 例。示例:不予办理回执表单编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申办 业务(业务受理编号:),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因以下原因,不符合办理条件,我局决定不予办理。1.;2.;3.。(业务专用章)年 月 日D B 5 3/T 1 2 4 5.5 2 0 2 41 1D D附 录 D(资 料 性)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注 销 登 记 表 示 例下 面 给 出 了 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注 销 登 记 表 的 示 例。示例:云南省城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参保人姓 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注销原因丧失国籍 丧失国籍时间:年 月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 起始时间:年 月死亡 死亡时间:年 月其他注销日期经办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章):年 月 日D B 5 3/T 1 2 4 5.5 2 0 2 41 2E E附 录 E(规 范 性)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注 销 登 记 流 程 图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注 销 登 记 流 程 见 图 E.1。图 E.1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注 销 登 记 流 程 图 DB53/T 1245.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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