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要求DB50/T 1558-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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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1 3.0 3 0.4 0C C S Z 7 7D B 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0/T 1 5 5 8 2 0 2 4乡 镇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设 置 要 求2 0 2 4-0 2-0 1 发 布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2 0 2 4-0 5-0 1 实 施D B 5 0/T 1 5 5 8 2 0 2 4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提 出、归 口 并 组 织 实 施。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重 庆 大 学、辰 铭 善 川(重 庆)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重 庆 江 佑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司、中 煤 科 工 重 庆 设 计 研 究 院(集 团)有 限 公 司、中 仁 城 市 运 营 服 务(集 团)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刘 国 涛、李 华 栋、李 小 强、谭 勇、唐 梦 霜、徐 建 楠、叶 靖、李 蕾、刘 斌、余 庆慧、王 小 铭、石 德 智、范 森、罗 鹏、黄 丽 云。D B 5 0/T 1 5 5 8 2 0 2 41乡 镇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设 置 要 求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乡 镇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投 放 设 施、生 活 垃 圾 收 集 设 施、生 活 垃 圾 转 运 设 施、生 活 垃 圾 处 理处 置 设 施 及 乡 镇 其 他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的 配 置 原 则、规 定 与 要 求 等。本 文 件 适 用 于 乡 镇 建 成 区(不 含 区 县 城 区)、集 镇 所 在 地 的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的 设 置。人 口 集 聚 度 高 的乡 村 居 住 区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1 9 0 9 5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标 志G B/T 5 0 3 3 7 城 市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规 划 标 准G B 5 0 3 5 2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统 一 标 准G B 5 5 0 1 3 市 容 环 卫 工 程 项 目 规 范C J J 1 4 城 市 公 共 厕 所 设 计 标 准C J J 2 7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设 置 标 准C J J/T 4 7 生 活 垃 圾 转 运 站 技 术 规 范C J J/T 6 5-2 0 0 4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术 语 标 准C J J/T 1 2 5 环 境 卫 生 图 形 符 号 标 准C J J 1 7 9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站 技 术 规 程C J J 2 0 5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运 输 技 术 规 程C J/T 2 8 0 塑 料 垃 圾 桶 通 用 技 术 条 件C J/T 3 7 7-2 0 1 1 废 物 箱 通 用 技 术 条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乡 镇 t o w n s h i p除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建 成 区 以 外 的 乡 及 建 制 镇。3.2乡 镇 道 路 t o w n s h i p r o a dD B 5 0/T 1 5 5 8 2 0 2 42乡 镇 建 成 区 范 围 内,供 行 人 和 车 辆 通 行 的,具 有 一 定 技 术 条 件 的 道 路、桥 梁、隧 道 及 其 附 属 设 施。包 括 乡 镇 干 路 和 乡 镇 支 路。3.3乡 镇 干 路 t o w n s h i p t r u n k r o a d连 接 乡 镇 各 主 要 分 区,以 交 通 功 能 为 主,兼 有 服 务 功 能 的 道 路。3.4乡 镇 支 路 t o w n s h i p a c c e s s r o a d与 乡 镇 干 路 结 合 组 成 乡 镇 道 路 网,为 乡 镇 干 路 和 街 坊 路 的 连 接 线,以 服 务 功 能 为 主,并 解 决 局 部 地区 交 通 的 道 路。3.5环 境 卫 生 设 施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s a n i t a t i o n f a c i l i t i e s具 有 从 整 体 上 改 善 环 境 卫 生、限 制 或 消 除 生 活 废 弃 物 危 害 功 能 的 设 备、容 器、构 筑 物、建 筑 物 及 场地 等 的 统 称。3.6废 物 箱 l i t t e r b i n乡 镇 道 路 两 旁、车 站、广 场 和 集 贸 市 场 等 公 共 场 所 设 置 的,供 人 们 投 放 可 回 收 物 和 其 他 垃 圾 等 废 弃物 的 垃 圾 收 集 容 器。来 源:C J/T 3 7 7-2 0 1 1,3.1,有 修 改 3.7生 活 垃 圾 收 集 容 器 g a r b a g e c o l l e c t i o n c o n t a i n e r s用 于 分 类 收 集 生 活 垃 圾 的 容 器。3.8生 活 垃 圾 收 集 点 g a r b a g e c o l l e c t i o n p o i n t s放 置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容 器 的 场 所。3.9生 活 垃 圾 收 集 站 g a r b a g e c o l l e c t i n g&d i s t r i b u t i n g c e n t r e将 分 散 收 集 的 生 活 垃 圾 集 中 后 由 收 集 车 清 运 出 去 的 小 型 垃 圾 收 集 设 施。来 源:C J J/T 6 5-2 0 0 4,4.2.1 1 3.1 0生 活 垃 圾 暂 存 点 d o m e s t i c w a s t e t e m p o r a r y s t o r a g e p o i n t s用 于 汇 集 和 暂 时 存 放 可 回 收 物 和 有 害 垃 圾 的 场 所,包 括 可 回 收 物 收 集 暂 存 点 和 有 害 垃 圾 收 集 暂 存 点。4 基 本 规 定环 境 卫 生 设 施 应 满 足 以 下 基 本 规 定:D B 5 0/T 1 5 5 8 2 0 2 43a)环 境 卫 生 设 施 设 置 应 遵 循 安 全 高 效、以 人 为 本、绿 色 低 碳 的 理 念,方 便 乡 镇 居 民 使 用,且 不 影响 乡 镇 容 貌;b)环 境 卫 生 设 施 设 置 应 保 障 工 程 运 行 安 全、人 身 安 全 及 公 共 卫 生 安 全;c)环 境 卫 生 设 施 应 纳 入 乡 镇 建 设 统 一 规 划,环 境 卫 生 设 施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乡 镇 规 划;d)环 境 卫 生 设 施 的 设 置 宜 考 虑 城 乡 共 享、区 域 共 享,实 现 设 施 的 优 化 配 置,充 分 提 升 资 源 利 用 效率;e)环 境 卫 生 设 施 设 置 应 与 生 活 垃 圾 的 分 类 投 放、分 类 收 集、分 类 运 输、分 类 处 理 体 系 相 适 应;f)环 境 卫 生 设 施 应 结 合 乡 镇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情 况 合 理 设 置,并 有 利 于 环 境 卫 生 作 业 和 对 环 境 污 染的 控 制;g)环 境 卫 生 设 施 的 规 模 与 型 式 应 根 据 生 活 垃 圾 产 生 量、收 运 方 式、处 理 工 艺 和 乡 镇 空 间 布 局 等 确定;h)环 境 卫 生 设 施 构、建 筑 物 的 设 计,采 光、通 风 等 室 内 环 境,给 排 水、电 气 等 建 筑 设 备 和 防 灾、避 难 等 基 本 规 定 应 符 合 G B 5 0 3 5 2 的 要 求,环 境 卫 生 设 施 标 志 应 符 合 C J J/T 1 2 5 的 要 求;i)乡 镇 新 建 区 域 与 旧 区 改 造 时,环 境 卫 生 设 施 应 同 步 规 划、同 步 建 设、同 期 交 付;j)原 有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需 改 建 或 迁 建 时,应 制 定 并 落 实 改 建 或 迁 建 的 计 划 后,方 可 改 建 或 迁 建。替代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未 交 付 前,不 得 停 止 使 用 或 拆 除 原 有 的 环 境 卫 生 设 施;k)环 境 卫 生 设 施 应 具 有 应 对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的 垃 圾 收 集、运 输 和 处 置 功 能。5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设 施 要 求5.1 一 般 规 定生 活 垃 圾 收 集 设 施 应 满 足 以 下 一 般 规 定:a)居 住 区、商 业 街、乡 镇 道 路 以 及 集 贸 市 场、广 场、车 站、客 运 码 头、大 型 公 共 绿 地 等 场 所 附 近及 其 他 公 众 活 动 频 繁 处,应 设 置 废 物 箱、垃 圾 收 集 点 等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设 施;b)生 活 垃 圾 收 集 设 施 位 置 宜 相 对 固 定,方 便 居 民 使 用 和 环 卫 作 业 车 辆 收 运;c)生 活 垃 圾 收 集 设 施 应 具 备 分 类 投 放、宣 传 的 功 能,标 志 应 符 合 G B/T 1 9 0 9 5 的 要 求。5.2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点生 活 垃 圾 收 集 点 设 置 应 满 足 以 下 规 定:a)生 活 垃 圾 收 集 点 的 选 址 应 遵 循 方 便 居 民 投 放、不 影 响 环 境 卫 生 和 景 观 的 原 则,与 居 民 行 动 空 间设 置 合 理 的 距 离 或 设 置 遮 挡 设 施,其 占 地 面 积 应 满 足 方 便 垃 圾 收 运 作 业 的 要 求,并 留 有 收 集 容器(桶 体、箱 体)移 动 空 间,地 面 应 平 整、硬 化;b)生 活 垃 圾 收 集 点 的 服 务 半 径 应 小 于 或 等 于 1 2 0 m,交 通 枢 纽 或 人 流 密 集 的 街 道 可 适 当 增 加 生 活垃 圾 收 集 点 的 数 量;c)生 活 垃 圾 收 集 点 应 按 分 类 要 求 设 置 分 类 垃 圾 桶。垃 圾 收 集 点 内 宜 设 置 可 回 收 物、有 害 垃 圾、厨余 垃 圾 和 其 他 垃 圾 等 4 类 垃 圾 桶。餐 饮 企 业 或 门 店 宜 设 置 容 积 为 1 2 0 L 的 自 备 桶;d)生 活 垃 圾 收 集 点 内 各 类 垃 圾 桶 的 数 量 可 根 据 服 务 范 围 内 生 活 垃 圾 的 重 量 和 体 积 计 算,并 结 合 收运 频 率 确 定。生 活 垃 圾 日 排 放 量 及 垃 圾 容 器 设 置 数 量 的 计 算 方 法 参 照 附 录 A 的 规 定;e)生 活 垃 圾 收 集 点 内 的 垃 圾 桶 宜 符 合 C J/T 2 8 0 的 要 求。垃 圾 桶(箱)应 完 好、完 备,并 满 足 防雨、防 腐、阻 燃、抗 老 化 等 要 求。5.3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站D B 5 0/T 1 5 5 8 2 0 2 44生 活 垃 圾 收 集 站 设 置 应 满 足 以 下 规 定:a)生 活 垃 圾 收 集 站 宜 设 置 在 交 通 便 利,并 具 备 供 水、供 电、污 水 排 放 等 条 件 的 地 方;b)生 活 垃 圾 收 集 站 的 服 务 半 径 宜 符 合 表 1 的 规 定;c)乡 镇 建 成 区 内 垃 圾 日 产 量 超 过 4 t/d 时,宜 设 置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站;人 口 小 于 5 0 0 0 人 的 居 住 区 域宜 与 附 近 区 域 联 合 设 置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站。生 活 垃 圾 收 集 站 设 计 规 模 的 计 算 方 法 参 照 附 录 B 执行;d)生 活 垃 圾 收 集 站 的 设 备 配 置 应 根 据 其 规 模、垃 圾 箱 容 积 及 运 输 频 次 确 定,建 筑 面 积 不 宜 小 于8 0 m2;e)生 活 垃 圾 收 集 站 的 布 置 应 满 足 作 业 要 求,外 围 宜 设 置 一 定 宽 度 的 绿 化 隔 离 带,站 前 区 域 布 置 应便 于 垃 圾 收 集 车、运 输 车 的 通 行 和 作 业;f)生 活 垃 圾 收 集 站 内 应 设 置 有 通 风、除 臭、隔 声、污 水 收 集 及 排 放 措 施,并 应 设 置 消 毒、杀 虫、灭 鼠 等 装 置;g)生 活 垃 圾 收 集 站 的 建 筑 结 构 应 保 证 良 好 的 密 闭 性,室 内 墙 壁、地 面 应 防 渗、防 水、平 整 并 利 于保 洁,室 外 装 修 应 耐 用、美 观、与 环 境 景 观 相 协 调、利 于 保 洁;h)生 活 垃 圾 收 集 站 应 设 置 垃 圾 分 类 宣 传 标 识、标 牌。表 1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站 服 务 半 径 指 标收集类型 人口情况 收集服务半径人力收集 3 万人 0.5 k m人力收集 3 万人 1 k m小型机动车收集 2.5 k m5.4 废 物 箱废 物 箱 设 置 应 满 足 以 下 规 定:a)道 路 两 侧 或 路 口 以 及 车 站、广 场 和 集 贸 市 场 等 的 出 入 口 附 近 等 应 设 置 废 物 箱,人 员 密 集 或 活 动频 繁 的 区 域 宜 适 当 增 设 废 物 箱;b)道 路 两 旁、公 共 场 所 沿 路、集 贸 市 场 沿 路 等 区 域 的 废 物 箱 设 置 间 距 宜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c)车 站、广 场 等 区 域 应 按 每 3 0 0-1 0 0 0 m2设 置 1 处 废 物 箱;d)乡 镇 建 成 区 内 应 设 置 可 回 收 物 和 其 他 垃 圾 两 分 类 的 废 物 箱;e)废 物 箱 应 箱 体 完 好、外 观 统 一、美 观 大 方 并 便 于 保 洁;f)废 物 箱 应 满 足 防 雨、防 腐、阻 燃、抗 老 化 等 要 求;g)同 一 区 域 或 同 一 路 段 设 置 的 废 物 箱 应 统 一。废 物 箱 规 格 或 有 效 容 积 宜 根 据 周 边 的 废 物 产 量 和 收运 频 率 等 因 素 确 定。表 2 废 物 箱 设 置 间 距5.5 生 活 垃 圾 暂 存 点生 活 垃 圾 暂 存 点 应 满 足 以 下 规 定:设置区域 设置间距(m)干路、支路 1 0 0-3 0 0公共场所沿路、集贸市场沿路 5 0-1 5 0D B 5 0/T 1 5 5 8 2 0 2 45a)生 活 垃 圾 暂 存 点 设 置 应 同 时 满 足 消 防 和 方 便 收 运 作 业 要 求,暂 存 点 大 小 应 与 服 务 区 域 生 活 垃 圾的 产 量 相 适 应;b)生 活 垃 圾 中 的 可 回 收 物 收 集 暂 存 点 应 按 照 纸 类、金 属、玻 璃、橡 塑、织 物 及 其 他 物 品 等 分 区 存放,同 时 设 置 标 识 加 以 区 分,满 足 防 潮、防 渗 漏 等 要 求;c)生 活 垃 圾 中 的 有 害 垃 圾 收 集 暂 存 点,应 满 足 环 保、耐 磨、防 火、防 渗、防 腐、防 盗 等 要 求,并具 有 运 行 控 制 装 置 及 安 全 保 护 措 施。6 生 活 垃 圾 转 运 设 施 要 求6.1 一 般 规 定生 活 垃 圾 转 运 设 施 应 满 足 以 下 一 般 规 定:a)生 活 垃 圾 转 运 站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环 境 卫 生 专 项 规 划;b)生 活 垃 圾 转 运 站 应 根 据 乡 镇 的 社 会 经 济 条 件 与 发 展 需 求,因 地 制 宜,合 理 设 置 其 规 模 与 类 型;c)生 活 垃 圾 转 运 站 的 设 置 应 满 足 垃 圾 分 类 收 运 的 要 求。6.2 生 活 垃 圾 转 运 站生 活 垃 圾 转 运 站 应 满 足 以 下 规 定:a)乡 镇 均 宜 设 置 生 活 垃 圾 转 运 站,确 无 条 件 设 置 的 可 与 附 近 乡 镇 合 建;b)生 活 垃 圾 转 运 站 应 规 避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聚 集 场 所 和 人 流 密 集 区 域,设 置 在 交 通 便 利、易 安 排 清 运路 线,并 满 足 供 水、供 电、污 水 排 放 和 通 信 等 要 求 的 区 域。条 件 适 宜 的,转 运 站 宜 与 公 共 厕 所、环 卫 工 人 休 息 场 所、工 具 房 等 环 卫 设 施 合 建;c)生 活 垃 圾 转 运 站 的 服 务 半 径 宜 符 合 表 3 的 规 定;d)生 活 垃 圾 转 运 站 的 规 模 应 根 据 乡 镇 服 务 范 围 内 接 收 垃 圾 量、乡 镇 区 域 特 征、社 会 经 济 发 展 情 况及 季 节 变 化 波 动 等 因 素 综 合 考 虑。生 活 垃 圾 转 运 站 设 计 规 模 的 计 算 方 法 参 照 附 录 C 执 行;e)生 活 垃 圾 转 运 站 的 类 型 及 用 地 指 标 应 符 合 表 4 的 规 定;f)生 活 垃 圾 转 运 站 的 站 内 布 置 应 紧 凑、有 序,便 于 转 运 作 业 并 为 后 续 建 设(包 括 垃 圾 分 拣 场)留出 发 展 空 间。转 运 站 应 利 用 地 形 等 自 然 条 件 设 置 实 体 围 墙,站 区 周 边 应 设 置 宽 度 不 小 于 3 m 的绿 化 隔 离 带,车 辆 出 入 口 应 设 置 在 站 区 远 离 周 边 主 要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的 一 端;g)生 活 垃 圾 转 运 站 应 配 置 转 运 单 元,其 实 际 转 运 能 力 应 满 足 高 峰 时 段 要 求,转 运 单 元 数 量 宜 设 置2 个 及 以 上。小 型 I 类 及 以 上 规 模 转 运 站 应 配 置 厨 余 垃 圾 收 集 转 运 单 元;h)生 活 垃 圾 转 运 站 应 采 用 机 械 填 装 垃 圾 的 方 式 进 料,并 有 利 于 控 制 二 次 污 染。垃 圾 卸 料、转 运 作业 应 设 置 倒 车 限 位 装 置 及 报 警 装 置;i)生 活 垃 圾 转 运 站 应 配 备 垃 圾 填 装 机、压 缩 机、垃 圾 装 载 容 器(集 装 箱)、称 重 计 量 装 置、配 套车 辆、病 毒 和 蚊 蝇 消 杀 等 与 转 运 站 设 计 规 模 相 匹 配 的 设 施 设 备。各 类 设 施 设 备 应 满 足 耐 磨、防火、防 渗、防 腐、防 止 垃 圾 扬 尘、垃 圾 遗 洒 和 臭 味 扩 散 等 要 求。小 型 I I I 类 生 活 垃 圾 转 运 站 宜设 置 通 风 除 尘 除 臭 系 统,小 型 I I I 类 以 上 规 模 转 运 站 宜 设 置 负 压 除 尘 除 臭 系 统;j)生 活 垃 圾 转 运 站 应 布 置 车 辆 出 入 口 及 通 道、车 间 卷 帘 闸 门、转 运 作 业 区、卸(装)料 工 位 等。站 内 建 筑 结 构 应 相 对 密 闭,室 内 墙 壁、地 面 应 防 渗、防 水、平 整 并 利 于 保 洁;室 外 装 修 应 耐 用、美 观、与 环 境 景 观 相 协 调、利 于 保 洁;k)生 活 垃 圾 转 运 站 的 污 废 水 处 理 及 排 放 应 符 合 相 关 环 保 管 理 规 定,可 采 用 密 闭 运 输 送 到 城 镇 污 水处 理 厂 处 理、排 入 城 镇 排 水 管 道 进 入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 或 自 行 处 理 等 方 式。D B 5 0/T 1 5 5 8 2 0 2 46表 3 生 活 垃 圾 转 运 站 服 务 半 径 指 标清运类型 收集服务半径人力运送 1 k m小型机动车运送 3 k m中型机动车运送 5 k m表 4 生 活 垃 圾 转 运 站 分 类 及 用 地 指 标类型 设计转运量(t/d)用地面积(m2)与站外相邻建筑间距(m)小型I 5 0 1 5 0 1 0 0 0 4 0 0 0 1 0I I 1 0 5 0 3 0 0 1 0 0 0 8I I I 1 0 2 0 0 3 0 0 8注 1: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带有分类功能或环卫工人休息功能的应适当增加用地面积;注 2:与站外相邻建筑间隔自转运站边界起计算;注 3:转运作业功能区指垃圾收集车回转、垃圾压缩装箱、转运车牵箱及转运车回转等功能区域;注 4:以上规模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7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处 置 设 施 要 求7.1 一 般 规 定生 活 垃 圾 处 理 处 置 设 施 应 满 足 以 下 一 般 规 定:a)处 理 设 施 应 遵 循 城 乡 一 体 化 建 设 原 则,按 区 域 优 化 配 置,集 中 处 理;b)处 理 设 施 应 设 置 在 交 通 运 输 及 市 政 配 套 齐 全 的 区 域,应 减 少 对 周 边 环 境 的 影 响;c)处 理 设 施 技 术 选 择 应 坚 持 因 地 制 宜、技 术 可 行、设 备 可 靠、适 度 规 模、综 合 治 理 和 利 用 的 原 则下,合 理 选 择;d)处 理 设 施 内 外 应 种 植 绿 化 隔 离 带,厂 内 绿 化 率 应 符 合 相 关 规 定。7.2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处 置 设 施生 活 垃 圾 处 理 处 置 设 施 设 置 应 满 足 以 下 规 定:a)乡 镇 生 活 垃 圾 宜 相 对 集 中 处 理,运 至 城 乡 一 体 化 处 理 设 施 集 中 处 理,不 宜 单 独 设 置 生 活 垃 圾 填埋 场 和 焚 烧 厂。乡 镇 厨 余 垃 圾 宜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集 中 处 理 与 就 地(就 近)处 理 相 结 合 的总 体 处 理 方 案,可 单 独 设 置 小 型 厨 余 垃 圾 处 理 设 施;b)鼓 励 毗 邻 乡 镇 建 设 小 型 垃 圾 处 理 设 施。偏 远 乡 镇 的 生 活 垃 圾 运 距 较 远 时 可 单 独 设 置 小 型 垃 圾 处理 设 施,小 型 垃 圾 处 理 设 施 的 设 置 及 污 染 控 制 要 求 应 符 合 相 关 环 保 管 理 规 定;c)人 口 数 量 多、集 中 的 乡 镇,为 配 合 垃 圾 分 类 和 实 现 减 量 化 目 标,有 条 件 的 乡 镇 可 建 设 垃 圾 分 拣厂 或 垃 圾 分 拣 中 心。垃 圾 分 拣 厂、垃 圾 分 拣 中 心 选 址 宜 结 合 垃 圾 转 运 站 或 垃 圾 处 理 设 施 设 置。8 其 他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要 求8.1 公 共 厕 所公 共 厕 所 设 置 应 满 足 以 下 规 定:D B 5 0/T 1 5 5 8 2 0 2 47a)应 根 据 乡 镇 用 地 类 别 设 置 公 共 厕 所 的 密 度。公 共 厕 所 设 置 密 度 指 标 宜 符 合 表 5 的 规 定;b)乡 镇 的 出 入 口、车 站、广 场、农 贸 市 场 等 附 近 宜 设 置 公 共 厕 所,公 共 厕 所 设 置 间 距 宜 不 超 过3 0 0 m;c)乡 镇 建 成 区 内 的 公 共 厕 所 建 设 标 准 应 不 低 于 C J J 1 4 规 定 的 三 类 要 求,乡 镇 出 入 口、车 站、广场、农 贸 市 场 等 附 近 设 置 的 公 共 厕 所 建 设 标 准 应 不 低 于 C J J 1 4 规 定 的 二 类 要 求;d)独 立 式 公 共 厕 所 和 附 属 式 公 共 厕 所 的 用 地 指 标 宜 符 合 表 6 的 要 求。独 立 式 公 共 厕 所 应 做 到 外 观与 环 境 协 调;附 属 式 公 共 厕 所 应 设 置 单 独 出 入 口,出 入 口 位 置 应 避 开 人 流 集 中 处 和 楼 梯 间;e)人 流 量 变 化 较 大 的 旅 游 乡 镇 公 共 厕 所,宜 增 设 潮 汐 厕 间;f)公 共 厕 所 的 粪 污 水 排 放 方 式 应 符 合 C J J 1 4 有 关 规 定。表 5 公 共 厕 所 设 置 密 度 指 标乡镇用地类别 设置密度(座/k m2)居住用地 3 5交通设施用地 5 6公共服务及商业用地 4 1 1工业及其他用地 1 2表 6 公 共 厕 所 面 积 指 标乡镇用地类型附属式公共厕所建筑面积(m2/座)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m2/座)居住用地 3 0 8 0 6 0 1 2 0交通设施用地 5 0 1 2 0 8 0 1 7 0公共服务及商业用地 5 0 1 2 0 8 0 1 7 0工业及其他用地 3 0 6 0 6 0 1 0 08.2 化 粪 池化 粪 池 设 置 应 满 足 以 下 规 定:a)化 粪 池 应 设 置 在 便 于 维 护、出 渣 和 出 粪 方 便 的 位 置,其 与 水 井、河 道 等 水 源 或 其 它 地 下 取 水 构筑 物 的 间 隔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3 0 m;b)新 建 化 粪 池 应 优 先 选 择 在 污 水 主 干 管 网 范 围 内 或 附 近,与 其 他 建 筑 物 外 墙 的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5 m;c)化 粪 池 应 密 闭 性 良 好,无 渗 漏、无 外 溢,并 有 防 雨 水、防 火、防 爆、防 臭 气 外 溢 等 设 施 或 装 置;d)新 建 化 粪 池 应 配 备 安 全 控 制 设 备 和 设 施,原 有 化 粪 池 宜 逐 步 改 造 增 设 安 全 控 制 设 备 和 设 施。8.3 环 卫 车 辆、洒 水(冲 洗)车 供 水 器环 卫 车 辆、洒 水(冲 洗)车 供 水 器 设 置 应 满 足 以 下 规 定:a)应 结 合 乡 镇 实 际 配 备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运 输 车、道 路 清 扫 车、洒 水 车、喷 雾 车 等 环 卫 车 辆,环 卫 车辆 宜 配 备 使 用 新 能 源 汽 车;b)乡 镇 环 卫 车 辆 应 配 齐 配 足,环 卫 车 辆 总 数 宜 按 不 小 于 2.5 辆/万 人 确 定;c)环 卫 车 辆 应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安 全 技 术 标 准,装 备 齐 全,车 牌、标 志 清 晰,车 况 良 好,车 容 整 洁;d)生 活 垃 圾 运 输 车 辆 应 具 有 密 闭 运 输 功 能;D B 5 0/T 1 5 5 8 2 0 2 48e)洒 水(冲 洗)车 供 水 器 宜 根 据 不 同 的 道 路 级 别 和 类 型 设 置,设 置 间 距 宜 根 据 道 路 宽 度 和 专 用 车辆 吨 位 确 定,具 体 指 标 宜 符 合 表 7 的 规 定。表 7 供 水 器 间 隔 距 离 指 标道路级别 道路宽度(m)供水器间隔(m)干路 1 6 3 6 8 0 0 1 2 0 0支路 1 0 1 4 1 0 0 0 1 5 0 08.4 环 境 卫 生 车 辆 停 车 场环 境 卫 生 车 辆 停 车 场 设 置 应 满 足 以 下 规 定:a)宜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环 卫 车 辆 停 车 场。停 车 场 的 选 址 应 规 避 敏 感 建 筑 物、人 口 稠 密 和 交 通 繁 忙 区 域,并 方 便 环 卫 车 辆 通 行;b)环 卫 车 辆 停 车 场 应 设 置 车 辆 进 出 口,预 留 消 防 通 道,并 规 范 停 车 位、停 车 线、禁 停、转 弯、减速、禁 鸣、限 高、防 火 等 醒 目 标 识;场 内 应 设 置 管 理 用 房、修 理 工 棚、清 洗 设 备、消 防 装 置、报 警 装 置 等 设 施,宜 设 置 新 能 源 车 辆 充 电 设 施,并 设 置 绿 化 隔 离 带;c)环 卫 车 辆 停 车 场 用 地 面 积 应 符 合 表 8 的 规 定;d)环 卫 车 辆 停 车 场 内 应 设 置 废 物 箱 或 垃 圾 桶,落 实 场 地 保 洁 责 任,保 持 场 内 整 洁。表 8 环 卫 车 辆 停 车 场 用 地 指 标车辆类型 停车场用地面积指标(m2/辆)微型 5 0小型 1 0 0大中型 1 5 08.5 环 卫 工 人 作 息 场 所环 卫 工 人 作 息 场 所 设 置 应 满 足 以 下 规 定:a)在 露 天 的 环 境 卫 生 清 扫、保 洁 工 人 工 作 区 域 内,应 设 置 环 卫 工 人 休 息 场 所;b)环 卫 工 人 作 息 场 所 宜 结 合 乡 镇 其 他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设 置,可 结 合 公 共 厕 所、垃 圾 收 集 站、垃 圾 转运 站、环 境 卫 生 车 辆 停 车 场 等 设 施 设 置,设 置 数 量 和 面 积 宜 根 据 清 扫 保 洁 服 务 半 径 和 环 卫 工 人数 量 确 定。环 卫 工 人 作 息 场 所 设 置 指 标 应 符 合 表 9 的 规 定;c)环 卫 工 人 作 息 场 所 宜 融 入“劳 动 者 港 湾”。表 9 环 卫 工 人 作 息 场 所 设 置 指 标作息场所设置数(座/k m)环卫工人平均占有建筑面积(m2/人)每处空地面积(m2)1/0.5 1.5 2 4 2 0 6 0注:表中k m 系指环卫工人的清扫保洁服务半径。AD B 5 0/T 1 5 5 8 2 0 2 49A B附 录 A(资 料 性)生 活 垃 圾 日 排 放 量 及 垃 圾 容 器 设 置 数 量 计 算 方 法A.1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点 服 务 范 围 内 生 活 垃 圾 日 排 放 量:.(A.1)式 中:Q 生 活 垃 圾 日 排 放 量(t/d);R 服 务 范 围 内 居 住 人 口 数 量(人);C 预 测 的 人 均 生 活 垃 圾 日 排 放 量 k g/(人 d),推 荐 取 值 见 附 表 A.1;A 1 生 活 垃 圾 日 排 放 量 不 均 匀 系 数,推 荐 取 值 见 附 表 A.1;A 2 居 住 人 口 变 动 系 数,推 荐 取 值 见 附 表 A.1。A.2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点 服 务 范 围 内 生 活 垃 圾 日 排 出 体 积:.(A.2).(A.3)式 中:V a v e 生 活 垃 圾 平 均 日 排 出 体 积(m3/d);A 3 生 活 垃 圾 密 度 变 动 系 数,推 荐 取 值 为 0.8;D a v e 生 活 垃 圾 平 均 密 度,推 荐 取 值 为 0.3 5(t/m3);K 生 活 垃 圾 高 峰 日 排 出 体 积 变 动 系 数,重 要 节 假 日 及 大 型 活 动 时 期 推 荐 取 值 为 1.5,重 大 环 境 卫生 突 发 事 件 时 期 推 荐 取 值 为 1.8;V m a x 生 活 垃 圾 高 峰 日 排 出 最 大 体 积(m3/d)。A.3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点 内 所 需 的 垃 圾 桶 数 量:.(A.4).(A.5)式 中:N a v e 平 时 所 需 设 置 的 垃 圾 桶 数 量(个):E 单 个 垃 圾 桶 的 容 积(m3/个);B 垃 圾 桶 填 充 系 数,平 时 推 荐 取 值 为 0.8,重 要 节 假 日 及 大 型 活 动 时 期 推 荐 取 值 为 0.8 5,重 大 环境 卫 生 突 发 事 件 时 期 推 荐 取 值 为 0.9;A 4 生 活 垃 圾 清 除 周 期,当 每 日 清 除 1 次 时 取 1,当 每 日 清 除 2 次 时 取 0.5,当 每 2 日 清 除 1 次 时 取 2,以 此 类 推;N m a x 生 活 垃 圾 高 峰 日 所 需 设 置 的 垃 圾 桶 数 量(m3/个)。D B 5 0/T 1 5 5 8 2 0 2 41 0表 A.1 参 数 推 荐 取 值规划人口规模分级乡镇建成区人口人均生活垃圾日排放量k g/(人 d)生活垃圾日排放量不均匀系数居住人口变动系数特大型 5 0 0 0 0 0.9 1.1 1.1 1.0 2大型 3 0 0 0 1 5 0 0 0 0 0.8 1.0 1.2 1.0 3中型 1 0 0 0 1 3 0 0 0 0 0.7 0.9 1.3 1.0 4小型 1 0 0 0 0 0.6 0.8 1.4 1.0 5D B 5 0/T 1 5 5 8 2 0 2 41 1B C附 录 B(资 料 性)生 活 垃 圾 收 集 量 计 算 方 法B.1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站 设 计 规 模 计 算 公 式:.(B.1)式 中:Q 收 集 站 日 收 集 能 力(t/d);A 生 活 垃 圾 产 量 变 化 系 数。该 系 数 要 充 分 考 虑 到 区 域 和 季 节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影 响。取 值 时 应 按 当地 实 际 资 料 采 用,无 实 测 值 时,一 般 可 采 用 1.3;n 服 务 区 内 实 际 服 务 人 数(人);q 服 务 区 内 人 均 生 活 垃 圾 日 排 放 量 k g/(人 d),推 荐 取 值 见 附 表 A.1。D B 5 0/T 1 5 5 8 2 0 2 41 2C D附 录 C(资 料 性)生 活 垃 圾 转 运 量 计 算 方 法C.1 生 活 垃 圾 转 运 站 设 计 规 模 计 算 公 式:.(C.1)式 中:Q d 生 活 垃 圾 转 运 站 设 计 规 模(转 运 量),t/d;Q c 服 务 区 垃 圾 清 运 量(年 平 均 值),t/d,无 实 测 值 时,宜 按 Q c=n q/1 0 0 0 计 算。n 为 服 务 范 围 内服 务 人 数(人),q 为 服 务 范 围 内 人 均 生 活 垃 圾 日 排 放 量 k g/(人 d),q 的 推 荐 取 值 见 附 表 A.1;K s 垃 圾 排 放 季 节 性 波 动 系 数,为 年 度 最 大 月 产 生 量 与 平 均 月 产 生 量 的 比 值,应 按 当 地 实 测 值 选用,无 实 测 值 时,一 般 可 采 用 1.3。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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