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备案服务规范DB53/T 1240-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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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南 省 地 方 标 准DB53/T 1 2 4 0 2 0 2 4劳 动 用 工 备 案 服 务 规 范2 0 2 4-0 3-0 1 发 布 2 0 2 4-0 6-0 1 实 施云 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ICS 0 3.0 8 0.0 1CCS A 1 653D B 5 3/T 1 2 4 0 2 0 2 4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定 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云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本 文 件 由 云 南 省 公 共 服 务 和 社 会 管 理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Y N T C 1 6)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云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行 政 审 批 处、云 南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云 南 省 质 量 管理 学 会。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王 佳 麒、胡 浩、李 关 艳、赵 宝 华、魏 迪 莉、李 寿、赵 忆 宁、尹 以 玲、聂 晶、毕虹、崔 继 梅、王 苏 天、张 朔、赵 阳 楠、伍 林。D B 5 3/T 1 2 4 0 2 0 2 41劳 动 用 工 备 案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劳 动 用 工 备 案 的 服 务 内 容、基 本 要 求、业 务 流 程、风 险 控 制 和 档 案 管 理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县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为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依 法 成 立 的 企 业、民 办 非 企 业 组织、国 家 机 关、事 业 单 位、社 会 团 体(以 下 简 称 用 人 单 位)等 与 之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各 类 劳 动 者(公 务 员、参 照 公 务 员 管 理 的 人 员 以 及 纳 入 人 事 部 门 管 理 的 人 员 除 外)提 供 劳 动 用 工 备 案 服 务。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本 文 件 没 有 需 要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4 服 务 内 容县 级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为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依 法 成 立 的 企 业、民 办 非 企 业 组 织、国 家 机 关、事 业 单 位、社 会 团 体(以 下 简 称 用 人 单 位)等 与 之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各 类 劳 动 者(公 务 员、参 照 公 务 员 管理 的 人 员 以 及 纳 入 人 事 部 门 管 理 的 人 员 除 外)提 供 劳 动 用 工 备 案 服 务。5 基 本 要 求5.1 办 理 条 件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依 法 成 立 的 企 业、民 办 非 企 业 组 织、国 家 机 关、事 业 单 位、社 会 团 体(以 下 简 称 用人 单 位)与 劳 动 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建 立 劳 动 关 系。5.2 办 理 方 式窗 口 办 理、网 络 办 理。5.3 办 理 时 限3 个 工 作 日。5.4 收 费 要 求免 费。6 业 务 流 程D B 5 3/T 1 2 4 0 2 0 2 426.1 申 请6.1.1 窗 口 申 请6.1.1.1 用 人 单 位 到 住 所 地 县 级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业 务 经 办 柜 台 提 出 备 案 申 请。6.1.1.2 用 人 单 位 申 请 劳 动 用 工 初 次 登 记 需 提 交 以 下 材 料:a)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原 件(机 关、事 业 组 织 法 人 证、社 会 团 体 法 人 资 格 证,或 者 其 他 依 法 成 立 取 得的 营 业 许 可 证)和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原 件;社 会 统 一 信 用 代 码;b)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材 料(社 保 卡、身 份 证 等)复 印 件;c)有 委 托 代 理 人 的,需 提 交 载 明 权 限 的 委 托 书 及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材 料(社 保 卡、身 份 证 等)复 印 件;d)双 方 签 订 的 有 效 劳 动 合 同;e)登 记 机 关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f)劳 动 用 工 备 案 申 请 函(参 见 附 录 A)。6.1.1.3 用 人 单 位 申 请 新 招 用 劳 动 者 登 记 需 提 交 以 下 材 料:a)劳 动 者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材 料(社 保 卡、身 份 证 等);b)双 方 签 订 的 有 效 劳 动 合 同。6.1.1.4 用 人 单 位 申 请 劳 动 用 工 变 动 登 记,视 变 动 情 形 需 提 交 以 下 材 料:a)双 方 签 订 的 变 更 后 的 有 效 劳 动 合 同 或 有 效 变 更 协 议;b)双 方 签 订 的 有 效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的 协 议(如 劳 动 者 死 亡 的,则 需 提 供 死 亡 证 明)。6.1.1.5 用 人 单 位 申 请 劳 动 用 工 注 销 登 记 需 提 交 以 下 材 料:a)法 人 主 体 账 号 下 的 劳 动 者 解 除 备 案;b)提 供 法 人 主 体 注 销、吊 销 登 记 文 件。6.1.2 网 络 申 请6.1.2.1 用 人 单 位 登 录 云 南 人 社 一 体 化 平 台,注 册 账 号 后 登 录,使 用 法 人 办 事 里 的 劳 动 用 工 备 案 权 限开 通 申 请 功 能,向 住 所 地 县 级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业 务 经 办 柜 台 提 出 权 限 申 请,权 限 开 通 以 后可 以 登 录 一 体 化 平 台 办 理 劳 动 合 同 新 签 备 案、劳 动 合 同 续 签 备 案,劳 动 合 同 变 更 备 案,劳 动 合 同 终 止 解除 备 案。6.1.2.2 用 人 单 位 申 请 劳 动 用 工 初 次 登 记 既 劳 动 用 工 备 案 权 限 开 通 需 提 交 以 下 材 料:a)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原 件(机 关、事 业 组 织 法 人 证、社 会 团 体 法 人 资 格 证,或 者 其 他 依 法 成 立 取 得的 营 业 许 可 证)和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原 件;b)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c)有 委 托 代 理 人 的,需 提 交 载 明 权 限 的 委 托 书 及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材 料(社 保 卡、身 份 证 等)复 印 件;d)网 厅 账 号 的 专 管 员 身 份 证 复 印 件;e)单 位 授 权 专 管 员 办 理 网 上 申 报 合 同 备 案 相 关 业 务 的 授 权 书,云 南 省 劳 动 用 工 登 记 备 案 网 上 经办 授 权 书(参 见 附 录 B)。6.1.2.3 用 人 单 位 网 上 申 请 新 招 用 劳 动 者 登 记 不 提 交 材 料。6.1.2.4 用 人 单 位 网 上 申 请 劳 动 用 工 变 动 登 记 不 提 交 材 料。6.1.2.5 用 人 单 位 网 上 申 请 劳 动 用 工 注 销 登 记 不 提 交 材 料,只 需 要 网 络 申 报 把 法 人 主 体 账 号 下 的 劳 动者 解 除 备 案。D B 5 3/T 1 2 4 0 2 0 2 436.2 受 理6.2.1 网 络 受 理6.2.1.1 经 办 人 员 收 到 网 上 申 请 材 料,按 以 下 情 况 分 别 处 理:a)备 案 材 料 不 齐 全 的,审 核 不 通 过 并 告 知 原 因;b)备 案 材 料 齐 全 但 填 写 不 准 确 或 有 遗 漏 的,审 核 不 通 过 并 告 知 原 因;c)备 案 材 料 齐 全 且 填 写 规 范 完 整 的,进 入 下 一 环 节。6.2.1.2 时 限:一 个 工 作 日。6.2.2 窗 口 受 理6.2.2.1 经 办 人 员 收 到 申 请 材 料,按 以 下 情 况 分 别 处 理(网 上 办 不 了 的 特 殊 情 况 到 窗 口 申 报 受 理,例如 劳 动 合 同 超 期):a)备 案 材 料 不 齐 全 的,应 退 回 材 料 并 一 次 性 告 知 需 补 全 材 料 名 称;b)备 案 材 料 齐 全 但 填 写 不 准 确 或 有 遗 漏 的,指 导 申 请 人 修 改 补 充;c)备 案 材 料 齐 全 且 填 写 规 范 完 整 的,进 入 下 一 环 节。6.2.2.2 时 限:即 时。6.3 录 入经 办 人 员 收 到 备 案 资 料 后,根 据 相 关 情 况 分 别 进 行 备 案 录 入 及 复 核:a)用 人 单 位 申 请 劳 动 用 工 初 次 备 案 应 当 录 入 以 下 信 息:1)单 位 基 本 信 息:单 位 名 称、社 会 统 一 信 用 代 码、单 位 类 型、注 册 资 金、经 济 类 型、行 业 类型、产 业 类 别、登 记 注 册 机 关、隶 属 关 系、主 营 范 围、法 定 代 表 人 证 件 类 型、法 定 代 表人 姓 名、法 定 代 表 人 证 件 号 码、法 定 电 表 人 电 话、如 果 有 委 托 人 的(委 托 人 姓 名、委 托人 证 件 号 码、委 托 人 手 机 号)、单 位 地 址、单 位 电 子 邮 箱、单 位 邮 编、传 真 或 固 定 电 话、联 系 人 姓 名、联 系 人 身 份 证 号、联 系 人 手 机 号、网 厅 专 管 员 姓 名、专 管 员 身 份 证 号、专管 员 手 机 号、人 社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区 划;2)劳 动 者 人 员 基 本 信 息:姓 名、证 件 类 型、国 家/地 区、性 别、证 件 号 码、户 口 性 质、出 生日 期、户 籍 所 在 地 行 政 区 划、民 族、手 机 号、初 次 参 加 工 作 日 期、文 化 程 度、政 治 面 貌、是 否 农 民 工、现 居 住 地 址;3)全 日 制 劳 动 合 同 信 息;4)用 工 形 式 选 全 日 制,合 同 类 型 为 固 定 期 限 的:用 工 类 别、职 业 工 种、岗 位 名 称、月 工 资、起 始 日 期、终 止 日 期、工 作 地 点、试 用 期 工 资、试 用 期 起 始 日 期、试 用 期 终 止 日 期、工时 制 度、是 否 办 理 招 工 手 续、签 订 合 同 日 期、岗 位 类 型;合 同 类 型 为 无 固 定 期 限 的,不需 要 录 终 止 日 期;合 同 类 型 为 以 完 成 一 定 任 务 为 期 限 的,不 需 要 录 入 试 用 期 相 关 信 息,但 要 录 入 工 作 目 标;5)劳 务 派 遣 劳 动 合 同 信 息:在 全 日 制 劳 动 合 同 的 基 础 上 选 择 用 工 类 别 为 劳 务 派 遣 人 员,劳 务派 遣 用 工 单 位 名 称、劳 务 派 遣 用 工 单 位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劳 务 派 遣 用 工 单 位 经 济 类 型;6)非 全 日 制 劳 动 合 同 信 息:用 工 形 式 选 择 非 全 日 制、职 业 工 种、是 否 签 订 协 议、岗 位 名 称、小 时 工 资、起 始 日 期、终 止 日 期、工 作 地 点、平 均 每 天 工 作 小 时 数、周 工 作 小 时 数、部门、是 否 办 理 招 工 手 续、签 订 协 议 日 期、岗 位 类 型。D B 5 3/T 1 2 4 0 2 0 2 44b)用 人 单 位 申 请 新 招 用 劳 动 者 登 记 备 案 应 当 对 以 下 信 息 进 行 复 核:用 工 形 式、合 同 类 别、用 工 类别、职 业 工 种、岗 位 名 称、工 资、起 始 日 期、终 止 日 期、工 作 地 点、试 用 期 工 资、试 用 期 起始 日 期、试 用 期 终 止 日 期;c)用 人 单 位 申 请 劳 动 用 工 变 动 登 记 备 案 应 当 对 申 请 变 更 内 容(续 签、变 更、终 止、解 除)登 记 信息 进 行 复 核;d)用 人 单 位 申 请 劳 动 用 工 注 销 登 记 备 案 应 当 对 以 下 信 息 进 行 复 核:1)法 人 主 体 账 号 下 员 工 劳 动 关 系 是 否 解 除;2)法 人 主 体 注 销 相 关 资 料。6.4 备 案6.4.1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的 备 案 材 料 齐 全 且 内 容 符 合 劳 动 用 工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规 定,达 到 备 案 条 件,予 以 备案,出 具 备 案 回 执 单(参 见 附 录 C)、劳 动 用 工 备 案 名 册(参 见 附 录 D)。6.4.2 完 成 备 案 登 记 后,企 业 可 查 询 和 打 印 系 统 生 成 的 劳 动 用 工 备 案 名 册。6.5 流 程 图劳 动 用 工 备 案 业 务 流 程 图 见 附 录 E。7 风 险 控 制7.1 风 险 点在 审 核 劳 动 用 工 备 案 时 存 在 以 下 风 险 点:a)劳 动 用 工 主 体 资 格 失 效;b)劳 动 合 同 备 案 内 容 有 误。7.2 防 控 措 施通 过 规 范 备 案 材 料、部 门 间 工 作 协 同 等 措 施,防 控 违 规 备 案 情 况:a)劳 动 用 工 主 体 资 格 失 效,不 予 受 理;b)劳 动 合 同 备 案 内 容 有 误,不 予 受 理。8 业 务 档 案 管 理8.1 档 案 类 型劳 动 用 工 备 案 管 理 类。8.2 档 案 保 管 期 限5 0 年。8.3 档 案 保 存 方 式电 子 档 案。8.4 档 案 归 档 目 录D B 5 3/T 1 2 4 0 2 0 2 458.4.1 申 请 材 料: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原 件(机 关、事 业 组 织 法 人 证、社 会 团 体 法 人 资 格 证,或 者 其 他 依 法成 立 取 得 的 营 业 许 可 证)和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原 件。8.4.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8.4.3 有 委 托 代 理 人 的,需 提 交 载 明 权 限 的 委 托 书 及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材 料(社 保 卡、身 份 证 等)复 印 件。8.4.4 网 厅 账 号 的 专 管 员 身 份 证 复 印 件。8.4.5 劳 动 合 同 备 案 网 厅 单 位 授 权 书。8.4.6 备 案 结 果:备 案 回 执 单 劳 动 用 工 备 案 名 册。9 相 关 法 律 法 规、政 策 文 件本 文 件 涉 及 的 法 律 法 规、政 策 文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八 号);b)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七 十 三 号);c)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条 例(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 3 5 号);d)关 于 构 建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的 意 见(中 发 2 0 1 5 1 0 号);e)关 于 建 立 劳 动 用 工 备 案 制 度 的 通 知(劳 社 部 发 2 0 0 6 4 6 号);f)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劳 动 用 工 登 记 备 案 工 作 的 通 知(云 人 社 发 2 0 1 3 8 4 号)。D B 5 3/T 1 2 4 0 2 0 2 46A A附 录 A(资 料 性)劳 动 用 工 备 案 申 请 函 示 例下 面 给 出 了 劳 动 用 工 备 案 申 请 函 的 示 例。示例:劳 动用工备案申请函X X 市X X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 据 劳 动 用工 法律 法 规政 策 有关 规定,现申 请 对我 司新 招 用劳 动 者 X X X(姓名)等 名 进行 劳 动用 工备 案 登记,望你局给予办理。X X X X(企业名称)X X X X 年 X X 月 X X 日D B 5 3/T 1 2 4 0 2 0 2 47B B附 录 B(资 料 性)劳 动 用 工 登 记 备 案 网 上 经 办 授 权 书 示 例下 面 给 出 了 云 南 省 劳 动 用 工 登 记 备 案 网 上 经 办 授 权 书 的 示 例。示例:云南省劳 动用工登记备案网上经办授权书云南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 授 权 作 为我 单 位在 云 南省 劳 动用 工 登记 备 案网 上 经办 的 全 权 代 表,履 行 相关 权 利和 义 务,并 承担 相 应的法律责任。其在授权期间使用“云南省人社一体 化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的各项业务、提供各类材料、数据等行为,均为我单位的法律行为,我单位承诺已就相关数据、资料、业务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确认,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本授权有效期为此授权书签发之日 起至法人代表书面声明本授权作废为止。委托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联系电话:受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年 月 日C CD B 5 3/T 1 2 4 0 2 0 2 48D D附 录 C(资 料 性)备 案 回 执 单 示 例下 面 给 出 了 备 案 回 执 单 的 示 例。示例:备案回执单x x x x(企业名称):X X X X 年X X 月X X 日,你单位提供的劳动用工备案材料符合劳动用工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达到备案条件,予以备案。X X X X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 X X X 年 X X 月 X X 日D B 5 3/T 1 2 4 0 2 0 2 49E E附 录 D(资 料 性)劳 动 用 工 备 案 名 册 示 例下 面 给 出 了 劳 动 用 工 备 案 名 册 的 示 例。示例:劳动用工备案名册批次号:用人单位名称:性质:经办机构名称: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日期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国籍是否农民工职业工种 岗位名称 手机号码户籍所在地行政区划用工形式合同起止日期工资备案日期共计人数:打印时间:打印人员:D B 5 3/T 1 2 4 0 2 0 2 4F10F附 录 E(规 范 性)劳 动 用 工 备 案 流 程 图劳 动 用 工 备 案 流 程 图 见 图 E.1。图 E.1 劳 动 用 工 备 案 流 程 图 DB53/T 124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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