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规范DB53/T 1242-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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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南 省 地 方 标 准DB53/T 1 2 4 2 2 0 2 4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受 理 规 范2 0 2 4-0 3-0 1 发 布 2 0 2 4-0 6-0 1 实 施云 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ICS 0 3.0 8 0.0 1CCS A 1 653D B 5 3/T 1 2 4 2 2 0 2 4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定 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云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本 文 件 由 云 南 省 公 共 服 务 和 社 会 管 理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Y N T C 1 6)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云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行 政 审 批 处、云 南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云 南 省 质 量 管理 学 会。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赵 阳 楠、曾 圣 谡、伍 林、邹 碧 莲、王 佳 麒、李 关 艳、左 冀 云、魏 迪 莉、李 寿、赵 忆 宁、毕 虹、聂 晶、崔 继 梅、王 苏 天。D B 5 3/T 1 2 4 2 2 0 2 41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受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受 理 的 服 务 内 容、业 务 要 求、业 务 流 程、风 险 控 制、档 案 管 理 等 内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各 级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及 其 办 事 机 构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院(以 下 简 称 仲 裁 办 案机 构)的 仲 裁 受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4 0 5 5 0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术 语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4 0 5 5 0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4 服 务 内 容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办 案 机 构 为 发 生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的 当 事 人 提 供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受 理 服 务。5 业 务 要 求5.1 受 理 条 件5.1.1 职 工 与 用 人 单 位 发 生 的 下 列 劳 动 人 事 争 议,不 愿 调 解、调 解 不 成 或 者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后 不 履 行 的,可 以 向 仲 裁 办 案 机 构 申 请 仲 裁:a)企 业、个 体 经 济 组 织、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等 组 织 与 劳 动 者 之 间,以 及 机 关、事 业 单 位、社 会 团体 与 其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之 间,因 确 认 劳 动 关 系,订 立、履 行、变 更、解 除 和 终 止 劳 动合 同,工 作 时 间、休 息 休 假、社 会 保 险、福 利、培 训 以 及 劳 动 保 护,劳 动 报 酬、工 伤 医 疗 费、经 济 补 偿 或 者 赔 偿 金 等 发 生 的 争 议;b)实 施 公 务 员 法 的 机 关 与 聘 任 制 公 务 员 之 间、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机 关(单 位)与 聘 任 工 作 人员 之 间 因 履 行 聘 任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c)事 业 单 位 与 其 建 立 人 事 关 系 的 工 作 人 员 之 间 因 终 止 人 事 关 系 以 及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d)社 会 团 体 与 其 建 立 人 事 关 系 的 工 作 人 员 之 间 因 终 止 人 事 关 系 以 及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e)军 队 文 职 人 员 聘 用 单 位 与 聘 用 制 文 职 人 员 之 间 因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f)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由 仲 裁 办 案 机 构 处 理 的 其 他 争 议。5.1.2 工 会 与 企 业 因 履 行 集 体 合 同 发 生 争 议,经 协 商 解 决 不 成 的,可 以 依 法 向 仲 裁 办 案 机 构 申 请 仲 裁。D B 5 3/T 1 2 4 2 2 0 2 425.2 受 理 方 式窗 口 受 理、网 络 受 理。5.3 受 理 时 限收 到 仲 裁 申 请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5.4 收 费 要 求不 收 费。6 业 务 流 程6.1 申 请6.1.1 发 生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的 当 事 人 可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仲 裁 办 案 机 构 提 出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申 请,并 提 供以 下 材 料:a)申 请 人 主 体 资 格 材 料:1)申 请 人 为 个 人 的,需 提 交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信 息(社 保 卡 或 身 份 证 等);2)申 请 人 为 单 位 的,需 提 交 营 业 执 照 或 批 准 成 立 证 件 或 其 他 核 准 执 业 证 照 信 息;3)丧 失 或 者 部 分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职 工,由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为 参 加 仲 裁 活 动 的,需 提 供 双方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材 料(社 保 卡 或 身 份 证 等)及 法 定 代 理 人 证 明 材 料;4)职 工 死 亡,由 其 近 亲 属 或 代 理 人 参 加 仲 裁 活 动 的,需 提 供 死 者 死 亡 证 明 及 其 近 亲 属 或 代 理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材 料(社 保 卡 或 身 份 证 等)和 双 方 关 系 证 明 材 料。b)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申 请 书(参 见 附 录 A),并 按 照 被 申 请 人 人 数 提 交 副 本。仲 裁 申 请 书 应 当 载明 下 列 事 项:1)职 工 的 姓 名、性 别、出 生 日 期、年 龄、身 份 证 件 号 码、住 所、通 讯 地 址 和 联 系 电 话,用 人单 位 的 名 称、住 所、通 讯 地 址、联 系 电 话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姓 名、职 务;2)仲 裁 请 求 和 所 根 据 的 事 实、理 由;3)证 据 和 证 据 来 源、证 人 姓 名 和 住 所。c)证 据 清 单(参 见 附 录 B)及 证 据 材 料,并 按 照 被 申 请 人 人 数 提 交 副 本。其 中 需 有 与 被 申 请 人 存在 劳 动 人 事 关 系 及 属 于 本 仲 裁 办 案 机 构 管 辖 的 初 步 证 明 材 料;d)申 请 人 为 十 人 以 上 并 有 共 同 争 议 请 求 的,申 请 人 可 推 举 三 至 五 名 代 表 参 加 仲 裁。6.1.2 申 请 人 书 写 仲 裁 申 请 书 确 有 困 难 的,可 以 口 头 申 请,由 仲 裁 办 案 机 构 记 入 笔 录,经 申 请 人 签 名、盖 章 或 者 按 指 印 确 认。6.2 审 核6.2.1 仲 裁 办 案 机 构 经 办 人 员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初 审:a)是 否 经 过 调 解,对 未 经 调 解、当 事 人 直 接 申 请 仲 裁 的 争 议,仲 裁 办 案 机 构 可 以 向 当 事 人 发 出 调解 建 议 书(参 见 附 录 C),引 导 其 到 调 解 组 织 进 行 调 解,按 以 下 情 况 进 行 处 理:1)当 事 人 同 意 先 行 调 解 的,应 当 暂 缓 受 理;2)当 事 人 不 同 意 先 行 调 解 的,应 当 进 入 受 理 流 程。b)仲 裁 申 请 书 是 否 规 范、材 料 是 否 齐 备,按 以 下 情 况 进 行 处 理:D B 5 3/T 1 2 4 2 2 0 2 431)仲 裁 申 请 书 规 范 和 材 料 齐 备 的,经 办 人 员 收 取 申 请 材 料 后,应 当 出 具 收 件 回 执(参 见 附 录D),转 入 受 理 流 程;2)仲 裁 申 请 书 不 规 范 或 材 料 不 齐 备 的,应 当 当 场 或 在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回 材 料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一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材 料。6.2.2 经 办 人 员 初 审 是 否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受 理 条 件:a)属 于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范 围;b)有 明 确 的 仲 裁 请 求 和 事 实 理 由;c)申 请 人 与 本 案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有 明 确 的 被 申 请 人;d)不 属 于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办 案 规 则 第 三 十 四 条 规 定 情 形 的;e)属 于 本 仲 裁 办 案 机 构 管 辖 范 围。6.2.3 经 办 人 员 按 以 下 情 况 提 出 处 理 建 议,填 写 立 案 审 批 表(参 见 附 录 E),送 仲 裁 办 案 机 构 负 责 人审 核:a)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建 议 受 理;b)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建 议 不 予 受 理;c)不 属 于 本 仲 裁 办 案 机 构 管 辖 的,建 议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仲 裁 办 案 机 构 申 请 仲 裁。6.3 受 理仲 裁 办 案 机 构 根 据 情 形 作 出 受 理、不 予 受 理 决 定 或 者 告 知 申 请 人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仲 裁 办 案 机 构 申 请 仲裁:a)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参 见 附 录 F)并 送 达 申 请 人;b)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参 见 附 录 G)并 送 达 申 请 人;c)不 属 于 本 仲 裁 办 案 机 构 管 辖 的,出 具 管 辖 权 告 知 书(参 见 附 录 H)并 送 达 申 请 人。6.4 受 理 时 限5 个 工 作 日。6.5 流 程 图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受 理 流 程 图 见 附 录 I。7 风 险 控 制7.1 风 险 点7.1.1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未 依 法 受 理。7.1.2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未 依 照 法 定 时 限 受 理。7.1.3 属 于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受 理 范 围,但 不 属 于 本 仲 裁 办 案 机 构 管 辖 的,未 依 法 告 知 申 请 人 向 有 管 辖 权的 仲 裁 办 案 机 构 申 请 仲 裁。7.1.4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而 受 理。7.1.5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未 依 法 告 知 申 请 人 的。7.2 防 控 措 施7.2.1 加 强 业 务 学 习,提 升 工 作 人 员 业 务 素 质。D B 5 3/T 1 2 4 2 2 0 2 447.2.2 加 强 作 风 教 育,强 化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认 真 履 职。7.2.3 完 善 制 度 机 制,防 范 降 低 风 险。7.2.4 坚 持 问 题 导 向,及 时 发 现 并 整 改 风 险 隐 患。8 业 务 档 案 管 理8.1 档 案 类 型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类。8.2 档 案 保 管 期 限8.2.1 仲 裁 裁 决 结 案 的 案 卷,保 存 期 不 少 于 十 年。8.2.2 仲 裁 调 解 和 其 他 方 式 结 案 的 案 卷,保 存 期 不 少 于 五 年。8.2.3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从 其 规 定。8.2.4 保 存 期 满 后 的 案 卷,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档 案 管 理 的 规 定 处 理。8.3 档 案 保 存 方 式纸 质 档 案、电 子 档 案。8.4 档 案 归 档 目 录8.4.1 仲 裁 案 卷 分 正 卷 和 副 卷,档 案 归 档 目 录 如 下:a)正 卷 包 括:1)仲 裁 申 请 书;2)受 理(不 予 受 理)通 知 书;3)当 事 人 及 其 他 仲 裁 参 加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材 料、授 权 委 托 书;4)当 事 人 提 供 的 证 据 材 料。b)副 卷 包 括:立 案 审 批 表。8.4.2 案 卷 查 阅 制 度 如 下:a)正 卷 应 当 允 许 当 事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查 阅、复 制,但 需 登 记 备 案;b)上 级 部 门、人 民 法 院 有 权 查 阅、复 制 正 卷 和 副 卷,但 需 登 记 备 案,如 需 复 制 副 卷 的 还 应 履 行 审批 手 续。9 相 关 法 律 法 规、政 策 文 件本 文 件 涉 及 的 法 律 法 规、政 策 文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八 号);b)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六 十 五 号);c)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八 十 号);d)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会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一 百 零 七 号);e)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号);f)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条 例(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6 5 2 号);g)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办 案 规 则(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3 3 号);D B 5 3/T 1 2 4 2 2 0 2 45h)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组 织 规 则(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3 4 号);i)人 事 争 议 处 理 规 定(国 人 部 发 2 0 0 7 1 0 9 号);j)云 南 省 贯 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法 实 施 办 法(云 政 发 2 0 0 8 1 1 7 号);k)云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云 南 省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案 件 管 辖范 围 的 通 知(云 人 社 发 2 0 1 5 4 5 号);l)云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调 整 云 南 省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案 件 管 辖 范 围 的 通知(云 人 社 通 2 0 1 8 9 8 号)。D B 5 3/T 1 2 4 2 2 0 2 46A A附 录 A(资 料 性)仲 裁 申 请 书 示 例下 面 给 出 了 仲 裁 申 请 书 的 示 例。示例:仲 裁 申 请 书申 请人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 件号码 住所通讯地址及邮政 编码联系电话被申 请人(被申 请人有多个 的,逐个填 写)名 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讯地址及邮政 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 负责人)姓 名职务第 三人(非必填)名 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讯地址及邮政 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 负责人)姓 名职务仲 裁请 求1.2.3.事 实 和理 由此 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 章)年 月 日注:1.仲裁申请书副本 份(按被申请人数量提交);(窗口办理需现场提交 附件)2.证据清单 及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份。(按被申请人数量提交副本);3.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调后填写。B BD B 5 3/T 1 2 4 2 2 0 2 47附 录 B(资 料 性)证 据 清 单 示 例下 面 给 出 了 证 据 清 单 的 示 例。示例:证 据 清 单序号 名 称 证 明 内 容 页数提交人:提交时间:年 月 日注:本清单所列证据为复印件。D B 5 3/T 1 2 4 2 2 0 2 48C C附 录 C(资 料 性)调 解 建 议 书 示 例下 面 给 出 了 调 解 建 议 书 的 示 例。示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建议书劳人仲建字 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调解是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最便捷高 效的方式,有 利于当事人减少成本支出和节省时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更有利 于案结事了,无需再进入法律程序解决争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 规则的规定,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应当先行调解。为此,建议你方优先考虑到 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若你方同意先行调解,请于 年 月 日前告 知本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特此建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年 月 日仲 裁 员:联系地址:联系电话:D B 5 3/T 1 2 4 2 2 0 2 49D D附 录 D(资 料 性)收 件 回 执 示 例下 面 给 出 了 收 件 回 执 的 示 例。示例:收件回执(一式二联)收件单位(盖章)编号:材料提 交人代理 人 联系电话收 件 人 收件时间案由已收 材料清单(打“”部分)仲裁 申请书一式 份个人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据 材料复印件一式 份共 页企业 登记资料复印件一份事业 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授权 委托书一份答辩 书一式 份委托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律师 事务所函原件一份、代理律师执 业复印件二份其他:当事人签名确认:日 期:注:先接收 仲裁申请资料,待本委审查后决 定是否受理。请当事人妥善保管本回执。当事人可自仲裁办案 机构接 收 仲裁 申 请书 之 日 起 5 日 内来 电或 来 人查 询受 理 结果。当 事 人领 取本 委发 出 的 受理 通 知书 或 不予受理通知书时将本回执交回 本委。地 址:联系电话:E ED B 5 3/T 1 2 4 2 2 0 2 41 0附 录 E(资 料 性)立 案 审 批 表 示 例下 面 给 出 了 立 案 审 批 表 的 示 例。示例: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审批表劳人仲案字 号案 由申 请 人被申请人第 三 人案情摘要承办人意 见 承办人:年 月 日仲裁庭组成人员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审 批意 见 负责人:年 月 日备 注D B 5 3/T 1 2 4 2 2 0 2 41 1F F附 录 F(资 料 性)受 理 通 知 书 示 例下 面 给 出 了 受 理 通 知 书 的 示 例。示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劳人仲案字 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你(单 位)于 年 月 日 向本 委提 交 的诉(被申 请人 姓 名或 名称+案 由)争 议一 案的 仲 裁申 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 等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委决定立案处理。现将有关 事宜通知如下:一、申请人如有委托代理人的请填写授 权委托书,申请人是单位的还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 份证明书,于 年 月 日前送交本委。二、申请人需在 年 月 日(举 证期限)前向本委补充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2.;3.;三、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四、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特此通知(仲裁委员会印章)年 月 日D B 5 3/T 1 2 4 2 2 0 2 41 2G附 录 G(资 料 性)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示 例下 面 给 出 了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的 示 例。示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劳人仲案字 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你(单 位)于 年 月 日 向本 委提 交 的诉(被申 请人 姓 名或 名称+案 由)争 议一 案的 仲 裁申 请,已收悉。经审查,因存在以下第 种情形,决定不 予受理。1.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 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2.无明确的 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申请人是 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无明确的 被申请人;5.基于同一 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6.。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通知书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通知(仲裁委员会印章)年 月 日D B 5 3/T 1 2 4 2 2 0 2 41 3G H附 录 H(资 料 性)管 辖 权 告 知 书 示 例下 面 给 出 了 管 辖 权 告 知 书 的 示 例。示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权告知书劳人仲告字 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你(单 位)于 年 月 日 提交 的关 于 诉(被申 请人 姓 名或 名称+案 由)争 议一 案的 申 请材 料,已收悉。经审查:发现本案不属于本委管辖范围。根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对不 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 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 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之规定,特告知你(单位)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委员会名称)申请仲裁。特此告知(仲裁委员会印章)年 月 日D B 5 3/T 1 2 4 2 2 0 2 41 4H I附 录 I(规 范 性)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受 理 流 程 图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受 理 流 程 见 图 I.1。图 I.1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受 理 流 程 图 DB53/T 124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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