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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中 国 标 准 出 版 社 出 版水 产 种 质 资 源 保 护 区 建 设 与 管 理 规 范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Aquatic Germplasm Resources Conservation Reserve2 0 2 4-0 5-1 6 发 布 2 0 2 4-0 6-1 6 实 施CCS B 5 2DB 3 2/T 4 8 0 0 2 0 2 4ICS 6 5.1 5 0DB 3 2/T 4 8 0 0 2 0 2 4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 1.1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江 苏 省 农 业 农 村 厅 提 出。本 文 件 由 江 苏 省 渔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江 苏 省 洪 泽 湖 渔 业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张 胜 宇、李 亚 成、黄 越 峰、穆 欢、常 国 亮、张 磊。DB 3 2/T 4 8 0 0 2 0 2 4水 产 种 质 资 源 保 护 区 建 设 与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水 产 种 质 资 源 保 护 区 建 设 与 管 理 的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水 产 种 质 资 源 保 护 区 的 建 设 与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B 574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LY/T 1953 自 然 保 护 区 设 施 标 识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 水 产 种 质 资 源 aquatic germplasm resources具 有 较 高 经 济 价 值、遗 传 育 种 价 值,可 为 捕 捞、养 殖 等 渔 业 生 产 以 及 其 他 人 类 活 动 所 开 发 利 用 和 科 学研 究 的 水 生 生 物 资 源。3.2 水 产 种 质 资 源 保 护 区 Aquatic Germplasm Resources Conservation Reserve为 保 护 水 产 种 质 资 源 及 其 生 存 环 境,依 法 划 定 并 予 以 特 殊 保 护 和 管 理 的 水 域、滩 涂 及 其 毗 邻 的 岛 礁、陆 域。注:以 下 简 称“保 护 区”。4 保 护 区 建 设4.1 机 构 设 置保 护 区 应 设 置 专 门 的 管 理 机 构,并 根 据 水 域 管 理 范 围 或 行 政 区 划 范 围 设 1 个 或 多 个 保 护 区 管 理 站(以 下 简 称“管 理 站”)。4.2 站 点 设 置4.2.1 保 护 区 管 理 站管 理 站 的 设 置 根 据 保 护 区 管 理 任 务、自 然 地 理 条 件 和 人 为 活 动 状 况 确 定。管 理 站 的 保 护 管 理 范 围 可以 涵 盖 1 个 或 多 个 保 护 区,管 理 范 围 原 则 上 应 与 保 护 区 所 属 的 水 域 范 围 或 行 政 区 划 范 围 保 持 一 致。1DB 3 2/T 4 8 0 0 2 0 2 44.2.2 保 护 管 理 点管 理 站 范 围 涵 盖 多 个 保 护 区,则 可 以 在 每 个 保 护 区 设 置 1 个 管 理 点,如 果 单 个 保 护 区 范 围 较 广,管 理半 径 较 大,也 可 以 设 置 多 个 管 理 点。4.3 办 公 用 房4.3.1 管 理 机 构 用 房保 护 区 管 理 机 构 办 公 用 房 宜 设 在 临 近 保 护 区 的 中 心 城 镇 或 水、电、路、网 条 件 具 备 的 区 域,应 同 步 建设 科 研 及 宣 教 设 施,建 筑 规 模 参 照 LY/T 5126 执 行。4.3.2 管 理 站(点)用 房管 理 站(点)用 房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管 理 站(点)宜 设 在 临 近 保 护 区 且 水、电、路、网 完 备 的 区 域;b)管 理 站(点)建 设 应 具 备 日 常 办 公 用 房(或 办 公 生 活 趸 船)和 必 要 的 生 活 需 求,管 理 站(点)的 辅 助建 筑 包 括 食 堂、车 库、仓 库、油 库 和 执 法 船 艇 码 头 等。4.4 基 础 建 设4.4.1 道 路包 括 干 道、便 道 和 巡 护 步 道,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a)干 道 用 于 连 结 保 护 区 和 国 家 或 地 方 交 通 干 线,路 面 等 级 应 满 足 晴 雨 通 车 要 求;b)便 道 用 于 连 接 保 护 区 管 理 站(点)、科 研 中 心 和 居 民 点 等,标 准 应 达 到 通 车 或 人 员 便 利 通 行 要 求;c)巡 护 步 道 依 自 然 地 势 设 置 自 然 道 路 或 人 工 修 筑 阶 梯 式 道 路。4.4.2 码 头保 护 区 应 设 立 船 艇 停 泊 码 头,满 足 巡 护、执 法、科 研 监 测 和 日 常 管 理 等 需 要。4.4.3 给 排 水 及 垃 圾 处 理4.4.3.1 给 排 水给 排 水 要 求 如 下:a)管 理 站(点)的 生 活 区 域 可 采 用 打 井、铺 设 自 来 水 管 道 等 方 式 提 供 饮 用 水,卫 生 标 准 应 符 合GB 5749 的 要 求。b)管 理 站(点)应 建 设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系 统,条 件 具 备 应 接 入 市 政 管 网,建 筑 规 模 参 照 LY/T 5126执 行。4.4.3.2 垃 圾 处 理管 理 站(点)应 建 设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系 统,建 筑 规 模 参 照 LY/T 5126 执 行。4.4.4 电 力 和 网 络管 理 站(点)的 电 力 线 路 和 网 络 应 满 足 工 作 和 生 活 需 要。2DB 3 2/T 4 8 0 0 2 0 2 45 保 护 区 管 理5.1 人 员 配 备人 员 配 备 要 求 如 下:a)保 护 区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应 满 足 保 护 和 管 理 需 要,可 以 聘 用 辅 助 人 员 协 助 开 展 管 护 工 作;b)保 护 区 管 理 人 员 分 为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和 后 勤 保 障 人 员,行 政 管 理 人 员 中 应 包 括 水 生 生 物 学、生 态学 等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人 员。5.2 制 度 建 设5.2.1 保 护 区 应 建 立 资 源 管 护、渔 政 执 法、安 全 管 理、科 研 监 测、暂 养 救 护、宣 传 教 育、共 建 共 管、项 目 建设、培 训 学 习、资 源 开 发 管 理 等 工 作 制 度 和 岗 位 责 任、人 事 聘 用、财 务 管 理、信 息 交 流 等 内 部 规 章 制 度。5.2.2 保 护 区 应 建 立 人 事、科 研、宣 教、培 训、资 源 管 护、监 察 执 法、资 源 开 发 和 建 设 项 目 等 系 列 档 案,档 案管 理 应 符 合 有 关 要 求。5.3 规 划 计 划5.3.1 中 长 期 规 划保 护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编 制 保 护 区 中 长 期 规 划,分 析 保 护 区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提 出 阶 段 性 规 划 目 标 和 任务。规 划 经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实 施。保 护 区 的 各 项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应 符 合 规 划 要 求。5.3.2 年 度 计 划5.3.2.1 保 护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根 据 保 护 区 中 长 期 规 划 及 目 前 保 护 区 面 临 的 紧 迫 问 题,制 订 年 度 工 作 计 划。5.3.2.2 保 护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根 据 当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完 成 工 作 总 结,评 估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完 成 情 况,分 析 存 在问 题 和 经 验,报 告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保 护 区 管 理 机 构。5.3.2.3 保 护 区 管 理 站(点)应 根 据 保 护 区 管 理 机 构 的 年 度 计 划 安 排 落 实 开 展 工 作,接 受 保 护 区 管 理 机 构的 检 查、指 导 与 考 核,及 时 向 保 护 区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工 作 情 况。5.4 管 护 设 施5.4.1 界 标、界 桩具 备 条 件 的 保 护 区 应 设 置 完 善 的 边 界 范 围 及 核 心 区、实 验 区 范 围 的 界 标、界 桩;一 般 要 求 在 保 护 区 四至 转 向 点 和 边 线 间 隔 设 置 界 标、界 桩,界 标、界 桩 应 具 备 防 偷 盗、抗 风 浪、防 碰 撞、防 破 坏 等 功 能,应 具 有 指示、警 告、宣 传 作 用;界 标、界 桩 若 损 坏 应 及 时 修 复。界 标、界 桩 设 置 标 识 按 照 LY/T 1953 执 行。5.4.2 巡 护 执 法 设 施 设 备5.4.2.1 巡 护 信 息 监 控 系 统保 护 区 应 建 立 巡 护 信 息 监 控 系 统,实 现 巡 护 信 息 的 及 时 传 输 和 远 程 管 理。5.4.2.2 巡 护 执 法 设 备巡 护 执 法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交 通、通 信、执 法 取 证 设 备,详 见 表 1。3DB 3 2/T 4 8 0 0 2 0 2 4表 1 巡 护 执 法 设 备类 型交 通 工 具通 信 设 备执 法 取 证 设 备设 备 名 称执 法 船 艇、巡 逻 车 辆对 讲 机执 法 仪、摄 照 相 机、录 音 笔、定 位 仪、望 远 镜5.4.3 科 研 中 心国 家 级 水 产 种 质 资 源 保 护 区 应 建 立 科 研 中 心,建 筑 规 模 参 照 LY/T 5126 执 行。地 方 级 水 产 种 质 资源 保 护 区 可 根 据 需 要 建 立 科 研 中 心。科 研 中 心 应 配 备 生 态 环 境 监 测、渔 业 资 源 养 护、水 生 野 生 动 物 暂 养救 护 等 基 本 的 实 验 设 施、设 备。5.4.4 宣 传 教 育 设 施5.4.4.1 宣 教 场 馆保 护 区 可 根 据 参 观 人 数、宣 教 需 要 建 立 宣 教 场 馆,满 足 资 源 养 护、生 态 保 护 等 科 普 教 育 要 求,具 体如 下:a)年 参 观 人 次 在 5 万 以 上 的 保 护 区,可 设 置 宣 教 中 心,建 筑 面 积 以 500 m22 000 m2为 宜;b)年 参 观 人 次 在 1 万 以 上 的 保 护 区 可 设 置 宣 教 馆,建 筑 面 积 不 大 于 500 m2;c)年 参 观 人 次 在 1 万 以 下 的 保 护 区 可 设 置 宣 教 室,建 筑 面 积 不 大 于 100 m2;d)宣 教 场 馆 宜 设 置 陈 列 展 览 室、多 媒 体 放 映 室、图 书 资 料 室 等,并 配 备 宣 教、通 风、除 湿、防 火、防 盗等 设 施 设 备。5.4.4.2 宣 传 牌(栏)应 在 水 产 种 质 资 源 保 护 区 道 路 出 入 口、居 民 点 等 人 为 活 动 频 繁 处,设 立 宣 传 牌,宣 传 内 容 包 括 相 关法 律、法 规、政 策 及 保 护 区 的 名 称、范 围、保 护 对 象、保 护 意 义、保 护 要 求 等。5.5 管 理 措 施5.5.1 日 常 巡 护保 护 区 应 结 合 渔 政 管 理、设 施 维 护、科 研 监 测、资 源 调 查 等 开 展 日 常 巡 护 工 作,要 求 如 下:a)日 常 巡 护 范 围 应 覆 盖 保 护 区 核 心 区、实 验 区 以 及 保 护 区 周 边 人 为 活 动 频 繁 区 域;b)日 常 巡 护 以 定 期 巡 护 为 主,可 根 据 管 理 要 求、交 通 条 件、地 形 特 点 等 因 素 合 理 确 定 巡 护 周 期;c)日 常 巡 护 工 作 应 建 立 巡 护 责 任 制 和 巡 护 报 告 制 度,巡 护 人 员 每 次 巡 护 结 束 应 填 写 巡 护 情 况,特别 是 渔 业 案 件 查 处 记 录 或 日 志,应 填 写 巡 护 月 报、年 报,将 巡 护 报 告 及 监 测 结 果 上 报 保 护 区 管 理机 构。5.5.2 执 法 检 查保 护 区 管 理 机 构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对 保 护 区 内 的 捕 捞、养 殖 及 垂 钓 等 渔 事 活 动 进 行 执 法 检查,并 与 公 安、市 场 监 管 等 执 法 机 构 建 立 联 合 执 法 机 制,及 时 处 理 涉 保 护 区 违 法 案 件。4DB 3 2/T 4 8 0 0 2 0 2 45.5.3 外 来 物 种 控 制保 护 区 应 评 估 外 来 物 种 对 生 态 系 统 的 影 响,采 取 以 下 措 施 预 防 和 控 制:a)开 展 外 来 物 种 调 查 和 防 范 的 宣 传 教 育;b)制 定 并 实 施 外 来 物 种 防 治 方 案 及 监 控 方 案;c)引 导 和 监 管 社 会 放 生 行 为。5.5.4 增 殖 放 流根 据 保 护 区 资 源 养 护 需 要,开 展 保 护 物 种 的 增 殖 放 流。5.5.5 暂 养 救 护对 在 日 常 巡 查、执 法 监 管 中 缴 获,渔 民 误 捕 和 社 会 公 众 移 交 具 有 保 护 价 值 的 水 生 动 物,不 适 宜 当 场 放生 的 应 就 近 送 具 有 暂 养 条 件 的 暂 养 场 所 进 行 救 护。5.6 环 境 保 护5.6.1 应 对 出 入 保 护 区 的 人 员 及 其 携 带 的 动 植 物 资 源(包 括 动 植 物 材 料、标 本、活 体、制 品 等)实 施 检 查,防 止 保 护 区 内 自 然 资 源 和 生 态 环 境 遭 受 非 法 破 坏 以 及 外 来 物 种 的 引 入。5.6.2 对 于 允 许 开 展 生 态 体 验 活 动 的 保 护 区,体 验 活 动 不 应 涉 及 核 心 区 范 围,不 应 对 保 护 区 内 生 态 环 境和 保 护 对 象 构 成 威 胁。体 验 区 域 应 设 置 垃 圾 收 集 等 环 保 设 施。体 验 人 数 不 应 超 过 规 划 的 最 大 容 量。5.6.3 不 应 在 保 护 区 内 违 规 建 设 任 何 交 通 和 生 活 等 设 施。不 应 建 设 污 染 自 然 环 境、破 坏 自 然 资 源 或 自 然景 观 的 人 工 景 点 和 设 施。5.7 科 研 监 测5.7.1 定 期 监 测应 根 据 主 要 保 护 对 象 特 点,定 期 开 展 生 态、资 源、环 境 等 各 项 监 测 活 动。监 测 结 果 应 进 行 详 细 记 录 和分 析。5.7.2 资 源 调 查资 源 调 整 要 求 如 下:a)每 年 至 少 开 展 1 次 保 护 区 水 生 生 物 资 源 调 查,形 成 保 护 区 水 生 生 物 资 源 与 环 境 调 查 报 告;b)每 10 年 至 少 开 展 1 次 综 合 科 学 考 察,编 制 科 考 报 告。5.7.3 科 研 管 理科 研 管 理 要 求 如 下:a)保 护 区 应 推 进 数 字 化 建 设,逐 步 实 现 保 护 区 科 研 信 息 共 享;b)保 护 区 应 加 强 与 相 关 高 校 或 科 研 机 构 合 作,鼓 励 保 护 区 工 作 人 员 参 加 科 学 研 究,共 建 共 享 保 护区 科 学 研 究 与 教 学 实 习 基 地。5.8 宣 传 教 育5.8.1 宣 传 资 料保 护 区 应 根 据 水 生 生 物 资 源 养 护 和 生 态 环 境 宣 传 与 管 理 需 要,编 制 科 普 宣 传 资 料,分 发 给 社 会 公 众。5DB 3 2/T 4 8 0 0 2 0 2 45.8.2 宣 教 活 动保 护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利 用 各 类 媒 体 定 期 对 社 会 公 众 开 展 水 生 生 物 资 源 养 护 和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宣 传 教 育。5.8.3 交 流 合 作保 护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参 加 区 域 各 类 培 训、研 讨 会 等,加 强 国 内 外 交 流 与 合 作。5.9 资 源 利 用5.9.1 通 则保 护 区 资 源 利 用 应 按 照 生 态 优 先、科 学 保 护、合 理 利 用、适 度 可 控 的 原 则 进 行。5.9.2 利 用 方 式5.9.2.1 良 种 选 育有 条 件 的 保 护 区 可 以 根 据 主 要 保 护 物 种 的 种 群 数 量,在 科 学 评 估 的 基 础 上,提 出 利 用 计 划,经 主 管 部门 批 准 后,可 以 作 为 水 产 养 殖 原 良 种 选 育 基 地。5.9.2.2 生 态 体 验适 度 开 展 生 态 体 验 活 动,应 让 体 验 者 感 受 到 水 生 生 物 和 生 态 环 境 的 独 特 魅 力、欣 赏 自 然 景 观、了 解 水生 生 物 等 科 普 知 识。所 有 体 验 项 目 都 应 在 保 护 区 管 理 机 构 的 统 一 监 督 下 开 展。具 体 要 求 如 下:a)保 护 区 生 态 体 验 区 域 的 范 围 界 限 应 严 格 限 制 在 实 验 区 范 围 内,并 根 据 保 护 对 象 特 点,采 取 有 效保 护 措 施;b)开 展 体 验 活 动 的 保 护 区,必 须 科 学 地 进 行 环 境 容 量 测 算,编 制 保 护 区 生 态 体 验 专 项 规 划 并 通 过环 境 影 响 评 估,经 批 准 后 实 施;c)保 护 区 开 展 生 态 体 验 活 动 应 吸 引 当 地 居 民 参 与,实 现 保 护 区 与 当 地 居 民 惠 益 共 享。6DB 3 2/T 4 8 0 0 2 0 2 4参 考 文 献1 LY/T 5126 自 然 保 护 区 工 程 设 计 技 术 规 范2 SC/T 9428 2016 水 产 种 质 资 源 保 护 区 划 定 与 评 审 规 范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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