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范DB5328/T 31-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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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 3.1 6 0CCS A 2 05328西 双 版 纳 傣 族 自 治 州 地 方 标 准D B 5 3 2 8/T 3 1 2 0 2 4党 政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规 范2 0 2 4-0 5-1 5 发 布 2 0 2 4-0 6-1 5 实 施西 双 版 纳 傣 族 自 治 州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5 3 2 8/T 3 1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管 理 原 则.25 车 辆 配 备.25.1 编 制 管 理.25.2 配 备 管 理.35.3 更 新 管 理.35.4 处 置 管 理.46 标 识 管 理.47 使 用 管 理.47.1 使 用 范 围.47.2 使 用 要 求.57.3 使 用 流 程.57.4 封 存 停 驶.58 日 常 管 理.58.1 基 本 要 求.58.2 保 险 管 理.68.3 维 修 管 理.68.4 加 油 管 理.69 公 车 平 台 管 理.69.1 基 本 要 求.69.2 信 息 管 理.69.3 数 据 采 集.69.4 公 车 平 台 使 用 人 员 职 责.6附 录 A(规 范 性)公 务 用 车 配 备 标 准.7附 录 B(资 料 性)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审 批 表.8附 录 C(资 料 性)车 辆 处 置 程 序.9附 录 D(资 料 性)车 辆 处 置 审 批 表.1 0附 录 E(规 范 性)公 务 用 车 标 识 规 范.1 1附 录 F(资 料 性)公 务 用 车 使 用 流 程.1 3附 录 G(资 料 性)公 务 用 车 数 据 采 集 规 范.1 4附 录 H(资 料 性)公 车 平 台 使 用 人 员 职 责.1 5D B 5 3 2 8/T 3 1 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西 双 版 纳 州 机 关 事 务 服 务 中 心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单 位:西 双 版 纳 州 机 关 事 务 服 务 中 心、景 洪 市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勐 海 县 机 关 事 务 管理 局、勐 腊 县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罗 海 笙、盘 晶 亮、周 跃 昆、岩 香 比、马 卫、袁 伟 华、罗 睿、李 佳、周 昆、思 优、熊 丽。D B 5 3 2 8/T 3 1 2 0 2 41党 政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的 术 语 和 定 义、管 理 原 则、车 辆 配 备、标 识 管 理、使 用 管 理、日 常 管 理、公 车 平 台 管 理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各 级 党 政 机 关、人 民 团 体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工 作。其 他 事业 单 位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4 1 5 6 8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术 语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4 1 5 6 8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公 务 用 车用 于 保 障 公 务 活 动 的 机 动 车 辆,包 括 机 要 通 信 用 车、应 急 保 障 用 车、执 法 执 勤 用 车、特 种 专 业 技 术用 车 以 及 其 他 按 规 定 配 备 的 公 务 用 车。来 源:G B/T 4 1 5 6 8-2 0 2 2,5.1 3 3.1.1机 要 通 信 用 车用 于 传 递、运 送 机 要 文 件 和 涉 密 载 体 的 机 动 车 辆。来 源:G B/T 4 1 5 6 8-2 0 2 2,5.1 3.1 3.1.2应 急 保 障 用 车用 于 处 理 突 发 事 件、抢 险 救 灾 或 者 其 他 紧 急 公 务 的 机 动 车 辆。来 源:G B/T 4 1 5 6 8-2 0 2 2,5.1 3.2 3.1.3执 法 执 勤 用 车用 于 一 线 执 法 执 勤 公 务 的 机 动 车 辆。来 源:G B/T 4 1 5 6 8-2 0 2 2,5.1 3.3 3.1.4特 种 专 业 技 术 用 车固 定 搭 载 专 业 技 术 设 备,用 于 执 行 特 殊 工 作 任 务 的 机 动 车 辆。来 源:G B/T 4 1 5 6 8-2 0 2 2,5.1 3.4 D B 5 3 2 8/T 3 1 2 0 2 423.2公 车 平 台各 级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牵 头 组 织 建 设,具 有 公 务 用 车 基 础 信 息 管 理、业 务 办 理、调 度 派 遣、数 据 报送、实 时 监 管、大 数 据 分 析 等 功 能 的 公 务 用 车 综 合 信 息 化 管 理 系 统。3.3平 台 中 心协 助 各 级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运 用 公 车 平 台 履 行 公 务 用 车 信 息 化 监 督 管 理 职 能 的 机 构。平 台 中 心 成立 前,职 能 由 各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履 行。3.4保 留 车 辆公 务 用 车 制 度 改 革 后,核 定 各 单 位 保 留 的 公 务 用 车。3.5平 台 车 辆由 平 台 中 心 集 中 统 一 管 理,用 于 保 障 各 单 位 公 务 出 行 的 公 务 用 车。3.6租 赁 车 辆为 补 充 公 务 出 行 需 求 向 企 业 租 赁 的 车 辆,租 用 期 间 纳 入 公 车 平 台 统 一 管 理。4 管 理 原 则4.1 公 务 用 车 遵 循 统 一 管 理 原 则,实 行 统 一 编 制、统 一 标 准、统 一 购 置 经 费、统 一 采 购 配 备 管 理。4.2 公 务 用 车 实 行 统 一 制 度 规 范、分 级 分 类 管 理 原 则,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级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工 作,并 指 导 监 督 下 级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工 作。4.3 公 务 用 车 的 配 备 使 用 应 遵 循 经 济 适 用、节 能 环 保 的 原 则。5 车 辆 配 备5.1 编 制 管 理5.1.1 基 本 要 求公 务 用 车 实 行 编 制 管 理,车 辆 编 制 根 据 机 构 设 置、人 员 编 制 和 工 作 需 要 等 因 素 确 定。5.1.2 分 类 核 定5.1.2.1 机 要 通 信 用 车、应 急 保 障 用 车、特 种 专 业 技 术 用 车 和 其 他 按 照 规 定 配 备 的 公 务 用 车 编 制 由 公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确 定。5.1.2.2 执 法 执 勤 用 车 编 制 由 财 政 部 门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确 定,并 报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备 案。5.1.3 核 定 原 则5.1.3.1 公 务 用 车 制 度 改 革 时 核 定 的 编 制 原 则 上 维 持 不 变,领 导 干 部 相 对 固 定 用 车、特 种 专 业 技 术 用车 除 外。5.1.3.2 公 务 用 车 制 度 改 革 后 新 成 立 机 构 可 按 照 本 地 区 有 关 规 定 核 定 车 辆 编 制。5.1.3.3 因 机 构 改 革 撤 销 的 单 位 车 辆 编 制 收 回。撤 并、升 降 格 或 者 职 能、人 员 编 制 调 整 的,应 根 据 实际 人 员 编 制 数 重 新 核 定 编 制,并 对 车 辆 编 制 数 进 行 调 剂。D B 5 3 2 8/T 3 1 2 0 2 435.1.3.4 非 常 设 机 构 不 核 定 车 辆 编 制。5.1.3.5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配 备 特 种 专 业 技 术 用 车 的,经 核 定 后 可 增 加 车 辆 编 制。5.1.3.6 领 导 干 部 相 对 固 定 用 车 编 制 实 行 动 态 管 理。领 导 干 部 选 择 实 物 保 障 用 车 的,可 核 定 领 导 干 部相 对 固 定 用 车 编 制;选 择 领 取 公 务 交 通 补 贴 的,收 回 车 辆 编 制。5.2 配 备 管 理5.2.1 配 备 要 求5.2.1.1 公 务 用 车 原 则 上 不 宜 配 备 越 野 车,确 因 工 作 需 要,应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报 批 后 适 当 配 备 国 产 越 野车。越 野 车 不 得 作 为 领 导 干 部 固 定 用 车。5.2.1.2 公 务 用 车 应 配 备 使 用 国 产 汽 车,党 政 机 关 应 带 头 使 用 新 能 源 汽 车。除 不 能 满 足 特 定 工 作 要 求外,新 增、更 新 的 公 务 用 车 原 则 上 应 全 部 使 用 新 能 源 汽 车。5.2.1.3 不 得 为 公 务 用 车 增 加 高 档 配 置 或 者 豪 华 内 饰。5.2.2 配 备 标 准公 务 用 车 应 按 附 录 A 规 定 的 标 准 配 备。5.2.3 配 备 计 划5.2.3.1 各 单 位 根 据 车 编、车 况、预 算、资 金 等 情 况,汇 总 本 单 位 及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配 备 更 新 计 划,以 请 示 文 件 形 式 报 本 级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包 括 以 下 内 容:a)购 车 单 位 名 称;b)购 车 事 由;c)所 使 用 的 公 务 用 车 编 制 空 编 类 别;d)申 购 车 辆 的 车 型、价 格(不 含 税)、排 量、数 量;e)购 车 资 金 来 源;f)若 申 请 购 车 部 门 为 本 单 位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需 将 其 购 车 申 请 作 为 附 件 提 交。5.2.3.2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对 辖 区 内 各 单 位 报 送 的 公 务 用 车 配 备 更 新 计 划 进 行 审 核,根 据 实 际 工 作 需要 和 预 算、资 金 等 情 况,编 制 年 度 公 务 用 车 配 备 更 新 计 划,提 交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会 议 研 究 审 定,并 将 审 定 后 的 配 备 更 新 计 划 或 会 议 纪 要 印 发 各 有 关 单 位。5.2.3.3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审 定 的 年 度 配 备 更 新 计 划,受 理 公 务 用 车 配 备 更 新 业 务。5.2.4 购 置 流 程5.2.4.1 购 车 单 位 收 到 批 复 或 会 议 纪 要 后,填 写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审 批 表(附 录 B),报 行 业 主 管 部门、财 政 部 门 和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审 批。5.2.4.2 购 车 单 位 应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相 关 规 定 采 购 车 辆,于 上 牌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喷 涂 统 一 标 识,3 0 天内 安 装 定 位 设 备,并 将 车 辆 基 础 信 息 录 入 公 车 平 台。用 车 单 位 对 定 位 设 备 使 用 负 有 主 体 责 任,应 确 保 定位 设 备 运 行 正 常,各 项 数 据 信 息 准 确 上 传,未 经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拆 卸 定 位 设 备。5.3 更 新 管 理5.3.1 公 务 用 车 使 用 年 限 超 过 8 年 的 可 以 申 请 更 新,达 到 更 新 年 限 仍 能 继 续 使 用 的,应 继 续 使 用。5.3.2 公 务 用 车 使 用 年 限 未 达 8 年,因 安 全 等 原 因 确 需 提 前 更 新 的,应 提 供 具 有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专 业 检测 机 构 出 具 的 车 辆 安 全 性 能 等 检 测 报 告,严 格 履 行 车 辆 更 新 审 批 手 续。5.3.3 公 务 用 车 更 新 应 按 附 录 A 规 定 的 标 准 配 备。D B 5 3 2 8/T 3 1 2 0 2 445.4 处 置 管 理5.4.1 处 置 原 则党 政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处 置 应 当 遵 循 公 开 公 正、规 范 节 约 的 原 则,严 格 履 行 审 批 手 续,未 经 批 准 不 得 擅自 处 置。5.4.2 处 置 方 式公 务 用 车 可 以 报 废、拍 卖、调 拨 等 方 式 处 置。处 置 收 入 按 照 非 税 收 入 有 关 规 定 管 理。5.4.3 处 置 流 程5.4.3.1 公 务 用 车 处 置 按 附 录 C 规 定 的 流 程 审 批。5.4.3.2 公 务 用 车 处 置 单 位 向 本 级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车 辆 处 置 请 示 文 件,并 填 报 公 务 用 车 处 置审 批 表(附 录 D),请 示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处 置 单 位 名 称;b)处 置 事 由;c)处 置 方 式;d)处 置 车 辆 的 品 牌 型 号、购 车 价 格、排 量、车 型、数 量;e)处 置 单 位 上 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复 意 见;f)车 辆 检 验 不 合 格 证 明;g)近 2 年 的 车 辆 维 修 情 况。5.4.3.3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对 提 交 的 处 置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核,形 成 批 复,印 发 至 公 务 用 车 处 置 单 位 办理 车 辆 处 置 相 关 手 续。6 标 识 管 理6.1 公 务 用 车 实 行 标 识 化 管 理,除 涉 及 国 家 安 全、侦 查 办 案 和 其 他 有 保 密 要 求 的 特 殊 工 作 用 车 外,公务 用 车 应 喷 涂 统 一 标 识。6.2 机 要 通 信 及 应 急 保 障 用 车 喷 涂“公 务 用 车”和 监 督 电 话 字 样。6.3 执 法 执 勤 用 车 喷 涂“公 务 用 车(执 法 执 勤)和 监 督 电 话 字 样”,已 依 照 行 业 统 一 规 定 执 行 喷 涂 标识 的 行 政 综 合 执 法 用 车 除 外。6.4 公 务 用 车 标 识 喷 涂 样 式 的 规 格、尺 寸、颜 色 和 位 置 等,应 符 合 附 录 E 的 规 定。6.5 已 按 照 上 级 有 关 规 定 喷 涂 制 式 标 识 的 特 种 专 业 技 术 用 车,不 再 喷 涂 统 一 标 识。6.6 公 务 用 车 标 识 出 现 破 损、缺 失、掉 漆、老 化 等 现 象 的 应 及 时 重 新 喷 涂。6.7 公 务 用 车 在 处 置 时 应 清 除 标 识。7 使 用 管 理7.1 使 用 范 围7.1.1 公 务 交 通 补 贴 区 域 外 的 公 务 出 行。7.1.2 执 行 发 生 自 然 灾 害、事 故 灾 难、公 共 卫 生 事 件、社 会 安 全 事 件 等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等 任 务。7.1.3 中 央、省、州(市)领 导 到 我 州 考 察、调 研、督 查、检 查、考 评 等 接 待 工 作。7.1.4 州 委、州 政 府 组 织 的 大 型 会 议、集 体 视 察 检 查 等 集 体 公 务 活 动。D B 5 3 2 8/T 3 1 2 0 2 457.1.5 机 要 通 信 工 作 和 离 退 休 老 干 部 服 务 工 作。7.1.6 执 法 执 勤 工 作 和 特 种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出 行 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7.2 使 用 要 求7.2.1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公 务 用 车 使 用 管 理 制 度,严 格 执 行,加 强 监 督,降 低 运 行 成 本。7.2.2 应 执 行 使 用 登 记 和 公 示 制 度,及 时 登 记 公 务 用 车 使 用 时 间、事 由、地 点、里 程、油 耗、费 用 等信 息,并 定 期 公 示。7.2.3 应 当 减 少 公 务 用 车 长 途 出 行,工 作 人 员 到 外 地 办 理 公 务,除 特 殊 情 况 外,应 当 乘 用 公 共 交 通 工具。7.2.4 外 事 接 待、会 议 和 集 体 活 动 用 车 主 要 采 取 社 会 租 赁 方 式 解 决,租 赁 社 会 车 辆 时,应 当 按 照 相 关规 定 执 行。7.2.5 不 得 公 车 私 用、私 车 公 养,或 者 既 领 取 公 务 交 通 补 贴 又 违 规 使 用 公 务 用 车。7.2.6 不 得 换 用、借 用、占 用 下 属 单 位 或 者 管 理 服 务 对 象 和 个 人 的 车 辆,或 者 擅 自 接 受 企 事 业 单 位 和个 人 赠 送 的 车 辆。7.2.7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使 用 公 款 长 期 租 用 车 辆,不 得 超 标 准 租 用 高 档 豪 华 汽 车,不 得 将 租 用 车 辆 用 于 非公 务 活 动,不 得 将 租 赁 车 辆 变 相 作 为 领 导 干 部 固 定 用 车。7.2.8 不 得 挪 用 或 者 固 定 给 个 人 使 用 执 法 执 勤、机 要 通 信 等 公 务 用 车。7.2.9 未 在 公 车 平 台 报 备 不 得 使 用 公 务 用 车,使 用 的 时 间、范 围 应 与 报 备 一 致。特 殊 紧 急 公 务 使 用 本单 位 保 留 车 辆 时,无 法 及 时 报 备 的,应 于 任 务 开 始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车 平 台 补 录 用 车 信 息。7.2.1 0 不 得 在 车 辆 维 修 等 费 用 中 虚 列 名 目 或 者 夹 带 其 他 费 用,为 非 本 单 位 车 辆 报 销 运 行 维 护 费 用。7.3 使 用 流 程7.3.1 公 务 用 车 统 一 纳 入 公 车 平 台 管 理,用 车 单 位 必 须 通 过 公 车 平 台 申 请 用 车,优 先 申 请 使 用 保 留 车辆,保 留 车 辆 不 能 满 足 公 务 出 行 需 求 时,申 请 使 用 平 台 车 辆,平 台 车 辆 仍 不 能 满 足 的,由 平 台 中 心 将 订单 转 出 至 机 关 事 务 部 门 通 过 招 投 标 等 方 式 确 定 的 汽 车 租 赁 企 业 申 请 租 车,租 赁 车 辆 在 租 赁 期 间 纳 入 公 车平 台 统 一 按 公 务 用 车 管 理。具 体 申 请 流 程 审 批 按 附 录 F 规 定 执 行。7.3.2 确 因 特 殊 工 作 需 要,通 过 机 关 事 务 部 门 招 投 标 等 方 式 确 定 的 汽 车 租 赁 企 业 无 法 提 供 相 关 公 务 用车 服 务 的,经 用 车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签 批 后,可 向 外 租 车,需 将 审 批 材 料 及 时 报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备 案。7.3.3 租 用 平 台 车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平 台 中 心 按 相 关 规 定 收 取 费 用;租 用 汽 车 租 赁 企 业 车 辆 产 生 的 费 用,由 用 车 单 位 与 企 业 商 谈 价 格 并 向 其 支 付,最 终 结 算 价 格 不 得 高 于 机 关 事 务 部 门 通 过 招 投 标 等 方 式 确 定 的协 议 价 标 准。7.3.4 汽 车 租 赁 企 业 的 违 约 或 其 他 不 当 行 为,用 车 单 位 可 向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投 诉、举 报 或 将 相 关 信息 上 传 至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平 台。7.4 封 存 停 驶公 务 用 车 应 严 格 执 行 定 点 停 放 制 度,节 假 日 期 间 除 工 作 需 要 外 应 当 封 存 停 驶。确 因 工 作 需 要 在 节 假日 使 用 的 应 及 时 报 备,无 法 及 时 报 备 的 应 向 本 单 位 公 车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并 及 时 补 录。8 日 常 管 理8.1 基 本 要 求8.1.1 公 务 用 车 保 险、维 修、加 油 应 通 过“政 采 云 平 台”框 架 协 议 方 式 采 购,实 行“定 点 保 险、定 点D B 5 3 2 8/T 3 1 2 0 2 46维 修、定 点 加 油”制 度。8.1.2 公 务 用 车 使 用 单 位 应 加 强 管 理,不 得 假 借 政 府 采 购 之 名 为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车 辆 进 行 加 油、保 险和 维 修,不 应 向 入 围 保 险 公 司、加 油 企 业 和 维 修 企 业 提 出 政 策 范 围 以 外 的 不 合 理 要 求。8.2 保 险 管 理8.2.1 公 务 用 车 投 保 险 种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和 政 府 采 购 情 况 每 年 动 态 调 整。8.2.2 公 务 用 车 应 在 上 年 度 保 险 到 期 前 1 5 日 内 购 买 车 辆 保 险。8.3 维 修 管 理日 常 维 修 应 执 行“定 点 维 修”制 度,以 下 特 殊 情 况 除 外:a)保 险 公 司 负 责 理 赔 维 修 的 车 辆,按 其 规 定 执 行;b)新 购 置 的 车 辆,在 保 修 期 内,如 入 围 供 应 商 中 无 特 约 维 修 店 的,可 到 厂 家 指 定 的 售 后 服 务 网点 进 行 维 修 保 养;c)入 围 供 应 商 无 能 力 维 修 的 特 种 车 辆;d)不 可 预 见 的 紧 急 情 况。8.4 加 油 管 理公 务 用 车 应 在 经 采 购 的 企 业“定 点 加 油”,实 行 加 油 卡 结 算 制 度。公 务 用 车 在 执 行 公 务 过 程 中 因 特殊 情 况 无 法 执 行“定 点 加 油”规 定 的 除 外。9 公 车 平 台 管 理9.1 基 本 要 求9.1.1 公 车 平 台 数 据 按 分 级 管 理、分 工 负 责 的 原 则 管 理。9.1.2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级 公 务 用 车 数 据 的 管 理 和 下 级 部 门 数 据 管 理 工 作 的 指 导 和 监 督。9.1.3 用 车 单 位 应 合 理 配 置 数 据 管 理 角 色 权 限,及 时 录 入、更 新 本 单 位 用 车 数 据。9.1.4 数 据 运 维 保 障 机 构 应 建 立 健 全 数 据 安 全 防 护 机 制,负 责 公 车 平 台 的 管 理 和 正 常 运 行。9.2 信 息 管 理9.2.1 公 车 平 台 采 集 录 入 信 息 包 括 组 织 机 构 信 息、车 辆 基 本 信 息、组 织 机 构 人 员 信 息、司 机 信 息、用车 申 请 信 息、车 辆 调 度 信 息、车 辆 轨 迹 信 息、车 辆 保 险 信 息、车 辆 维 保 信 息、车 辆 加 油 信 息 和 其 他 费 用信 息 等 内 容。9.2.2 公 车 平 台 信 息 资 源 在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纪 检 监 察、财 政、审 计 等 部 门 和 车 辆 使 用 单 位 之 间 实现 数 据 资 源 共 享、互 联 互 通,各 单 位 应 按 规 定 合 理 应 用 公 务 用 车 数 据。9.3 数 据 采 集公 务 用 车 实 行 信 息 化、数 据 化 管 理,相 关 数 据 由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保 留 用 车 单 位、数 据 运 维 保 障机 构 按 附 录 G 规 定 规 范 采 集 录 入。9.4 公 车 平 台 使 用 人 员 职 责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公 务 用 车 使 用 单 位、平 台 中 心 等 公 车 平 台 使 用 人 员 应 熟 练 掌 握 平 台 操 作 流 程,按 附 录 H 规 定 履 行 相 应 职 责。D B 5 3 2 8/T 3 1 2 0 2 47附 录 A(规 范 性)公 务 用 车 配 备 标 准公务用车使用性质车辆配备标准价格(万元)排气量(升)车型 配备条件 备注机要通信用车 1 2 1.6 轿车或小型客车/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 8 万元。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1 8 1.8 轿车或小型客车/2 5 3.0 小型客车、中型客车 特殊情况下配备 4 5/大型客车 特殊情况下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1 2 1.6 轿车或小型客车/1 8 1.8 轿车或小型客车 因工作需要可配备 2 5 3.0 小型客车、中型客车特殊情况下配置 4 5/大型客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由有关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注:1.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注:2.本文件发布实施后,如上级对公务用车配备标准进行调整,以上级最新文件规定为准。D B 5 3 2 8/T 3 1 2 0 2 48附 录 B(资 料 性)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审 批 表申请单位单位负责人单位性质单位车辆编制数单位现有车辆数空编数合计 轿车 越野车 其他车辆其中机要通信和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其他拟更新车辆情况车辆性质 数量 车辆类型 品牌型号 颜色 排量(升)价格(万元)购车用途经费安排情况资金文件名称文号购 车 预 算金 额(万元)政 府 预 算支 出 经 济分类科目部 门 预 算支 出 经 济分类科目资金性质一般公共预算(上级转移支付)一般公共预算(本级财力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申请单位意见(盖章)年 月 日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财政部门对口资金管理科室室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财政部门公务用车购置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公 务 用 车管 理 部 门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备注1.本表由申请购车单位填报,经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审批。2.一车一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D B 5 3 2 8/T 3 1 2 0 2 49附 录 C(资 料 性)车 辆 处 置 程 序D B 5 3 2 8/T 3 1 2 0 2 41 0附 录 D(资 料 性)车 辆 处 置 审 批 表填 报 时 间:单 位 名 称(盖 章)单 位 负 责 人单 位 性 质车 辆 编 制 数 现 有 车 辆 数轿 车 越 野 车 其 他 车 辆拟 处 置 车 辆车 牌 号 轿 车 越 野 车其 他车 辆颜 色 车 型 排 量 价 格处 置 方 式经 办 人(联系 电 话)车 辆 注册 日 期使 用 性 质单 位 意 见主 管 部 门 意 见公 务 用 车 管 理 部 门 意 见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意 见备 注注1:一车一表,一式三份。注2:使用性质: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事业单位车辆。D B 5 3 2 8/T 3 1 2 0 2 41 1附 录 E(规 范 性)公 务 用 车 标 识 规 范E.1 喷 涂“公 务 用 车”或“公 务 用 车(执 法 执 勤)”字 样 字 体 格 式E.1.1 越 野 车“公 务 用 车”字 体 为 方 正 黑 体,字 体 大 小 为 字 高 1 4 c m 字 宽 1 4;越 野 车“监 督 电 话 0 69 1-1 2 3 8 8”,字 体 为 仿 宋,字 体 大 小 为 字 高 7 字 宽 7(见 图 A.1)。E.1.2 轿 车“公 务 用 车”字 体 为 方 正 黑 体,字 体 大 小 为 字 高 1 2 字 宽 1 2;轿 车“监 督 电 话 0 6 9 1-12 3 8 8”,字 体 为 仿 宋,字 体 大 小 为 字 高 6 字 宽 6(见 图 A.2)。E.1.3 执 法 执 勤 用 车 应 在“公 务 用 车”与“监 督 电 话”之 间 加 喷“(执 法 执 勤)”字 样,“公 务 用 车”字体 为 方 正 大 黑 体,字 体 大 小 为 字 高 1 6 c m 字 宽 1 6;“(执 法 执 勤)”字 体 大 小 为 方 正 大 黑 体,字 高 9 c m 字 宽 9 c m,与 上 一 行 字 间 距 为 3 c m。“监 督 电 话 0 6 9 1-1 2 3 8 8”,字 体 为 仿 宋,字 体 大 小 为 字 高 8 字 宽1 0(见 图 A.3)。E.2 标 识 颜 色E.2.1 深 色 车 辆 标 识 主 色 调(文 字 标 识 部 分)为:白 色。E.2.2 浅 色 车 辆 标 识 主 色 调(文 字 标 识 部 分)为:蓝 色。E.3 标 识 位 置标 识 喷 涂 于 车 身 两 侧 前 门,具 体 为 距 离 车 把 手 边 下 缘 5.7,车 门 后 边 缘 1 5 的 水 平 位 置。E.4 标 识 式 样图 C.1D B 5 3 2 8/T 3 1 2 0 2 41 2图 C.2图 C.3D B 5 3 2 8/T 3 1 2 0 2 41 3附 录 F(资 料 性)公 务 用 车 使 用 流 程D B 5 3 2 8/T 3 1 2 0 2 41 4附 录 G(资 料 性)公 务 用 车 数 据 采 集 规 范数据类型 数据项 数据内容采集主体采集方式采集要求基础数据车辆信息车 牌 号、车 辆 使 用 性 质、车 辆 类 型、品 牌 型 号、采 购 价 格、车辆 产 权 单 位、车 辆 使 用 单 位、车 架 号、发 动 机 号、动 力 类 型、百公里能耗、排气量、座位数、注册日期、行驶证信息、取得方式、账面价值、车辆照片等。保留用车管理单位人工录入及时录入、批量导入使用单位信息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地址、单位电话、单位性质(机构类型)、单位层级、行政级别、车辆编制数等。数据运维保障机构人工录入及时录入主管部门信息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地址、单位电话、单位性质(机构类型)、单位层级、行政级别等。数据运维保障机构人工录入及时录入车配备更新数据车辆编制信息车辆编制总数、缺编车辆数、超编车辆数、车辆总数、领导干部相对固定用车编制数、机要通信用车编制数、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应急保障用车编制数、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编制数、生产经营和业务保障车编制数等。保留用车主管部门人工录入及时录入运行管理数据调度信息申请单位、申请人、用车人、用车人数、保障范围、用车类型、用车事由、用车时间、上车地点、下车地点、行程、审核员、调度员、车牌号、驾驶员等。公务用车管理单位人工录入及时录入使用信息任务开始时间、任务结束时间等。公务用车管理单位自动 实时更新实际上车地点、实际下车地点、行驶轨迹等。车载定位终端服务单位自动 实时更新行驶里程、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公务用车管理单位人工录入及时录入维保信息申请单位、申请人、车牌号、当前码表数、送检人、送检时间、送检方式、维保类型、维修项目、保养项目、维修公司等。公务用车管理单位人工录入及时录入工时费、材料费等。公务用车管理单位人工录入及时录入加油信息驾驶员、车牌号、油料种类、加油时间、加油地点、加油卡号、加油数量、加油金额、付款方式等。公务用车管理单位人工录入及时录入保险信息车牌号、保险公司、保险险种、起保时间、保险到期日期、车船税、保险单号、经办人、保险到期日期、保险到期状态、保险费用等。公务用车管理单位人工录入及时录入事故信息驾驶员、车牌号、事故时间、事故责任、事故类型、事故地点、事故程度、是否结案等。公务用车管理单位人工录入及时录入年检信息车牌号、年检公司、年检有效期开始时间、年检有效期结束时间、年检费用等。公务用车管理单位人工录入每年一次,及时录入位置信息 定位时间、定位状态、经度、纬度、速度等。车载定位终端服务单位自动 实时更新D B 5 3 2 8/T 3 1 2 0 2 41 5附 录 H(资 料 性)公 车 平 台 使 用 人 员 职 责使 用 人 员 工 作 职 责管 理 员1.负 责 本 单 位 公 务 用 车 的 日 常 管 理,监 督 检 查 司 勤 人 员 和 车 辆 管 理 使 用 情 况。2.配 置 本 单 位 平 台 用 户 角 色 和 使 用 权 限。3.负 责 本 单 位 平 台 使 用 人 员、司 勤 人 员、车 辆 等 档 案 信 息 的 录 入、维 护、更 新 和 数 据 统 计,及 时 录 入 车 辆 维 修 保 养、保 险、年 检、违 章 处 理 等 信 息。4.通 过 平 台 实 时 监 控 本 单 位 保 留 车 辆 的 运 行 使 用 情 况,定 期 做 好 本 单 位 车 辆 使 用 运 行 等 信息 的 统 计 和 报 送 工 作。5.负 责 本 单 位 平 台 使 用 操 作 培 训。审 核 员按 照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和 公 务 出 行 有 关 规 定,认 真 履 行 审 核 职 责,对 符 合 用 车 规 定 的 申 请 及 时 予 以批 复,不 符 合 用 车 规 定 的 予 以 退 回 并 注 明 原 因,不 得 影 响 公 务 出 行。调 度 员1.按 照 相 对 固 定 和 统 一 调 度 相 结 合 的 原 则,遵 循“先 紧 急 后 日 常,先 计 划 后 临 时”的 要 求,优 先 保 障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和 紧 急 公 务 用 车。2.对 审 核 通 过 的 用 车 申 请,进 行 调 度 派 车。3.熟 悉 保 留 车 辆 的 数 量、性 能 和 车 况,指 导 驾 驶 员 做 好 车 辆 出 场、回 场 检 查 和 安 全 隐 患 排查,定 期 对 回 场 车 辆 的 油 耗、里 程、费 用 信 息 进 行 核 对 和 录 入 平 台。驾 驶 员1.服 从 统 一 调 度 和 管 理,严 格 按 照 审 批 路 线 行 车。2.执 行 任 务 前 后 应 对 车 辆 进 行 自 检,做 好 出 车 前、途 中 及 回 场 后 的 保 养 工 作,发 现 车 辆 故障,应 及 时 反 馈 给 管 理 员 或 调 度 员 处 理。3.执 行 任 务 期 间,应 按 照 公 务 用 车 平 台 软 件“驾 驶 员 客 户 端”使 用 流 程 进 行 操 作 严 格 遵守 交 通 法 规,安 全 文 明 驾 驶。4.执 行 公 务 出 行 任 务 过 程 中 对 涉 密 文 件、涉 密 事 项 应 做 到 不 看、不 听、不 传。5.任 务 完 成 后,对 车 辆 行 驶 里 程、车 况 等 信 息 进 行 登 记。6.严 格 执 行 加 油 制 度,妥 善 保 管 加 油 卡,不 得 转 借 他 人 使 用。7.负 责 本 人 驾 驶 证 的 年 审 工 作,并 将 相 关 信 息 交 由 平 台 管 理 员 录 入 平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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