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染业服务规范DB14/T 1207—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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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 80.3 0A1 0DB14山西省地方标 准DB 14/T12072016洗染业服务规范2 0 1 6-0 4-3 0发 布 2 0 1 6-0 6-3 0实 施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 14/T1 20 720 16I目次前言.II1范 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要求.25 服务要求.36 质量评价.5DB 14/T1 20 720 16II前言本标准依据G 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西省大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大同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庄 彦。DB 14/T1 20 720 161洗染业服务规范1范 围本标准规定了洗染业服务经营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要求和质量评价。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服务经营活动的洗染企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T 13171.1 洗衣粉(含磷型)GB/T 13171.2 洗衣粉(无磷型)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GB 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Z/T 1 99 服装干洗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QB/T 1224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QB/T 2326 四氯乙烯干洗机QB/T 2639 石油干洗机SB/T 10271 洗染业 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SB/T 10624 洗染业服务经营规范SB/T 10625 洗染业服务质量要求SB/T 10784 洗染服务合约技术规范SB/T 10785 西服、西裤熨烫质量要求SB/T 10989 衣物洗涤质量要求消毒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2002年第7号)洗染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2007年第5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洗染业指从事衣物和公用纺织品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上光、保养等经营服务的行业。DB 14/T1 20 720 1623.2公用纺织品餐饮、住宿、交通运输等使用的各类纺织品,如:床单、毛巾、台布、邮包等。3.3全封闭式干洗机以四氯乙烯或石油衍生溶剂等作为干洗剂,配置溶剂回收制冷系统,在洗涤和烘干过程中均以内部循环方式进行,气体液体均不与机器外部发生交换,不排带有干洗溶剂的气体的洗衣机。3.4开启式干洗机以四氯乙烯或石油烃类混和物作为干洗剂,采用水冷回收系统,在打开装卸门之前,通过吸入新鲜空气排出机器内干洗溶剂气体混合物进行除臭过程的洗衣机。3.5干洗以干洗剂作为介质的洗涤方式。3.6水洗以水作介质的洗涤方式。3.7染色对衣物获得一定色牢度的加工过程。3.8织补对破损的衣物,按其原色、原料、原结构进行修复,使其接近或恢复原貌的操作过程。3.9熨烫为恢复衣物形态和外观,借助于适当工具对其进行的加热、加压、冷却、定型的操作过程。3.10布草属于酒店专业用语。是酒店客房部对客房放置的毛巾、台布和床单、枕套等的通称。3.11皮草是指利用动物的皮毛所制成的服装。4 基本要求4.1 经营条件及场所4.1.1 开业条件应符合洗染业管理办法和 SB/T 10271 的要求。4.1.2 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经营应符合 SB/T 10624 的要求。4.1.3 在经营场所醒目处应公示服务项目、价目表、营业时间、投诉电话及顾客的权利和义务。4.1.4 经营场所应整洁、照明充足,地面平整,墙面不脱落,通风良好。4.1.5 应设有衣物收、付、存放和加工等功能区,应有良好的运输和保管条件。4.1.6 污水、废气及噪声排放应符合 GB 4287、GB 8 978、GB 12348 的要求。DB 14/T1 20 720 1634.1.7 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 GB 1 3 4 9 5.1 的要求。4.2 设备设施4.2.1 应配备完善的上下水管道及取暖通风设施。4.2.2 应配备与经营项目、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洗染、保管、安全、污染防治等设备、设施。4.2.3 储存区应配备紫外线等专业消毒设施。4.2.4 水洗工场应配备去渍机、洗衣台、水洗机、脱水机、烘干机、熨烫设备及洗衣刷等工具。4.2.5 干洗工场应配备去渍机、洗衣台、全封闭干洗机、熨烫设备及洗衣刷等工具。干洗机的废气排放应符合环保相关要求,干洗机应符合 Q B/T 2326、QB/T 2 6 3 9 的要求。4.2.6 应定期检验洗染设备及配套设备的安全防护,符合相关要求。4.2.7 使用干洗溶剂,应制定严格的阻燃措施和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4.3 从业人员4.3.1 经营者应熟悉经营洗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掌握洗染业的业务知识。4.3.2 营业员应熟悉单位的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4.3.3 营业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取得国家有关单位颁发的资格证书或有关组织和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4.4 经营管理4.4.1 经营活动应符合洗染业管理办法的要求。4.4.2 接收染衣物时应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服务合约、服务约定,其内容应符合 SB/T 1 0 7 8 4 要求。4.4.3 服务质量应符合 SB/T 1 0 6 2 5 标准要求。4.4.4 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赔偿按相关国家标准及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执行。5 服务要求5.1 服务接待5.1.1 场所收付衣物5.1.1.1 经营者在服务过程中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应欺骗和误导消费者。5.1.1.2 营业员应服饰整洁,佩戴上岗证,标明姓名及工号。5.1.1.3 接待顾客应热情周到、礼貌谦和,详细介绍服务项目。5.1.1.4 应使用“您好”“请稍等”“对不起”等文明规范用语。5.1.1.5 服务过程中应认真听取消费者具体要求,并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5.1.1.6 接收时应查明衣物的质地、花色、款式、规格、数量、干净程度及破损、色花、虫蛀、变形、变色、污渍等状况,并明确洗涤方式,将洗涤后有可能出现的状况告知顾客,经顾客确认后在取衣凭证上注明。5.1.1.7 应提示消费者取出衣内遗留物品,检查衣物附件及饰品是否齐全。协助消费者将易损、易腐蚀及贵重的饰物或附件取下并保管好。5.1.1.8 应认真填写 洗染业取衣凭证。凭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企业名称、地址、电话、衣物名称、数量、质地、颜色、瑕疵状况、服务内容、收费价格、收取日期、保管期、加工后效果、顾客须知、消费者姓名、地址、电话及监督电话等。5.1.1.9 填写应做到字迹清晰无误、内容齐全,填写完毕后,由营业员与顾客分别签名。DB 14/T1 20 720 1645.1.1.10 应规范各工序衣物交接手续,脏、净衣物分别存放,衣物收发区域分开并有明显标识。5.1.1.11 营业员发送衣物时,应核对取衣凭证信息,核对无误后,交付给顾客。交付衣物时应轻拿轻放,折叠平整,美观牢固,袋装完好。5.1.1.12 服务过程中遇到纠纷时应妥善解决,避免发生冲突。5.1.2 上门收付衣物.5.1.2.1 上门服务前应有预约。诚实守信,业务过硬,恪守职业道德。5.1.2.2 上门收付衣服应符合本标准 5.1.1.1-5.1.1.8 要求,还应使用上门服务文明礼貌用语,出示相关证件,进门应征得房主同意,穿带鞋套。5.1.3 网络收付衣物5.1.3.1 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建立网络收付衣物服务功能。5.1.3.2 经营者可与物流公司合作,由物流公司收付衣物,履行网络合同确认程序。5.2 加工生产5.2.1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制定服务规范、操作规程、质量标准。5.2.2 应核对洗衣凭证上的信息,仔细检查,按要求进行分类,采取适合的加工方式。5.2.3 生产车间的卫生应符合 GBZ/T 1 99 和消毒管理办法的要求。5.2.4 生产车间的消防安全应符合 GB 13495 的要求。5.2.5 应对车间的设备、设施经常进行保洁检查及维护,保持运转正常。5.2.6 洗衣粉应符合 GB/T 1 3 1 7 1.1 的要求,洗涤剂应符合 QB/T 1 224 的要求,无磷洗衣粉应符合 GB/T1 3 1 7 1.2 的要求。5.3 质量要求5.3.1 洗染后织物卫生安全质量应符合 SB/T 10989 和 GB 18401 的要求。5.3.2 水 洗5.3.2.1 衣物应干净,不串色、搭色,无损伤、异味。5.3.2.2 去除衣物上的污渍应不损伤面料、不褪色。5.3.2.3 布草洗涤后应洁白鲜艳,无明显变形,酸碱度 PH 值应达到中性。5.3.2.4 公用纺织品清洗后卫生指标应符合 SB/T 10785 的要求。5.3.3 干 洗5.3.3.1 干洗后衣物首先要应达到水洗指标要求。5.3.3.2 衣物不起泡、不变形。5.3.3.3 纽扣、夹里及其他饰物等不损坏。5.3.4 皮草清洗、保养5.3.4.1 皮衣及制品应洗干净,不变形,皮质柔软,无损伤、无异味。5.3.4.2 皮革衣物上光、上色保养应去除污渍,配色准确,上浆喷刷均匀,色牢度好,皮质无损伤。5.3.4.3 裘皮衣物清洗保养应洗干净、无异味,皮板无损伤,毛感松软,有弹性。不涩、不黏、无粘结。DB 14/T1 20 720 1655.3.5 熨 烫5.3.5.1 应平整、挺括、线条齐直、整洁美观。5.3.5.2 应不变形、漏烫,无死褶、极光、烫伤。5.3.5.3 公用纺织品应表面光洁平整,无折皱、无异味、无损伤。5.3.6 染 色5.3.6.1 染色后的衣物应色标准确。5.3.6.2 应色泽均匀,色牢度好,无浮色、色渍。5.3.7 织 补5.3.7.1 织补后的部位应与原织物的材质、颜色、花纹、组织结构基本一致。5.3.7.2 织补部位应表面平整,松紧适宜,线条清楚齐直,纹路饱满完整,洞形平服。6 质量评价6.1 企业应有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工作,建立质量评价制度。6.2 应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规范自检、复检、审查验收检验程序,确保服务的质量。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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