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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中 国 标 准 出 版 社 出版艾滋病防治技术指南第 9 部分:戒毒药物维持治疗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HIV prevention and controlPart 9:Detoxification methadone maintenance treatment2 0 2 4-0 5-1 6 发布 2 0 2 4-0 6-1 6 实施CCS C 5 0DB 3 2/T 4 6 8 8.9 2 0 2 4ICS 1 3.1 0 0DB 3 2/T 4 6 8 8.9 2 0 2 4前 言 引 言 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缩 略 语 15 门 诊 设 置 26 治 疗 内 容 37 治 疗 流 程 58 药 品 管 理 6参 考 文 献 7目 次DB 3 2/T 4 6 8 8.9 2 0 2 4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 1.1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是 DB32/T 4688 艾 滋 病 防 治 技 术 指 南 的 第 9 部 分。DB32/T 4688 已 经 发 布 了 以 下 部 分:第 1 部 分:自 愿 咨 询 检 测 门 诊 建 设;第 2 部 分:筛 查 实 验 室 建 设;第 3 部 分:检 测 点 建 设;第 4 部 分:确 证 实 验 室 建 设;第 5 部 分:临 床 信 息 管 理;第 6 部 分:自 愿 咨 询 检 测 服 务;第 7 部 分:病 例 报 告 及 管 理;第 8 部 分:暴 露 后 预 防;第 9 部 分:戒 毒 药 物 维 持 治 疗;第 10 部 分:宣 传 教 育。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江 苏 省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提 出。本 文 件 由 江 苏 省 卫 生 健 康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江 苏 省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扬 州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连 云 港 市 第 四 人 民 医 院、昆山 市 精 神 卫 生 中 心、无 锡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镇 江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南 京 大 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无 锡 市 山 北 街 道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昆 山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和 南 通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陈 国 红、李 锦 成、孙 庆 元、焦 建 平、潘 晓 雯、徐 永 康、刘 晓 燕、阎 郁、张 午 鸣、薛 黎 坚、周 小 毅。DB 3 2/T 4 6 8 8.9 2 0 2 4引 言艾 滋 病 已 成 为 严 重 威 胁 我 国 公 众 健 康 的 重 大 公 共 卫 生 问 题,目 前 在 全 世 界 范 围 内 仍 缺 乏 根 治 HIV感 染 的 有 效 药 物。2021 年 联 合 国 艾 滋 病 问 题 高 级 别 会 议 通 过 的 关 于 艾 滋 病 毒 和 艾 滋 病 问 题 的 政 治 宣言 提 出 2030 年 终 结 艾 滋 病 流 行 的 目 标。本 文 件 按 照 艾 滋 病 防 治 条 例(2019 年 修 订)、国 务 院 办 公 厅关 于 印 发“十 四 五”国 民 健 康 规 划 的 通 知(国 办 发 2022 11 号)、关 于 印 发 江 苏 省 遏 制 与 防 治 艾 滋 病“十四 五”行 动 计 划 的 通 知(苏 卫 疾 控 2021 102 号)的 精 神,为 提 升 江 苏 省 艾 滋 病 综 合 防 治 能 力,加 速 实 现终 结 艾 滋 病 流 行 的 目 标 而 制 定。DB32/T 4688 艾 滋 病 防 治 技 术 指 南 分 为 以 下 10 个 部 分:第 1 部 分:自 愿 咨 询 检 测 门 诊 建 设;第 2 部 分:筛 查 实 验 室 建 设;第 3 部 分:检 测 点 建 设;第 4 部 分:确 证 实 验 室 建 设;第 5 部 分:临 床 信 息 管 理;第 6 部 分:自 愿 咨 询 检 测 服 务;第 7 部 分:病 例 报 告 及 管 理;第 8 部 分:暴 露 后 预 防;第 9 部 分:戒 毒 药 物 维 持 治 疗;第 10 部 分:宣 传 教 育。DB32/T 4688 的 制 定 是 对 艾 滋 病 防 治 工 作 相 关 方 面 的 国 家 标 准、行 业 标 准 的 有 力 补 充,为 开 展 艾 滋病 病 毒 感 染 者 和 病 人 的 检 测、诊 断、报 告、转 介、追 踪、治 疗、随 访 的 全 流 程 管 理 以 及 艾 滋 病 预 防 的 科 学 干预 和 宣 传 教 育 等 综 合 性 防 治 工 作 提 供 有 力 的 科 学 依 据 和 支 撑,对 艾 滋 病 的 科 学 防 治 有 着 非 常 重 要 的意 义。DB 3 2/T 4 6 8 8.9 2 0 2 4艾滋病防治技术指南第 9 部分:戒毒药物维持治疗1 范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戒 毒 药 物 维 持 治 疗 门 诊 设 置、治 疗 内 容、治 疗 流 程 及 药 品 管 理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开 展 戒 毒 药 物 维 持 治 疗 工 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WS 213 丙 型 肝 炎 诊 断WS 273 梅 毒 诊 断WS 293 艾 滋 病 和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诊 断3 术语和定义WS 293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detoxification methadone maintenance treatment在 符 合 条 件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使 用 口 服 美 沙 酮 对 阿 片 类 物 质 成 瘾 者 进 行 长 期 维 持 治 疗,以 减 轻 他 们对 阿 片 类 物 质 的 依 赖,促 进 身 心 康 复,减 少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的 戒 毒 医 疗 活 动。3.2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 detoxification methadone maintenance treatment clinics在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中,向 阿 片 类 物 质 成 瘾 者 提 供 戒 毒 药 物 维 持 治 疗 服 务 的 门 诊。3.3 省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 provincial work group省 级 卫 生 健 康 行 政 部 门、省 级 公 安 部 门 及 省 级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组 成 的 戒 毒 药 物 维 持 治 疗 工 作 相 关的 联 合 工 作 组,秘 书 处 设 在 省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4 缩略语下 列 缩 略 语 适 用 于 本 文 件。HCV:丙 型 肝 炎 病 毒(hepatitis C virus)HIV:人 免 疫 缺 陷 病 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1DB 3 2/T 4 6 8 8.9 2 0 2 45 门诊设置5.1 资格要求5.1.1 戒 毒 药 物 维 持 治 疗 门 诊 应 设 置 在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具 备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取 得 麻 醉 药品 和 第 一 类 精 神 药 品 购 用 印 鉴 卡。5.1.2 设 区 市 根 据 辖 区 现 有 阿 片 类 物 质 成 瘾 者 人 数 合 理 布 门 诊 点。门 诊 应 由 所 在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向 执 业登 记 机 关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材 料,并 逐 级 向 省 级 戒 毒 药 物 维 持 治 疗 工 作 组 申 报,经 工 作 组 秘 书 处 验 收 合 格开 诊。5.2 制度建设戒 毒 药 物 维 持 治 疗 门 诊 应 有 健 全 的 组 织 管 理 制 度,包 括 但 不 限 于:a)行 政 管 理 制 度:对 戒 毒 药 物 维 持 治 疗 门 诊 的 人 员 组 成、岗 位 职 责、考 核 与 考 勤 做 出 明 确 规 定 与说 明;b)医 疗 管 理 制 度:对 参 加 戒 毒 药 物 维 持 治 疗 人 员 的 收 治 条 件、申 请 参 加 治 疗 的 流 程、治 疗 方 案 及 实验 室 检 测 项 目、频 次 做 出 明 确 规 定 与 说 明;c)治 安 管 理 制 度:对 戒 毒 药 物 维 持 治 疗 门 诊 工 作 秩 序 维 护 及 安 全 管 理 做 出 明 确 规 定;d)信 息 档 案 管 理 制 度:对 戒 毒 药 物 维 持 治 疗 门 诊 受 治 者 的 申 请 材 料 保 管 与 存 档 以 及 治 疗 信 息 录入、上 报 要 求 做 出 明 确 规 定;e)麻 醉 品 管 理 和 使 用 制 度:依 据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管 理 条 例 对 戒 毒 药 物 维 持 治 疗 门 诊 使 用 的美 沙 酮 口 服 液 管 理 及 使 用 做 出 明 确 规 定。5.3 诊室要求5.3.1 设 有 候 诊、咨 询、治 疗、资 料 录 入、服 药、保 安、药 库、卫 生 间 的 功 能 分 区。5.3.2 配 备 病 历 架、文 件 柜、办 公 桌 椅、电 话、互 联 网、药 品/器 械 柜、体 重 秤、血 压 计、检 查 床、计 算 机、打印 机、传 真 机、塑 封 机、饮 水 机、普 通 冰 箱、瓶 顶 移 液 器、双 锁 保 险 柜、监 视 报 警 设 备 设 施。5.3.3 配 备 尿 吗 啡 定 性 检 测 试 剂。5.3.4 具 备 诊 治 常 见 并 发 症 及 临 时 抢 救 急 危 重 症 的 条 件,配 备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纳 洛 酮 注 射 剂(0.4mg/支)10 支、肾 上 腺 素、利 多 卡 因、阿 托 品。5.4 工作人员要求5.4.1 负责人应 是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专 职 人 员,接 受 过 专 科 知 识 培 训 并 定 期 参 加 相 关 业 务 培 训,具 备 独 立 的 工 作 能 力,主 要 负 责 戒 毒 药 物 维 持 治 疗 门 诊 的 日 常 管 理。5.4.2 医生应 为 执 业 医 师 且 取 得 麻 醉 品 和 第 一 类 精 神 药 品 处 方 权。接 受 过 专 科 知 识 培 训 并 定 期 参 加 相 关 业 务培 训,具 备 独 立 的 工 作 能 力,主 要 负 责 提 供 戒 毒 药 物 维 持 治 疗、心 理 咨 询 和 心 理 康 复 服 务,开 展 艾 滋 病、丙型 肝 炎 及 梅 毒 防 治 健 康 教 育 及 禁 毒 宣 传。5.4.3 护理人员应 接 受 过 专 科 知 识 培 训 并 定 期 参 加 相 关 业 务 培 训,具 备 独 立 的 工 作 能 力,主 要 负 责 协 助 医 生 提 供 戒2DB 3 2/T 4 6 8 8.9 2 0 2 4毒 药 物 维 持 治 疗 服 务、按 要 求 开 展 尿 吗 啡 检 测 及 数 据 管 理 工 作。5.4.4 药品管理员至 少 1 人 应 有 执 业 药 师 资 质。接 受 过 专 科 知 识 培 训 并 定 期 参 加 相 关 业 务 培 训,具 备 独 立 的 工 作 能力,主 要 负 责 药 品 出 入 库、发 药 及 监 督 受 治 者 服 药,并 协 助 医 生 提 供 戒 毒 药 物 维 持 治 疗 服 务。5.4.5 专职安保工作人员主 要 负 责 维 护 门 诊 正 常 工 作 秩 序,查 看 门 诊 服 药 处 与 药 库 监 控 系 统,保 障 药 品 安 全 及 监 督 受 治 者服 药。5.5 开诊要求5.5.1 建 立 健 全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和 工 作 流 程,并 张 贴 上 墙。5.5.2 门 诊 设 备、工 作 人 员、材 料 及 药 品 到 位。5.5.3 参 加 戒 毒 药 物 维 持 治 疗 人 员 准 备 就 绪。5.6 撤销及合并要求5.6.1 门 诊 连 续 90 d 内 无 本 地 受 治 者 及 外 地 转 入 的 受 治 者 接 受 治 疗,可 申 请 撤 销。5.6.2 门 诊 连 续 90 d 内 受 治 者 人 数 低 于 5 人,且 距 离 本 市 其 他 门 诊 交 通 方 便,可 申 请 并 入 其 他 门 诊。5.6.3 门 诊 合 并 前 应 公 示 至 少 一 周,确 保 每 位 受 治 者 知 情,并 为 其 做 好 转 诊 手 续。5.6.4 申 请 撤 销、合 并 的 门 诊 应 逐 级 向 省 级 戒 毒 药 物 维 持 治 疗 工 作 组 报 批 并 抄 送 设 区 市 卫 生 健 康 行 政部 门。5.7 延伸服药点要求为 向 受 治 者 每 日 服 药 提 供 便 利 或 因 收 治 人 数 过 低,门 诊 可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需 要,依 托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设置 延 伸 服 药 点,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具 有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麻 醉 药 品 和 第 一 类 精 神 药 品 购 用 印 鉴 卡,具 备开 展 戒 毒 药 物 维 持 治 疗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医 护 人 员 和 房 屋 等 条 件。6 治疗内容6.1 受治者条件6.1.1 年 龄 在 18 周 岁 以 上、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阿 片 类 物 质 成 瘾 者,可 按 照 自 愿 的 原 则 申 请 参 加 维持 治 疗。6.1.2 年 龄 在 18 周 岁 以 下 的 阿 片 类 物 质 成 瘾 者,采 取 其 他 戒 毒 措 施 无 效 且 经 其 监 护 人 书 面 同 意,可 申请 参 加 维 持 治 疗。6.1.3 有 治 疗 禁 忌 证 的,暂 不 宜 接 受 维 持 治 疗。禁 忌 证 治 愈 后,可 申 请 参 加 维 持 治 疗。6.2 资料要求6.2.1 基本要求按 每 名 受 治 者 入 组 治 疗 的 时 间 顺 序 给 予 其 唯 一 的 4 位 数 治 疗 编 号,按 照 一 人 一 账 模 式 建 立 治 疗 档案,使 用 独 立 上 锁 的 文 件 柜 和 房 间 存 放 受 治 者 病 历 档 案 资 料。3DB 3 2/T 4 6 8 8.9 2 0 2 46.2.2 基线资料包 括 阿 片 类 物 质 成 瘾 者 参 加 戒 毒 药 物 维 持 治 疗 个 人 申 请 表、身 份 证 复 印 件、吸 毒 经 历 书 面 证 明 材 料、检 查 项 目 报 告、HIV 抗 体 确 证 阳 性 报 告(如 为 HIV 感 染 者)、参 加 维 持 治 疗 协 议 书。6.3 药物剂量在 戒 毒 药 物 维 持 治 疗 门 诊 使 用 的 药 物 为 美 沙 酮 口 服 液,规 格 为 1 mg/mL,等 效 剂 量 为 1 mg 美 沙 酮 2 mg 海 洛 因 4 mg 吗 啡 20 mg 杜 冷 丁。6.4 首次治疗根 据 阿 片 类 物 质 成 瘾 者 自 述 的 物 质 滥 用 种 类、每 日 使 用 的 重 量 及 末 次 使 用 时 间,确 定 首 次 服 药 时 间与 剂 量。首 次 服 药 时 间 应 在 末 次 使 用 海 洛 因 4 h 后,或 使 用 美 沙 酮、丁 丙 诺 啡 24 h 后。首 次 服 药 剂 量 予以 低 剂 量,不 宜 超 过 40 mg。首 次 服 药 后 如 出 现 难 以 忍 受 的 戒 断 症 状,可 在 3 h 之 后,24 h 内 追 加 服 药 一次,间 隔 时 间 越 短,追 加 剂 量 越 小,第 一 天 用 药 总 量 不 宜 超 过 50 mg。医 生 应 要 求 受 治 者 不 得 私 自 滥 用 阿片 类 物 质,以 免 出 现 过 量 中 毒 的 危 险。6.5 初始阶段以 减 轻 与 控 制 戒 断 症 状 及 不 良 反 应 的 出 现 为 原 则,缓 解 受 治 者 的 戒 断 症 状,达 到 耐 受 水 平,该 阶 段 一般 为 1 d2 d。6.6 调整阶段根 据 受 治 者 自 述 及 医 生 查 体 情 况 调 整 剂 量,确 定 适 合 每 名 受 治 者 的 个 体 化 剂 量,减 轻 对 阿 片 类 物 质的 渴 求 感。每 5 d10 d 调 整 5 mg10 mg,每 日 服 药 剂 量 可 达 到 60 mg80 mg 或 更 高,该 阶 段 一 般 为10 d30 d。6.7 维持阶段通 过 向 受 治 者 发 放 合 适、足 够 剂 量 的 药 品,控 制 戒 断 症 状 的 出 现,并 减 轻 和 阻 断 对 毒 品 的 渴 求,预 防其 偷 吸 毒 品。中 等 程 度 的 阿 片 类 物 质 成 瘾 者 治 疗 剂 量 约 为 60 mg/d,每 天 应 到 门 诊 按 医 嘱 服 药。6.8 退出治疗6.8.1 最 后 一 次 服 药 时 间 后 30 d 未 有 服 药 记 录 的 受 治 者,信 息 系 统 自 动 判 定 其 退 出 治 疗。6.8.2 门 诊 应 及 时 核 实 受 治 者 的 退 出 原 因,并 录 入 信 息 系 统。退 出 原 因 包 括:a)因 偷 吸 而 被 强 制 隔 离 戒 毒;b)因 与 毒 品 无 关 的 违 法 犯 罪 被 抓;c)经 济 困 难;d)死 亡;e)药 物 副 作 用/过 敏;f)疾 病;g)怀 孕;h)外 出;i)自 认 为 戒 断,不 再 需 要 维 持 治 疗;4DB 3 2/T 4 6 8 8.9 2 0 2 4j)殴 打 门 诊 工 作 人 员;k)有 偷 带 药 行 为;l)其 他。6.8.3 门 诊 重 新 入 组 的 受 治 者 使 用 其 原 有 的 治 疗 编 号,治 疗 流 程 按 照 新 入 组 者 处 置。7 治疗流程7.1 入组咨询阿 片 类 物 质 成 瘾 者 在 咨 询 室 出 示 既 往 戒 毒 证 明 材 料,如 实 告 知 医 生 物 质 滥 用 种 类 与 滥 用 年 限,每 日滥 用 频 次 与 方 式、用 量、价 格、末 次 滥 用 时 间 与 用 量,主 要 联 系 亲 属 姓 名 及 联 系 方 式。医 生 向 受 治 者 及 家属 宣 传 维 持 治 疗 的 优 点 和 维 持 治 疗 期 间 的 注 意 事 项。7.2 体检治疗7.2.1 医 生 为 阿 片 类 物 质 成 瘾 者 开 具 检 查 项 目,评 估 其 基 础 健 康 状 况,确 定 可 以 参 加 戒 毒 药 物 维 持 治疗,包 括 但 不 限 于:a)血 常 规;b)肝 肾 功 能;c)尿 吗 啡;d)HIV;e)HCV;f)梅 毒;g)胸 片;h)心 电 图。7.2.2 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者,不 应 接 受 维 持 治 疗:a)美 沙 酮 过 敏 史;b)支 气 管 哮 喘 史;c)急 性 肝 炎 或 慢 性 肝 炎 活 动 期;d)严 重 肝 肾 损 伤 及 心 功 能 障 碍;e)传 染 期 肺 结 核;f)伴 有 严 重 精 神 疾 患;g)其 他 疾 病 住 院 治 疗 期 间。7.3 资料录入在 资 料 录 入 室 的 电 脑 上 安 装 戒 毒 药 物 维 持 治 疗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客 户 端,将 从 美 沙 酮 口 服 液 配 制 单 位 接收 的 药 品 数 量、受 治 者 一 般 情 况 信 息、基 线 及 随 访 表、HIV、HCV、梅 毒、尿 吗 啡 检 测 结 果 录 入,之 后 每 日根 据 医 生 处 方 上 的 剂 量 录 入 受 治 者 服 药 量。资 料 录 入 后 应 及 时 上 传。7.4 量药与发药药 师 使 用 瓶 顶 移 液 器 准 确 取 药 后,及 时 记 录 服 药 剂 量、服 药 时 间,并 让 受 治 者 签 字,在 视 频 监 控 下 与安 保 人 员 共 同 监 督 服 药。受 治 者 服 完 药 后 喝 水 或 开 口 说 话。5DB 3 2/T 4 6 8 8.9 2 0 2 47.5 随访要求7.5.1 随访频次门 诊 应 定 期 对 受 治 者 进 行 医 学 随 访。开 始 治 疗 后 6 个 月 和 1 年 各 完 成 1 次 规 范 随 访。1 年 后,每 年完 成 1 次 规 范 随 访。7.5.2 随访内容7.5.2.1 临床评估最 近 1 个 月 药 物 滥 用 情 况,最 近 3 个 月 社 会 家 庭 功 能 及 违 法 犯 罪 情 况。7.5.2.2 实验室检查门 诊 应 采 集 受 治 者 血 液 样 本 检 测 HIV、HCV 和 梅 毒。检 测 频 率 为:HIV 每 年 2 次,每 次 间 隔 6 个月;HCV 和 梅 毒 每 年 1 次。应 对 受 治 者 定 性 检 测 尿 吗 啡,检 测 频 率 为 每 月 1 次。8 药品管理8.1 原料药申购药 品 定 点 配 制 企 业 应 在 库 存 美 沙 酮 原 料 使 用 完 毕 前 3 个 月 向 省 级 戒 毒 药 物 维 持 治 疗 工 作 组 申 报 原料 购 入 计 划。8.2 口服液配送8.2.1 口服液申购门 诊 应 在 口 服 液 使 用 完 毕 前 5 个 工 作 日 申 报 美 沙 酮 口 服 液 购 入 计 划 至 药 品 定 点 配 制 企 业 及 工 作 组秘 书 处。8.2.2 口服液储存口 服 液 储 存 仓 库 应 安 装 红 外 报 警 设 备 和 牢 固 的 防 盗 设 施,保 持 恒 温 恒 湿,配 备 防 潮、防 鼠、防 污 染 设施。每 日 拆 零 药 品 置 于 发 药 处 保 险 柜 中。8.2.3 口服液流通药 品 定 点 配 制 企 业 根 据 门 诊 需 求,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药 品 由 专 人 专 车 运 送 至 门 诊。药 品 应 做 到 专 人管 理、专 库 存 放、专 账 登 记,严 格 落 实 药 品 管 理 制 度,定 期 盘 点 库 存,原 始 记 录 真 实 完 整。6DB 3 2/T 4 6 8 8.9 2 0 2 4参 考 文 献1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管 理 条 例(国 务 院 令 第 422 号)2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戒 毒 药 物 维 持 治 疗 机 构 基 本 要 求 等 3 个 文 件 的 通 知(国 卫 办疾 控 函 2015 287 号)3 关 于 印 发 戒 毒 药 物 维 持 治 疗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国 卫 疾 控 发 2014 91 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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