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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号:DB11/1666 2019 备案号: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integrated passenger transfer hub 2019-10-12发布 2020-04-01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标准 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integrated passenger transfer hub DB11/1666 2019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0年 04月 01日 2019 北京 前言 按照原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6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发 201622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广 泛调查 研究,认真 总 结 实 践经验,吸取科 研 成果以及 广 泛征 求 意见 的 基础上,完成本 标准的编制工作。本 标准 共分 7章,主要 内容包括:1.总 则;2.术 语;3.总 体 设计;4.道路交 通;5.建筑 设计;6.建筑 设 备;7.信息 化 系统。本标准中第 5.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 标准 由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归口 管理,北京市城乡规 划标准化 办 公 室负责 日 常 管理,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负责具体 技术 内容 的 解释(地 址:北京市 海淀区西直 门北 大街 32号 3号 楼;邮 政编 码:100082;电话:010-82216935)。本 标准 执行过 程 中如 有 意见 和 建议,请寄送至 北京市城乡规划标 准化 办 公 室,以供今后 修订时 参考。(电话:68021694,邮箱:)本 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本 标准 参 编单位:北京市 建筑 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公联公 路 联 络线 有限 责任 公司 本 标准主要 起草人 员:聂大华、赵新 华、王晓群、高翔、刘璇亦、郝珊珊、刘亚珊、何萌、黄磊、吴 海 俊、李树栋、韩维平、刘侃、刁 磊、黄思莹、沈铮、郭淑霞 本 标准主要 审 查人 员:金 路、周祥茵、赵克伟、杨贺、张晓东、徐稳龙、葛守斌 目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总 体 设计.3 3.1一般 规 定.3 3.2客流预测 和设计规 模.3 3.3基 地和总 平面.3 4道路交 通.4 4.1道路 设计.4 4.2基 地 出入 口.4 4.3停车 区及 停靠站.5 5 建筑 设计.7 5.1一般 规 定.7 5.2换乘空间.7 5.3水平 及 垂 直交 通设施.9 5.4防火.10 5.5室内 环境.11 6建筑 设 备.12 6.1给水排水.12 6.2暖 通 空 调.12 6.3电 气.13 7信息 化 系统.16 本 规 范用词说明.17 引用 标准 名录.18 Contents 1General Provisions.1 2Terms.2 3General Design.3 3.1 General Requirements.3 3.2 Passenger Flow Forecast and Design Scale.3 3.3 Site and General Layout.3 4Road Traffic.4 4.1Road Design.4 4.2Base Entrances and Exits.4 4.3Parking Areas and Stops.5 5ArchitecturalDesign.7 5.1 General Requirements.7 5.2 Transfer Space.7 5.3Horizontal and Vertical TransportFacilities.9 5.4 Fireprotection.10 5.5 Indoor Environment.11 6Building Equipment.12 6.1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12 6.2 Heating,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12 6.3 ElectricSystem.13 7Information System.16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17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18 11 总 则 1.0.1 为适应 北京市城市 客运 交 通发 展 的 需 要,使 城市 综 合 客运 交 通 枢纽 设计 达到 以人 为 本、安全便捷、经 济 合理、绿色 环 保、技术 先进 的要求,制 定 本 规 范。1.0.2 本 规 范适用 于北京市 新 建、改 建 和 扩 建 的城市 综 合 客运 交 通 枢纽 的设计。1.0.3 城市 综 合 客运 交 通 枢纽 设计 应 遵循 布局合理、衔接顺畅、服务便捷、集约 环 保 的原 则,实 现社 会、环境、经 济 的 综 合 效益。1.0.4城市 综 合 客运 交 通 枢纽 的设计,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的规 定 外,尚 应 符 合国 家、行 业 和北京市地方 现 行 有关标准的规 定。22 术 语 2.0.1 城市 综 合 客运 交 通 枢纽 urban comprehensive passenger transfer hub 在城市 客运 交 通 系统中,含 有 两种 及 两种 以上 公 共交 通方 式 的 客流 集散 换乘 场 所。2.0.2城市 对外 客运 交 通 枢纽 urban external passenger transfer hub 含 有 对外 交 通方 式 的城市 综 合 客运 交 通 枢纽。2.0.3城市 内 部 客运 交 通 枢纽 urban internal passenger transfer hub 不含对外 交 通方 式 的城市 综 合 客运 交 通 枢纽。2.0.4换乘 距离 transfer distance 指 乘客换乘 不同 交 通工 具 之 间 的 水平 距离,包 含 通 过楼 梯、自 动扶梯、自 动 人行道 的 水 平 投影距离。2.0.5平 均 换乘 距离 average transfer distance 换乘 距离根据各 自 换乘 量的 比例,加权 平 均 后 的 距离。33 总体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枢纽 设计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准 无障碍 设计规 范 GB 50763的有关规 定。3.1.2枢纽 建筑 设计 不 应 低 于 现 行 北京市地方标准 绿色 建筑 评价 标准 DB11 T825中 绿色建筑 二星级 标准。3.2客流预测和设计规模 3.2.1枢纽 客流预测应 包括 客流 总量 预测、交 通方 式 分 担率 预测 及 各种 交 通方 式 间换乘客流量 预测。3.2.2 预测 年限 应 以 枢纽 建成 运 营 年 为 基 准年,可 分 为 初 期、近 期和 远 期。初 期 应为 建成 运 营 后 第 3年,近 期 应为 第 10年,远 期 应为 第 25年。3.2.3枢纽 的 综 合 利 用应 进 行 独立 的 客流预测,枢纽 设计规 模应 考 虑综 合 利 用客流 的 影响。3.2.4枢纽 设计规 模应 根据远 期 或 客流 控 制期的 客流 量 确 定。3.3基地和总平面 3.3.1 枢纽 基 地 与含 有 易燃易爆物品 场 所 的 距离 及 与产 生噪声、尘烟、散 发有 害 气 体 等污染 源的 距离,应 符 合 安全、卫生 和 环境 保 护 有关标准的规 定,并 应 具 有 良好 的 供 水、排水、供电、通 讯、燃 气、道路 等 市政 基础 设施 条件。3.3.2枢纽 基 地标 高应 符 合城市规划要求,并 应 满足 城市 防 洪 防 涝相 关标准的规 定。3.3.3枢纽 总 平面应 布局 紧凑,近远 期 结 合,并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功能 分区 应 保 证 乘客 优 先,换乘 便捷。2临 时 驻 车 区 和 夜 间 驻 车 区 宜 分 别 设 置;临 时 驻 车 区 应 与 换乘空间 贴临,夜 间 驻 车 区 宜 与 换乘空间 分 离。3宜 设 置 出 租 车 上 落 客 区;上 落 客 区 应 与 换乘空间 贴临。3.3.4枢纽 总 平面 交 通 流 线 组 织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枢纽 交 通 流 线 组 织 应 遵循 公 共交 通 优 先 的原 则,内 部 交 通 与外 部 交 通 应 衔接顺畅、人车 分 流。2枢纽 人行 流 线 组 织 应 以 换乘客流 量 为 基础,遵循 主 客流 优 先,平 均 换乘 距离 最小 的原 则。3 枢纽 车 行 流 线 组 织 流 线 不 宜迂回、交 叉,进 出 口 宜 分 开 设 置。4枢纽 车 辆 和 行人 出入 口 应 分 别 设 置。44 道路交通 4.1道路设计 4.1.1枢纽 内 部 道路系统 可根据枢纽 交 通 功能 分 为 循 环 路、联 系路、场 区路 三 个等 级。循 环 路 宜采 用 双向 车 道,不 宜 设 置 人行道及 非机 动 车 道。4.1.2枢纽 内 部 道路分 级 设计 指 标 宜 符 合 表 4.1.2的规 定。表 4.1.2内 部 道路 设计 指 标 级 别 名 称 车 道 数(条)设计 速度(km/h)一 级 循 环 路 2 4 3040 二级 联 系路 2 2030 三 级 场 区路 12 5 20 4.2基地出入口 4.2.1基 地 出入 口 设 置 应 结 合 枢纽 基 地 周 边 城市 道路 条件 确 定。4.2.2 人行 出入 口 设 置 于主 干 路,且 过街人 流 量 大 于 5000p/h时,应 设 置 立 体过街 设施。4.2.3枢纽 车 辆 出入 口 与外 部 道路 平面 交 叉 口道路 红 线交 叉点 的 最小净 距 宜 符 合 图 4.2.3和 表 4.2.3的要求:5 图 4.2.3 出入 口 与外 部 道路交 叉 口 位 置 表 4.2.3 出入 口 与外 部 道路交 叉 口 最小净 距 基 地 出入 口 位 置 主 干 路 次干、支 路 外 部 道路 设计 速度(km/h)A(m)B(m)C(m)D(m)30-50 35 40 100 50 80 35 50 115 65 115 35 60 135 85-注:1.A值 考 虑 主 干 路 驻 车 长度 为 50米,实 际 取 用 可 适 当 调 整。2.B值未 考 虑 路口 坡度,实 际 取 用 可 适 当 调 整。3.D值未 考 虑 右转渠 化 采 用 导 流 岛 的 形 式,实 际 取 用 可 适 当 调 整。4.2.4枢纽 车 辆 出入 口 宽度 应 根据 车 辆类别、道路 缘石半径 合理 确 定。出入 口 车 道 数 量 应 根据 通 行 能力 计 算 确 定。4.2.5基 地 出入 口 应 设 置 过 渡段,并 不 得 影响外 部 道路交 通。4.2.6对外 交 通方 式 总发 送 量日 均不 小 于 10万 人 次 的 枢纽 宜 进 行 车流 仿 真 模 拟,交 通组 织 复 杂 的 出入 口 应 进 行 车流 仿 真 模 拟。4.3停车区及停靠站 4.3.1小 汽 车 上 落 客 区 车 道 设计通 行 能力 应 符 合 表 4.3.1-1和 表 4.3.1-2的规 定。6表 4.3.1-1小 汽 车 上 客 区 车 道 设计通 行 能力 布 置形 式 合理 泊 位 数(个)设计通 行 能力(pcu/h)单 排平 行 式 4 8 200 300 并 排平 行 式 1014 350500 斜 列 式 每 列 1车 位:5 8 每 列 2车 位:10 16 430500 500 650 矩阵 式 3列:15 18 4列:12 24 530 580 540 770 表 4.3.1-2小 汽 车 落 客 区 车 道 设计通 行 能力 车 道 对 应 组 车 道 数 设计通 行 能力(pcu/h)第 一 组 2 490 3 600 第二 组 2 400 3 510 第 三组 2 260 3 360 注:该 表 为 100m标准 段 的 车 道 通 行 能力。4.3.2小 汽 车 上 落 客 区 车 道 设计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停车 道 车 道 宽度 不 宜小 于 3m,行 车 道 车 道 宽度 不 宜小 于 3.25m;停车 位 长度 不 宜小 于6m。2出 租 车 上 客 区 停车 位总 长度 超 过 50m时 宜 分 组设 置。4.3.3大 客车车 道 设计 应 符 合 下列 要求:1停车 道 车 道 宽度 不 应 小 于 3m,行 车 道 车 道 宽度 不 应 小 于 3.5m。2每 100m长落 客 区 车 道 的设计通 行 能力 不 宜 大 于 50辆/h。4.3.4铁 路 主 导 型 枢纽 应 设 置 出 租 车 蓄 车 区,公 路 主 导 型 枢纽 宜 设 置 出 租 车 蓄 车 区。出 租 车 蓄 车 区 的规 模应 根据枢纽 客流换乘 量 确 定。4.3.5非机 动 车停车 设施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 非机 动 车停 放 宜 设 置 于地 面。2非机 动 车停车 场 宜 设 置 防 雨 设施。75 建筑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枢纽 建筑 设计 应 满足 客流换乘需 求,保 证 换乘 安全、便捷,应 具 有 良好 的通 风、照 明、卫生、防 灾 等条件,为乘客 提 供 舒 适 的 换乘环境,满足 运 营 及 管理 需 求。5.1.2枢纽 建筑 设计 应 根据 客流预测、用 地 条件、功能 需 求 等,合理布 置 分区。5.2换乘空间 5.2.1换乘 广场、换乘 厅 的规 模 以及 换乘 通 道、出入 口、楼 梯、自 动扶梯、自 动 人行道 等 设施的通 行 能力,应 根据 超 高 峰 设计 客流 量 确 定。超 高 峰 设计 客流 量 为预测 远 期 高 峰 小 时 客流 量 或 客流 控 制期的 高 峰 小 时 客流 量 乘 以 1.1 1.4的 超 高 峰 系 数。超 高 峰 系 数 应 根据枢纽 功能定 位 及 客流 特 征 等 因素 综 合 确 定。5.2.2 换乘空间 各 部位 最小净宽 和 最小净 高应 符 合 表 5.2.2的规 定。表 5.2.2 换乘空间 各 部位 最小净宽 和 净 高(m)名 称 最小净宽 最小净 高 换乘 通 道(地 饰 面 至 吊顶 或 雨棚 垂 直 高 度)2.7 2.6 换乘 厅(地 饰 面 至 吊顶 垂 直 高 度)-3.4(机 械 通 风)3.8(自然通 风)单 向 人行 换乘 楼 梯 2.1 2.4 双向 人行 换乘 楼 梯 2.8 2.4 注:1.通 道内 悬吊 设施 距 地 饰 面垂 直 净 高 度 不 应 小 于 2.2m。2.通 往 非机 动 车 库 及 小 汽 车 库 的 换乘 楼 梯梯 段净宽度 不 应 小 于 1.1m。5.2.3 正 常 运 营 时 换乘空间 各种 设施的 最 大 通 行 能力 应 符 合 表 5.2.3的规 定。表 5.2.3 换乘空间 各种 设施的 最 大 通 行 能力 名 称 最 大 通 行 能力(人/h)1m宽 通 道 或 坡度 不 大 于 5%的 坡 道 单 向 通 行 4000 双向 混 行 3200 1m宽 楼 梯 单 向下 行 3400 单 向 上行 3000 双向 混 行 2600 0.60m宽 自 动扶梯或 自 动 人行道 0.50m/s 2600 0.65m/s 3200 0.80m宽 自 动扶梯或 自 动 人行道 0.50m/s 3500 0.65m/s 4300 81m宽 自 动扶梯或 自 动 人行道 0.50m/s 4400 0.65m/s 5400 注:1交 通设施 客流 量 中 对外 交 通方 式 客流 量 占 比 超 过 50%时,最 大 通 行 能力 应乘 以 0.85的 折减 系 数。2自 动扶梯 上 不 得 使用 行 李 推 车,自 动 人行道上 使用 行 李 推 车 时 最 大 通 行 能力 应乘 以 0.8的 折减 系 数。3对 于 倾斜角 大 于 6 的自 动 人行道,其 名 义 速度 应 限制在 0.5m/s以内。5.2.4 换乘 广场 或 换乘 厅 内 用 于 交 通 换乘 的 使用面 积 应 按 下列 公 式 计 算:式 中 S h 换乘 广场 或 换乘 厅 内 用 于 交 通 换乘 的 使用面 积(m2);Q h 通 过 换乘 广场 或 换乘 厅 的 最 高 聚 集 人 数(人);S i 人 均 使用面 积(城市 对外 客运 交 通 枢纽不 应 小 于 2.3m2/人,城市 内 部 客运 交 通 枢 纽不 应 小 于 1.9m2/人)(m2/人);Q 通 过 换乘 广场 或 换乘 厅 的 高 峰 小 时 换乘 人 数(人);超 高 峰 系 数;T h 通 过 换乘 广场 或 换乘 厅 的时 间(Q大 于 等 于 2万 人 时,T h为 6min;Q小 于 2万人 时,T h为 5min)。5.2.5日 客流 量 大 于 等 于 40万 人 次 的 枢纽 应 进 行 客流 动 态仿 真 模 拟。5.2.6各 交 通方 式 间 的 最 远 换乘 距离 应 符 合 下列 要求:1 公 交线路 间 的 换乘 距离不 宜 大 于 120m。2 公 交 与 轨 道交 通 间 的 换乘 距离不 宜 大 于 200m。3 其他 交 通方 式 间 的 换乘 距离不 宜 大 于 300m。4超 过 300m时 宜 设 置 自 动 人行道 或 采 用 立 体 换乘 形 式。5.2.7受节假 日 影响 客流 量 变 化 大 的 交 通 枢纽,应 设 置 乘客 临 时 滞留 区 域 或 缓冲 区 域。5.2.8 枢纽 内 设 置 安 检 设施时 应 设 置相 对独立 的 区 域,并 预 留 乘客排 队 空间;安 检 设施 数 量应 根据安 检 设施通 行 能力 进 行 计 算。5.2.9枢纽服务 设施的 分 类 配 置 标准 应 符 合 表 5.2.9的规 定。表 5.2.9 枢纽服务 设施的 分 类 配 置 标准 枢纽 类 型 需 要 配 置 的 服务 设施 问询处 信息查 询 系统 金 融 便利 人 工 或 自 动 寄 存 自 助零售 城市 对外 客运交 通 枢纽 城市 内 部 客运交 通 枢纽 注:“”表 示 应 设的设施,“”表 示 宜 设的设施。95.2.10 问询处 应 邻 近 乘客 主要 出入 口 或 主要 换乘 节 点 设 置。问询 客流 与枢纽进 出 及 换乘客流应 避免 干 扰。5.2.11 换乘空间 内 的 配套商 业 及 服务 设施布 置 不 应 影响 乘客 通 行。5.2.12换乘空间 内 应 设 置 厕 所,并 应 符 合 下列 要求:1 厕 所 设 置 位 置 明 显,标 志 易 于 识 别。2厕 所 宜 分 散 布 置,服务 半径 不 宜 大 于 80m。3厕 所 卫生 设施 数 量 应 符 合城市公 共 厕 所 设计标准 CJJ14的规 定。4 服务 人 数 应 按公 共 厕 所对 应 的 换乘空间 内 最 高 聚 集 人 数 的 0.5倍 计 算。5.3水平及垂直交通设施 5.3.1 换乘 楼 梯 应 符 合 下列 要求:1 室内楼 梯 踏步 宽度宜 为 300mm,并 不 应 小 于 280mm;高 度宜 为 150mm,并 不 应 大 于160mm。2 楼 梯 宜 设 置 为 直 跑,每 个 梯 段 踏步 不 应 少 于 3 级,并 不 应 多 于 18 级;分 段 设 置 时,中 间 休 息 平 台深 度 不 宜小 于 1.5m,条件 困难 时 不 应 小 于 1.2m。3 楼 梯 最小净宽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表 5.2.2的有关规 定。4 楼 梯 净宽 大 于、等 于 3.6m时 应 设 中 间 扶 手。5 每 组 供 换乘使用 的自 动扶梯 旁 应 最 少 并列 设 置 一 部 楼 梯 供 自 动扶梯 故 障或 检 修时 使用。该 楼 梯梯 段净宽 不 得小 于 1.4米,其 通 行 能力 计 入换乘 设施的总通 行 能力 时 应 扣 除 1.4米宽 的 楼 梯 宽度。5.3.2 供 换乘使用 的自 动扶梯 设 置 应 符 合 下列 要求:1提 升 高 度 大 于、等 于 4m时,应 设 上 下 行 自 动扶梯。在设 置双向 自 动扶梯 困难 且 提 升高 度 不 大 于 6m时,可 仅 设 上行 自 动扶梯。2 当 自 动扶梯 提 升 高 度小 于、等 于 13m时,自 动扶梯 应一 次 提 升。当 自 动扶梯 提 升 高度 大 于 13m时,宜 分 段 连续 设 置;各 段 自 动扶梯 工作 点 间 距不 得小 于 9.0m,且 自 动扶梯 速 度、宽度 及 水平 梯级 踏 板 数 均 应 相 同。3自 动扶梯 的 维 修 空间应 满足 设 备 故 障、维 修 等 作 业 时的 运 营 要求。5.3.3 供换乘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采用重型自动扶梯、重型自动人行道。5.3.4供 换乘使用 的自 动扶梯 水平 梯级 数 量 应 根据扶梯 的 名 义 速度 确 定。名 义 速度 为 0.5m/s时,上、下 水平 梯级 数 不 得 少 于 3块;名 义 速度 为 0.65m/s时,上、下 水平 梯级 数 不 得 少 于 4块。5.3.5 供 换乘使用 的自 动扶梯 的 梯级 前 缘,以及 自 动 人行 步 道 胶带 上 空 与 任 何 障碍物 的 最小垂 直 距离不 应 小 于 2.4m。5.3.6自 动扶梯 倾角 不 应 大 于 30,扶梯 名 义 速度 可 采 用 0.5m/s或 0.65m/s。自 动 人行道 的 倾斜角 不 应 大 于 12。5.3.7两 台 相 对 布 置 的自 动扶梯 工作 点 间 距不 得小 于 16m;自 动扶梯 工作 点 与 前 面 影响 通 行 的 10障碍物 间 距不 得小 于 8m;自 动扶梯与 楼 梯 相 对 布 置 时,自 动扶梯 工作 点 与 楼 梯第 一 级 踏步的 间 距不 得小 于 12m。5.3.8自 动扶梯 和自 动 人行道 扶 手带 外 缘 与 平 行 墙装 饰 面 或 楼 板 开 口 边缘 装 饰 面 的 水平 距离,不 得小 于 80mm,相 邻 交 叉 或 平 行 设 置 的 两梯(道)之 间 扶 手带 外 缘 的 水平 距离,不 得小 于160mm。当 扶 手带 外 缘 与 任 何 障碍物之 间 的 距离 小 于 400mm 时,则 应 设 置 防 碰撞 安全 装 置。5.3.9自 动扶梯 和自 动 人行道 应 避 开 建筑 物 变 形 缝 设 置。当 自 动扶梯 和自 动 人行道 跨越 结 构诱导 缝 设 置 时 应 采 取 相 应 的 构造措 施。5.3.10供 换乘使用 的自 动扶梯 和自 动 人行道 应 符 合 现 行 北京市地方标准 重 型 自 动扶梯、自动 人行道 技术要求 DB11/T705中 的有关规 定。5.3.11供 换乘使用 的 电 梯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准 无障碍 设计规 范 GB 50763中 无障碍 电 梯 的 有关规 定,并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电 梯 额 定 载重 量 不 应 小 于 1000kg。2电 梯 额 定 速度 不 应 小 于 0.63m/s,宜采 用 1m/s。3电 梯 门 洞 净宽 不 应 小 于 1m(1000kg 梯)或 1.1m(1600kg 梯),且宜采 用 双 扇 中分 门。5.3.12作 为换乘 设施的 坡 道,坡度 不 应 大 于 1:20,且 水平 连续 长度 不 宜 超 过 24m。5.4 防火 5.4.1 枢纽 建筑 的 耐 火 等 级 地 上 部 分 不 应 低 于 二级,地 下 部 分 不 应 低 于 一 级。5.4.2 枢纽 建筑 应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系统 和 火 灾 自 动 报警 系统。5.4.3 枢纽 结 合 综 合 利 用 功能 时,综 合 利 用 部 分 和 枢纽 部 分 应 划 分 为 不同 的 防火 分区;安全 出 口及 疏 散 楼 梯 应 各 自 独立 设 置,不 得 共 用。5.4.4当 枢纽 换乘 厅 采 用 不燃 材料装 修时,其每 个 防火 分区 的 最 大 允许 建筑 面 积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 设 置 在 高 层 建筑内 时,不 应 大 于 4000m2;2 设 置 在 高 层 建筑 的 首层裙房,并且 与 高 层 部 分 划 分 为 不同 的 防火 分区 时,不 应 大 于15000m2;3 设 置 在单 层 建筑 或 设 置 在 多 层 建筑 的 首层 内 时,不 应 大 于 15000m2;4设 置 在地 下 或 半 地 下 时,不 应 大 于 5000m2。5.4.5 枢纽 换乘 厅 内 设 置 配套商 业服务 设施时,不 得 经 营 和 储 存 火 灾 危险性 为 甲、乙 类 物品 属性 的 商 品,并 不 得 使用明火。地 上 换乘 厅配套商 业服务 设施的 建筑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300m2,地 下 换乘 厅配套商 业服务 设施的 建筑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100m2。5.4.6不 少 于 2个 安全 出 口 的 换乘 厅,当 换乘 厅 的 平 均 净 高 小 于 6.0m时,其 室内任 何一 点 至最 近 疏 散 门 或安全 出 口 的 直线 距离不 应 大 于 40m;当 换乘 厅 的 平 均 净 高 不 小 于 6.0m时,其 室内任 何一 点 至 最 近 疏 散 门 或安全 出 口 的 直线 距离不 应 大 于 60m。11 5.4.7 换乘空间 中 每 层 的 房 间 疏 散 门、安全 出 口、疏 散 走 道 和 疏 散 楼 梯 的 各 自总 净宽度 应 通过 计 算 确 定,并 应 满足 事故状况 下 安全 疏 散 的要求。5.5室内环境 5.5.1 建筑 采 光、通 风、保 温、隔热、隔 声 和 污染 物控 制 等 室内 环境 要求,应 符 合国 家 和地 方 现 行 有关标准的规 定。5.5.2 建筑 装 修 应 采 用防火、防 潮、防 腐、耐久、易 清洁 的 环 保 材料,并 便 于 维 护 与 更 换。顶棚 及 墙 面 材料 宜 兼顾 吸 声;地 面 材料 应防 滑、耐磨。5.5.3换乘空间 内 设 置 的广 告 不 应 干 扰 导向 标 识 系统。126 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 6.1.1厕 所 的 卫生 器 具 应 符 合 节 水 型 生 活 用水 器 具 CJ/T164的 相 关规 定,采 用 感 应 式或 自 闭 式 龙 头 等 节 水 型 产品。6.1.2汇 水面 积 较 大 的 屋 面 宜采 用 虹 吸 式 屋 面 雨 水排水 系统。屋 面 雨 水排水 系统 应 有 溢 流 设施。溢 流 设施的 排水 能力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准 建筑 给水排水 设计规 范 GB50015 的有关规 定。6.1.3雨 水 设计 宜 根据 降 雨 情况 及 场地 硬 化 面 积 设 置 雨 水 收 集、回 用 设施,并 应 符 合 现 行 地方标准 雨 水 控 制 与利 用 工程设计规 范 DB11/685的有关规 定。6.2 暖 通空 调 6.2.1枢纽 建筑供 暖 通 风 与 空气 调 节 系统 设计 应 根据 气 候 条件、室内 温湿 度 要求 等 因素 确 定,并 应 符 合 现 行 标准 民 用 建筑供 暖 通 风 与 空气 调 节 设计规 范 GB50736、公 共建筑 节 能 设 计标准 DB11/687的有关规 定。6.2.2枢纽 建筑 各 类功能 用 房 室内 设计 供 暖 温 度宜 按 表 6.2.2取 值。表 6.2.2各 功能 用 房 室内 设计 供 暖 温 度()房 间名 称 室内 设计 温 度 换乘 厅 16 18 办 公 室 18 20 会 议室 18 20 餐 厅 等 配套商 业服务 设施 16 18 驻 班宿舍 18 20 注:当 换乘 厅 位于地 下 时,冬季 室内 最 低 空气 温 度宜 按 1214 取 值。6.2.3 枢纽 建筑 地 下 换乘空间 夏季 室内 空气 计 算 温 度,当采 用 通 风 方 式 时,应 进 行 热 平 衡 计算,空气 计 算 温 度 不 应高 于 32,宜 按 2830 取 值。6.2.4设 置 空气 调 节 系统 的 交 通 枢纽 建筑 各 类功能 用 房 室内 设计 参 数宜 按 表 6.2.4取 值。表 6.2.4各 功能 用 房 空气 调 节 室内 设计 参 数 房 间名 称 夏季 冬季 最小 新 风 量 m3/(h.人)温 度()相 对 湿 度(%)温 度()相 对 湿 度(%)换乘 厅 26 28 65 16 18 10 13枢纽 智 能 指 挥 中 心 24 26 65 18 20 30 30 配套商 业 服务 设施 26 28 65 16 18 10 驻 班宿舍 24 26 65 18 20 30 6.2.5 枢纽 建筑 冷 热 源的 选择 应 根据 气 候 条件、能 源政 策、经 济 状况、周 边 市政设施 状况 等 情况,经 技术、经 济比 较 确 定。6.2.6大 空间换乘 区 域 空气 调 节 系统 的设计 应 满足 节 能 要求,并 符 合 下列 规 定:1宜采 用 全 空气空气 调 节 系统。2全 空气 调 节 系统 的 送 风 机 和 回(或 排)风 机宜 根据 空 调负 荷 的 变 化 进 行 变 频 调 速 控 制。3冬夏季 空 调系统 运 行 时,宜 根据 空 调区 域 的 CO 2浓 度 控 制 空 调系统 的 新 风 量。4过 渡 季 空 调系统 宜采 用 全 新 风 运 行,并 设计 相 应 的 排 风 系统,其 排 风 宜 适应新 风 量 变 化 保 持 正 压。6.2.7舒 适 性 空气空 调系统 设计 应使新 风 比可 调,并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 一般空 调区 域,所 有 全 空气空 调系统 可达到 的 最 大 总 新 风 比不 应 低 于 50%;2 人 员 密 集 的 大 空间 的 所 有 全 空气空 调系统,可达到 的 最 大 总 新 风 比不 应 低 于 70%;3需 全 年 供 冷 的 空 调区 的 全 空气空 调系统,可达到 的 最 大 总 新 风 比不 应 低 于 70%。6.2.8当 空间高 度 大 于 或 等 于 10m,且 体 积 大 于 10000m3时,应 采 用 分 层 空 调 气流 组 织形 式。6.2.9枢纽 建筑中 采 用 对 室内 空气 进 行 冷/热 循 环 处 理的 末端 设 备 加集 中 新 风 的 空气 调 节 系统,其 设计 最小 新 风 总 送 风 量 大 于 等 于 40000m3/h时,应 有 相当 于总 新 风 送 风 量 至 少 25%的 排 风 设 置 集 中 排 风 系统,并 进 行 能 量 回 收。6.2.10枢纽 建筑中 全 空气 直 流 式集 中 空 调系统 的 送 风 量 大 于 等 于 3000m3/h时,应 对 相当 于 送 风 量 至 少 75%的 排 风 进 行 能 量 回 收。6.2.11采 用 燃 气 灶 具 的地 下 室、半 地 下 室(液 化 石 油 气 除外)或 地 上 密 闭房 间 厨 房,通 风 系统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准城 镇 燃 气 设计规 范 GB50028的有关规 定。6.2.12建筑 物 内 的 燃 油、燃 气 锅炉 房 的 锅炉 间、直 燃 机 房 以及 与之 配套 的 油 库、日 用 油 箱 间、油泵 间、燃 气 调 压 和计量 间 等 应 设 置 可 靠 的通 风 设施 及 安全 报警装 置,并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城 镇 燃 气 设计规 范 GB50028、锅炉 房 设计规 范 GB50041的有关规 定。6.3 电气 6.3.1 枢纽 建筑电 气 设计 应 执行 现 行 国 家 及行 业 相 关标准和规 范。6.3.2枢纽 建筑 用 电负 荷 等 级 应 按 不低 于 二级 负 荷 供电 要求设计,并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准 供配 电系统 设计规 范 GB50052及 民 用 建筑电 气 设计规 范 JGJ16的规 定。6.3.3 枢纽 建筑 的 用 电 设 备负 荷 分 级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一 级 负 荷:火 灾 自 动 报警 设 备、消 防水 泵 及 消 防水 管 保 温 设 备、防排 烟 风 机、防火(卷 14帘)门、消 防 电 梯、排 污 泵、应 急 照 明、火 灾 或 其他灾 害 仍 需使用 的 用 电 设 备;智 能 化设 备、安 检 设施;自 动 售检 票 设 备;其 中 火 灾 自 动 报警 设 备、智 能 化设 备、应 急 照 明为一 级 负 荷 中 特 别 重 要 负 荷。二级 负 荷:长 途 公 交 到 发 车 区、换乘 厅正 常 照 明、自 动扶梯、非 消 防 电 梯、电 能 质量检 测 系统 设 备、乘客 信息系统 与 标 志 系统 设 备、锅炉 房 设 备、非 消 防用 电 动 窗。三 级 负 荷:不 属 于 一 级 和 二级 的 用 电负 荷。当 枢纽 建筑 机 房 及 重 要场 所 中 有 一 级 负 荷 中 特 别 重 要 负 荷 的设 备 时,直 接 为 其 运 行 服 务 的 空 调 用 电 不 应 低 于 一 级 负 荷;有 大 量 一 级 负 荷 设 备 时,直 接 为 其 运 行 服务 的 空 调 用 电 不应 低 于 二级 负 荷。有 特 殊 要求的 用 电负 荷,应 根据 实 际 情况 及 工 艺 要求 确 定。6.3.4 枢纽 建筑 的照 明 设计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照 明 及 应 急 照 明 照 度 标准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准 建筑 照 明 设计标准 GB50034和 行 业 标准 交 通 建筑电 气 设计规 范 JGJ243 的有关规 定;室 外 照 明应 满足 室 外 照 明 干 扰 光 限 制规 范 GB/T35626的有关规 定。2高 度 较 高 场 所,应 按 使用 要求 采 用 大 功 率 LED灯 或 金 属 卤 化 物 灯、大 功 率 细 管 径 荧 光 灯、电 子 感 应(无 极)灯 等。3走 廊、楼 梯 间、厕 所 应 采 用 半导 体 发 光 二 极 管(LED)照 明。4应 急 照 明应 采 用 LED灯、紧凑 型 荧 光 灯、荧 光 灯 等能 快 速点 燃 的 光 源,疏 散指 示 标 志 照 明应 采 用 LED疏 散指 示 灯。5消 防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指 示 标 志 的 备 用 电 源的 连续 供电 时 间应 符 合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 范 GB50016及 民 用 建筑电 气 设计规 范 JGJ16的 相 关规 定。6.3.5枢纽 建筑 的照 明 控 制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1照 明 控 制方 式 应 根据 使用 条件 及 功能 要求 决 定,大 空间 及 公 共 场 所 照 明 宜采 用 分区 域智 能 控 制;一般 场 所 照 明 宜采 用 就 地 分 散控 制。标 志 标 识 照 明 宜采 用 分区 域 集 中 智 能 控 制。2 天 然 采 光 良好 的场 所,应 按 该 场 所 的照 度 自 动 开 关 人 工照 明 或 调 节 照 明 照 度。3换乘 厅、候 车 厅、到 车 厅、门 厅、车 库 等 公 共 场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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