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447-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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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40 Z 6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447 2015 代替 DB11/447-2007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etroleum refining and petrochemical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2015-05-13发布 2015-07-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治疗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447 2015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标准控制对象与时段划分.4 5 工艺排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4 6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7 7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9 8 废水收集、处理、储存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10 9 厂界环境空气中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10 10 规定.11 11 监测.11 12 标准实施.13 参考文献.14 DB11/447 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内的汽油储 罐及 发油 过程 油气排放控制 按 本标准规定 执行,不再执行DB11/206-2010 储油 库 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中的 相关 规定。本标准与 DB11/447-2007相比,除编辑 性 修改外主要技 术 变 化 如下:新源自 标准实施 之日 起 执行 时段限值和控制 要求,现 有 源从 2017年 1月 1日 起 执行 时段限值和控制 要求;修改了 工艺 加热炉烟 气、催 化 剂再生烟 气、硫磺回 收 尾 气、特殊 工艺排气的 部 分排放限值(见 表 1、表 2、表 3、表 4、表 5);修改了 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排放控制 要求(见第 6章节);修改了 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运的排放控制 要求(见第 7章节);修改了 对废水收集、处理、储存设施、停 工 检修 的排放控制 要求(见第 8章节);修改了 厂界环境空气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见表 7)修改了 对 火炬 放空的排放控制 要求(见第 10章节);修改了 监测 要求(见第 11章节)。本标准 由北京市 环境 保护局提 出 并归口。本标准 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15年 5月 13日批 准。本标准 由北京市 环境 保护局 组 织 实施。本标准起草 单位:北京市 环境 保护科 学 研究院、环境 保护部 环境标准 研究所、北京飞燕 石化环 保技 术发 展 有限 公司。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王军玲、李靖、周苑松、江梅、孙桂芳、何丽娟、聂磊、邵霞、高喜超、何万清、王敏 燕 本标准 首次 发 布 于 2007年,本 次为 第 一次 修 订。DB11/447 2015 III 引 言 为贯彻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环境 保护 法、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大气污染 防治法 和 北京市 大气污染 防治条例,控制本 市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保 障 人 体 健康、保护生 态 环境、改 善 北京 市 大气环境 质量,制定本标准。北京市 地方 标准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447-2007发 布 实施 以来,对 该 行 业的大气污染物污染排放起 到 了 较好 的控制 作 用。为 了 适应 北京市 对环境空气 质量 改 善 的 新要求,进一步 控制污染物排放 总量,对 DB11/447进 行修 订。本 次 修 订更 加 注重 标准的 可操作 性,在进一步严格 排放限值和控制 要求 的 基础上,充 分考 虑 了 原 标准 在 实施 过程 中存 在 的 一些问题,并 进 行 调整 和 修 订。DB11/447 2015 1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 炼油与石油化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 督 管理 要求。本标准 适 用 于现 有炼油与石油化工 生 产 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 及 对 新、改、扩建 炼油与石油化工 生 产 设施的环境 影响评价、设 计、竣 工 验 收 及 其建 成后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炼油与石油化工企业内排放的 恶臭 污染物 执行相 应 的 国 家 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内 锅 炉(含电站锅炉)、危险 废物 焚烧 炉执行相 应 的 北京市 或 国 家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件对 于 本文件的 应 用 是必 不 可 少 的。凡是 注 日 期 的引用文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件。凡是 不 注 日 期 的引用文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括 所 有的 修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Z 2.1-2007 工业 场 所 有 害因素职 业 接触 限值 化学有 害因素 GB/T 8017 石油 产 品蒸 气 压 的测定 雷德 法 GB 14554 恶臭 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78-1993 空气 质量 硫 化 氢、甲 硫 醇、甲 硫 醚 和 二甲二 硫 的测定 气 相 色谱 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 悬浮颗粒 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 苯 并(a)芘 的测定 高 效 液 相 色谱 法 GB/T 16157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中 颗粒 物测定与气 态 污染物 采样 方法 HJ/T 1 气体参 数 测 量 和 采样 的 固 定 位 装置 HJ/T 27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中 氯 化 氢 的测定 硫 氰酸汞 分 光光 度 法 HJ/T 30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中 氯 气的测定 甲 基 橙 分 光光 度 法 HJ/T 38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中 非甲烷 总 烃 的测定 气 相 色谱 法 HJ/T 42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中 氮氧 化物的测定 紫 外 分 光光 度 法 HJ/T 43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中 氮氧 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 分 光光 度 法 HJ/T 45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中 沥青 烟 的测定 重量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 无 组 织 排放监测 技 术 导 则 HJ/T 56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中 二氧 化 硫 的测定 碘 量法 HJ/T 57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中 二氧 化 硫 的测定 定 电 位 电解 法 HJ/T 63.1 大气 固 定污染 源 镍 的测定 火 焰 原 子吸 收分 光光 度 法 HJ/T 63.2 大气 固 定污染 源 镍 的测定 石 墨 炉 原 子吸 收分 光光 度 法 HJ/T 63.3 大气 固 定污染 源 镍 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 分 光光 度 法 HJ/T 67 大气 固 定污染 源 氟 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 法 HJ 533-200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 的测定 纳氏试 剂 分 光光 度 法 HJ 547 固 定污染 源 废气 氯 气的测定 碘 量法(暂 行)DB11/447 2015 2 HJ 548 固 定污染 源 废气 氯 化 氢 的测定 硝 酸 银容 量法(暂 行)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 化 氢 的测定 离子色谱 法(暂 行)HJ 583 环境空气 苯 系 物的测定 固 体 吸 附/热 脱附-气 相 色谱 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 系 物的测定 活 性 炭 吸 附/二 硫 化 碳 解吸-气 相 色谱 法 HJ 629 固 定污染 源 废气 二氧 化 硫 的测定 非 分 散红 外 吸 收 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 附 管 采样 热 脱附/气 相 色谱-质 谱 法 HJ 675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 氮氧 化物的测定 酸 碱滴 定 法 HJ 688 固 定污染 源 废气 氟 化 氢 的测定 离子色谱 法(暂 行)HJ 692 固 定污染 源 废气 氮氧 化物的测定 非 分 散红 外 吸 收 法 HJ 693 固 定污染 源 废气 氮氧 化物的测定 定 电 位 电解 法 HJ 732 固 定污染 源 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 采样 气 袋 法 HJ 733 泄漏和 敞开 液 面 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 检 测 技 术 导 则 HJ 734 固 定污染 源 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 相 吸 附-热 脱附/气 相 色谱-质 谱 法 DB11/501 大气污染物 综合 排放标准 DB11/1195 固 定污染 源 监测 点 位 设 置 技 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 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3.1 炼油 petroleum refining 以原 油、重 油 等 为原 料,生 产 汽油 馏 分、柴 油 馏 分、燃料 油、润滑 油、石 蜡 油、石油 沥青 和石油化工 原 料等 的工业。3.2 石油化工生产 petrochemicals manufacturing 以 石油 馏 分、天然 气 等 为原 料,生 产 有机化学 品、合 成 树脂、合 成 纤维、合 成 橡胶等 的工业。3.3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 光 化学 反 应 的有机化 合 物,或 者根 据规定的 方法 测 量 或 核算确 定的有机化 合 物。3.4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 用规定的监测 方法,检 测 器 有 明显 响应 的 除 甲烷 外 的 碳 氢 化 合 物的 总 称(以 碳 计)。本标准 使 用“非甲烷 总 烃(NMHC)”作为 排气 筒 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 综合 控制 指 标。3.5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air pollutants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标准 状 态 下(温 度 273 K,压 力 101.3 kPa),排气 筒 中 每 m3干 排气中 所 含 大气污染物的 质量。DB11/447 2015 3 3.6 酸性气 acid gas 炼油与石油化工 生 产 过程 中气体 脱 硫 溶 剂再生、含 硫 含氨酸 性水汽 提 等 工艺 单 元 产 生 的 含 硫 化 氢(H2S)成 分的气体。3.7 生产工艺单元 process unit 通 过 管线 连 接 在一 起,对 原 料 进 行加 工 生 产 石油 产 品或 石化 产 品 的设备的集 合。通常 包括:原 料 准 备 单 元、化学 反 应 单 元、产 品 分 离/精 制 单 元、物 料 回 收 单 元、三 废处理 单 元,以 及 原 料、中 间 产 品、最 终 产 品 的储 罐 等。3.8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 何 能向 大气 释 放挥发性有机化 合 物的 符合 以 下 任 一条 件的有机液体:(1)20 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 真 实 蒸 气 压 大 于 0.3 kPa。(2)20 时,混合 物中,真 实 蒸 气 压 大 于 0.3 kPa的 纯 有机化 合 物的 总 浓度 等 于 或 者 高 于 20%(重量 比)。3.9 挥发性有机物探测器 VOCs detector 符合 国 家 规定的 可 快速显示 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的 便携式 检 测 仪器。3.10 泄漏检测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ue 采 用规定的监测 方法,检 测 仪器探 测 到 的设备(泵、压 缩 机 等)或 管线组件(阀门、法 兰等)泄漏 点 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 扣 除 环境本 底 值 后 的 净 值(以 碳 计),单位 mol/mol。3.11 实际蒸气压 true vapour pressure 有机液体气化 率 为 零 时的 蒸 气 压,又 称 泡 点 蒸 气 压,根 据 GB/T 8017测定的 雷德蒸 气 压 换 算 得 到。3.12 开口阀门及管线 open-ended lines 与有机气体 或 挥发性有机液体 等 物 料 相 连通 的 阀门 及 管线组 合。阀门 一 侧 接触 物 料,另 一 侧 接触 大气,但 不 包括 释 压装置。3.13 蒸气平衡系统 vapor balancing system 汽 车(火 车)、槽 罐 与发 料 储 罐之 间 设 置 的气 相 连通系 统。3.14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DB11/447 2015 4 本标准实施 之日 前 已 建 成 投 产 或 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已 通 过 审 批 的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企业 或 生 产设施。3.15 新建 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自 本标准实施 之日 起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通 过 审 批 的 新、改、扩建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 建 设 项目。4 标准 控制对象 与 时段划分 4.1 标准 控制对象 标准 主要 控制对象 包括:通 过 排气 筒(烟 囱)的有组 织 排放控制,执行 标准 第 5章“工艺排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对 无 组 织 逸 散 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 标准 第 6章“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第 7章“挥发性有机液体储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第 8章“废水收集、处理、储存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厂界污染控制,执行 标准 第 9章“厂界环境空气中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其 它 如 开 停 工、检修、火炬 放空、工艺 采样 过程 的 非正 常 排放控制 以 及 排气 筒 高 度 要求 等,执行 标准 第 10章 的规定。4.2 时段划分 4.2.1 现 有污染 源自 本标准实施 之日 起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执行第 时段的排放限值,自 2017年 1月 1日 起 执行第 时段的排放限值。4.2.2 新 建 污染 源自 本标准实施 之日 起 执行第 时段的排放限值。4.2.3 工艺 措 施和管理 要求自 本标准实施 之日 起 执行。5 工艺排气 的 大气污染物排放 控制 5.1 工艺 加热炉烟 气 炼油与石油化工 生 产 过程 中 使 用的工艺 加热炉(含 裂 解 炉),其 排气 筒 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执行 表 1规定的限值。表 1 工艺 加热炉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限 值 单位:mg/m3 时段划分 颗粒 物 二氧 化 硫 氮氧 化物(以 NO2计)时段 50 50 120 时段 20 30 100 5.2 催 化 剂再 生 烟 气 炼油与石油化工 生 产 过程 中 使 用的 催 化 剂再生 装置(包括 其 它 空气 烧 焦 装置),其 排气 筒 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执行表 2规定的限值。DB11/447 2015 5 表 2 催 化 剂再 生 装置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限 值 单位:mg/m3 时段划分 颗粒 物 二氧 化 硫 氮氧 化物(以 NO2计)镍 及 其 化 合 物 烟 气 黑 度 时段 50 150 300 0.5 林 格 曼 1级 时段 30 50 100 0.3 注:催 化 裂 化 余 热 锅 炉 吹灰 时 再生烟 气污染物浓度 最 大值 执行表 中限值的 2倍,且 每 次 持续 时 间 不 应 大 于 1小 时。5.3 硫磺回收尾 气 炼油与石油化工 生 产 过程 产 生 的 酸 性气,应 经密闭 管 道输送至 硫磺回 收 装置 回 收 硫磺,硫磺回 收 尾气 应 灼 烧 排放,尾 气 灼 烧 炉 排气 筒 中 二氧 化 硫 排放浓度 执行表 3规定的限值。表 3 硫磺回收装置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限 值 单位:mg/m3 时段划分 二氧 化 硫 时段 500 时段 200 5.4 有机工艺 尾 气 炼油与石油化工 生 产 工艺 单 元 排放的有机工艺 尾 气,应 回 收 利 用;不 能(或 不 能 完全)回 收 利 用的,应 采 用工艺 加热炉、焚烧 炉 予 以 焚烧,或采 用 吸 收、吸 附、冷凝 等 非焚烧 方 式 予 以 处理,其 排气 筒 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以 非甲烷 总 烃 为 指 标考 核)执行表 4规定的限值。表 4 生产工艺单元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 限 值 单位:mg/m3 处理 方 式 焚烧 处理 非焚烧 处理 排放限值 20 100 处理 效 率 97%注:废水 好 氧 生 物处理设施 只 执行 浓度限值,不执行 处理 效 率 限值。5.5 特殊 工艺排气 如 工艺排气设施排放有 下表 指 定的大气污染物,其 排气 筒 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执行表 5规定的限值。DB11/447 2015 6 表 5 特殊 工艺排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限 值 单位:mg/m3 大气污染物 工艺排气设施 排放限值 时段 时段(一)颗粒 物 合 成 树脂、合 成 橡胶 的 产 品 粉尘 合 成 树脂、合 成 橡胶 产 品 的 加 工(如 挤 压 造 粒、洗 胶 压 块 等)、输送、装 卸、贮 存设施 等 20 20 沥青 烟 产 生 或 使 用石油 沥青 的工艺 单 元 20 10 其 它 颗粒 物 颗粒 料、粉 料 的 加 工(如 粉碎、混合等)、输送、装 卸、贮 存设施 等 30 30(二)无 机气 态 污染物 氟 化 氢(HF)HF法 烷 基 化 装置;其 它 产 生 或 使 用 氟 化 氢 的工艺 单 元 5.0 5.0 氯(Cl2)氯乙 烯 装置;其 它 产 生 或 使 用 氯 气的工艺 单 元 5.0 5.0 硫 化 氢(H2S)硫磺回 收 装置 尾 气 灼 烧 炉;其 它 产 生 或 使 用 硫 化 氢 的工艺 单 元 5.0 5.0 氨(NH3)氨 冷冻 系 统(氨 不 凝 气排放);其 它 产 生 或 使 用 氨 气的工艺 单 元 30 30 氯 化 氢(HCl)催 化 重整 单 元 催 化 剂再生 装置;氯乙 烯 装置;其 它 产 生 或 使 用 氯 化 氢 的工艺 单 元 30 10(三)有机气 态 污染物 环 氧乙烷 环 氧乙烷 乙二醇装置;其 它 产 生 或 使 用环 氧乙烷 的工艺 单 元 5.0 0.5 1,3-丁二 烯 丁二 烯抽 提 装置;顺 丁 橡胶 装置;丁苯 橡胶 装置;其 它 产 生 或 使 用 1,3-丁二 烯 的工艺 单 元 5.0 1.0 1,2-二氯乙烷 氯乙 烯 装置;其 它 产 生 或 使 用 1,2-二氯乙烷 的工艺 单 元 5.0 1.0 氯乙 烯 氯乙 烯 装置;聚 氯乙 烯 装置;其 它 产 生 或 使 用 氯乙 烯 的工艺 单 元 10 1.0 氯甲烷 丁 基 橡胶 装置;其 它 产 生 或 使 用 氯甲烷 的工艺 单 元 20 20 苯 芳 烃 抽 提 装置;苯乙 烯 装置;苯 酚丙 酮装置;其 它 产 生 或 使 用 苯 的工艺 单 元 8 4 甲苯 芳 烃 抽 提 装置;苯乙 烯 装置;其 它 产 生 或 使 用 甲苯 的工艺 单 元 25 15 二甲苯 芳 烃 抽 提 装置;二甲苯 制备 装置;PIA PTA装置;其 它 产 生 或 使 用 二甲苯 的工艺 单 元 40 20 DB11/447 2015 7 表 5(续)大气污染物 工艺排气设施 排放限值 时段 时段 其 它 有机气态 污染物 A类 物 质 a 20 20 B类 物 质b 50 50 C类 物 质c 80 80 注: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 执行 的 国 家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如 某种 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 严 于 本标准,则 执行 该 种 污染物的 国 家 标准。a A类 物 质 是 指 除 苯、1,3-丁二 烯、环 氧乙烷、1,2-二氯乙烷、氯乙 烯 外,根 据 GBZ 2.1-2007,工业 场 所 空气中有 毒 物 质 容 许 浓度 TWA值(8hr时 间 加 权平均 容 许 浓度)或 MAC值(最 高 容 许 浓度)20 mg/m3的有机气 态 物 质,例 如 溴 甲烷、四 氯 化 碳、氯乙酸、丙烯 酸、氯 丙烯、酚、氯丁二 烯、乙酸乙 烯酯、苯胺、吡啶、二 硫 化 碳等。b B类 物 质 是 指 除 甲苯、二甲苯 外,根 据 GBZ 2.1-2007,工业 场 所 空气中有 毒 物 质 容 许 浓度 TWA值(8hr时 间 加 权平均 容 许 浓度)或 MAC值(最 高 容 许 浓度)20 mg/m3,但 50 mg/m3有机气 态 物 质,例 如 异佛尔 酮、三 氯甲烷、苯乙 烯、甲醇、乙 醛、乙二醇、乙 腈、氯苯、二甲 基 甲 酰 胺(DMF)等。c C类 物 质 是 指 除 氯甲烷 外,根 据 GBZ 2.1-2007,工业 场 所 空气中有 毒 物 质 容 许 浓度 TWA值(8hr时 间 加 权平均 容 许 浓度)或 MAC值(最 高 容 许 浓度)50 mg/m3有机气 态 物 质,例 如 正 己 烷、环 己 烷、二氯甲烷、1,2-二氯 丙 烷、乙苯、丙 酮、2-丁酮、四 氯乙 烯、甲 基 丙烯 酸甲 酯、四 氢 呋喃 等。6 设备 与管线 组 件泄漏 的 大气污染物排放 控制 6.1 适 用 对象 挥发性有机物 流经 以 下 可 能 产 生 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设备 或 管线组件,应 采 用挥发性有机物 探 测 器进 行 泄漏 检 测:a)泵;b)压 缩 机;c)泄 压 设备;d)取样 连 接 系 统;e)阀门;f)开 口 阀门 及 管线;g)法 兰 及 其 他 连 接 件;h)其 它密封 设备(搅拌 机 密封 处、装 卸 接 合 部位 等)。6.2 挥发性有机物泄漏 认 定 满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则 认 定设备与管线组件发 生了 泄漏:a)目 测设备与管线组件存 在 液 滴滴 下现 象;b)挥发性有机物泄漏 检 测值 超 过表 6规定的限值。表 6 设备 与管线 组 件 的 挥发性有机物泄漏 限 值 单位:mol/mol 设备 泄漏 检 测值 时段 时段 气体、挥发性有机液体 流经 的 泵、压 缩 机 2000 1000 DB11/447 2015 8 表 6(续)设备 泄漏 检 测值 时段 时段 其 他 2000 500 6.3 泄漏检 查 炼油与石油化工企业 应 按 以 下 频 次 对设备 或 管线组件的挥发性有机物泄漏 进 行检 测 并 记录,记录 至少 应 保 留 2年;a)泵、压 缩 机和 释 压装置 每 日 巡 检 目 视 检 查;b)泵、压 缩 机:每 3个 月检 测 一次;c)释 压装置:每 3个 月及 每 次 释 压 排放 后 5日 内 检 测 一次 d)其 它:每 6个 月检 测 一次;e)对 易 泄漏组件,企业 应 根 据 情况增 加检 测 频 率。6.4 泄漏 超 标 的认 定 满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则 认 定发 生了 泄漏 超 标:a)挥发性有机液体泄漏大 于 3滴/分 钟;b)根 据 受 检 测设备 或 管线 密封 点 数 量,存 在 泄漏的 密封 点 数 量超 过表 7的规定。表 7 密封点 泄漏 数量超 标 认 定 组件 类 型 泄漏 数 量 受 检 测 密封 点(200个)受 检 测 密封 点(200个)阀门 1 受 检 测 总 密封 点 的 0.5%泵 2 受 检 测 总 密封 点 的 1%压 缩 机 2 受 检 测 总 密封 点 的 1%释 压装置 2 受 检 测 总 部 件 数 的 1%其 他 部 件 2 受 检 测 总 部 件 数 的 1%注:泄漏 数 量 须 四 舍五入 取最 近 整 数 值。6.5 泄漏源 修复 6.5.1 存 在 泄漏的设备 及 管线组件 以 及 挥发性有机液体泄漏 数 量 不 超 过 3滴/分 钟 的泄漏,应 予 以 标 识,并 最 晚 不 迟 于自 发 现之日 起 15日 内 完 成 修 复。6.5.2 符合 下 列 情况 之 一 的,不 能 在 15日 内 完 成 修 复 的泄漏,应 提 前 记录 备 案,并 在 具 备 条 件时 立即 完 成 修 复。记录 应 至 少 保 存 2年。a)需 工艺 停 车;b)存 在 安 全 风 险;c)企业 能 够证 明 15日 内 完 成 修 复 比 延迟 修 复 排放 量更 大。6.6 泄压 设备 DB11/447 2015 9 6.6.1 释 压装置 应 采 用 密闭 排气 至 回 收 或 污染控制设备,不 能 密闭 排气 至 回 收 或 污染控制设备的 释 压装置 应 提 前 记录 备 案。记录 应 至 少 保 存 2年。6.6.2 直 接 排放的 释 压装置 应 记录 每 次 释 压 的 持续 时 间 和 释 放 量。若 连 续 24小 时内 释 放 量超 过 250 kg,应进 行 故 障 分 析 并于 30日 内 采取 措 施,并 记录故 障 分 析结果 和 采取 措 施 情况。记录 应 至 少 保 存 2年。7 挥发性有机液体 储运的 大气污染物排放 控制 7.1 挥发性有机液体 储罐 7.1.1 对 于 储存物 料 的实 际 蒸 气 压 大 于 76.0 kPa,且 容 积 大 于 或 等 于 75 m3的有机液体储 罐,应 符合 下 列 规定 之 一:a)采 用 压 力 罐;b)其 它 等 效 措 施。7.1.2 对 于 储存物 料 的实 际 蒸 气 压 大 于 2.8 kPa但小 于 76.0 kPa,且 容 积 大 于 或 等 于 75 m3的有机液 体储 罐,以 及 容 积 大 于 或 等 于 75 m3的 二甲苯 储 罐,应 符合 下 列 规定 之 一:a)采 用 浮 顶 罐;b)如 采 用 固 顶 罐,应 安 装 密闭 排气 系 统,排气 至 污染控制设备;c)其 它 等 效 措 施。7.1.3 固 顶 罐 应 符合 下 列 规定:a)储 罐 呼 吸 阀、计量 或取样装置,除 工 作、测 量 或取样 外,应 保 持 气 密 状 态;b)罐 顶 不 应 有 破洞、裂 缝 或 其 他 破损情况。7.1.4 内 浮 顶 罐 应 符合 下 列 规定:a)内 浮 顶 罐 应 安 装 液体 镶嵌 式 密封、机 械 式 鞋形 密封、双 封 式 密封 或 其 他 等 效 密封 其 中 一 种 高 效密封 方 式;b)罐 顶 上方 挥发性有机物 检 测浓度 不 应超 过 4000 mol/mol。7.1.5 外 浮 顶 罐 应 符合 下 列 规定:a)外 浮 顶 罐 应 采 用 双 封 式 密封,且 初 级密封 应为 液体 镶嵌 式 密封、机 械 式 鞋形 密封 或 其 他 等 效 密 封 的 其 中 一 种 高 效 密封 方 式;b)初 级密封 外 壳 和 二 级密封 不 应 有 任 何 开 口。7.1.6 采 用 密闭 排气 至 污染控制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 执行表 4和 表 5规定的限值。7.1.7 检 查 与 修 复 应 符合 下 列 规定:a)每 日 巡 检 目 视 检 查 固 定 顶 罐、内 浮 顶 罐罐 顶 和 外 浮 顶 罐 浮 顶 是 否 有 开 口;浮 顶 罐 排空时 目 视 检 查 封 气设备 是 否 有 开 口。出 现 问题,应在 72小 时内 修 复;b)每 月检 测内 浮 顶 罐罐 顶 上方 的挥发性有机气体浓度 并 记录,记录 至 少 保 存 2年。检 测浓度 超 过4000 mol/mol,应 自 发 现之日 起 90日 内 完 成 修 复;DB11/447 2015 10 c)每 月检 测 外 浮 顶 罐 浮 盘 密封 设施的 状 态 并 记录,记录 至 少 保 存 2年。发 现 密封 设施 不 能 密闭 的,应 自 发 现之日 起 90日 内 完 成 修 复。7.2 挥发性有机液体 装载设 施 7.2.1 对挥发性有机液体 进 行 装 载 操作,其 装 载 设施 应 配 备 蒸 气收集 系 统,并 密闭 排气 至 下 列 设备 之 一:a)污染控制设备;b)蒸 气 平 衡 系 统。7.2.2 采 用 密闭 排气 至 污染控制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 执行表 4和 表 5规定的限值。7.2.3 装 车、船 应 采 用 顶 部 浸没 式 或 底 部 装 载 方 式,顶 部 浸没 式 装 载 出油 口局 里 罐 底 高 度 应 小 于 200 mm。底 部 装 油 结束 并 断 开快 接 头 时,油 品 滴 洒 量 不 应超 过 10 mL,滴 洒 量 取 连 续 3次 断 开 操作 的 平均 值。8 废水收集、处理、储存设 施 的 大气污染物排放 控制 8.1 废水收集 系统 废水收集 系 统(所 有用 于 含 挥发性有机物、恶臭 污染物废水集 输 的设备、管线)应 满足 下 列 要求之一:a)全 部 密闭,确 保 没 有液 面 暴露 在 空气中;b)其 他 具 有 同 等 或 更 有 效 减 少 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 措 施。8.2 废水处理、储存设 施 隔 油 池、鼓风曝 气 池、气 浮 池 等 废水处理设施 应 加 盖 密闭,并 收集气体 至 污染控制设备;污 泥 处理设施 应 采 用 密闭 集气 系 统至 污染控制设备。污染控制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 执行表 4和 表 5规定的限值。其 它 废水处理、储存设施,如 液 面 上 10 cm处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 检 测值大 于 300 mol/mol(以 甲烷 计),亦 应 符合 上 述 规定。8.3 检 查 与 修复 对 所 有废水收集、处理和储存设施 按 以 下 频 次进 行 有机物泄漏 检 测 并 记录,记录 至 少 应 保 留 2年:a)隔 油 池、鼓风曝 气 池、气 浮 池、密闭 排气 系 统 等 废水处理设施,每 月检 测 1次;b)废水收集 系 统 管线与组件 每 6个 月检 测 1次;c)其 他:每 年检 测 1次。密闭 后 的废水收集 系 统、处理和储存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泄漏 检 测值大 于 500 mol/mol,应 自发 现之日 起 60日 内 完 成 修 复。9 厂界 环境 空 气 中 大气污染物浓度 限 值 炼油与石油化工企业厂界环境空气中 任 何 1小 时的大气污染物 平均 浓度 执行表 8规定的限值。DB11/447 2015 11 表 8 厂界 环境 空 气 中 大气污染物浓度 限 值 单位:mg/m3 污染物 颗粒 物 非甲烷 总 烃 苯 厂界监控 点 处浓度 时段 1.0 4.0 0.4 时段 1.0 2.0 0.2 污染物 甲苯 二甲苯 氯 化 氢 厂界监控 点 处浓度 时段 0.8 0.8 0.01 时段 0.8 0.5 0.01 注: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 执行 的 国 家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如 某种 污染物的企业 边 界浓度限值 严 于 本标准,则 执 行 该 种 污染物的 国 家 标准。10 规定 10.1 停 工检 修 设备、管 道 停 工 检修,应在 退 料 阶 段 尽 量 将残 存物 料 退 净,并 用 容器(如 重 污油 罐)承 接;吹 扫、气体 置 换 与 清 洗 时,应 有 效 收集排放的气体 并 予 以 回 收 或 送至 污染控制设备处理,污染控制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 执行表 4和 表 5规定的限值。企业 应 制定 停 工 检修 环 保 管理规 程,按 规 程 操作 并 记录 备 查。10.2 火炬 放 空 装置 开 停 车、检修、紧急 事 故 等 非正 常 工 况 下 废气 可 排 入 火炬 燃 烧 放空,火炬 安 装 消 烟 装置。正 常 工 况 下 排放废气 应 回 收 或 排 入 污染控制设备处理。紧急 状 况 下 需 要 燃 烧 放空时,应 记录 火炬 燃 烧 放空 数 据(火炬 气 流 量、火炬 头 温 度、燃 烧 时 间、冒黑 烟 时 间、燃 烧 气体的 成 分 及硫 含 量)备 查,记录 至 少 保 存 2年。10.3 工艺 采样 因 产 品(含 中 间 过程 产 品)质量 检 验 而 进 行 的工艺 采样,除不 具 备 密闭 采样 条 件的 产 品 外,应 采 用 可 回 收 式 密闭 采样 设备、密闭 回 路 式 取样 连 接 系 统、在 线 取样 分 析 系 统 等 方法 予 以 控制。10.4 排气 筒高 度与排放 速率 任 何 炼油与石油化工 生 产 设施排气 筒 的 高 度 均 不 低 于 15 m。除 符合 标准 第 5 章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外,大气污染物排放 速率 应 符合 DB11/501和 GB 14554中与排气 筒 高 度 相 对 应 的 小 时排放 速率 要求。11 监测 11.1 工艺排气 的 监测 11.1.1 炼油与石油化工 生 产 设施 应 按 DB11/1195的规定设 置 废气 采样 口 和 采样 平 台,安 装 符合 HJ/T 1要求 的气体参 数 测 量 和 采样 的 固 定 位 装置,并 满足 GB/T 16157规定的 采样 条 件。11.1.2 大气污染物的分 析 测定 应 按 照 表 9规定的 方法 执行。DB11/447 2015 12 表 9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 法 序号 污染物 项目 方法 标准 名 称 标准 号 1 颗粒 物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中 颗粒 物测定与气 态 污染物 采样 方法 GB/T 16157 环境空气 总 悬浮颗粒 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2 2 镍 及 其 化 合 物 大气 固 定污染 源 镍 的测定 火 焰 原 子吸 收分 光光 度 法 HJ/T 63.1 大气 固 定污染 源 镍 的测定 石 墨 炉 原 子吸 收分 光光 度 法 HJ/T 63.2 大气 固 定污染 源 镍 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 分 光光 度 法 HJ/T 63.3 3 二氧 化 硫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中 二氧 化 硫 的测定 碘 量法 HJ/T 56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中 二氧 化 硫 的测定 定 电 位 电解 法 HJ/T 57 固 定污染 源 废气 二氧 化 硫 的测定 非 分 散红 外 吸 收 法 HJ 629 4 氮氧 化物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中 氮氧 化物的测定 紫 外 分 光光 度 法 HJ/T 42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中 氮氧 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 分 光光 度 法 HJ/T 43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 氮氧 化物的测定 酸 碱滴 定 法 HJ 675 固 定污染 源 废气 氮氧 化物的测定 非 分 散红 外 吸 收 法 HJ 692 固 定污染 源 废气 氮氧 化物的测定 定 电 位 电解 法 HJ 693 5 非甲烷 总 烃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中 非甲烷 总 烃 的测定 气 相 色谱 法 HJ/T 38 6 沥青 烟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中 沥青 烟 的测定 重量法 HJ/T 45 7 氟 化 氢 大气 固 定污染 源 氟 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 法 HJ/T 67 固 定污染 源 废气 氟 化 氢 的测定 离子色谱 法(暂 行)HJ 688 8 氯 气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中 氯 气的测定 甲 基 橙 分 光光 度 法 HJ/T 30 固 定污染 源 废气 氯 气的测定 碘 量法(暂 行)HJ 547 9 硫 化 氢 空气 质量 硫 化 氢、甲 硫 醇、甲 硫 醚 和 二甲二 硫 的测定 气 相 色谱 法 GB/T 14678-1993 10 氨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 剂 分 光光 度 法 HJ 533-2009 11 氯 化 氢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中 氯 化 氢 的测定 硫 氰酸汞 分 光光 度 法 HJ/T 27 固 定污染 源 废气 氯 化 氢 的测定 硝 酸 银容 量法(暂 行)HJ 548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 化 氢 的测定 离子色谱 法(暂 行)HJ 549 12 苯 甲苯 二甲苯 固 定污染 源 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 相 吸 附-热 脱附/气 相 色谱-质 谱法 HJ 734 注 1:本标准实施 之日 后,国 家 再行 发 布 的 适 用的大气污染物分 析 方法 也 应 执行。注 2:暂 未 规定 方法 的,参考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 析 方法(中 国 环境 科 学出 版 社,2003,第 四 版)执行。11.1.3 排气 筒 中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是 指任 何 1小 时浓度 平均 值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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