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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 B 65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 11002015 陆生野生 动物收容 救护技术 规范 2015-08-13 发布 2015-11-13 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1/T 11002015 2 DB41/T 11002015 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河 南省 林业 标准 化技术 委员 会提出并 归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河南省 野生动 物 救护 中心。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申洁 梅、张 万钦、艾 伟昌、徐 丽敏、丰铁 士、邓大 军、王丽。本标准 参加 起草 人:张光宇、申秀 琴、王宁、陈振辉、邓照 东、詹超、王蓉、李玮、李玉峰、张璐。DB41/T 11002015 II DB41/T 11002015 1 陆 生野生 动物收容 救护技 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陆生 野生动 物 收容 救护 的术 语和 定义、原则、基 本条 件、工作 程 序、安全防 护和 档案管理。本标准 适用 于 陆生野 生动 物 收容 救护。2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2.1 陆生野 生动 物 列入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名 录、河 南省 重 点保护 野生 动物 名录、国家 保护 的有 益的 或者有重 要经 济、科学 研究 价值的 陆生 野生 动物 名录 以及 非原 产我 国的 陆生 野生动 物。2.2 收容救 护 将公众 送交 或执 法机 关查 没后移 交的 陆生 野生 动物,以及 野外 发现 的受 伤、病弱、饥饿、受 困、迷途的陆 生野 生动 物,接收 到具备 条件 的场 所,进行 检查、检疫、治 疗和 合理 安置的 活动。2.3 无害化 处理 用物理、化 学或 生物 学等 方法处 理动 物尸 体、动物 产品或 其它 物品,消 灭其 所携带 的病 原体,切 断传播途 径,消除 其危 害的 过程。常用 方法 包括 焚烧 法、化 制法、掩 埋法、发 酵法等。3 原则 陆生 野生动 物 收容 救 护应遵 循及 时、就近、科 学和统 一协 调的 原则。4 基本条 件 4.1 收容救 护人 员 陆生野 生动 物收 容救 护单 位或林 业主 管部 门授 权委 托的收 容救 护单 位,应配 备野生 动物 保护、动物医学等 专业 技术 人员 和具 有一定 野生 动物 保育 经验 的人员。4.2 设施设备 4.2.1 基础设 施 应具备 动物 医院(或诊 疗室)、动物 隔离 场馆(或隔离笼 舍)、动物保 育场 馆(或笼 舍)、无害化处理设 施、康复 训练 场所 和适合 陆生 野生 动物 生活 的环境 等。4.2.2 设备 DB41/T 11002015 2 4.2.2.1 救护 设备 应具备 专用 救护 车辆、捕捉工具、运 输笼 箱、应急 处理医 疗箱、个人防 护设 备、通 信设 备等。4.2.2.2 诊疗设备 应具备 手术台、无 影灯、X 光机、呼吸麻 醉机、血细 胞分析 仪、生 化仪、心电 监测仪、动态 血压 记录仪等。4.2.2.3 医疗 器械 应具备 听诊 器、红外线 测温仪、手术刀、手术 剪、手术镊、止血 钳、骨 钳、持针器、绷带、石膏 绷带等。4.2.2.4 其它 设备 应具备 显微 镜、培养 箱、离心机、冰箱、冰柜 等。4.3 常用 药品 应具备 消毒 药品、体液补 充药 品 及酸 碱平 衡调 节药 品、止血 药品、抗菌 消炎 药品、抗病 毒药 品、解毒药品、局 部麻 醉药 品、拟肾上 腺素 药品 等常 用药 品,见 表1。表1 陆生 野生 动物 收容 救护常 用药 品 A 编号:监测人:监测 日期:年 月 日 药品种类 常用药品 消毒 药品 皮肤黏膜消毒防腐药品 乙醇、新洁尔灭、醋酸洗必泰、度米芬、菌毒清、百毒杀、碘仿、醋酸、硼酸、双氧水、高锰酸钾等。环境消毒药品 石碳酸、甲苯酚、六氯氛、福 尔马林、聚甲醛、戊二醛、氢 氧化钠、生石灰、硫酸、盐酸、漂白粉、优氯净、二氧化氯、过氧乙酸等。体液补充药 品 及酸 碱平衡调节药品 右旋糖酐40、右旋糖酐70、氯 化钠、葡萄糖、氯化钾、碳酸氢钠、乳酸钠等。止血药品 肾上腺素色腙、维生素K3、硫 酸鱼精蛋白、酚磺乙胺、氨甲环酸、吸收性明胶海绵、肝素钠、枸橼酸纳等。抗菌消炎药品 青霉素G、链霉素、诺氟沙星、四环素类、氨苄青霉素、红霉 素、土霉素、磺胺类等。抗病毒药品 阿糖腺苷、无环鸟苷、利巴韦林、盐酸金刚烷胺、吗啉胍等。解毒药品 依地酸钙钠、二巯丙醇、二巯丙磺钠、二巯丁二钠、青霉胺、去铁胺等。局部麻醉药品 盐酸普鲁卡因、盐酸利多卡因、盐酸丁卡因、盐酸布比卡因、氟烷、甲氧氟烷、氧化亚氮、戊巴比妥钠、异戊巴比妥钠、硫喷妥钠、盐酸氯胺酮、司可林等。拟肾上腺素药品 肾上腺素、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等。5 工作程 序 5.1 信息接 收 接到公众(或 单位)求助 野 生动物 收容 救护 电话 时,值班人 员应 详细 询问 求助 人(或单 位)姓名(或单位名 称)、联 系方 式、地点、动物 外部 形态 特征 及健康 状况 等,或通过 求助人 发送 该动物 资料等方法了解更 多信 息,并做好 记录,及时 通知 救护 人员,便于救护 人员 据此 尽快 作出 初步判 断并 采取 适宜 的收容救护 方式 及措 施。DB41/T 11002015 3 5.2 收容救 护方 式及 措施 5.2.1 指导放 归 陆生野生动 物健 康状 况 良好,救 护人 员 可 电话 或现 场指导 求助 人将 该动物就 近放归 自然。5.2.2 现场隔 离报 告 多只(头、条)陆生 野 生动 物患病 或异 常死 亡、且有 明显疑 似疫 病症 状的,应 对发生 地点 采取 消毒、隔离等 应急 措施,同 时,立即向所在 地县 级以 上林 业主管 部门 或者 陆生 野生 动物疫 源疫 病监 测站报告。5.2.3 收容救 护 5.2.3.1 接收 陆生野生动 物 健康状 况 不 佳,有外 伤或 患病 症状 的,救护人 员 应根据 初诊 判断 结果,携带相 应的 收容救护 工具 及时 到达 现场,向求 助人 出示 工作 证 后,根据 该动物受 伤、患病 等具体 情况,采取必要的现场救护 措施,并 出具 由国 务院林 业主 管部 门统 一监 制的陆生 野生动 物接 收凭 证,尽快运 回 单位进行进一步的检 查和 治疗。5.2.3.2 隔离 对接收 的陆生 野生动 物应 首 先在 隔离 场所 进行 隔离,隔离 期不少于 21d。5.2.3.3 检疫 与诊 疗 对接收 的陆 生野 生动 物放入 隔离 场所 后,应立即进行 检疫、诊断 和治 疗,救护人 员和 保育 人员 应密切配合、科 学治 疗、细心 观察、精心 饲养。对 发现 有疫病 的陆 生野 生动 物,应立即 向所 在地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 部门 或者 陆生 野生 动物疫 源疫 病监 测站 报告。5.2.3.4 保育 对渡过 隔离 期且 已治 愈的 陆生野 生动 物,转入 保育 场所进 行康 复饲 养(保育 期)。保育 人员 应 严 格按照不 同种 类、不同 时期、不同 保育 要求,依 照相 应的饲 料配 方精 心饲 养,按照保 育要 求认 真打扫场馆卫生,做好 场馆 消毒 和动 物 防疫,并 注意 观察 动物 健康状 况,如遇 异常 情况,应立 即采 取相应措施并向主管人 员报 告。5.2.3.5 康复 训练 对体况 恢复 良好 并具 备野 外生存 条件 的陆 生野 生动 物,在 康复 训练 场所 或选 择 适宜场 地进 行野 外 生存能力 康复 训练。5.3 处置 5.3.1 活体处 置 5.3.1.1 放归 自然 对具备 野外 生存 能力 的陆 生 野生 动物,由 省林业主 管部门或 其指 定的 单位 在陆 生野生 动物 自然 分布区域选 择合 适的 时间 和地 点统一 组织 放归 自然。需要跨 省区 放归 自然 的,由省林业主 管部 门根 据该 陆生野生 动物自 然分 布情 况,协调其 自然 分布区域所在 地省 级林 业主 管部 门及时 实施 放归。5.3.1.2 统一 调配 DB41/T 11002015 4 对经救 护治 疗后 体况 恢复 但不具 备野 外生 存能 力的 陆生野生动 物,属于 国家 一级保 护的,由所在地林业主 管部 门逐 级上 报至 国务院 林业 主管 部门,由 其统一 调配;属于 国家 二级保护、省重 点保 护和 国家保护的 有益 的或 者有 重要 经济价 值、科学 研究 价值 的陆生 野生 动物,由所在 地林业 主管 部门 逐级上报省林业主 管部 门,由其 统一 调配。5.3.2 死体处 置 对收容 后抢 救无 效死 亡或 收容的 陆生 野生 动物 死体,应 进行 相应 的 无害化 处理。对经 检疫 合格,确有利用价值 的,属于 国家 一 级保护 野生 动物 的,由所 在 地林业 主管 部门 逐级 上报 至国务 院林 业主 管部 门,由其统 一调 配;属于 国家二级保 护、省重点 保护 和国家保 护的 有益 的或 者有 重要经 济价 值、科学研 究价值的陆 生野 生动 物,由所 在地林 业主 管部 门逐 级上 报省林 业主 管部 门,由其 统一调 配。6 安全防 护 在开展 收容 救护 工作 时,应做好 人和 动物 的安 全防 护,防止 对动 物造 成二 次伤害。工作人员 应穿着救护工 作服,必 要时 应穿 防护服。7 档案管 理 7.1 基本 要求 林业主 管部 门及 收容 救护 单位应 当建 立陆生 野 生动 物收容 救护、野外 放归 等档案,对收容 救护 的陆生野生 动物 种类、数 量、措施、状况 等信 息记 录在 案,并 及时 上报 主管 部门。收容 救护 的 陆生野生动物属于国 家一 级保 护的,应逐级 上报至 国务 院林 业主 管部门;属于 国家 二级 保护、省重 点 保护 和国家 保护的有益 的或 者有 重要 经济 价值、科学 研究 价值 的,应逐级 上报至省 林业 主管 部 门。档案资 料应 以电 子版 和纸 质版两种 形式 保存,宜用专用的 系统 软件 录入。具 备条件 的应 同时 保存影像资料。7.2 收容 救护 档案 收容救 护档案内 容应 包括 求助人(或 单位)姓名(或单位名 称)、联系电 话、收容救护 时间、地点,动物种 类、名称、数量、保护级 别、健康状 况,接收凭 证,检疫 结果,治疗 措施,治疗结 果,康复保育措施等。7.3 放归 档案 放归档 案内 容应 包括 动物 种类、名称、数量、保 护 级别,放归 请示 及批 复,放归时 间、地点、放归地生境,参 与人 员等。7.4 处置 档案 对不具 备野 外放 归条 件的 动物和 动物 死体 的处 置,也 应建立 档案,档 案内 容应 包 括动物 种类、名 称、数量,处置 请示 及批 复,处置时 间、地点、方 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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