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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220 B 41 备案号:50110-2016 DB63 青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63/T 15002016 牦牛种畜场布鲁氏菌病净化技术规范 2016-05-20发布 2016-06-01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63/T 15002016 I 前 言 本标范的编写符合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本规范由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规范由青海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青海省大通种牛场共同起草。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云平、傅义娟、拉环、冯宇诚、刘海珍、孙延生、林元清、陈晓德、炊文婷、黄文颖。DB63/T 15002016 1 牦牛种畜场布鲁氏菌病净化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开展疫病净化的牦牛种畜场的管理措施以及布鲁氏菌病净化等技术内容。本规范适用于牦牛种畜场布鲁氏菌病的监测与净化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T 18646 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 NY/T 5049.7 无公害食品 奶牛饲养管理准则 DB63/T 1269 动物疫病监测样品采集、保存及运送技术规范 3 管理措施 3.1 种畜场负责诊疗、配种、免疫的人员,工作前后均应严格消毒,且不得对外开展诊疗、配种和免疫工作。3.2 对场内所有技术人员定期开展疫病净化技术培训。3.3 对场内职工定期进行体检,患有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生产岗位。3.4 场内禁止饲养猫、狗、禽及其他动物。3.5 定期对牛舍及周围环境进行消毒。3.6 引进种牛应符合GB/T 16567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规定。3.7 禁止对种畜场种牛进行布鲁氏菌病菌苗免疫接种。3.8 对半舍饲半放牧的种畜场,放牧草场需设置网围栏等隔离设施与外界牲畜有效隔离。4 布鲁氏菌病监测与净化 4.1 本底调查 对全场种畜采集血清、收集流产胎儿,开展布鲁氏菌病感染抗体和病原检测,掌握本场种畜布鲁氏菌病感染状况,评估布鲁氏菌病发生和传播风险。4.2 制定监测净化方案 根据本底调查结果,结合本场实际,制定布鲁氏菌病监测净化方案。4.3 监测频次 DB63/T 15002016 2 本底调查结果为阴性的,一年监测一次,本底调查检测出阳性的,一年监测两次,直至连续两次检测结果为阴性,之后改为一年监测一次。4.4 监测对象 对8月龄以上种牛100%进行监测,怀孕母牛在产后半个月至一个月之间进行。4.5 样品采集 血清、流产胎儿等样品的采集、保存方法参照DB63/T 1269进行。4.6 检测方法 参照GB/T 18646进行。4.7 监测结果处理 4.7.1 对监测出的阳性牛,立即隔离并扑杀,阳性牛及其乳、乳制品、排泄物等按照GB/T 16548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4.7.2 对阳性牛污染的场所、物品、用具及周围环境进行彻底消毒,消毒方法按NY/T5049.7执行。4.8 监测效果评价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视为达到净化标准:1)连续两年血清学检测均为阴性;2)连续两年以上无临床病例。4.9 净化效果维持 达到布鲁氏菌病净化标准的种畜场需每年开展一次持续性监测,按存栏30%比例进行抽样监测,及时淘汰、扑杀阳性种牛,维持净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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