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林武术搏击竞赛规则DB4101/T 77-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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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 1.0 4 0.9 7CCS A 2 04101郑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1 0 1/T 7 7 2 0 2 3少 林 武 术 搏 击 竞 赛 规 则G u i d e l i n e s f o r S h a o l i n W u s h u b o x i n g c o m p e t i t i o n2 0 2 3-1 0-2 0 发 布 2 0 2 4-0 1-2 0 实 施郑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4 1 0 1/T 7 7 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竞 赛 组 织 机 构.15 竞 赛 裁 判 人 员.26 竞 赛 通 则.57 竞 赛 程 序.98 评 分 标 准 及 方 法.1 19 场 地 器 材 及 竞 赛 常 用 表 格.1 3附 录 A(资 料 性)全 场 裁 判 席 位 图.1 5附 录 B(资 料 性)竞 赛 常 用 表 格.1 6参 考 文 献.2 2D B 4 1 0 1/T 7 7 2 0 2 3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郑 州 市 体 育 局 提 出。本 文 件 由 郑 州 市 少 林 武 术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Z Z T C 0 9)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登 封 市 嵩 山 少 林 塔 沟 武 术 学 校、嵩 山 少 林 武 术 职 业 学 院、郑 州 市 体 育 局、河 南 大学 武 术 文 化 研 究 所、郑 州 市 武 术 协 会、登 封 少 林 武 术 中 等 专 业 学 校。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刘 海 科、刘 少 鹏、吴 继 健、杜 胜 林、靳 帅 武、申 国 顺、刘 少 云、张 鑫、魏 金 要。D B 4 1 0 1/T 7 7 2 0 2 31少 林 武 术 搏 击 竞 赛 规 则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少 林 武 术 搏 击 竞 赛 的 组 织 机 构、裁 判 人 员、通 则、程 序、评 分 标 准 及 方 法、场 地 器 材及 竞 赛 常 用 表 格。本 文 件 适 用 于 业 余 类 和 职 业 类 少 林 武 术 搏 击 竞 赛。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少 林 武 术 搏 击根 据 少 林 武 术 内 涵 特 点,以 踢、打、摔、肘、膝、主 动 倒 地 等 技 术 为 主 要 内 容,以 攻 防 进 退、虚实 变 化 为 制 胜 手 段,在 竞 赛 规 则 指 导 下,两 人 斗 智 较 勇 的 徒 手 对 抗 项 目。4 竞 赛 组 织 机 构竞 赛 委 员 会应 设 立 竞 赛 委 员 会,负 责 整 个 赛 事 的 组 织 工 作。竞 赛 监 督 委 员 会4.2.1 人 员 组 成由 主 任、副 主 任、委 员 3 人 或 5 人 组 成。4.2.2 职 责4.2.2.1 竞 赛 监 督 委 员 会 为 竞 赛 的 最 高 监 督 机 构,监 督、指 导 和 检 查:仲 裁 委 员 会 的 工 作;裁 判 人 员 的 工 作;参 赛 单 位 各 领 队、教 练 员、运 动 员 的 行 为;竞 赛 过 程 中 的 各 种 反 映 意 见,保 证 竞 赛 公 正、准 确、圆 满、顺 利 地 进 行;4.2.2.2 竞 赛 监 督 委 员 会 不 直 接 参 与 仲 裁 委 员 会、裁 判 人 员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工 作。仲 裁 委 员 会4.3.1 人 员 组 成由 主 任、副 主 任、委 员 3 人 或 5 人 组 成。D B 4 1 0 1/T 7 7 2 0 2 324.3.2 职 责4.3.2.1 受 理 参 赛 队 对 裁 判 人 员 或 裁 判 组 执 行 竞 赛 规 程、规 则 的 判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申 诉,只 限 对 本 队评 判 的 申 诉。4.3.2.2 应 及 时 对 申 诉 进 行 处 理,不 耽 误 其 他 场 次 的 竞 赛、名 次 的 评 定 及 颁 奖。裁 决 结 果 出 来 后,应及 时 通 知 有 关 参 赛 队。4.3.2.3 根 据 申 诉 材 料 提 出 的 情 况,必 要 时 可 调 查 复 审 录 像,召 开 讨 论 研 究 会。邀 请 有 关 人 员 列 席 参加,但 列 席 人 员 无 表 决 权。由 出 席 人 数 半 数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的 决 定 方 为 有 效。表 决 票 数 相 同 时,仲 裁 委 员会 主 任 有 终 裁 权。4.3.2.4 仲 裁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参 加 本 人 所 在 单 位 参 赛 队 问 题 的 讨 论。4.3.2.5 对 申 诉 提 出 的 问 题,经 过 严 格 复 审,确 认 原 判 无 误,则 维 持 原 判;如 确 认 原 判 有 明 显 错 误,竞 赛 监 督 委 员 会 对 错 判 的 裁 判 员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做 出 最 终 裁 决。5 竞 赛 裁 判 人 员执 行 裁 判 员执 行 裁 判 员 由 以 下 人 员 组 成:a)总 裁 判 长 1 人,副 总 裁 判 长 1 2 人;b)裁 判 长 1 人、副 裁 判 长 1 3 人;c)台 上 裁 判 员 1 人,边 裁 判 员 5 人;d)视 频 裁 判 员 1 3 人;e)记 录 员、计 时 员 各 1 人;f)编 排 记 录 长 1 人;g)检 录 长 1 人。辅 助 裁 判 员辅 助 裁 判 员 由 以 下 人 员 组 成:a)编 排 记 录 员 2 4 人;b)检 录 员 4 6 人;c)医 务 监 督 1 人,医 务 人 员 2 5 人;d)宣 告 人 员 l 2 人;e)电 子 计 分 系 统 操 作 员 2 4 人;f)仲 裁 摄 像 人 员 2 4 人。执 行 裁 判 员 职 责5.3.1 总 裁 判 长5.3.1.1 组 织 裁 判 人 员 学 习 竞 赛 规 程 和 规 则,研 究 裁 判 方 法。5.3.1.2 检 查 场 地、器 材、竞 赛 用 具 及 称 量 体 重、抽 签、编 排 等 有 关 竞 赛 的 准 备 工 作。5.3.1.3 根 据 竞 赛 规 程、规 则 的 要 求,解 决 竞 赛 中 的 有 关 问 题,但 不 能 修 改 竞 赛 规 程 和 规 则。5.3.1.4 竞 赛 中 指 导 各 裁 判 组 的 工 作,可 根 据 需 要 调 整 裁 判 人 员。5.3.1.5 每 场 竞 赛,运 动 员 因 弃 权 变 动 秩 序,应 及 时 通 知 竞 赛 监 督 委 员 会、仲 裁 委 员 会、裁 判 长、编排 记 录 长 和 宣 告 员。D B 4 1 0 1/T 7 7 2 0 2 335.3.1.6 裁 判 组 出 现 有 争 议 的 问 题 时,有 权 做 出 最 后 决 定。5.3.1.7 检 查 裁 判 人 员 执 行 竞 赛 规 则 的 情 况。5.3.1.8 审 核、签 署 和 宣 布 竞 赛 成 绩。5.3.1.9 向 组 委 会 递 交 书 面 总 结。5.3.2 副 总 裁 判 长协 助 总 裁 判 长 工 作,总 裁 判 长 缺 席 时,可 代 行 总 裁 判 长 的 职 责。5.3.3 裁 判 长5.3.3.1 安 排 本 组 裁 判 员 的 学 习 和 工 作。5.3.3.2 竞 赛 中 监 督、指 导 裁 判 员、计 时 员、记 录 员 的 工 作。5.3.3.3 台 上 裁 判 员 有 明 显 错 判、漏 判 时,鸣 哨 提 示 改 正。5.3.3.4 根 据 场 上 运 动 员 的 情 况 和 记 录 员 的 记 录,处 理 优 势 胜 利、下 台、处 罚、强 制 读 秒 等 有 关 规 定事 宜。5.3.3.5 当 竞 赛 结 果 出 现 反 判 时,在 宣 布 结 果 前 征 得 总 裁 判 长 同 意 后 可 以 改 判。5.3.3.6 每 局 竞 赛 结 束 后,宣 告 评 判 结 果。5.3.3.7 每 场 竞 赛 结 束 时,审 核、签 署 竞 赛 成 绩。5.3.4 副 裁 判 长协 助 裁 判 长 的 工 作,根 据 需 要 可 以 兼 任 其 他 裁 判 员 的 工 作。5.3.5 台 上 裁 判 员5.3.5.1 检 查 场 上 运 动 员 的 护 具,保 证 安 全 竞 赛。5.3.5.2 用 口 令 和 手 势 指 挥 运 动 员 进 行 竞 赛。5.3.5.3 评 判 运 动 员 倒 地、下 台、犯 规、消 极、读 秒、临 场 治 疗 等 有 关 事 宜。5.3.5.4 宣 布 每 场 竞 赛 结 果。5.3.6 边 裁 判 员5.3.6.1 根 据 规 则 评 判 运 动 员 的 得 分。5.3.6.2 每 局 竞 赛 结 束 后,根 据 裁 判 长 信 号,同 时 迅 速 显 示 评 判 结 果。5.3.6.3 客 观 回 答 台 上 裁 判 员 对 竞 赛 情 况 的 询 问。5.3.6.4 每 场 竞 赛 结 束,在 记 分 表 上 签 名 并 保 存,以 备 检 查 核 实。5.3.7 视 频 裁 判 员5.3.7.1 通 过 录 像 回 放 审 议 教 练 员 临 场 申 诉,纠 正 临 场 裁 判 员 的 记 分 和 判 罚 错 误。5.3.7.2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时,教 练 员 可 申 请 视 频 裁 判:台 上 裁 判 员 判 罚 错 误;边 裁 判 员 记 分 分 值 错 误。5.3.7.3 视 频 裁 判 工 作 程 序:每 场 竞 赛 由 3 名 裁 判 员 组 成 视 频 裁 判 组 负 责 该 场 竞 赛 的 视 频 审 议;视 频 裁 判 组 根 据 录 像 回 放 的 事 实 做 出 判 决,采 取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若 出 现 无 法 做 出 判 决的 情 况 由 仲 裁 委 员 会 做 出 最 终 判 决;视 频 裁 判 组 原 则 上 应 在 观 看 录 像 回 放 1 m i n 内 做 出 判 决。D B 4 1 0 1/T 7 7 2 0 2 345.3.7.4 每 场 竞 赛 中,临 场 教 练 员 可 提 出 1 次 视 频 裁 判 审 议 申 请。若 相 关 判 罚 记 分 错 误 被 更 正,可 继续 提 出 申 请。一 次 竞 赛 中,每 名 运 动 员 申 请“录 像 审 议”失 败 2 次 后,不 应 再 提 出 申 请。进 入 决 赛 的 运动 员 自 动 获 得 1 次 机 会。5.3.8 记 录 员5.3.8.1 赛 前 认 真 填 写 每 名 运 动 员 的 记 录 表。5.3.8.2 参 加 称 量 体 重 并 将 每 名 运 动 员 的 体 重 填 入 每 场 竞 赛 的 记 录 表。5.3.8.3 根 据 台 上 裁 判 员 的 口 令 和 手 势,记 录 运 动 员 警 告、劝 告、下 台、强 制 读 秒 的 次 数。5.3.8.4 记 录 边 裁 判 员 每 局 的 评 判 结 果,确 定 胜 负 后 报 告 裁 判 长。5.3.9 计 时 员5.3.9.1 赛 前 检 查 铜 锣、计 时 钟,核 准 秒 表。5.3.9.2 负 责 竞 赛、暂 停、读 秒、局 间 休 息 的 计 时。5.3.9.3 在 无 电 子 计 分 系 统 的 情 况 下,每 局 赛 前 1 0 s 鸣 哨 通 告,并 在 每 局 竞 赛 结 束 鸣 锣 通 告。5.3.1 0 编 排 记 录 长5.3.1 0.1 负 责 运 动 员 资 格 审 查,审 核 报 名 单。5.3.1 0.2 负 责 组 织 抽 签,编 排 出 场 表。5.3.1 0.3 准 备 竞 赛 中 所 需 要 的 表 格,审 查 核 实 成 绩、录 取 名 次。5.3.1 0.4 登 记 和 公 布 各 场 竞 赛 成 绩。5.3.1 0.5 统 计 和 收 集 有 关 材 料,汇 编 成 绩 册。5.3.1 1 检 录 长5.3.1 1.1 负 责 称 量 运 动 员 体 重。5.3.1 1.2 负 责 护 具 的 准 备。5.3.1 1.3 竞 赛 前 2 0 m i n 负 责 召 集 运 动 员 检 录。5.3.1 1.4 检 录 时,如 遇 运 动 员 未 到 或 弃 权 等 问 题,及 时 报 告 总 裁 判 长。5.3.1 1.5 按 竞 赛 规 则 要 求,检 查 运 动 员 的 服 装 和 护 具。5.3.1 1.6 负 责 获 奖 运 动 员 的 检 录。辅 助 裁 判 员 职 责5.4.1 编 排 记 录 员在 编 排 记 录 长 指 导 下 完 成 工 作 任 务。5.4.2 检 录 员根 据 检 录 长 分 配 的 任 务 进 行 工 作。5.4.3 医 务 监 督5.4.3.1 审 核 运 动 员 体 格 检 查 证 明。5.4.3.2 负 责 赛 前 对 运 动 员 进 行 体 检 抽 查。5.4.3.3 负 责 临 场 伤 病 的 治 疗 与 处 理。5.4.3.4 负 责 因 犯 规 造 成 运 动 员 受 伤 情 况 的 鉴 定。D B 4 1 0 1/T 7 7 2 0 2 355.4.3.5 发 现 运 动 员 因 伤 病 不 宜 参 加 竞 赛 时,应 及 时 向 总 裁 判 长 提 出 停 赛 建 议。5.4.3.6 配 合 兴 奋 剂 检 测 人 员 检 查 运 动 员 是 否 使 用 违 禁 药 物。5.4.3.7 负 责 在 竞 赛 场 地 配 备 救 护 车 1 辆、担 架 1 副、急 救 箱 1 个、氧 气 袋 1 袋 或 氧 气 瓶 1 瓶。5.4.4 宣 告 员5.4.4.1 介 绍 竞 赛 规 程、规 则 和 有 关 的 宣 传 材 料。5.4.4.2 介 绍 裁 判 员、运 动 员。5.4.4.3 宣 告 竞 赛 结 果。5.4.5 电 子 计 分 系 统 操 作 员负 责 与 电 子 计 分 系 统 操 作 的 相 关 工 作。5.4.6 仲 裁 摄 像 人 员按 照 竞 赛 规 则 要 求,负 责 所 有 场 次 竞 赛 的 摄 像 工 作。6 竞 赛 通 则竞 赛 性 质6.1.1 按 竞 赛 办 法 分 为:a)淘 汰 赛;b)循 环 赛。6.1.2 按 竞 赛 类 型 分 为:a)成 年 锦 标 赛、成 年 冠 军 赛、精 英 赛;b)青 年 锦 标 赛;c)少 年 锦 标 赛。竞 赛 年 龄 分 组按 竞 赛 年 龄 分 为:a)成 年 组:1 8 3 5 周 岁;b)青 年 组:1 5 1 7 周 岁;c)少 年 组:1 2 1 4 周 岁;d)精 英 组:1 8 4 0 周 岁。竞 赛 参 赛 运 动 员6.3.1 国 内 人 员:应 出 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6.3.2 外 籍 人 员:应 出 示 证 明 个 人 有 效 身 份 的 所 在 国 家 护 照。竞 赛 项 目6.4.1 锦 标 赛:当 次 竞 赛 所 有 个 人 级 别 成 绩 按 相 应 积 分 计 入 团 体 总 分,分 男 子 团 体 和 女 子 团 体 两 项。6.4.2 冠 军 赛:一 般 在 同 级 别 体 重 的 运 动 员 之 间 进 行。必 要 时,可 把 相 邻 两 个 级 别 合 并 产 生 一 个 新 的级 别;任 何 运 动 员 在 一 次 赛 事 中 只 允 许 参 加 1 个 级 别 的 竞 赛。6.4.3 精 英 赛:在 冠 军 赛 中 打 进 八 强 的 运 动 员 有 资 格 参 加。D B 4 1 0 1/T 7 7 2 0 2 36竞 赛 要 求6.5.1 成 年 组:每 场 竞 赛 打 满 三 局,每 局 竞 赛 净 打 2 m i n,局 间 休 息 1 m i n。6.5.2 青 少 年、少 年 组:每 场 竞 赛 打 满 三 局,每 局 竞 赛 净 打 9 0 s,局 间 休 息 1 m i n。6.5.3 精 英 组:每 场 竞 赛 打 满 三 局,每 局 竞 赛 净 打 2 m i n,局 间 休 息 1 m i n。级 别 设 置6.6.1 成 年 组6.6.1.1 成 年 男 子 组 的 级 别 设 置 见 表 1。表 1 成 年 男 子 组 级 别 设 置序号 级别 体重要求1 4 8 k g 4 5 k g 4 8 k g2 5 2 k g 4 8 k g 5 2 k g3 5 6 k g 5 2 k g 5 6 k g4 6 0 k g 5 6 k g 6 0 k g5 6 5 k g 6 0 k g 6 5 k g6 7 0 k g 6 5 k g 7 0 k g7 7 5 k g 7 0 k g 7 5 k g8 8 0 k g 7 5 k g 8 0 k g9 8 5 k g 8 0 k g 8 5 k g1 0 9 0 k g 8 5 k g 9 0 k g1 1 1 0 0 k g 9 0 k g 1 0 0 k g1 2 1 0 0 k g 以上 1 0 0 k g6.6.1.2 成 年 女 子 组 的 级 别 设 置 见 表 2表 2 成 年 女 子 组 级 别 设 置序号 级别 体重要求1 4 8 k g 4 5 k g 4 8 k g2 5 2 k g 4 8 k g 5 2 k g3 5 6 k g 5 2 k g 5 6 k g4 6 0 k g 5 6 k g 6 0 k g5 6 5 k g 6 0 k g 6 5 k g6 7 0 k g 6 5 k g 7 0 k g7 7 0 k g 以上 7 0 k gD B 4 1 0 1/T 7 7 2 0 2 376.6.2 青 年 组6.6.2.1 青 年 男 子 组 的 级 别 设 置 见 表 3。表 3 青 年 男 子 组 级 别 设 置序号 级别 体重要求1 4 8 k g 4 5 k g 4 8 k g2 5 2 k g 4 8 k g 5 2 k g3 5 6 k g 5 2 k g 5 6 k g4 6 0 k g 5 6 k g 6 0 k g5 6 5 k g 6 0 k g 6 5 k g6 7 0 k g 6 5 k g 7 0 k g7 7 5 k g 7 0 k g 7 5 k g8 8 0 k g 7 5 k g 8 0 k g9 8 5 k g 8 0 k g 8 5 k g1 0 8 5 k g 以上 8 5 k g6.6.2.2 青 年 女 子 的 级 别 设 置 见 表 4。表 4 青 年 女 子 组 级 别 设 置序号 级别 体重要求1 4 8 k g 4 5 k g 4 8 k g2 5 2 k g 4 8 k g 5 2 k g3 5 6 k g 5 2 k g 5 6 k g4 6 0 k g 5 6 k g 6 0 k g5 6 5 k g 6 0 k g 6 5 k g6 6 5 k g 以上 6 5 k g6.6.3 少 年 组6.6.3.1 少 年 男 子 组 的 级 别 设 置 见 表 5。表 5 少 年 男 子 组 级 别 设 置序号 级别 体重要求1 4 2 k g 3 9 k g 4 2 k g2 4 5 k g 4 2 k g 4 5 k g3 4 8 k g 4 5 k g 4 8 k g4 5 2 k g 4 8 k g 5 2 k g5 5 6 k g 5 2 k g 5 6 k g6 6 0 k g 5 6 k g 6 0 k g7 6 0 k g 以上 6 0 k gD B 4 1 0 1/T 7 7 2 0 2 386.6.3.2 少 年 女 子 组 的 级 别 设 置 见 表 6。表 6 少 年 女 子 组 级 别 设 置序号 级别 体重要求1 4 2 k g 3 9 k g 4 2 k g2 4 5 k g 4 2 k g 4 5 k g3 4 8 k g 4 5 k g 4 8 k g4 5 2 k g 4 8 k g 5 2 k g5 5 2 k g 以上 5 2 k g6.6.4 精 英 组6.6.4.1 精 英 男 子 组 的 级 别 设 置 见 表 7。表 7 精 英 男 子 组 级 别 设 置序号 级别 体重要求1 5 6 k g 5 2 k g 5 6 k g2 6 0 k g 5 6 k g 6 0 k g3 6 5 k g 6 0 k g 6 5 k g4 7 0 k g 6 5 k g 7 0 k g5 7 5 k g 7 0 k g 7 5 k g6 8 0 k g 7 5 k g 8 0 k g7 9 0 k g 8 0 k g 9 0 k g8 9 0 k g 以上 9 0 k g6.6.4.2 精 英 女 子 组 的 级 别 设 置 见 表 8。表 8 精 英 女 子 组 级 别 设 置序号 级别 体重要求1 5 2 k g 4 8 k g 5 2 k g2 5 6 k g 5 2 k g 5 6 k g3 6 0 k g 5 6 k g 6 0 k g4 6 5 k g 6 0 k g 6 5 k g5 6 5 k g 以上 6 5 k g资 格 审 查6.7.1 参 赛 运 动 员 应 持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在 赛 事 办 公 室 注 册。6.7.2 参 赛 运 动 员 应 提 供 人 身 保 险 证 明。6.7.3 参 赛 运 动 员 应 提 供 本 人 1 5 d 内 的 健 康 检 查 证 明(包 括:血 压 脉 搏、心 脑 电 图 及 血 液 检 测 等 结 果)。服 装 护 具D B 4 1 0 1/T 7 7 2 0 2 396.8.1 服 装参 赛 运 动 员 应 穿 戴 竞 赛 专 用 的 红、蓝 两 种 颜 色 的 服 装。6.8.2 护 具6.8.2.1 成 年 组 护 具 包 括:赛 会 规 定 的 专 用 拳 套(见 表 9),护 肘、护 齿、护 裆、缠 手 带。6.8.2.2 青 年 组 护 具 包 括:赛 会 规 定 的 专 用 拳 套(见 表 9),护 头、护 胸、护 齿、护 裆、缠 手 带。6.8.2.3 少 年 组 护 具 包 括:赛 会 规 定 的 专 用 拳 套(见 表 9),护 头、护 胸、护 齿、护 裆、缠 手 带、护脚 背。6.8.2.4 精 英 组 护 具 包 括:赛 会 规 定 的 专 用 拳 套(见 表 9),护 肘、护 齿、护 裆、缠 手 带。注:拳套、护头、护胸、护肘由赛事组织方统一提供。表 9 拳 套 重 量类别 级别 重量成年组女子6 5 k g 8 磅6 5 k g 1 0 磅男子6 5 k g 8 磅6 5 k g 7 5 k g 1 0 磅7 5 k g 1 2 磅少年组 男子、女子-8 磅精英组 男子、女子7 5 k g 1 0 磅7 5 k g 1 2 磅竞 赛 礼 仪6.9.1 每 场 竞 赛 场 上 裁 判 员 示 意 运 动 员 上 擂 台,运 动 员 应 先 向 本 方 教 练 员 行 抱 拳 礼,教 练 员 还 礼。当介 绍 运 动 员 时,运 动 员 向 裁 判 席、观 众 席 依 次 行 抱 拳 礼,场 上 裁 判 员 示 意 运 动 员 相 互 敬 礼 时,双 方 运 动员 向 对 方 行 抱 拳 礼。6.9.2 每 局 竞 赛 运 动 员 上 擂 台 后 先 向 本 方 教 练 员 行 抱 拳 礼,教 练 员 还 礼;运 动 员 之 间 再 相 互 行 抱 拳 礼。6.9.3 宣 布 竞 赛 结 果 时,运 动 员 交 换 站 位。宣 布 结 果 后,运 动 员 先 相 互 行 抱 拳 礼,再 同 时 向 场 上 裁 判员 行 抱 拳 礼,裁 判 员 回 礼。然 后 在 擂 台 上 向 对 方 教 练 员 行 抱 拳 礼,教 练 员 回 礼。6.9.4 裁 判 员 入 场、退 场 做 到:队 容 整 齐、步 调 一 致、行 礼 规 范。边 裁 判 员 换 人 时,互 相 行 抱 拳 礼。7 竞 赛 程 序称 量 体 重7.1.1 参 赛 资 格 确 认 后,进 行 称 量 体 重,符 合 要 求 者 参 加 竞 赛;在 称 重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到 者 取 消 参 赛 资格。体 重 不 符 合 规 定 者 可 在 1 h 内 自 我 调 整,若 仍 不 符 合 所 报 级 别,则 取 消 参 赛 资 格。7.1.2 精 英 赛 事 的 健 康 检 查 与 称 重 时 间 及 其 它 要 求,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由 竞 赛 委 员 会 作 出 具 体 调 整。抽 签7.2.1 由 编 排 记 录 组 负 责 抽 签,仲 裁 委 员 会 主 任、总 裁 判 长 及 参 赛 队 的 教 练 员 或 领 队 参 加。7.2.2 赛 前 全 体 参 赛 运 动 员 称 量 体 重 后 进 行 抽 签,由 竞 赛 设 定 的 最 小 级 别 开 始。如 该 级 别 只 有 1 人,D B 4 1 0 1/T 7 7 2 0 2 31 0则 取 消 该 级 别 的 竞 赛。由 各 队 教 练 员、领 队 或 参 赛 队 指 定 人 员 为 本 队 运 动 员 抽 签。编 排7.3.1 竞 赛 期 间7.3.1.1 单 元 竞 赛 前,向 执 行 组、检 录 组、医 务 监 督、宣 告 员 发 送 该 单 元 对 阵 表。7.3.1.2 单 元 竞 赛 后,核 对 竞 赛 成 绩,并 由 编 排 记 录 长 和 裁 判 长 签 字。7.3.1.3 核 对 下 一 个 单 元 对 阵 表,并 发 至 各 参 赛 运 动 员。7.3.2 编 排 原 则7.3.2.1 以 竞 赛 规 程、参 赛 运 动 员 总 人 数、各 级 别 人 数 和 竞 赛 的 总 时 间 为 依 据。7.3.2.2 同 一 级 别、同 一 轮 次 的 竞 赛,或 同 一 级 别 同 一 区 域 的 竞 赛,安 排 应 相 对 集 中。7.3.2.3 一 名 运 动 员 一 天 最 多 安 排 两 场 竞 赛。7.3.2.4 男 女 运 动 员 在 同 一 单 元 竞 赛,则 女 子 竞 赛 安 排 在 前,男 子 竞 赛 安 排 在 后,竞 赛 应 从 体 重 轻 的级 别 开 始。7.3.3 编 排 方 法7.3.3.1 单 败 淘 汰 赛。7.3.3.2 参 赛 运 动 员 按 照 编 排 的 竞 赛 顺 序 进 行 竞 赛,胜 者 进 入 下 一 轮 竞 赛,败 者 被 淘 汰。整 个 竞 赛 最后 一 场 的 胜 者 为 冠 军,败 者 为 亚 军。7.3.3.3 单 败 淘 汰 赛 号 码 位 置 数 的 选 择:应 根 据 参 加 竞 赛 的 人 数,选 择 最 接 近 的 2 的 乘 方 数(即 2 n)作为 号 码 位 置 数。常 用 的 号 码 位 置 数 有:2 的 3 次 方=8,2 的 4 次 方=1 6,2 的 5 次 方=3 2。7.3.3.4 当 本 级 别 出 现 3 人 时,竞 赛 采 用 循 环 赛 决 出 胜 负。7.3.4 轮 空7.3.4.1 当 轮 次 表 中 没 有 参 赛 运 动 员 的 位 置 时,应 轮 空。淘 汰 赛 的 轮 空 位 置 应 安 排 在 第 一 轮 的 竞 赛 中。7.3.4.2 当 参 赛 人 数 少 于 轮 次 表 中 的 号 码 数 时,应 设 轮 空 位 置。轮 空 数=号 码 最 大 位 置 数-参 赛 运 动 员数。7.3.4.3 轮 空 位 置 应 均 匀 分 布 在 各 个 区 内。轮 空 号 从 轮 次 表 中 由 大 到 小 依 次 排 列。7.3.4.4 参 赛 运 动 员 超 过 2 的 乘 方 数 较 少 时,可 采 用 抢 号 的 方 法。抢 号 位 置 从 轮 次 表 中 的 最 大 号 码 数,由 大 到 小 依 次 排 列。7.3.5 种 子 参 赛 运 动 员 的 设 定7.3.5.1 人 数 根 据 竞 赛 规 程 确 定。7.3.5.2 变 动 级 别 的 运 动 员 不 能 定 为 种 子 参 赛 运 动 员。7.3.5.3 不 参 加 抽 签,其 名 次 顺 序 对 应 轮 次 表 中 的 号 码。7.3.5.4 名 次 并 列 时,抽 签 决 定 其 位 置。记 录7.4.1 边 裁 判 员 根 据 得 分 标 准 和 台 上 裁 判 员 的 判 罚,记 录 运 动 员 的 得 分,每 局 竞 赛 结 束 后 将 运 动 员 的得 分 填 入 记 分 表 中。7.4.2 记 录 员 将 警 告、劝 告、下 台、强 制 读 秒 分 别 进 行 记 录。7.4.3 循 环 赛 制 时,编 排 记 录 组 根 据 每 场 竞 赛 的 结 果,记 录 每 场 竞 赛 队 员 的 胜 负 情 况。D B 4 1 0 1/T 7 7 2 0 2 31 1弃 权7.5.1 运 动 员 因 伤 病(应 有 医 务 监 督 出 具 的 诊 断 证 明,赛 前 1 h 申 报)或 体 重 不 符 合 报 名 级 别 不 能 参加 竞 赛 者 为 弃 权,不 再 参 加 后 面 场 次 的 竞 赛,已 取 得 的 成 绩 有 效。7.5.2 竞 赛 时,当 出 现 运 动 员 实 力 悬 殊,为 保 护 本 方 运 动 员 的 安 全,教 练 员 可 举 弃 权 牌 示 意 弃 权,运动 员 也 可 举 手 或 主 动 下 台 弃 权。7.5.3 没 有 按 时 称 量 体 重、赛 前 3 次 检 录 未 到 或 检 录 后 擅 自 离 开 未 按 时 上 场 者,视 为 弃 权。取 消 本 次竞 赛 全 部 成 绩。申 诉7.6.1 参 赛 队 如 对 裁 判 组 的 评 判 结 果 有 异 议,应 在 该 运 动 员 竞 赛 结 束 后 1 5 m i n 内,由 本 队 领 队 或 教 练员 向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同 时 交 付 相 应 申 诉 费 用。7.6.2 参 赛 队 应 服 从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最 终 裁 决,如 无 理 纠 缠,根 据 情 节 轻 重,可 建 议 竞 赛 委 员 会 给 予 处理。8 评 分 标 准 及 方 法竞 赛 要 求8.1.1 允 许 使 用 方 法8.1.1.1 可 运 用 少 林 拳 法 中 的 拳、肘、腿、膝、摔 和 主 动 倒 地 等 技 术 方 法。8.1.1.2 少 年 组:拳、腿、摔 等 技 术 方 法。8.1.1.3 青 年 组:拳、腿、膝、摔 和 主 动 倒 地 等 技 术 方 法。8.1.1.4 成 年 组:拳、腿、膝、摔 和 主 动 倒 地 等 技 术 方 法。8.1.1.5 精 英 组:拳、肘、腿、膝、摔 和 主 动 倒 地 等 技 术 方 法。8.1.2 禁 止 使 用 方 法8.1.2.1 使 用 头 部 攻 击 对 方。8.1.2.2 使 用 迫 使 对 方 头 部 先 着 地 的 摔 法 或 有 意 砸 压 对 方。8.1.2.3 使 用 方 法 致 对 方 倒 地 后,再 用 任 何 方 法 攻 击 对 方。8.1.2.4 使 用 肘 尖 进 攻 对 方。8.1.2.5 使 用 肘 法、膝 法 连 续 攻 击 对 方。8.1.2.6 用 双 手 固 颈 或 压 头 后,使 用 膝 法 攻 击 对 方。8.1.2.7 少 年 组、青 年 组 使 用 拳 法 连 续 击 打 对 方 头 部,或 用 腿 法 攻 击 对 方 头 部。8.1.2.8 精 英 组 使 用 摔 法 将 对 方 摔 出 围 绳 外。8.1.3 得 分 部 位头 部、躯 干、大 腿。8.1.4 禁 击 部 位后 脑、咽 喉、颈 部、裆 部、用 肘 和 膝 攻 击 躯 干 后 背 部 位(髋 关 节 以 上 部 位)。得 分 标 准D B 4 1 0 1/T 7 7 2 0 2 31 28.2.1 以 下 情 况 得 2 分:a)转 身 腿 法 明 显 击 中 对 方 头 部 得 2 分(如:后 摆 腿、后 蹬 腿、旋 风 踢);b)主 动 倒 地 的 技 法 将 对 方 摔 倒 得 2 分(如:扫 荡 腿、剪 刀 腿、兔 子 蹬 鹰、手 扶 地 单 踢 和 连 环 踢);c)使 用 摔 法,将 对 方 摔 倒 而 自 己 站 立 者 得 2 分;d)使 用 方 法,将 对 方 打 或 摔 下 擂 台 者 得 2 分;e)受 警 告 一 次,对 方 得 2 分;f)被 强 制 读 秒 一 次,对 方 得 2 分。8.2.2 以 下 情 况 得 1 分:a)用 拳 法 击 中 对 方 头 部、躯 干 部 位 者 得 1 分;b)用 腿 法 击 中 对 方 得 分 部 位 者 得 1 分;c)用 肘 法、膝 法 击 中 对 方 得 分 部 位 者 得 1 分;d)用 摔 法 先 后 倒 地,后 倒 地 者 得 1 分;e)用 主 动 倒 地 动 作 进 攻 对 方 3 s 内 不 能 迅 速 站 立 者 对 方 得 1 分;f)被 劝 告 一 次 对 方 得 1 分;g)被 指 定 进 攻 后,5 s 内 仍 不 进 攻 者,对 方 得 1 分。8.2.3 以 下 情 况 不 得 分:a)方 法 不 清 楚,动 作 击 打 不 明 显;b)双 方 抱 缠 中 相 互 击 打;c)双 方 先 后 下 台、同 时 下 台 或 同 时 倒 地;d)将 对 方 推 下 擂 台。犯 规 与 罚 则8.3.1 犯 规8.3.1.1 竞 赛 过 程 中 出 现 以 下 犯 规 行 为 之 一 者,劝 告 一 次 扣 1 分:a)消 极 搂 抱 对 方,3 s 内 没 有 有 效 进 攻 动 作;b)背 向 逃 跑;c)处 于 不 利 状 况 时 举 手 要 求 暂 停;d)有 意 拖 延 竞 赛 时 间;e)竞 赛 中 运 动 员 有 不 礼 貌 的 行 为;f)上 场 不 戴 或 吐 落 护 齿,有 意 松 脱 护 具;g)不 遵 守 竞 赛 礼 仪。8.3.1.2 竞 赛 过 程 中 出 现 以 下 犯 规 行 为 之 一 者,警 告 一 次 扣 2 分:a)在 口 令“开 始”前 或 喊“停”后 进 攻 击 打 到 对 方;b)击 中 对 方 禁 击 部 位;c)使 用 禁 用 方 法 击 中 对 方;d)故 意 致 使 对 方 的 伤 情 加 重;e)对 方 下 擂,自 己 拳 套 脱 落;f)出 现 侮 辱 对 方 或 裁 判 的 言 行。8.3.2 罚 则8.3.2.1 一 场 竞 赛 中 出 现 侵 人 犯 规 被 警 告 3 次,取 消 该 场 竞 赛 资 格。8.3.2.2 运 动 员 每 出 现 技 术 犯 规,警 告 一 次。D B 4 1 0 1/T 7 7 2 0 2 31 38.3.2.3 运 动 员 每 出 现 一 次 侵 人 犯 规,警 告 一 次。8.3.2.4 带 有 故 意 伤 人 行 为,且 情 节 特 别 严 重、影 响 特 别 恶 劣,直 接 取 消 其 竞 赛 资 格,造 成 严 重 后 果者,承 担 经 济 和 法 律 责 任。8.3.2.5 使 用 违 禁 药 物 或 局 间 休 息 时 吸 氧,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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