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 120-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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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50 Z64 备案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120 2014 代替 DB11/120-2000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限 值及测量方法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motorcycles and mopeds under two speed idle conditions 2014-05-25发布 2014-07-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120 2014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试验方法.2 5 测试设备.2 6 标准限值及要求.2 7 检查流程及判定.2 DB11/120 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是对 DB 11/120-2000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DB 11/120-2000。本标准与 DB 11/120-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 2011年以后车辆的高怠速排放限值;取消了工况法试验的相关内容;增加了排放控制装置外观检查相关试验内容。本标准由北京市 环境保护局提 出 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 人民政府于 2014年 05月 25日 批 准。本标准由北京市 环境保护局组织 实施。本标准起草 单位:北京 汽 车 研究所有 限 公司、北京市 环境保护局。本标准主要起草 人:李颖林、梁宾、肖亚平、高 杰。DB11/120 2014 III 引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 和 国环境保护 法 和 中华人民共 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控制 摩托 车和 轻便摩托 车排 气污染,改善 北京市 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 依据 GB 14621-2011摩托 车和 轻便摩托 车排 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及测 量 方法(双 怠速法)制定。DB11/120 2014 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摩托 车和 轻便摩托 车 双 怠速 污染物 的排放限值及测 量 方法。本标准 适 用 于 装用 二冲 程及 四冲 程 点燃式发动机 的 在 用 摩托 车和 轻便摩托 车。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件对 于 本文件的 应 用是 必不可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引用文件,仅所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件。凡 是 不注 日 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 14621 摩托 车和 轻便摩托 车排 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及测 量 方法(双 怠速法)GB/T 15089-2001 机动 车辆及 挂 车 分 类 3 术语和定义 下 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3.1 摩托 车 motorcycles GB/T 15089-2001规定的 两轮 摩托 车(L3类)、边三轮 摩托 车(L4类)和 正三轮 摩托 车(L5类)。3.2 轻便摩托 车 mopeds GB/T 15089-2001规定的 两轮 轻便摩托 车(L1类)和 三轮 轻便摩托 车(L2类)。3.3 污染物 exhaust pollutants 摩托 车、轻便摩托 车 在双 怠速工况下,排 气 管 排出的 一氧 化 碳(CO)、碳氢 化 合 物(HC)体积 排放 浓度。一氧 化 碳 的 体积 分 数 以“%”表示;碳氢 化 合 物 的 体积 分 数 以“10-6”表示,体积 分 数 值按 正己烷 当 量。3.4 双 怠速工况 two speed idle conditions 怠速与高怠速工况。怠速工况 指 发动机 无负载 最 低稳 定 运转状态,即 发动机 正常运转,变速 器处 于空挡,油门 控制 器处 于最 小 位 置,阻风门全开,发动机 转 速 符合 制 造厂技 术文件的规定。DB11/120 2014 2 高怠速工况 指满足上述条 件(油门 控制 器 位 置 除 外,对自 动 变速 器 的车辆,驱 动 轮 应 处 于 自由 状态),通过调整油门 控制 器,将 发动机 转 速 稳 定控制 在 制 造厂技 术文件规定的高怠速 转 速,但 高怠速 转 速 不 能低 于 2000r/min。若技 术文件 没 有 规定,发动机 转 速控制 在 2500r/min 250r/min。4 试验方法 4.1 双怠速试验方法按 GB 14621的规定执行。4.2 对于单一气体燃料车,仅按燃用气体燃料进行排放检测;对于两用燃料车,要求对两种燃料分别 进行排放检测。5 测试设备 双 怠速 污染物 测试设备 应 符合 GB 14621的 技 术要求。6 标准限值及要求 6.1 双怠速污染物排放限值 摩托 车和 轻便摩托 车 双 怠速 污染物 测试 结果均 不 超过表 1中 的相 应 限值。表 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限值 实施要求与日 期 工况 怠速 高怠速 CO(%)HC(x10-6)CO(%)HC(x10-6)四冲 程 二冲 程 四冲 程 二冲 程 2011.7.1起 登记 注 册 的 摩托 车和 轻便 摩托 车 a 2.0 400 3.0 400 2001.1.1-2011.6.30登记 注 册 的 摩托 车和 轻便摩托 车 2.0 500 3500 2001.1.1前 登记 注 册 的 摩托 车和 轻便 摩托 车 4.5 2200 8000 6.2 可见烟排放要求 在 任何 工况下 均 不应 排放 可 见烟。6.3 排放控制装置要求 车辆排放控制装置及 辅助系统 应 与北京市 环保 目录登记信息 相 符,且齐 备 完好无泄漏。7 检 查流程 及 判 定 7.1 排放控制装置 外观 检 查 DB11/120 2014 3 如 果 检查 结果符合 6.3条 要求,则判定 该 车辆排放控制装置外观检查 合格,继 续进行 下 述 试验;否 则 直接 判定 该 车辆排放检测 不 合格。7.2 双怠速试验 7.2.1 若 同时 满足 本标准 6.1条 和 6.2条 要求,则判定 该 车 通过 排放检测;若 不 满足 其中 任何一 项 要求,则判定 该 车辆排放检测 不 合格。7.2.2 如 因 设备及 环境 条 件 等 限制 无 法 进行 高怠速工况试验 时,可 只进行 怠速工况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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