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01-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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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40 Z 6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1201 2015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printing industry 2015-05-13发布 2015-07-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1201 2015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排放控制要求.3 5 监测与检测.5 6 实施与监督.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7 DB11/1201 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印刷业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DB11/501 200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15年 5月 13日批准。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组织 实施。本标准 主 要起草 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 科学研究院、解 放 军防化研究院、北京印刷 协会 本标准 主 要起草人:聂磊、王敏燕、潘涛、栾志强、张伟、邵霞、任玉成、李国昊、高喜超、刘木兴、任培芳、袁勋、闫磊、李靖、何万清、王海林、高美平 DB11/1201 2015 III 引 言 为 控制北京市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改善区域 大气环境 质量,促进 印刷业工艺和污染 治 理 技 术的 进步,根 据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环境保护 法、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大气污染 防治法,制定本标准。DB11/1201 2015 1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 印刷 生产活动中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要求,以及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等相 关规定。本标准 适 用于 现 有印刷 企 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 印刷 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 设 施 设 计、竣 工环境保护 验收 及 其投 产 后 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 对 于本文件的 应 用 是必 不 可少 的。凡是注 日 期 的引用文件,仅所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 不 注 日 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 版 本(包括所 有的 修 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GB/T 3186 色漆、清 漆 和 色漆 与 清 漆 用 原材料 取样 GB/T 9851 印刷 技 术术语 GB/T 16157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 中 颗粒 物测定与气 态 污染物 采样方 法 GB/T 23985 色漆 和 清 漆 挥发性有机 化 合物(VOC)含 量 的测定 差值 法 GB/T 23986 色漆 和 清 漆 挥发性有机 化 合物(VOC)含 量 的测定 气 相 色谱 法 HJ/T 38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 中 非甲烷总烃 的测定 气 相 色谱 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 无 组织 排放监测 技 术 导 则 HJ/T 220 环境标 志产 品 技 术要求 胶黏剂 HJ/T 373 固 定污染 源 监测 质量 保 证 与 质量 控制 技 术规范(试 行)HJ/T 397 固 定 源废 气监测 技 术规范 HJ 583 环境 空 气 苯系 物的测定 固体吸 附/热脱 附-气 相 色谱 法 HJ 584 环境 空 气 苯系 物的测定 活 性 炭吸 附/二硫 化 碳 解 吸-气 相 色谱 法 HJ 732 固 定污染 源废 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 采样 气 袋 法 HJ 734 固 定污染 源废 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 定 相 吸 附-热脱 附/气 相 色谱-质 谱 法 DB11/1195 固 定污染 源 监测 点 位设 置 技 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9851界 定的 以及 下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于本标准。为了 便 于 使 用,以 下重复列 出 了 GB/T 9851中 的 一些 术语和定义。3.1 印刷 printing 使 用 模拟或数字 的 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 印物 上 的 复 制 过程。GB/T 9851.1-2008,2.1 3.2 印刷生产活动 printing operation DB11/1201 2015 2 采 用 平 版、凸 版、凹 版 等 印刷 方 式,以 纸、塑 料、金属、玻璃 和 陶瓷 及 其 他 材料 为 承 印物的印前、印 中、印 后 等生产活动。3.3 承印物 substrate 接受 呈色剂/色料(如油墨)影 像 的 最 终 载体。GB/T 9851.1-2008,3.3 3.4 印刷油墨 printing ink 用于印刷 过程 中 在 承 印物 上 呈色 的物 质。GB/T 9851.1-2008,3.4 3.5 水基印刷油墨 water-based printing ink 由 水基连接 料 组成 的印刷 油墨。3.6 溶剂基印刷油墨 solvent-based printing ink 由 溶 剂 基连接 料 组成 的印刷 油墨。3.7 平版印刷 planographic printing 印 版 的 图 文 部分 和 非图 文 部分几乎处 于 同 一 平 面 的印刷 方 式。GB/T 9851.1-2008,5.11 3.8 胶印 offset printing 先 将 印 版 上 的 油墨 传递 到 橡皮布上,再 转 印 到承 印物 上 的 平 版 印刷 方 式。GB/T 9851.1-2008,5.11.1 3.9 凹版印刷 recess printing 印 版 的 图 文 部分低 于 非图 文 部分 的印刷 方 式。GB/T 9851.1-2008,5.13 3.10 凸版印刷 relief printing DB11/1201 2015 3 印 版 的 图 文 部分 高 于 非图 文 部分 的印刷 方 式,包括 柔 性 版 印刷和 树脂 版 印刷。3.1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 与大气 光 化学 反 应 的有机 化 合物,或 者 根 据规定的 方 法 测 量 或 核算确 定的有机 化 合物。3.12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 用 HJ/T 38规定的监测 方 法,检测 器 有 明显 响 应 的 除 甲烷 外 的 碳 氢 化 合物的 总 称(以 碳计)。本标准 使 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 为 排气 筒 及 无 组织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 指 标。3.13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 经过 排气 筒 的 无 规则排放。3.1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监控 点 的污染物 浓度在 任何 1小时 的 平 均 值 不 应 超 过 的 限 值。3.15 即用状态 ready for use 原料 产 品 已调配好即 可 用于 生产 的 状 态。3.16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 建成 投 产 或 环境 影响评 价 文件 已通过审 批的工业 企 业 或 生产设 施。3.17 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 影响评 价 文件 通过审 批的 新建、改建 和 扩建 的 建设项目。4 排放控制要求 4.1 时段划分 4.1.1 现 有污染 源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执行 第时段 的排放 限 值,自 2017年 1月 1日起执行 第时段 的排放 限 值 及 4.2的标准要求。4.1.2 新建 污染 源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时段 的排放 限 值 及 4.2的标准要求。4.1.3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DB11/1201 2015 4 4.2 原辅 材料 要求 4.2.1 印刷 生产活动中 使 用的 处 于 即 用 状 态 的印刷 油墨 挥发性有机物 含 量 限 值(以 油墨 中 挥发性有机物的 质量 百分 含 量 计 算)应 执行 表 1规定的 限 值。表 1 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 含 量限值 单位:%印刷油墨种类 含量限值 胶 印 油墨 热固 10 单张/冷 固 3 凸 版 印刷 油墨 30 凹 版 印刷 油墨 4.2.2 印刷 生产活动中 使 用的 润 版 液 中 醇类添加 量 应 5%。4.2.3 印刷 生产活动中 不 应使 用 煤 油或 汽 油 作 为清 洗 剂。4.2.4 印刷 生产活动中 不 应使 用 溶 剂 型上光 油。4.2.5 印刷 生产活动中 不 应使 用 溶 剂 型书刊 装订 用 胶黏剂,胶黏剂 有 害 物 质 应 符 合 HJ/T220的要求。4.3 排 气筒 排放限值 印刷 生产活动中,设 备 或 车间 排气 筒 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 浓度 应 执行 表 2规定的 限 值。表 2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污染物项目 时段 时段 苯 0.5 0.5 甲苯 与 二甲苯 合 计 15 10 非甲烷总烃 50 30 4.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无 组织 排放监控 点 挥发性有机物 浓度 应 执行 表 3规定的 限 值。表 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3 监控位置 苯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非甲烷总烃 时段 时段 时段 时段 时段 时段 厂 界 0.1 0.1 0.5 0.2 2.0 1.0 印刷 生产 场 所 0.1 0.1 2.0 1.0 6.0 3.0 4.5 排 气筒高 度要求 排气 筒 具 体 高 度 及 距周 围 建 筑 物的 距离 按批 复 的环境 影响评 价 文件 确 定,且 不 应 低 于 15m。DB11/1201 2015 5 4.6 工艺措 施和 管理 要求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见 附录 A。5 监 测与检测 5.1 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 含 量 检测 按 照 GB/T 3186的规定 对 即 用 状 态 印刷 油墨 进 行 取样,油墨 挥发性有机物 含 量 的测定 应 按 照 表 4规定的 方 法 执行。表 4 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 含 量 测 定方 法 序号 油墨类型 标准名称 标准号 1 胶 印 油墨、水基 印刷 油墨 色漆 和 清 漆 挥发性有机 化 合物(VOC)含 量的测定 气 相 色谱 法 GB/T 23986 2 溶 剂 基 印刷 油墨 色漆 和 清 漆 挥发性有机 化 合物(VOC)含 量的测定 差值 法 GB/T 23985 5.2 排 气筒 监 测 5.2.1 DB11/1195的规定 设 置废 气 采样 口和 采样 平 台,并 满足 GB/T 16157和 HJ/T 397规定的 采样 条 件。5.2.2 排气 筒 废 气的监测 采样应 按 照 GB/T 16157、HJ/T 397、HJ 732的规定执行。5.3 无组织排放监 测 5.3.1 厂 界 挥发性有机物 无 组织 排放监测 应 按 HJ/T 55的规定执行。5.3.2 印刷 生产 场 所无 组织 排放监控 点应 按 照车间封闭情况 进 行 设 置。印刷 生产活动 在 带 有 集 气 系 统的 封闭车间内完 成,无 组织 排放监控 点 设 置 在 封闭车间门窗 外 1米,距离地 面 1.5米 以 上 位 置 处;印刷生产活动 未 在 封闭车间内完 成,无 组织 排放监控 点 设 置 在 印刷 设 备 外 1米,距离地 面 1.5米 以 上 位 置 处;监控 点 的 数 量 不 少 于 3个,并 选 取 浓度 最 大 值。5.4 挥发性有机物 测 定方 法 挥发性有机物的 分 析 测定 应 按 照 表 5规定的 方 法 执行。表 5 挥发性有机物 测 定方 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1 苯 环境 空 气 苯系 物的测定 固体吸 附/热脱 附-气 相 色谱 法 环境 空 气 苯系 物的测定 活 性 炭吸 附/二硫 化 碳 解 吸-气 相 色谱 法 固 定污染 源废 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 定 相 吸 附-热脱 附/气 相 色谱-质 谱 法 HJ 583 HJ 584 HJ 734 甲苯 二甲苯 2 非甲烷总烃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 中 非甲烷总烃 的测定 气 相 色谱 法 HJ/T 38 注:本标准实施之日 后,国 家 再行发 布 的 适 用的大气污染物 分 析 方 法 也 应 执行。5.5 监 测工况 要求 DB11/1201 2015 6 5.5.1 对 于 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 设 施 竣 工 验收 监测 或 限 期 治 理 后 的监测,采样期 间 的工 况 不 应 低 于 设 计工 况 的 75%。对 于监督性监测,不 受 工 况 和 生产 负荷 限 制。5.5.2 生产设 施 应采 用合理的 通 风 措施,不 应 稀释 排放。在 国 家未 规定 单位产 品 基 准排气 量 之前,暂 以 实测 浓度作 为 判 定 是 否达 标的依据。6 实施 与 监督 6.1 本标准由市和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 主 管 部 门统 一 监督实施。6.2 在 任何 情况 下,印刷 企 业 均 应 遵守 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 要措施保 证 污染 防治设 施 正常运 行。各级 环保 部 门 在 对 设 施 进 行监督性检 查 时,可 以现 场 即时 采样或 监测 结果,作 为 判 定排污行 为 是 否符 合排放标准 以及 实施 相 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DB11/1201 2015 7 A A 附 录 A(规范性 附录)工艺措 施和 管理 要求 A.1 油墨、清 洗 剂、润 版 液、胶黏剂、有机 溶 剂 等 含 挥发性有机物的 原 辅 材料 在 储存 和 输送 过程 中 应保 持密闭,使 用 过程 中 随 取 随开,用 后应 及 时 密闭,以 减 少 挥发。A.2 安装 润 版 液过 滤回 收系 统。A.3 使 用 含 挥发性有机物 原 辅 材料 的 生产活动(清 洗、调 墨 等)及设 备(印刷机、覆膜 机、复 合机 等)产生 的挥发性有机物 应 通过 局 部 或 整 体 集 气 系 统 导 入 挥发性有机物 处 理 设 备 或 排放管 道,达 标排放。A.4 采 用 非原 位 再 生 吸 附 处 理工艺,应 按 审 定的 设 计 文件要求 确 定 吸 附 剂 的 使 用 量及 更换周 期,每 万 m3/小时 设 计 风 量 的 吸 附 剂 用 量 不 应 小 于 1m3,更换周 期 不 应 长 于 1个 月。购买 吸 附 剂 的 相 关合 同,票 据 至 少 保 存三 年。A.5 废吸 附 剂应 交 由 持 有 危险 废 物 经 营许 可证 的 单位进 行 处 置或 综合 利 用,相 关的合 同、票 据 至 少 保 存三 年。A.6 废油墨、废 清 洗 剂、废 溶 剂、沾 有 油墨或 溶 剂 的 棉纱 抹 布 等 废 弃 物 应 放 入具 有标 识 的 密闭 容 器 中,定 期 处 理,并 记 录 处 理 量 和 去向。A.7 印刷 企 业 应 做 以 下 记 录,并 至 少 保 存三 年。记 录 包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此记 录 中 的 编码 规则;b)印刷工艺和 承 印物 种 类(金属、塑 料、纸 等);c)每 月 每个 工 序 所使 用的 油墨、稀释 剂、胶黏剂、清 洗 剂、润 版 液 等 含 挥发性有机物 原 辅 材料 的种 类 和 总 量;d)每 种 原 辅 材料 中 挥发性有机物的 含 量;e)烘箱温 度。A.8 安装 挥发性有机物 处 理 设 备 的 企 业 应 定 期 做 如下 记 录,并 至 少 保 存三 年。记 录 包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热 力焚烧 装 置 每 日 记 录 燃烧温 度,每 月 记 录 燃 料 消耗 量 或 电 量;b)催 化 焚烧 装 置 催 化 剂 种 类、催 化 剂 床 更换 日 期,每 日 记 录 进、出口 温 度;c)冷 凝 装 置 每 月 记 录 冷 凝 液 量,每 日 记 录 冷 凝 剂 出口 温 度;d)吸 附 装 置 吸 附 剂 种 类、更换/再 生 日 期、更换 量,每 日 记 录 操 作 温 度;e)其 他 污染控制 设 备,应 记 录保 养维 护 事 项,并 每 日 记 录 主 要 操 作参 数。f)应 记 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治 理 设 施 及 排污工艺 设 施的 运 转 时 间。DB11/1201 2015 8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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