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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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 40.4 0Z6 0DB37山东省地方标 准DB 37/6642019代替 DB37/6 64201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 m 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 or thermal power plants2019-03-07 发布 201 9-09-07 实 施发布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DB 37/66 4 20 19I目 次前言.II1范 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5 污染物监测要求.56 达标判定.67 实施与监督.6DB 37/66 4 20 19II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DB37/6642 0 1 3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 B 3 7/6 6 4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对锅炉或燃气轮机组进行分类和定义;调整了标准的执行时段;增加了氨逃逸和氨厂界浓度控制指标要求;加严了大气污染物部分项目排放限值;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监督实施。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付军华、丁程程、郭龙、邓保军、张战朝、史会剑、苏志慧。本标准于2007年2月首次发布,2 0 1 3 年5月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DB 37/66 4 20 19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1范 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 6 5 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或蒸汽锅炉;单台出力65 t/h以上的 燃油、燃气发电或蒸汽 锅炉;单台 出力 65 t/h以上采 用其他燃料的发电或蒸 汽锅炉;各 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中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上述现有项目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 4 5 5 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 6 1 5 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 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 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 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 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 5 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7 5 固定污染源烟气(S 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 6 固定污染源烟气(S 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 7 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 9 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 9 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 3 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 3 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 4 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6 2 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 9 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 9 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8 1 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 2 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 3 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DB 37/66 4 20 192HJ 9 1 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2 3 0 1 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DB37/T 2 7 0 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吸收法DB37/T 2 7 0 5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紫外吸收法DB37/T 2 7 0 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火电厂 ther m a l p o w er p l ant燃烧固体、液体、气体燃料的发电厂。3.2现有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ex ist i n g boi l e r or g a s t urbine s e t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3.3新建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n e wb o i l e ro rg a st u r b i n es e t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3.4燃煤锅炉 co a l fir ed b oil e r使用煤块、碎煤、煤粉、型煤、煤泥、水煤浆等为燃料的锅炉。3.5燃油锅炉和以油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 oil f i red b o ile r o r g a s turbine s et使用汽油、柴油、煤油、重油、渣油等为燃料的锅炉和燃气轮机组。3.6燃气锅炉和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 g a s f i r e d bo i l e r o r g a s t ur bi ne s e t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高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体物质 为燃料的锅炉和燃气轮机组。3.7其他燃料锅炉 o t he r f ue l b o i l er除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 或燃气轮机组外,使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其他燃 料的锅炉。3.8标准状态 stand a rd co n d iti o nDB 37/66 4 20 193烟气在 温度为273 K,压力 为101325 P a时的状 态,简称“标态”。本标 准规定的排 放浓度均 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3.9氧含量 oxygen co n t ent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3.10W型火焰炉膛 a r ch fir e d f urnac e燃烧器 置于炉膛前后 墙拱顶,燃料和空气向下 喷射,燃烧 产物转折 180后从前 后拱中间向上 排出而形成W型火焰的燃烧空间。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2 0 1 6 年 9 月 1 9 日 前 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已通 过审批 的燃煤 锅炉,2016 年 1 2 月 3 1 日前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油锅炉和以油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燃气锅炉和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以及其他燃料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 0 1 9 年 1 2 月 3 1 日止,执行表 1 中的排放浓度限值。4.2 20 16 年 9 月 2 0 日起至本 标准实施 之日 前 环境 影 响 评价 文 件通 过审批的 燃煤锅炉,20 17 年 1 月 1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燃油锅炉和以油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燃气锅炉和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以及其他燃料锅炉,新建锅炉或燃气轮机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 中的排放浓度限值。4.3 2 0 2 0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表 2 中的排放浓度限值。表 1 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序号燃料与热能转化设施类型污染物项目 适用条件 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 燃煤锅炉颗粒物10 万千瓦及以上(410 t/h 及以上)锅炉 5烟囱或烟道10 万千瓦以下(410 t/h 以下)锅炉 10二氧化硫 全部 35氮氧化物(以 NO2计)W 型火焰炉膛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 100其他燃煤锅炉 50汞及其化合物 全部 0.032燃油锅炉和以油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颗粒物 全部 20二氧化硫 全部 50氮氧化物(以 NO2计)全部 1003燃气锅炉和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颗粒物 全部 5二氧化硫 全部 35氮氧化物(以 NO2计)燃气锅炉 100燃气轮机组 504 其他燃料锅炉颗粒物 全部 20二氧化硫 全部 50DB 37/66 4 20 194表1 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续)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序号燃料与热能转化设施类型污染物项目 适用条件 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4 其他燃料锅炉氮氧化物(以 NO2计)全部 200汞及其化合物 全部 0.035所有燃料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全部 1 烟囱排放口表 2 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序号燃料与热能转化设施类型污染物项目 适用条件 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 燃煤锅炉颗粒物 全部 5烟囱或烟道二氧化硫 全部 35氮氧化物(以 NO2计)全部50(100)*汞及其化合物 全部 0.032燃油锅炉和以油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颗粒物 全部 10二氧化硫 全部 50氮氧化物(以 NO2计)全部 1003燃气锅炉和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颗粒物 全部 5二氧化硫 全部 35氮氧化物(以 NO2计)燃气锅炉 100燃气轮机组 504 其他燃料锅炉颗粒物 全部 10二氧化硫 全部 50氮氧化物(以 NO2计)全部 100汞及其化合物 全部 0.035所有燃料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全部 1 烟囱排放口注:*2016 年 9 月 19 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 W 型火焰炉膛锅炉执行该限值。4.4 采用 氨法脱硫或使 用 尿素、液氨或氨 水作 为 还原剂脱硝的 企业,其氨逃逸浓度 应满 足 HJ 23 01 的要求;氨厂界浓度应满足 G B 1 4 5 5 4 中 1.0 m g/m3的限值要求。4.5 国务院 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或山东 省人民政府明 确规定执行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的,该地域范围内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及山东省发布的公告、方案及规划中关于特别排放限值等的相关要求。4.6 两台及 以上锅炉或燃 气轮机组若 采用混合方式 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 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按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中最严的排放浓度限值执行。4.7 煤场、灰场以及辅料 的贮存、卸 载、输送、制 备等环节应 采取密闭措施,并满足国 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措施,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DB 37/66 4 20 1955 污染物监测要求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5.1.1 对企业 排放废气的采 样,应根据 监测污染物 的种类,在规 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 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5.1.2 企业应按照 有关法律和 环境监 测管理办法等 规定,建立企 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 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 H J/T 373、H J 819 和 HJ 8 2 0 等的相关要求。5.1.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 1 6 1 5 7、HJ/T55、HJ/T 3 9 7、HJ 8 1 9、HJ 8 2 0 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5.1.4 新建和现有 锅炉或燃气轮 机组应按有 关法律和污 染源自动监控 管理的规定安装 污染物 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污染物排放自动 监控设备 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 按照 H J 7 5和 H J 7 6 的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监督考核。5.1.5 对大气 污染物排放 浓度的测定 采用表 3 所列的 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 实施后,有新发布的 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表 3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1 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362 烟气黑度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T 3983 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6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57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紫外吸收法 DB37/T 27054 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吸收法 DB37/T 27045氨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3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46 汞及其化合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917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实测的大气污 染物排放浓 度,应 按公式(1)折算 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 类锅炉或 燃气轮机组的基准氧含量按表4的规定执行。222121OOc c.(1)DB 37/66 4 20 196式中:c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c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2O 实测的氧含量,%;2O 基准氧含量,%。表 4 基准氧含量序号 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基准氧含量(O2)/%1 燃煤锅炉及其他燃料锅炉 62 燃油锅炉及燃气锅炉 33 燃气轮机组 156 达标判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7 实施与监督7.1 在任何 情况下,企业 均应遵守本 标准的污染物 排放控制要 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 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7.2 本标准实施 后,新 制(修)订的国 家或地方 排放标 准、批复 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 污许可 证中相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行。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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