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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20 C 80 DB22 吉林省 地方标准 DB 22/T 2093 2014 人员密集场所电气消防安全管理 Standard for electrical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assembly occupancies 2014-06-30发布 2014-08-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2093 2014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本标准由吉林省公安厅消防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雷、陈宝良、杨琳琳、孙宇、陈辰、王强、林春健。DB22/T 2093 2014 1 人员密集场所电气消防安全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和管理单位的电气消防安全管理一般规定、机构和人员设置、安全职责和管理制度。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电气消防安全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 日期 的 引 用文件,仅 所注 日期 的 版 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 日期 的 引 用文件,其 最新版 本(包括 所 有 的 修改 单)适用于本文件。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3 一般规定 3.1 消防安全管理应 符合 GA 654的规定及 相关 消防 法律、法 规、规 章(以 下 统称 消防 法 规),贯彻“预防 为 主、防消 结合”的消防 工作方针,履行 电气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电气消防安全制度、操作 规 程。3.2 应建 立完善 的电气消防安全管理 体系 和机制,定 期开展 电气消防安全 评估,宜采 用 先进 的电气消防 技术、产品 和 方法,保障 建筑 具备经济合 理的电气消防安全 条 件。3.3 应 逐级落实 电气消防安全责 任,明确 电气消防安全职责,确 定各 级、各 岗 位的电气消防安全责 任 人。3.4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 时,人员密集场所 产权 单位应提 供符合 消防安全要 求 的建筑电气设 施,当事 人在 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 依照有关 规定 明确 各 方 的电气消防安全责 任。3.5 消防电 源、变(配)室、涉 及公 共 电气消防安全电气 线路、用电设 备、安全 保 护 设 备、控 制设 备 应由人员密集场所 产权 单位 或者委托 管理的单位 统 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 受 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 在其使用、管理 范围内 履行 电气消防安全职责。3.6 对于 有 两个 或 两个 以 上 产权 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除 依法履行 自身 电气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电 源、变(配)室、涉 及公 共 电气消防安全电气 线路、用电设 备、安全 保 护 设 备、控 制设 备 应 明确统 一管理的责 任 单位。4 机构和人员 4.1 机构设置 4.1.1 一、二 级供 电 负荷 的人员密集场所及所在建筑,应 成 立 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电气消防安全责 任 人、部门 电气消防安全责 任 人、电 工、配 电 室 值班 人员 组成 的电气消防安全 领导小组。4.1.2 三 级 及 以 下 供 电 负荷 的人员密集场所 或 所在建筑,应 确 定电气消防安全责 任 人。4.2 人员配置 DB22/T 2093 2014 2 4.2.1 电气消防安全责 任 人应由 该 场所的主要 负 责人 担 任。承包、租赁 场所的 承租 人是其 承包、租赁 范围 的电气消防安全责 任 人,各 部门负 责人是 部门 电气消防安全责 任 人。4.2.2 应 配 置 专(兼)职电气 工作 的电 工。电 工 必 须 经 过考试取得 电 工 证,严禁无证 电 工 从 事 电气 工作。4.2.3 电气消防安全管理人、电 工 等 应 经 过 消防安全 培训 合 格,电 工 应 熟悉 本 工 种 操作 流 程 及 操作 区域 的 火灾危险性,掌握 消防 基 本 知识 和防 火、灭火基 本 技 能。5 职责 5.1 产权 单位、使用单位 或委托 管理单位的职责 5.1.1 制定电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 保 证 电气消防安全的 操作 规 程。5.1.2 确 定电气消防安全 重点部 位,落实相 应的电气安全管理 措 施。5.1.3 定 期开展 由 法 定 资格 的电 工进行 的用电设 备、电气 线路、保 护 设 备 等 电气消防 巡查、检查、检 测,及 时 消 除 电气 火灾隐患。5.1.4 确 定消防电 源、防 排烟风 机、消防电 梯、消防 水泵等 各类消防设 施 的电气 操作 维护 人员,保 证其 处 于 正常运 行 状态,确保 火灾 应 急 照明、疏散指示 标 志 完 好 有 效。5.1.5 开展 消防 法 规和电气消防安全 知识 的 宣传教育。5.2 电气消防安全责 任 人职责 5.2.1 贯彻 执 行 消防 法 规,电气安全管理规定,保障 人员密集场所电气消防安全 符合 规定,掌握 本场 所的电气消防安全 情况,全 面 负 责本场所的电气消防安全 工作。5.2.2 为 电气消防安全管理提 供 必要的 经 费 和 组 织 保障。5.2.3 确 定 逐级 电气消防安全责 任,批 准 实施 电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 保障 电气消防安全的 操作 规 程。5.2.4 组 织 电气 线路、用电设 备、保 护 设 备 的 检查、检测,督促整 改 电气 火灾隐患,及 时 处 理 涉 及电气消防安全的 重 大问题。5.2.5 针 对本场所的 实 际情况 组 织 制定 灭火 和 火灾 逃生 的电气消防 预 案,定 期 组 织演练。5.2.6 批 准 新 增、更换 用电设 备 及电气 线路 施工方 案。5.3 电气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5.3.1 拟 订 年 度电气消防安全 工作 计划,组 织 实施日 常 电气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5.3.2 组 织 制 订 电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 保障 电气消防安全 操作 规 程,并 检查 督促 落实。5.3.3 组 织 实施 电气防 火检查 和电气 火灾隐患 整 改。5.3.4 组 织 实施 对本场所电气 线路、用电设 备、保 护 设 备、控 制设 备 的 维护 保 养,确保 其 完 好 有 效 和处 于 正常运 行 状态。5.3.5 组 织 从 业 人员 开展 用电 知识、电气消防安全管理 教育 和 培训。5.4 变(配)电室值班员职责 5.4.1 熟悉 和 掌握 变(配)电 室 设 备 的 功 能 及 操作 规 程,按 照 规定 测试 消防电 源、自 动 消防设 施 的 供 电设 备,保 证火灾 时 消防设 施 的 供 电。5.4.2 对电气 控 制设 备、保 护 设 备 应按规定 进行 检查、巡 视,发现故 障 应及 时 排除。5.4.3 二 级供 电 负荷 及 以 上 的单位 或 场所应 保 证 不 间断 值 守 岗 位,做 好值班 记录。DB22/T 2093 2014 3 5.5 电气操作人员(电工)职责 5.5.1 执 行有关 电气消防安全制度和电气安全 操作 规 程。5.5.2 新 增、更换 用电设 备 及电气 线路 施工方 案 经 审批后 方 可 施工。5.5.3 劝阻 和制 止违反 消防 法 规和电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 行为。5.5.4 对电气 控 制设 备、保 护 设 备 应按规定 进行 检查、巡 视,发现故 障 应及 时 排除,不 能排除 的应 立 即向 部门 主管人员 或 电气消防安全管理人 报告。6 管理制度 6.1 检查、巡查、检测 应建 立 电气防 火检查、巡查、检测 制度,重点 做 好 下列 工作:a)电气防 火巡查 和 检查 时 应 填写 巡查 和 检查 记录,巡查 和 检查 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 记录 上 签名;b)巡查、检查 中 应及 时 纠 正 违 章 用电 行为,消 除 电气 火灾隐患,无 法 整 改 的应 立 即报告,并记 录存档;c)重点检查 安全 疏散指示 标 志、应 急 照明完 好 有 效;电 动 防 火门、防 火 卷帘、消防 泵、消防电 梯、防(排)烟风 机 等 电气消防 控 制设 备 的电 源 处 于 接通 状态;d)应 每 日进行 电气防 火巡查,并 结合实 际 组 织夜间 电气防 火巡查;e)应定 期开展 电气防 火检查、检测,电气防 火检查 每月 应不少于一 次,电气安全 检测 每年 应不 少于一 次。6.2 档案 应建 立 档案 管理制度,下列 事 项 应归 档 管理:a)各 级 电气消防安全责 任 人;b)电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 保 证 电气消防安全的 操作 规 程;c)电 工 小组成 员 名 单,电 工 证 的 复印 件;d)照明、动力、消防、变(配)电的电气 图纸,电 工 分片 专 责 区;e)定 期 检测 报告;f)电气 隐患部 位,电气要 害 部 位,爆炸 和 火灾危险部 位及 检查、巡查 记录;g)电气 施工 的 审批手续,隐 蔽 工程 记录,采 用电气设 备、电 热 设 备 名录 及 产品合 格证 书。6.3 设备 应建 立 设 备 管理制度,并 应 符合 下列要 求:a)配 电 盘(箱)、开关、熔断器、插座 等 电气设 备,0.5 m范围内 不应 放 置可 燃物 品;b)可 燃仓库 内 不应使用 卤钨灯 等 高温灯 具,应 采 用 低温光 源 的防 护 型灯 具;c)大 于 60W的 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银光高压汞灯(包括 镇 流 器)等 不应 直 接 安 装 在可燃 构件和可 燃装 修 材料 上;d)在 有 可 燃物 的 吊顶 内 布 线 时,应 穿金属 管 敷 设 或采 用 金属蛇皮 管 布 线;e)公 共 娱乐 场所的 灯 具 距离周 围 窗巾、幕布、布景 等 可 燃物 的 距离 不应 小 于 0.5 m;f)电 热器 具 管理应 符合 下列要 求:1)学校 的集 体 宿舍 内严禁 使用电 炉、电 热 杯、电 饭煲、电 吹 风、“热 得 快”等 电 热器 具,每间 集 体 宿舍均 应设置用电 超载 保 护 装 置;DB22/T 2093 2014 4 2)养 老 机构的 老 年 宿舍 内严禁 使用电 热 毯、电 炉 等 电 加 热 设 备;3)托 儿 所、幼儿园 等 儿童活 动 场所、寝 室 内严禁 使用电 炉、电 熨斗 等 电气设 备;4)可 燃商 品 的 储 存、销售 的 商 场、仓库 等 场所 严禁 使用电 炉、电 褥子 等 电 热器 具;5)制 衣、制 鞋 及其 他 人员密集 加 工 车 间 使用电 熨斗 等 电 加 热器 具时,应 固 定使用 地 点,并采 取 可 靠 的防 火措 施。6.4 应急预案 应制定应 急 预 案,并 应 符合 下列要 求:a)所在建筑 为 一、二 级供 电 负荷 或 建筑 体 量 50000 m3及 以 上 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制定 灭火 和 火 灾 逃生 的电气消防 预 案,定 期 组 织 消防 演练;b)应 明确配 电 室、发 电机 房与 消防 控 制 室 的 通 信联络 方 式;c)应按 火 警 处 置 程 序,制定消防 供 电 方 案,保 证火灾 时 主 备 电 源 的 切 换 和消防设 施供 电;d)旅馆、商店、公 共 娱乐 场所应 至 少 每 半 年 组 织 一 次 电气消防 演练,其 他 场所 至 少 每年 组 织 一 次 电气消防 演练。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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