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程DB22/T 2067-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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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10 C 83 DB22 吉林省 地方标准 DB22/T 2067 2014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程 Code for design,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2014-05-04发布 2014-06-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2067 2014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系统的分类.3 5 系统的设计.4 6 系统施工.10 7 系统调试.12 8 系统验收.13 9 维护管理.14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15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细水雾设备与未绝缘的带电设备之间的最小距离.16 附 录 C(规范性附录)莫迪图.17 附 录 D(规范性附录)水的密度及其动力粘度系数.18 附 录 E(规范性附录)管件及阀门的当量长度.19 附 录 F(规范性附录)细水雾灭火系统调试报告记录表.20 附 录 G(规范性附录)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验收记录.21 DB22/T 2067 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消 防 标准 化技 术 委员会提 出 并归口。本标准起草 单位:吉林省 公安 消 防总队、吉林省消 防 与 公共安全技 术 产品质 量 监督检测站、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 术 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赵新 文、尤晓飞、张椿宜、储晓鹏、胡琼、邓丽红、孟瑶、赵纪原、惠群、褚毅、王洪智、王承东、张佳音、贾志丹、刘炳海、吴龙 标、张笑男、韩钢、崔清秀、胡宝忠、李生智。DB22/T 2067 2014 1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的术语和定义、系统分类、系统设计、系统施工、系统验收和维护管理。本标准 适 用 于新建、改建、扩建 中 的工 业 和 民 用 建 筑 及 生产、储 存装置中 设 置 的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工 作。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 合 本规范 外,尚应符 合 国家现行 有 关 标准的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 对 于 本文件的 应 用 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 版 本(包括所 有 的 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1527 铜 及 铜 合 金拉制 管 GB 5749 生 活饮 用水 卫 生 标准 GB/T 14976 流体输送 用 不锈 钢 无缝 钢 管 GB 17324 瓶(桶)装饮 用 纯净 水 卫 生 标准 GB 50116 火 灾自 动报 警 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66 火 灾自 动报 警 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3.1 雾滴体积直径 Vf D related diameter of physical volume of water mist drop 一种以 喷雾 液体 的 体积 表 示 雾 滴 大 小的 方法。V D 表 示 雾 滴 的 某一特 定 直径,f为 雾 滴直径 由 零到该直径 的 累 计 体积 与 总 体积 的 比值。V0.99 D 表 示 喷雾 液体 总 体积中,1为直径 大于 该 数 值 的 液滴,另 99为直径 小 于 等 于 该 数 值 的 液 滴。V0.50 D 为体积中 位 数 直径,表 示 喷雾 液体 总 体积中,50为直径 大于 该 数 值 的 液滴,另 50为直径 小 于 等 于 该 数 值 的 液滴。3.2 细水雾 water mist 在 喷 头 最小设计工 作压 力 下,喷 头轴线向下 1.0 m处 的 平面上,测 得 雾 滴直径 V0.50 D小 于 200 m,V0.99 D小 于 400 m的水雾。DB22/T 2067 2014 2 3.3 细水雾灭火系统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由 一个或多个 细水雾喷 头、供 水管 网、加 压供 水设备及 相 关 控 制装置等 组成,能 在 发 生 火 灾 时 自 动 向 保 护 对 象 或 空 间喷 放 细水雾 去控 制、抑 制 和消灭火 灾 的系统。3.4 系统工作压力 system working pressure 系统 中可 预 期 的最 大 静 压,或在 没 有 压 力 波 动 状态 下作 用 于 系统 组 件 上 的最 大 压 力。3.5 高压细水雾系统 high pressure water mist system 系统的分 配 管 网 中流 动 介 质 压 力 大于 等 于 3.50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3.6 中压细水雾系统 intermediate pressure water mist system 系统的分 配 管 网 中流 动 介 质 压 力 大于 等 于 1.20MPa且 小 于 3.50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3.7 低压细水雾系统 low pressure water mist system 系统的分 配 管 网 中流 动 介 质 压 力小 于 1.20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3.8 防护区 enclosure 能够满足 细水雾灭火系统灭火 要 求 的 封闭 或 部 分 封闭 的 空 间。3.9 全淹没细水雾系统 total flooding application water mist system 对 位于防 护 区内 的 所 有 保 护 对 象实 施 整 体 防 护的细水雾灭火系统。3.10 组合分配细水雾系统 combined distribution water mist system 用 一 套 细水雾灭火系统 保 护 两 个或 两 个以上 防 护 区 或 被保 护 对 象 的细水雾灭火系统。3.11 局部应用细水雾系统 local application water mist system 直 接 对 位于 封闭空 间、非封闭空 间 或 室 外 的 独 立 保 护 对 象实 施 防 护的细水雾灭火系统。3.12 DB22/T 2067 2014 3 分区控制阀 section valve 接 收系统 控 制 盘 的 控 制 信号而开启,使 细水雾喷 头向对应 的 防 护 对 象 喷 放实 施灭火的 控 制 阀。3.13 闭式细水雾系统 closed water mist system 由 闭式 细水雾喷 头、分 区控 制 阀、供 水管 网 及 供 水 装置所 构成 的系统。3.14 开式细水雾系统 open water mist system 由 开式 细水雾喷 头、分 区控 制 阀、供 水管 网、供 水 装置 及火 灾 报 警装置所 构成 的系统。3.15 泵组式细水雾系统 pump supplying water mist system 采 用水 泵 对 系统 进 行 加 压供 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3.16 瓶组式细水雾系统 self-contained supplying water mist system 采 用 瓶 组贮 存 加 压 气源 并 对 系统 进 行 加 压供 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3.17 单相流细水雾系统 one-phase flow water mist system 在 管 网内只 有 水 为 介 质 的细水雾灭火系统。3.18 双相流细水雾系统 two-phase flow water mist system 在 管 网内将 水 气混 合 的 双相 流体送 至 喷 头,或 者采 用 双 管 道将 水和 气 分 别 送 至 喷 头,在 喷 头 内部 混 合 成 水雾的细水雾灭火系统。4 系统的分类 4.1 细水雾灭火系统 根据 系统 额 定工 作压 力分 为 高 压 细水雾系统、中压 细水雾系统和 低 压 细水雾系统。4.2 细水雾灭火系统 根据保 护 对 象 分 为 全 淹没 细水雾系统、局部 应 用细水雾系统和 组 合 分 配 细水雾系统。4.3 细水雾灭火系统 根据使 用喷 头 结构 分 为 开式 细水雾系统和 闭式 细水雾系统。4.4 细水雾灭火系统 根据 供 水 方 式 分 为 泵组式 细水雾系统和 瓶 组式 细水雾系统。4.5 细水雾灭火系统 根据 灭火 介 质 传 送方 式 分 为 单 相 流 细水雾系统和 双相 流 细水雾系统。5 系统的设计 DB22/T 2067 2014 4 5.1 一般规定 5.1.1 细水雾灭火系统 适 用 于 扑救 下列 火 灾:a)A类火 灾:固 体 表 面 火 灾 及 纸 张 等 部 分 固 体 深 位 火 灾,如:图 书馆、档案馆、文 物库 等 固 体 危 险场 所;b)B类火 灾:可 燃 液体 火 灾,如:液压 站、润滑油库、透 平 油库、大于 300KW的 柴油发 电 机房、燃油 锅炉房、燃油 直 燃 机房 等可 燃 液体 火 灾 危险场 所;c)C类火 灾:即 可 燃气 体 火 灾,如:燃气 轮机房、燃气 锅炉房、燃气 直 燃 机房、煤 气 站 等可 燃气体 火 灾 危险场 所;d)电 气 设备火 灾,如:油 浸 电力 变 压 器、配 电 室、油开 关 柜 室、计 算机房、通讯机房、中 央 控 制 室、大 型 电 缆 室、电 缆隧(廊)道 等 电 气 设备火 灾 危险场 所;e)其 它 适于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 危险场 所 火 灾,如:地铁 站 厅、候机楼、医院候诊 室 等 人群 密 集 的 公共 场 所。5.1.2 细水雾灭火系统 不 能 用 于 扑 灭 下列 火 灾:a)含 有 遇 水 发 生 反 应 造 成燃 烧、爆炸 或 产生大 量 有 害 物 质 的 场 所,如:钾、钠、镁、锂、钛、锆、铀、钚 等活 泼 金 属,过氧 化 钾、过氧 化 钠、过氧 化 钡、过氧 化 镁 等 过氧 化 物,以 及 碳 化 钙、碳化 铝、碳 化 钠、碳 化 钾 等 碳 化 物;b)含 有 遇 水 造 成 剧烈沸溢 的 低 温 液 化 气 体等 的 场 所,如 液 化 石 油气 储 罐 等;c)其 他 可 能 因 细水雾 造 成 严重损失 的 物 质。5.1.3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 应 考虑 下列 因素:a)可 能 存在 的火 灾 类 型;b)防 火性 能 目 标;c)防 护 空 间的 几何尺寸;d)环境风速 或 通风 状 况;e)火 灾 探 测 系统类 型;f)细水雾灭火系统的 启 动 方 式;g)管 道 和喷 头 的 布 置方 式;h)最 高 或 最 低 环境温 度。5.1.4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 应包 含 下列 基 本 参 数:a)喷 头 的 流 量系数,喷 头 的最 大、最小工 作压 力;b)系统的最 大、最小工 作压 力;c)喷 头 的最 大 布 置 间距和最 大、最小 安 装 高 度;d)系统的喷雾时间和 闭式 系统的 作 用 面积。5.1.5 设 置 有全 淹没 细水雾系统的 防 护 区 应符 合 下列 要 求:a)防 护 区内 应 设 置 声、光 报 警装置 及 应 急 照 明 和 疏散指 示 标 志;b)防 护 区 的 入 口 处应 设 置 喷 放 指 示 光 警 报 装置等;c)防 护 区 的 疏散 门 应向 疏散 方向 开启。5.1.6 系统的管 道 及喷 头处 于 强电 场 所或 有 爆炸 危险 性 粉尘、可 燃气 体 的 场 所 时,应 设 置 静 电 导 除装置 和 可 靠 的 接 地 装置。5.1.7 采 用 全 淹没 细水雾系统的 防 护 区,防 护 区内 影 响 灭火 有 效 性的 开 口宜 在 系统动 作 时 联 动 关 闭,当 防 护 区内 的 开 口 不 能 在 系统 启 动时 自 动 关 闭 时,宜 在不 能 关 闭 的 开 口 部 位 上方 增 设喷 头。5.1.8 开式 细水雾系统 单 个 防 护 区 的 容 积,对 于 泵组式 细水雾系统 不 宜大于 3000m3。DB22/T 2067 2014 5 5.1.9 建 筑中 设 置 闭式 细水雾系统的 楼 层 或 保 护 区 域,应 设 置 1 个 与 楼 层 或 保 护 区 域 一一对应 的分 区 控 制 阀,且 水 流 信号 应 反 馈 至 消 防 控 制 室。每 个 分 区控 制 阀 所对应 的 保 护 区 域 面积不应 超 过 3500m2或喷 头 总 数 不应 超 过 300只。5.2 系统选型 5.2.1 电 信 机房、电 子 计 算机房 等 电 子 设备 房 及其 他 需 要 减 少 水 渍 和 烟 气 损失 的 场 所,应 选 用 高 压 开式 细水雾系统。档案库、书库、重 要 资料 库 等 场 所,宜 选 用 高 压 细水雾系统。长距离电 缆隧 道、交 通隧道 宜 选 用 中压或 高 压 细水雾系统。候机楼、医院候诊 室 等 人员 密 集 公共 场 所 宜 选 用 中压或 低 压 细水雾系 统。用 于 扑救 可 燃 液体 火 灾 时,应 选 用 开式 细水雾系统。5.2.2 当 某一 封闭空 间 需 要全 部保 护时,应 选 用 全 淹没 细水雾系统。5.2.3 对 于 空 间 体积 大 而只 需 保 护其 中 局部空 间时,宜 采 用 局部 应 用细水雾系统。当 只 需 保 护 空 间 内 某一 具 体 设施时,宜 选 用 局部 应 用细水雾系统。5.2.4 当 防 护 区 的电力 供 给 无 保 障 或一个 防 护 区 容 积不 大于 260m3时,宜 选 用 瓶 组式 细水雾系统;其 他 防 护 区 宜 选 用 泵组式 细水雾系统。5.3 基本设计参数 5.3.1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 基 本设计 参 数 应 根据 细水雾 特 性、保 护 场 所 的火 灾 危险 性和 保 护 场 所 的 环境 条 件 确 定。5.3.2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喷雾强度、持续喷雾时间 应 满足 附录 A关 于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喷雾强度、持续喷雾时间的规定。5.3.3 细水雾用 于 开 口 处 封 堵 作 用时,设计喷雾强度 为该 场 所 灭火系统喷雾强度的 两 倍。5.3.4 开式 系统的设计 响 应 时间 不应 大于 30 s。5.4 喷头布 置 5.4.1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喷 头应 根据 系统类 型、火 灾 类 型、防 护 区高 度及 面积、被保 护 对 象 的 外 型 对 喷 头 参 数 要 求,按 供 货商 提 供 的喷 头 参 数,合 理 选 用。其数量 应 通过 计 算 确 定。5.4.2 全 淹没 细水雾系统喷 头 的 平面 布 置方 式,可 按 矩形、正 方 形 或 菱形均衡 布 置在 防 护 区 顶 部,对 于防 护 区高 度 超 过 喷 头应 用 高 度时,应 分 层 布 置。5.4.3 局部 应 用细水雾系统喷 头 的 布 置应符 合 下列 规定:a)对 于产生 液体 三 维火 灾 的 被保 护 物,喷 头 宜 均衡 布 置 于 被保 护 物 上方,被保 护 物 面积 按 该 物 体 的水 平 投 影 的 面积 计 算;b)对 于 其 它 类 被保 护 物,喷 头 宜 均衡 布 置 于 被保 护 对 象 的 周 围,当 被保 护 对 象高 度 超 过 4.0 m 时,应 分 层 布 置。应 使 细水雾 直 接 喷 射 到 保 护 对 象 表 面,被保 护 物 面积 按 各 面面积 之和计 算。5.4.4 喷 头 最 大 间距 不 宜大于 3.0 m,距离 被保 护 对 象 表 面不应 小 于 0.5 m。5.4.5 当 保 护 对 象 为 带电设备时,喷 头、管 道 与 裸露 或 非 绝缘带电设备的 安全 净 距 应 满足 附录 B关 于 细水雾设备与未绝缘的带电设备之间的最小距离的规定。5.5 水力计 算 5.5.1 系统设计流量 5.5.1.1 细水雾喷 头流 量 应 按(1)计 算:P K q 10=.(1)DB22/T 2067 2014 6 式 中:q 喷 头流 量(L/min);K 喷 头流 量 特 性系数;P 喷 头 设计工 作压 力(MPa)。5.5.1.2 系统设计 流 量 应 按(2)计 算:=nii sq Q11.1 05.1.(2)式 中:sQ 系统的设计 流 量(L/min);n 同 时喷雾的细水雾喷 头 数量;iq 细水雾喷 头 的 实 际 流 量(L/min),应 按细水雾喷 头 的 实 际 工 作压 力iP(MPa)计 算。5.5.2 系统设计用水量 5.5.2.1 储 水 容 器 或 储 水 箱 的用水量 应 按(3)计 算:t Q Ws=.(3)式 中:W 用水量(L);sQ 系统设计 流 量(L/min);t 持续喷雾时间(min)。5.5.3 系统设计 储 水量 5.5.3.1 用 于 扑救 B、C类火 灾 的 瓶 组式 细水雾系统的设计 储 水量 应 按(4)计 算:W WC=.(4)5.5.3.2 用 于 扑救 A类火 灾 的 瓶 组式 细水雾系统的设计 储 水量 应 按(5)计 算:W WC5.1=.(5)5.5.3.3 泵组式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 储 水量 应 按 式(6)计 算:W WC5.1 3.1=.(6)5.5.4 低压细水雾系统的 管道 水头 损失 应 按海登 威廉(Hazen-Williams)公 式计 算:410 05.687.4 85.185.1=d CLQtP.(7)式 中:tP 管 道 总 水 头 损失,包括 沿 程水 头 损失 和 局部 水 头 损失(MPa);L 管 道 计 算 长度(含 当量长度)(m);DB22/T 2067 2014 7 Q 管 道 流 量(L/min);C 管 道 摩阻 系数,对 于 铜 及 不锈 钢 管,C=150;d 管 道内 径(mm)。5.5.5 中、高压细水雾系统的 管道 水头 损失 应 按达西 威斯巴赫(Darcy-Weisbach)公 式计 算:310 2.22552-=dQ fLtPr.(8)式 中:mrdQ22.21 Re=.(9)de=D.(10)式 中:tP 管 道 总 水 头 损失,包括 沿 程水 头 损失 和 局部 水 头 损失(MPa);f 管 道内 壁摩擦 系数(MPa/m),根据 雷诺 数、管 道内 壁粗糙 度系数 查 附录 C 莫迪图 取 得;L 管 道 长度(含 当量长度)(m)。r 流体 的密度(kg/m3),查 水的密度及其动力粘度系数表;Q 管 道 流 量(L/min);d 管 道内 径(mm);Re 雷诺 数;m 动力粘度,查 附录 D水的密度及其动力粘度系数;D 管 道相 对 粗糙 度;e 管 道 粗糙 度(mm),见 表 1。表 1 管路材料 e的设计 值 mm 铜、镍 铜 0.0015 不锈 钢 0.045 5.5.6 管道 的局部水头 损失宜采 用 当 量 长度法 计 算。各种 阀、管接 件、过滤器等 部件的 等效当 量 长度,由产品供货商提供或 参 考附录 E。5.5.7 系统 储 水 容器出口或消 防水泵的 供 水压力应 按下 式计 算:)(1.1 05.1 P P P Pe t m+=.(11)式 中:mP 系统 储 水 容 器 出 口 或 消 防 水 泵 的 总 供 水 压 力(MPa);DB22/T 2067 2014 8 tP 系统管 道 总 水 头 损失(MPa);eP 水力计 算 点 喷 头 与 储 水 容 器 或 储 水 箱 最 低 水 位 的 高 差;P 喷 头 设计工 作压 力(MPa)。5.6 系统的组件 5.6.1 一般规定 5.6.1.1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 组 件 必 须 采 用 经 国家法 定 检 验 中 心 检测,并 符 合 国家现行 有 关 标准的 产品。5.6.1.2 细水雾灭火系统 各 组 件 应 有清 晰 的 铭牌、永久 性的标 志,标 明 名称、规 格、型 号、主要 参 数 及出 厂 日期等。5.6.1.3 储 气 容 器 和 储 水 容 器 应 设 永久 性的 铭牌,标 明 气 体 类 型、充 装 量、容 器 容 积、容 器 压 力 等 级、容 器重 量 等,必 要 时 加 注 添 加 剂 类 型 及 重 量。5.6.2 供 水 装置 5.6.2.1 系统的水 质 除应符 合 制 造 商 的 技 术 要 求 外,尚应符 合 下列 要 求:a)泵组 系统的水 质 不应 低 于 GB 5749的 有 关 规定;b)瓶 组 系统的水 质 不应 低 于 GB 17324的 有 关 规定;c)系统 补 水水 源 的水 质 应 与系统的水 质要 求 一 致。5.6.2.2 瓶 组式 细水雾系统:a)瓶 组式 细水雾系统的 供 水 装置 宜 由 储 水 容 器、储 气 容 器、液 位 显 示装置 和 压 力 显 示装置等 部 件 组成;b)储 水 容 器、储 气 容 器 应 设 有 超 压 泄 放 装置;c)同 一 套 瓶 组式 系统的 容 器 规 格、充 装 量和 充 装压 力 必 须 一 致。5.6.2.3 泵组式 细水雾系统:a)泵组式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 供 水 装置 宜 由 储 水 箱、消 防 水 泵、水 泵控 制 柜、安全 溢 流 阀及分 配 管 等 部 件 组成;b)储 水 箱 宜 采 用 不锈 钢 材 质 制作,应 设水 位 仪、自 动 补 水、过 低 液 位 报 警、溢 流、透气 及 放空 装置。并 具 有 过 低 液 位 报 警、停 泵 功 能;当 到 达 低 液 位 时 自 动 补 水,到 达 高 液 位 时 自 动 停止补 水功 能。补 水管 应 带 过 滤 器;c)水 泵 应 采 用 自 灌 式 引水。对 于 高 压 细水雾系统,供 水 泵 宜 采 用 柱塞 泵,过 水 部 分 应为不锈 钢 材质;d)应 具 有测 试水 泵 正常 的工 作 条 件。5.6.2.4 瓶 组 泵 联 用 式 细水雾系统的 供 水 装置 宜 由 瓶 组式 细水雾系统和 泵组式 细水雾系统的 供 水 装置 及 止回 阀 等 部 件 组成。5.6.2.5 供 水 装置 宜 设 在 靠 近 防 护 区且 便 于 操 作 的 专 用设备间 内,瓶 组式 细水雾系统的 供 水 装置 设 在 专 用设备间 有 困难 时,可以 设 在 防 护 区内,但 必 须 用 钢 制 容 器柜 或 隔 离 栏 加 以 保 护,并 在 防 护 区 外 设 置 手 动 应 急 启 动、停止 装置。5.6.2.6 专 用设备间的 环境温 度 不应 低 于 4,且 不 高 于 50。耐 火 等 级 不应 低 于 二 级,室内 应 保 持 干燥 和 良好 通风。5.6.3 喷头 与 阀组 DB22/T 2067 2014 9 5.6.3.1 细水雾喷 头 的 材 质 应为不锈 钢 或铜 合 金。设 置在 粉尘 场 所 的细水雾喷 头,应 增 设 不 影 响 喷雾效 果 的 防 尘 措 施。5.6.3.2 细水雾喷 头应 具 有 下列 技 术 参 数:a)适 用范围;b)流 量 特 性系数;c)喷 头 最 大 和最小工 作压 力;d)最 大 应 用 高 度;e)喷 头 之间的最 大 和最小间距;f)喷 头 的最 大 保 护 面积;g)喷 头 距 墙 的最 大 距离;h)距 被保 护 物 最小距离。5.6.3.3 管 道 压 力 平 衡 措 施:a)对 于 多 容 器 系统,同 一 集 流 管 下所 有储 罐 大 小和 充 装压 力 必 须 一 致;b)细水雾 组 合 分 配 灭火系统,根据 不 同 保 护 区 所 需 压 力,应在 相 应 防 护 区 分 区控 制 阀前 安 装可 调 压 力表及 控 制 阀。5.6.4 过滤器 5.6.4.1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 供 水 侧 必 须 设 置 过 滤 器。其 结构 应 保 证 在不 拆 除 管 道 的 条 件 下,方 便 更换过 滤 器 或 清 洗 过 滤 网。5.6.4.2 过 滤 器 主 体应 采 用 铜 合 金或不锈 钢 材料 制 造,但 必 须 采 用 不锈 钢 滤 网。5.6.4.3 过 滤 器 滤 网 的最 大 孔 径不得 大于 喷 头 最小 孔 径 的 80。5.6.4.4 当喷 头 最小 孔 径 小 于 800 m 时,应在 配 水 支 管的 入 口 处或 每 个 喷 头 内 安 装 过 滤 器。5.6.5 管道管 件 及吊架 5.6.5.1 细水雾灭火系统管 道 应 采 用 不锈 钢 无缝 钢 管(不 低 于 304)或铜 及 铜 合 金拉制 管。应符 合 GB/T 14976 和 GB/T 1527的 有 关 规定。5.6.5.2 细水雾灭火系统管 道 应 采 用与管 道 同材 质 的管 接 件,可 采 用 螺纹、法 兰、卡 套 等 连 接 方 式。5.6.5.3 细水雾灭火系统管 道 应 采 用 金 属 支、吊架 固 定,支、吊架 应 进 行 防 腐 处 理。细水雾灭火系统应 采 取 防 晃措 施。5.6.6 系统 动 作 试 验 装置 5.6.6.1 每 套 细水雾灭火系统,应 设 置一 套 系统动 作 试验 装置。5.6.6.2 系统动 作 试验 装置应 安 装在 系统水 压 最 不 利 点 处,装置应包括:试验阀(手 动 或 电动)和管道 等。应 能 妥善 处 理试验 排 水。5.7 操 作 与 控制 5.7.1 瓶 组式 细水雾系统 应 具 有 自 动、手 动和 机 械 应 急 操 作 控 制方 式,其 机 械 应 急 操 作应 能 在瓶 组 间 内 直 接 手 动 启 动系统。泵组 系统 应 具 有 自 动、手 动 控 制方 式。5.7.2 当 采 用火 灾 探 测 器 报 警 时,细水雾灭火系统的 自 动 控 制应在 接 受 到 两 个 独 立 的火 灾 信号 后才 能 启 动系统。根据 人员 疏散 要 求,宜 延迟 启 动,但延迟 时间 不应 大于 30s。5.7.3 手 动 操 作装置应 设 在 防 护 区 外 便 于 操 作 的 地 方,并 应 能 在一处 完 成 系统 启 动、停止 的 全 部 操 作。局部 应 用灭火系统的 手 动 操 作装置应 设 在 保 护 对 象 附 近。DB22/T 2067 2014 10 5.7.4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 供 电与 自 动 控 制应符 合 GB 50116的 有 关 规定。当 采 用 气 动动力 源 时,应 保 证系统 操 作 与 控 制所 需 要 的 压 力和用 气 量。5.8 安 全 要求 5.8.1 防 护 区内 及 入 口 处应 设 声光 报 警 器。报 警 时间 不 宜 小 于 灭火 过 程 所 需 的时间,并 应 能 手 动 切 除报 警 信号。5.8.2 防 护 区 应 有 能 在 30s 内使 该 区 人员 疏散 完毕 的 走 道 与出 口。在 疏散 走 道 与出 口 处,应 设火 灾 事 故 照 明 和 疏散指 示 标 志。5.8.3 防 护 区 入 口 处应 设细水雾喷 放 指 示 灯。5.8.4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 操 作 说 明 应 张 贴 在 每 个 操 作 位 置处。5.8.5 细水雾灭火系统管 道 应 避 开 有 爆炸 危险 的 粉尘、可 燃气 体、蒸汽、强电 等 场 所,当 不可 避 开 时,应 设 防 静 电 接 地 装置。5.8.6 防 护 区 的门 应向 疏散 方向 开启,并 能 自 动 关 闭;在 任 何 情 况 下应 能 从 防 护 区内 打 开。6 系统施工 6.1 一般规定 6.1.1 质量 管理 6.1.1.1 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 现 场,应 具 有 必 要 的施工 技 术标准,健 全 的管理 体 系和工程 质 量 检测 制度,实 现 施工 全 过 程 质 量 控 制。6.1.1.2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施工 单位 应 具 有 相 应 的工程施工 资 质。工程施工 技 术 人员 及 质 量验收 人员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资格。6.1.1.3 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应 编 制 施工 组 织 设计和施工 方 案,经 批 准 后 方可 实 施。6.1.1.4 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 应 具 备 下列 条 件:a)施工设计图 纸、设计 说 明 书、系统计 算 书、系统及其 主要 组 件的 使 用、安 装、维护 说 明 书;b)国家法 定 检 验 中 心 出 具 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产品(含 配套 报 警 控 制 产品)的 合 格 检 验报告及 产品出 厂 合 格 证;c)防 护 区、设备间设 置 条 件及 防 护 区内被保 护 物 的 摆 放 形 式 与设计 相 符;d)细水雾灭火系统 组 件及 材料 齐 全,其 品 种、规 格、型 号 符 合 设计 要 求;e)细水雾灭火系统 所 需 的 预 埋 件和 孔洞 符 合 设计 要 求。6.1.2 材料、设 备管理 6.1.2.1 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 所 使 用的 主要 材料、配 件、器 具 和设备 必 须具 有 中 文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文件,规 格、型 号 及性 能 检测 报告 应符 合 国家 标准 或 设计 要 求。进场 时 应 做 检 查 验收,并 经 监 理工程 师核 查确 认。6.1.2.2 所 有 材料 进场 时 应对 品 种、规 格、外 观 等 进 行 验收。包装应 完好,表 面无 变 形 和其 他机 械 性 损 伤。6.1.2.3 系统 组 件 应 提 供 经 国家法 定 检 验 中 心 出 具 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产品 的 合 格 检测 报告及 产品 出 厂 合 格 证。6.1.3 施工 过 程质量控制 6.1.3.1 在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施工 安 装 过 程 中应 做 施工记录。DB22/T 2067 2014 11 6.1.3.2 隐蔽 区 域 内 的施工 应在 隐蔽 前 检 验 合 格 后,才 能 隐蔽,并 形 成 记录。6.2 施工 安装 6.2.1 储 水 容器、储气容器安装 6.2.1.1 储 水 容 器、储 气 容 器 的 安 装 定 位 尺寸 应符 合 设计 要 求。其 操 作面 距 墙 或 操 作面 之间的距离 不 宜 小 于 0.8 m。6.2.1.2 储 水 容 器、储 气 容 器 的 支框架 应 固 定 牢 靠,且 应 进 行 防 腐 处 理。6.2.1.3 储 水 容 器、储 气 容 器 的 材 质、容 积 及其附件设 置 均 应符 合 设计 要 求。6.2.1.4 储 水 容 器、储 气 容 器 同 时 应符 合 现行 气 瓶 安全监 察 规定 及 压 力 容 器 安全监 察 规程。6.2.2 泵组 安装 6.2.2.1 消 防 水 泵 的 型 号、规 格、性 能 应符 合 设计 要 求。6.2.2.2 消 防 水 泵 的定 位、标 高 应符 合 设计 要 求。6.2.2.3 消 防 水 泵 吸 水管 上应装 过 滤 器、阀门,水 平 段 不得 有 气 囊 和 漏 气,变 径处应 采 用 偏 心 大 小 头连 接。6.2.2.4 消 防 水 泵 出水管 上应 安 装 阀门、止回 阀及 压 力表,型 号、规 格 应符 合 设计 要 求。6.2.2.5 消 防 水 泵 的 减 振 按设计 要 求 设 置。6.2.3 分区控制阀 安装 6.2.3.1 分 区控 制 阀的规 格、型 号 应符 合 设计 要 求。分 区控 制 阀 应 安 装在 操 作面一 侧,安 装 高 度 不应超 过 1.7 m,不应 低 于 1.2 m。6.2.3.2 分 区控 制 阀 上应 设 置 标 明 防 护 区 名称 或 编 号 的 永久 性标 志 牌。6.2.4 管道安装 6.2.4.1 细水雾灭火系统管 道 材 质 应符 合 设计 要 求。6.2.4.2 管 道 的 连 接 可 采 用 螺纹、法 兰、焊 接、卡 套 及 活 接 头等方 式 连 接。6.2.4.3 管 道 穿 过 墙 壁、楼 板 处应 安 装 套 管。穿墙 套 管长度 应 和 墙 面 相 平,穿 过楼 板 套 管长度 应 高 出地 面 50 mm。管 道 与 套 管间的 空 隙 应 采 用 柔 性 防 火 封 堵材料 进 行 封 堵。6.2.4.4 管 道 支吊架 安 装应符 合 下列 规定:a)管 道 应 固 定 牢 靠,支吊架 最 大 间距 应符 合 表 2规定;b)管 道 末端 处应 采 用 支架 固 定,支架 与喷 头 之间的管 道 长度 不应 大于 250 mm。表 2 6.2.5 管道试 压 与吹扫 6.2.5.1 细水雾灭火系统管 道 安 装 完毕后,应 进 行 强度试验、严 密性试验和 冲 洗。管 道 外径 mm 14 22 28 42 48 60 最 大 间距 m 1.8 2.2 2.4 2.8 2.8 3 DB22/T 2067 2014 12 6.2.5.2 当系统设计工 作压 力 等 于 或 小 于 1.0 MPa时,水 压 强度试验 压 力 应为 设计工 作压 力的 1.5倍,并 不 低 于 1.4 MPa;当系统设计工 作压 力 大于 1.0 MPa时,水 压 强度试验 压 力 应为该 工 作压 力 加 0.4 MPa。达 到 试验 压 力 后,稳 压 30 min后,管 网 应无 泄 漏、无 变 形,且 压 力 降 不应 大于 0.05 MPa。6.2.5.3 水 压 严 密性试验 应在 水 压 强度试验和管 网 冲 洗 合 格 后 进 行。试验 压 力 应为 设计工 作压 力,稳压 24h,应无 泄 漏。6.2.5.4 气 压 严 密性试验 压 力 应为 0.28 MPa,且 稳 压 24 h,压 力 降 不应 大于 0.01 MPa。气 压 试验 可 采 用 压 缩 空气 或 氮 气。6.2.5.5 管 道 水 压 强度试验 合 格 后,应 进 行 吹扫。吹扫 管 道 可 采 用 压 缩 空气 或 氮 气。吹扫 时,管 道 末 端 的 气 体流 速 不应 小 于 20 m/s,采 用 白 布 检 查,直 至 无 铁 锈、灰 尘、水 渍 及其 它 杂 物 出 现。6.2.6 喷头 安装 6.2.6.1 喷 头 安 装必 须 在 管 道 试 压、吹扫 完毕后 进 行。6.2.6.2 喷 头 安 装 时 应 逐 个 核 对 其 型 号、规 格 和喷 孔 方向,应符 合 设计 要 求。6.2.6.3 带 有 过 滤 网 的喷 头 安 装在 出 口 三 通 时,喷 头 的 过 滤 网 不应 伸 入 支干 管 内。6.2.7 电气 控制系统的 安装 应 按 GB 50166的规定 进 行。7 系统 调试 7.1 一般规定 7.1.1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调试 宜 在 系统 安 装 完毕,以 及 有 关 的火 灾 报 警 系统和 开 口 自 动 关 闭 装置、通 风机 械 和 防 火阀 等 联 动设备的调试 完 成 后 进 行。7.1.2 细水雾灭火系统调试前 应 具 备 完 整 的 技 术 资料 及调试 必 须 的其 它 资料,并 应符 合 本规程的规定。7.1.3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调试 人员 应 由 专 业 技 术 人员 担 任,参 加 调试的 人员 应 职责 明 确。7.1.4 细水雾灭火系统调试前 应 按本规程的 要 求 检 查 系统 组 件和 材料 的 型 号、规 格、数量,以 及系统安 装 质 量,并 应 及时 处 理 所 发 现 的 问题。7.1.5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调试 应 根据 系统的 具 体 情 况 编 写 调试 方 案,调试 方 案 应包括 调试 内 容、调试方法、调试 步骤 和调试 检 验设备。7.1.6 细水雾灭火系统调试 后 应 按附录 F规定的 内 容 提 出调试报告。7.2 调试 7.2.1 系统调试 应 采 用系统动 作 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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