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要求DB42/T 984-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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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 S 93.0 20 P 18 备案号: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 9842014 人防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设计要求 Technology Standard for using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as Earthquake emergency shelter(报批稿)(完成时间 2 01 4-04-0 1)2014-06-18 发布 2014-09-01 实施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 42/T 9 84 20 14 I 目 次 1 范 围 1 2 规范性 引 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 则 2 5 基本规 定 2 6 建 筑 2 6.1 一般规定 2 6.2 出入口 3 6.3 功能分区和 附属 房间 3 7 内部设 备 4 7.1 通 风 4 7.2 给水、排水 4 7.3 电 气 4 7.4 通 信 5 8 应急标 志 5 附录 A(资 料性附录)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6 本 标准 用 词说明 9 条 文说 明 1 0 DB 42/T 9 84 20 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 B/T1.1-2 00 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与地下空间设计院提出。本标准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与地下空间设计院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与地下空间设计院。参加起草单位:黄石市民防局。主要起草人:丰细江、陈少华、张利娜、任昊、段峻峰、金为群、王胜。DB 42/T 9 84 20 14 1 人防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对人防工程兼做应急避难场所的基本规定、建筑、内部设备和应急场所标志等作出了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内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新建、改建人民防空工程。2 规 范性引 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 17 34 地 震应急避难场所_场址及 配套设施 GB 5 00 11 建 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 00 16 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 00 38 人 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 00 98 人 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 02 25 人 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3 术语 和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0.1 人民防空工程 civ il air defence works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人防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人民防空地下室等。3.0.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emergency shelter for earthquak e disasters 为应对地震等突发事件,经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可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 活的安全场所。3.0.3 避 难单 元 sh elter un it 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中,具有独立避难功能的空间。3.0.4 避难场所出入口 emergency shelter entrance 满足疏散需要、保障进出安全的出入口。3.0.5 应 急标 志 em ergen cy sig n 在避难场所内外设置的避难场所指示标志、人员疏导标志和应急避难功能分区标志的总称。DB 42/T 9 84 20 14 2 4 总则 4.0.1 为贯 彻国家和湖北省防震减灾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资源,应 对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依据 突发事件应对 法、人民防空工程 战 术 技 术要求、地震应急避难场 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 21 73 4 2 00 8 和有关标准规范,制 定本标准。4.0.2 人民 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 坚持平战 结 合、平 灾结 合、科学 规划的 原 则,工程应 选 址 合理、规 模 适 当、设施完 善、出入 畅 通。4.0.3 具备 条件的 已 建、改建人民防空工程需 补 充地震应急避难设计,经主 管 部 门审批 通 过后,方 可 改造作为避难场所 使 用。4.0.4 人民 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除 满足本标准外,应 符合 国家 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4.0.5 用作 应急避难场所的人民防空工程,应 向社会 公 布。5 基本 规 定 5.0.1 人民 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规 模,战 时、平 时及应急用 途,应 根 据 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地 面 建筑规划及抗震防灾规划,综合考虑,统筹 安排。5.0.2 工程 选 址应 符合 下列规定:1 应避 开地震 断裂带、洪涝、山体滑坡、泥 石 流 等自然灾害 易 发生地段;2 工程 距 生 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 房、库 房的 距离 不应 小 于1 0 0 m;距 有害 液体、重毒 气 体 的 贮 罐、放射 性 物质储放 地、高压输变线路 不应 小 于1 5 Om。3 人员 掩蔽工程、装 备部、物 资 库宜 作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使 用。4 位于 负二层 及 以 下的人防工程不 宜 作为应急避难场所 使 用。5.0.3 工程 应按 III 类 地震应急避难所设计,其服务 半径 不 宜大 于 100 0 m。当 工程 作为灾 后异 地临时 安置时,无 服务 半径 限 制。5.0.4 工程 宜 与 周 围人防工程 连 通,暂 不具备条件的,应 预留连 通口。5.0.5 人民 防空工程在震 后启 用 前,需按照 GB 18 20 8.2-20 0 1地震 现 场工作 第 二 部分:建筑 物 安全鉴 定进 行 安全 鉴 定,鉴 定 合格后方 可 启 用。6 建筑 6.1 一 般规定 6.1.1 应急 避难场所建筑 面积宜大 于 4 000。DB 42/T 9 84 20 14 3 6.1.2 人 均使 用 面积 应 大 于3.5。6.1.3 人民 防空工程兼作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应 符合 下列规定:1 工程 防 核武器、常 规 武器 抗 力级别 不 宜低 于6 级;2 工程 主 体 应为 现浇钢筋混凝土 结构;3 工程 应 达到或高 于 当 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等 级 应 符合 G B5 00 11-20 10 的 相 关 要求。6.1.4 人防 工程应结 合战 时防护单 元 和 平 时防火分区划分避难单 元。每个 避难单 元 的建筑 面积 不应 大 于 4 000。避难单 元 的应急避难设施应自成 系统。6.1.5 相邻 避难单 元 间应用防火 墙 分 隔并相互 通 达,连 通口应设 双向 开 启 的 甲级 防火 门。6.1.6 进排 风口 宜 共用 平 时进排风 竖井,并 按照人防防 倒塌或 防 堵塞 要求设计。6.1.7 出入 口需 采取 有 效 的防 洪措 施。6.2 出 入口 6.2.1 每个 避难单 元直接 对外的出入口不应少于 两个,其中一 个 室外出入口 距离 地 面 建筑的外 墙 不应小 于5 m。6.2.2 避难 场所出入口通道 净宽之 和,应按避难单 元 内设计 容纳 总人 数乘 于疏散 宽度 指标 确 定。疏散宽度 应按下列规定 确 定:1 地下 室 底板 建筑地 面 与室外出入口地 坪高差 不 大 于 l 0 m 的避难单 元,疏散 宽度 指标应为 每 10 0 人不 小 于 0.75 m;2 地下室 底板 建筑地 面 与室外出入口地 坪高差大 于 l 0 m 的 避难单 元,疏散 宽度 指标应为 每 10 0 人 不 小 于1 m;6.3 功能分区和附属房间 6.3.1 每个 避难单 元 应设置指挥、生活、物 资 储 备、医疗、通风、供水、供电、垃圾储存、排 污 等功能区间,各 分区间应 采 用不 燃材 料分 隔。6.3.2 指挥 区可结 合广播、通信、监控 室 统筹 设置,建筑 面积宜 按2 0 30 设 置。6.3.3 生活 区 宜 进 行 分区,每个 生活区不应 超过 10 00。分区 之 间应设人 行 通道,人 行 通道 宽度 不 小 于2 m。6.3.4 物 资 储 备区建筑 面积宜 按2 0 40 设 置。6.3.5 医疗 救 护与 卫 生防 疫 室建筑 面积宜 按1 5 20 设 置。6.3.6 饮 用 水、生活用水供应 处 的建筑 面积宜 按5 10 设置。DB 42/T 9 84 20 14 4 6.3.7 避难 单 元 内 厕 所设置 宜 与 战 时一 致,单 元 内 厕 所应设在排风口附 近,并宜 单独设置局部排风设施。厕 所排风可与 战 时排风共用一套 系统。有条件时,可在室外设置 移动厕 所,厕 所与避难场所进出口 之 间的 距离 不 大 于1 0 0 米。6.3.8 垃圾 储存 间建筑 面积宜 按5 10 设置。垃圾收 集应 考虑垃圾 分 类,应 布 置在排风口附 近。7 内部 设 备 7.1 通 风 7.1.1 工程 应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合理组织 自然通风。采 用自然通风时,平面布 置应保 证 气 流 通 畅,避 免死角 和 短路,减少风口和气 流 通 路 的 阻力。7.1.2 工程 采 用 机械 通风时,人员新风 量 按2 0 m/(p.h)确 定。机械 通风 系统须合理 设计,尽量 兼 顾平 时通风、应急避难通风及 战 时通风的要求。7.2 给 水、排 水 7.2.1 工程 应与供水 管网相连 通,并 设置 饮 用水、生活用水 贮 水 池(箱),饮 用水 池(箱)平 时配置到 位,为避难人员提供应急用水。7.2.2 人员 用水 量 标准按下列规定 采 用:饮 用 水:4 L/(人.天);生活 用水:10 L/(人.天)。7.2.3 人员 饮 用水、生活用水的 贮 水时间为 1 0 天。7.2.4 避难 单 元 内设置 饮 用水、生活用水 贮 水 池(箱)的有 效容积 应 根 据避难人员 数量、用水 量 标准及 贮 水时间 确 定。7.2.5 每 100 人 应 至 少设 一 个 水 龙头,每 25 0 人 应 至 少设一 处饮 用水、生活用水供应 处,饮 用水、生 活用水的水 质,应 符合 国家有关标准。7.2.6 避难 单 元 内应设 机械 排水 系统,并 与市 政管网连接。7.2.7 柴油 发电 站 的 贮油 时间按 7 10 天 计 算。7.3 电 气 7.3.1 工程 消 防设施、广播、有 线 通信、无线 通信设施及 柴油 电 站 配套设施为一 级负荷。7.3.2 工程 所在 小 区内 若 有 平 时 使 用的 柴油 发电 机组,应 将柴油 发电 机组 作为应急电源引入工程内部。DB 42/T 9 84 20 14 5 7.3.3 设置 战 时 柴油 发电 站 的工程,其 柴油 发电 机组容量 按 战 时和应急避难时的 较大值取 用。机组台数 按 G B5 00 38-20 05 第 7.7.3 条 实 施。7.3.4 设置 战 时 固 定 柴油 发电 站 的工程,若 单 台机组 满足应急避难 负荷 要求,平 时可 只 安 装 一 台机组到 位,若 不满足应急避难 负荷 要求,则应 2 台 机组均 安 装到 位。电 站 附属配套设备应 平 时安 装到 位。7.3.5 设置 战 时 移动柴油 发电 站 的工程,移动 发电 机组 及附属配套设备应 平 时安 装到 位。7.3.6 未 设置 柴油 发电 站 的工程,应 预留 室外 拖车 电 站 设备进 线管线 保障应急避难供电。7.4 通 信 7.4.1 工程 内应设置 广播、有 线 通信、无线 通信等应急通信设施;宜 设置电 视监控 等应急通信设 施。广播系统 应 覆盖整个 避难单 元。8 应 急场所 标志 8.1 人民防 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标志:1 避难场 所 周边 主 干 道,路 口应设置指示标志;2 避难场 所出入口应 设置应急避 难所主标志,并 要设置 标有文 字 说 明的应急避 难场所 平面 图 和 周边居民疏散 线路图;3 避难场 所内 各 功能区应设置明 显 的标志及 简易 的 使 用说明。8.2 人民防 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设置,按湖北省 相 关 行业 的规定 执行见 附录 A。DB 42/T 9 84 20 14 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图 A.1 至图 A.2 给出了地 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包 含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外指示标志和地震应急避难场 所内标志。图 A.1 所示 为湖北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外指示标志的要求。编 号 图形 标志 名 称 说明 1-1 应急避难场所 道 路 指示标志(蓝 底)Ro ad si gn to t h e e m er ge n cy s h e l te r 1-2 应急避难场所 标志 牌(绿 底)Si gn of e m er ge nc y s h e l te r 1-3 应急避难场所 标志 牌(绿 底)Si gn of e m er ge nc y s h e l te r 在地震等自然灾害 或 其 它 应急 状态 下,供居民紧 急避 险 的场所。设置在应急 避难场所入口 处 醒目 位置。横、纵 式标志和设置 高度 可 视 具 体 情况 确 定。图 A.1 地震 应急避难场所外指示标志 DB 42/T 9 84 20 14 7 图 A.2 所示 为湖北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标志的要求。编 号 图形 标志 名 称 说明 2-1 应急生活区 位置标示 Si gn of e m er ge nc y L iv in g s h e l te r 2-2 应急指挥 位置标示 Si gn of e m er ge nc y Co mm an d 2-3 应急供电 位置标示 Si gn of e m er ge nc y Po we r su pp l y 2-4 应急 物 资供应 位置标示 Si gn of e m er ge nc y go od s su pp l y 2-5 应急通信 位置标示 Si gn of e m er ge nc y Co mm un ic at i on 2-6 应急 厕 所 位置标示 Si gn of e m er ge nc y to i l et s 2-7 应急供水 位置标示 Si gn of e m er ge nc y wa te r su pp l y 2-8 应急 医疗救 护 位置标示 Si gn of e m er ge nc y m ed ic a l t rea t m en t 设置在人防工 程兼做应急避难场 所内部 相 应设施 处 醒目 位置。设置 高度 可 视 具 体 情况 而定。DB 42/T 9 84 20 14 8 图 A.2 所示 为湖北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标志的要求。(续)编 号 图形 标志 名 称 说明 2-9 应急 灭 火 器 位置标示 Si gn of e m er ge nc y Fi re ex ti ngu is h er 2-10 应急 垃圾存放 位置标示 Si gn of e m er ge nc y Ru bb is h di s p os a l 设置在人防工程 兼做应急避难场所 内部 相 应设施 处 醒 目 位置。设置 高度 可 视 具 体 情况 而定。DB 42/T 9 84 20 14 9 本标准用 词 说明 1 为 便 于在 执行 本标准条文时区 别 对 待,对要求 严 格 程 度 不 同 的用词说明 如 下:1)表 示 很严 格,非这样 做不可的用词:正 面 词 采 用“必 须”;反 面 词 采 用“严禁”。2)表 示 严 格,在 正 常 情况 下 均 这样 做的词:正 面 词 采 用“应”;反 面 词 采 用“不应”。3)表 示 允许 稍 有 选 择,在条件 许 可时 首先 应 这样 做的词:正 面 词 采 用“宜”;反 面 词 采 用“不 宜”。4)表 示有 选 择,在一定条件下可 以 这样 做的,采 用“可”。2 标准中指 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 执行 是,写 法 为:“应按 执行”或“应 符合 的规定(或 要求)”DB 42/T 9 84 20 14 10 湖北省地方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城市应急避难场所 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DB 42/T 9 84 20 14 11 目 次 1 范 围 1 2 2 引用规范 和文件 1 2 3 总 则 1 2 4 术语和定 义 1 2 5 基本规定 1 2 6 建 筑 1 3 6.1 一般 规定 1 3 6.2 出入口 1 3 6.3 功能分 区和附属房间 1 3 7 内部设备 1 3 7.1 通 风 1 4 7.2 给水、排水 1 4 7.3 电 气 1 4 DB 42/T 9 84 20 14 12 1 范围 1.0.2 本条 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2 引 用规范 和文件 地震应 急避难场所的设计 除 满足本标准外,还 应满足所列规范和文件的要求。3 总则 3.0.2 人民 防空工程兼作城市应急避难所设计时,应对其 平 时、战 时及应急用 途统筹考虑。三 种 功能在设计 阶 段 同步 完成。3.0.3 已 建、改建人防工程在能满足防护 级别、抗震 级别、防 倒塌 等基本要求时,可改造作为地 震 应 急避难场所 使 用。对 年代久远、未 能明 确 防护 级别 的人防工程,不建 议 改造。4 术 语和定 义 适用于本标准的术 语部分引自 人民防空 工程设计规 范GB5 02 25-2 00 5 及地震应急避 难场所场 址及配套设施GB 2 17 3 4-20 08。5 基本 规 定 5.0.1 人民 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 选 择、规 模,战 时、平 时及应急用 途 必 须符合 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及城市防灾规划的要求。同 时 也 应 考虑平 时为城市生 产 和人民生活服务的需要及 其 环境 条件、地区 特点、建筑标准、平战 转换、平 灾 转换 等 问题,综合确 定。人防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 难场所 战 时、平 时及应急时用 途 的 确 定,是关 系到战 备 效 益、社会效 益、经 济 效 益 能 否 全 面 充分发挥的 关 键,必 须 认真 对 待。5.0.2 本条 依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 2 17 34 20 08 第 5.2 节 相 关条文设定。放射 性 物质 指 放 出 射线、射线或 射线 的 物质。我 省人防坑道、地道工程 大 多年代久远,抗 力 等 或 不能 达到现行 人防地下室规范要求,指挥工程 因 功能 布 局限 制,均 不 宜 作为应急避难场所 使 用。5.0.3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 B 2 1 7 3 4 2 008 中 将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分为三 类:GB 21 73 4 200 8 类 地震 应急避难场所具备 综合 设施配置,可安置 受助 人员 3 0 天以 上:类 地震应急避 难场所具备一般设施,可安置 受助 人员 10 30 天:类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具备基本设施配置,可安置 受助 人员 1 0 天以 内。DB 42/T 9 84 20 14 13 本标准 在 制 定 过 程中,以 充分利用人防工程内部 平战 设备、尽量 减少应急功能对 平 时功能的 影响、尽量 少 增 加工程 投 资为 原 则,结 合 我 省的地 理 和经 济情况,规定人防工程兼作城市应急避难场所按 II I 类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计。6 建筑 6.1 一 般规定 6.1.1 GB 21 73 4 20 08 第 4.1.2 条规 定“场址有 效面积宜大 于 2 000”。建 筑 面积 小 的人防工程作为 避难场所 使 用时利用 效 率 较低,管理 人员配套设施 并未相 应减少,故 规定建筑 面积宜大 于 4 000,。6.1.3 本条 对作为避难场所的人防工程等 级 作了限 制。乙 类 和6 B 级 人防 工程 多 位于 县 级 市,县 级 市室 外空地 较 多,可满足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要求,且 相较核 6 常 6 级 人防 工程,本 类 工程可 靠 性 稍 差,故 未 列入避难场所范围。6.1.4 根 据 国家有关规定,人民防空配套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防空 专 业 队 工程防护单 元 最 大 建筑 面 积 分 别 是 400 0、2 00 0、10 00。为 便 于 管理,本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城市应急避难所应划 分避难单 元,每个 避难单 元使 得 应急用 途 与 战 时功能能 够 充分结 合。6.2 出 入口 6.2.1 当 城市 遭受 地震 冲击 后。地 面 建筑 物会 遭 到 严 重 破坏,乃 至 于 倒塌,人防工程兼作地震应 急 避 难场所的出入口 极 易 被 堵塞。因此,必 须 强调 出入口的设置 数量以 及设置位置的必要性。人民防空工 程设计规范 相 比,地震避难场所所规定的建筑 物倒塌 范围 严 格,目 的是最 大 程 度 保 证 地震 过后,出 入口不 被 堵塞。砌 体 结构的 倒塌 范围,与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规定的最 大值 一 致;钢筋混凝土 结构 的 倒塌 范围,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规定 值相 同。6.2.2 经 测 算,一 个 4 000 的避难单 元,其避难人 数 约 为 7 40 人(40 00 0.65 3.5 74 2)。避难单 元 的疏散 同 平 时防火疏散 相 似,本标准的疏散 宽度 参 考 了 G B5 00 98-2 00 9。6.3 功能分区和附属房间 6.3.1 本条 规定了人防工程兼作应急避难场所内部所具备的功能,与 GB2 17 34 20 0 8 中所规定的一般 设施基本一 致。其中通风、供电、排 污 等功能可 以 与 平 时和 战 时用 途 结 合 设置。各 分区间可用 轻 质 夹芯 板 分 隔,因夹芯 板 安 装方 便,可 待 需 使 用安 装。6.3.3 与 地震应急避难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 B2 17 34 2 008 第 7.3 条 一 致。6.3.4 参照 人防 物 资 库 计 算方法确 定。每个 避难单 元 受 救 助 人 数 74 0 人,每 人1 0 天 需 要生活 物 资(包 括 粮、油、盐、副食、医 药 和其他 必需 品)所 占 建筑 面积 按 0.0 5 计 算,则 每个 掩蔽单 元 需要 物 资DB 42/T 9 84 20 14 14 储 备区 37,本标准 取 20 40。避难单 元面积 为 200 0 时 取小值,避难单 元大 于 200 0 时 取 大值,避难单 元 在 两 者 区间时按内 插 确 定。6.3.5 参照 有关人防工程 医 务室 面积确 定。6.3.6 与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 21 73 4 20 08 第 6.1.3 条一 致。6.3.7 为改 善 避难场所内空气 质量,有条件时,可在室外 就 近 设置 移动厕 所。7 内部 设 备 7.1 通 风 7.1.1 自然 通风是利用风 压 和 热 压 的作用,不用通风设备和 动力,使 空气在避难场所内有 组织 的 流动,以达到 通风 换 气的 目 的。与 战 时功能 相 比,避难场所在灾时和 平 时不需对 门 及 采 光窗 等进 行 封 堵,有 充足的条件进 行 自然通风。自然通风的基本条 件是:工程内部必 须 有 压力差存 在。这就 要求 在进 行 设计 时,充分利 用地下 高 差 和建筑 物 的 高差;利用地 面 建筑的 阴 面 和 阳 面 造成 温 差;利用地 面 建筑造成的 巷 道 缝 的 特点;以 及不 同季节 造成的 常 风 向 和 温 差 等有利条件,充分利用 各 种 有利条件,尽 可能 使 风 压 和 热 压 所 形 成的自然通 风的气 流方向 一 致,以 增 加自然通风的风 量。自然通 风的 动力较小。所 以 利用自然通风的避难场所,其 平面布 局在满足 使 用要求的 前 提下 尽 可能 简 单,以 便 在进 行 自然通风时能 达到 风 路阻力 最 小;气 流无死角 不 短路,自然通风 量尽 可能 大。自然通 风一般 冬季 使 用 较 多,冬季 自然通风的气 流方向 是 低 进口 高 出口,所 以,排风房间应设置在 高 出口和 冬 季 常 风 向 的下风 方向。利用工程内外 温 差 进 行 自然通风时,应 尽量将 进风口 布 置在 阴 面。自然通 风的气 流组织,应避 免 自然通风的进、排风口 朝 向 一 致。7.1.2 本条 参照 人民防空工程 战 术 技 术要求 中一等人员掩蔽部 战 时新风 量 标准 制 定。具 体 设计时,新风 量 标准 宜采 用 大值。7.2 给 水、排 水 7.2.1 GB 21 73 4 2 008 第 6.1.3 条 规定“可 选 择 设置供水 管网,供水 车、蓄 水 池、水 井、机井 等 两 种 以 上 供水设施”。考虑到 人防工程内部设有 饮 用、生活水 箱,本标准 以 供水 管网 和 蓄 水 池 为应急供水设 施,当 人防工程内 非 防护区设置有水 池、水 箱 时,可利用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用水,贮 水应 符合现行 国家 生活用水 卫 生标准的规定。7.2.2 7.2.4 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人员用水 量 标准参照人民防空工程 战 术 技 术要求 制 定。储 水时间 截止 到救 援 物 资进 来 以前。DB 42/T 9 84 20 14 15 7.3 电 气 7.3.1 本条 规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 2 17 34 20 08 第 6.2.1 条 一 致。7.3.2 当 应 急避难场所建筑 面积大 于 5 00 0 时,其 柴油 发电 站 应与人防工程内部 柴油 发电 站合 用。柴油 发电 站容量 按 战 时和应急避难时的 较大值取 用。考虑到 灾 后 发电 机组 不能在第一时间 到 位,所 以,规定 柴油 发电 机组(应)宜 在 平 时安 装 就 位。7.3.3 当 应 急避难场所建筑 面积小 于 或 等于 50 00 时,可 考虑 用 移动 发电设备 来解决,移动 发电设备(应)一般位于工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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