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DB11/T 535-2016.pdf

返回 相关 举报
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DB11/T 535-2016.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DB11/T 535-2016.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DB11/T 535-2016.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DB11/T 535-2016.pdf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DB11/T 535-2016.pdf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ICS 13.200 A 90 备案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535 2016 代替 DB11/535 2008 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Safety management standards for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s 2016-10-19发布 2017-02-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535 2016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2 5 设备设施安全.3 6 消防安全.4 7 食品安全.5 8 照料安全.5 9 医疗护理安全.6 10 康复安全.6 11 内部治安.6 12 信息安全.6 13 废弃物管理.7 14 应急处置.7 参考文献.9DB11/T 535 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 DB11/535-2008。本标准与 DB11/535-2008相比,强制性标准改为推荐性标准,除编 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第三章术语和定义;增加第七章食品安全、第 八 章照料安全、第 九 章医疗护理安全、第 十 章康复安全、第 十一 章内部治安、第 十二 章信息安全和第 十 三章废弃物管理;将原 标准第 四 章 中 4.2、4.3、4.4、4.5内 容调整 为 现 标准第 五 章;将原 标准第 四 章 中 4.1内 容调整 为 现 标准第 六 章;对原 标准第 五 章和第 六 章内 容进行了合并,调整 为 现 标准第 四 章;将原 标准第 六 章 中 6.2内 容调整 为 现 标准第 十四 章。本标准 由北京市民政局提 出 并归口。本标准 由北京市民政局组织实 施。本标准起草 单位: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养老行业协会、北京市 第 五社会福利院。本标准主要起草 人:李绍纯、梁树、杨会英、彭嘉琳、常华、王焕杰、孙 文 平、强 鹏。DB11/T 535 2016 1 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社会福利机构 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设备设施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照料安全、医疗护理安全、康复安全、内部治安、信息安全、废弃物管理和应急处置的要求。本标准 适 用 于社会福利机构 的安全管理 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应用 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 的修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 2894 安全标 志及其使 用 导 则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 志 第 1部 分:标 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 志 设置要求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 明 和 疏散指示系统 GB 24436 康复 训练器械 安全 通 用要求 GB/T 31200 电梯、自动扶梯 和 自动 人行 道乘 用 图形 标 志及其使 用 导 则 GB 50016 建筑 设 计 防 火 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 置设 计 规范 GB 50222 建筑 内部 装 修设 计 防 火 规范 GB/T 50340-2003 老 年 人 居住建筑 设 计 标准 CJJ 51-2006 城镇燃气 设施 运 行、维 护和 抢 修安全技术规 程 MZ 008-2001 老 年 人社会福利机构 基本规范 MZ 009-2001 残疾 人社会福利机构 基本规范 MZ 010-2013 儿童 社会福利机构 基本规范 DB11/T 384.6-2009 图像 信息管理 系统 技术规范 第 6部 分 图像存储 与 回放 要求 DB11/418 电梯 日常 维 护 保 养 规则 DB11/527 变 配电室 安全管理规范 DB11/T 1141 儿童 福利机构 儿童意 外 伤害 防范技术规范 DB11/T 1217 养老机构老 年 人 生活 照料 操 作 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 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3.1 社会福利机构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s DB11/T 535 2016 2 国家、社会组织 和 个 人 举办,为 老 年 人、残疾 人、孤儿 和弃 婴 提 供 养 护、康复、托 管 等服务 的 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养老机构、残疾 人社会福利机构 和 儿童 福利机构 等。3.2 安全管理人员 safety management personnel 具体 实 施安全 工作 的 专(兼)职 人 员,包括 安全 责任 人、安全 工作人 员等。3.3 安全管理部门 safety management department 社会福利机构 建立 的,由 安全管理 人 员、相 关 工作人 员 组 成 的安全管理 工作组织。4 基本要求 4.1 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 4.1.1 应 明确 安全管理部 门 和安全管理 人 员。4.1.2 安全管理部 门 应 负责以 下 工作:a)安全的 综 合 管理、协调 和信息 汇总上传 工作;b)组织、协调 应急处置 工作;c)组织 制定本 机构 安全管理制 度 及 安全 事故 应急 预案;d)组织 制定 并实 施本 机构 安全 生产 教育 和 培 训计 划;e)督促、检查 本 机构 安全管理 工作,及 时 消除 生产 安全 事故 隐患;f)分 析 安全 问题,督 导 落 实整 改 情况,督促、落 实 隐患 整 改 工作。4.1.3 机构 主要 负责 人、安全管理 人 员 及其 他岗 位 从 业人 员 均 应 接受 安全 生产 教育 和 培 训,掌握 本 职工作所 需 的安全 生产 知识,提 高 安全 生产 技 能,增强 事故预 防和应急处理 能力。4.1.4 各岗 位 从 业人 员 应 具 有 相应 岗 位 的 专 业 资质 和技 能。4.2 安全管理制度 4.2.1 安全管理制 度 应 包括 但 不 限 于:a)安全管理 责任 制 度;b)安全 教育 制 度;c)安全 检查 制 度;d)消防安全管理制 度;e)特种 设备安全管理制 度;f)事故 隐患排查 整 改制 度;g)突发 事 件应急 预案;h)意 外防范安全管理制 度;i)考 核 与 奖惩 制 度。4.2.2 安全管理制 度 应 明确 相 关 部 门 及 主要 负责 人、安全管理 人 员、各岗 位 从 业人 员 的安全 生产职责、权限、工作 内 容、工作 流 程 及 要求,应 建立 健 全 岗 位 操 作 规范。4.3 安全教育与培训 DB11/T 535 2016 3 4.3.1 安全 教育 与 培 训 内 容包括 但 不 限 于:a)安全 工作 涉 及 的 法律法 规和标准;b)本部 门 或岗 位 的安全管理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c)设备设施、工 具 和 劳 动 防护用品的 使 用、维 护和 保 养 知识;d)安全 事故 的防范、应急 措 施和 自 救互救知识;e)岗 位 危险因素 的 辨识 和应急 预案 的 演 练;f)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 他 内 容。4.3.2 安全 教育 与 培 训 的 组织实 施应 符 合 下 列 要求:a)安全管理 人 员 应 接受 专门 的 教育 和 培 训,掌握 社会福利机构 安全 监测、控 制、管理的理 论、专 业 知识 和技 能,并 能 指 导实 际 工作;b)安全管理 人 员 应 组织 本 机构工作人 员 的安全 教育 和 培 训,使 之掌握 安全 知识 和相 关 安全技 能;c)采取多种 形 式 进行 安全 教育 和 培 训;d)对 教育 和 培 训 效果 进行 检查 和考 核。4.3.3 接受 安全 教育 与 培 训 的 人 员 应 包括:a)安全管理 人 员 每 年 应 接受在岗 安全 教育 与 培 训,包括政 策法律法 规 培 训;b)新 员 工 上 岗 前应 接受岗 前安全 教育 与 培 训,并 通 过 安全 知识 考 试;c)换岗、离岗 6个 月 以上 的 及 采 用 新 技术 或者 使 用 新 设备、新工 艺、新 材 料的,应 接受岗 前安全 教育 与 培 训;d)主要 负责 人及其 他在岗 人 员 每 年 应 接受 安全 教育 与 培 训;e)应 对 具 备 一 定 认知能力 的 服务 对 象 进行 重点 安全 问题 预 防 知识教育。4.3.4 应定 期对工作人 员 进行 职 业 病 防范和 工作 防护的安全 教育。4.3.5 应 对新 员 工 或换岗 人 员 进行 上 岗 前 职 业 健 康安全 教育。5 设备设施安全 5.1 电器 5.1.1 日常使 用的 电器,应 明示操 作 流 程,并 按照 操 作 流 程 进行 安全 操 作。5.1.2 变 配电室 安全管理应 符 合 DB11/527的要求。5.2 燃气 5.2.1 燃气 安全的管理应 符 合 GB/T 50340-2003中 5.4、CJJ 51-2006中 第 3章的要求,使 用、储存燃 气 的 场 所 应 有可 燃气体 报警 装 置 等 安全技术防护设备。5.2.2 不 应 私 自 拆、移、改 动燃气 表、灶、管 道等燃气 设施,不 应 私 自 安 装燃气 热水 器、取 暖 器 和 其他 燃气器具。5.2.3 选择 使 用的 燃气 灶、热水 器 和 壁挂炉 等燃气器具 应为 合 格 产 品,应按照 使 用 说 明 书 进行 操 作,并 根据说 明 书 了 解 产 品 使 用 时 可 能 出 现 的 危险 及 需采取 的 预 防 措 施。5.2.4 应按要求 进行 定 期 检 验,做好登记记录。5.3 特种设备 5.3.1 电梯、锅炉、压 力 容 器、压 力 管 道等 特种 设备的 使 用、检 验 和 维 护 保 养 应 符 合 相 关 法律法 规、标准的规定。DB11/T 535 2016 4 5.3.2 特种 设备应设置 专 人 负责 管理,对 在 用 特种 设备 每月 应 进行 1次 自 查,发 现 问题 及 时 处理。不 能 自 行 处理的,应 及 时 联 系 厂 家 或 相 关 单位。5.3.3 特种 设备应 由 生产 制 造 单位 或 指 定的 维 护、保 养单位 定 期对 设备 进行 维 护和 保 养。电梯 的 日常维 护 保 养 应按照 DB11/418的规定 执 行。5.4 监控设备 5.4.1 应设置 监控 系统 或监控 设备,并 覆盖 重点 公共区域。5.4.2 设置 监控 系统 的应 有 监控 系统 控 制 室,入 口 处应设置 明 显 标 志。5.4.3 控 制 室 应 配 备 专(兼)职 人 员 24小 时 值班,每 班且 不 应 少于 2人。专(兼)职 人 员 应 持证 上 岗。5.4.4 非 控 制 室 人 员 进 入 时,应 进行 登记,进 入后 不 应 随 意 触 动 设备。5.4.5 重点 部 位 的 监控 设备 图像 信息 存储 时 间 应 不少于 30天,其 他 图像 信息 存储 时 间 应 不少于 15天,涉 及 重 大 事 件的 录 像 应 永久 保存。应 对 数据 进行 备 份。5.4.6 监控 系统 应 每 年 进行 检 验。5.5 健身器械 5.5.1 健 身 器械 的 使 用 说 明、安全要求、标 志 应 张贴 在 器械明 显 位 置。5.5.2 应定 期对 在 用 健 身 器械 进行 清洁、润滑、调整、检查 并 维 护,做好记录。5.5.3 器械 场 地 应 使 用 弹 性 较好、缓冲 力 强的 沙地 或者 塑胶地面。健 身 器械以 增强 柔韧 性、耐 力 为主,易 操 控。未满 12周岁 的 儿童 在 使 用 健 身 器械 时 应 有 成 人 陪同,重 度残疾 人使 用 健 身 器械 时 应 有 从 事 护 理、康复 等 工作 的 人 员 陪同。5.6 安全标志 5.6.1 应 在 有 较大 危险因素 的 场 所、位 置和相 关 设备、设施 上 设置安全标 志。5.6.2 安全标 志 的设置应 符 合 GB 2894、GB 13495.1、GB 15630和 GB/T 31200的规定。5.6.3 安全出 口、疏散通道 和 楼 梯 口 应设置 具 有 夜间 识 别功 能 的标 志,安全出 口 和 人 员 密集 场 所 疏散门 正 上 方 应设置 灯光 指示 标 志。疏散 走 道 和 转角 处设置的标 志,应设置 在 距地面 1m以 下的 墙 面 或 地面上;灯光 疏散指示 标 志 间距 不 应 大 于 20m;设置 在 袋 形 走 道 时,不 应 大 于 10m;设置 在 走 道 转角区 时,不 应 大 于 1m。应 在 明 显 处设置 疏散 路线 示意图。5.6.4 安全标 志及 安全 使 用 注 意事 项 应设置 在 显 著 位 置,保 持 完 好,便 于 服务 对 象 及社会 公 众 识 别。5.7 其他 5.7.1 建立 健 全 并 统 一 管理 各 类 设备 档 案,包括 但 不 限 于 建筑 和设备设施 平 面 图、设备 明 细 表、设备技术标准、操 作常 规和 运 行 记录,并 根据 情况 变化 及 时 进行 补充 和 更 新。5.7.2 设 有 氧 气 的 机构,应 有 专门存放 氧 气 瓶 的 房 间,房 间 应 保 持 干燥,并 做 到 防 热、防 火、防 油、防 震。氧 气 站、氧 气 房 不 应 有 明火,并 配 有 灭火 设备。氧 气 瓶 在 储存、使 用 时 应 直 立放 置,防 止倾倒,不 应 卧 放 使 用。5.7.3 大 门、阳台 门 应安 装门 锁、门 吸。阳台 应加防护 栏,窗户 应 有 安全 保 护 装 置,窗 下 不 应 放 置 家具、杂 物,地面、墙 面 应 保 持清洁、干燥。5.7.4 户 外设备、娱乐 设施应 有 安全防护 措 施。居住 精神 残疾 人 员 的 院 区,应设置围 墙 或 栏杆,围 墙 及 栏杆 应设置防 攀爬 措 施。5.7.5 居室 内 灯光 照 度 应 柔 和,居住 区 不 应 有 强 噪声源。每 日 应 进行 开窗 通 风。地面 应 保 持 干燥,如正 在 进行 清洁 打扫,应 摆 放 当心 滑 倒 标 志,避免 服务 对 象 摔倒。服务 对 象 活动 区域 应安 装 安全 扶 手。5.7.6 居室家具 及 各种 设备应 无尖 角 突 出部 分,并 加 装保 护 装 置,抽屉、柜 门 应安 装 防 脱 落 装 置。DB11/T 535 2016 5 5.7.7 居室 内 呼叫 系统 应定 期进行 检查 和 测试,对 测试 中 发 现 的 问题 及 时 处理。6 消防安全 6.1 消防设 计 审 核、消防 验 收 或 消防设 计、竣 工 验 收 备 案 抽 查 应 符 合 相 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6.2 建筑 防 火 设 计 应 符 合 GB 50016的规定。6.3 建筑 内部 装 修设 计 及使 用 装 修 材 料的 燃 烧 性 能 等 级,应 符 合 GB 50222的规定。6.4 消防 建筑 应 符 合 以 下规定:a)按照 GB 50016的规定,应设置 火 灾 自动 报警 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室 内外消 火 栓 系统 及 防 排烟 设施;b)按照 GB 50140的规定 配 置相应的 灭火器 材。6.5 消防安全标 志 牌、应急照 明 灯 及 疏散指示系统 的设置,应 符 合 GB 15630和 GB 17945的规定。6.6 应 在 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 和 重 要 场 所、重点 部 位 的 显 著 位 置设置消防安全 警 示、提 示 标 识,在 消 防设施、器 材 上 设置 醒目 的标 识,并 标 明操 作使 用 方 法。6.7 消防标 志 牌、设施、器 材 应定 期组织 检 验 维 修,每月检查 1次,确保 完 好 有 效,发 现 问题 及 时 维修 或 更 换。设 有 自动 消防设施的,应 委 托具 有 相应 资质 的消防技术 服务 机构进行 维 护 保 养,每月 出 具维保 记录,每 年 进行 全 面 检测 1次。6.8 消防安全管理 人 员 应 每 日进行 消防安全 巡视,包括对 重点 部 位 的 巡视;每月 开展 1次 全 方 位 防 火 检查;每 半 年 开展 1次 消防安全 培 训 和消防安全 自 查;每 年 进行 1次 消防 演 练。6.9 任 何 单位、个 人不 应 损坏、挪 用 或者 擅 自 拆 除、停 用消防设施、器 材;不 应 埋 压、圈占、遮挡 消 火 栓 或者 占 用防 火 间距;不 应 占 用、堵塞、封闭 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消防 车 通道。人 员 密集 场 所 的 门窗 不 应设置 影响逃 生 和 灭火 救 援 的 障碍 物。7 食品安全 7.1 应 取 得餐饮 服务 许 可 证,应 配 备食品安全管理 人 员。从 事 餐饮 的 工作人 员 应 持证 上 岗,每 年 进行健 康 检查。7.2 食品的 采 购、储存、运 输、加 工、制 作、配 送 应 符 合 食品安全相 关 法律法 规的要求,做 到 专 人、专室、专 用 工 具、专 用消 毒 设备、专 用 冷藏冷冻 设备;食物 成 品 存放 做 到 生 熟 分 开、成 品与 半 成 品 分 开、食物与 杂 物 分 开、食物与 药 品 分 开。7.3 采 购 食品 时,应 查 验 供 货 者 的 许 可 证 和食品出 厂 检 验 合 格证 或者 其 他 合 格证 明。7.4 制 作 食品应按照 原 料 进 入、原 料加 工、半 成 品加 工、成 品 供 应的 流 程 进行,防 止 在 存放、操 作中产生 交叉污染。餐 具、饮 具 和 盛 放 直 接 入 口 食品的 容 器,使 用前应 洗净、消 毒,炊 具、用 具 用 后 应 洗净,保 持清洁。7.5 储 藏 食品的 库 房 应 保 持 干燥 通 风、清洁 整 齐。食品应 当 分 类、分 架 存放,距 离 墙 壁 和 地面 应 在 10cm以上。7.6 应按照 服务 对 象 的 年 龄阶段 和 身 体 状 况 制 作 食品。食品制 作 应 做 到烧 熟煮透。7.7 食品 留样 在 冷藏条 件下 存放 48小 时 以上,每 个 品 种 留样量 不少于 100g。留样 容 器 外应 记录 食品 名称、数 量 和 时 间 等 信息。8 照料安全 DB11/T 535 2016 6 8.1 根据 评估结 果,采取 防 跌 倒、防 烫 伤、防 噎 食、防 压 疮、防 走 失、防 自伤、防 自 杀 等 安全防护 措 施,并 在 相应 位 置设置安全防范标 识。8.2 根据 服务 对 象,配 备相应比 例 的 服务 人 员 及 相应的设施设备。8.3 服务 人 员 应 经 过 专 业 照料护理安全 培 训,符 合 本 岗 位 上 岗 要求。8.4 设备设施应 进行 定 期 检查、维 修 保 养,每 次 使 用前 后 应 再 次 进行 安全 检查。8.5 老 年 人 照料安全应按照 DB11/T 1217的要求 进行 操 作;残疾 人 照料安全应按照 MZ 009-2001中 第 3章要求 进行 操 作;儿童 照料安全应按照 MZ 010-2013中 第 4章要求 进行 操 作。9 医疗护理安全 9.1 由 取 得 医疗 机构 执 业 许 可 证 的内设医疗 机构 或 委 托 其 他 医疗 机构 承担 医疗 诊 疗 工作。9.2 医疗 机构 应按 诊 疗范围 开展 医疗护理 活动,配 备相应比 例 的医疗护理 人 员 及 相应的设施设备。9.3 医疗护理 人 员 应 持 有 专 业 资 格证书,在 执 业 范围内 开展 医疗护理 服务。按照 执 业 要求,参加相应的 执 业 培 训 及 安全 培 训。9.4 应为 服务 对 象 进行 综 合 评估,建立 健 康 档 案,制定照 顾 计 划,记录 信息准 确 并 妥善 保 管。9.5 医 生 按 诊 疗 常 规 开展 诊 疗 服务,识 别 服务 对 象 医疗 风 险,制定防范 措 施 并组织实 施,应 向担 保 人或监 护 人 做好 医疗 告 知 工作。9.6 药 品 采 购、验 收、储存、使 用应 符 合 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药 品管理 法 等 相 关 规定。9.7 护 士 按照护理 操 作 规范 开展 护理 服务。9.8 为 服务 对 象 提 供 相应的 健 康 宣 教。10 康复安全 10.1 应 根据 服务 对 象需 求,进行 康复 评估,制定康复 计 划,开展 康复 服务。10.2 社会福利机构 应 配 备相应比 例 的康复 人 员 及 相应的康复设备。10.3 康复 人 员 应 经 过 专 业 安全 培 训,符 合 上 岗 要求。10.4 康复设备设施应定 期 检查、维 修 保 养,每 次 使 用前 后 应 再 次 进行 安全 检查。10.5 康复 训练器械 安全管理应 符 合 GB 24436的规定。10.6 康复 服务 应按照康复 计 划 和 个 人 康复 方 案 进行实 施,老 年 人 康复应 符 合 MZ 008-2001中 3.3的规定;残疾 人 康复应 符 合 MZ 009-2001中 3.3的规定;儿童 康复应 符 合 MZ 010-2013中 第 6章的规定。10.7 康复 档 案 记录 应准 确,妥善 保 管。11 内部治安 11.1 应 做好 防 盗窃、防 打 斗、防 违 法 乱纪 等 安全管理 工作,发 现 问题 及 时 上 报 机构 安全管理部 门 进行 解 决。不 能 解 决 的,应 上 报 上 级 单位 或 相 关 单位进行 解 决。11.2 如 有 外 来访客,应 询 问 来访 事 由、部 门、受 访 人 等 信息,确 认 无 误 后 指 引 来访 者 前 往,并 按照 机构 相 关 规定 对 出 入 人 员 进行 管理。11.3 遵守 国家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机构有 关 车辆 管理制 度,定 期、定 程 对 车辆 进行 保 养、维 修,按 时 对 车辆 年 检、保 持 车 况 良 好、不 驾驶 有 故 障 的 车辆。12 信息安全 DB11/T 535 2016 7 12.1 信息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健 康 档 案、管理 工作 档 案、图 片 信息、影 像 信息。收 集 的信息应 符 合 真 实 性、准 确 性、全 面 性、时效 性的 原 则。12.2 宜 建立 各 类 信息 系统 进行 信息管理。12.3 应 遵守 国家保 密 法 和 保 密 守 则,不 泄 密,不 泄露 个 人 隐私。12.4 应设 有 专(兼)职 人 员负责 信息管理,各 类 信息 经 过 筛 选 和 整 理 后,应 当 分 类 保存。12.5 应设 有 档 案 柜 和 档 案室,档 案室 应 保 持 整 洁、空 气 流 通、光 线充 足、温湿 度 适 宜,定 期 打扫 卫 生。应 配 有 温湿 度计、防 火器 材、防 盗 门,做好 防 火、防 潮、防 虫鼠、防 霉、防 盗 等 安全 措 施,确保 档 案存放 安全。12.6 应 建立 档 案 管理制 度,每 年 检查 1次,对 破 损 或 变 质 的 档 案,应 及 时 进行 修 补 和复制。13 废 弃物 管理 13.1 生活 废 弃物 13.1.1 应设置 可 回 收、不可 回 收、其 他 垃圾 的 容 器,并 张贴 标 志。13.1.2 应 使 用 黑色 塑 料 袋 进行 收 集,存放 到 指 定 地 点,集 中进行 处置。13.2 医疗废 弃物 13.2.1 应设置 专 用 回 收 设备,张贴 医疗废物标 志,并由 专 人 定 期 集 中 处置。13.2.2 应 使 用 黄 塑 料 袋 进行 分 类收 集,不 应 使 用 没 有 医疗废物标 识 的 包 装 容 器。13.2.3 医疗 机构 废弃物的处理应 符 合 医疗废物管理 条例 和 医疗废物 分 类目 录 的规定。13.3 餐厨垃圾 13.3.1 应 实行 分 类 管理,分 别 处理,采 用 密 闭、防 腐 专 用 容 器 盛 放,并 张贴 餐 厨垃圾 标 志。13.3.2 应 做 到 日 产 日 清,并 直 接 运 输 到 垃圾 转 运 站 或 处理 厂。存放、运 输 过 程 中,应 采取 防 止 发 生 霉 变 措 施。14 应急处置 14.1 应急预 案 14.1.1 结 合 本 机构实 际情况 制定处置 突发 事 件应急 预案,包括 但 不 限 于组织 活动 突发 事 件处置 预案、设备设施 故 障 处置 预案、意 外防范 预案、群 体 性 事 件处置 预案、灭火 与应急 疏散预案、食品安全 事故 应急 预案、传 染 病 防 控 预案以 及机构 认 为 有必 要制定的 其 他 预案。14.1.2 应急 预案 的内 容包括 但 不 限 于:a)组织机构;b)职责分 工;c)处置 原 则;d)预案等 级;e)预案 启 动 和 报警;f)处置 程 序;g)物 资 储 备;h)工作 要求。DB11/T 535 2016 8 14.1.3 机构 应 每 半 年 进行一 次 应急 预案 演 练。14.1.4 机构 应 根据 实 际情况 的变化,对 各 类 应急 预案 内 容进行 补充 和 完 善。14.2 应急处置 要求 14.2.1 突发 事 件应急处置 或 先 期 处置 工作由 本 机构 安全管理部 门负责 组织实 施,并 按要求 逐 级 上 报,程 序 应 符 合 下 列 要求:a)工作人 员 发 现 设施 故 障 或在 服务 过 程 中 发 现 安全 隐患,应 向 安全管理部 门 报 告,安全管理部 门 应 及 时 组织 力 量 采取措 施,消除 隐患,并 向 上 级 报 告;b)发 生 安全 事故 后,工作人 员 应 立 即 向 安全管理部 门 报 告,并进行 事故 详 细 记录;安全管理部 门应按照 有 关 规定 及 时 向 上 级 主管部 门 和相 关 行政 主管部 门 报 告。14.2.2 超 出本 机构 应急处置 能力时,应 及 时报 请 上 级 主管部 门 提 供指 导 和 支 持。发 生 重 大 疫 情,应 及时 向 机构 属 地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构 报 告。14.2.3 安全管理部 门 应 对 发 生 后 的 突发 事 件 进行 分 析,按照应急 预案 的 程 序 及 时 研究 应 对 措 施,做好应急准备。14.2.4 安全管理部 门 应 对 突发 事 件的 过 程 及 处置 行 为 进行 评估,1小 时 内 将 突发 事 件和应急处理 结 果 上 报 上 级 主管部 门。14.2.5 儿童 福利机构 发 生儿童意 外 伤害,应按照 DB11/T 1141的要求 进行 应急处置。DB11/T 535 2016 9 参 考 文 献 1 MZ/T 032-2012养老机构 安全管理 2 建 标 144-2010老 年 养 护 院 建 设标准 3 建 标 145-2010儿童 福利院 建 设标准 4 医疗废物 分 类目 录 卫 医 发 2003287号 卫 生 部 2003年 10月 10日 发 布 5 国家 突发 公共 事 件 总体 应急 预案 国 发 200511号 国务 院 2006年 1月 8日 发 布 6 医疗废物管理 条例 中华人民 共 和 国国务 院 令 第 588号 2011年 1月 8日 修 订 发 布 7 民政 部 公 安部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民 函 2015280号 民政 部、公 安部 2015年 8月 28日 发 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copyright@ 2017-2022 报告吧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7002310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200018  | 宁公网安备64010602000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