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可燃液体储存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6/ 284-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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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01 C 80 备案号:43181-2014 DB46 海南省 地 方 标 准 DB 46/284 2014 石油化工 可燃液体 储存场所 消防安全 规范 Fire safety code of petrochemical flammable liquid storage place 2014-06-19 发布 2014-09-01 实施 海 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46/284 2014 1 前 言 本标准 的第7、8、9、10、11 章和 第5.2-5.3、6.2-6.4、12.1、12.3-12.4、13.1-13.2、13.4-13.7条内容 为强 制性,其 余为 推荐性。本标准 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海 南省 公安 消防 总队提 出并 归口。本标准 由海 南省 公安 消防 总队、中国 科学 技术 大学 火灾科 学国 家重 点实 验室、合肥 科大 立安 安 全 技术股份 有限 公司 负责 起草。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伍林、冯峰、张 哲、吴思 军、符人宏、张 刚、姚斌、刘 炳海、李恒、张 文 峰、谢枸棉、蔡 甫松、黄 斌、许丁凡、王 良浩 DB46/284 2014 2 石油化工 可燃液 体储存场 所消防 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石 油化 工可 燃液 体 储存 场所 消防 安全 的术语 和定 义、符号、基 本规定、场 所布 置、储罐设置、消 防设 施、防控 流淌火 设施、消 防泵 房配 置、消 防站、消 防车 道和 监视系 统设 置等。本标准 适用 于新 建、扩建 的石油 化工 可燃 液体 储存 场所。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 50057 建筑 物防 雷设 计规范 GB 50074 石油 库设 计规 范 GB 50151 泡沫 灭火 系统 设计规 范 GB 50160 石油 化工 企业 设计防 火规 范 GB 50338 固定 消防 炮灭 火系统 设计 规范 GB 50737 石油 储备 库设 计规范 3 术语和 定义 GB 50074 界 定的 以及 下列 术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石油化 工可 燃液 体储 存场 所 储存单 罐容 积大 于2 104 m3且计 算总 容量 大于10104 m3的甲B、乙A类 可燃 液 体的独 立油 库、企业附属油 库及 石油 化工 企业 可燃液 体储 存场 所。3.2 特级石 油库 储罐计 算总 容量 大于 等于120104 m3的石 油库。3.3 一级石 油库 储罐计 算总 容量 大于 等于10104 m3,小于120 104 m3的石 油库。3.4 储罐计 算总 容量 储罐容 量乘 以一 定系 数折 算后的 储罐 总容 量。DB46/284 2014 3 4 符号 下列符 号适 用于 本文 件 D:为 相邻 储罐 中较 大储 罐 的内径。5 基本规 定 5.1 石油化 工可 燃液 体储 存场 所的设 计除 执 行GB 50057、GB 50074、GB 50151、GB 50160、GB 50338、GB50737 外,还 应执 行本 规范的 规定。5.2 特级石 油库 非原 油类 易燃 和可燃 液体 的储 罐计 算总 容量应 小 于120 104 m3。5.3 特级石 油库 的储 罐计 算总 容量大 于或 等 于240 104 m3时,应 按火 灾危 险性 最 大的一 个原 油储 罐和火灾危 险性 最大 的一 个非 原油储 罐同 时发 生 火 灾进 行消防 系统 设计。5.4 石油化 工可 燃液 体储 存场 所宜在 基础 设计 完成 后进 行消防 安全 综合 评估。6 场所布 置 6.1 石油化 工可 燃液 体储 存场 所应按 储存 区、装卸 区、辅助生 产区、行 政区 分区 布置,见 表 1。表1 石油化 工可 燃液 体储 存场 所分区 布置 表 序号 分 区 区内主要设置 1 储存区 储罐组、油泵站、罐组(区)的专用变配电间等 2 装卸区 水运装卸区、铁路装卸区、公路装卸区 3 辅助生产区 消防泵房、计量室、变配电所(间)、污水处理设施、锅炉房、化验室等 4 行政区 办公室、食堂、控制室、汽车库、消防站、宿舍、应急集结地等 6.2 石油化 工可 燃液 体储 存场 所应设 置应 急集 结地,应 急集结 地可 与消 防站、行 政区内 停车 场、宿舍外广场、市政 道路 合用。其 设置位 置应 便于 消防 车辆 应急出 动,同 时应 设置 明 显标识 以及 照明 灯等 配套设施。消防 站应 配备 向消 防车输 送泡 沫液 的设 施。6.3 消防泵 房、消防 站、变配 电所(间)、办 公室、控 制室、宿舍、食 堂等 重要 场所与 输油 管道 之间的距离 小 于15m 时,朝向 输油管 道一 侧的 外墙 应采 用无门 窗洞 口的 不燃 烧体 实体墙。与 输油 管 道 之 间 的距离大 于15m 时,朝 向输 油管道 一侧 的外 墙上 必须 开设门 窗时,应 设置 甲级 防火门 窗。6.4 消防泵 房、消 防 站、变配 电所(间)、办 公室、控 制室、宿舍、食 堂等 重要 场所应 有防 止流 淌火的设施。7 储罐设 置 7.1 同一个 储罐 组内 储罐 的总 容量应 符合 下列 规定:a)固定顶 储罐 组及 固定 顶储 罐和外 浮顶、内 浮顶 储罐 的混合 罐组 不应 大 于12 104 m3,其中 浮 顶用钢质 材料 制作 的外 浮顶、内浮 顶 储 罐的 容量 可折 半计入 混合 罐组 的总 容量。b)浮顶用 钢质 材料 制作 的内 浮顶储 罐组,储 罐的 总容 量不应 大 于 36 104 m3。浮 顶用易 熔材 料 制作的内 浮顶 储罐 组,储罐 的总容 量不 应大 于 24 104 m3。c)外浮顶 储罐 组不 应大 于 60 104 m3。DB46/284 2014 4 7.2 成品油 储罐 区总 容量 大 于60104 m3和原 油储 罐区 总 容量大 于 240 104 m3时,应布置 成两 个或 多个储罐 区,其防 火间 距应 符合下 列要 求:a)两个储 罐区 的相 邻储 罐之 间的防 火距 离不 应小 于 1.0 D。b)不同储 罐组 的相 邻储 罐之 间的防 火距 离不 应小 于 0.8 D。c)同一储 罐组 甲、乙类 浮顶、内浮 顶储 罐间 的防 火距 离不应 小 于 0.4 D。7.3 储罐组 内应 设隔 堤,当储 罐单罐 容量 大于 等 于3104 m3时,隔堤 内储 罐的 数 量应 为 1 座。7.4 固定顶 储罐 直径 不应 大 于48 m。8 消防设 施 8.1 石 油化 工园 区应 配置 移动 式远程 供水 系统。8.2 石油化 工园 区内 的石 油化 工企业 设置 的消 防给 水管 网应相 互连 通或 设置 相互 供水的 设施。8.3 石油储 备库、特 级石 油库、一级 石油 库配 置泡 沫混 合液用 的泡 沫消 防水 泵应 单独设 置,不应 与消防冷却 水泵 共用。8.4 石油化 工可 燃液 体储 存场 所应配 置 4 门防 爆遥 控移 动炮,泡沫 液灌 装泵、泡 沫钩管、泡 沫枪 等。遥控移 动炮 流量 不低 于 60 L/s,射程 不低 于 60 m,遥控距 离不 低 于 100 m。8.5 泡沫液 储备 量应 在计 算基 础上增 加不 小 于100%的 备 用量。用 于扑 救液 体流 散 火灾的 辅助 泡沫 枪数量应按 不小 于3 支设 计,每支泡 沫枪 的流 量不 小 于480 L/min,其 泡沫 混合 液 连续供 给时 间不 应低 于1.0h。8.6 单罐容 量大 于5104 m3的 外浮顶 储罐,应 在罐 顶梯 子 平台的 对称 位置 上设 置二 分水器 和操 作平 台。二分水 器应 由DN100 管道 沿管壁 引至 防火 堤外,在 距地 面 0.7 m 处 设置 半固 定管牙 接扣。根 据 需 要,从二分水 器上 引出 的泡 沫混 合液管 道也 可与 固定 泡沫 系统连 通。8.7 单罐容 量10000 m3及以 上 的外浮 顶储 罐应 设置 防爆 型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在 储罐上 应设 置无 电 探测及传 输的 报警 装置。在 罐组四 周道 路旁 应设 置手 动报警 按钮。8.8 石油化 工可 燃液 体储 存场 所的消 防用 水量 应包 括移 动消防 用水 量,移动 消防 用水量 不应 小于180L/s。8.9 外浮顶 储罐 罐顶 浮盘 上应 配置水 基、泡沫 灭火 器,并应采 取防 嗮、防雨 等措 施。9 防控流 淌火 设施 9.1 防火堤 耐火 极限 不应 低 于5.5 h;在 耐火 极限 内,防 火堤应 能承 受在 计算 高度 范围内 所容 纳液 体的静压 力且 不应 泄漏。9.2 防火堤 及隔 堤内 的有 效容 积应符 合下 列规 定:a)防火堤 内的 有效 容积 不应 小于罐 组 内 1 个 最大 储罐 的容积;b)隔堤内 有效 容积 不应 小于 隔堤 内 1 个 最大 储罐 容积 的 10%。9.3 在防火 堤进 出通 道处 应设 置消防 扑救 操作 平台 和踏 步。消 防扑 救操 作平 台的 面积不 应小 于 4 m2。9.4 石油化 工可 燃液 体储 存场 所应设 置漏 油及 事故 污水 收集池。收 集池 容积 不应 小于一 次最 大消 防用水量,并应 采取 隔油 措施。9.5 排洪沟 应采 取防 止易 燃可 燃液体 流入 的措 施。排洪、排水沟 渠等 与罐 组无 关的 设施严 禁穿 过 罐 组。10 消防泵 房配 置 DB46/284 2014 5 10.1 石油化 工可 燃液 体储 存场 所的消 防水 泵均 应设 备用 泵,备 用泵 应采 用柴 油机 消防泵,且 应考 虑100%流 量备 用;泡沫 液泵 的备用 泵应 采用 柴油 机或 水轮机 作为 动力 源。10.2 消防水 池、泡沫 液罐 应设 置消防 车取 用接 口,其它 可利用 的水 源地 应设 置消 防车取 水 专 用 场 地。10.3 消防水 泵房、泡沫 消防 泵 站应设 置应 急照 明装 置,照度不 应低 于正 常工 作照 度,供电 时间 不应 小于6.0h。10.4 单位内 设有 两个 及两 个以 上 消防 泵房 的,消防 供水 管网应 相互 联通,并 加设 连通阀 门。10.5 油泵房 应设 置移 动泡 沫灭 火设施,并 应配 置水 基灭 火器。11 消防站 和消 防车 道 11.1 石油化 工可 燃液 体储 存企 业应建 立专 职消 防队,并 配备相 应的 装备。11.2 油化工 可燃 液体 储存 场所 通向公 路的 车辆 出入 口不 应少于 两处,并 应位 于不 同方位。11.3 企业消 防站 的位 置,应满 足接警 后,消防 车到 达火 场的时 间不 超 过 5 min,且 距火场 的距 离 不 应超过2.5 km 的 要求。11.4 石油化 工可 燃液 体储 存场 所的储 罐区,储 罐总 容量 大于或 等 于 12 104 m3的单 个罐组 应设 环 行 消防车道,多 个罐 组共 用一 个环行 消防 车道 时,环行 消防车 道内 的罐 组储 罐总 容量不 应大 于 12 104 m3。装卸区 应设 消防 车道,并 应与石 油化 工可 燃液 体储 存场所 内的 道路 构成 环形 道路。消防 道路 路 面 标高应高 于防 火堤 外侧 地面 的设计 标高0.5 m及 以上。11.5 储罐区 周边 的消 防道 路宽 度不应 小 于 11 m,储罐 组 之间的 消防 道路 宽度 不应 小于 9 m,其中 路 面不应小 于7 m;消防 道路 的 内边缘 转弯 半径 不应 小 于13 m。消 防道路 净空 高度 不小 于5 m,路 面应 清晰标出通 行方 向。11.6 两个路 口间 的消 防道 路长 度大 于 300 m 时,该 消防 道路中 段应 设置 供火 灾施 救时用 的回 车 场 地,回车场 不应 小 于20 m20 m(含 道路)。12 监视系 统 12.1 储罐区 应设 置电 视监 视系 统,对 储罐 浮顶 等重 点防 火部位 的安 全情 况进 行监 视。摄 像机 应 设 置 在罐区外 围较 高的 建筑 物或 构筑物 处,实现 对罐 区的 远距离 全景 监视。12.2 室外安 装的 摄像 机应 置于 接闪器 有效 保护 范围 之内;摄像 机的 视频 线、信号 线宜采 用光 缆 传 输,电源应 采 用UPS 供电,各 类电缆 两端 应加 装浪 涌保 护器;摄像 机应 有接 地保 护,接 至接 地网。12.3 电视监 视系 统应 与火 灾自 动报警 系统 联动。当 火灾 自动报 警系 统报 警时,自 动联动 相关 的 摄 像 机切换至 火灾 报警 区域,以 便确认 火情。12.4 储罐区 应配 置温 度、压力、液位、流 量、组分 等信 息 的不 间断 实时 采集 和监 测系统。13 其他设 置 13.1 石油化 工可 燃液 体储 存场 所消防 用电 设备 和油 泵房 的供配 电线 路应 采用 单独 专用回 路供 电,其 它供电负 荷发 生故 障不 应影 响消防 用电 设备 正常 运行。13.2 石油化 工可 燃液 体储 存场 所配电 电缆 应直 埋或 电缆 沟充砂 敷设,不 可与 输油 管道同 沟设 置。局 部地方确 需地 面敷 设时,应 采取防 爆措 施。13.3 直径不 小 于300 mm 的遥 控 电动阀 门,同时 应具 有手 动操作 功能。直 径不 大 于600 mm 的 遥控 电动阀门,手 动关 闭时 间不 宜超 过 15 min。直 径大 于600 mm 的遥 控电 动阀 门,手 动关 闭时间 不宜 超 过 20 min。DB46/284 2014 6 13.4 石油化 工可 燃 液 体储 存场 所应配 备移 动 EPS 应 急供 电设备,其 供电 容量 和电 压 应满足 应急 快 速 关闭阀门 的需 要。13.5 储罐组、输油 泵站、计量 站 等可燃 气体 易泄 漏和 易积 聚区域 应设 置可 燃性 气体 浓度检 测器,并 将信号远 传到 控制 中心。13.6 外浮顶 储罐 浮顶 边缘 应设 置有效 的边 缘密 封装 置,一 次密封 和二 次密 封装 置之 间及外 浮顶 和 罐 体之间的 静电 消除 装置 连接 应可靠。外 浮顶 储罐 的一 次密封 采用 金属 机械 密封 装置时,应 采取 氮 封 保 护 措施。13.7 每座储 罐应 设置 液位 连续 测量仪 表和 高高 液位 开关、低低 液位 开关。高 高液 位 开关应 具备 高 高 液位联锁 关储 罐进 口阀 的功 能。低 低液 位开 关应 具备 低低液 位 联 锁停 输油 泵并 关闭泵 出口 阀门 的功 能。13.8 可燃及 有毒 介质 管道 在水 域和陆 域交 界处 应设 置紧 急切断 阀门,且 宜设 置在 陆域侧。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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