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交通一卡通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DB11/T 159.1-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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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5.240.15 L64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T 159.1 2015 代替 DB11/T 159.3 2005 市政交通一卡通技术规范 第 1部分:总则 Municipal administration&communication card technology specifications Part 1:General specifications 2015-01-28发布 2015-08-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159.1-2015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缩略语.5 5 系统构成.6 6 系统功能.7 6.1 总中心计算机处理系统.7 6.2 分中心或运营实体处理系统.8 6.3 终端.9 6.4 卡片.10 7 性能指标.11 7.1 总中心计算机处理系统性能指标.11 7.2 分中心或运营实体处理系统.11 7.3 终端技术指标.11 7.4 卡片技术指标.12 8 通信及传输要求.13 8.1 网络连接.13 8.2 网络协议.13 8.3 数据传输.13 8.4 数据组织结构.13 9 安全要求.15 10 业务规范.16 10.1 业务类型.16 10.2 应用领域.16 10.3 交易模式.17 10.4 应用方式.17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一卡通卡初始化流程.19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卡号编码.20 附 录 C(规范性附录)交易类型编码.21 附 录 D(规范性附录)数据包类型.22 附 录 E(规范性附录)数据包数据项.23 附 录 F(规范性附录)交易记录数据项.24 DB11/T 159.1-2015 II 前 言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 规 则起草。DB11/T 159市政 交通一卡通技术规范 分 为 5个部 分:-第 1部 分:总 则;-第 2部 分:卡片;-第 3部 分:终端;-第 4部 分:安全;-第 5部 分:检测。本 部 分 为 DB11/T 159的第 1部 分。本 部 分代替 了 DB11/T 159.3-2005市政 交通一卡通技术标 准第 3部 分:应用。本 部 分 与 DB11/T 159.3-2005相比主 要 变 化 如下:修改了 前言 的描述(见 前言,2005年版的 前言);删除了 引言(见 2005年版的 引言);修改了 规范性引用文件 清单所列 标 准 中标 示与 引用文件 的对 应 关 系,只有正在起草的与 引用文件 存在 一 致 性程 度的 标 准,才需 标 示(见 2,2005年版的 2);对“术语和定义”及“符 号和缩略语”在正 文中 的出现情况做了核对,删除了没有出现的,修改了出现的,并同步将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统一 在 本标 准第 1部 分“总 则”中定义(见 3和 4,2005年版的 3和 4);修改了“系统组成”,调整为“系统构成”(见 5,2005年版的 6);根 据 当 前 先进 技术 的发展趋势 及 主 流标 准的 应用 情况,增加了对 系统、终端、卡片 的新 要求(见6,7,8,9);删除了“一卡通卡应用要求”、“终端应用要求”、“中心计算机处理系统 的 应用要求”,将其合并为“系统功能”,增加了 系统业务连 续 性要求,增加了同城异地备份 系统 的建设 要求(见 6,2005年版的 7、8和 9);增加了第 7章“性能指标”(见 7);删除了“系统应用 的 安全要求”,将其调整为“安全要求”,增加了 信 息 系统安全 等 级保护 的 要求(见 9,2005年版的 11)。删除了“主 要应用方式”,将其调整为“业务规范”,从 业务类型、应用领域、交易模式和应 用方式 四 个 方 面 进 行 分类和 描述,并对 业务类型、应用领域、交易模式和应用方式 进了 补充(见 10,2005年版的 5)。本 部 分 由北京 市 交通 委员会提 出并 归口。本 部 分 由北京 市 交通 委员会 组织实 施。本 部 分 主 要 起草单 位:北京 市 交通信 息 中心、北京 市政 交通一卡通 有 限公司。本 部 分 主 要 起草 人员:葛昱、邹迎、俞宏熙、白洪波、陈 文 革、刘敬光、周湘鹏、蒋金煜、邢钊、曾 正 喜、卢明、李倩、陈智宏、刘浩、隋莉颖、王立勋、李伟。DB11/T 159.1-2015 1 市政交通一卡通技术规范 第 1部分:总则 1 范围 本 部 分规定 了市政 交通一卡通 的 系统结构、系统功能、性能指标、通信及传输要求、安全要求、业 务规范要求。本 部 分 适 用 于 市政 交通一卡通系统 的设 计、开 发、实 施、验收、运营 与 管 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 对 于 本文件 的 应用 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日期 的 引用文件,仅 所 注日期 的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 引用文件,其 最 新版 本(包 括 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14916 识别 卡 物 理 特 性 GB/T 22239 信 息 系统安全 等 级保护基 本要求 GB 50174 电子 信 息 系统机 房 设 计规范 CJ/T 166 建设 事 业 IC卡应用技术 CJ/T 304 建设 事 业 CPU卡 操作 系统技术要求 JR/T 0025 中 国金融集 成 电路(IC)卡规范 DB11/T 159.2-2014 市政 交通一卡通技术规范 第 2部 分:卡片 DB11/T 159.3-2014 市政 交通一卡通技术规范 第 3部 分:终端 DB11/T 159.4-2014 市政 交通一卡通技术规范 第 4部 分:安全 ISO/IEC 14443-2 识别 卡-无 触点 集 成 电路 卡-邻近 卡 第 2部 分:射频 功 率 及信号接 口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标 准。3.1 运营实体 operation entity 参 与市政 交通一卡通系统运营 的 行 业、公司、单 位 或 其 联 合 体。3.2 近场支付 near field pay DB11/T 159.1-2015 2 在 交易 过 程中,持 卡 人 使 用一卡通卡,通 过 终端 设备 刷 卡方式,在 交易 现 场购买商品 与 服 务,进 行支付 的 行 为。3.3 远程支付 remote field pay 在 支付过 程中,消费者使 用 手 机或 个 人电 脑,基于 移动 通信或 互联 网技术,以远 程 在 线 的 方式 完 成支付 的 行 为。3.4 脱机交易 offline transaction 在 交易 过 程中,终端 无 需与 后台 实 时 通 讯,交易数据 保 存在 终端 内 部,定 时批量上 传 至后台 系统,交易处理全 部在 终端本 地 完 成 的 交易。3.5 联机交易 online transaction 在 交易 过 程中,终端 须 与 后台 实 时 通 讯,交易数据实 时上 传 到后台 系统,与 后台 系统 共 同 完 成 认证、传输、业务 判断 及交易处理 的 交易。3.6 公开密钥基础设施 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 提 供鉴 别、加 密、完 整 性和 不可 否认 性 服 务 的 支持 公 钥 管 理体 制 的 基 础 设 施。3.7 数字签名 digital signature 对 数据 的 一 种非 对 称 加 密 变 换。该 变 换 可 以使 数据接 收 方 确认 数据 的 来源 和 完 整 性,保护 数据 发 送方 发出 和接 收 方 收 到 的 数据 不 被 第 三 方 篡 改,也 保护 数据 发 送 方 发出的 数据 不 被 接 收 方 篡 改。3.8 智能 IC卡 Smart Card 带 CPU的 集 成 电路 卡,用 于 执 行 处理和/或 存 储 功能 的 电子 器 件,简称 IC卡。3.9 市政交通一卡通卡 multi-application card 国 家 IC卡 注 册 中心 注 册,北京 市 指定 的发 卡机构统一 发 行,并在市政、交通及 其 它服 务 行 业应用,符合 本规范 的 智 能 IC卡。简称 一卡通卡。3.10 读写器 reader 可 以 对 IC卡 进 行 数据交 换 的 终端 设备。3.11 初始化 initialization 在 卡 发 行 前,由 卡 的发 行 机构 对 IC卡 进 行 格 式化,并在 卡中 写入 卡 的发 行 信 息的 过 程。DB11/T 159.1-2015 3 3.12 应用文件 application file 按照 一定 的 数据 格 式 产生 的 具 有 不 同 功能 的 数据文件,应用文件包 括 卡 的 应用 目 录文件、发 行 文件、电子 钱 包文件、交易记录文件和用 户过 程文件 等。3.13 电子钱包 electronic purse 一 种 为 方 便持 卡 人 进 行 小额消费而 设 计 的 IC卡应用,支持圈 存、消费 等 交易,除 圈 存 交易 外,其 它交易 均 无 须 提 交 个 人 密 码。3.14 加密算法 cryptographic algorithm 为了 隐藏 或 揭 露 信 息 内 容 而 变 换 数据 的 算 法。3.15 明文 plaintext 没有加 密 的 信 息。3.16 密文 ciphertext 通 过密 码系统 产生 的 不可 理 解 的 文 字 或信号。3.17 密钥 key 对 数据 进 行 加 密时使 用 的 秘 密参 数,密钥 对 密 文 解 密,使 原 数据文件 恢复。3.18 终端 terminal 能 完 成一卡通卡应用 的 IC卡 读 写 设备,从物 理 配置 上 分 为 A、B和 C三 类终端,三 类终端 都 可 以 用 来实 现 充 值、消费 或 服 务功能。3.19 典型交易时间 currently transaction time 终端 完 成一 次 正 常 消费 交易 的 卡片处理 时 间,这 个 时 间 是从 终端 寻 卡成功,到 终端接 收 到 卡片 返回的 最 后 一 条 指 令 为 止,不 包 括 处理 意 外、中 断 等 附 加 时 间。3.20 API模块 API module 集 成 了市政 交通一卡通 核 心应用 的 嵌 入 式组件。3.21 授权 authorization DB11/T 159.1-2015 4 终端机 需 通 过 通信 线 路 向 前 置 系统 申请,只有 获得 了 系统 认证 通 过后,才 能 进 行 一卡通卡 的相关 业 务。3.22 充值 机 add-value machine 可 以 对 IC卡中 电子 钱 包 进 行充 值 的 终端 设备。3.23 对称 加密技术 symmetric cryptographic technique 发 送 方和接 收 方 使 用 相同 保 密密钥 进 行 数据 变 换 的加 密 技术。在 不 掌握 保 密密钥 的情况下,不可 能 推导 出发 送 方或 者 接 收 方 的 数据交 换。3.24 非对称 加密技术 asymmetric cryptographic technique 采 用 两 种 相关变 换 进 行 的加 密 技术,一 种 是公开 变 换(由公 共密钥 定义),另 一 种 是 私 有变 换(由 私 有 密钥 定义)。这两 种 变 换具 有 以 下 属 性,即私 有变 换 不 能通 过 给 定 的 公开 变 换 导 出。3.25 非平台 卡 non platform card 智 能卡 COS与 硬 件 平 台 紧 密 结 合在 一 起,不 具 备 二次 开 发 能 力 的 智 能卡。3.26 平台 卡 platform card 具 有 安全 防 护 性 的 方式 来执 行 小 型 Java Applet的 智 能卡。3.27 标准卡 standard card 卡片规 格 遵循 GB/T 14916-2006的 5.1.1的 尺寸 和 公 差 的 卡片。3.28 异形 卡 alien card 卡片 外 观 和 尺寸 不 符合 标 准 卡要求 的 卡片。3.29 Timing攻击 Timing attack 在加 密过 程中,由于 各 分 支 语 句 的 执 行、频率、RAM命 中 率 等 因素 所 造 成 时 间 不 一 致,利 用 这些漏洞 进 行 的 攻击活 动。3.30 SPA/DPA攻击 simple power analysis/differential power analysis attack 系统 消 耗 功 率 的 大 小 随微 处理 器执 行 的 指 令 不 同 而 不 同,通 过 观察 系统 的 功 耗,来 提 取 与 密钥 有关信 息的 攻击活 动。DB11/T 159.1-2015 5 3.31 A类 终端 type A terminal 安 装 有市政 交通一卡通系统 SAM模 块 或 API模 块,具 有 一卡通卡 读 写 功能 的 专 用 设备。3.32 B类 终端 type B terminal 安 装 有市政 交通一卡通系统 SAM模 块 或 API模 块,具 有 一卡通卡 读 写 功能 的 非 专 用 设备。3.33 C类 终端 type C terminal 不 含 市政 交通一卡通系统 SAM模 块 或 API模 块,通 过远 程 控 制 实 现 一卡通卡 读 写 功能 的 装置。3.34 私钥 private key 一 个 实体 的 非 对 称密钥 对 中 仅 供 实体 自身 使 用 的 密钥,在 数 字签名 模式中,私 钥 用 于 签名 功能。3.35 公钥 public key 一 个 实体 的 非 对 称密钥 对 中 可 以 公开 的 密钥,在 数 字签名 模式中,公 钥 用 于验 证 功能。4 缩略 语 下列 缩略语 适 用 于 本标 准。ACC:轨道 交通 AFC清 算 管 理中心(AFC Clearing Center)AFC:自 动 售 检 票 系统(Automatic Fare Collection)API:应用程 序 接 口(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AQL:合 格 质 量 水平(Acceptable Quality Level)ATQA:对 A型卡 请 求 的 应 答(Answer To Request,Type A)COS:卡片 操作 系统(Chip Operating System)CPU:中 央 处理 单 元(Central Process Unit)CSN:芯 片 序 列 号(Chip Serial Number)ETC:电子收 费(Electronic Toll Collection)IC:集 成 电路(Integrated Circuit)MAC:报 文 验 证 码(Message Authorization Code)MF:主 文件(Master File)DB11/T 159.1-2015 6 MTBF:平 均 故障间隔 时 间(Mean Time Between Failure)MTC:人 工 收 费(Manual Toll Collection)NVM:非 挥 发 性 存 储器(Nonvolatile Memory)PCD:接 近 耦 合设备(Proximity Coupling Device)PKI:公开 密钥 基 础 设 施(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RSA:一 种非 对 称 加 密 算 法(Rivest,Shamir,Adleman)SAM:安全 存 取 模 块(Secure Access Module)SHA:安全 哈希 算 法(Secure Hash Algorithm)SN:序 号(Serial Number)TAC:交易 验 证 码(Transaction Authorization Code)TCP/IP:传输 控 制 协议/网 际 协议(Transfer Control Protocol/Internet Protocol)UDP:用 户 数据 报 协议(User Dataprogram Protocol)5 系统构成 市政 交通一卡通系统 逻辑 结构 如 图 1所示:图 1 市政交通一卡通 系统逻辑结构图 DB11/T 159.1-2015 7 市政 交通一卡通系统 架 构分 为 四 层,应 由 总中心计算机处理系统、分中心或运营实体计算机处理系统、终端、卡片 等 组成,由 总中心计算机处理系统和 清 算 银 行 进 行 系统连接,完 成 清 分结算。6 系统功 能 6.1 总 中心计 算机 处理系统 6.1.1 接入与传输 应能 为 终端、分中心或运营实体计算机处理系统 提 供 业务接 入 及数据通 讯服 务,具 体要求 如下:a)应能 为 各 业务终端、分中心/运营实体计算机处理系统(采 集 点、分中心)、清 算 银 行 及 其 它外 部相关 系统 提 供 脱 机或 联 机业务 的 功能及通 讯 接 入,具 备 终端或接 入 平 台 进 行 合 法 性 检 查 功 能;b)应能接 收 业务终端、分中心或运营实体计算机处理系统 的 各 类 IC卡交易数据、终端 状态 信 息 和 日 志 数据;c)应能 将 结算统计数据、业务 对 帐 数据、系统运 行 参 数数据、运 行管 理数据 发 送到 分中心或运营实体计算机处理系统。6.1.2 业务处理 一卡通系统中 的 业务处理功能应包 括 卡片初始化、业务数据处理、交易 合 法 性 检 查、联 机交易 认证及交易处理、异 常 业务处理 等,具 体要求 如下:a)卡初始化:应包 括 创 建 一卡通卡应用文件、写入密钥 和 发 行 商 标 识 及卡片 发 行 相关 信 息,只有 经 过 初始化 的 卡 才 可 在 一卡通系统中 使 用。卡片初始化流程 见 附录 A;b)包 级 合 法 性 检 查:系统应 对 上 传 的 数据包 进 行 合 法 性 检 查,主 要包 含:包接 收 单 位 有 效 性 检 查,包类型 有 效 性 检 查,包 重 复 性 检 查,包 格 式 有 效 性 检 查,包 完 整 性 检 查,包 版 本 有 效 性 检 查 等;c)交易 合 法 性 验 证:系统应 对 上 传 的 交易记录 进 行 合 法 性 检 查,主 要包 括:数据 格 式 检 查、重 复性 检 查、逾 期 检 查、卡 帐 户 及 黑 名 单检 查 等,验 证 原 始交易记录 的 交易 验 证 码;d)终端 管 理:系统应 对 终端 进 行管 理,包 括 为 终端 提 供联 机 授权 认证、参 数 下 载 功能;e)联 机交易 服 务:应 具 备为 联 机交易 提 供 交易 认证、后台 合 法 性 检 查 及交易处理 的 功能,包 括:发 卡 充 值、退 卡 退资、消费、查询 等 联 机类交易;f)异 常 业务处理:应 具 备 终端、卡 帐 户、交易记录 等异 常 数据处理 的 功能。6.1.3 结 算 清 分 具 体功能要求 如下:a)结算 对 帐:应能 完 成一卡通总中心计算机系统 收 到 的 各 类交易数据 的 结算,并 产生 资 金 清 分 的 数据和 报 表,完 成 与 各 运营实体 的 数据 对 帐,并 生 成 划账 信 息;b)查询 统计:具 备 交易数据分类 查询 统计 的 功能;c)数据分 析:具 备对 交易数据、历史 数据和 各 类统计数据分 析 的 功能。6.1.4 综合管理 具 体功能要求 如下:a)操作员管 理:应能 设 置、管 理和 维 护 一卡通总中心计算机系统 的 操作员 及终端 操作员 权 限 的 管 理功能;DB11/T 159.1-2015 8 b)授权 额 度 管 理:应能 对 具 有发 卡 充 值 功能 的 终端、商户、运营 单 位 实 现 后台 交易 额 度的 控 制 和 管 理;c)报 表 功能:应 提 供 查询、分 析、统计数据 的 报 表 功能。6.1.5 基础数 据管理 具 体功能要求 如下:a)卡 帐 户 管 理:应 具 备 一卡通卡 账 户 管 理及 维 护 的 功能;b)终端信 息 管 理:应能 对 终端 基 础 信 息进 行管 理及 维 护,包 括 终端 基 本信 息 管 理、参 数 维 护、状 态监 控、额 度 控 制 等;c)分中心或运营实体 管 理:应能 对 运营实体 基 础 信 息进 行管 理及 维 护,包 括:行 业、单 位、商户、网 点 结算 手 续 费率 等;d)参 数 管 理:应能 对 中心计算机处理系统 的 运 行 参 数 进 行管 理和 维 护;应能 对 运营实体运营 参 数进 行管 理和 维 护;e)黑 名 单 管 理:应 具 备 黑 名 单的 收集、生 成、跟踪、下发 及 维 护 的 功能。6.1.6 其它功 能 具 体功能要求 如下:a)数据 审 计:可 对 交易数据 进 行 审 计,用 以 及 时 发现异 常 的 交易数据或交易 行 为;b)客 户服 务:可面 向 用 户 提 供 卡 账 户 及交易信 息 查询、信 息发 布 等 功能;c)监 控:应 具 备 网络 状态、设备 运 行 状态、物 理 环境 及数据传输 状态监 控 等 功能;d)数据 挖掘:可 对 历史累 计数据 进 行 统计分 析,深 度 挖掘潜 在 信 息。6.1.7 备份与恢复 应 满足 各 类交易数据、结算统计数据、系统运 行 参 数、管 理数据 等存 储、备份 及 恢复 功能。应 建设 总中心计算机处理系统 的 容 灾 备份 系统,保 障 灾难 发 生时 的 业务连 续 性和数据 完 整 性。6.2 分 中心或 运营实体 处理系统 6.2.1 数 据采集 应能及 时、完 整 采 集 所 属 范围 内 终端 的 各 类 原 始交易数据。6.2.2 数 据传输 应能 将 各 类交易数据 发 送到 一卡通总中心计算机系统,并 具 备 重 传功能。应能接 收 一卡通中心计算机系统 的 结算统计数据、业务 对 帐 数据、系统运 行 参 数数据、运 行管 理数 据,并 能 将 黑 名 单、相关 参 数及 时 发 送到 分中心或运营实体系统及系统 内 的所有 终端。6.2.3 数 据接口 应 按 一卡通总中心计算机系统 的 数据编码、数据 格 式、数据组织 形 式要求实 现 数据接 口。6.2.4 数 据结 算 及对帐 应能实 现 行 业 内 交易数据 的 结算,并 能 完 成 行 业 内 资 金 清 分。应能实 现与 一卡通总中心计算机系统结算数据 的对 帐 和 异 常 数据处理。DB11/T 159.1-2015 9 6.2.5 数 据存储 应 具 备 各 类 原 始交易数据、结算统计数据、系统运 行 参 数数据、运 行管 理数据 的存 储、备份 和 恢复 功能。6.3 终端 6.3.1 终端应用通用 要求 具 体功能要求 如下:a)终端应 满足 市政 交通一卡通系统 的 使 用要求,功能 具 有 可 扩 展 性;b)终端应 支持 对 一卡通中心计算机处理系统 各 类 参 数 的 及 时 下 载,参 数包 括:通 讯 类 参 数、业务 类 参 数、管 理类 参 数、及 黑 名 单等;c)终端应 依 据一卡通中心计算机处理系统 下 载 的 各 类 参 数 进 行 准 确 的 业务 判断,对 黑 名 单 卡 须 进行 锁 卡;d)终端应 依 据一卡通 各 类业务处理标 准对 卡片 进 行 交易处理,交易成功 后 应 生 成 符合 一卡通 格 式 标 准的 交易数据;e)终端应 保 证 一卡通卡 内 的 数据 完 整 性;f)终端应 保 证 一卡通卡 内 机 密 数据 的 安全性;g)同 一终端 的 不 同 应用 之 间 不 应 互 相 影响;h)终端 支持 在 线 升 级 功能;i)终端 支持 交易数据 查询、数据 采 集 上 传功能;j)终端应 符合 DB11/T 159.3-2014的 规定。6.3.2 终端 业务功 能 要求 6.3.2.1 充值类 终端 终端应实 现 基 本功能 如下:a)终端应 具 有发 卡、充 值、延 期、激 活 功能;b)终端应 支持 在 线 配置 业务功能;c)终端 操作 权 限 应 至 少 支持 两 级管 理,实 现 操作员 及系统 管 理 员不 同 权 限 控 制;d)终端 的发 卡、充 值、延 期、激 活 交易应 采 用 联 机方式 进 行;e)交易数据应实 时上 传一卡通中心计算机处理系统;f)根 据业务 需 求,应 可 与其 它 业务功能 进 行 组 合 应用。6.3.2.2 消费类 终端 终端应实 现 基 本功能 如下:a)终端应 具 有 消费、缴 费 功能;b)终端 的 消费 交易 可 采 用 脱 机方式 进 行,对 于 所需 安全性 较高 的 行 业及应用,应 采 用 联 机方式 进 行;c)交易数据应及 时上 传一卡通中心计算机处理系统;d)根 据业务 需 求,应 可 与其 它 业务功能 进 行 组 合 应用。6.3.2.3 退 卡 类 终端 终端应实 现 基 本功能 如下:DB11/T 159.1-2015 10 a)终端应 具 有 退 卡、退资 功能;b)终端应 支持 在 线 配置 业务功能;c)终端 操作 权 限 应 至 少 支持 两 级管 理,实 现 操作员 及系统 管 理 员不 同 权 限 控 制;d)终端 的 退 卡、退资 交易应 采 用 联 机方式 进 行;e)交易数据应实 时上 传一卡通中心计算机处理系统;f)根 据业务 需 求,应 可 与其 它 业务功能 进 行 组 合 应用。6.3.2.4 服务类 终端 终端应实 现 基 本功能 如下:a)终端应 具 有 查询、补 票、修 复 功能;b)交易数据应及 时上 传一卡通中心计算机处理系统;c)根 据业务 需 求,应 可 与其 它 业务功能 进 行 组 合 应用。6.4 卡 片 6.4.1 一卡通卡 一卡通卡应 符合 DB11/T 159.2-2014的 规定。6.4.2 应用 类 型 应用类型编码应 支持 256种 类型。6.4.3 发 售 已 初始化 的 一卡通卡,可 在 经授权 的 终端 上 发 售,发 售 后 方 可 使 用。6.4.4 充值 已 发 售 的 一卡通卡,可 在 经授权 的 终端 上 充 值,使 用 过 程中 可 多 次 充 值。6.4.5 消费 已 充 值 的 一卡通卡,可 在 一卡通应用领域 的 终端 设备 上使 用。6.4.6 服务 在 使 用 过 程中,若 一卡通卡 出现 故障 不 能 继 续 使 用,或 持 卡 人 终 止 使 用一卡通卡,可 在 经授权 的 终 端 设备 上 办 理 退 卡或 退资 业务。在 使 用 过 程中,用 户 可 在 经授权 的 终端 设备 上 办 理 查询、补 票、修 复、延 期、激 活 等 服 务业务。锁 卡 后 的 黑 名 单 卡 不 能 再 使 用。6.4.7 回 用 对 回 收 的 一卡通卡,应 在 经授权 的 终端 设备 上 进 行 分 拣、并对符合 回 用标 准的 一卡通卡 进 行 回 用。一卡通中心计算机处理系统应 对 回 收 回 用 的 一卡通卡 后台 信 息进 行 核 销,并进 入 初始 状态。6.4.8 销毁 对 回 收 的 一卡通卡,在 经授权 的 终端 设备 或系统 上 进 行 分 拣、并对符合 销毁 标 准的 一卡通卡 进 行 销 毁。DB11/T 159.1-2015 11 一卡通中心计算机处理系统应 对 销毁 的 一卡通卡 后台 信 息进 行 核 销。7 性能 指 标 7.1 总 中心计 算机 处理系统 性能 指 标 总中心计算机处理系统 的 处理性能指标 如 表 1所示:表 1 总 中心计 算机 处理系统的处理 性能 指 标 项目 指标 清 算处理性能 每 小时 1000万笔 交易 单 笔 交易 后台 处理 速 度(联 机交易)2秒 最 大 并发 交易处理数(联 机交易)20000笔 结算 准 确率 99.99%系统 平 均 无 故障 时 间 8751小时 各 类统计数据 保 存 时 间 10年 原 始数据 保 存 时 间 在 线 保 存 2年,离 线 永久 保 存 7.2 分 中心或 运营实体 处理系统 根 据系统 的 应用规模和 级别,可 参 照 总中心计算机处理系统性能指标。7.3 终端技术 指 标 终端 的 通用性能指标 如 表 2所示:表 2 终端 的 通用性能 指 标 项目 指标 规范 应 符合 DB11/T 159.3-2014的 规定 卡片 识别 要求 应 识别 符合 DB11/T 159.2-2014的 卡片 SAM卡 槽 不少于 4个 SAM IC卡 读 卡模 块 通信 距离:(060)mm、无 盲区 典 型交易 时 间:智 能 IC卡 消费 类终端 不 大 于 300ms 交通 行 业交易 时 间:DB11/T 159.1-2015 12 表 2 终端 的 通用性能 指 标(续)项目 指标 入 站(或 上 车)卡交易 时 间 不 大 于 260ms,出 站(或 下 车)卡 交易 时 间 不 大 于 300ms。数据 存 储 数据 存 储 容 量 8Mbyte 黑 名 单 数据 100000条 存 储器 寿 命 10年 时 钟 支持时 钟 同步,误 差 1分 钟 可 靠 性 平 均 无 故障 工 作 时 间 不 低 于 10,000小时。温 度 存 储 温 度-40 70 工 作 温 度-20 70 湿 度 存 储 湿 度 10%98%工 作 湿 度 10%95%使 用 寿 命 5 年 7.4 卡 片 技术 指 标 卡片 的 性能指标 如 表 3所示:表 3 卡 片的 性能 指 标 项目 指标 规范 应 符合 DB11/T 159.2-2014的 规定 频率 13.56 MHz 7 KHz 通信 距离 卡 与 读 写器 之 间 感 应 距离 在(0 60)mm应能 正 常 通信 场 强 当 PCD组件 的 激 励 频率 为 13.56 MHz,场 强 最 小 为 1.5A/m 最 大 为 7.5A/m时,卡应 能 正 常 应 答 通信 波特 率 卡 与 读 写器 之 间采 用 半双 工 通 讯 协议,其 最 低 通信 速 率 规定 为 106kbps或 106kbps的倍 频 调 制 方式 ASK 100%,应 符合 ISO/IEC14443-2 DB11/T 159.1-2015 13 表 3 卡 片的 性能 指 标(续)项目 指标 数据 存 储 容 量 芯 片 内 NVM的 数据 容 量 应 不 小 于 8Kbyte,并 应 具 有 足 够 存 储 空 间,保 留 用 于 应用 扩 展 芯 片 使 用 寿 命 芯 片 内 NVM的 擦 写 无 故障次 数应 不少于 10万 次,数据 存 储 保 证 10年 不 丢失 卡片 操作 系统 卡片 操作 系统应 符合 CJ/T 166-2006、CJ/T 304-2008的相关 规定,当 支持 电子 现 金 应 用 时,应 符合 JR/T 0025-2013 卡片 ATQA响 应 时 间 卡片 在进 入 天 线 感 应 区 后,ATQA响 应 的 时 间 应 小 于 3ms 8 通 信及传输要求 8.1 网络连接 一卡通总中心计算机系统和分中心/运营实体计算机处理系统网络连接 具 体要求 如下:a)一卡通总中心计算机系统和分中心/运营实体计算机处理系统 之 间 宜 通 过 公 共 电 信网络实 现,包 括 各 种 公 共 电 信网络 服 务 商 提 供 的 专 线、拨 号 等 方式,相 互 之 间 也 可 建 立 专 用网络;b)一卡通总中心计算机系统和分中心/运营实体计算机处理系统 之 间 的 网络连接 的 带 宽 应 满足 数 据传输 的 要求;c)一卡通总中心计算机系统和分中心/运营实体计算机处理系统 之 间 的 网络 物 理连接应 有备份 线 路;d)直 接 与 一卡通总中心计算机系统连接 的设备 IP地 址 应统一规 划 和分 配。8.2 网络协议 一卡通总中心计算机系统和 与其 连接 的 计算机系统、终端 之 间 的 数据传输协议包 括:基于 TCP/IP协议、基于 UDP协议。8.3 数 据传输 一卡通总中心计算机处理系统和分中心/运营实体计算机处理系统 间 数据传输要求 如下:a)计算机处理系统 相 互 之 间 的 数据传输应 基于 统一 的 应用 层 通信接 口;b)计算机处理系统 相 互 之 间 的 数据传输 在 应用 层 应 以 本 部 分 8.4格 式 的 数据包 进 行;c)数据包 内 最 大原 始交易记录 的 数 量 不 应 超 过 65535条 记录;d)发 送到 一卡通中心计算机处理系统 的 数据包 的 传输 时 间、间隔 可 通 过参 数 设 置。8.4 数 据组织结构 8.4.1 卡 号编码 市政 交通一卡通系统 发 行 的 每 张 一卡通卡应 设 置 唯 一 的 卡号,编码规 则见 附录 B。8.4.2 应用 单位编码 市政 交通一卡通系统中 的 每 个 应用 单 位 应 设 置 唯 一 的 编码。DB11/T 159.1-2015 14 8.4.3 交易 类 型 编码 一卡通系统 主 要交易类型包 括 发 卡、充 值、消费、补 票、锁 卡、退 卡、退资 等,并 可 根 据应用 的需要 进 行 扩 展。交易类型应 支持 256种 交易类型 的 应用。已 定义 的主 要交易类型编码 见 附录 C。8.4.4 数 据 包 结构要求 数据包包 括 交易文件数据包和 联 机交 互 报 文 两 种 包 格 式。交易文件 格 式要求 如下:a)数据包结构包 括 包 头、包体和 校 验位 三 部 分;b)包 头 包 括公 共 部 分和 个 性 部 分;c)包体包 括 若 干 条 数据记录。数据包结构 如 图 2所示:图 2 数 据 包 结构图 联 机交 互 报 文 格 式要求 如下:a)交 互 的 消 息 报 文 由 消 息 包 头、消 息 包体、校 验位 三 部 分组成;b)消 息 包 头又 可 划 分 为 包 长 度、同步 信 息、压 缩 加 密 标 志 三 个 组成 部 分;c)消 息 包体包 含 明 文 部 分和 密 文 部 分。联 机交 互 报 文 格 式 如 图 3所示:DB11/T 159.1-2015 15 图 3 联机交 互报 文 格式 8.4.5 数 据 包 类 型 一卡通中心计算机处理系统接 收 及 下发的 数据包类型包 括管 理数据、黑 名 单 数据、各 类 参 数、原 始 交易数据、统计 对 帐 数据 等。数据包类型 见 附录 D。8.4.6 数 据 包数 据项 数据包 内 的 数据 内 容 包 含 数据包 的版 本号、数据包编号、产生时 间、发 送 及接 收 方编码、数据包 内 记录数 量、数据包 长 度等,具 体数据项 见 附录 E。8.4.7 交易 记录 数 据项 交易记录 的 数据项 至 少 应 由 附录 F规定 的 数据项组成。9 安全要求 9.1 基 本要求 系统安全 基 本要求 如下:a)市政 交通一卡通系统应用安全包 括 鉴 别 及 访问 控 制、操作 审 计、网络安全、计算 环境 安全 等,要求应 不 低 于 GB/T 22239-2008中 第 三 级 的 基 本要求;b)市政 交通一卡通系统 密钥 管 理要求应 符合 CJ/T 166的相关 规定;c)一卡通卡应 采 用一卡一 密 的 密钥 管 理体系,对 称密钥 管 理 采 用 三 级 密钥 管 理体系,分 别 为部 级 主 密钥,城市 分 散 密钥,卡片分 散 密钥;d)卡片交易 验 证 应通 过内 置 在 终端 的 SAM卡、API模 块 或 后台 金融 加 密 机 完 成,售 卡 充 值 类交易 应 采 用 联 机方式 进 行;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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