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 1202-2015.pdf

返回 相关 举报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 1202-2015.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 1202-2015.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 1202-2015.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 1202-2015.pdf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 1202-2015.pdf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ICS 13.040.40 Z 6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1202 2015 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wooden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2015-05-13发布 2015-07-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1202 2015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 监测与检测.4 6 实施与监督.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6 DB11/1202 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 DB11/50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木门窗、地板制造以及木质容器制造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亦执行本标准规定的内容。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 人民政府于 2015年 5月 13日 批 准。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组织 实施。本标准起草 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 科学研究院、中国涂料 工业 协会、北京市 建材 检 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 主 要起草 人:潘涛、郑 再 洪、邵霞、聂磊、任培芳、袁勋、高喜超、闫磊、李国昊、何万清、王敏燕、王海林、高美平 DB11/1202 2015 III 引 言 为控制木质家具制造业以及木门窗、地板制造以及木质容器制造业 等 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引 导 木质家具制造业以及木门窗、地板制造以及木质容器制造业 等 行业的 生产 工艺和污染 治 理 技 术的 发展方 向,根 据 中华人民共 和 国 环境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 和 国 大气污染 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 防治条例 制定本标准。DB11/1202 2015 1 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 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检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标准 适 用 于现有 木质家具制造 生产 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 新建、改建、扩建 木质家具生产线建设项目 的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 设 施 设 计、竣 工环境保护 验 收 及 其投 产 后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 也 适 用 于 木门窗、地板制造以及木制 品 容器制造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 对 于 本文件的 应 用 是必 不 可少 的。凡是注 日 期 的引用文件,仅所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件。凡是 不 注 日 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 版 本(包括所 有 的 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3186 色漆、清 漆 和 色漆 与 清 漆 用 原 材料 取样 GB/T 4754-2011 国民 经济 行业 分类 与 代码 GB/T 15432 环境 空 气 总悬浮颗粒 物的测定 重量 法 GB/T 16157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 中 颗粒 物测定与气 态 污染物 采样 方法 GB 23985 色漆 和 清 漆 挥 发 性 有 机 物(VOC)含量 的测定 差值 法 GB 23986-2009 色漆 和 清 漆 挥 发 性 有 机 物(VOC)含量 的测定 气 相色谱 法 HJ/T 38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 中 非甲烷总烃 的测定 气 相色谱 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 无 组织 排放监测 技 术 导 则 HJ/T 373 固 定污染 源 监测质 量 保 证 与质 量 控制 技 术规范(试 行)HJ/T 397 固 定 源废 气监测 技 术规范 HJ 583 环境 空 气 苯系 物的测定 固体吸 附/热脱 附-气 相色谱 法 HJ 584 环境 空 气 苯系 物的测定 活 性 炭吸 附/二硫化碳解析-气 相色谱 法 HJ 732 固 定污染 源废 气 挥 发 性 有 机 物的 采样 气 袋 法 HJ 734 固 定污染 源废 气 挥 发 性 有 机 物的测定 固 定 相吸 附-热脱 附/气 相色谱-质 谱 法 DB11/1195 固 定污染 源 监测 点 位设 置 技 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4754-2011界 定的以及 下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3.1 木质家具制造 wooden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operations 指 以 天然 木 材 和木质 人 造板 为主 要 材料,配 以 其他辅 料(如油漆、贴面 材料、玻璃、五金配 件 等)制 作各种 家具的 生产 活 动。3.2 DB11/1202 2015 2 涂装工艺 painting process 将 涂料涂 覆 于 木制家具 某一表 面、形成 具 有防 护、装饰或特 定 功能 涂 层 的工艺 过程。3.3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 与大气 光 化 学 反 应 的 有 机化 合物,或者 根 据规定的 方法 测 量 或核算确 定的 有 机化 合物。3.4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 用 HJ/T 38 规定的监测 方法,检测器 有 明显 响 应 的 除 甲烷 外 的 碳 氢 化 合物的 总 称(以 碳计)。本标准 使 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 为 排气 筒 及 无 组织 挥 发 性 有 机 物排放的综合控制 指 标。3.5 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苯系 物 是指分 子式 中 只 含 有 一个 苯 环的 芳 烃 统称。本标准 中 的 苯系 物 仅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 和 邻 二甲苯)、三 甲苯(1,2,3-三 甲苯、1,2,4-三 甲苯 和 1,3,5-三 甲苯)、乙 苯 及 苯乙烯 合 计。无 标气物 种 以 甲苯计。3.6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 经 过 排气 筒 的 无 规则排放。3.7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监控 点 的污染物 浓度在 任何 1小时 的 平 均 值 不 应 超 过 的 限 值。3.8 即用状态 ready for use 原 料产 品 调 配 好即 可 用 于生产 的 状 态。3.9 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treatment device for VOCs 用 于 减 少挥 发 性 有 机 物 向 空 气 中 排放的 燃烧装 置、吸收 装 置、吸 附 装 置、冷凝装 置、生 物 处 理 设 施 或 其他 有 效 的污染控制 设 施。3.10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 建 成 投 产 或 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已通过审 批 的工业企业 或 生产设 施。DB11/1202 2015 3 3.11 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通过审 批 的 新建、改建 和 扩建 的 建设项目。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时段划分 4.1.1 现有 污染 源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执行 第 时段 的排放 限 值,自 2017年 1月 1日起执行 第时段 的排放 限 值。4.1.2 新建 污染 源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时段 的排放 限 值。4.1.3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4.2 涂料要求 4.2.1 企业 生产 使 用的 处 于 即 用 状 态 的 涂料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含量 限 值(以 单位 体 积 涂料中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的质 量 浓度 计,g/L)应 执行 表 1规定的 限 值。表 1 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 单位:g/L 涂料种类 时段 时段 底 漆 500 80 色漆 70 清 漆 80 注:水 性 涂料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含量 按 照 GB/T 23986-2009中 10.3进 行 计 算。4.2.2 企业 使 用的 处 于 即 用 状 态 的 胶粘剂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含量应 50g/L,计 算 按 照 GB/T 23986-2009中 10.2进 行。4.3 排气 筒 排放限值 企业 生产设 备或车间 排气 筒 排放的大气污染物 浓度 应 执行 表 2规定的 限 值。表 2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污染物项目 时段 时段 苯 0.5 0.5 苯系 物 15 2 非甲烷总烃 40 10 颗粒 物 10 5 4.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DB11/1202 2015 4 无 组织 排放监控 点 大气污染物 浓度 应 执行 表 3规定的 限 值。表 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3 监控位置 苯 苯系物 非甲烷总烃 时段 时段 时段 时段 时段 时段 厂区边 界 0.1 0.1 0.50 0.2 1.0 0.5 非 封闭 涂 装车间 工 位/或封闭 涂 装车间 门窗 口 0.1 0.1 2.0 0.5 5.0 2.0 颗粒物 监控 位 置 时段 时段 喷 漆 打磨车间 2.0 1.5 厂 界(监控 点 与 上风 向 参照 点 浓度 差值)0.5 0.2 4.5 排气 筒高 度要求 排气 筒 具 体 高 度 及 距周 围 建 筑 物的 距 离 按 批 复 的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确 定,且 不 应 低 于 15m。4.6 工艺 措 施和 管 理要求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见 附录 A。5 监 测与检测 5.1 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测 定 按 照 GB/T 3186的规定 对 即 用 状 态 涂料 取样,涂料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含量 测定 应 按 照表 4规定的 方法 执行。本标准规定的 水 性 涂料根 据 GB/T 23986-2009的 10.3核算。表 4 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测 定方 法 序号 涂料类型 标准名称 标准号 1 溶 剂 型 涂料 色漆 和 清 漆 挥 发 性 有 机 物(VOC)含量 的测定 差值 法 GB/T 23985 2 水 性 涂料 色漆 和 清 漆 挥 发 性 有 机 物(VOC)含量 的测定 气 相色谱 法 GB/T 23986 5.2 排气 筒 监 测 5.2.1 应 按 DB11/1195的规定 设 置废 气 采样 口 和 采样 平 台,并 满足 GB/T 16157和 HJ/T 397规定的 采 样 条 件。5.2.2 排气 筒 废 气的监测 采样应 按 照 GB/T 16157、HJ/T 397、HJ 732的规定执行。5.3 无组织排放监 测 5.3.1 厂 界 大气污染物 无 组织 排放监测 应 按 HJ/T 55的规定执行。DB11/1202 2015 5 5.3.2 涂 装作 业 或喷 漆 打磨在封闭车间进 行的,无 组织 监测 点 位设 在封闭 工 作间 门 或 窗 口 外 1m,距 离地 面 1.5m以 上 位 置 处;涂 装作 业 在 非 封闭车间进 行的,则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无 组织 监测 点 以 涂 装 台几 何中 心 为中 心 点、1m为 半径 范围、高 度 高于涂 装 台 0.5m处;喷 漆 打磨在 非 封闭车间 操 作 的,颗粒 物 无 组织 监测 点 位设 在距打磨 工 位 1m、距 地 面 1.5m以 上 位 置 处。监控 点 的 数 量 不 少 于 3个,并 选 取 浓度 最 大 值。5.4 大气污染物 测 定方 法 大气污染物的 分析 测定 应 按 照表 5规定的 方法 执行。表 5 大气污染物 测 定方 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1 苯 环境 空 气 苯系 物的测定 固体吸 附/热脱 附-气 相色谱 法 环境 空 气 苯系 物的测定 活 性 炭吸 附/二硫化碳解析-气 相色谱 法 固 定污染 源废 气 挥 发 性 有 机 物的测定 固 定 相吸 附-热脱 附/气 相色谱-质 谱 法 HJ 583 HJ 584 HJ 734 2 苯系 物 3 非甲烷总烃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 中 非甲烷总烃 的测定 气 相色谱 法 HJ/T 38 4 颗粒 物 环境 空 气 总悬浮颗粒 物的测定 重量 法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 中 颗粒 物测定与气 态 污染物 采样 方法 GB/T 15432 GB/T 16157 注:本标准实施之日 后,国 家再行 发 布 的 适 用的大气污染物 分析 方法 也应 执行。5.5 监 测 工 况 要求 5.5.1 对 于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监测 或 限 期 治 理 后 的监测,采样期 间 的工 况 不 应 低 于设 计 工 况 的 75%。对 于 监督性监测,不 受 工 况 和 生产 负荷 限 制。5.5.2 生产设 施 应采 用合理的 通风 措施,不 应 稀释 排放。在 国 家 未 规定 单位产 品 基 准排气 量 之前,暂 以实测 浓度作 为 判 定 是 否达 标的依据。6 实施 与 监督 6.1 本标准由市和 区(县)环境保护行 政主 管 部 门 统一 监督实施。6.2 任何 情况 下,木质家具制造企业 均 应 遵守 本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 要措施保 证 污 染 防治设 施 正常运 行。各 级 环保 部 门 在 对 设 施 进 行监督性检 查 时,可 以 现 场 即时 采样 或 监测 结果,作 为 判断 排污行 为 是 否符 合排污标准以及实施 相 关 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DB11/1202 2015 6 A A 附 录 A(规范性 附录)工艺 措 施和 管 理要求 A.1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原辅 材料 使 用及工艺管制和管理要求 A.1.1 使 用 涂料 即 用 状 态下 VOCs含量 扣 水 后 大 于 420g/L的 涂 装作 业,涂 装车间或 工 位 均 应配置 密 闭 排 气 系 统,产生 的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经 由 密 闭 排气 系 统 导 入 挥 发 性 有 机 物污染控制 设 施,达 标排放。A.1.2 使 用 即 用 状 态下挥 发 性 有 机 物 含量 扣 水 后 小 于 或 等于 420g/L的 水 性 或 粉末 涂料 的企业 其无 组织排放 应 满足 非 封闭车间 检测工 位 或封闭车间 门窗 口 处浓度 要求,否 则 应 加 装 密 闭 排气 系 统 和 废 气 处 理 设 施。A.1.3 涂料、稀释 剂、固化 剂、清 洗溶 剂 等 含挥 发 性 有 机 物的 原辅 材料 在 储存 和 输送 过程 中 应 保 持密闭,使 用 过程 中 随 取 随开,用 后应 及 时 密 闭,以 减 少挥 发;涂 装 设 备 应 密 闭 清 洗,清 洗 后 的 废 弃溶 剂 应及 时进 行 收 集 并 密 闭 保 存,定 期 处 理,并 记 录 处 理 量 和 去 向。A.1.4 调 漆 间、烘干 间或 晾干房 均 应 加 装 密 闭 排气 系 统 和管 道,保 证 涂料 无 组织 逸散 的 挥 发 性 有 机 物导 入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处 理 设 施。A.1.5 密 闭 排气 系 统 和 挥 发 性 有 机 物污染控制 设 施 应 先 于生产 活 动 及工艺 设 施 启 动,并 同步运 行;后于生产 活 动 及工艺 设 施 关 闭。A.2 粉尘 排放管理要求 喷 漆后 表 面 打磨 工艺 应 设 置 独立密 闭打磨车间,并 安 装 集尘 系 统。A.3 一 般 要求 A.3.1 所 有涂 装 企业 需 要 做 以 下 记 录,并 至 少 保 存 三 年。记 录 包括 但 不 限于 以 下 内容:a)每 月 各种 含挥 发 性 有 机 物 原辅 材料(涂料、稀释 剂、固化 剂、清 洗 剂 等)的 使 用 量,回 收 和 处 置量;b)每 种 含挥 发 性 有 机 物 原辅 材料中 挥 发 性 有 机 物的 含量;c)喷 烤 漆 房 过 滤 材料 的 更换 和 处 置 记 录。A.3.2 企业 应对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治 理 设 施 做 以 下 记 录,并 至 少 保 存 三 年。记 录 包括 但 不 限于 以 下 内容:a)吸 附 装 置,应 记 录 吸 附 剂种 类、更换/再 生 周 期、更换 量,并 每 日 记 录 操 作 温 度;b)采 用 其他挥 发 性 有 机 物污染控制 设 施,应 记 录保 养维 护 事 项,并 每 日 记 录 主 要 操 作参 数;c)应 记 录 挥 发 性 有 机 物污染 治 理 设 施及排污工艺 设 施的 运转 时间。A.3.3 废 涂料、废 清 洗 剂、废 溶 剂、沾 有涂料 或 溶 剂 的 棉纱抹 布 等 废 弃 物 应 放 入 具 有 标 识 的 密 闭 容器中,定 期 处 理,并 记 录 处 理 量 和 去 向。A.3.4 采 用 非原 位 再 生 吸 附 处 理工艺,应 按 审 定的 设 计 文件要求 确 定 吸 附 剂 的 使 用 量 及 更换 周 期,使用 涂料 即 用 状 态下挥 发 性 有 机 物 含量 扣 水 后 大 于 420g/L的 涂 装作 业,每 万 m3/小时 设 计 风 量 的 吸 附 剂 用 量 不 应 小 于 1m3,更换 周 期 不 应 长 于 1个 月。购买 吸 附 剂 的 相 关 合 同、票 据 至 少 保 存 三 年。DB11/1202 2015 7 A.3.5 废吸 附 剂 应 交 由 持 有 危险 废 物 经 营许 可证 的 单位 进 行 处 置 或 综合 利 用,相 关 的合 同、票 据 至 少 保 存 三 年。_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copyright@ 2017-2022 报告吧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7002310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200018  | 宁公网安备64010602000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