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稻无土育苗营养基质DB22/T 2145-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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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 B 05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21452014 水稻无土育苗营养基质 Nutritious substrate for soilless seedling nurturing on rice 2014-11-25发布 2014-12-25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21452014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市农业科学院、吉林省土壤肥料总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利兴、孙大雁、王培顺、张显东、王秋彬、曲晓晶、吴南、张志鹏、李德忠、朱明志、于双成、张环宇、陈猛、巩超。DB22/T 21452014 1 水稻无土育苗营养基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稻无土育苗营养基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有机物料、化学肥料、调酸物质及天然矿物质等为主要原料的无耕作土壤的水稻育苗营养基质的质量生产、销售和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601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8576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GB/T 14540 复混肥料中铜、铁、锰、锌、硼、鉬含量的测定 GB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 19524.1 肥料中粪大肠菌群数的测定 GB/T 19524.2 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GB/T 23349 肥料中砷、镉、铅、铬、汞生态指标 LY/T 1229 森林土壤水解性氮的测定(碱解-扩散法)NY 526 水稻苗床调理剂 NY/T 889 土壤速效钾和缓效钾含量的测定 NY/T 1121.7 土壤检测 第7部分:酸性土壤有效磷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有机物料 organic materials 草炭、腐植酸、腐熟秸秆、腐熟牛粪,无害化处理的农业可利用的工业副产品和农产品深加工的副产品。3.2 无机物料 inorganic materials DB22/T 21452014 2 化学肥料、调酸物质及农业可利用的天然矿物质。3.3 营养基质 nutritious substrate 由各种有机物料、无机物料为主要原料配制,用于水稻育苗的混合物料。4 技术要求 4.1 外观 疏松固态物。4.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要求。表1 水稻无土育苗营养基质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pH 4.56.0 细度(4.0 mm)/%80 水分(游离水)含量(鲜样)/%20 水解性氮(N)含量/(mg/kg)5001300 有效磷(P2O5)含量/(mg/kg)100260 速效钾(K2O)含量/(mg/kg)200400 水溶性锌(Zn)含量/(mg/kg)510 4.3 安全卫生指标 4.3.1 重金属含量 应符合 GB/T 23349 的要求。4.3.2 蛔虫卵死亡率和大肠杆菌 应符合 GB 18877 的要求。5 试验方法 本标准所采用的试剂和水,在没有标明其它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 GB/T 6682 中规定的三级水。试验中所需标准溶液,应按 GB/T 601 规定制备。5.1 外观 目视法测定。5.2 pH 测定 应按 NY 526 规定执行。DB22/T 21452014 3 5.3 细度检验(筛分法)选用孔径为4.0 mm标准筛。其余按 NY 526 规定执行。5.4 水分检验 应按 GB/T 8576 进行,分别测定鲜样含水量、风干样含水量。5.5 水解性氮含量检验 应按 LY/T 1229 规定执行。5.6 有效磷含量检验 应按 NY/T 1121.7 规定执行。5.7 速效钾含量检测 应按 NY/T 889 规定执行。5.8 水溶性锌含量检测 应按 GB 14540 规定执行。5.9 重金属含量检测 应按 GB/T 23349 规定执行。5.10 蛔虫卵死亡率检测 应按 GB/T 19524.2 规定执行。5.11 大肠杆菌检测 应按 GB/T 19524.1 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符合本标准要求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a)外观;b)pH;c)细度;d)水分;e)水解性氮;f)有效磷(P2O5);g)速效钾(K2O);h)水溶性锌(Zn)含量;i)每袋净重。6.2 型式检验 DB22/T 21452014 4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其中重金属含量、蛔虫卵死亡率、大肠杆菌为半年检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式生产时,原料、工艺及设备发生变化;b)正式生产时,定期或累积到一定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c)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3 组批 以每批投料为一个检验批次,每批不超过100 t。6.4 采样及样品制备 应按 GB/T 6679 规定执行。6.5 判定规则 6.5.1 判定检测数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时,应采用 GB/T 8170 中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6.5.2 产品质量的判定,应按 NY 526 规定执行。7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应按 NY 526 规定执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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