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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140 P 55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22902015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inspection and testing quality of water conservancy engineering 文稿版次选择 2015-02-03 发布 2015-03-03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4/T 22902015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安徽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安徽水利工程机电检测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欧岩峰、张本静、赵雯、訾洪利、张文清、杨月明、浦慎远、王维雅、严太勇、王焕平、鲁宗平、王建军、张茹、陈天旭、邱坤华。DB34/T 22902015 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检测能力及检测流程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大中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测,小型水利工程和涉水工程参照执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 1499.1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GB 1499.2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T 3323 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 GB/T 4508 沥青延度测定法 GB/T 4509 沥青针入度测定法 GB/T 5972 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 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 GB/T 8077 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 GB 10069.3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 第3部分:噪声限值 GB/T 11345 焊缝无损检测 超声检测 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 GB/T 14173 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GB/T 14684 建设用砂 GB/T 14685 建设用卵石、碎石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86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 GB 5015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ECS 02 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 CECS 03 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 CECS 21 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技术规程 DL/T 5055 水工混凝土掺用粉煤灰技术规范 DL/T 5099 水工建筑物地下工程开挖施工技术规范 DL/T 5129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 DB34/T 22902015 2 DL/T 5144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DL/T 5148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 DL/T 5199 水电水利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规范 DL/T 5200 水电水利工程高压喷射灌浆技术规范 DL/T 5215 水工建筑物止水带技术规范 JGJ 18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T 23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T 27 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 JGJ 5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 79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 106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 123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JGJ/T 136 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T 152 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 JTG E20 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 SL 17 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 SL 31 水利水电工程钻孔压水试验规程 SL 49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 SL 5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 SL 53 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 SL 62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 SL 105 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 SL 174 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 SL 17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 234 泵站施工规范 SL 235 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 SL 237(所有部分)土工试验规程 SL 260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SL 317 泵站安装及验收规范 SL 326 水利水电工程物探规程 SL 345 水利水电工程注水试验规程 SL 352 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 SL 377 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 SL 378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 SL 381 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SL 432 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SL 631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土石方工程 SL 632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混凝土工程 SL 633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 SL 634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 DB34/T 37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 DB34/T 1928 水利水电工程水泥土截渗墙试验测试规程 DB34/T 22902015 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质量检测 engineering quality inspection and testing 检测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设计文件等,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所进行的活动。3.2 竣工检测 inspection and testing for completion of construction 为满足水利工程竣工验收需要,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工程施工相应环节的实体质量进行检测的活动。4 基本规定 4.1 检测单位 4.1.1 检测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4.1.2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试件或样品,检测单位应拒绝接样。负责取样或抽样时,应对试件或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4.1.3 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影响工程安全的质量隐患,检测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法人、委托方和相应质量监督机构报告。4.1.4 检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委托单位的安排和工程建设需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及时提供检测服务。4.2 自行检测 4.2.1 施工单位应依据相关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自行检测,并报监理单位复核(检测项目、频次见附录A 和附录B)。4.2.2 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标准的要求编制检测计划,并做好检测取样、试件制作、养护和送检等工作,并对试件或样品取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4.2.3 施工现场设立自检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按规定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检测环境满足有关要求。仪器设备检定证书、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等应按规定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备案。4.2.4 不设自检试验室的或自检试验室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委托具备水利行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4.2.5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实行见证取样(检测项目、频次见附录A),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4.3 平行检测 4.3.1 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测的基础上,应按规定独立进行平行检测(检测项目、频次见附录A、附录B)。DB34/T 22902015 4 4.3.2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对原材料及试块、试件及中间产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平行检测。平行检测和自行检测不得委托同一检测单位进行。4.4 竣工检测 4.4.1 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竣工检测(检测项目、数量见附录 B)。4.4.2 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初期应确定竣工检测单位,并组织检测单位编制竣工检测方案。4.4.3 竣工检测方案编制应满足以下要求:a)检测方案应包含工程概况、检测依据、检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部位、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和检测单位资质、检测人员资格等。b)检测内容应涵盖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安装、金属结构制造和安装及其他涉及工程安全的部位。4.4.4 竣工检测方案由项目法人初审后按SL 223 的规定报主管部门核定。检测单位应严格按核定的方案开展竣工检测。4.4.5 在实施过程中,若检测方案需要变更时,应及时修订检测方案,经项目法人确认后组织实施,并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检测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时应按规定重新报批。4.4.6 检测单位应根据竣工检测方案和工程进度,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跟踪检测。4.4.7 检测单位应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及非定型金属结构设备出厂验收前,提供书面检测成果;竣工验收前应提供正式检测报告。5 检测能力 5.1 人员 5.1.1 检测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并按相关程序确认后方可上岗执业。5.1.2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检测单位,不得超出其资格专业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5.1.3 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 10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相关经历。5.1.4 授权签字人应按授权的专业范围行使检测报告的批准签字职权,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越范围。5.1.5 检测单位人员配备应与其开展的检测规模相适应,并满足水利行业关于检测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5.1.6 检测单位应任命各专业监督员,对关键环节、新开展的检测业务、关键人员和新员工等进行监督。5.1.7 检测单位应针对本单位人员构成及相关检测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建立人员教育培训、考核程序。在年初制定培训、考核计划,并对计划的落实情况予以记录、存档。5.2 设施与环境 5.2.1 检测单位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且与其开展的检测项目及规模相适应。5.2.2 实验场所能源、采光、采暖、通风、洁净等条件应满足其功能和用途的要求。5.2.3 当实验场所的环境对检测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应建立环境控制目标,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因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等)对检测工作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5.2.4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对监控设施与设备的完好性和环境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在案。5.2.5 在环境监控过程中,当检测环境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时,检测人员应立即停止检测活动,并采取追溯、评估直至重新检测等纠正措施。DB34/T 22902015 5 5.2.6 检测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材料和标准物质的贮存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应有措施予以保证。5.2.7 样品的制备、贮存和测试环境应符合标准规定,特殊样品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危害。5.2.8 实验室功能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5.2.9 检测单位应确保化学危险品、辐射、高温、高电压以及水、气、火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以有效控制,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5.2.10 检测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收集废气、废液,合理堆放废渣(料),“三废”处理应符合环境和健康的要求。5.3 仪器设备 5.3.1 检测单位应配备与检测能力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其性能指标应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5.3.2 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年度检定/校准计划,按计划进行检定/校准,校准证书的结果须经确认。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重新检定/校准:a)仪器重新安装;b)仪器经改造;c)仪器使用异常时;d)仪器过载时;e)仪器重新启用;f)仪器损坏修复后等。5.3.3 仪器设备自校时应按规程进行,并有专人负责。5.3.4 所有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均应张贴明显的状态标识。5.3.5 停用的仪器设备应向技术负责人书面报告理由和停用时间,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并对仪器设备张贴停用标识,妥善封存。5.3.6 下列类型的仪器设备应安排期间核查,并形成期间核查记录:a)性能不够稳定漂移大的;b)使用频繁的;c)经常携带运输到现场检测的;d)在恶劣环境下使用的。5.3.7 仪器设备在使用前,应检查标识状态,并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若发现异常,应立即停用,并作记录和处理。5.3.8 检测单位应采取专门的措施确保检测仪器设备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当检测仪器设备被认定为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检测活动,并采取追溯、评估直至重新检测等纠正措施。5.3.9 检测单位每年应制定仪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维护保养、记录。5.3.10 仪器设备应统一建档管理。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应一机一档,并建立档案目录。仪器设备的档案内容应包括:a)仪器设备及其软件的名称;b)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c)所有的检定/校准报告或证书;d)仪器设备接收/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e)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f)仪器设备的损坏、故障、改装或维修记录。5.4 样品管理 DB34/T 22902015 6 5.4.1 检测单位应制定样品管理程序。5.4.2 检测单位应建立样品唯一性标识系统,确保在任何时候样品的识别不发生混淆。5.4.3 样品流转应符合实验室程序文件要求并记录在案。5.4.4 检测单位应按相关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样品留置。检测后不合格样品或备用样品以及有争议样品的留样期不得短于报告抱怨期,一般情况为 15 个工作日,特殊样品根据要求另行确定。5.5 文件管理 5.5.1 检测单位所用的文件应登记、标识后发放、使用。失效或废止文件要及时收回,加盖作废标识防止误用。5.5.2 检测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技术和管理资料的搜集和归档,并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5.5.3 档案内容应包括管理资料、技术资料及其它需要保存的资料。5.5.3.1 管理资料包括:法律法规文件、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活动记录、人员资料、上级部门来文、内部文件和仪器设备资料等。5.5.3.2 技术资料包括:规程规范、检测合同、检测委托单、协议书和见证人授权委托书、检测报告、抽样记录、原始记录等。5.5.3.3 资料的保管应按年度(月份)、项目及编号的顺序整理,定期归档。5.5.4 档案的保存应有符合保存要求的固定场所,并做到防火、防潮、防霉变、防虫蛀等。5.5.5 档案保存时间 检测合同、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保存时间不少于工程的设计使用期;设备档案应保留到设备报废后1年。6 检测流程 6.1 业务受理 6.1.1 检测委托 检测单位承接检测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合同(或委托检测单)。检测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拟定,合同中应包括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项目名称、检测内容、检测依据、检测方法等。受理原材料、取样(送检)检测时,委托人应填写一式三联委托检测单替代检测合同,委托检测单还应包括样品状态、验余样品处置、保密要求等内容。委托人、见证人、收样人签字确认。6.1.2 检测准备 6.1.2.1 来样检测 a)样品编号及状态标识 对样品进行唯一性编号和状态标识,进行样品流转。编号应满足下列要求:1)样品编号应具有唯一性;2)样品编号应与委托检测单、试验记录、试验报告相关联;3)同批样品应同一编号,并对各个体再编分序号。b)样品制备 根据不同样品的检测参数要求,按现行有效标准进行样品制备。DB34/T 22902015 7 6.1.2.2 现场检测 a)检测单位确定项目负责人并下达检测任务书;b)项目负责人收集待检工程相关资料,根据合同委托检测内容编制检测方案。6.2 检测实施 6.2.1 来样检测 6.2.1.1 实施检测前,应核对委托检测单和样品标识的一致性。6.2.1.2 检测操作应不少于2名检测人员进行。6.2.1.3 检查试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状态,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状态应满足试验要求,并填写环境记录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6.2.1.4 检测人员依据相关的标准、作业指导书实施检测,现场填写或打印原始记录,并签名确认。6.2.1.5 检测完成后再次检查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状态,并做好相应记录。6.2.1.6 流转过程中的样品应及时标识状态,并放置规定的区域。6.2.2 现场检测 6.2.2.1 仪器设备状态应满足检测要求。仪器出库前检查仪器设备状态,并填写仪器设备出库记录。6.2.2.2 检测完成后再次检查仪器设备状态,并应填写仪器设备入库记录。6.2.2.3 检测操作应不少于2名检测人员进行。6.2.2.4 检测前应检查环境条件,环境条件应满足检测要求,并做好相应记录。6.2.2.5 检测人员进入检测现场应做好安全防护。6.2.2.6 检测人员依据检测方案实施检测,应现场填写原始记录,并签名确认。6.2.2.7 检测过程中应注意观察环境条件的变化,当条件发生变化超出允许范围时,应停止工作,直至恢复到规定的条件后方可继续进行检测。6.2.2.8 检测过程中采用有损检测时,应在不影响结构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检测结束后应对破损部位予以修复。6.2.2.9 现场检测时应有环保措施,对环境有污染的试剂、试材等应有预防撒漏措施,检测完成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并将残剩试剂、试材、垃圾等妥善处置。6.3 检测原始记录 6.3.1 检测单位应编制相应能力参数的原始记录表格,并经过批准发布使用。检测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检测活动能够复现。6.3.1.1 来样检测原始记录应包括以下信息 a)名称、编号;b)页码及总页数;c)试样名称及编号、委托单编号;d)样品接收日期、检测日期;e)使用的主要检测设备名称和编号;f)试样状态描述;g)检测依据;h)检测环境(如试验对环境有要求时);i)检测数据或描述;j)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和记录;DB34/T 22902015 8 k)检测、记录、校核人员签名。6.3.1.2 现场检测原始记录应包括以下信息 a)名称、编号;b)页码及总页数;c)工程名称、结构构件(设备)名称、具体测试位置;d)结构构件成型(设备出厂)日期、施工工艺、设计参数;e)检测日期;f)使用的主要检测设备名称和编号;g)标准规定必须记录的项目;h)检测环境(如试验对环境有要求时);i)待检结构构件(设备)的状态描述;j)检测数据或描述;k)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和记录;l)检测、记录、校核人员签名。6.3.2 检测原始记录必须现场及时记录,不得事后补记、追记或事后抄正,禁止随意更改数据。6.3.3 检测原始记录除计算机打印部分外,其他部分应采用不易褪色的蓝黑、黑墨水记录。检测原始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应由原记录人进行杠改,并在杠改处留存原记录人签名或加盖印章。不得采用涂改、粘贴等方式,以致辨认不清原有的字符。6.3.4 检测原始记录的计量单位必须为法定计量单位。数据修约和有效数字表达要符合 GB/T 8170的规定。6.3.5 电子版本的检测原始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或擅自改动。电子版本的检测原始记录应及时打印、签名存档。6.3.6 有保密要求的检测,原始记录应执行保密程序。6.4 检测报告 6.4.1 报告的格式 6.4.1.1 单项检测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 a)报告名称、委托编号、报告编号;b)委托单位、工程名称、使用部位;c)样品接收日期、检测日期及报告日期;d)样品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出厂批号;e)样品状态说明;f)检验类别、检测时环境条件、送检人;g)检测依据及执行标准;h)主要试验仪器及编号;i)检测具体数据;j)检测结论;k)必要的检测说明和声明等;l)检测单位的名称、地址及通讯信息;m)检测单位相关人员的签名;n)见证试验应填写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DB34/T 22902015 9 6.4.1.2 综合性检测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 a)报告封面:包括项目名称、报告编号、检测单位名称、报告日期等;b)扉页:包括检测单位相关人员的签名,必要的检测说明和声明、地址及通讯信息;c)报告目录;d)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规模、地理位置、结构类型、施工工艺、设计要求、施工日期、检测日期等相关信息;e)检测项目及内容;f)检测依据;g)主要检测仪器;h)检测方法;i)检测成果;j)检测结论与建议;k)相关附件。6.4.2 报告的编制 6.4.2.1 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原始记录编写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交检测报告。6.4.2.2 检测报告的编写应保证数据和结论准确、客观公正;报告信息齐全、用词规范、文字简练。6.4.2.3 检测报告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6.4.2.4 检测报告应由检测、审核及审定(批准)人员按照实验室规定的职责范围签字。审定(批准)人员必须是授权签字人。6.4.2.5 检测报告应加盖计量认证“CMA”标识章和单位检测专用章,报告应有第 x 页及共 x 页数的标识,页码应连续,多页检测报告应加盖骑缝章。6.5 报告发送 6.5.1 检测报告的发送应由专人负责,开具报告发送单,发送单由委托方接收报告人员签名。6.5.2 当委托方提出保密要求的,报告按保密程序规定处置。6.5.3 委托方自行领取报告的,需凭委托单领取报告。6.5.4 除非委托方要求,检测单位严禁使用图文传真和电子网络发送检测报告。当向委托方提供电子版检测报告时,应声明电子版检测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其结果仅供参考。6.6 报告的修改、补充 6.6.1 当发现、得知有关报告数据或结论有误后,技术负责人应调阅原检测报告档案,组织项目负责人、监督员、检测人员对报告中的可疑数据或遗漏部分进行核查。6.6.2 在核查中对已发报告的数据和结论产生怀疑或发现问题时,检测单位应书面通知检测委托方,停止使用该检测报告。6.6.3 停止使用通知发出的同时,技术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检测数据和结论进行核查,并提出修改或补充检测报告的处理意见。6.6.4 如果需要补充检测,项目负责人应提出补充检测方案,报技术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施。6.6.5 项目负责人根据本规程 6.2-6.4 条的要求进行补充检测后,提交新的检测报告,并收回原检测报告。DB34/T 22902015 10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主要检测项目和频次 表A.1 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主要检测项目和频次 名 称 检测项目 检测依据 自行检测 见证检测 平行检测 水泥 3 d、28 d 抗压强度及抗折强度、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等。GB 175 以同一水泥厂、同品牌、同强度等级、同一出厂编号,袋装水泥每200 t 为一验收批;散装水泥每500 t 为一验收批。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自检数量的10,且不得少于1 组。不应少于施工单位自行检测数量的 5,且不少于 1组。砂 含泥量、泥块含量、云母含量、有机质含量、颗粒级配等。JGJ 52 GB/T 14685 GB/T 14684 SL 352 每 600 t 取一组,不足 600 t 亦取一组。碎(卵)石 含泥量、泥块含量、颗粒级配、压碎指标、有机质含量、软弱颗粒含量等。粉 煤 灰 细度、烧失量、需水量比、三氧化硫等。DL/T 5055 1 组/200 t 钢筋 外观质量及公称直径、重量偏差、抗拉强度、屈服点、伸长率、冷弯等。GB 1499.1 GB 1499.2 GB 50204 1 组/60 t(每组 7 根,2 根冷弯,5 根称重量偏差(其中 2 根冷拉)焊接接头质量:抗拉强度、对焊抗拉强度、冷弯等。JGJ 18 JGJ/T 27 一组/300 根(或按设计要求),且每种接头不少于 1 组。对焊一组 6 根试样,3 根冷拉,3 根冷弯;搭接焊一组 3 根,只做冷拉。DB34/T 22902015 11 表A.1(续)名 称 检测项目 检测依据 自行检测 见证检测 平行检测 土工合成材料 单位面积质量、厚度、等效孔径、拉伸强度、伸长率、顶破强力、渗透系数等。SL 235 以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工艺的一个交货批划分检验批,每批随机抽取 23,但不得少于 2 卷。聚乙烯土工膜以同原料、同配方、同规格不超过 50 t 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 2 幅。塑料土工格栅以同原料、同配方、同规格不超过 500 卷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 1 卷。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自检数量的10,且不得少于1 组。/外 加 剂 密度、细度、pH 值、表面张力、含固量、含水率、氯离子含量、硫酸钠含量、总碱量、减水率、泌水率比、含气量、凝结时间差、坍落度 1 h 经时变化量、抗压强度比、收缩率比、相对耐久性等。GB/T 8077 GB 8076 掺量大于 1(含 1)同品种的外加剂每一批号为 100 t,掺量小于 1的外加剂每一批号为 50 t,不足 100 t 或 50 t 的也应按一个批量计,每一批号取样量不少于 0.2 t 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膨胀剂以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编号每 200 t 为一验收批,取样量不得少于 10 kg。泵送剂以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编号每 50 t 为一验收批,每一批号取样量不少于 0.5 t 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防冻剂以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编号每 50 t 为一验收批,每一批号取样量不少于 0.15 t 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防水剂以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编号每 30 t 为一验收批,每一批号取样量不少于 0.2 t 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不应少于施工单位自行检测数量的 5,且不少于 1组。DB34/T 22902015 12 表A.1(续)名 称 检测项目 检测依据 自行检测 见证检测 平行检测 止水材料 橡胶止水带母材:拉伸强度、扯断伸长率、撕裂强度、老化等;接头:强度。DL/T 5215 母材:一组/批。接头:不少于 5,且不少于 1 组。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自检数量的10,且不得少于 1 组。不应少于施工单位自行检测数量的 5,且不少于 1组。铜及钢止水带母材:强度、伸长率;接头:强度。沥青 延度、针入度、软化点等。JTG E20 GB/T 4509 GB/T 4508 一组/批。常规检验取样数量为 1 L(乳化沥青 4 L);从贮罐中取样为 4 L;从桶中取样为 1 L;固体或半固体为 1 kg2 kg。/混 凝 土 抗压、抗冻、抗折强度、抗渗性能等。SL 352 DL/T 5144 抗压强度:大体积混凝土 28 d 龄期每 500 m3 成型一组。设计龄期每 1000 m3 成型一组;非大体积混凝土 28 d 龄期每 100m3 成型一组。设计龄期每 200 m3 成型一组。抗冻、抗渗或其他主要特殊要求应在施工中适当取样检验,其数量可按每季度施工的主要部位取样成型 1-2 组。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自检 数 量 的10。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自检数量的 30,且不得少于 1 组。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 5,重要部位每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最少取样 1 组。拌和用水 pH 值、可溶物、不溶物、氯化物、硫酸盐等。SL 352 首次用于拌和与养护混凝土的水均应取样进行检测,满足国家标准的饮用水可直接用于拌和与养护混凝土。每批取样量 3 L5 L。/注1:表中未列的其他检验项目和依据见相关标准。注2:检验批不足检验批量时,按一个检验批进行检验。注3:国家及行业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则按新的技术标准执行。DB34/T 22902015 13 B B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水工建筑物(设备)实体主要检测项目及数量 表B.1 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 名 称 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 检测依据 自行检测 平行检测 竣工检测 软弱 地基 加固(换 填垫 层)换填质量 环刀法、灌砂法、灌水法。GB 50007 JGJ 123 JGJ 79 GB 50202 SL 633 取样点应选择位于每 层垫层厚 度的 2/3 深度处。检验点数量,条形基础下垫层每10 m20 m 不应少于 1 个点,独立柱基、单个基础下不应少于 1 个点,其他基础下垫层每 50 m2100 m2 不应少于 1 个点。/抽检数量不少于自检总数量的 30,且每个处理分区不少于 6 个点。标准贯入、静(动)力触探。每分层平面上检验点的间距不应大于 4 m,且每个处理分区不少于 6 个点。/承载力 静载荷 试验。/每单位工程不宜少于 3点;对于大型工程应按单体工程的数量或工程划分的面积确定检验点数。复 合 地 基 成桩质量 标准贯入、静(动)力触探、浅部 桩 头 开挖。/1.振冲碎石桩和沉管砂石桩,检验深度不应小于处理地基深度,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桩孔总数的 2,且不少于 6 个点。2.水泥土搅拌桩,成桩 3 d 内,采用轻型动力触探(N10)检查上部桩身的均匀性,检验数量为总桩数的 1,且不少于 3 根。成桩 7 d 后,采用浅部开挖检查搅拌的均匀性,量测成桩直径,检查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 5。承载力 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和单桩静载荷试验。/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且每个单体工程不应少于 3 点。锚杆(索)抗拔力 拉拔力 试验。GB 50086 SL 377 SL 633/1 组/300 根(或按设计要求),设计变更或材料变更时应另做 1 组;每组锚杆不得少于 3 根。DB34/T 22902015 14 表B.1(续)名 称 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 检测依据 自行 检测 平行 检测 竣工检测 桩 基 础 工程基桩承载力(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桩基;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本地区采用的新型桩及新工艺等)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高应变法、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单桩水平静载试验 GB 50202 JGJ 106/1.同一条件下不少于桩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 3 根;当总数少于 50根时,不应少于 2 根及设计要求。2.预制桩和满足高应变法适用范围的灌注桩,可采用高应变法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 5,且不得少于 5 根。桩身完整性 钻芯、声波透射、小应变、高应变等方法 GB 50202 JGJ 106 SL 633/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方法选择,应符合规范 JGJ 106 第 3.1.1 条规定;当一种方法不能全面评价基桩完整性时,应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检测方法,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桩基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基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工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30,且不应少于 20 根;其他桩基工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 20,且不应少于 10 根;2.每根柱子承台检测桩数不应少于 1 根;3.大直径嵌岩灌注桩或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大直径灌注桩,应按 12 款规定的检测桩数范围内,按不少于总桩数 10的比例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检测;4.当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局部地基条件出现异常的桩数较多,或为了全面了解整个工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情况时,宜增加检测数量。注1:表中未列的其他检验项目和依据见相关标准。注2:设计文件对检测项目、部位及数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3:国家及行业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则按新的技术标准执行。DB34/T 22902015 15 表B.2 堤防及河道(渠道)工程 名 称 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 检测依据 自行检测 平行检测 竣工检测 土 料 填 筑 干密度 相对密度 环刀法、灌砂法、表面型核子水分密度计法等方法 SL 237 SL 260 SL 634 SL 52 SL 352 JGJ/T 136 CECS 03 SL 176 填 筑 量 每 100 m3150 m3 取样 1 个,且每层不少于 3 个;堤防加固工程每 2030 米取样 1 个。按自行检测数量的 5控制。每 500 m1000 m 至少抽检一个断面,每个断面至少抽检 2 层,每层取样不少于 3 个,且不得在堤防顶层取样。每个单位工程抽检样本点不得少于 20 个。外观尺寸 断面 测量 每 200 延米 测 4 点。按自行检测数量的 5控制,且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 1 个断面。每 500 m1000 m 至少抽检一个断面,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 3 个断面。干(浆)砌 石 护 坡 砌筑砂浆强度(浆砌石护坡)贯入法/采用贯入法检测,每 25 m2 布置 16 个测点。面层厚度 量测 每 50100 m2 测 1 次。不少于自行检测数量的 5,且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 3 点。每 500 m1000 m 至少抽检 3 点,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 9 点。垫层厚度 量测 每 20 m2 测 1 处。坡面平整度 量测 每 50100 m2 测 1 处。预制 块、现浇 混凝 土护 坡及 堤顶 道路 强度 取芯/每 500 m1000 m 至少抽检 1 组,每组 3 个芯样,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 2 组。面层厚度 量测 每 50100 m2 测 1 处。不少于自行检测数量的 5,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 3 个点。每 500 m1000 m 至少抽检 1 组,每组 3 个点,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 2 组。或每 500 m 抽检一点,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 9 个点。垫层厚度(护坡)量测 每 20 m2 测 1 处。坡面平整度(护坡)宽度(道路)量测 每 50100 m2 测 1 处。DB34/T 22902015 16 表B.2(续)名 称 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 检测依据 自行检测 平行检测 竣工检测 抛石 护岸 厚度及 抛石范围 量测 SL 634 抛投前、后每 2050 m 测 1 个横断面,每个断面 510 m 测 1 个点。不少于自行检测数量的 5,且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 1 个断面。每 100 m500 m 至少抽检 1 个断面,每个断面 510 m 测 1 个点,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 3 个断面。河道、渠道 开挖 或疏浚 断面尺寸 量测 SL 52 SL 17 每 100 m 至少抽检 1 个断面。每 500 m 至少抽检 1 个断面,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 5 个断面。混凝 土防 洪墙 强度 回弹法 JGJ/T 23/抽检数量不少于墙段(按伸缩缝分)总数量的30,且不应少于 3 个墙段。取芯 SL 352 SL 634/每 500 m1000 m 至少抽检 1 组,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 2 组。每组 3 个芯样。钢筋保护层 电磁感应法或 其他方法 JGJ/T 152 SL 632 GB 50204 DB34/T 371 每个单元工程受力主筋保护层检测点不少于 10 个测点。不应少于自行检测数量的20。抽检数量不少于墙段总数量(按伸缩缝分)的 30,且不应少于 3 个墙段。注1:表中未列的其他检验项目和依据见相关标准。注2:设计文件对检测项目、部位及数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3:国家及行业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则按新的技术标准执行。DB34/T 22902015 17 表B.3 水闸(涵洞)、泵站及水库泄(引)水建筑物工程 名 称 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 检测依据 自行检测 平行检测 竣工检测 土 料 填 筑 干密度 环刀法、灌砂法、表面型核子水分密度计法等方法 SL 237 SL 634 DL/T 5129 填筑量每100 m3150 m3 取样 1 个,且每层不少于 3 个。不应少于自 检 数 量 的 5,重要部位至 少 取 样 3 个。1.中型工程:每座建筑物抽检样本点总数不少于 36 个(穿堤涵洞不少于 24 个);2.大型工程:每座建筑物抽检样本点总数不少于 48 个(穿堤涵洞不少于 36 个);3、大中型输水涵洞每 100200 米取 6 个土样,且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 30 个。混 凝 土 工 程 强 度 回弹法 超声回弹综合法等方法 JGJ/T 23 CECS 02 GB 50204 SL 632 CECS 21/1.中型工程:每类构件抽检比例不少于 25,且不少于 2 个构件;2.大型工程:每类构件抽检比例不少于 20,且不少于 3 个构件。钻芯法 SL 352 CECS O3/1.中型工程:每类构件抽检比例不少于 25,且不少于 2 个构件;2.大型工程:每类构件抽检比例不少于 20,且不少于 3 个构件;钢筋 保护层、间距 电磁感应法、雷达法 JGJ/T 152 SL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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