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9 7.2 2 0.0 1CCS Y 5 5山 西 省 地14方 标 准D B 1 4/T 2 8 6 5 2 0 2 3徒 步 赛 事 用 步 道 建 设 要 求2 0 2 3-1 0-1 7 发 布 2 0 2 4-0 1-1 7 实 施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1 4/T 2 8 6 5 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体 原 则.25 选 址 要 求.26 线 路 建 设.27 附 属 设 施.38 导 向 系 统 及 通 讯.49 步 道 分 级.4D B 1 4/T 2 8 6 5 2 0 2 3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体 育 局 提 出、实 施 监 督 和 监 督 检 查。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对 标 准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体 育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山 西 省 体 育 发 展 中 心、华 舰 体 育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郭 沛 栋、王 峰、申 宝 华、甘 降 雷、闫 春 辉、王 志 雄、薛 晓 凌、张 茂 林、杨 升 平、赵 鹏、葛 小 云、康 兰 福。D B 1 4/T 2 8 6 5 2 0 2 31徒 步 赛 事 用 步 道 建 设 要 求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徒 步 赛 事 用 步 道 建 设 的 术 语 和 定 义、总 体 原 则、选 址 要 求、线 路 建 设、附 属 设 施、导线 系 统 及 通 讯、步 道 分 级。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徒 步 赛 事 用 步 道 建 设 与 分 级。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2 8 9 4 安 全 标 志 及 使 用 导 则G B/T 1 0 0 0 1(所 有 部 分)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G B/T 1 9 0 9 5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标 志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徒 步有 目 的 的 在 城 市 的 郊 区、农 村 或 者 山 野 间 进 行 中 长 距 离 的 步 行 运 动,属 于 户 外 运 动 的 一 种 形 式。3.2徒 步 赛 事以 步 行 方 式 并 在 指 定 赛 道 上 进 行 的 有 组 织 的 体 育 竞 赛 活 动。3.3徒 步 步 道具 备 相 关 设 施,特 定 或 兼 作 徒 步 运 动 的 步 行 步 道 系 统。3.4支 线 步 道与 徒 步 步 道 相 连 的,用 以 连 接 周 边 城 镇、村 落、景 点 或 徒 步 步 道 出 入 口 的 道 路。3.5荒 野 区 域人 类 活 动 干 预 较 小,自 然 生 态 系 统 基 本 完 整 的 地 理 空 间。3.6近 自 然 区 域人 类 活 动 干 预 强 度 大,自 然 生 态 系 统 受 到 较 大 干 扰,但 其 周 边 地 区 自 然 元 素 仍 占 据 重 要 地 位 的 地 理空 间。D B 1 4/T 2 8 6 5 2 0 2 323.7坡 度本 文 采 用 百 分 比 法,指 两 点 之 间 的 高 差 除 以 水 平 距 离,即 坡 度=(高 程 差/水 平 距 离)x 1 0 0%。4 总 体 原 则4.1 因 地 制 宜徒 步 步 道 建 设 应 维 持 所 在 地 区 自 然 生 态 环 境、人 文 历 史 景 观 的 原 有 特 征。4.2 以 人 为 本徒 步 步 道 建 设 应 以 满 足 徒 步 赛 事、训 练 和 徒 步 爱 好 者 运 动 需 要,布 局 合 理、安 全、顺 畅、便 捷。4.3 综 合 利 用徒 步 步 道 建 设 应 充 分 利 用 已 有 道 路 设 施,可 与 公 园、绿 道、森 林 步 道、旅 游 步 道 等 合 并 建 设,以 减少 土 地 占 用。4.4 注 重 安 全4.4.1 徒 步 步 道 建 设 应 避 开 悬 崖、河 道、落 石 或 地 址 灾 害 多 发 区 域,对 可 能 影 响 赛 事 安 全 的 区 域 应 采取 必 要 的 措 施。4.4.2 徒 步 赛 事 步 道 建 设 应 以 对 荒 野 区 域 和 近 自 然 区 域 资 源 最 低 消 耗 为 原 则,选 择 自 然 景 观 和 文 化 历史 资 源 丰 富 的 区 域 时 应 减 少 对 其 的 干 预。5 选 址 要 求5.1 步 道 选 址 应 与 当 地 城 乡 总 体 规 划、自 然 生 态 保 护 区、文 化 文 物 保 护 区、风 景 名 胜 区 等 规 划 相 协 调。5.2 步 道 应 避 免 与 交 通 干 道 交 叉、重 合,但 在 步 道 出 入 口、营 地、救 援 点 等 结 点 应 与 公 路 或 支 线 步 道设 置 相 应 的 机 动 交 通 接 驳 设 施。5.3 步 道 功 能 设 施 应 充 分 利 用 既 有 设 施,如 登 山 步 道、观 光 步 道、乡 道、自 然 道 路 以 及 乡 村 客 栈、医疗 站 等。5.4 步 道 线 路 可 选 择 地 貌 或 景 观 特 征 变 化 较 大 区 域,增 加 徒 步 运 动 员 或 参 与 者 的 兴 奋 点 频 率。除 法 律法 规 或 其 他 原 因 禁 止 进 入 的 区 域 外,可 优 先 选 择 森 林 公 园、湿 地 公 园、沙 漠 公 园 或 风 景 名 胜 区 等。5.5 步 道 应 避 开 地 质 不 稳 定 区 域、季 节 性 河 道、高 危 设 施(如 矿 山、高 压 输 电 线 路、风 电 塔 架、水 库泄 洪 口 等)。荒 野 区 域 和 近 自 然 区 域 应 避 开 悬 崖、沼 泽 及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区。5.6 步 道 选 址 应 满 足 不 同 赛 事 级 别 需 要。6 线 路 建 设6.1 步 道 长 度步 道 长 度 可 根 据 地 形 地 貌 和 赛 事 需 要 设 置,但 一 般 不 少 于 1 0 k m,可 建 设 环 形 步 道 或 折 返 步 道。6.2 步 道 宽 度6.2.1 利 用 现 有 道 路 的 步 道 路 段 宽 度 应 能 满 足 不 同 级 别 赛 事 要 求。D B 1 4/T 2 8 6 5 2 0 2 336.2.2 新 建 步 道 宽 度 应 1.5 m,驿 站、补 给 站 等 功 能 交 汇 点 步 道 宽 度 应 2.5 m。6.3 步 道 路 面6.3.1 利 用 现 有 道 路 的 步 道 应 按 照 不 同 级 别 赛 事 要 求 修 整 路 面。6.3.2 新 建 步 道 应 保 持 简 朴 风 格,优 先 选 择 土 石 路 面,或 采 取 就 地 取 材 方 式,路 面 与 环 境 适 当 融 合。除 湿 地、草 地 及 松 软 地 面 等 特 殊 情 况 外,不 宜 铺 设 木 栈 道。6.4 步 道 坡 度6.4.1 步 道 在 一 定 距 离(5 0 0 m)内 应 有 起 伏 路 段,步 道 坡 度 一 般 以 1 5%为 宜。6.4.2 步 道 部 分 路 段 坡 度 超 过 2 5%时,其 长 度 应 随 坡 度 增 大 而 缩 短。6.4.3 坡 度 8%且 有 悬 崖 或 溪 流 时 应 加 装 护 栏。6.5 安 全 设 施6.5.1 徒 步 赛 事 用 步 道 建 设 时,安 全 设 施 应 同 时 设 计、同 时 施 工 并 同 时 投 入 使 用。6.5.2 在 峭 壁、急 转 弯、坡 度 高 的 石 阶 旁、溪 流 旁 应 加 装 护 栏、扶 手 等 安 全 设 施。7 附 属 设 施7.1 起(终)点 设 施7.1.1 应 选 择 交 通 便 利、适 合 赛 事 相 应 规 模 的 人 员 聚 集 的 安 全 区 域,综 合 考 虑 参 赛 选 手 的 集 结 等 需 求进 行 合 理 规 划。7.1.2 宜 建 设 用 于 举 行 仪 式 的 主 席 台。7.1.3 宜 建 设 便 于 媒 体、医 疗、赛 事 信 息 处 理 等 工 作 的 功 能 房。7.2 驿 站(露 营 地)建 设7.2.1 步 道 1 0 k m 时 可 设 置 驿 站 或 露 营 地,驿 站 或 露 营 地 之 间 距 离 应 合 理。驿 站 或 露 营 地 应 选 择 地 质结 构 稳 定,无 塌 方、洪 水,靠 近 水 源 且 地 势 平 坦 的 安 全 地 带,也 可 利 用 既 有 设 施 如 农 家 院 落 等 改 造 而 成。7.2.2 驿 站 或 露 营 地 应 有 休 息 区(寝 区)、用 火 区、取 水 区、就 餐 区、厕 所 和 垃 圾 堆 放 区,各 区 之 间应 可 有 效 隔 离。7.3 补 给 站7.3.1 步 道 沿 途 应 设 置 固 定 或 临 时 补 给 站,为 运 动 员 提 供 饮 水、食 物、充 电、垃 圾 回 收 和 其 它 用 品。7.3.2 两 个 补 给 站 之 间 不 超 过 8 k m。步 道 末 端 可 适 当 增 加 补 给 站 密 度。7.3.3 驿 站 或 露 营 地 可 代 替 补 给 站 功 能。7.4 服 务 中 心7.4.1 步 道 应 设 立 独 立 的 服 务 中 心,或 利 用 驿 站、露 营 地、补 给 站 提 供 服 务。7.4.2 服 务 中 心 应 能 提 供 咨 询、补 给、安 全 救 援 和 医 疗 等 服 务。7.4.3 出 发 点 和 终 点 服 务 中 心 应 能 提 供 小 件 寄 存、更 衣 等 服 务。7.4.4 服 务 中 心 应 与 交 通 道 路 相 接 驳。7.5 停 车 场D B 1 4/T 2 8 6 5 2 0 2 347.5.1 步 道 出 发 点 和 终 点 应 设 置 停 车 场。停 车 场 与 比 赛 出 发 点 或 终 点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5 0 m。7.5.2 停 车 场 地 面 应 硬 化,并 有 停 车 位 和 导 向 标 识。8 导 向 系 统 及 通 讯8.1 导 向 系 统8.1.1 步 道 导 向 系 统 包 括 方 向 指 示 牌、里 程 柱、说 明 牌、步 道 服 务 设 施 指 示 牌、警 示 牌 等。8.1.2 步 道 每 1 k m 应 设 有 公 里 标 志,折 返、转 弯 处 以 及 分 道 处 应 有 指 示 牌,指 示 牌 高 度 不 低 于 2.5 m,核 心 内 容 信 息 高 度 不 低 于 2.0 m。8.1.3 折 返、转 弯 处 以 及 分 道 处 指 示 牌,应 标 明 方 向、地 名、海 拔 高 度 和 公 里 数。8.1.4 悬 崖、河 流、沼 泽 及 野 生 动 物 出 没 等 危 险 地 段 应 有 警 示 标 志,警 示 标 志 文 字 及 图 形 符 号 应 符 合G B 2 8 9 4、G B/T 1 0 0 0 1 的 要 求。8.1.5 驿 站(露 营 地)、补 给 站、服 务 中 心 等 功 能 设 施 应 有 明 显 标 识。8.2 通 讯 系 统8.2.1 步 道 宜 实 现 移 动 网 络 覆 盖。8.2.2 步 道 无 移 动 网 络 覆 盖 的 区 域,在 举 办 赛 事 时 举 办 方 应 采 取 临 时 通 讯 措 施,如 无 线 电 台、有 线 救援 电 话 等。8.2.3 徒 步 赛 事 步 道 宜 安 装 标 识 桩、电 子 打 卡 器、电 子 定 位 系 统 等。9 步 道 分 级徒 步 赛 事 用 步 道 可 分 为 初 级 步 道、中 级 步 道 和 高 级 步 道 三 个 级 别,分 级 要 求 见 表 1。表 1 赛 事 用 步 道 分 级 要 求步 道 级 别 长 度 坡 度 设 施 设 备初 级步 道S 1 0 k m最 大 坡度 1 5%应 有 便 利 的 交 通接 驳 设 施,补给 站 和 服 务 中心,有固 定的 方向 指示 牌、说明牌、步道服务设施指示牌 和 警 示牌。部 分 步 道有 移 动 通 讯网 络。中 级 步 道 1 0 k m S 4 0 k m 1 5%2 5%的 步 道 长 度 不 低 于总 长 度 1 5%在满 足初 级步 道 设施设备基础上,还应具备停车场,驿站 或露 营 地,补给站、服务站设施齐全,全程有 移动 网络 覆 盖或有其他通讯方式替代。标识标志 齐 全,安 装 位 置 适 当。有 标识 桩等 数字设 备。高 级 步 道S 4 0 k m 1 5%2 5%的 步 道 长 度 不 低 于总 长 度 1 5%,且 可 有 短 距 离 坡度 超 过 2 5%的 步 道。在满 足初 级中 级 步道设施设备基础上,还应具备全 程或 分段 的出发点和终点设置,步道与交通干线无 交叉 或有 隔离穿越措施,有救援或医疗卫生设置。有 定 位 桩 等数 字 设 备。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