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技术规范DB42/ 1097-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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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C 52 备案号: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 42 1097 2015 危险化学 品生产企 业职业卫 生管理 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health management for the dangerous chemicals production enterprises(报批 稿)2015-09-24 发布 2015-12-01 实施 湖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42 1097 2015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语 和定 义.2 4 总则.3 5 职 业卫 生管 理.3 6 选 址与 总体 布局.5 7 工 程防 护措 施.6 8 工 作场 所职 业病 危害 因 素监测 评价.9 9 个 体防护 措施.10 10 应 急救 援.10 11 职 业健 康监 护.12 12 承 包商 职业 卫生 管理.12 附录A(资 料性 附录)合成氨 生产 企业 职业 病危 害及卫 生工 程防 护措 施.13 附录B(资 料性 附录)氯碱生 产企 业职 业病 危害 及卫生 工程 防护 措施.16 附 录C(资 料性 附录)炼油生 产企 业职 业病 危害 及卫生 工程 防护 措施.20 附录D(资 料性 附录)危险化 学品 生产 企业 常见 岗位作 业人 员个 体防 护用 品配备.26 附录E(资 料性 附录)危险化 学品 生产 企业 常见 急性职 业危 害事 故救 援措 施.27 附录F(资 料性 附录)危险化 学品 生产 企业 常见 职业病 危害 因素 职业 健康 监护检 查项 目及 周期.29 附录G(资 料性 附录)危险化 学品 生产 企业 常见 职业病 及职 业禁 忌证.31 DB42 1097 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 第5.4、5.6、5.7、5.8、5.11、6.1.1、6.1.3、6.2.1、7.1.4、7.1.6、7.1.13、7.1.16、8.2、10.1.2、10.2.1、10.3.1、12.1 条款 为强 制性 条款,其 他 条款 为推 荐性 条款。本标准 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湖 北省 安全 生产 监督管 理局 提出。本标准 由湖 北省 安全 生产 监督管 理局 归口 管理。本标准 起草 单位:武 汉市 职业病 防治 院、武汉 市石 化医院、十 堰市 职业 病防 治院、中钢 集团 武汉 安全环保 研究 院有 限公 司、武汉兴 业安 全技 术服 务有 限责任 公司。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易桂 林、刘 安生、陈 振龙、王 瑛、任 勇、梁娇 君、李翠 玲、胡 勋、李济 超、吴琨、吴 家兵、周 焕明、何 朋、钱 建平、李 俊杰。DB42 1097 2015 1 危 险化学 品生产企 业职业 卫生管理 技术规 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危 险化 学品 生产企 业 的 职业 卫生 管理、选 址与 总体 布局、工 程 防护措 施、工 作场 所 职业病危 害因 素监测 评价、个体防护 措施、应急 救援、职业 健康 监护 及承 包商 职业卫 生管 理。本标准 适用 于 湖 北省 危险 化学品 生产 企业。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 本 文件。GB 5083 生产 设备 安全 卫 生设计 总则 GB 8195 石油 加工 业卫 生 防护距 离 GB/T 11651 个 体防 护装 备选用 规范 GB 11666.1 肥 料制 造业 卫生防 护距 离 第1部分 氮 肥制造 业 GB 18071.1 基 础化 学原 料制造 业卫 生防 护距 离 第1部分 烧碱 制造 业 GB/T 18664 呼 吸防 护用 品的选 择、使用 与维 护 GB 18871 电离 辐射 防护 与辐射 源安 全基 本标 准 GB/T 20097 防 护服 一 般 要求 GB/T 23466 护 听器 的选 择指南 GB/T 50087 工业 企 业噪 声控制 设计 规范 GB 50187 工业 企业 总平 面设计 规范 GBZ 1 工 业企 业设 计卫 生 标准 GBZ 2.1 工作 场所 有害 因 素职业 接触 限值 第1 部分 有学化 害因 素 GBZ 2.2 工作 场所 有害 因 素职业 接触 限值 第2 部分 物理因 素 GBZ 158 工作 场所 职业 病 危害警 示标 识 GBZ 159 工作 场所 空气 中 有害物 质监 测的 采样 规范 GBZ/T 160 工 作场 所空 气 中有 毒 物质 测定 GBZ 188 职业 健康 监护 技 术规范 GBZ/T 189 工 作场 所物 理 因素测 量 GBZ/T 192 工 作场 所空 气 中粉尘 测定 GBZ/T 194 工 作场 所防 止 职业中 毒卫 生工 程防 护措 施规范 GBZ/T 195 有 机溶 剂作 业 场所个 人职 业病 防护 用品 使用规 范 GBZ/T 203 高 毒物 品作 业 岗位职 业病 危害 告知 规范 GBZ/T 204 高 毒物 品作 业 岗位职 业病 信息 指南 GBZ/T 223 工 作场 所有 毒 气体检 测报 警装 置设 置规 范 GBZ/T 225 用 人单 位职 业 病防治 指南 GBZ 235 放射 工作 人员 职 业健康 监护 技术 规范 DB42 1097 2015 2 HG/T 20570.14 人 身防 护 应急系 统的 设置 工作 场所 职业 卫生 监督 管理规 定(国 家安 监总 局2012 令第47号)建设 项目 职业 卫生 三同时 监 督管 理暂 行办 法(国家安 监总 局2012 令 第51号)3 术语和 定义 GB 18218、GBZ 188、GBZ/T 197、GBZ/T 231 中界定 的 某些术 语和 定义 适 用于 本标准。为了 便于使用,以 下重 复列 出了 这些 标准 中 的某 些术 语和 定义。3.1 危险化 学品 dangerous chemicals 具有 易 燃、易爆、有 毒、有害等 特性,会 对人 员、设施、环境 造成 伤害 或损 害的化 学品。GB 18218,术 语和 定义,3.1 3.2 职业危 害 occupational hazards 对从事 职业 活动 的劳 动者 可能导 致职 业病 的各 种危 害。GBZ/T 231,术 语、定义 和缩略 语,3.1.8 3.3 职业病 危害 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s 职业活 动中 影响 劳动 者健 康的各 种危 害因 素的 统称。可分为 三类:生 产工 艺过 程 中产生 的有 害因 素,包括化 学、物理、生 物因 素;劳 动过 程中 的有 害因 素;生 产环 境中 的有 害因 素。GBZ/T 197,术 语和 定义,3.3 3.4 职业危 害控 制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hazard 为防止、降 低或 消除 职业 危害而 采取 的工 艺技 术、工程技 术和 组织 管理 等措 施。GBZ/T 231,术 语、定义 和缩略 语,3.1.9 3.5 应急救 援设 施 first-aid facility 指在工 作场 所设 置的 报警 装置、现场 急救 用品、洗 眼器、喷淋 装置 等冲 洗设 备和强 制通 风设 备,以及应急 救援 使用 的通 讯、运输设 备等。GBZ/T 197,术 语和 定义,3.11 3.6 职业健 康监 护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以预防 为目 的,根据 劳动 者的职 业接 触史,通 过定 期或不 定期 的医 学健 康检 查和健 康相 关资 料的 收集,连续 地监 测劳 动者 的 健康状 况,分 析劳 动者 健 康变化 与所 接触 的职 业病 危害因 素的 关系,并及 时 将健康检 查和 资料 分析 结果 报告给 用人 单位 和劳 动者 本人,以 便适 时采 取干 预 措施,保 护劳 动者 健康。职业健康 监护 主要 包括 职业 健康检 查、离岗 后健 康检 查、应 急健 康检 查 和 职业 健康监 护档 案管 理等 内 容。GBZ 188,术语 和定 义,3.1 DB42 1097 2015 3 3.7 职业禁 忌证 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 劳动者 从事 特定 职业 或者 接触特 定职 业性 有害 因素 时,比 一般 职业 人群 更易 于 遭受职 业危 害和 罹患职业病 或者 可能 导致 原有 自身疾 病病 情加 重,或者 在 作业 过 程中 诱发 可能 导致 对 他人 生命 健康 构成 危险的疾病 的个 人特 殊生 理或 者病理 状态。GBZ 188,术语 和定 义,3.4 4 总则 4.1 危险化 学品 生产 企业 应坚 持预防 为主、防 治结 合、综合治 理的 原则,有 效控 制生产 过程 中职 业病危害因 素的 不良 影响,持 续改善 作业 环境 条件,保 障作业 人员 身体 健康。4.2 危险化 学品 生产 项目 的设 计应优 先采 用有 利于 预防 和控制 职业 病危 害和 保护 作业人 员健 康的 新工艺、新技 术、新 材料、新 设备,逐 步替 代职 业危 害 严重的 工艺、技术、材料、设 备,从 根本 上消 除、减少职业 病危 害。4.3 危险化 学品 生产 企业 应优 先采用 有利 于保 护作 业人 员健康 的工 艺和 设备,尽 量采用 机械 化、自动化和密 闭化 的作 业方 式。4.4 新建、改建、扩 建和 技术 改造、技术 引进 危险 化学 品生产 项目 的职 业病 防护 设施应 与主 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 工,同 时 投入生 产使 用。应按 国家 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进 行职业 病危 害预 评价、职 业病防护 设施 设计 审查、职 业病危 害控 制效 果评 价和 职业病 防护 设施 的竣 工验 收。4.5 对危险 化学 品生 产过 程中 尚不能 完全 消除 的粉 尘、毒物、噪声 以及 高温 等职 业病危 害因 素,应采取综合 控制 措施,使 工作 场所职 业病 危害 因素 浓度(强度)符 合GBZ 2.1、GBZ 2.2 的 要求。4.6 危险化 学品 生产 企业 应根 据本单 位生 产性 质和 规模、职业 病危 害程 度(强度)及劳 动者 人数 等,设置职 业卫 生管 理组 织机 构和人 员编 制。4.7 危险化 学品 生产 企业 应当 保障职 业病 防治 所需 的资 金投入,用 于预 防和 治理 职业病 危害;应 定期评估职 业病 防治、管 理经 费投入 是否 与生 产经 营规 模、职 业病 危害 的控 制需 求相适 应。5 职业卫 生管 理 5.1 应为劳 动者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标 准要 求的 工作 场 所 及工 作条 件,并 参照GBZ/T 194、GBZ/T 225的要求 设置 配套 的卫 生设 施。5.2 应设置 职业 卫生 管理 机构 或者组 织,配备 专职 的职 业卫生 专业 人员,并 明确 职责。职业 卫生 管理机构和 职业 卫生 管理 人员 设置按 GBZ 1、工 作场 所职业 卫生 监督 管理 规定(国 家安 监总 局2012 令第 47 号)执 行。5.3 应制定 职业 病防 治规 划和 实施方 案,明确 职业 危害 控制目 标、计划 和措 施,建立、健全 职业 卫生管理制 度,完善 各项 职业 卫生操 作规 程,内容 包括:a)职业病 危害 防治 责任 制度;b)职业病 危害 警示 与告 知制 度;c)职业病 危害 项目 申报 制度;DB42 1097 2015 4 d)职业病 防治 宣传 教育 培训 制度;e)职业病 防护 设施 维护 检修 制度;f)职业病 防护 用品 管理 制度;g)职业病 危害 监测 及评 价管 理制度;h)建设项 目职 业卫 生 三同 时 管理 制度;i)劳动者 职业 健康 监护 及其 档案管 理制 度;j)职业病 危害 事 故 处置 与报 告制度;k)职业病 危害 应急 救援 与管 理制度;l)职业病 危害 严重 岗位 职业 卫生操 作规 程;m)法律、法规、规 章规 定的 其他职 业病 防治 制度。5.4 可能产 生职 业危 害的 建设 项目,建设 单位 在可 行性 论证阶 段应 进行 职业 病危 害预评 价,初设 阶段应进行 职业 病防 护设 施设 计,在竣 工验 收前,应 进 行职业 病危 害控 制效 果评 价。建设 项目 的职 业病 危 害评价与 防护 设施 设计 审查 应当按 照 建设 项目 职业 卫生 三同 时 监 督管 理暂 行办法(国家 安监 总局2012 令 第 51 号)的 规 定,向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部门申 请备 案、审核、审 查和竣 工验 收。5.5 应实施 职业 病危 害因 素定 期识 别、监 测与 评价。发 现工作 场所 职业 病危 害因 素不符 合国 家职 业卫生标准 要求 时,应当 立即 采取相 应治 理措 施,确保 其符合 职业 卫生 标准 的要 求。5.6 应对从 事职 业危 害作 业的 劳动者 进行 职业 健康 检查。按照 规定 组织 上岗 前、在岗期 间和 离岗 时的职业健 康检 查,并将 检查 结果书 面告 知劳 动者。5.7 产生职 业病 危害 的工 作场 所,应 采取 有效 的职 业病 防护设 施,并为 劳动 者提 供符合 防治 职业 病要求的个 体防 护装 备。5.8 存在或 者产 生职 业病 危害 的工作 场所、作 业岗 位、设备、设施,应 按 照GBZ 158 的 规定,在 醒目位置设 置图 形、警示 线、警示语 句等 警示 标识 和中 文警示 说明。存 在 或 产生 高毒 物 品的 作业 岗位,应 在醒目位 置设 置高 毒物 品告 知卡。5.9 企业与 劳动 者订 立劳 动合 同(含 聘用 合同,下 同)时,应 将工 作过 程中 可能 产生的 职业 病危 害及其后果、职业 病防 护措 施 和待遇 等如 实告 知劳 动者,并 在劳 动合 同中 写明。劳动者 在履 行劳 动合 同期 间因工作 岗位 或者 工作 内容 变更,从事 与所 订立 劳动 合同中 未告 知的 存在 职业 病危害 的作 业时,生 产 企 业应依照 前款 规定,向 劳动 者履行 如实 告知 的义 务,并协商 变更 原劳 动合 同相 关条款。5.10 应对劳 动者 进行 上岗 前的 职业卫 生培 训和 在岗 期间 的定期 职业 卫生 培训,普 及职业 卫生 知识,督促劳动 者遵 守职 业病 防治 的法律、法 规、规章、国 家 职业卫 生标 准和 操作 规程;对从 事高 毒物 品的 作业人员,还应 对所 接触 高毒 物品的 理化 性质、健 康危 害、防 护措 施、警示 标识 以及在 出现 紧急 情况 时 进 行急救和 治疗 等内 容进 行培 训。有 关高 毒物 品作 业岗 位职业 病信 息,参见 GBZ/T 204。5.11 应制定 急性 职业 病危 害事 故应急 救援 预案,并 定期 组织急 性职 业病 危害 事故 应急救 援预 案的 演练。急 性职 业病 危害 事故 应急救 援预 案应 每年 至少 进行一 次全 面演 练,并根 据企业 实际 情况 及预 案 演 练中所暴 露的 缺陷 对预 案内 容不断 进行 完善 和改 进。5.12 生产企 业 应 根据 国家 行业 主管部 门 的 相关 规定,建 立健全 职业 卫生 管理 档案,设立 档案 室或 指 定专门的 区域 存放 职业 卫生 档案,并指 定专 门机 构和 专职人 员负 责管 理。职业 卫生管 理档 案除 一般 生 产 企业规定 的内 容外,还 应包 括危险 化学 品管 理档 案。危险化 学品 管理 档案 的内 容包括:a)危险化 学品 台账;DB42 1097 2015 5 b)危险化 学品 中文 说明 书;c)主导原 材料 供应 商的 承诺 文件;d)主导原 材料 供应 商的 资质 证明;e)主导原 材料 供应 商提 交的 主导原 材料 清单;f)主导原 材料 供应 商与 用人 单位合 同书;g)危险化 学品 合格 证明 文件;h)危险化 学品 的中 文物 质安 全数据 清单(MSDS);i)危险化 学品 的有 关毒 性成 分检测 报告。6 选址与 总体 布局 6.1 选址 6.1.1 企业选 址应 根据 拟建 项目 生产过 程的 卫生 特征、产 生的危 险化 学品 危害 特性,结合 我国 现行 的卫生、安全 生产 和环 境保 护等法 律法 规、标准,以 及 当地水 文、地质、气 象、政 府的整 体规 划综 合确 定。6.1.2 厂址不 宜设 在受 洪水、内 涝威胁 或自 然疫 源地、地 方病区 等地 域。散发 有毒 有害气 体企 业的 厂址应避 免布 置在 窝风 地带。6.1.3 选址应 远离 城镇、居 住区、公共 设施、村 庄、国家 和省级 干道、国 家和 地方 铁路干 线、河海 港区、仓 储区、军 事设 施、机场等 人员 密集 场所、国 家重要 设施、重 点文 物保 护区和 生态 自然 保护 区。6.1.4 在工业 区内 布置 各种 不同 性质的 工业 企业 时,应避 免互相 影响。6.1.5 厂址应 位于 当地 夏季 最小 频率风 向的 上风 侧,且和 居 住区之 间应 设置 足够 宽度 的卫生 防护 距离。合成氨 企业、氯 碱企 业、炼油企 业厂 址和 居住 区之 间的卫 生防 护距 离见 表1,其他危 险化 学品 生产 企业厂址和 居住 区之 间的 防护 距离应按照GBZ 1、GB 11666.1、GB 18071.1 及 GB 8195 的有 关规 定执 行。表 1 卫生 防护 距离 标准 生产企业 规模 风速(m/s)/卫生防护距离(m)4 m/s 氮肥厂(合成氨,万吨率)30万t/a 900 600 500 30万t/a 1200 800 600 氯碱厂 8000kt/a 1200 1000 900 注:第3、4、5 列中第2 行表示 风速,第3-8 行表示卫生防护距 离。6.2 总平面 布局 6.2.1 厂区总 平面 应按 功能 分区 布置,可分 为生 产装 置区、辅助 生产 区、公用 工程 设 施区、仓 储区 和行政办 公及 生活 服务 区。平面布 局,包括 建(构)筑物现 状、拟建 建筑 物位 置、道 路、卫生 防护、绿 化等应符 合 GB 50187 标准 的 要求。DB42 1097 2015 6 6.2.2 生产装 置区 宜布 置在 全年 最小频 率风 向的 上风 侧,行政办 公及 生活 服务 设施 区宜布 置在 全年 最小频率 风向 的下 风侧,辅 助 生产和 公用 工程 设施 区宜 布置在 生产 装置 区与 行政 办公及 生活 服务 设施 区之间。6.2.3 在同一 车间 内同 时存 在尘 毒、物 理因 素等 多种 职业 病危害 因素 时,应根 据不 同职业 病危 害因 素的种类 和危 害程 度分 别布 置,产 生尘 毒危 害的 设备 应布置 在车 间的 全年 最小 频率风 向的 上风 侧。有 关 车间生产 工艺 及设 备布 置 应 满足 GB 5083、GB/T 12801 标准 的要 求。6.2.4 高温车 间宜 布置 在通 风良 好的地 带(段),车间 的纵 轴应与 当地 夏季 主导 风向 垂直,当受 条件 限制时,车间 纵轴 与当 地夏 季主导 风向 的夹 角不 应小 于 45。采用 穿堂 风为 主 的自然 通风 时,热源 尽量布置在 夏季 主导 风向 的下 风侧。6.2.5 高温热 源应 尽可 能地 布置 在车间 外当 地夏 季主 导风 向的下 风侧;不 能布 置在 车间外 的高 温热 源应布置 在天 窗下 方或 靠近 车间下 风侧 的外 墙侧 窗附 近。6.2.6 产生有 害气 体的 各种 工艺 用槽(如氯 碱生 产电 解槽)应离车 间外 墙3m 布 置。6.2.7 采用局 部排 风罩 的生 产设 备应布 置在 不产 生干 扰气 流的 位 置,产生 噪声、振 动 的设备(如 各类 风机和动 力泵)应 集中 布置 在 车间的 一端。6.2.8 主控室 位置 应与 存在 尘毒 以及产 生噪 声、振动 等物 理因素 的工 作场 所保 持最 大安全 距离。6.2.9 高温强 热辐 射岗 位操 作室 位置应 与高 温强 热辐 射生 产设备 保持 一定 间距,但 应便于 观察、巡 检、操作。6.2.10 辅助卫生 用室 应 避开 职业 病危害 因素 的影 响,其 设 置符 合GBZ 1 及 相关 标准 的要求。辅 助卫生用室 包 括浴 室、更衣 室、洗衣房、休 息室、食 堂、盥洗室、厕 所等。7 工程防 护措 施 7.1 防粉尘、化 学毒 物 7.1.1 应 优先 采用 先进 的生 产工 艺、技 术和 无毒(害)或低 毒(害)的原 材料,消 除或 减少尘、毒 职业 病危害因 素;对于 工艺、技术 和原材 料达 不到 要求 的,应根据 生产 工艺 和粉 尘、毒物特 性,参照 GBZ/T 194的规定 设计 相应 的防 尘、防 毒通风 控制 措施,使 劳动 者 活动的 工作 场所 有害 物质 浓度符 合 GBZ 2.1 要 求;并参考 GBZ/T 195、GB/T 18664 的要 求提供 有 效的 个人防 护措 施。7.1.2 原材料 选择 应遵 循无 毒物 质代替 有毒 物质,低 毒物 质代替 高毒 物质 的原 则。7.1.3 对产生 粉尘、毒 物的 生产 过程和 设备(含 露天 作业 的 工艺设 备),应 优先 采用 机 械化和 自动 化,避免直 接人 工操 作。7.1.4 为防止 物料 跑、冒、滴、漏,其 设备 和管 道应 采取 有效的 密闭 措施,密 闭形 式应根 据工 艺流 程、设备特 点、生产 工艺、安 全 要求及 便于 操作、维 修等 因素确 定,并应 结合 生产 工艺采 取通 风和 净化 措施。7.1.5 对移动 的扬 尘和 逸散 毒物 的作业,应 与主 体工 程同 时设计 移动 式轻 便防 尘和 排毒设 备。7.1.6 生产中 的有 害气 体或 蒸汽,应采 取有 效的 通风 排毒、净化 等工 程措 施控 制其 扩散,配备 固定 式气体报 警装 置,并加 强个 人防护。DB42 1097 2015 7 7.1.7 工作场 所粉 尘、毒物 的发 生源应 布置 在工 作地 点的 自然通 风或 进风 口的 下风 侧;放 散不 同有 毒物质的 设施 布置 在同 一建 筑物内 时,使用 或生 产高 毒物质 的工 作场 所应 与其 他场所 隔离。7.1.8 存在毒 物或 酸碱 等强 腐蚀 性物质 的工 作场 所应 设 冲 洗设施;高 毒物 质工 作场 所墙壁、顶 棚和 地面等内 部结 构和 表面 应采 用耐腐 蚀、不吸 收、不吸 附毒物 的材 料,必要 时加 设保护 层;车间 地面 应 平 整防滑,易于 冲洗 清扫;可 能产生 积液 的地 面应 做防 渗透处 理,并采 用坡 向排 水系统,其 废水 纳入 工 业 废水处理 系统。7.1.9 防尘和 防毒 设施 应依 据车 间自然 通风 风向、扬 尘和 逸散毒 物的 性质、作 业点 的位置 和数 量及 作业方式 等进 行设 计。经常 有人来 往的 通道(地 道、通 廊),应有 自然 通风 或机 械 通风,并不 宜敷 设有 毒液体或有 毒气 体的 管道。7.1.10 当数种 溶剂(苯 及其 同系 物、醇类 等)蒸气或 数种 刺激 性气体 同时 放散 于空 气中 时,应 按各 种 气体分别 稀释 至规 定的 接触 限值所 需要 的空 气量 的总 和计算 全面 通风 换气 量。除上述 有害 气体 及蒸 气外,其他有 害物 质同 时放 散于 空气中 时,通风 量仅 按需 要空气 量最 大的 有害 物质 计算。7.1.11 机械通 风装 置的 进风 口位 置,应 设于 室外 空气 洁净 的地方。当 机械 通风 系统 采用部 分循 环空 气时,送 入工 作场 所空 气中 有害气 体、蒸气 及粉 尘的 含量,不应 超过 规定 接触 限值 的 30%。7.1.12 产生粉 尘而 不放 散有 害气 体或者 放散 有害 气体 而又 无大量 余热 的工 作场 所、有 局部排 气装 置的工作地 点,可由 车间 上部 送入空 气。采用 热风 暖通 和空气 调节 的车 间,其新 风口应 设置 在空 气清 洁区,新鲜空 气的 补充 量应 达 到30m3/(h 人)。7.1.13 贮存酸、碱 及高 危液 体物 质贮罐 区周 围应 设置 泄险 沟(堰)。可 能存 在或 产生 有毒物 质的 工作 场所应根 据有 毒物 质的 理化 特性和 危害 特点 配备 现场 急救用 品,设 置冲 洗喷 淋 设备、应 急撤 离通 道、必 要的泄险 区以 及风 向标。7.1.14 化学毒 物可 能 积 聚的 工作 场所,应加 强通 风,安装 固定式 报警 装置、事 故通 风设施,其 通风 换气次数 不小 于 12 次/h。工 作场所 有毒 气体 报警 装置 的设置 应符 合 GBZ/T 223 标准的 要求。7.1.15 在放散 有爆 炸危 险的 可燃 气体、粉尘 或气 溶胶 等物 质的工 作场 所,应设 置防 爆通风 系统 或事 故排风系 统。7.1.16 密闭空 间作 业 前,应 进行 职业病 危害 因素 识别 和评 价;作 业人 员获 准后,方 可 携带监 测、通讯、个人防 护用 品以 及其 他必 备设备 进入 密闭 空间 作业;作业 时,至少 安排 一名 监 护者在 密闭 空间 外持 续进行监护。7.1.17 灼伤性 化学 危险 品的 使用 场所,其工 艺设 计应 优先 考虑防 止物 料喷 溅的 合理 流程、设备 布局、材质选 择及 必要 的控 制和 防护装 置。对易 受危 险化 学 品腐蚀 而发 生泄 漏的 设备 管道应 加强 防腐 处理 并定期检查,及 时发 现设 备腐 蚀操作 部位 及腐 蚀程 度。7.1.18 危险化 学品 储槽 敞开 部分 应高于 地 面 1m 以 上。低 于1m 时,应在 其周 围设 置 护栏并 加盖,防止操作 人员 不小 心跌 入而 发生灼 伤。禁止 将 液 态危 险化学 品盛 入非 专用 和没 有标志 的容 器内。7.2 防噪声、振 动 7.2.1 工作场 所中 产生 噪声、振 动的工 艺、设备,应 采取 降低噪 声、振动 的防 护措 施,宜 选用 隔声、消声、吸声、隔 振/减振、阻尼或 综合 控制 等措 施,使工作 场所 噪声 水平 满 足GBZ 2.2 的 要求。采 取噪DB42 1097 2015 8 声、振 动控 制措 施后,其 工作场 所的 噪声 仍超 过 GBZ 2.2 规定 的要 求时,应 为 劳动者 配备 有效 的个 体防护装备;对 并不 经常 停留 的噪声 工作 场所,应 根据 不同要 求建 立隔 声室。7.2.2 危险化 学品 生产 企业 噪声 控制应 按 GB 50087 设计,对生产 工艺、操 作维 修、降噪效 果进 行综 合分析,采用 行之 有效 的新 技术、新材 料、新工 艺、新方法。7.2.3 危险化 学品 生产 企业 设计 中的设 备选 择,宜选 用 低 噪声设 备。7.2.4 产生噪 声的 车间 与非 噪声 作业车 间、高噪 声车 间与 低噪声 车间 应分 开布 置。7.2.5 噪声较 大的 设备 应尽 量将 噪声源 与操 作人 员隔 开;工艺允 许远 距离 控制 的,可设置 隔声 操作(控制)室。7.2.6 在满足 工艺 流程 要求 的前 提下,对高 噪声 源应 采取 相应的 隔声、消 声、吸声、隔振等 控制 措施。7.2.6.1 隔声 隔声处 理宜 选用 隔声 罩,应按操 作、维修 及通 风冷 却的要 求,选用 固定 密封 型、活 动密 封型 或局 部敞开式 隔声 罩等。当不宜 对声 源作 隔声 处理,而操 作人 员又 不必 经常 停留在 声源 附近 时,应选 择供监 控、观察、休 息用的隔 声间(室)。隔声 间(室)的 噪声 值应 小于75 dB(A)。对于操 作人 员多,强 噪声 源 比较分 散的 大型 工作 场所,可设置 隔声 屏障 或带 有生 产工艺 孔洞 的隔 墙,将工作 场所 在平 面上 划分 为几个 不同 水平 的噪 声区 域。7.2.6.2 消声 空气动 力机 械的 噪声 控制,选用 消声 器降 低空 气动 力性噪 声,当空 气动 力机 械进(排)气口 均敞 开时(如 通风 机等),应在 进、出 口风 管适 当位 置装 设消声 器。进(排)气 口敞 开的 设备(如空 压机)应 装进(出)口消 声器。进(排)气口 均不 敞开,但 管道隔 声差,且 管道 经过 的空间 对噪 声环 境要 求高 时,亦 可装 设消 声 器。消声器 的消 声量,应 根据 消声要 求确 定,通常 不宜 超过50dB(A)。7.2.6.3 吸声 混响声 较强 的车 间应 采取 吸声措 施,并根 据噪 声频 谱特点,选 择适 当的 吸声 材料。7.2.6.4 隔振 输送各 种介 质的 管道,应 采取相 应的 隔振 措施。把管道 与设 备之 间的 钢性 连接改 成弹 性连 接,管道 外壁应 敷阻 尼层 或其 他隔 声措施。管道降 噪应 选择 低噪 声阀 门。管径突 变时,要 有一 定长 度的较 大光 滑的 过渡 段。7.2.7 产生噪 声的 车间,应 在控 制噪声 发生 源的 基础 上,对厂房 的建 筑设 计采 取减 轻噪声 影响 的措 施。7.3 防高温 7.3.1 工艺流 程的 设计 应使 劳动 者远离 热源,同 时根 据其 具体条 件采 取必 要的 隔热 降温措 施。对于 高温工作 场所,应 采取 综合 性预防 措施,降 低温 度和 热辐射 强度,保 证工 作场 所环境 热负 荷符 合 GBZ 2.2的要求。DB42 1097 2015 9 7.3.2 应优先 采用 先进 的生 产工 艺、技 术和 原材 料,工艺 流程的 设计 宜使 操作 人员 远离热 源,同时 根据其具 体条 件采 取必 要的 隔热、通风、降 温等 措施。7.3.3 应根据 夏季 主导 风向 设计 高温作 业厂 房的 朝向,使 厂 房能形 成穿 堂风 或能 增加 自然通 风的 风压。7.3.4 高温车 间应 采取 有组 织的 自然通 风,合 理安 排进(排)风 口,进 风口 下缘 距地 面 应不高 于1.2m,天窗应 装有 挡风 板。当生 产工艺 无特 殊要 求时,厂 房宜采 用敞 开型 或半 敞开 型。7.3.5 屋顶高 度 在5m 以下,通 风 情况较 差者,可采 用开 设 天窗或 屋顶 搭设 凉棚、使 用隔热 层或 喷水 等降温措 施。7.3.6 热源应 尽量 布置 在车 间外 面;采 用热 压为 主的 自然 通风时,热 源应 尽量 布置 在天窗 的下 方;采用穿堂 风为 主的 自然 通风 时,热 源应 尽量 布置 在夏 季主导 风向 的下 向侧;热 源布置 应便 于采 用各 种 有 效的隔热 及降 温措 施。7.3.7 车间内 发热 设备 设置 应按 车间气 流具 体情 况确 定,一般宜 在操 作岗 位夏 季主 导风向 的下 风侧、车间天 窗下 方的 部位。7.3.8 当高温 作业 时间 较长,工 作地点 的热 环境 参数 达不 到卫生 要求 时,应采 取局 部送风 等降 温措 施。7.3.9 高温作 业车间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远离热源,采 取 通 风、降温、隔 热等 措施,使 温度 30;设有 空气调 节的 休息 室室 内气 温应保 持 在 24 2 8。对于可 以脱 离高 温作 业点的,可 设观 察(休息)室。7.3.10 对露天 作 业WBGT 指 数不 符 合标准 要求 的,应根 据实 际接触 情况 采取 有效 的个 人防护 措施。7.4 防非电 离辐 射及 电离 辐射 7.4.1 产生非 电离 辐射 及电 离辐 射的设 备应 具备 有效 的屏 蔽设施,使 工作 场所 的非 电离辐 射、电离 辐射的辐 射水 平分 别符 合 GBZ 2.2、GB 18871 的要 求;合理设 置辐 射工 作场 所,并尽可 能布 局在 固定 的房间内;综合 采取 时间 防护、距离 防护、位 置防 护和 屏蔽防 护等 措施,最 大限 度地降 低 作 业人 员的 辐 射 水平。7.4.2 新建电 力设 施时,应 在不 影响健 康、社会 效益 以及 技术经 济可 行的 前提 下,采取合 理、有效 的措施以 降低 工频 电磁 场的 接触水 平。7.4.3 对于在 生产 过程 中有 可能 产生非 电离 辐射 的设 备,应制定 非电 离辐 射防 护规 划,采 取有 效的 屏蔽、接 地、吸收 等工 程技 术措施 及自 动化 或半 自动 远距离 操作。7.4.4 预期不 能屏 蔽或 屏蔽 效果 不佳的 非电 离辐 射设 备,应设计 非电 离辐 射反 射性 隔离或 吸收 性隔 离措施。7.4.5 电离辐 射 应 按 GB 18871 的 有关要 求进 行防 护。将电 离辐射 工作 场所 划分 为控 制区和 监督 区,进行分区 管理,在 控制 区的 出入口 或边 界上 设置 醒目 的电离 辐射 警告 标志,在 监督区 边界 上设 置警 戒绳、警灯、警铃 和警 告牌。7.4.6 进行电 离辐 射作 业时,作 业人员 必须 佩戴 个人 剂量 计,并 佩戴 剂量 报警 仪。7.4.7 电离辐 射作 业人 员经 过必 要的专 业知 识和 放射 防护 知识培 训,考核 合格 后持 证上岗。8 工作场 所 职 业病 危害 因素 监测评 价 DB42 1097 2015 10 8.1 危险化 学品 生产 企业 应有 专人负 责工 作场 所职 业病 危害因 素日 常监 测,并确 保监测 系统 处于 正常工作状 态。8.2 危险化 学品 生产 企业 应当 委托具 有相 应资 质的 职业 卫生技 术服 务机 构对 存在 职业病 危害 的工 作场所每年 至少 进行 一次 职业 病危害 因素 检测,每 三年 至少进 行一 次职 业病 危害 现状评 价。8.3 工作场 所职 业病 危害 因 素 不符合 国家 职业 卫生 标准 和卫生 要求 时,应当 立即 采取相 应治 理措 施,确保其 符合 职业 卫生 环境 和条件 的要 求;仍然 达不 到国家 职业 卫生 标准 和卫 生要求 的,应停 止存 在 职 业病危害 因素 的作 业;职业 病危害 因素 经治 理后,符 合国家 职业 卫生 标准 和卫 生要求 的,方可 重新 作 业。8.4 危险化 学品 生产 企业 应将 工作场 所的 职业 病危 害因 素的检 测和 评价 结果 存入 职业卫 生档 案,并向安全生 产监 督管 理部 门报 告和劳 动者 公布。8.5 职业病 危害 因素 的测 定应 按照 GBZ 159、GBZ/T 160、GBZ/T 189 及GBZ/T 192 的规 定执 行。职业病危害 评价 按 工作 场所 职业 卫 生监 督管 理规 定(国家 安监 总局 2012 令第 47 号)、建 设项 目职业卫 生“三同 时”监督 管理暂 行办 法(国 家安 监总局 2012令第 51 号)执行。9 个体防护 措施 9.1 危险化 学品 生产 企业 应建 立个 体 防护 用品 管理 制度,包括 个体 防护 用品 的采 购、验 收、保管、申领、发 放、报废 等。9.2 生产企 业 应 按照 GB/T 11651、GB/T 18664、GB/T 20097、GB/T 23466 标准 的规 定 为接 触粉 尘、化学毒物、噪声、高 温等 职 业病危 害因 素的 作业 人员 配备相 应的 个 体 防护 用品。常 见岗 位作 业人 员配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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